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中介方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同人文,授权,着作权,CC协议
中介方论文文献综述
赵栖栖[1](2019)在《由中介方引导的“同人文”授权机制的讨论》一文中研究指出同人文快速发展的今天,我国同人文的授权机制却处于空白状态,如何获得正规授权,平衡原着作者的着作权与同人文作者的着作权是亟需解决的问题。本文结合CC协议与kindle world基础理念来探讨在信息时代背景下由同人文出版、发行商等中介机构主导的、由作者公开自定义授权范围的同人文授权机制。(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9年18期)
王婕[2](2013)在《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委托合同中介方违约责任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文章第一部分对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委托合同的特殊性和中介方违约责任的特殊性进行了分析。由于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委托合同存在当事人之间信息不对等、履行效果与委托方协作密切相关和履行具有时效性和持续性的特殊性,因此中介方违约责任在认定、承担方式上与一般的违约责任具有差异。在文章的第二部分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委托合同中介方违约现状考察中,笔者从北大法宝等法律数据库里检索收集到的现有的关于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委托合同纠纷的十七份判决入手,将中介方的违约行为形态分为合同未按约定实际履行和退费问题,其中合同未按约定履行又被划分为履行迟延、不完全履行和预期违约。从上述情况可以得出,在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委托合同的履行产生的纠纷中,因中介方违约而诉诸法庭,中介方成为一审被告的情形居多。委托方在追究中介机构的违约责任时面临着举证困难、历时长、执行困难的情况。文章第叁部分分析了造成中介方违约责任的根本原因在于经济利益的驱动和相关监管配套制度的缺失,直接原因来自实践中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委托合同中格式条款的大量采用,即违约责任条款减免中介方责任,鲜有违约金的约定;退费条款侵害委托方利益,退费手续规定复杂过于苛刻;对奖学金条款约定不合理,同时少有留学中介无法达成合同目的时约定继续履行的补救方法。除此之外,还有一些其他如中介机构收取滞纳金的不合理规定。针对上述问题,文章在第四部分在无需有名化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委托合同的基础上,从完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委托合同中介方违约的认定标准和承担方式、归责原则和举证责任分配、强化对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委托合同格式条款的规制、建立中介方违约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四个方面对完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委托合同中介方违约责任进行了思考。首先,对于举证困难的问题,笔者认为应在对服务合同类型划分作进一步研究,同时对中介方的违约责任归责原则实行严格责任,据此在中介方和委托方之间进行举证责任分配。其次,面对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委托合同的格式条款问题,从事前、事中即对格式条款的具体规制和修改、事后救济进行解决。最后在严格限制适用范围与构成要件的基础上,笔者认为我国可以建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委托合同中介方违约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在一系列方面都存在着区别,当事人维护自己权益时,在两者竞合的情况下,选择通过违约责任抑或是通过侵权责任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会带来不同的救济结果。合同法理论的发展为违约责任精神损害赔偿提供了理论支撑,国外立法状况和我国司法实践的做法也说明建立我国的违约精神损害完全是可行的。(本文来源于《西南大学》期刊2013-11-15)
秦蕾[3](2011)在《浅析我国当前网络团购的模式问题——基于供应商、消费者、中介方的叁方博弈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网络团购的利润分配格局是消费者、供应商和团购中介叁方博弈的结果。作为一种新兴的消费模式,它无疑是经济有效的。供应商可以通过规模销售取得可观的销量;消费者获取了更加便宜的价格;团购中介收取了相应的手续费。看似和谐有序的团购市场实则很不稳定,只要博弈中的任意一方为了获得自身的最大利益而改变策略就会破坏博弈均衡。本文的关注焦点是:在团购的过程中交易各方的策略选取以及保证博弈均衡的几点建议。(本文来源于《中国商贸》期刊2011年36期)
吴铭,裘海亮[4](2010)在《中介方卷入丑闻漩涡:受害人抑或合谋者?》一文中研究指出以往曝光上市丑闻后,惯例是对发行人的斑驳劣迹口诛笔伐,却鲜有将“聚光灯”射向幕后的中介机构。眼下,江苏叁友涉嫌欺诈上市的影响正在扩散,但相关细节仍扑朔迷离。5年间,核查上市合法合规的签字律师、辅导上市再持续督导的保荐代表,究竟扮演了怎样的角色?(本文来源于《上海证券报》期刊2010-03-30)
刘瞻杜英,本报,车文斌[5](2008)在《买房租房中介费 可以协商定》一文中研究指出买房时,要向房屋中介方缴纳房屋成交价3%的中介费。这是很多房屋经纪公司的收费标准;租房时,租房者要向中介方缴纳一个月的房租费作为中介佣金。这样的规定合理吗?国家又是怎样规定的?日前,锦江区消协对此进行了一番探讨,最后认为,房屋中介方的一些“行规”不合理,(本文来源于《成都日报》期刊2008-08-26)
张学军[6](2005)在《留学中介费“水深得很”》一文中研究指出张先生想留学新西兰,他去了第一家留学中介机构,该公司为他提供了一套留学设计,要价1.3万元,办不成功机构扣除1000元。 他去了第二家中介机构,中介费为9800元,如果被拒签,那机构要扣除3800元,如果申请的学校他觉得不理想而(本文来源于《北京人才市场报》期刊2005/11/23)
范红萍,曾祥素[7](2004)在《中介方在该案中为何不承担责任》一文中研究指出由于房屋中介公司提供的虚假房源,使承租户遭受损失。法院认为,承租户与中介公司签订的《房地产租赁经纪合同》属居间合同,这种合同要求中介公司只是为出租人和承租人牵线搭桥,不必承担太多审查房产证等手续的责任。而承租人又无法举证中介公司有故意欺诈行为,故判决中介(本文来源于《中国质量报》期刊2004/11/18)
杨岚,蒋昕[8](2002)在《二手车市场发育不良》一文中研究指出以同样的价格,买二手车会比买新车高一个档次。在国外,二手车买卖非常活跃,比新车的交易量大很多,因为它物美价廉。平均收入较低的中国人似乎应该比外国人更需要低价车,然而,据新华信调查公司最新调查统计显示,在我国,却有八成的购车者绝对不考虑二手车。 那(本文来源于《中国汽车报》期刊2002-12-06)
[9](1994)在《利国利厂利团体 买方卖方中介方都受益——闭路循环节能新技术从肇东走向全国》一文中研究指出黑龙江省肇东市科协实施"金桥工程"积极为经济建设服务,取得了明显效果。市科协帮助肇东市制油厂推广了蒸汽供热闭路循环节能新技术,先后在全国12个省、8个行业、52家企业推广应用,总投入资金300万元,近年节煤4250万吨、节电357万千瓦、节水521.7万吨,累计创经济效益9576万元,技术咨询服务收入达40多万元。主要做法是:一、主动服务,充分论证蒸汽供热闭路循环节能技术是肇东市制(本文来源于《科协论坛》期刊1994年06期)
华亦华[10](1993)在《此案中介方不应列为诉讼当事人》一文中研究指出甲市新技术发展公司和某技术交流部做为中介方与乙市电机厂于1990年2月签订技术中介合同。中介方依约考查了技术持有方某环保器具厂研制的“汽车净化消音器”,为非专利技术成果,并向委托方提供了可行性报告,协助双方签订了《技术转让包销合同》,委托方付中介费2万元。《技术转让包销合同》约定,技术持有方提供图纸和技术资料及工艺文件,派人协助受让方电机厂生产出性能指标达到国标的合格产品,如违约赔偿受让方15万元;受让方第一年生产1万台检验合格的产品,由转让方包销;受让方付技术转让及包销费10万元;以后两年按约定价格包销2万台,如中途停止包销,赔偿受让方全部经济损失。签约后,双方如约履行合同,1990年4月受让方制造出合格产(本文来源于《法学杂志》期刊1993年01期)
中介方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文章第一部分对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委托合同的特殊性和中介方违约责任的特殊性进行了分析。由于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委托合同存在当事人之间信息不对等、履行效果与委托方协作密切相关和履行具有时效性和持续性的特殊性,因此中介方违约责任在认定、承担方式上与一般的违约责任具有差异。在文章的第二部分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委托合同中介方违约现状考察中,笔者从北大法宝等法律数据库里检索收集到的现有的关于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委托合同纠纷的十七份判决入手,将中介方的违约行为形态分为合同未按约定实际履行和退费问题,其中合同未按约定履行又被划分为履行迟延、不完全履行和预期违约。从上述情况可以得出,在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委托合同的履行产生的纠纷中,因中介方违约而诉诸法庭,中介方成为一审被告的情形居多。委托方在追究中介机构的违约责任时面临着举证困难、历时长、执行困难的情况。文章第叁部分分析了造成中介方违约责任的根本原因在于经济利益的驱动和相关监管配套制度的缺失,直接原因来自实践中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委托合同中格式条款的大量采用,即违约责任条款减免中介方责任,鲜有违约金的约定;退费条款侵害委托方利益,退费手续规定复杂过于苛刻;对奖学金条款约定不合理,同时少有留学中介无法达成合同目的时约定继续履行的补救方法。除此之外,还有一些其他如中介机构收取滞纳金的不合理规定。针对上述问题,文章在第四部分在无需有名化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委托合同的基础上,从完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委托合同中介方违约的认定标准和承担方式、归责原则和举证责任分配、强化对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委托合同格式条款的规制、建立中介方违约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四个方面对完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委托合同中介方违约责任进行了思考。首先,对于举证困难的问题,笔者认为应在对服务合同类型划分作进一步研究,同时对中介方的违约责任归责原则实行严格责任,据此在中介方和委托方之间进行举证责任分配。其次,面对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委托合同的格式条款问题,从事前、事中即对格式条款的具体规制和修改、事后救济进行解决。最后在严格限制适用范围与构成要件的基础上,笔者认为我国可以建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委托合同中介方违约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在一系列方面都存在着区别,当事人维护自己权益时,在两者竞合的情况下,选择通过违约责任抑或是通过侵权责任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会带来不同的救济结果。合同法理论的发展为违约责任精神损害赔偿提供了理论支撑,国外立法状况和我国司法实践的做法也说明建立我国的违约精神损害完全是可行的。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中介方论文参考文献
[1].赵栖栖.由中介方引导的“同人文”授权机制的讨论[J].法制与社会.2019
[2].王婕.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委托合同中介方违约责任研究[D].西南大学.2013
[3].秦蕾.浅析我国当前网络团购的模式问题——基于供应商、消费者、中介方的叁方博弈研究[J].中国商贸.2011
[4].吴铭,裘海亮.中介方卷入丑闻漩涡:受害人抑或合谋者?[N].上海证券报.2010
[5].刘瞻杜英,本报,车文斌.买房租房中介费可以协商定[N].成都日报.2008
[6].张学军.留学中介费“水深得很”[N].北京人才市场报.2005
[7].范红萍,曾祥素.中介方在该案中为何不承担责任[N].中国质量报.2004
[8].杨岚,蒋昕.二手车市场发育不良[N].中国汽车报.2002
[9]..利国利厂利团体买方卖方中介方都受益——闭路循环节能新技术从肇东走向全国[J].科协论坛.1994
[10].华亦华.此案中介方不应列为诉讼当事人[J].法学杂志.19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