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媒介消费者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虚假新闻,公益诉讼,媒介消费者权益保护
媒介消费者论文文献综述
郝英青[1](2016)在《对虚假新闻提起公益诉讼的应然性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基于媒介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视角,从应然的角度探索一条通过公益诉讼治理虚假新闻的路径。现阶段对虚假新闻的规范,主要通过行业自律、行政监管、司法救济等叁种方式进行。在司法救济方面,最常见的是由特定主体提起的侵害肖像权、名誉权的纠纷。本文则是从媒介消费的视角审视虚假新闻。本文认为,社会主义的新闻事业具有公益属性,媒介消费是公民的基本权利,虚假新闻的传播侵犯了不特定的多数受众的法定权利,这种权利属于公共利益。诉讼作为权利救济的最后一道防线,理应将公共利益包含在内。为了公共利益向法院提起的诉讼,被称为公益诉讼。由此可知,媒介消费领域的公共利益,也可以通过公益诉讼的方式来主张。从根本上杜绝虚假新闻,需要从法律的角度考量传媒机构的责任,如加重传媒机构的法律责任等,使那些没有特定指向的虚假新闻,走出社会监督和群众监督的盲区,从而实现对虚假新闻监督的全方位管理。基于媒介消费的公益属性,媒介消费公益诉讼应该被纳入虚假新闻的治理体系中。根据2013年新《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一动作激发了本研究的完善与落实。新《民事诉讼法》出台之前,只有利益相关的主体才具有原告资格,才可以提起诉讼。新《民事诉讼法》放宽了原告的主体资格,除了法律规定的机关外,有关社会组织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论文采用了规范性研究方法和案例分析法。本论文站在法理的高度,从应然性视角出发,讨论媒体在虚假新闻的传播中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法律诉讼重在实践。应然层面的法理研究,最终都要回归司法实践。作为普通的媒介消费者,要懂得“权利是斗争得来的”,在适当的时候采用法律的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抵抗不法,不仅是权利人对自己的义务,更是权利人对集体和对社会的义务。第叁章到第五章是本文的重点内容。第叁章分析了虚假新闻的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以及责任竞合下的诉讼策略。第四章论证了用公益诉讼的手段治理虚假新闻的必要性与可行性。第五章着眼于媒介消费公益诉讼程序的具体建构,即哪些主体可以媒介消费公益诉讼、诉讼过程中适用何种程序、举证责任如何分担等。本文的创新之处有两点。首先,通过对现有制度的介绍和分析,针对我国的立法和司法现状,提出了具有可操作性的媒介消费公益诉讼制度,也为今后虚假新闻的治理提供了新的思路。其次,本文呼唤公民的公共权利意识。只有增强公民的公共权利意识,才能促使公民身份从“经济人”向“社会人”转变。就普通的媒介消费者而言,不仅要有媒介消费的权利意识,还要为此项权利而斗争。(本文来源于《南京大学》期刊2016-05-01)
徐江帆[2](2012)在《媒介消费者及相关当事人权益保护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当代新闻传播对人们生产生活方式的影响越来越大,媒介经济已成产业化的趋势,媒介产品已从单纯的卖方市场转向买方市场,在此过程中,如何科学规范新闻媒介的社会功能,切实保障媒介消费者的各种权益,也成为国际传播学界普遍关注的重要问题。因而,进一步研究如何维护受众作为媒介消费者的权益已经迫在眉睫。媒介消费者是指购买精神产品或接受媒介服务的自然人。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权利及媒介消费领域的特殊性,媒介消费者享有知情权、选择权、维护尊严权、传播权和参与媒介活动等重要权利。但由于人们思想的保守性和媒介消费者保护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媒介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现象不断出现,大多表现在媒介精神产品或传播服务的具体内容造成对消费者的损害、媒介虚假报道、大众传播媒介刊登虚假广告、过量插播与精神产品无关的内容和流氓软件对网民的侵害等等诸多方面。与此同时,由于根本利益的不同,新闻自由与商业秘密保护之间也存在矛盾和冲突,传播媒介通过报道、图片和广告等形式,不同程度上也损害了他人的商业秘密。因此,媒介消费者及其当事人的权益保护,当务之急是完善我国相关法律制度,在实体法层面应确立大众媒介经营者精神产品和服务的地位,从程序法层面,需要完善仲裁法,修缮民事诉讼法。同时,以社会本位观念为导向,从立法价值选择和来协调新闻自由与商业秘密保护间的冲突。对于媒介消费者及其当事人的权益保护,除了法律层面的建设之外,还有赖于媒介自身各项制度的健全和完善,以及媒介从业人员综合素质的提高。社会在发展,时代在进步,媒介自身的改革也逐步走向深入,其向消费者提供的精神产品和服务的质量也会逐步提高,媒介消费者也将与全体人民一道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本文来源于《河北经贸大学》期刊2012-11-01)
宋小卫[3](2003)在《试析媒介消费中的民事合同关系——兼论适用合同法的规定保护媒介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认为,有偿享用有线电视服务、订阅或者购买报刊、对推销大众媒体产品或服务的要约性广告作出承诺等媒介消费活动,都将使媒介消费者与大众媒体形成一定的合同关系。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一旦公民作为媒介消费者与大众媒体形成了某种媒介消费合同关系,这种关系便受到法律的调整和保护。作者就合同法的条款适用于媒介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问题作了具体的分析和讨论。(本文来源于《新闻与传播研究》期刊2003年04期)
宋小卫[4](2003)在《媒介消费者也可打官司?》一文中研究指出人们自费订阅、购买报刊,付费收看有线电视节目等有偿的媒介消费行为,都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说的"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所有通过自由交易的方式,有偿获得大众媒体精神产品、享用大众传播服务的人,都应该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对象。(本文来源于《文化月刊》期刊2003年09期)
宁启文[5](2003)在《论保护媒介消费者利益的民事法律手段》一文中研究指出长期以来,我们偏重从政治的层面、宣传的角度认识媒介与受众的关系,忽略了从信息产业的角度拓展媒介与公民之间的服务与享受服务、生产与消费、产品与市场的横向供求关系。这种观念和现实,导致了社会媒介消费需求的萎缩,降低了社会成员享受媒介服务的利益期望,抑制了媒介消费领域内公民权利意识的生长。也因此,直到20世纪80年代后,媒介消费领域内的公民权利和利益问题才开始进入理论的视野,对其研究才开始有了起色。但是,我国调整、规范媒介消费市场的法律体制尚不健全,尤其是保护媒介消费者利益和权利的法律规范非常不到位。鉴于此,本论文试图从新闻传播和民事法律的角度对媒介消费者利益的有关问题进行深入的探讨。 本论文首先对媒介消费、媒介消费者需要、媒介消费者利益等基本概念进行辨析和论述,然后结合学理的研究和法律的有关规定归纳出媒介消费者利益在法定层面的可能体现。笔者还总结了现实生活中可能发生的对媒介消费者利益侵害的方式,并从国家、社会、大众媒体和媒介消费者自身方面提出了对媒介消费者利益的保护,其中主要论述了民事法律等叁种法律保护手段。 由于保护媒介消费者利益和权利的民事法律规范散布于各种各样的法律法规之中,国内鲜有人对其进行归纳和列举。因此,论文从民法渊源的角度较为系统地归纳了我国法律、法规中有关媒介消费者利益的条款。在此基础上,论文从国内已有的案例出发,分析和比较了我国在保护媒介消费者利益民事法律适用方面的现状,并针对其中的问题,论文从立法、司法、消费者组织以及媒介消费者自身保护等六个方面提出了一些看法和建议。(本文来源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期刊2003-05-01)
媒介消费者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当代新闻传播对人们生产生活方式的影响越来越大,媒介经济已成产业化的趋势,媒介产品已从单纯的卖方市场转向买方市场,在此过程中,如何科学规范新闻媒介的社会功能,切实保障媒介消费者的各种权益,也成为国际传播学界普遍关注的重要问题。因而,进一步研究如何维护受众作为媒介消费者的权益已经迫在眉睫。媒介消费者是指购买精神产品或接受媒介服务的自然人。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权利及媒介消费领域的特殊性,媒介消费者享有知情权、选择权、维护尊严权、传播权和参与媒介活动等重要权利。但由于人们思想的保守性和媒介消费者保护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媒介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现象不断出现,大多表现在媒介精神产品或传播服务的具体内容造成对消费者的损害、媒介虚假报道、大众传播媒介刊登虚假广告、过量插播与精神产品无关的内容和流氓软件对网民的侵害等等诸多方面。与此同时,由于根本利益的不同,新闻自由与商业秘密保护之间也存在矛盾和冲突,传播媒介通过报道、图片和广告等形式,不同程度上也损害了他人的商业秘密。因此,媒介消费者及其当事人的权益保护,当务之急是完善我国相关法律制度,在实体法层面应确立大众媒介经营者精神产品和服务的地位,从程序法层面,需要完善仲裁法,修缮民事诉讼法。同时,以社会本位观念为导向,从立法价值选择和来协调新闻自由与商业秘密保护间的冲突。对于媒介消费者及其当事人的权益保护,除了法律层面的建设之外,还有赖于媒介自身各项制度的健全和完善,以及媒介从业人员综合素质的提高。社会在发展,时代在进步,媒介自身的改革也逐步走向深入,其向消费者提供的精神产品和服务的质量也会逐步提高,媒介消费者也将与全体人民一道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媒介消费者论文参考文献
[1].郝英青.对虚假新闻提起公益诉讼的应然性研究[D].南京大学.2016
[2].徐江帆.媒介消费者及相关当事人权益保护研究[D].河北经贸大学.2012
[3].宋小卫.试析媒介消费中的民事合同关系——兼论适用合同法的规定保护媒介消费者的合法权益[J].新闻与传播研究.2003
[4].宋小卫.媒介消费者也可打官司?[J].文化月刊.2003
[5].宁启文.论保护媒介消费者利益的民事法律手段[D].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