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名适用论文-孟庆华

罪名适用论文-孟庆华

导读:本文包含了罪名适用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校园贷,法律适用,罪名

罪名适用论文文献综述

孟庆华[1](2019)在《“校园贷”案件相关罪名及法律适用简析——以S市检察机关办案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自2016年开始重点打击"套路贷",与此同时,"校园贷"这一与"套路贷"存在紧密联系的概念也出现在视野中,成为需要重点打击的一种案件类型,本文以S市检察机关办理"校园贷""套路贷"的经验为切入点,对当前"校园贷"案件进行阐述分析,以期对司法实践提供参考。(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9年25期)

李贤华,刘继雁[2](2019)在《域外禁止赌博的法律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赌博,是以偶然的事实决定财物得失的一种犯罪行为。各国根据自己传统文化和法律渊源,从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考虑,制定了不同的法律。对传统赌博入罪处理世界上多数国家如德国、日本、意大利、奥地利、韩国、蒙古、越南坚持实行赌博犯罪化的刑事立场,因为赌(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9-08-30)

何鑫[3](2019)在《妨害安全驾驶行为的罪名适用——兼论妨害安全驾驶罪的条文增设》一文中研究指出《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仍存在乘客与驾驶人员的权利义务不明、妨害行为一律视为"其他危险方法"不当、公共安全含义不明且规定存在矛盾等问题。其他危险方法的相当性标准为:事实特征上,影响范围大和控制难度高;规范特征上,危害方式直接、危害程度高和同时侵害人数多。具体到妨害安全驾驶行为,相当性标准为:事实上能够直接影响、支配安全驾驶;规范上具有致使车内外人员重伤或死亡危险。"公共"一词的核心内涵是以可替代性为特征的不特定的人,将小型出租车排除在公共交通工具外的惯性思维不具合理性,单纯的财产安全应予排除。适时增设妨害安全驾驶罪作为《刑法》第133条之二,根据行为手段的危险程度和后果设置叁档法定刑,以实现对该类行为的全面规制和评价。(本文来源于《上海公安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4期)

张慧[4](2019)在《网络犯罪相关罪名法律适用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为更好地防范和打击网络违法犯罪行为,我国刑事立法进一步拓宽了网络犯罪的刑法打击范围。如何实现新增罪名的准确适用是当前的重要问题。关于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要注意对行为方式和"情节严重"的把握,关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需要加强对"明知"和"情节严重"的认知;关于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要注意对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范畴和监管部门的范围与层级予以明确。(本文来源于《现代法学》期刊2019年04期)

陈洪兵[5](2019)在《以罪刑相适应检视选择性罪名的范围及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刑法理论通说过于宽泛地确定了选择性罪名的范围,同时坚持认为对选择性罪名一律不能并罚,结果导致罪刑不相适应。选择性罪名不并罚,其实是为了避免针对同一对象相继实施的行为所造成的法益侵害事实进行重复评价。因此,应将选择性罪名限定为针对同一对象相继实施的行为选择型选择性罪名。即使属于选择性罪名,在两种情况下也应考虑数罪并罚:一是,法定最高刑仅为有期徒刑(尤其是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二是,针对不同对象实施同一或者多种行为。总之,数罪并罚应成为选择性罪名的适用原则,只有在不并罚也能做到罪刑相适应,而并罚可能违反禁止重复评价原则时,才能例外地允许对选择性罪名不并罚。(本文来源于《江淮论坛》期刊2019年04期)

钱雨威[6](2019)在《我国P2P网贷涉及的刑法罪名适用限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P2P网贷是民间借贷延伸到互联网上的新型借贷方式,拥有巨大发展潜力。任何革新总是与动荡并存,由于法律法规滞后、缺乏监督管理,P2P网贷平台跑路、倒闭等消息接连不断,给投资者带来巨大财产损失、社会危害性极强。过去十多年间,我国的P2P网络借贷平台运营模式已经偏离既定轨迹,脱离了纯中介信息平台本质,演变出多元化的运营模式,包括债权转让模式、担保模式等。不少P2P平台向投资人承诺保本高利息以吸收存款,且投资资金流向不透明,可能涉及非法集资犯罪。P2P平台提供的担保业务、债权转让业务容易涉及非法经营问题。尽管我国P2P网贷涉嫌刑事犯罪问题凸显,仍应明确刑法介入的限度,避免阻碍以P2P网贷为代表的新兴金融业的发展。本文通过分析P2P网贷平台的几种运作模式,探究其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提取出我国P2P网贷常涉及的罪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非法经营罪。结合实际案例进行犯罪认定,以明晰各罪名在P2P网贷行业领域的适用限度。(本文来源于《广西大学》期刊2019-06-01)

陈志军[7](2019)在《应区分不同情形确定非法解锁密码行为适用罪名》一文中研究指出与大多数手机使用开放的操作系统不同,有的特定品牌的手机使用的是封闭操作系统,每一部手机在被激活时都会获得一个具有身份证性质的“ID”账号,用户输入密码才能享受系统升级、软件下载等后续服务。这一特征使得被盗抢的手机在销赃时只能拆开当零件卖,价值大打折扣。突(本文来源于《检察日报》期刊2019-05-31)

芦博文[8](2019)在《论侵犯虚拟财产行为的罪名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信息技术的叁次产业革命用互联网和数字的0、1代码为我们创建了一个平行于现实世界的网络虚拟世界。在网络世界中,每一个现实世界的玩家通过签订虚进入虚拟世界的准入协议,获得进入拟世界的账号密码,并以此开始各式各样的虚拟生活。在虚拟世界中人们相互建立关系并通过完成相应的任务获得虚拟财产,并可以将虚拟财产与现实货币进行交易,实现虚拟与现实的交互。正是这种科技的发展,让虚拟世界不仅仅停留于虚拟之中,而是渐渐的走入现实,甚至对现实产生巨大的影响。当虚拟财产不仅仅只能在虚拟世界中发挥功能而是可以转化为现实世界中真实的货币时,相应的针对虚拟财产的犯罪也逐渐映入我们的眼帘。但由于虚拟财产的价值载体是存储于网络虚拟空间的0、1代码,其在网络世界中有其独特的运行规则。当虚拟财产成为犯罪行为侵害的对象时,其侵犯行为的与实施过程也自然会同侵犯现实世界中存在的行为对象产生差异。这种差异将会冲击刑法中传统犯罪概念下相关法律术语原本的含义,进而造成对侵犯虚拟财产行为的罪名认定的困难。因此,如何准确界定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与侵犯虚拟财产的行为类型,是本文所要讨论的核心问题。本文第一部分是我国侵犯虚拟财产行为的罪名适用的现状。自2005年出现首个QQ被盗案以来,涉及虚拟财产的犯罪层出不穷。笔者以裁判文书网关于虚拟财产的案件为研究模板,梳理了我国司法实践中侵犯虚拟财产的行为方式,将其归纳概括为以下两种:第一种为行为人亲自完成的虚拟财产转移行为,其中包括通过获取原权利人的账号密码进行网络空间的登陆,进而实现虚拟财产转移的行为与通过技术破译的手段,绕开虚拟财产账号密码的保护,直接转移虚拟财产的行为;第二种是行为人通过被害人完成的虚拟财产转移行为,即通过欺骗被害人,由被害人自己登录账号密码,将虚拟财产按照行为人的意思进行转移的行为。与此同时,针对每一种侵犯虚拟财产行为的罪名适用加以说明与研究,发现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侵犯虚拟财产行为的罪名适用主要存在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方面,在应对个案中不同侵犯虚拟财产行为的认定时,司法机关适用的罪名却十分单薄,对行为人亲自完成虚拟财产转移的行为,存在适用盗窃罪与适用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争议,进而造成了同案不同判的司法乱局;另一方面,对于通过被害人转移虚拟财产的行为与传统犯罪的行为类型完全相同,适用诈骗罪并无太多争议,但却没有针对虚拟财产的自身特性进行分析,只是简单套用法条,缺少说理。追寻造成以上问题的原因,主要是对于虚拟财产的基本认知的缺失,以及对相应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把握不清,以至于在面对个案行为的罪名适用时仅仅照搬法条,犯罪认定粗糙且缺乏说理。本文第二部分是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针对我国司法实践中侵犯虚拟财产行为罪名适用的问题,把握好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是厘清侵犯虚拟财产行为如何定罪量刑的前提基础。因此本部分将集中讨论虚拟财产的概念特征以及其法律属性。虚拟财产这一概念经历了从社会一般用语向法律用语的转变,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赋予了民事权利客体的地位。但虚拟财产的概念、特征及法律属性却没有得到进一步的明确。虚拟财产作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客体,对这些基本问题的不同理解,都会直接影响到侵犯虚拟财产行为的认定。刑法作为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保障法,其在解读涉及到前置法规定的相关内容进行时,可以有其独特的理解,但绝不能超出其应有的含义范围。因此对于虚拟财产法律属性的研究,我们也依据先民后刑的思路展开。在明晰虚拟财产究竟属于何种民事权利的基础上,进而进行刑法的评价。虚拟财产的概念和特征是进行法律属性研究的前提基础,因此本部分首先对虚拟财产的概念特征加以明晰,其次展开对虚拟财产法律属性的讨论,最后对虚拟财产法律属性进行刑法的评价,实现从民法向刑法的回归。本文第叁部分是侵犯虚拟财产适用罪名的构成要件行为分析。刑法是对犯罪行为进行规制的法律规范,无行为则无刑罚。在明确虚拟财产法律属性的基础上,分析虚拟财产能否作为我国司法实践中认定侵犯虚拟财产犯罪中主要涉及罪名的行为对象将是本部分的任务所在。一方面,由于虚拟财产的本质就是电子数据,因此虚拟财产作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数据罪的保护对象,并不成问题。但是虚拟财产被从其他电子数据中分离出来,进行单独讨论的原因恰恰是在于其财产性,因此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数据罪能否实现对虚拟财产的全面保护,是本部分需要考虑的问题之一。另一方面,作为财产性利益的虚拟财产与现实客体的最大区别在于其虚拟性与无体性,侵犯虚拟财产行为的出现会对我国现行刑法以物为客体所构建的犯罪行为类型的理解造成重大冲击。因此虚拟财产是否能成为我国侵犯财产犯罪中各具体罪名的保护对象,存在着较大的解释困境。在应对虚拟财产犯罪时,如何正确理解所涉犯罪的行为类型,是否可以做出有别于传统理解的扩大解释是需要进行理论论证的重点内容。本文第四部分是侵犯虚拟财产行为的罪名适用缺陷及其解决。犯罪的认定是法官眼光不断往返于现实犯罪行为和法条规定之间过程。具体来说,法官必须把发生在现实生活中的个案具体情况同刑法所规定的构成要件联系起来,通过比较、分析和合理的解读,实现对犯罪的认定。在对侵犯虚拟财产行为进行认定时,一方面由于虚拟财产的虚拟性与无体性,其并不能被占有,因此转移虚拟财产的行为也不能被评价为“打破旧占有,建立新占有”的窃取行为,成立盗窃罪。另一方面,虽然虚拟财产作为电子数据可以成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保护对象,但其并没有充分考虑虚拟财产本身作为财产性利益的特殊性,适用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来对侵犯虚拟财产行为进行规制,仅仅是权益之计。借鉴国内外先进立法经验,加快我国关于虚拟财产的专门立法,才能更好的实现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本文来源于《吉林大学》期刊2019-05-01)

王溪[9](2019)在《论针对酒驾行为“碰瓷”案件的罪名适用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司法实践当中,交通碰瓷行为一直有所争议。社会发展的同时,交通碰瓷行为也更加多样化,甚至有些不法人员以碰瓷为职业,通过欺诈、恐吓等行为,非法占有他人钱财。酒后驾车者"碰瓷"案件通常发生在机动车和机动车之间,通过对案件犯罪的具体特征、行为方式等进行分析,有助于案件定性,厘清犯罪构成。从犯罪性质认定的角度而言,以"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环境"为依据,判断事故是否对公共安全造成危害,以"双方车辆的碰撞情况"为依据,判断相关人员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的意图,以"索要钱财的手段"为依据,对被害人交付财物的心理及暴力性程度作出判断,从而界定案件。(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10期)

徐颖[10](2019)在《收买妇女、儿童犯罪中的罪名适用疑难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为了收买而教唆他人拐卖儿童卖给自己的,属于对向犯,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不应认定为拐卖儿童罪或者数罪并罚。收买时男童未满14周岁,但出卖时已满14周岁的,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不构成拐卖儿童罪。收买时女童未满14周岁,但出卖时已满14周岁的,应根据出卖时女孩是否年满14周岁,分别认定为拐卖儿童罪和拐卖妇女罪。本想收买男童但收买到男子的,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的未遂犯,但是,本想收买女童但收买到女子的,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的既遂犯。为了一视同仁地保护年满14周岁的被拐卖男性,应当将拐卖妇女、儿童罪修改为拐卖人口罪。(本文来源于《法学论坛》期刊2019年02期)

罪名适用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赌博,是以偶然的事实决定财物得失的一种犯罪行为。各国根据自己传统文化和法律渊源,从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考虑,制定了不同的法律。对传统赌博入罪处理世界上多数国家如德国、日本、意大利、奥地利、韩国、蒙古、越南坚持实行赌博犯罪化的刑事立场,因为赌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罪名适用论文参考文献

[1].孟庆华.“校园贷”案件相关罪名及法律适用简析——以S市检察机关办案为例[J].法制与社会.2019

[2].李贤华,刘继雁.域外禁止赌博的法律制度[N].人民法院报.2019

[3].何鑫.妨害安全驾驶行为的罪名适用——兼论妨害安全驾驶罪的条文增设[J].上海公安学院学报.2019

[4].张慧.网络犯罪相关罪名法律适用问题研究[J].现代法学.2019

[5].陈洪兵.以罪刑相适应检视选择性罪名的范围及适用[J].江淮论坛.2019

[6].钱雨威.我国P2P网贷涉及的刑法罪名适用限度研究[D].广西大学.2019

[7].陈志军.应区分不同情形确定非法解锁密码行为适用罪名[N].检察日报.2019

[8].芦博文.论侵犯虚拟财产行为的罪名适用[D].吉林大学.2019

[9].王溪.论针对酒驾行为“碰瓷”案件的罪名适用分析[J].法制博览.2019

[10].徐颖.收买妇女、儿童犯罪中的罪名适用疑难问题研究[J].法学论坛.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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