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逼人致死条论文-刘曦

威逼人致死条论文-刘曦

导读:本文包含了威逼人致死条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大明律,问刑条例,大清律例,威逼人致死

威逼人致死条论文文献综述

刘曦[1](2018)在《明代“威逼人致死”条立法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威逼人致死"条自被《大明律》正式纳入国家法典之中,历经了明、清两代君臣对国家法律的不断更新,直至清末变法修律而止,在这近六百年的时间内,该罪名一直备受关注,不仅明清时期的律学家对此进行过各类分析,直至今日,"威逼人致死"作为前无古人后无来者的罪名也一直备受争议。(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8年03期)

任秀玲[2](2017)在《清代“因奸威逼人致死”罪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明清两代,威逼人致死的现象大量出现,对此在明清律法中专门设了“威逼人致死”的律例加以规范。然而在威逼人致死的案例中因奸威逼人致死的案例较多,且相关的律例规定和司法处置都较复杂。故本文就以“因奸威逼人致死”行为作为研究对象,主要剖析清代对“因奸威逼人致死”的法律规定、司法处置以及从中体现出的相关问题。首先,对“因奸威逼人致死”条的源起及在明清两代律文的规范发展作一系统阐述。“因奸威逼人致死”条在明代律法中首次出现,清代承袭了明律并在明律的基础上逐渐细化律文内容、增设了很多名目,使得“因奸威逼人致死”条的发展趋于完善。其次,因清代“因奸威逼人致死”案件数量庞大、类型复杂,并且对“因奸威逼人致死”行为的司法处置较为复杂。故通过对“因奸威逼人致死”的案件分析,得出:在因奸威逼致本妇自尽的案件中因加害人和受害人的特殊身份,处罚将随之不同;在因奸威逼致夫自尽案中法律因注重夫为妻纲的伦理纲常,对妇女的处罚较为严厉;在因奸威逼致父母自尽案中,只要卑幼的犯奸行为造成了父母自尽的事实,法律必定严惩卑幼;在因奸威逼致其他亲属自尽案中大多数都是因亲属间犯奸致人自尽的实情,处罚参照亲属相奸罪,服制身份关系越重其处罚越重,并不会因尊犯卑或因卑犯尊有轻重不同的处罚。最后,在以上基础上进一步揭示清代司法官判决“因奸威逼人致死”案件时的处理方法:一是会运用最为妥适的条例进行判决,以达到罪罚相符的目的;二是会运用因果关系来判决案件,为了使其在制定法的适用过程中具有更强的主观能动性,能够灵活地运用规则使其达到有效制裁过错责任人的目的;叁是会运用人命追及的原理,以达到清代民众心中公平、公正的愿望。(本文来源于《青海师范大学》期刊2017-04-01)

马芳林[3](2014)在《清代亲属间“威逼人致死”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明清律法中的“威逼人致死”条颇有别于现代刑法理论,而对于该条的相关研究亦不在少数,但现有研究多是撷取案件以说明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某一方面。本文希望透过案件材料和司法规范,分析清代司法官员处断该类案件的模式和原则,以及“亲属”这一前提在该类案件的处断中的作用和影响,最后得出一般性的结论。本文论题主要是针对死者和责任者之间存在亲属关系的“威逼人致死”案件进行探讨。本文结构由导言、正文四章和结语组成,4万字有余。导言部分,首先介绍了选题依据,进而回顾了对“威逼人致死”条的现有研究状况,通过文献综述的梳理,来寻求本文研究的着力点和行文空间。正文第一章主要介绍了“亲属”这一概念的界定以及“威逼人致死”条这一条文的内容和内涵,其中对“服制”、“法律”以及和“亲属”之间的关系进行了讨论;对条文的解析上,区分了一般条文和特殊条文,以及明文涉及“亲属”字眼或“亲属”关系的律例,运用文字和表格(对应表格见附录一)结合的方式加以说明。第二章和第叁章意在对“威逼人致死”中涉及亲属关系的案件进行类型化分析,将案件类型分为“奸非肇事”类和“因事而犯”,而在这两大类型之下,又析分出“祖父母、父母与子孙之间”、“夫妻之间”以及“其他亲属之间”,这样区分的目的在于切合本文的研究宗旨,且在阅读上也更简洁明了。在案件的具体分析中,分为两个小节:首先对案件进行量化分析,以表格和文字相结合的形式作整体性的说明;其次结合具体的个案对该类案件的审判和法律适用进行了分析。第四章的主要内容在于对亲属间“威逼人致死”案件的审理模式和案件的法律运用进行概括性的分析。最后结语部分,得出结论清代司法官员在律例的基础架构上,运用人情、礼、道德、天理天道等渐层式的整体规范概念,不断地对于刑罚的妥适性加以评判,融合法与礼、情理、道德,做出符合形式上之用法要求并兼顾实质妥当性的判决。(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4-04-15)

陈怡星[4](2009)在《“威逼人致死”条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明清法律中的“威逼人致死”条(以下简称“威逼”条)颇有别于现代刑法理论,已有的相关研究往往将其作为素材使用以说明中国古代法律文化中某一方面,并大多局限于明清两代。本文意打破明清两代的局限,将对“威逼”条的研究向前推进至唐代,向后续写《大清律例》之后的中国法律在后“威逼”条时代里的应对。因此,本文有意将明清以前对“威逼人致死”问题的法律应对,与明清律例中“威逼”条的确立、变迁及《大清律例》之后的法律应对贯通起来进行考察,以观察“自杀肇因者须为其在自杀因果链中占有重要一环而付出相当代价”的观念如何进入法律,并在清末及之后受到西方法律理论影响的中国近代法律中以另一种面貌继续存在(亦即中国现行法律中的传统因素)。本文的考察过程将侧重于法律应对(立法例)的变迁。(本文来源于《中国政法大学》期刊2009-03-01)

陈怡星[5](2008)在《清末以来“威逼人致死”立法的发展》一文中研究指出明清刑律中的"威逼人致死"条与现今刑法理念颇为不同。一般认为,作为犯中加害人以其积极行为造成被动消极的被害人遭受损害,即使在不作为犯中被害人仍是相对静止、消极、被动的。但在"威逼人致死"条中,最后损害的发生却是由被害人的积极行为直接造成或最终完成的。加害人导致的原本可能的损害后果,因为被害人主观因素及积极行为的加入,(本文来源于《社会转型与法律变革国际学术研讨会文集》期刊2008-10-18)

威逼人致死条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在明清两代,威逼人致死的现象大量出现,对此在明清律法中专门设了“威逼人致死”的律例加以规范。然而在威逼人致死的案例中因奸威逼人致死的案例较多,且相关的律例规定和司法处置都较复杂。故本文就以“因奸威逼人致死”行为作为研究对象,主要剖析清代对“因奸威逼人致死”的法律规定、司法处置以及从中体现出的相关问题。首先,对“因奸威逼人致死”条的源起及在明清两代律文的规范发展作一系统阐述。“因奸威逼人致死”条在明代律法中首次出现,清代承袭了明律并在明律的基础上逐渐细化律文内容、增设了很多名目,使得“因奸威逼人致死”条的发展趋于完善。其次,因清代“因奸威逼人致死”案件数量庞大、类型复杂,并且对“因奸威逼人致死”行为的司法处置较为复杂。故通过对“因奸威逼人致死”的案件分析,得出:在因奸威逼致本妇自尽的案件中因加害人和受害人的特殊身份,处罚将随之不同;在因奸威逼致夫自尽案中法律因注重夫为妻纲的伦理纲常,对妇女的处罚较为严厉;在因奸威逼致父母自尽案中,只要卑幼的犯奸行为造成了父母自尽的事实,法律必定严惩卑幼;在因奸威逼致其他亲属自尽案中大多数都是因亲属间犯奸致人自尽的实情,处罚参照亲属相奸罪,服制身份关系越重其处罚越重,并不会因尊犯卑或因卑犯尊有轻重不同的处罚。最后,在以上基础上进一步揭示清代司法官判决“因奸威逼人致死”案件时的处理方法:一是会运用最为妥适的条例进行判决,以达到罪罚相符的目的;二是会运用因果关系来判决案件,为了使其在制定法的适用过程中具有更强的主观能动性,能够灵活地运用规则使其达到有效制裁过错责任人的目的;叁是会运用人命追及的原理,以达到清代民众心中公平、公正的愿望。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威逼人致死条论文参考文献

[1].刘曦.明代“威逼人致死”条立法研究[J].法制博览.2018

[2].任秀玲.清代“因奸威逼人致死”罪研究[D].青海师范大学.2017

[3].马芳林.清代亲属间“威逼人致死”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4

[4].陈怡星.“威逼人致死”条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09

[5].陈怡星.清末以来“威逼人致死”立法的发展[C].社会转型与法律变革国际学术研讨会文集.2008

标签:;  ;  ;  ;  

威逼人致死条论文-刘曦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