河南省新乡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河南省新乡市453000
摘要:随着目前我国整体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的国民经济得到了快速的提高,经济实力在不断的增强。一些与建筑项目有关的产业在不断的发展,而且发展的速度十分迅速,极大地促进了建筑工程整体向高方位发展,并且建筑工程的精确程度、新颖程度以及深度等全方位都在进行不断的优化,在这种情况下,加强建筑工程的质量管理,不断对其管理模式进行改革已经成为了一个必然的发展趋势。
关键词: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管理;改革;发展趋势
1前言
目前,建设工程的安全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普遍属于地方或行业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下的事业单位(个别的单位是参照公务员或公务员机构),其职责是建设工程的安全、质量及工程建设经营行为方面的行政执法。由于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时有发生,甚至还出现特别重大的安全事故,工程质量也是国家、社会和人民关注的重点;建设工程的经营行为更是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重要保障,因此,监督机构的作用显得尤为重要,监督人员更是感觉监督工作责任重大、压力重大。但是,由于许多监督机构的行政执法地位没有明确;人员的参公地位或公务员地位大多没有定位;激励机制普遍不够;监督机构中的中、高级工程技术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的工作成就感没有得到充分体现;监督主业之外的工作内容非常庞杂,干扰了监督主业;上级政府及部门在推进工程建设中对监督工作形成了许多有形和无形的压力。这些问题对提升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的工作质量带来一系列的困扰,需要引起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并且要及早研究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
2存在的问题
2.1主业外工作庞杂界线不清
监督机构是各级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的机构,其主要职责就是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质量管理及建筑业经营行为的监管,监督机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执法的机构。其执法权是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目前,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承担了很多本不属于自己的职责,为了工作方便,许多工作就由监督机构来具体落实。
2.1.1环境保护的监督职责
随着城市建设的规范化,人民群众对生活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对建设过程的要求也越来越多,为了满足群众对建设工程中环境方面的要求,控制好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噪音、光污染和扬尘等对周边环境造成的污染,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环境保护方面的规范性文件,由于误以为监督机构是工地的管理机构,因此许多涉及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职责要求监督机构来实施。实际上,无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还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是要求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而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明确环境保护的主管部门是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部门,而且,法律法规并没有授权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建设的环境保护有执法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并没有罚则供监督机构执法使用,没有执法权的监督就是无效的监督,监督机构也不可能管好。因此,各级地方政府及政府部门对监督机构在环境保护方面的要求于法无据,相反,环境保护部门有依法行政的法律依据,应该由有执法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管。
2.2在推进与规范方面两难
目前许多地方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都负有建设工程特别是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的推进任务,由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监督机构的上级单位,在推进的过程中,往往需要监督机构在某些方面要网开一面,特别是建设程序方面,一些工程在程序还没有达到要求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就要工程“先行一步”,甚至要监督机构提供方便,打好“擦边球”,使得监督机构很为难。自己是执法者,理应依法办事,对建设工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依法处置,但遇到这样的情况,如果依法办事,设立自己机构的上级政府及政府部门就会认为监督机构不敢担当,是改革发展的“绊脚石”,如果突破法律法规的底线,就可能产生严重的后果,对其他工程是不公平的,对法治社会也是伤害,监督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今后可能会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这些因素使得监督机构处于推进与规范的两难状态。
2.3体制机制问题导致人才难留
2.3.1监督机构的人员待遇低
一些地方的监督机构行政执法地位没有明确,使得监督人员享受不到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的待遇,级别也较低(地区级监督机构的站长也只不过是正科级,县里的监督机构级别更低),监督机构工程技术人员较多,许多人甚至是领军人才、学科带头人和拔尖人才,但是,能力再强也很难提拔;相反,一些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监理单位的待遇要比监督机构高,事业前景也比监督机构要好,使得许多监督人员特别是具有中、高级职称的优秀人才跳槽现象时有发生。监督机构往往因为是事业单位,待遇比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标准的人员要低,工作强度和承担的责任却比较大,导致一些监督人员感觉付出与回报不相匹配,颇有微词。
2.3.2监督机构的执法地位没有明确
目前,许多监督机构是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事业单位,但是,执法的地位却没有明确,行政执法特别是行政处罚要通过设立监督机构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来实现,使得监督机构的有些监督人员认为自己的执法工作“名不正言不顺”。
2.3.3监督机构的工作风险大
工程建设的安全生产、质量管理责任重大,而监督机构由于人员数量少,到工地巡查的频率不可能很高,工地的管理又是动态的,监督人员今天看到的情况,明天可能就有变化,工地存在的问题也不可能始终处于监督机构的可控范围,因此,对问题的发现与处理挂一漏万是难免的,但是,出了问题实际上追责的时候这些往往都不可能成为免责的理由,因此,许多监督人员认为自己工作的责任大、风险大,怕自己在工作中承担不了责任,导致工作中有情绪,特别是遇到问题时的情绪会更大。
2.3.4监督机构的激励机制不完善
监督机构是财政资金支持的,绩效考核时大家的差距难以拉大,往往多劳不一定能够多得;一些优秀的职工在升职称时也往往受到职称名额的限制而无法晋升。由于无法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也影响着监督机构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3改进的办法与措施设想3.1以责任清单为导向依法监管
树立法治意识,强化依法治国的理念,依法建立责任清单和权力清单,监督机构应当在责任清单和权力清单规定的范围内,依托先进的监管技术,科学监管,依法监管,监管过程中也应该从大局出发,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一起做好工作,但绝不是越俎代庖,更不是大包大揽地做没有法律依据的工作。监督机构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专业部门依法设立的对工地进行安全生产、质量管理和市场行为依法监管的机构,上级政府和政府部门应当树立依法治国的法治观念,不应该把监督机构的职责无限放大。监督机构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经过审核的责任清单和权力清单的要求依法行政,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依法行使行政权力。
3.2思考建立监督机构的垂直领导模式
目前的监督机构都是本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专业部门下属的单位,必须服从本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其工作职责也是本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专业部门委托的,所以,各级监督机构必须要按照管理自己的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行使职责。然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般都有自己的重大工程或重点项目需要推进,有的工程在推进的过程中或多或少需要监督机构“支持”,要突破法律法规的底线,一般在建设程序方面的突破比较常见。监督机构面临“两难”的选择,一般情况下,迫于压力,找一些不能成立的“理由”,选择突破底线,导致自己的单位和人员可能被追责。如果立法机关多考虑一些监督机构执法的难题,通过立法,使得建设工程监督机构成为垂直领导的模式,即:上级监督机构直接领导下级监督机构,那么,势必会减少地方政府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监督机构正常履职的干扰,使得监督机构的执法底气更足,通过体制机制的改革对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质量管理和市场行为的规范一定会起到良好的推进作用。
3.3探索激励监督人员的体制机制
有关部门应当探索人才的培养与激励机制,完善人才的职称晋升制度,使得有能力、有责任心的监督人员能够正常晋升职称,使得监督人员对监督事业有神圣的使命感,对工作充满活力。监督机构及其上级管理部门要探索培养和激励人才的机制,积极与机构编制部门及其他部门沟通,采取有效措施,使得优秀的工程技术人员能够顺利地晋升职称,促进监督人员建立神圣的使命感,不断探索监督工作的科学化、精细化、标准化,能够努力把监督工作做的更好。监督机构要和上级单位及有关部门沟通,通过制度的完善,建立“多劳多得”“优劳优得”的激励机制,使得监督人员在工作中能够充满活力。
4结束语
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和生活品质的提升,建设工程的经营行为又是影响工程安全和质量的重要因素,监督机构的监管在其中起到了巨大的不可替代的作用。住建部及各级地方政府及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关心爱护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积极为他们撇清不该承担的责任,努力为他们争取他们应得的利益,让他们尽心尽责地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方面发挥好主观能动性,使得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工程质量能够全面受控。各级政府及政府部门在规范监督机构的工作、完善监督机构的机制等方面还有许多工作要做。
参考文献
[1]李东方.浙江省公路工程质量政府监督体系研究[D].浙江大学,2014.
[2]武建杰.公路工程质量政府监督管理研究[D].长安大学,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