间接侵权的独立性论文-毛志远

间接侵权的独立性论文-毛志远

导读:本文包含了间接侵权的独立性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专利侵权,间接侵权,构成要件

间接侵权的独立性论文文献综述

毛志远[1](2018)在《专利间接侵权行为的独立性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专利间接侵权起源于1871年美国康涅狄格州法院的一个判决。通常而言,间接侵权是指行为人明知有关产品是专门用于实施专利的设备、中间物、零部件等,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了生产经营的目的,将其提供给他人实施专利的行为。我国于1993年首次出现专利间接侵权的案件。此后,国内司法实践中陆续出现相关司法裁判,但是由于法律缺乏明确规定,各地法院对于间接侵权成立是否要依赖于直接侵权这一问题,常常给出不同的观点。部分法院严格适用帮助侵权规则,在当专利权人不能证明存在实施专利的行为或者实施专利的行为不构成直接侵权时,法院以不存在直接侵权为由,判定帮助行为人不承担责任。部分法院会从公平正义的角度充分保护专利权人的利益,当实施专利的行为发生在境外或者有大量用户直接实施专利,即使这些行为不构成专利直接侵权,法院仍然判令帮助者承担间接侵权的责任。回溯间接侵权的历史渊源,我们可以发现间接侵权的出现正是为解决专利(直接)侵权制度保护不力的问题。当行为人的帮助行为给专利权人带来不可控制的损失,而直接实施专利的行为由于“非生产经营目的”或者“发生在境外”而不能受到法律规制,权利人可以通过追究帮助者的责任弥补自己的损失。分析比较美、日、德叁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及学术观点,美国作为专利间接侵权的起源国,其学界和司法界对此问题已经经过相当成熟的讨论。《美国专利法》本身并未明确要求,认定间接侵权需要存在直接侵权行为,虽然美国法院早期曾出现过“没有直接侵权就没有间接侵权”的论述,但是随着美国对外贸易扩张和专利保护力度加大,法院越来越倾向于独立考察间接侵权的危害性而不论是否存在直接侵权。《日本专利法》也并未规定有直接侵权发生才能追究间接侵权行为人的责任,然而在学术界却存在着“独立论”、“从属论”和“修正论”的不同观点。《德国专利法》将“间接侵权”作为一种独立的专利侵权类型规定。对间接侵权问题,我国《专利法》没有明确的规定,法院裁判相关案件时,主要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叁十条或者侵权责任法第九条相关规定作出裁判。理论界对间接侵权是否从属直接侵权存在“独立说”、“从属说”和“折中说”叁种观点。“独立说”是指间接侵权可以独立存在,不依赖直接侵权作为前提;“从属说”正好相反,是指没有直接侵权就没有间接侵权;“折中说”认为通常而言间接侵权以直接侵权为前提,但是存在例外的情形。回溯间接侵权制度的目的,间接侵权不能等同于共同侵权,制度设立有它自身存在的合理性。用共同侵权来规制帮助行为,不能充分的保护专利权人的利益,尤其在这个鼓励创新发展,但是专利权保护过弱的时代。(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8-04-15)

徐晓颖[2](2016)在《试论专利间接侵权的独立性——兼评《专利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第62条》一文中研究指出《专利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第62条规定的"帮助侵权"和"引诱侵权"支持间接侵权"从属说":间接侵权以直接侵权的发生为前提并与直接侵权承担连带责任。此种规定值得商榷。专利间接侵权制度从美国判例法发展而来逐渐为世界多国引入。无论分别规定两种类型的间接侵权抑或将帮助侵权视为直接侵权,各国立法均趋向于间接侵权"独立说"。此外,间接侵权"从属说"无法解决即发侵权和"不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及"不视为侵权"情形下的间接侵权。再者,间接侵权"从属说"可以民法中的共同侵权规则予以解决,无需另行立法规定。故专利间接侵权的意义正在于不同于共同侵权中帮助、教唆侵权。大陆法系较多国家既有民法共同侵权规定,亦有专利间接侵权独立规定。我国商标法也新增独立的商标间接侵权,刑法领域早有将间接犯拟制为独立罪名的做法。我国专利法的间接侵权责任也不应局限于共同侵权的连带责任窠臼。(本文来源于《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16年02期)

武新华[3](2009)在《专利间接侵权的独立性判断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的研究目的在于论证专利间接侵权的独立性,厘清专利间接侵权与直接侵权的关系,明确专利间接侵权人的责任,提出建立间接侵权相关制度的建议。由于缺乏法律依据,法院在遇到以专利间接侵权为诉由的案件时,主要适用共同侵权的相关规定来判决。理论界也有“从属说”支持这种做法,认为间接侵权应以直接侵权实际发生为前提,适用共同侵权规定。但是,这种做法与直接侵权往往并没有发生的实际情况存在矛盾,且共同侵权理论能否涵盖专利间接侵权也存在疑问。因此,有必要对间接侵权行为的独立性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所谓专利间接侵权的独立性,其内涵包括两方面:一是间接侵权不以直接侵权实际发生为前提而相对独立存在;二是共同侵权理论不能涵盖专利间接侵权行为。本文总共分叁章,按“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逻辑顺序来安排结构。第一章的任务是,通过案例引出我国司法判断中存在的关于间接侵权独立性的问题。如:间接侵权成立与直接侵权的关系是怎样的;缺乏共谋能否构成共同侵犯专利权;间接侵权人应当承担什么责任。第二章的任务是分析专利间接侵权的独立性。首先分析专利间接侵权相对独立的含义。作者认为,只要存在直接侵权的严重威胁或将对专利权人利益造成严重损害时,就可以认定间接侵权,而不必以直接侵权实际发生为前提。其次分析共同侵权理论不能涵盖间接侵权行为的问题。作者认为传统共同侵权理论在专利领域的适用扩大了连带责任的适用,损害了公众利益,破坏了专利权人利益与公众利益之间的平衡。作者主张只有间接侵权人和直接侵权人有共同侵权的意思联络(即共同故意)时,才能构成共同侵犯专利权,否则间接侵权人就应当以单独侵权处理。第叁章的任务是在承认间接侵权独立性的基础上,对各种情形下间接侵权人的责任进行判断。(1)当间接侵权人与直接侵权人有侵犯专利权的共同故意时,构成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责任;(2)间接侵权人与直接侵权人没有侵犯专利权的共同故意时,不构成共同侵权,间接侵权人承担补充责任;(3)当不存在直接侵权人、只有间接侵权人时,由其承担独立侵权责任。最后对我国建立间接侵权制度提出建议。(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09-04-24)

吴凤玲,王成梅[4](2004)在《关于专利间接侵权的独立性》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专利法》第11条第1款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本文来源于《厦门科技》期刊2004年03期)

间接侵权的独立性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专利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第62条规定的"帮助侵权"和"引诱侵权"支持间接侵权"从属说":间接侵权以直接侵权的发生为前提并与直接侵权承担连带责任。此种规定值得商榷。专利间接侵权制度从美国判例法发展而来逐渐为世界多国引入。无论分别规定两种类型的间接侵权抑或将帮助侵权视为直接侵权,各国立法均趋向于间接侵权"独立说"。此外,间接侵权"从属说"无法解决即发侵权和"不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及"不视为侵权"情形下的间接侵权。再者,间接侵权"从属说"可以民法中的共同侵权规则予以解决,无需另行立法规定。故专利间接侵权的意义正在于不同于共同侵权中帮助、教唆侵权。大陆法系较多国家既有民法共同侵权规定,亦有专利间接侵权独立规定。我国商标法也新增独立的商标间接侵权,刑法领域早有将间接犯拟制为独立罪名的做法。我国专利法的间接侵权责任也不应局限于共同侵权的连带责任窠臼。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间接侵权的独立性论文参考文献

[1].毛志远.专利间接侵权行为的独立性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8

[2].徐晓颖.试论专利间接侵权的独立性——兼评《专利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第62条[J].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6

[3].武新华.专利间接侵权的独立性判断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09

[4].吴凤玲,王成梅.关于专利间接侵权的独立性[J].厦门科技.2004

标签:;  ;  ;  

间接侵权的独立性论文-毛志远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