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自由裁量权论文-何志伟

刑事自由裁量权论文-何志伟

导读:本文包含了刑事自由裁量权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自由裁量权,罪刑均衡,事实认定,法律判断,司法裁判,实体规则,最高司法机关,刑罚,入罪,司法解释

刑事自由裁量权论文文献综述

何志伟[1](2019)在《刑事自由裁量权如何保障罪刑均衡》一文中研究指出自国家、法律等制度产生后,如何让司法裁判不受外界干扰,一直是中外法治理论永恒而持久的问题。刑法作为公法,涉及对公民的自由乃至生命的限制与剥夺,自由裁量权能否正确适用,至关重要。随着人们对过往历史的深度反省,刑法典的修正与完善,刑事自由裁量权也日益受到越来(本文来源于《检察日报》期刊2019-02-23)

刘盈辛[2](2018)在《刑事自由裁量权行使实证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在陆续披露的一些案件中出现不同法院对同一案件判决差异悬殊、同一法院对同类案件判决差异悬殊、不同法院对同类案件判决相异或者不同时期对同类案件判决差异悬殊的情况。这些案件中有些被媒体披露出来,引发了舆论的热烈讨论和司法系统的重点关注,最终得到了相对公平合理的解决。而未被披露的案件,可能就被埋没于浩如烟海的各类案件中,其中的不合理、不公正的裁判之处也会随之埋没。虽然这些案件总体数量并不多,也没有改变刑事司法运行的整体健康状态,但就具体每一起案件来说,其判决对当事人的利益会造成直接影响,甚至影响到当事人一生的命运。导致这种同案异判情况发生的原因之一是在实践中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不当行使,这种不当行使会使得其对具体案件的审理产生瑕疵,从而使得审理结果会出现不公正的情况,减弱社会大众的法律信仰。观察刑事自由裁量权在个案中不当行使的情况,分析其成因,明确解决问题的思路和方向,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因自由裁量权的不当行使而引发的案件审理瑕疵,从而促使每一件案件的审理都尽可能达到公正、合理的目标。本文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为典型案例介绍。主要对“于欢刺杀辱母者案”案情进行简要说明,并重点指明两级法院裁决的悬殊结论。第二部分重点梳理刑事自由裁量权在实践中行使不当的情况,重点从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两方面对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情况进行梳理。第叁部分,剖析刑事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之原因。指出,实际运行中刑事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之原因主要在于:刑事自由裁量权内涵本身的模糊性,使得伴随其产生的自由度不好把握,进而造成不当行使;其次是法律规范本身特有的抽象性和概括性,使得法官在行使刑事自由裁量权时的主观选择余地和弹性空间较大,容易造成不当行使;再次是法官个体差别,使得在自由裁量权行使中做出的选择有所不同,这种不同使得裁量权的限度把握较难,从而导致不当行使;最后是司法参与者司法理念的差异性,使得其对司法过程中法律的价值、规律认识不到位而造成不当行使。第四部分,提出促使刑事自由裁量权合理行使之思路及方向。首先,通过量刑规范化改革和立法价值的明确界定来限定这项权力的行使范围,达到合理行权之目的。其次,通过完善证据规则切断事实认定方面自由度扩大问题,推动法官恰当行使这项权力。再次,通过完善法官责任制度,促使法官对案件作出自主选择时更加谨慎,规范权力行使。最后,通过改善司法环境,培育司法参与者的司法理念,并通过提高公众的法律素养来加强社会对司法主动而有效的监督,规范权力的行使。通过提供上述思路,引导刑事自由裁量权合理行使,使个案审理更加客观公正。(本文来源于《山西大学》期刊2018-06-01)

任书航[3](2018)在《论法官的刑事自由裁量权的保障与规制》一文中研究指出法律理论研究以及具体操作上都非常关注法官自由裁量权问题,主要原因在于法官所享有的刑事自由裁量权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若能够有效行使,能够使个案的公正得到实现,也能够对法益进行积极地保护。立足于我国的司法现状,对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进行研究,总体上体现出健康性和有序性的特点,而且在司法实践中确实发挥了有效的作用,促进了法治文明建设。但同时也应看到法官自由裁量权行使上存在的问题,制度的不完善对司法的权威和公信力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为使司法的公正、权威和公信力得到有效地保障和维护,必须要对法官的刑事自由裁量权做出限制,避免其绝对自由,通过法律的明确授权使法官在合理的范围之内行使自由裁量权,实现司法公正。本文在对法官自由裁量权进行研究的过程中,首先立足于其基础理论进行论述,包括其含义、有限性、独立性特点,对其在对法律漏洞填补、司法公正方面的功能进行研究,明确其存在的必要性。其次,借鉴国外立法,对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规制进行明确,展开深入了解和分析之后,与我国司法实践相结合,做出反思与借鉴,这也能在对我国的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规制与保障中得到启示。再次,对我国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司法现状和现实保障进行了解,明确其中存在的问题,如法官所具有的刑事自由裁量权被肆意甚至不加限制的行使,有时会发生同案不同判的现象,这会侵害到个案的公正、破坏法律的稳定、并且会降低司法公信力,乃至会迫坏法律的威严和公正,致使群众对法律失去信心,因此通过各种法律制度的完善对其进行保障与规制是十分必要的;最后,针对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的规范,作出可行性的建议,实现对其的保障和规制,避免滥用,同时又能够使其积极作用得到有效发挥,使法律的正义和公平得到保障。(本文来源于《辽宁大学》期刊2018-05-01)

杨柳[4](2018)在《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及其限制》一文中研究指出如何保证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负责任地行使自由裁量权,始终是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之一。《罗马规约》为了保障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的独立性,赋予其很多自由裁量权。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在选择情势方面拥有联合国两个特设国际刑事法庭检察官所没有的权力,但其并不比很多国家国内的检察官拥有的权力更多,只不过国际刑事司法的性质决定了其比国内检察官更受世人关注。为了回应国际社会对自由裁量权问题的关注,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试图不断通过公布检察政策的方式表明自己将以公开和一致的方式行使这种权力。(本文来源于《湖北警官学院学报》期刊2018年01期)

智嘉译[5](2017)在《非法证据界定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探析——兼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逐步确立完善,但是其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却始终存在诸多问题,为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共同出台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对该规则进行了更加全面系统的梳理和完善。新规定虽然亮点很多,但仍有缺漏,如有关非法证据的界定问题不够完善,法官对此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那么如何规范这一裁量权的行使,并从法院审判的角度加以完善,对于保障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有效实施意义重大。(本文来源于《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期刊2017年04期)

韩晓恩[6](2017)在《论警察刑事自由裁量权》一文中研究指出警察刑事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是个敏感又绕不过去的问题。本文从实然性角度出发,认为警察享有刑事自由裁量权,并论证了其存在的正当性和必然性,提出警察刑事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包括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两个方面,据此对警察刑事自由裁量权的规制提出了一些建议。(本文来源于《青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17年03期)

杨虹[7](2016)在《论刑事自由裁量权的准确公正行使——以中英刑事自由裁量权的比较研究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刑事自由裁量权的价值在于查法之遗、补法之漏、充法之魂,得到世界各国普遍认可。通过对比中英的刑事自由裁量权不难发现,刑事自由裁量权深受法律渊源、法律思维、诉讼程序、证据来源、证据规则以及行使主体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因此,若想法官准确公正的行使刑事自由裁量权,必须具备相应的法律、程序、证据等条件。(本文来源于《人民论坛》期刊2016年14期)

谭荣美[8](2016)在《论刑事案例指导制度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规制》一文中研究指出法官自由裁权早已是理论界研究的热点,规范的出现给法官自由裁量权培育了沃土,后者随前者的演变而发展,大陆法系以成文法为核心的理念,极力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而英美法系以判例为主要法律渊源的传统,给予法官自由裁量权更多的是尊重。任何试图抛弃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为都是徒然,它客观存在,并有必然性和合理性,它吸引了大批的专家学者的研究视线,主要是因为理论界关注法律的确定价值。(1)法律语言的模糊性、法律规范的概括性、抽象性,需要法官在实践中予以具体化、形象化,从而适用到个案的审理中;法律的确定性、滞后性特征,导致其与社会关系多样性、变动性相脱节,只有运用法官自由裁量权,对法律作出适当的解释,才能保障法律的适用性。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摒弃已不现实,并且它的存在有其价值,但是它极易膨胀的本性决定了它的危害性,只有将其规制在合理框架内才能避免被滥用,各国在此方面投入了大量成本,力求让它既不失灵活性又能被限制在合理范围内,比如,完备的法律体系、严密的法律程序、成熟的证据规制等等,我国则根据国情及现实情况,设立了案例指导制度,该制度为我国首创,没有既成的模式可以借鉴,它与西方国家的判例制度不同,案例指导制度为法官裁判提供参照案例,具体指导法官裁判案件,可以更加科学的规制法官自由裁量权,同时在统一司法标准、提高裁判的质量和效益等方面也发挥重要作用。我国是成文法国家,制定法是主要的法律渊源,是法官裁判案件的主要依据,历史文化传统、国家制度等因素的影响,使得我国没有像西方国家那样形成判例制度。在改革开放初期,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公报》等系列措施定期向社会公布典型性案例,试图达到规制法官自由裁量权、规范司法裁判标准的目的,但由于效力不强,该制度最终形式大于内容,除此之外,近些年接连曝出冤假错案,让社会对相关制度的出台产生强烈呼吁,案例指导制度终于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定期向社会公布指导性案例,法官裁判类似案件时“应当参照”指导性案例,该制度极大的推动了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进程,具有里程碑意义。为了充分了解案例指导制度的实践形态,根据性质对刑事指导性案例进行了分类,并且详细分析了各类案例的社会效果,案例的选编不够科学;司法工作人员对指导性案例的认知情况以及适用情况反映出该制度的影响在不断加深,但还需进一步强化。距离案例指导制度确立不满六年,其在实施过程中暴露出诸多不足,核心问题是效力不明确,严重影响了该规制的权威性,弱化了指导性案例的“指导”功能;其次是行政色彩浓厚的案例选编程序,同时也具有一定的功力化,让案例的质量受损;另外,配套机制的不足,尤其是奖惩制度的缺失,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指导性案例的适用效果。案例指导制度的不足需要在实践中不断予以完善,明确它的事实拘束力,强化内部约束机制,指导性案例的遴选去行政化,及时补足配套机制等等,让案例指导制度释放潜力价值,尤其是规制法官自由裁量权,加快司法改革的脚步,让公平正义在每一个案件中得到充分体现。(本文来源于《山东政法学院》期刊2016-04-01)

绳红良[9](2015)在《法官在模糊性刑事法律规范下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一文中研究指出刑事法律中存在一些模糊性规范,这些规范对法官的自由裁量会产生积极影响,同时对它们的适当运用会促进法律正义的实现。(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5年11期)

肖瑶,高奕晴[10](2015)在《浅议司法改革背景下的法官自由裁量权——以刑事审判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十八届叁中全会以来,司法改革成为了一个热点,而法官自由裁量权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运用是任何关于司法的改革都不可回避的问题。本文从笔者正在进行的题为《司法改革视野下法官自由裁量权现状分析及发展前景展望——从上海市刑庭审判实例入手》的课题的初步调研成果出发,结合与司法自由裁量权相关的理论,在当下正在进行的司法改革的背景下,对如何认识、如何保证以及如何规范刑事审判中的法官自由裁量权进行了简要探讨。(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5年09期)

刑事自由裁量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近年来,在陆续披露的一些案件中出现不同法院对同一案件判决差异悬殊、同一法院对同类案件判决差异悬殊、不同法院对同类案件判决相异或者不同时期对同类案件判决差异悬殊的情况。这些案件中有些被媒体披露出来,引发了舆论的热烈讨论和司法系统的重点关注,最终得到了相对公平合理的解决。而未被披露的案件,可能就被埋没于浩如烟海的各类案件中,其中的不合理、不公正的裁判之处也会随之埋没。虽然这些案件总体数量并不多,也没有改变刑事司法运行的整体健康状态,但就具体每一起案件来说,其判决对当事人的利益会造成直接影响,甚至影响到当事人一生的命运。导致这种同案异判情况发生的原因之一是在实践中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不当行使,这种不当行使会使得其对具体案件的审理产生瑕疵,从而使得审理结果会出现不公正的情况,减弱社会大众的法律信仰。观察刑事自由裁量权在个案中不当行使的情况,分析其成因,明确解决问题的思路和方向,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因自由裁量权的不当行使而引发的案件审理瑕疵,从而促使每一件案件的审理都尽可能达到公正、合理的目标。本文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为典型案例介绍。主要对“于欢刺杀辱母者案”案情进行简要说明,并重点指明两级法院裁决的悬殊结论。第二部分重点梳理刑事自由裁量权在实践中行使不当的情况,重点从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两方面对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情况进行梳理。第叁部分,剖析刑事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之原因。指出,实际运行中刑事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之原因主要在于:刑事自由裁量权内涵本身的模糊性,使得伴随其产生的自由度不好把握,进而造成不当行使;其次是法律规范本身特有的抽象性和概括性,使得法官在行使刑事自由裁量权时的主观选择余地和弹性空间较大,容易造成不当行使;再次是法官个体差别,使得在自由裁量权行使中做出的选择有所不同,这种不同使得裁量权的限度把握较难,从而导致不当行使;最后是司法参与者司法理念的差异性,使得其对司法过程中法律的价值、规律认识不到位而造成不当行使。第四部分,提出促使刑事自由裁量权合理行使之思路及方向。首先,通过量刑规范化改革和立法价值的明确界定来限定这项权力的行使范围,达到合理行权之目的。其次,通过完善证据规则切断事实认定方面自由度扩大问题,推动法官恰当行使这项权力。再次,通过完善法官责任制度,促使法官对案件作出自主选择时更加谨慎,规范权力行使。最后,通过改善司法环境,培育司法参与者的司法理念,并通过提高公众的法律素养来加强社会对司法主动而有效的监督,规范权力的行使。通过提供上述思路,引导刑事自由裁量权合理行使,使个案审理更加客观公正。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刑事自由裁量权论文参考文献

[1].何志伟.刑事自由裁量权如何保障罪刑均衡[N].检察日报.2019

[2].刘盈辛.刑事自由裁量权行使实证分析[D].山西大学.2018

[3].任书航.论法官的刑事自由裁量权的保障与规制[D].辽宁大学.2018

[4].杨柳.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及其限制[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8

[5].智嘉译.非法证据界定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探析——兼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J].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17

[6].韩晓恩.论警察刑事自由裁量权[J].青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

[7].杨虹.论刑事自由裁量权的准确公正行使——以中英刑事自由裁量权的比较研究为视角[J].人民论坛.2016

[8].谭荣美.论刑事案例指导制度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规制[D].山东政法学院.2016

[9].绳红良.法官在模糊性刑事法律规范下自由裁量权的行使[J].法制博览.2015

[10].肖瑶,高奕晴.浅议司法改革背景下的法官自由裁量权——以刑事审判为例[J].法制与社会.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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