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激励型监管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金融创新,激励型监管,激励机制,演化博弈
激励型监管论文文献综述
彭红枫,杨柳明,王黎雪[1](2016)在《基于演化博弈的金融创新与激励型监管关系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相互演进的关系一直以来是金融领域研究的一个热点问题。近年来,金融监管体制改革也成为我国改革进程的一个核心议题:监管机构如何有效防范违规创新并且正确鼓励、引导合规创新。基于演化博弈理论,笔者将监管机构对合规创新的激励机制纳入分析框架,研究金融创新与激励型监管在相互博弈中的策略选择问题,并且借助理论建模和数值模拟两种方法来分析二者的"演化稳定策略"。研究结果表明,金融机构和监管机构的博弈结果,在一种情形下不存在演化稳定策略;在叁种情形下存在演化稳定策略,其中的一种情形是最优的演化稳定策略:金融机构合规创新,监管机构进行监管。研究认为,激励型监管可以引导金融机构策略演化为"合规创新"。在此基础上,通过设计合理的机制,例如完善处罚机制和舆论监督机制,建立对合规创新的激励机制,可影响金融机构和监管机构策略的选择,使双方的博弈向"合规创新,监管"的策略演化,从而有效地鼓励、引导合规创新。(本文来源于《中央财经大学学报》期刊2016年09期)
李沫[2](2013)在《激励型监管信赖保护的立法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为实现我国激励型监管的目的,激励型监管中相对人的信赖保护亟需立法强化。明确激励型监管相对人信赖保护的条件和方式是行政相对人获得信赖保护的基础和核心;明确行政主体撤销、废止或变更激励型监管的限制事由,可以防止行政主体的恣意;此外,激励型监管立法必须重视激励型监管撤销、废止与变更程序的构建。(本文来源于《法学》期刊2013年08期)
李沫[3](2010)在《服务行政视野下的激励型监管法制化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行政法学语境中,激励型监管是为解决市场失灵,弥补传统命令控制型监管的不足,行政主体通过采用经济诱因的方式,正面激励、引导市场主体自愿按照政府意图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以实现其既定的政策目标的非强制性行政活动方式。事实上,激励型监管同服务行政的行政民主、行政效率、行政的民本思想或人文关怀等理念和价值取向是一致的;同时,制约与激励是现代行政法的应有之义,激励机制的不断强化也是行政法的一大发展趋势。由于激励型监管具有传统命令控制型监管所不具有的诸多优点,随着民主政治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服务行政的兴起,在我国普遍确立、推行激励型监管是一种理性的选择。当然,激励型监管也有弊端,克服激励型监管的弊端使得激励型监管的法制化成为必要,同时,激励型监管法制化也是推动我国激励型监管尽快普遍确立的必然要求,是服务行政的必然要求。激励型监管的法制化应当遵循和贯彻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特别是行政法治原则、信赖保护原则、比例原则和正当程序原则。对于行政法治原则,主要是指法律保留原则在激励型监管中的适用问题,除非特殊事项,激励型监管原则上不适用法律保留;由于激励实质上可以看作为一种行政主体对相对人的行政承诺,因此,对相对人的信赖利益予以保护就非常重要;比例原则对激励型监管法制化的意义,主要在于可以保障激励型监管的适度;正当程序可以维护行政相对人和相关当事人的利益,也可以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还有助于激励型监管目标的顺利实现。这四项基本原则在激励型监管的法制化中均应予以确立和贯彻。对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激励型监管实体立法进行考察可以总结出一些值得借鉴的经验,结合这些经验以及激励型监管法制化的基本原则,我国激励型监管实体立法及其完善首先应当继续进行放松监管及现有体制的改革。同时,激励型监管的适用范围和立法层次也尚需拓展和提升,且立法中应贯彻激励型监管法制化的基本原则,特别是比例原则。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法律保留原则在激励型监管中的有限适用,因而立法的层次可以多样,但立法形式只能采取分散立法的模式。激励型监管行为都适用行政程序,在服务行政理念下,我国行政主体对激励型监管程序的启动也应负起积极义务。对于激励型监管的程序立法及其完善,同样应注意对激励型监管法制化基本原则的贯彻,特别要确立和完善对正当程序原则和比例原则予以贯彻的激励型监管适度保障程序,以及对信赖保护原则予以贯彻的激励型监管的撤销、废止和变更程序。除了制定和完善相关实体立法和程序立法,明确激励型监管中相关主体的权利救济和法律责任也是必不可少的内容,特别是相对人和第叁人的权利救济,以及单方激励型监管中行政主体和相对人的法律责任、行政合同激励型监管中行政主体的法律责任。(本文来源于《中南大学》期刊2010-06-01)
李沫[4](2009)在《激励型监管的行政法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激励型监管,是指行政主体使用经济诱因方式和手段间接引导市场主体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以实现其既定的政策目标的行政活动方式。在我国,激励型监管立法既是对现代行政法适应民主政治弱化强制性行政要求的回应,也有助于提高行政监管活动的实效。激励型监管方法在我国当前诸多立法中已开始有所体现,但其适用范围和种类尚需拓展,实施效果也不佳。我国激励型监管立法的完善应从继续放松管制、注重监管实效、设置程序、设置法律责任与救济制度等方面进行。(本文来源于《政治与法律》期刊2009年10期)
激励型监管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为实现我国激励型监管的目的,激励型监管中相对人的信赖保护亟需立法强化。明确激励型监管相对人信赖保护的条件和方式是行政相对人获得信赖保护的基础和核心;明确行政主体撤销、废止或变更激励型监管的限制事由,可以防止行政主体的恣意;此外,激励型监管立法必须重视激励型监管撤销、废止与变更程序的构建。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激励型监管论文参考文献
[1].彭红枫,杨柳明,王黎雪.基于演化博弈的金融创新与激励型监管关系研究[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16
[2].李沫.激励型监管信赖保护的立法思考[J].法学.2013
[3].李沫.服务行政视野下的激励型监管法制化研究[D].中南大学.2010
[4].李沫.激励型监管的行政法思考[J].政治与法律.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