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初探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初探

内蒙古自治区石油化工监督检验研究院内蒙古010010

摘要:在综合分析了我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历史沿革,发现了其存在的问题,并且在研究了国外不同模式的公职人员的养老保险和我国企业的养老保险的情况下,提出了适合我国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养老保险制度模式的改革措施。借鉴了企业的三支柱模式,构建了机关事业单位三支柱模式的假想,并且提出了相应的配套措施。

关键词: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统一;职业年金

1我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1.1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用造成国家沉重负担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越来越高,平均寿命越来越延长。我国已开始进入老年型社会,老龄化对中国社会的压力正逐步显现。但是我们的财政情况并不十分乐观,用于支付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退休金占了财政很大的一部分,据官方统计,1990年全国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费总额仅为59.5亿元,目前已增至1400多亿元,对财政造成了很大的压力。

1.2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实行不同的养老保险制度,不利于人才流动

由于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之间没有采用一致的养老保险制度,如果从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的话,那么退休后个人的养老待遇就会差别很大,所以很多人员宁愿领取在职时较低的工资不愿到企业去工作。同时从企业流动到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原来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无法移动,形成了养老保险双重管理。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之间实行两种不同的养老保险制度,造成了劳动者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之间很难流动,这样不利于人才的合理流动,使人力资源不能得到很好的配置。

1.3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金替代率高,不利于社会公平

20世纪90年代以前,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实行差别不大的退休金制度,退休待遇差距不大。90年代后,企业改革了养老政策,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实行统一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标准为社会平均工资的20%,个人账户养老金标准为本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20。而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工资都由国家财政负担,个人不用缴费,退休金水平以退休前工资为基础,以工龄长短为计发依据。国家机关人员退休后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均按原工资的100%计发,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按一定比例计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按职务工资和津贴之和的一定比例发放,计发比例均根据工龄划分为不同档次。养老金不同的计算方法,使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退休待遇有了很大的差距。近年来两者退休待遇差距已成为一个越来越突出的社会问题,双轨制的养老保险制度造成了企业退休人员心理不平衡,极易引发社会矛盾,养老保险制度没有发挥出养老保险制度“减震器”的作用,也与“以人为本”的治国理念相违背。

2.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

2.1体现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人员的特点

国家机关具有特定的职能,工作人员依法行使党和国家赋予的神圣权力,具有严格的考录标准和纪律约束;同时,实行统一的福利制度,费用纳入各级财政预算。这些特点决定了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应与其他人员有所区别:应有可靠的保障性;退休金水平应略高于社会平均水平,以利于吸引人才稳定队伍;基本保险、补充保险都应由国家统一安排,体现国家责任。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情况比较复杂,单位性质及其人员的多样性决定了其养老保险制度的特殊性:一方面,受组织的安排,职工在机关、事业和企业之间变换岗位的频率较高,决定了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应与机关和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另一方面,由于工作性质、工资福利制度、人事管理制度等与企业不同,其养老保险制度也应与企业有区别。

2.2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公平与效率相结合

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应积极履行缴费的义务,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养老金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按照与企业职工的同等规模建立个人账户,两者保持衔接,便于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之间流动。

2.3妥善解决新老制度的衔接问题

要按照平稳过渡的原则,确保现行退休制度向新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平稳过渡,新老办法合理衔接,退休人员的待遇水平基本平衡。既要充分考虑老制度下退休人员的既得利益,又要合理确定新制度下退休人员的待遇水平。要重点解决好“中人”的养老金平衡问题,保证他们的待遇不降低。同时,选择不同单位、不同职级和不同类别人员进行测算,充分照顾到各方面的情况。

3.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措施

3.1建立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机制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要改变现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制度中离退休费用由国家和单位统包的做法,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个人账户的规模与企业统一。考虑到企业职工个人缴费比例将要达到8%,且机关事业单位实行个人缴费的时间晚于企业,改革起步时机关事业单位个人缴费比例可逐步达到8%,也可一步达到8%。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在改革实施前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作年限可视同缴费年限,并作为计发过渡性养老金的依据。单位和个人均不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3.2实行结构性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基本养老保险要改变现行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工作年限和本人工资额为主要依据的退休金计发办法,实行与企业相同的以缴费工作年限和缴费工资额及个人账户储存额为依据的结构性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一是改革实施后参加工作的“新人”退休后,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二是改革实施前参加工作、改革实施后退休的“中人”,因为改革前没有个人缴费,其个人账户中相应缺少积累,在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增加权益性养老金,根据本人视同缴费年限,确定一个系数,作为计发养老金的组成部分,实现平衡过渡。三是改革实施前已经离退休的“老人”,仍然按国家统一规定的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费标准计发养老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根据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执行统一工资制度的特点,基础养老金仍以本人退休前的基本工资为基数计发,基础养老金加个人账户养老金总体替代率可控制在65%左右。由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础养老金与本人工资挂钩,可体现在职时的职级情况,实际收入水平将高于企业退休人员。

3.3建立体现机关事业单位特点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改革实施后,按在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根据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待遇水平总体控制在30%左右替代率。一是实行国家公务员退休津贴制度。实行退休津贴的范围为国家行政机关、依照和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退休津贴经费由同级财政列入当年财政预算。二是建立事业年金制度。事业年金要与公务员和企业有所区别,费用可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按统一标准建立,经费由财政拨付的事业费解决;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由本单位根据情况,效益好的多建立,效益差的少建立。事业年金从单位经费中税后列支,年提取额一般不超过本单位当年全部职工一个半月的基本工资。

结束语

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我国目前正在进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这对于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既创造了机遇,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文章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必要性、基本原则与制度改革的措施进行简要研究探讨。

参考文献:

[1]郑功成.社会保障概论[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

[2]郑秉文等.养老金改革――名义账户制的问题与前景[M].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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