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限制赔偿原则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完全赔偿原则,侵权损害赔偿,当事人经济能力,第叁方救济原则
限制赔偿原则论文文献综述
代凤凤[1](2017)在《侵权损害完全赔偿原则限制适用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完全赔偿原则作为侵权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适用于一般的侵权损害案件相对合理。但随着时代的发展,层出不穷的新案件造就了轻微过失与严重损害结果之间利益失衡的尴尬局面,此时,侵权损害完全赔偿原则已不再满足特殊案件的适用需求,缺陷与不足显露端倪。极度显失公平的巨额赔偿结果,超出了一般公众的理性认知,引发社会关注。因此,面对特殊的侵权损害案件,完全赔偿原则限制适用迫在眉睫,有取舍的借鉴国外相关立法并结合我国司法实践,将当事人经济能力、当事人间的法律关系以及过错程度等作为相关限制适用的因素进行考量,具有重要的参考作用和指导意义。本文从完全赔偿原则的概念出发,论述完全赔偿原则存在的理论缺陷,并通过对司法实践中发生的好意同乘案、平民撞豪车致天价赔偿等典型案件分类分析,发现面对特殊侵权案件,适用完全赔偿原则将导致不合理、不公平的问题,进而提出对完全赔偿原则进行限制适用的观点。并从完全赔偿原则易导致适用僵化、显失公平的后果等角度出发,论述对其限制适用的必要性。最后,通过对完全赔偿原则限制理论学说和域外立法的梳理,并结合我国司法实践,从完全赔偿原则限制适用的构成要件和具体考量因素两方面,对完全赔偿原则限制适用的具体规则逐一进行论述。(本文来源于《华中科技大学》期刊2017-05-01)
刘倩[2](2016)在《全面赔偿原则的适用及其限制》一文中研究指出全面赔偿原则作为侵权损害赔偿的最高原则,能够在最大程度上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其本身也因为慰藉与惩罚的双重作用得到广泛运用,在各部法律中都得以窥见。但现今社会中出现的新情况使其在普遍适用过程中出现了一定问题。在考虑我国目前的现实情况与人道主义原则的条件下,有必要对全面赔偿原则进行适当限制,以求更好地发挥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本文来源于《中国管理信息化》期刊2016年12期)
盛洋[3](2015)在《侵权损害完全赔偿原则适用限制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自莫姆森的差额说产生以来,损害赔偿法确定的赔偿范围就以完全赔偿原则为准则。在一般情形下,完全赔偿原则在解决损害赔偿问题时确属公平,但是社会总是千变万化的,当出现较为特殊的个案时,适用完全赔偿原则导致不公是显而易见的。面对这种情况,世界上的一些国家或者地区分别采取了一些例外规定,来弥补完全赔偿原则的这一缺陷。在我国,亦有一些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对这个问题进行了反思,并提出了一些立法建议。但仍旧无法满足实践的需求,不能一般性的指导个案的判决,并且在《侵权责任法》立法时,这些建议并未被采纳。鉴于此,为实现实质正义,克服理论认知的局限性及更好的引导民众的行为,有必要设置一个例外规则,适当的酌减责任人的赔偿额,突破完全赔偿原则的僵化适用,为司法实践提供一般性的指导,以期更为公平合理的解决当事人的赔偿问题,发挥法律的公信力。本文主要从四个方面来论述侵权损害完全赔偿原则的适用限制。引言部分主要是从四个案例,好意同乘案、“平民”撞豪车案、超载货车压塌桥案及血友病案,引出适用完全赔偿原则的争议。由于个案的特殊及法律的空白,导致完全赔偿原则的适用限制无依据,仍旧需要根据损失多少就赔偿多少的原则判决,故对此类案件的争议较大。通过寻找案例的共性,发现这些案例可以抽象出一般规则,普遍适用于适用完全赔偿原则不合理严厉的情形,即对完全赔偿原则适用进行限制,这样便能解决要么完全赔、要么完全不赔原则的僵化适用问题。第二部分是对传统完全赔偿原则理论依据的介绍。从莫姆森的差额说到后出现的组织说(含真实损害说、直接损害说、组织损害说及客观损害说)和规范损害说(含法律地位保护说及规范评价说)都确立了完全赔偿的原则,后出现的学说多是为弥补之前学说的不足或缺陷。这些学说的不同在于损害赔偿的具体范围,而不是是完全赔偿还是限制赔偿。因此,传统损害赔偿法以完全赔偿原则为基本原则。第叁部分介绍侵权损害完全赔偿原则适用限制的正当性。正当性在于传统完全赔偿原则存在缺陷,其缺陷就在于未考虑侵权人的过错程度、责任人的经济状况及适用过于僵化等。另外,完全赔偿原则适用限制符合实质正义、能够克服完全赔偿原则适用僵化的缺陷及更好的引导民众行为,因此需要设置限制规则以期更好的指导实践。第四部分提出我国侵权损害完全赔偿原则适用限制的建议。从完全赔偿原则适用限制的要件与完全赔偿原则适用限制的考量因素两方面来分析。完全赔偿原则适用限制的要件包括主体要件与主观方面要件,主体要件只能为自然人,主观方面的要件为无过错或过失侵权,故意侵权不应包括。完全赔偿原则适用限制的考量因素包括责任人的经济能力、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责任人过错程度及可预见性和被侵害标的及受害人的特殊性。(本文来源于《华中师范大学》期刊2015-05-01)
司玉琢[4](2011)在《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优先适用原则研究——兼论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权利之属性》一文中研究指出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在外部关系上体现优先适用原则,即船舶优先权、船舶抵押权、船舶碰撞以及船舶扣押制度等都不影响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优先适用;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在内部关系上体现优先适用原则,除并行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责任限制制度外,所有其他责任限制制度,要么受制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要么共享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限额,而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并行的责任限制制度,则互不影响,不存在优先适用的问题,即在同一事故中,可能并存独立的互不影响的几个责任限制的限额,如海事赔偿责任的限额、油污损害赔偿的限额、有毒有害物质赔偿的限额。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权利主体相对于自身关系的相对人来说,其权利属性不是抗辩权,也不是请求权,而是形成权的特殊类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权利主体相对于自身关系之外的其他关系的相对人来说,其权利属性仍然是形成权的特殊类型,称之为"海事优位权"。(本文来源于《中国海商法年刊》期刊2011年02期)
司玉琢[5](2011)在《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优先适用原则研究——兼论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权利之属性》一文中研究指出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在外部关系上体现优先适用原则,即船舶优先权、船舶抵押权、船舶碰撞以及船舶扣押制度等都不影响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优先适用;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在内部关系上体现优先适用原则,除并行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责任限制制度外,所有其他责任限制制度,要么受制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要么共享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限额,而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并行的责任限制制度,则互不影响,不存在优先适用的问题,即在同一事故中,可能并存独立的互不影响的几个责任限制的限额,如海事赔偿责任的限额、油污损害赔偿的限额、有毒有害物质赔偿限额。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权利主体相对于自身关系的相对人来说,其权利属性不是抗辩权,也不是请求权,而是形成权的特殊类型;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权利主体相对于自身关系之外的其他关系的相对人,其权利属性仍然是形成权的特殊类型,本文称之为"海事优位权"。(本文来源于《环球法律评论》期刊2011年03期)
吴南燕,黄洁[6](2006)在《医疗事故损害赔偿如何适用限制赔偿原则》一文中研究指出限制赔偿原则是指在某些侵权行为中,若实行全部赔偿,则赔偿数额过于巨大,令侵权人负担过重,有碍侵权人以社会利益为目的进行活动,考虑此目的,侵权人对受害人的最高赔偿额有所限定,仅赔偿受害人由于侵权行为而造成的损失的一部分。 医疗事故损害赔偿适用限制赔偿(本文来源于《江苏法制报》期刊2006-12-20)
陈芳[7](2006)在《试论限制赔偿原则在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的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由于医学上存在的一些难题以及医师的偶然失误,使医疗事故时有发生,从古至今未曾断绝。在近代以前,医疗事故虽存在但数量不多,未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但进入本世纪以来,医疗事故以空前的规模不断涌现,它的出现和增多会使作为公益性单位的医院的责任加重,甚至会使其出现经济上的困难,然而患者的生命也应当得到(本文来源于《人民司法》期刊2006年02期)
陈建波[8](2004)在《医疗事故损害赔偿应适用限制赔偿原则之探讨》一文中研究指出医疗事故损害赔偿问题是随着社会文明的进步、医疗科技水平的提高及国民权利意识的苏醒而逐渐产生和强化的。它的出现和增多会使作为公益性单位的医院的责任加重,甚至会使其出现经济上的困难,然而患者的生命也应当得到尊重和保护,因此如何切实维护医患双方的权利,协调医学科学和保护人类生命科学的矛盾,解决该类赔偿时应适用何种侵权损害赔偿原则的问题已经现实地摆在我们的面前。同时,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作为侵权损害赔偿的一种类型也必然要涉及到应该适用哪一种侵权损害赔偿原则的问题。惩罚性赔偿原则、全部赔偿原则、限制赔偿原则、衡平原则是侵权损害赔偿的通常适用原则。目前,我国绝大多数学者赞同对医疗事故损害赔偿适用全面赔偿原则,甚至部分学者提出应适用惩罚性赔偿原则,只有少部分学者认为对医疗事故损害赔偿应适用限制赔偿原则,个别学者主张应适用衡平原则。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的学者则比较一致的认可医疗事故损害赔偿应适用限制赔偿原则,并且在相关立法中有所体现。 1<WP=4>笔者认为医疗事故损害赔偿应适用限制赔偿原则,并以此为立论点展开分析,试图对之作一初浅的探讨。在本文标题下,至少包含着四方面需论述的问题:其一,什么是医疗事故和医疗事故损害,医疗事故损害赔偿需解决适用何种侵权损害赔偿原则;其二,侵权损害赔偿的通常适用原则有哪些,这些适用原则的定义、适用范围如何;其叁,医疗事故损害赔偿应适用何种侵权损害赔偿原则,若医疗事故损害赔偿应适用限制赔偿原则,它为什么是合理的及如何适用;其四,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中适用限制赔偿原则函需解决的相关问题有哪些。为了研究这些问题,本文分四个部分,共六章加引言、结束语部分。四个部分与本文所要回答的问题相对应。第一部分由引言加第一章构成,从医疗事故的空前发展使医院因赔偿不堪重负与保护患者利益的矛盾阐述了需解决医疗事故损害赔偿适用何种侵权损害赔偿原则的迫切性与必要性,讨论了医疗事故、医疗事故损害的概念和本文中医疗事故的概念。本部分是对“什么是医疗事故和医疗事故损害,医疗事故损害赔偿需解决适用何种侵权损害赔偿原则”的回答。第二部分由第二章构成,论述了目前侵权损害赔偿的通常适用原则即惩罚性赔偿原则、全部赔偿原则、限制赔偿原则、衡平原则,讨论了上述原则的定义、适用范围等。本部分是对“侵权损害赔偿的通常适用原则有哪些”的回答。第叁部分由第叁、四、五章构成,第叁章论述了医疗事故损害赔偿应适用限制赔偿原则,原因在于:限制赔偿原则的价值目标适合医疗事故损害赔偿、其他赔偿原则不适合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我国医学事业发展的特殊要求和符合世界发达国家立法趋势。第四章论述了医疗事故损害赔偿适用限制赔偿原则的基础。医疗行为的委托性和特质性是医疗事故损害赔偿适用限制赔偿原则的根本基础,医疗事故的多因性、医患关系的特殊性等因素是医疗事故损害赔偿适用限制赔偿原则的具体基础。第五章从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范围的项目组成入手,讨论了限制赔偿原则在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中如何适用。本部分是对“医疗事故损害赔偿应适用何种侵权损害赔偿原 2<WP=5>则,若医疗事故损害赔偿应适用限制赔偿原则,它为什么是合理的及如何适用”的回答,也是本文的重点部分。第四部分由第六章加结束语构成,讨论了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中适用限制赔偿原则函需解决的相关问题有医疗事故损害赔偿适用限制赔偿原则是否属经济法范畴、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与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等,结束语部分论述了随着医学和法学的发展,限制赔偿原则在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中适用会越来越体现它的价值。本文总计叁万四千字,初步运用了比较和实证分析的方法,结合理论和实务问题,对医疗事故损害赔偿应适用何种侵权损害赔偿原则表达了笔者初浅的看法,若能对我国医疗领域的相关立法有所启发,笔者将不甚荣幸。(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学院》期刊2004-03-25)
张东明[9](2003)在《简析违约完全赔偿原则的限制》一文中研究指出《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11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本文来源于《中国律师》期刊2003年04期)
徐曾沧[10](2003)在《由“佛山8号”轮案 谈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原则》一文中研究指出2002年 12月 19日,广东外运佛山船务公司(下称佛山外运)向深圳法庭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称:12月14日6时许,佛山外运所属“佛山8号”轮(总吨位940吨)在深圳赤湾港入口海面处与广西北(本文来源于《中国交通报》期刊2003-03-14)
限制赔偿原则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全面赔偿原则作为侵权损害赔偿的最高原则,能够在最大程度上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其本身也因为慰藉与惩罚的双重作用得到广泛运用,在各部法律中都得以窥见。但现今社会中出现的新情况使其在普遍适用过程中出现了一定问题。在考虑我国目前的现实情况与人道主义原则的条件下,有必要对全面赔偿原则进行适当限制,以求更好地发挥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限制赔偿原则论文参考文献
[1].代凤凤.侵权损害完全赔偿原则限制适用研究[D].华中科技大学.2017
[2].刘倩.全面赔偿原则的适用及其限制[J].中国管理信息化.2016
[3].盛洋.侵权损害完全赔偿原则适用限制研究[D].华中师范大学.2015
[4].司玉琢.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优先适用原则研究——兼论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权利之属性[J].中国海商法年刊.2011
[5].司玉琢.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优先适用原则研究——兼论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权利之属性[J].环球法律评论.2011
[6].吴南燕,黄洁.医疗事故损害赔偿如何适用限制赔偿原则[N].江苏法制报.2006
[7].陈芳.试论限制赔偿原则在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的适用[J].人民司法.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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