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简易程序与被告人诉讼权利保障(论文文献综述)
李懿[1](2021)在《刑事诉讼速裁程序运行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刑事诉讼速裁程序是2018年《刑事诉讼法》的重大修改内容之一,可以说是普通程序、简易程序以外的,针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而设置的一种特殊的、更为简化的诉讼程序。在突破原有的制度设计的基础上,通过加强与公安机关、检察院及各司法部门的沟通协作,以简案快审、繁案精审的方式,进一步简化诉讼流程,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因此,对刑事速裁程序展开探索和研究是十分必要的。一方面,它符合公正和效率两大刑事诉讼价值要求,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能够在很大程度上提高案件审理质效。在秉持简程序不减权利的原则下,很好的缓解超期羁押的压力,提高程序运行效率,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另一方面,建立多层级的刑事诉讼程序,能够促进程序分流。以调解、当庭教育等丰富灵活的方式加大对被告人的刑事教育,督促被告人积极主动采取补救措施,化解社会矛盾,有利于提高息诉服判率,实现从快从严打击犯罪,降低案件审理周期。但是该程序在运行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如程序转换不畅、限制性规定过多、量刑标准及权利救济机制模糊、配套保障机制不完善、诉讼当事人权利保障存在盲点、值班律师制度未能发挥实效等问题。因此,在简化设计诉讼程序的基础上,突破固有运行模式,厘清刑事速裁程序是什么、有什么特点、要解决什么问题、实际运行情况、目前遇到的阻碍以及未来将如何改变的问题,结合我国发展实际与改革背景,总结归纳程序适用情况及现有制度规定,深入研究国外相关程序,吸取先进经验,从理论研究与实体两个维度入手,探索全新的案件审判模式,实现案件集约化高效处理。刑事速裁程序的制度架构既要适应刑事司法实践需要,又要符合刑事诉讼追求的价值目标与价值原则,既要做到从概念上与普通程序、简易程序进行区分,又要在应用中与两程序有效衔接,以维护刑事诉讼法的体系性,完成好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核心任务,促进该程序的顺畅运行。本文将以刑事速裁程序为研究对象,通过分析刑事速裁程序在运行中的现状与困境,提出完善该程序的对策建议。文章绪言部分对该程序的研究背景及意义进行系统概述,并收集整理了国内外关于刑事速裁程序的文献资料。正文共包含五部分,正文第一部分对刑事速裁程序进行宏观概述,主要分为四部分:首先对该程序的含义及特征进行厘定;其次探讨该程序设立的理论基础;接着对刑事速裁程序及简易程序之间的异同进行了区分;最后论证了该程序确立的价值,主要包括:其一,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其二,兼顾社会公平正义;其三,符合刑罚轻缓化趋势;其四,轻快办案的价值需求。正文第二部分对刑事速裁程序的运行现状进行了分析,首先对刑事速裁程序的法律规定进行介绍,分别从适用范围、程序的启动、审理方式、证明标准四方面进行梳理;其次讨论了刑事速裁程序的运行现状,主要分析了速裁程序的试点情况及实施情况。正文第三部分整理并分析该程序在实际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主要包含三个部分。其一是内容上的不足,包括适用的限制性条款过多、审理方式的争议、侦查阶段提速困难、量刑幅度及标准不统一以及非监禁刑适用范围有限等方面的不足;其二是配套保障机制的欠缺,包括司法机关之间的协作联动不畅、程序转换衔接机制、监督审查机制及申请程序设置等四方面的不足;其三是从被告人程序选择权与知情权、异议权及上诉权、被害人程序参与权以及值班律师制度四方面分析当前该程序在当事人权利保障方面的盲点。正文第四部分通过查找国外相关法律规定,对国外快速审理制度进行介绍,为我国刑事速裁程序的完善提供思路。正文第五部分立足于刑事速裁程序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从刑事速裁程序的自身设计、完善程序运行的配套机制及当事人合法权利保障制度三方面,提出完善路径及解决对策。纵观刑事诉讼法改革主线,主要是以诉讼的正当性、公平性、合法性为主。但在轻微罪入刑、案多人少的压力下,司法改革也应适应新要求,将提升诉讼效率作为改革重点之一,完善速裁程序运作流程,构建便捷化、多样化、实效性强的刑事诉讼结构。
任向楠[2](2020)在《刑事速裁程序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随着在我国刑事案件中轻微刑事案件数量的日益剧增,从而给我国司法审判带来了极大的挑战,这样造成刑事案件的数量突增与办案工作人员不足的矛盾愈加激烈。针对这种现象的发生,2014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授予权限,在全国范围内的十八个城市中,开展推广期限为两年的刑事速裁程序的试点工作任务。2016年又通过出台试点工作办法,明确在原先试点城市继续推进刑事速裁程序试点工作。试点工作表明,刑事速裁程序的适用在提高审判效率、缓解案多人少矛盾方面取得了显着的成果。为了将可复制、可推广的试点工作经验落实到法律层面上,(1)2018年10月26日,我国刑事诉讼法经过第三次修改,将刑事速裁程序以单独地法律章节写入了《刑事诉讼法》中。虽然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在提高案件的诉讼效率,促进案件进一步繁简分流,合理分配司法资源以及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等方面确实发挥了一定作用。但是由于刑事速裁程序的司法适用时间尚短,加之刑事诉讼立法对有关刑事速裁程序仅仅作了一般性规定,从而使得在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通过对这些问题的深入研究,提出问题的解决对策,对于有效发挥刑事速裁程序的功能及作用是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速裁程序不同于简易程序,从功能上看,有效弥补了简易程序的不足,使得刑事诉讼中公正与效率的价值协调更加均衡。早在20世纪60年代西方各国就为了能够解决犯罪率上升与资源紧张之间的矛盾,开始对提高刑事诉讼效率展开了积极主动的探索研究,进而创建了适应本国国情的相关刑事案件快速审理的诉讼程序,发展到现在已经具有悠久的历史,多元化的类型及其发展相对比较成熟。我国虽在刑事诉讼法正式确立刑事速裁程序之前,已经进行了几年的试点,但在案件适用范围、诉讼权利保障、值班律师功能发挥、量刑优惠程度、公检法之间程序配合衔接等方面还存在一定问题。针对立法及司法实践中仍需解决的上述问题,笔者认为,应通过出台相关司法解释,进一步放宽案件的适用范围,适度强化程序庭审功能,完善当事人诉讼权利保障机制,强化值班律师功能和地位,建构量刑激励机制,加强各办案机关的联动协调。
马骐轩[3](2020)在《刑事被告人庭前认罪答辩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被追诉者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的刑事诉讼制度。“认罪”一般指被追诉者承认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全部或者部分,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认罪意味着被追诉者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承认和叙述,而非形式上的认罪宣告;“认罚”则指被追诉者接受司法机关提出的处罚方案,而这一处罚方案是被追诉者自己参与设定的,相比于法院判决的外部强制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被追诉者获得的实体与程序上优待的结果就更容易被接受和服从;而“从宽”则包括实体处理上的从宽和程序适用上的从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功能在于以从宽处罚为条件,鼓励被追诉者放弃对抗,调动其主动认罪认罚的积极性,使其获得从宽处理。既体现对被追诉者权益的充分尊重,也有利于控辩双方就定罪与处罚达成合意,进而实现刑事案件的快速处理,缓解案多人少的矛盾;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基本价值在于为简易程序、速裁程序的适用提供正当化机制和动力机制,提高简易程序和速裁程序的适用率,进而实现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目前,我国刑事诉讼中虽然以被告人认罪作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前提,但没有明确要求构建刑事被告人庭前认罪答辩制度,这导致检察机关以讯问的方式展开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认罪答辩,在没有法院参与的情况下,无法保障这种以讯问形式获得认罪答辩的正当性。而构建程序独立的、由法院主导的刑事被告人庭前认罪答辩程序,可以有效解决这一问题。综观域外与被告人认罪答辩有关的制度,对我国构建刑事被告人庭前认罪答辩制度具有可兹借鉴之处的,诸如美国的传讯程序与被告人答辩程序在程序上的独立性,意大利以被告人认罪为前提的一系列刑事特别程序,法国事先认罪出庭程序的法定考虑期和律师介入,以及日本罪状承认否认程序等,都可以为构建我国刑事被告人庭前认罪答辩制度提供有益经验。因此在程序空间上,可以考虑将刑事被告人认罪答辩设置在庭前会议中作为一个环节。但我国并不是所有案件都会召开庭前会议,若要在制度层面构建一套完整的被告人庭前认罪答辩程序,可以仿日本例,对不召开庭前会议的刑事案件在开庭时先进行被告人认罪答辩,也不失为一种可行的思路。在制度设计上,要保障被告人认罪答辩的自愿性、真实性,以及存在据以作认罪答辩的基础事实,以确保被告人认罪答辩的有效性,以此可以相应地确立自愿认罪、程序正当、程序独立、底限正义等为刑事被告人认罪答辩的基本原则。此外,还应拓展庭前会议制度,建立预审法官制度,探索和完善刑事证据开示制度,增设律师强制辩护制度等配套制度,保证刑事被告人庭前认罪答辩制度的顺利运行。
李丹阳[4](2020)在《刑事简易程序问题研究 ——以公诉案件为视角》文中指出刑事简易程序起源于英国,在各国刑事诉讼中发展历史悠久,与普通程序相比,简易程序诉讼环节的简化和快速高效的审判流程对刑事诉讼具有不可替代作用。我国的刑事简易程序发展较晚,国内学者曾多次建议在《刑事诉讼法》中增加简易程序,直至1996年简易程序正式确立,2012年对简易程序进行了一次修改,相关规定逐步细化,多年来《刑事诉讼法》中简易程序的重要地位一直未改变。在全面深化司法改革的大背景下,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不断推进,简易程序也在不断完善与国际司法接轨。本土化的刑事简易程序体系要注重整体布局,实现简化审理实质性提速的同时规划好速裁程序、简易程序、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维度关系。我国刑事简易程序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造成简易程序不能正常发挥程序作用,比如程序类型单一,被告人诉讼权利保障不完善,检察机关与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办案效率低,办案过程注重犯罪事实认定,绩效考核对办案数量的硬性要求等,使得简易程序的社会评价降低,公民对简易程序的诉讼期待不高。简易程序、速裁程序是我国的快速审判程序,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则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为了规范简易程序的正确适用,有必要梳理三者之间的关系,建立我国完善的刑事简易审判程序体系。综合考察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的刑事简易审判程序,大陆法系国家地区的简易程序具体分类构成可以借鉴,英美法系国家地区的简易程序辅助制度可以借鉴。为了解决以上问题,首先提高简易程序审判效率,简化庭审环节,改变检察机关出庭规定,调整审理期限。诉讼真实与实体真实的争论不能解决实践问题,简易审判倾向于诉讼效率,法庭调查、辩论围绕量刑问题才是庭审内容的实质简化,域外国家和地区缩短诉讼期间、取消无关大局的诉讼环节的做法值得借鉴。然后提高简易程序适用率,立法上规定量刑优惠,扩大诉讼管辖范围,让认罪认罚的被告人通过简易程序快速得到公正裁决。其次,构建多元化的简易审判程序,具体而言包括处罚令程序、速裁程序、普通类型的简易程序。文中借鉴了德国、日本处罚令程序规定,尊重被告人意愿的基础上,综合运用如罪行轻重、财产权利或人身权利的分类标准。再者,加强被告人的权利保护。给予被告人选择简易程序的权利、提高值班律师专业素质、保障被告人知悉权,让被告人在诉讼中明晰所处的诉讼状态和案件进展。简易程序的诉讼权利告知内容应当包括基本诉讼权利和自主认罪认罚的权利,完整的权利告知直接影响辩护律师介入案件的时间和诉讼地位,从而影响简易程序的适用效果。最后,理清简易程序与速裁程序、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关系,讨论将速裁程序归入简易程序的可能性,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简易程序中的适用,完善普通程序、简易程序构成的审判程序繁简分流机制。
白宇[5](2019)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对抗”虽然是刑事诉讼程序启动的前提和推进的动力,但却不应成为刑事诉讼所追求的最终目标。尖锐的控辩对抗往往使诉讼利益向着诉讼资源强势的一方倾斜,争议虽然在形式上得以解决,但却以潜隐的方式继续存在,形成新的社会隐患。由此,刑事诉讼在手段及形式上是对抗的,但在社会本质上则应当是调和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便在此逻辑前提及客观需求下应运而生。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当以刑事一体化为立论高度,以对人的关注为价值起点,以刑事法律制度内外协调为主要进路,以实现权力制衡为内在动力,以促进控辩合意为外在表现,以优化诉讼程序为重要载体,以增加权利供给、平衡控辩力量为运行保障。既包含了对刑事法领域实然制度的合理整合,又包含了对应然制度的理性扩展,形成了以控辩合作为特征的刑事法律制度系统。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形成与完善,使得刑事司法不再呈现出惩罚犯罪的单一面孔,而逐渐展现出体察犯罪社会根源、创造利益兼得空间、节制国家追诉权力和刑罚权力的多重面向。弥补传统刑事诉讼模式在处理认罪案件时实现正义与效率方面的不足,以柔性、灵活及轻缓的方式实现犯罪治理及社会关系恢复,促进社会和谐与有序。全文正文共分四章,以“从本体到运行”逐渐递进的逻辑顺序,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应然架构予以阐述。第一章,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概述。本章由四个部分组成:第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内涵。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国家为实现对犯罪的治理,修复被犯罪破坏的社会关系,综合运用实体、程序及政策手段,鼓励、引导、感召被追诉人与国家合作,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实体及程序方面保障被追诉人获得从宽处理的刑事法律制度。“认罪”、“认罚”、“从宽”在实体、程序及证据三重维度上分别展现出不同的内涵。第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构成要素。包括以意志自由为核心的认罪认罚自愿性、以利益交换为本质的控辩合意、以权利自治为内容的被追诉人程序选择权、扩张与制约相均衡的追诉主体裁量权以及围绕诚信而展开的法律救济。第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相关概念比较。认罪认罚从宽是坦白从宽刑事政策法治化的体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辩诉交易制度均承认正义的相对性与控辩合意中的利益交换,但二者因形成动因、哲学基础、有罪供述的法律效力及关照被害人利益等方面的不同而呈现出异向发展趋势;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协商性司法模式在中国的本土化发展,但前者并未停留在理论抽象层面,且不以效率为首要价值追求;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传统刑事司法模式在司法理念、权力内容、处分权自由程度等方面存在区别,但前者并非是对后者的摆脱与取代,前者的实施仍以具有强制性的司法制度为保障。第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具有民主、宽容与和谐的内在价值,同时具有恢复、治理与效率的外在价值。第五,我们应当警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实体、程序以及刑事政策方面的固有风险,如虚假认罪及同罪异罚的风险,口供依赖及架空裁判的风险,投机主义及突破法律底线的风险等。第二章,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现实合理性。本章有六部分内容:第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对传统法律文化的承继与扬弃。我国古代法律文化中的“贵和”思想在社会纠纷解决方面的价值导向及制度安排,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构造及运行提供了有益借鉴。与此同时,我们也应警惕古代法律文化中泛道德化、人治以及程序缺位等因素的消极影响。第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对宪法及法律原则的遵循与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非是突破宪法或刑事法律原则的标新立异,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法定与罪刑均衡、不得强迫自证其罪与无罪推定以及证据裁判等原则,均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设置了正当性界限,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也为我国刑事法律原则的完善提供了重要契机。第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对刑事政策的溯源与发展。刑事政策在西方的原本概念以及在我国制度语境下的特殊发展,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可回避的现实基础。认罪从宽制度吸收并延伸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精神实质,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法治化与系统化,同时体现出我国基本刑事政策由本体向观念的转变。第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对社会治理的回应与推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的重要内容,以我国转型时期社会治理的实践为现实基础,是社会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发展及完善程度在一定范围内表征我国社会治理能力及治理体系现代化水平。第五,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对司法实践的总结与规范。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我国刑事司法领域关于程序简化、量刑规范以及认罪认罚从宽试点等一系列改革实践,在内容及形式上均具有延续性。“严打”作为遏制犯罪的方针呈现出全面且持续的状态,其与宽缓刑事政策交相呼应,从犯罪治理的深层理念方面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供实践价值。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的隐性的“控辩交易”规则反映出司法实践的现实需要,对这些隐性规则的正视与规制,在客观上构成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现实基础。第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对域外制度的选择与借鉴。相较于美国辩诉交易的水土不服,大陆法系协商性司法模式的制度实践更能为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完善提供有益借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虽未将“协商”二字表露于外,但在制度构造中却为控辩合意创造了空间及可能。第三章,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论正当性。本章由七个部分组成:第一,方法论基础:系统认识论及系统方法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刑事一体化理念指导下的刑事法律制度,以系统的形式而存在。对其构造及运行的研究,以及该制度之于整个刑事法律制度价值及功能的探讨,均需要运用系统的方法予以分析和揭示。第二,伦理学基础:人本思想与宽恕理论。法治精神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体现为,以权利化的制度设计使被追诉人在认罪认罚的过程中感受到人性关怀。认罪认罚表征被追诉人对已然之罪的悔恨、对未然之罪的预防以及对被害人及社会利益的恢复,刑事法律对于这类被追诉人应当给予更大的宽恕理由及空间。第三,政治学基础:国家与社会关系理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国家以相对平等的姿态与个人之间形成了一种新的关系模式——主体间的关系,通过主体间的协商与合作推进刑事诉讼进程。第四,犯罪学基础:犯罪原因的复杂与刑罚功能的局限以及犯罪治理理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通过协商、和解、非刑罚化、非犯罪化等制度安排,弥补单纯依赖刑罚控制犯罪的局限与不足。通过权力与权利的互动,在犯罪控制方面展现出“程序治理”的先进理念。第五,刑法学基础:人身危险性理论与合并主义刑罚观。认罪认罚在一定程度上表征被追诉人人身危险性降低。人身危险性理论为认罪认罚与从宽处理之间的因果联系提供了正当性依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责任刑的基础上,通过对行为人施加与其责任相适应的刑罚而实现犯罪预防的目的,契合了合并主义刑罚观“有犯罪并为了没有犯罪而科处刑罚”的理念。第六,刑事诉讼法学基础:刑事诉讼目的理论与程序分流理论。基于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相均衡的刑事诉讼程序所发现的案件事实,具有理性和可接受性,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现法益保护与人权保障刑法机能的最优选择。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同时还传递了 一种新的追诉理念:刑事追诉程序可以以“停止下来”的方式或更加简化的程序来实现对被追诉人的从宽处理,体现程序分流理论。第七,刑事政策学基础:刑事政策的合法性与新社会防卫思想。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我国刑事政策法治化的体现,制度在设定时便为政策引导留有了合理的余地。其制度目标不仅在于对犯罪人科以罪责相称的刑罚,更力图探索一条合理应对犯罪、积极保障人权、有效防卫社会相互协调的犯罪治理之路,体现了新社会防卫思想。第四章,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运行机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闭合的刑事法律制度系统,内部诸要素之间相互作用,形成实体制度基础、程序制度框架、证据制度规制及保障制度衔接等方面的逐步递进与相互协调的运行体系。本章分为五个部分:第一,从横向的犯罪分类到纵向的犯罪分层。对轻重程度不同的犯罪的处理机制,无论是在实体方面还是在程序方面,均不能同日而语。以相对精确的犯罪分层体系为起点,以认罪认罚为枢纽,实现刑事诉讼程序、刑事证明标准以及刑罚上的区别对待,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本体构造的基本框架及制度运行的基本逻辑。应当以社会危害性为依据,以法定刑为标准,将刑法中的犯罪分为微罪、轻罪和重罪三个层次。第二,从“管道式”的程序流转到多元化的程序分流。在整个刑事诉讼程序运行的过程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当始终具备合理的将案件从刑事诉讼系统当中“滤出”的机能。侦查机关的微罪处分制度和公诉机关的酌定不起诉制度使认罪认罚的轻微刑事案件在审前程序中得到高效解决,减少进入审判程序的案件数量。审判阶段则主要通过繁简分流,对于必须进入审判的刑事案件在审判程序上区别对待。第三,从模糊化证明要求到证明要求的层级化。对于所有刑事案件,据以作出裁判的证据都应是“确实、充分”的,但这并不意味着“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在所有刑事案件中的要求都是同一的。应当以是否认罪认罚为程序分流的枢纽,形成针对轻微犯罪速裁程序、轻微犯罪简易程序、重罪普通程序简化审、一般普通程序及死刑程序,由低至高五个不同层级的证明要求。第四,从平面化的刑罚结构到层次化的刑罚体系。刑罚是对认罪认罚被追诉人是否从宽以及如何从宽这一实体性结果的外在表现。刑罚应更多地关心如何通过刑罚的方式恢复被犯罪破坏的社会关系,针对不同的主体、不同轻重的犯罪使用不同程度的“刑罚力”,来实现罪与刑的动态平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良性运行,需要刑罚功能的整体提升,逐步实现刑罚量的轻缓与刑罚种类的丰富,并着眼于刑罚制度与犯罪纵向层级以及多元刑事诉讼程序间的协调。如“严主宽辅”的重罪刑罚制度,“宽主严辅”的轻罪刑罚制度,以半监禁刑、非监禁刑为主的微罪刑罚制度。第五,运行保障。以权利供给来实现权力制约与权利保障,已成为我国刑事诉讼权力与权利关系变化的必然要求。通过完善刑事和解制度,为被追诉人与被害人和解创造更加全面的机会与可能,关照被害人权利恢复,实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刑事和解制度的相互保障。通过全面确立证据开示制度及构建系统性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赋予被追诉人充分的防御性权利,迫使追诉方恪守界限,以平等的姿态同被追诉人对话,保障控辩合意的自愿与真实,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运行创造良好的现实基础及制度环境。
陆海[6](2019)在《刑事速裁程序改革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刑事速裁程序是刑事诉讼理论研究的重要问题,同时也是司法改革刑事领域中实践性的前沿问题。在2018年《刑事诉讼法》确立刑事速裁程序之前,围绕着刑事速裁程序的构建与完善,实务界已经启动了大规模的立法试验。2014年起,刑事速裁试点工作在18个城市展开,此次试点经全国人大授权,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推,旨在减轻司法压力。2016年、2017年“两高”分别公布的《刑事速裁试点中期报告》与《认罪认罚试点中期报告》表明,刑事速裁试点工作已经取得了显着效果。然而从整体上研究,在立法层面,我国尚未形成层次性的刑事诉讼程序,刑事速裁程序与简易程序存在一些交叉重合的问题,配套措施的设置也不够科学;在司法层面,刑事速裁程序的适用范围、审理方式、量刑减让、法律援助等方面存在本地化差异,试点期间暴露出来的操作标准不统一、人权保障不足、值班律师角色不明等问题都需要深入研究。因此,完善刑事速裁程序中的具体规则设计,赋予并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健全相关配套措施,是我国刑事速裁制度改革的应然选择。从改革的态度对刑事速裁程序展开研究,首先要厘清作为改革对象的刑事速裁程序之范畴。在理论上,刑事速裁程序的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上的刑事速裁程序是指包括简易程序、处罚令程序等在内的所有快速审判程序;狭义上的刑事速裁程序仅仅指被告人认罪且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量刑多为社区服务和罚金刑的速裁程序。从认罪、轻罪、协商这些刑事速裁程序内涵的因素,可见刑事速裁程序与简易程序、辩诉交易、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非割裂的个体,而是交叉结合的整体。刑事速裁程序的产生依赖于刑事诉讼程序的演进,是刑事诉讼程序在朝着科学化、精细化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一种新的简易程序类型。诉讼价值观、刑罚目的观、法律实用主义、权利本位主义等观念的转变,为各国构建刑事速裁程序提供了理论支撑。对刑事速裁程序进行改革其次需要全面把握其理论基础、价值目标以及改革背景,如此才能保证改革路径的合法性与正当性。控制犯罪是刑法的目的之一,刑事速裁程序的规范适用能够鼓励被追诉人作出认罪认罚的选择,进而达到控制犯罪的目的。刑事速裁程序以被追诉人认罪为前提,法官裁判时会在量刑上予以优惠,从而使其能尽快从诉累中解脱出来,有效避免被告人与社会的长期脱节。刑事速裁程序的诉讼法学基础包括诉讼程序的多元化、起诉便宜主义、当事人核心主义的内涵。在经济理性的影响下,只有注重法律的实用主义价值和效率价值,设置与其重要性、复杂性对应的诉讼程序,才能应对复杂多样的刑事案件。在新一轮司法改革的背景下,建立健全我国的刑事速裁程序,既是轻微犯罪案件处理的现实需求、司法权力运行规律的应有之义,也是刑事司法观念更新的客观要求与刑事诉讼构造调整的必然反映。厘清刑事速裁程序的概念、特征与基本原理后,只有从理论结合实践的角度出发,才能对刑事速裁程序的立法实践作出有效的分析。尽管在我国,刑事速裁程序对刑事诉讼效率的促进已经被三年有余的试点所证明,并且被纳入了《刑事诉讼法》规范之中,但在立法层面仍然属于崭新的尝试。故有必要对域外先进、成熟的法律规则进行学习与借鉴,才能够更好地完善我国的刑事速裁程序、提升在刑事速裁程序规范方面的立法能力。基于此,通过选取英美法系的美国、英国与大陆法系的德国、日本、意大利、法国等域外典型国家,以不同法系、不同国家的不同刑事诉讼规范特色概括切入,介绍与分析前述国家的刑事诉讼制度中有关轻微刑案简化处理的主要规定,从该类制度的适用、建构、选择及救济四个方面,在比较和归纳不同国家规范方法的基础上,提炼出可供我国刑事速裁程序修缮参考的立法启示。在不同的法律制度建制的过程中,域外的相关经验无疑具有借鉴意义,但要真正发挥其对我国各项具体程序的积极作用,就必须以对该项程序的清晰认知为前提。对于我国而言,刑事速裁程序并非是全新的舶来之物,而是一直属于轻罪案件快速办理制度中的有机组成。从我国近代有关轻罪案件快速办理的立法开始,到新中国成立初期的速决程序、1996年《刑事诉讼法》确立的刑事简易程序、2012年《刑事诉讼法》引入的刑事和解程序以及近年来与速裁程序有关的工作意见或办法,展现了我国速裁程序立法发展的过程。2014年,我国刑事速裁程序在18个省市开展为期两年的试点工作。在试点地区,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可以自由选择是否适用刑事速裁程序。2016年开展的认罪认罚从宽试点改革,扩大了刑事速裁适用范围。2018年10月26日,新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正式通过,“刑事速裁程序”以专节的形式被纳入立法体系,与之相关的认罪认罚从宽及值班律师等制度也反映在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中。法律实证研究较之法教义学研究具有重要的补强意义,能够让研究者更加全面、准确地把握法律规范及其实施情况。刑事速裁程序在试点地区的实施,对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起到了积极作用,有效缓解了刑事案件司法诉讼的压力,为刑事案件的快速办理开创了良好路径。特别是当刑事速裁程序的适用范围从“1年以下有期徒刑”扩展到“3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后,其处理轻罪案件的分流功能迅速增强,更为契合刑事司法圈扩大的需要,在试点地区也获得了本地化的改良与发展。但另一方面,速裁程序在一些地区依旧存在适用保守、落实不够等情况,适用率尚存一定的进步空间。更值得重视的是,量刑减让标准的不统一、被告人诉讼权益保障力度的不足等问题,使刑事速裁程序的科学性、合法性无法完全落实,这都为刑事速裁程序的改革带来了新的问题和机遇。作为当今世界各国重要的轻罪快速审理方式之一,刑事速裁程序无论是在其他国家还是在我国都表明其具有难以替代的优势。如果刑事速裁程序的功能不能彰显,刑事案件就难以实现繁简分流,也无法实现“以审判为中心”的宏大改革目标。完善我国的刑事速裁程序,首先,应当在明确刑事速裁程序的基本原则与功能定位的基础上,从案件层面和主体层面来设计刑事速裁程序的体系化标准。其次,从细化刑事速裁程序的适用条件,增设刑事速裁程序书面审方式,完善刑事速裁程序的证明标准,优化刑事速裁程序的流程管理四个方面,来制定我国刑事速裁程序的具体改革方案。最后,行之有效的刑事速裁制度应当有体系化的制度设计,因此配套措施的完善必不可少,庭前认罪机制、量刑减让机制、值班律师制度、社区矫正机制等一系列与速裁程序相关的配套措施亟待进一步完善。
曲峻莹[7](2019)在《比较法视角下的刑事速裁程序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近些年来,司法实践表明,我国刑事案件总量呈现出逐年上升的趋势,尤其是轻微刑事案件数量增长的速度最为明显,造成了司法机关的办案压力,普通的刑事诉讼程序远远无法应对爆炸式的刑事诉讼的需求。因此,我国于2014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上颁布了《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决定》,旨在满足刑事诉讼的现实需求,在18个城市开展刑事速裁程序试点工作。刑事速裁程序改革试点作为我国刑事案件繁简分流机制改革的最新成果,在实践中备受瞩目。如今,距离刑事速裁工作试点完毕已有一段时间,作为一项符合中国基本国情和司法现实进行探索的重要程序而言,取得了显着成效,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司法机关“案多人少”的矛盾。2018年新修定的《刑事诉讼法》在第三编第二章第四节规定“速裁程序”,将刑事速裁程序正式写入法律,刑事速裁程序作为一项制度创新应运而生。首先,可以满足刑事诉讼法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的价值理念,对于社会秩序的维护发挥了重要作用;其次,刑事速裁程序的设立有利于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有利于诉讼效率的提升以及实现良好的诉讼效益,使当事人尽快摆脱诉累,回归安定的生活;最后,贯彻落实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为犯罪分子更好地回归社会提供一个惩罚与教育的平台。司法实践中,各地刑事速裁试点工作出现了一些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提出建设性意见,以使刑事速裁程序更加高效地运行。刑事速裁程序是继简易程序、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审理机制和刑事和解制度之后,对国内相似程序的完善和升华。它基于我国国情出发,以刑事速裁改革试点为契机,吸收和借鉴国外相关制度有益经验,结合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逐步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多元化刑事诉讼程序体系。本文以比较法视角为线索,结构上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论。正文分为以下四章对刑事速裁程序展开论述:第一章,笔者对我国刑事速裁程序做出了概述。首先界定刑事速裁程序的概念,论述了程序设置的现实必要性。其次,结合司法实践中速裁试点工作的运行机制,总结出适用成效。通过分析刑事速裁程序试点数据,归纳出该程序在试点过程中产生的各种问题,指出对以后刑事诉讼发展造成的阻碍。第二章,比较研究了域外国家快速审理程序,选取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比较有代表性的美国、德国与意大利,简要介绍了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德国的处罚令程序以及意大利的认罪协商程序,通过与我国刑事速裁程序对比分析,得出对我国的可借鉴内容。第三章,将刑事速裁程序与简易程序、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与刑事和解制度进行辨析,分别归纳出共同与差异,为完善意见做铺垫。第四章,提出完善刑事速裁程序的四点建议,包括明确刑事速裁程序的适用范围;贯彻落实值班律师制度;加强侦查与检察机关的联动协调;有效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姜漫[8](2019)在《刑事速裁案件庭审程序研究》文中提出在开庭审理刑事速裁案件的过程中,法官不再对指控罪名和犯罪事实进行审理,因而省略了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环节。刑事速裁程序法庭审理的对象由案件的实体事实转为对被告人认罪认罚事实的审查,法官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应当确保被告人的认罪自愿性、认罪明智性,并依据检察官提出的量刑建议对被告人进行量刑。但在司法实践当中,法庭审理在短短几分钟内便结束,对被告人认罪自愿性审查极为简化,法庭审理的形式化问题相较于适用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更为严重,刑事速裁案件庭审的功能并没有得到有效发挥。因此,研究刑事速裁案件的法庭审理程序有着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研究刑事速裁案件的庭审程序有助于发现刑事速裁案件法庭审理程序中所存在的问题,从而可以针对这些问题提出改进建议,以期对实践有所裨益。本文除引言外,全文分为三个部分,共计三万三千字。第一部分研究刑事速裁案件法庭审理程序的特征及其功能预设。刑事速裁程序的法庭审理对象同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的法庭审理对象不同。普通程序、简易程序中法庭审理的对象是被告人被指控的犯罪事实,而速裁程序的审理对象是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事实。刑事速裁案件庭审的功能在于审查确认被告人认罪的自愿性和明智性,并对量刑建议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将控辩协商的结果通过庭审转化为具有确定力的生效判决。第二部分研究刑事速裁案件法庭审理程序的运行状况,首先,对实践中刑事速裁程序庭审的方式进行介绍,包括集中审理和远程视频审理方式。其次,对刑事速裁案件的庭审流程进行介绍,对实务界呼吁刑事速裁案件实行书面审理方式的弊端进行分析,明确刑事速裁案件的审理应当坚持开庭审理的方式。最后,指出刑事速裁案件庭审程序中存在的问题。一是在庭审过程中对被告人认罪明智性保障不足,法官未充分履行权利告知义务;二是存在庭审形式化严重的问题,法官对被告人认罪自愿性审查不严,难以真正保障被告人认罪的自愿性;三是值班律师不享有出庭权,因而无法在庭审过程中就被告人认罪自愿性、明智性以及量刑建议问题发表意见。实践中,法官审查值班律师在被告人认罪认罚具结过程中是否提供有效法律帮助主要依靠讯问被告人和值班律师在具结书上的签字,但这种方式难以判断值班律师是否向被告人提供有效法律帮助;四是程序回转机制不明。立法未明确区分刑事速裁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的情形,法官在庭审过程中遇到不宜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审理的情形时不清楚如何进行程序转化。同时,对于被告人在庭前所作的有罪供述、诉讼时效期间是否重新起算等问题规定的也不明确。第三部分针对刑事速裁案件的法庭审理程序中出现的问题提出具体的改进建议。一是强化法官的权利告知义务,充分保障被告人的知悉权,从而确保被告人认罪的明智性;二是强化对被告人认罪自愿性的审查,完善法官审查被告人认罪自愿性的具体内容,即主要通过审查侦查机关和审查起诉机关在审前阶段是否充分履行告知义务,值班律师是否为其提供了有效法律帮助,被告人在作出认罪表示时是否受到威胁、引诱、欺骗三个方面判断被告人认罪的自愿性。三是改革值班律师制度,赋予值班律师出庭权,值班律师应在庭审程序中就被告人认罪自愿性、明智性作出说明,协助法官审查核实被告人认罪的自愿性和明智性,并就量刑问题发表自己的意见,从而为被告人争取最大幅度的从宽处罚。同时,引入有效辩护理念,对于因律师提供无效法律帮助导致被告人非自愿认罪或者未向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的情形,法官应当认定认罪认罚协议无效;四是完善程序回转机制,明确转化为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的情形、条件以及转化后的法律后果。
柴苗苗[9](2018)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文中指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新一轮司法改革的主要内容,2016年开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全国18个城市开展为期两年的试点工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不是一项全新的制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只是“完善”,并非“构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的目的主要有两个:一是在公平正义的前提下,实现刑罚的宽缓化;二是通过繁简分流的程序,提高诉讼效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质是,减少控辩双方在定罪方面的对抗性,实现程序简化和量刑从宽的合作性。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突破了传统诉讼程序中各诉讼主体之间的紧张关系,必然带来刑事诉讼的新变化和新效果。本文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为研究对象,运用系统研究方法、价值分析方法、比较研究方法和实证研究方法,阐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概念范畴、分析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论基础、借鉴域外国家的立法经验、反思我国当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存在的问题,探索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试点模式,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完善提供有益参考。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从字面含以上看,可分解为“认罪”、“认罚”、“从宽”三个元素。要准确理解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含义,必须逐步解释这三个元素的含义,进而对这三个元素的内在关系进行论证,最终提出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概念。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具有实体法和程序法性质,其实体性和程序性可以从“认罪”、“认罚”“从宽”等字面含义中解读而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出现并不是一蹴而就,是从宽思想在历史长河中积累而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具有实体性和程序性,其正当性离不开实体法和程序法理论基础的支撑。人身危险性理论、刑罚谦抑性理论和刑罚效益理论构成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体法基础。对认罪认罚被追诉人从宽处罚,一方面,体现了刑罚的宽容与仁慈;另一方面,从宽处罚并非任意而非,从宽幅度必须满足预防犯罪的需求。程序主体性理论、协商性司法理念、恢复性司法理念构成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程序法基础。被追诉人作为诉讼的主体,应当享有决定程序进程及方向的权利。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价值选择,也体现其实体与程序结合的性质,追求实体结果公正底线基础上的程序效率最大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完善,离不开域外成功经验的借鉴,域外国家将被告人的有罪供述,称为有罪答辩,域外有罪答辩可以引起实体从宽和程序从简处理。在实体方面,有罪答辩从宽通过辩诉交易完成,辩诉交易作为一项程序制度,解决的是实体问题,根据从宽交易内容的不同,可以分为定罪及量刑从宽、定罪从宽和量刑从宽三种模式。在程序方面,根据案件性质及双方当事人的态度,有罪答辩可以作审前程序简化处理,审判程序简化处理及刑事和解程序处理。通过对域外有罪答辩从宽处理的比较,为我国提供借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被列为司法改革的内容后,在立法与实践领域得以迅速发展。在立法方面,国家机关颁布了全国性立法文件,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运行提供了法律依据,各试点城市在全国性立法文件的指导下,颁布了各种地方性立法文件,增强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实践运行中的可操作性。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的两年期间,部分城市结合实际情况,形成了特色模式。本文选取了杭州模式、西安模式、郑州模式作为样本,分析出各试点模式主要在加快流程、细化量刑、强化律师辩护等方面有所建树,并在实践运行中取得良好效果。随着实践工作的不断运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暴露出诸多问题,例如,人案矛盾仍然存在、认罪形式化现象普遍、刑事和解功效不佳、量刑从宽幅度混乱等,经过分析,其主要由审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薄弱、控辩协商制度尚未确立、审判简化程序规制不明晰、刑事和解制度存在缺陷、缺乏统一量刑机制等原因所致。通过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存在问题的梳理及其成因的分析,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完善作好铺垫。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完成试点工作之后,需要以立法的方式进行确立。在立法完善的总体思路上,通过特别程序和基本原则两种方式的比较,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更适宜选择基本原则的方式立法,且在适用范围、适用阶段、诉讼结构、证明标准等方面重塑了框架结构。在具体完善中,从设置认罪认罚评估机制和精确量刑从宽等级方面完善了实体从宽路径;从审前简化制度、控辩协商制度、审判简化程序、刑事和解程序方面完善了程序简化路径;并从预防性保障、救济性保障和职业惩戒措施方面,完善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保障机制。
曾亚[10](2018)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参与主体之角色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刑事诉讼改革的重要议题。参与主体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关键组成部分,是使认罪协商机制在刑事司法中运转的核心要素。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设计中主体角色的法规范分析,对制度运行中主体角色的实证考察,反思与完善主体角色扮演的不足,能促进中国式认罪协商机制的良好运作,推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发展完善。从角色理论分析,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参与主体的角色定位及行为设定会受到来自协商剧本、其他主体、现场观众、剧场环境等方面角色期望的影响。主体的角色定位必须满足角色定位清晰、具备角色能力、主体利益平衡的要求。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参与主体的诉讼地位和职权及权利范围发生重大调整。检察官从致力于运用证据来指控犯罪的控诉者,转变为具有罪刑处断权的协商者。被追诉人从国家权力支配下惩罚结果的被动接受者,转变为参与裁决制作过程、影响案件处理结果的协商者。辩护人从实体和程序辩护的提供者,转变为法律顾问、谈判代理人。法官从对控辩争议进行裁判的裁决者,转变为对审前协商合意进行审查的司法审查者。从文本层面来看,基于我国的职权主义司法传统以及对协商权力滥用的担忧,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设计采取了较为保守的模式。具体表现为审前阶段协商的内容基本限于量刑,适用范围限于事实清楚的认罪案件,协商结果受到严格的司法审查等。规范文件中参与主体的角色分配呈现出明显的中国特色:侦查人员可以作为协商主体、检察人员协商权的有限性、审判人员审查的实质性、值班律师角色的模糊性、被追诉人处境的被动性、被害人参与的混合性。从司法实践来看,对主体角色的动态演绎进行现实化、语境化的考量后,发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运行中存在着主体的角色偏差问题。参与主体的自我认知、动机机制、外在行为、外部评价等偏离了特定主体身份的一般要求。角色偏差主要表现为:侦查机关的角色惰性、控辩双方的力量失衡、值班律师的功能受限、控审双方的排异反应、被害人的角色困境。制度改革中存在的“路径依赖”、参与主体的“个人倾向”和趋利避害本性、制度设计的桎梏与制度准备的不足,是导致实践中出现角色偏差的主要原因。在域外制度考察上,以协商自由度为区分,协商性司法可以划分为以辩诉交易为代表的放任模式,以及以大陆法系协商制度为代表的限制模式。各地协商制度的主体角色定位和职权与权利配置均体现出浓厚的本土性色彩。制度实践中的角色偏差也是各地存在的普遍性问题。从整体发展趋势来看,各地都在协商制度中追求公正与效率的价值平衡,不断调整主体角色和职权与权利,以期在实现协商效率的同时确保协商公正。在主体角色的调适和纠偏上,参与主体要树立协商民主和协商合作理念,破除固有思维和行为惯性,认识到自身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角色与职权的变化。制度层面要完善主体的权力义务与权利义务配置,赋予被告人对等协商权利,完善检察官的裁量权行使,明确值班律师的辩护人定位,规范法官的司法审查权,合理调整被害人的参与程度,为主体诉讼行为提供更为科学具体的指引。
二、刑事简易程序与被告人诉讼权利保障(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刑事简易程序与被告人诉讼权利保障(论文提纲范文)
(1)刑事诉讼速裁程序运行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言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
1.国内研究综述 |
2.国外研究综述 |
一、刑事诉讼速裁程序的概述 |
(一)刑事速裁程序的概念 |
1.刑事速裁程序的含义 |
2.刑事速裁程序的特征 |
(二)刑事速裁程序的理论基础 |
(三)刑事速裁程序与简易程序的区分与适用 |
1.刑事速裁程序与简易程序的相同点 |
2.刑事速裁程序与简易程序的区别 |
3.刑事速裁程序与简易程序的适用顺序 |
(四)刑事速裁程序确立的价值 |
1.优化司法资源配置 |
2.兼顾社会公平正义 |
3.符合刑罚轻缓化趋势 |
4.轻快办案的价值需求 |
二、刑事速裁程序的运行现状 |
(一)刑事速裁程序的法律规定与运行程序 |
1.刑事速裁程序的适用范围 |
2.刑事速裁程序的启动 |
3.刑事速裁程序的审理方式 |
4.刑事速裁程序的证明标准 |
(二)刑事速裁程序的适用状况 |
1.刑事速裁程序试点情况 |
2.刑事速裁程序实施情况 |
三、我国刑事速裁程序存在的问题 |
(一)刑事速裁程序在内容上的不足 |
1.限制性适用规定较多 |
2.审理方式之争议 |
3.侦查阶段提速困难 |
4.量刑幅度及标准不明确 |
5.非监禁刑适用范围有限 |
(二)刑事速裁程序配套保障机制不健全 |
1.司法机关协作联动不畅 |
2.程序转换的衔接机制不清晰 |
3.缺乏监督审查机制 |
4.审前程序设置较繁琐 |
(三)当事人权利保障之盲点 |
1.被告人选择权的缺失 |
2.被告人程序异议权及上诉权设置不合理 |
3.被害人参与权被忽视 |
4.值班律师制度的不完善 |
四、国外刑事速裁程序的考察与启示 |
(一)大陆法系国家相关审理程序 |
1.德国处罚令程序 |
2.意大利认罪协商程序 |
3.日本快速处理程序 |
(二)英美法系国家相关审理程序 |
1.英国简易审判程序 |
2.美国辩诉交易制度 |
(三)对我国刑事速裁程序的启示 |
五、刑事速裁程序的完善对策 |
(一)优化刑事速裁程序的自身设计 |
1.取消部分限制适用规定 |
2.探索多元化庭审及公开方式 |
3.从侦查阶段整体提速 |
4.明确量刑幅度及量刑标准 |
5.提高非监禁刑适用率 |
(二)完善配套保障机制 |
1.提高司法机关之间的协作联动 |
2.优化程序转换衔接机制 |
3.健全监督审查机制 |
4.畅通案件办理通道 |
(三)加强诉讼当事人权利保障机制 |
1.保护被告人知情权及程序选择权 |
2.落实被告人程序异议权及有限上诉权 |
3.保障被害人程序参与权 |
4.加强值班律师制度的完善 |
结语 |
注释 |
参考文献 |
读硕期间发表的论文目录 |
致谢 |
(2)刑事速裁程序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简述 |
1.4 主要研究方法 |
第二章 刑事速裁程序概述 |
2.1 刑事速裁程序的含义 |
2.2 刑事速裁程序的特征 |
2.2.1 诉讼程序和法律文书的简化性 |
2.2.2 适用范围的确定性 |
2.2.3 诉讼过程的高效性 |
2.2.4 当事人权利的保障性 |
2.3 刑事速裁程序和相关制度的关系 |
2.3.1 刑事速裁程序与简易审判程序的关系 |
2.3.2 刑事速裁程序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关系 |
2.4 刑事速裁程序的价值 |
2.4.1 公正价值 |
2.4.2 效率价值 |
第三章 域外刑事快速审理程序的考察与评析 |
3.1 英美法系刑事快速审理程序 |
3.1.1 英国刑事快速审理程序 |
3.1.2 美国刑事快速审理程序 |
3.2 大陆法系刑事快速审理程序 |
3.2.1 德国刑事快速审理程序 |
3.2.2 日本刑事快速审理程序 |
3.2.3 意大利刑事快速审理程序 |
3.3 域外刑事快速审理程序的发展及启示 |
第四章 我国刑事速裁程序的具体实践及问题 |
4.1 我国刑事速裁程序的具体实践 |
4.1.1 正式确立前对速裁程序的探索 |
4.1.2 《刑事诉讼法》对速裁程序的确立及适用 |
4.2 我国刑事速裁程序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
4.2.1 案件适用范围相对较窄 |
4.2.2 庭审功能有所弱化 |
4.2.3 诉讼权利保障有待完善 |
4.2.4 值班律师功能地位欠缺 |
4.2.5 量刑优惠程度不具体 |
4.2.6 公检法之间程序配合衔接不顺畅 |
第五章 完善我国刑事速裁程序的建议 |
5.1 应进一步放宽案件的适用范围 |
5.1.1 放宽刑期限制范围 |
5.1.2 依法细化统一标准 |
5.1.3 放宽禁止性条款 |
5.2 适度强化程序庭审功能 |
5.2.1 设置程序省略前提条件 |
5.2.2 强化完善视频庭审功能 |
5.3 完善当事人诉讼权利保障机制 |
5.3.1 强化对被告人诉讼权利的保障 |
5.3.2 重视对被害人诉讼权利的保障 |
5.4 强化值班律师的功能和地位 |
5.4.1 明确值班律师诉讼权利 |
5.4.2 加强值班律师整体建设 |
5.5 建构量刑激励机制 |
5.6 加强各办案机关的联动协调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刑事被告人庭前认罪答辩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二、研究现状及评述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三、研究范围与研究方法 |
(一)研究范围 |
(二)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庭前认罪答辩制度的基础理论 |
第一节 庭前认罪答辩制度的概念解析 |
第二节 庭前认罪答辩制度的功能和价值 |
一、庭前认罪答辩制度的功能 |
二、庭前认罪答辩制度的价值 |
第三节 庭前认罪答辩的基本原则 |
一、自愿认罪原则 |
二、程序正当原则 |
三、程序独立原则 |
四、底限正义原则 |
第二章 我国庭前认罪答辩制度的历史沿革及现状评析 |
第一节 我国刑事被告人庭前认罪答辩制度的历史沿革 |
一、刑事被告人庭前认罪答辩制度的空白阶段 |
二、刑事被告人庭前认罪答辩制度的探索阶段 |
三、刑事被告人庭前认罪答辩制度的试点阶段 |
第二节 我国刑事被告人庭前认罪答辩的立法现状及评析 |
一、我国刑事被告人庭前认罪答辩的立法现状 |
二、我国刑事被告人庭前认罪答辩评析 |
第三章 域外认罪答辩制度及其借鉴与启示 |
第一节 域外认罪答辩立法例 |
一、美国认罪答辩制度 |
二、意大利刑事特别程序 |
三、法国事先认罪出庭程序 |
四、日本罪状承认否认程序 |
第二节 域外认罪答辩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
一、以被告人的合法利益为核心 |
二、独立的程序设计保障认罪的自愿性和真实性 |
三、至迟在法庭调查之前完成认罪答辩 |
第四章 我国刑事被告人庭前认罪答辩制度的基本构成 |
第一节 庭前认罪答辩的构成要素 |
一、答辩的对象 |
二、答辩的主体 |
三、答辩的内容 |
第二节 庭前认罪答辩的审查 |
一、认罪答辩有效性的审查 |
二、认罪答辩自愿性与正当性的审查 |
三、认罪答辩的事实基础的审查 |
第五章 我国刑事被告人庭前认罪答辩程序之构建 |
第一节 我国确立刑事被告人庭前认罪答辩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
一、确立刑事被告人庭前认罪答辩制度的必要性 |
二、确立刑事被告人庭前认罪答辩制度的可行性 |
第二节 我国庭前认罪答辩程序的构建 |
一、庭前认罪答辩程序的适用范围 |
二、庭前认罪答辩程序的启动时间和方式 |
三、庭前认罪答辩程序的参与主体 |
四、我国认罪答辩程序的具体设计 |
第三节 刑事被告人庭前认罪答辩程序的立法建议稿 |
第四节 庭前认罪答辩制度的配套制度 |
一、完善庭前会议制度 |
二、构建预审法官制度 |
三、建立证据开示制度 |
四、增设强制律师辩护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刑事简易程序问题研究 ——以公诉案件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 选题背景及意义 |
二 研究综述 |
三 研究方法 |
四 论文框架 |
第一章 刑事简易程序概述 |
第一节 刑事简易程序的概念 |
一 刑事简易程序的内涵 |
二 刑事简易程序的分类 |
第二节 刑事简易程序的特征 |
一 适用范围特定 |
二 审判迅速 |
三 庭审简化 |
第三节 刑事简易程序的价值 |
一 诉讼效率 |
二 程序正义 |
三 人权保障 |
第二章 主要国家和地区的刑事简易程序考察 |
第一节 大陆法系主要国家和地区的刑事简易程序 |
一 德国刑事简易程序 |
二 日本刑事简易程序 |
三 我国澳门地区刑事简易程序 |
第二节 英美法系主要国家和地区的刑事简易程序 |
一 美国刑事简易程序 |
二 英国刑事简易程序 |
三 新西兰刑事简易程序 |
四 我国香港地区刑事简易程序 |
第三节 两大法系主要国家和地区的刑事简易程序之比较 |
一 共性 |
二 个性 |
第三章 我国刑事简易程序的现状与问题 |
第一节 我国刑事简易程序的现状 |
一 适用范围 |
二 启动方式 |
三 审判方式 |
四 被告人权利 |
五 控辩平衡 |
第二节 我国刑事简易程序存在的问题 |
一 审判效率低 |
二 适用率不高 |
三 模式单一 |
四 被告人权利保障不足 |
五 程序体系不完善 |
第四章 我国刑事简易程序的完善构想 |
第一节 完善我国刑事简易程序的指导原则 |
一 提高诉讼效率 |
二 保障被告人权利 |
第二节 完善我国刑事简易程序的具体思路 |
一 提高审判效率 |
二 扩大适用范围 |
第三节 完善我国刑事简易程序的配套制度 |
一 探索多元化简易审判程序 |
二 强化被告人权利保障 |
三 推进刑事审判程序繁简分流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致谢 |
(5)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1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概述 |
1.1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内涵——三重维度:实体、程序、证据 |
1.1.1 认罪:事实认可与价值认同相协调 |
1.1.2 认罚:核心要素与修复性要素并重 |
1.1.3 从宽:有效激励与必要限度兼顾 |
1.2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构成要素 |
1.2.1 以意志自由为核心的认罪认罚自愿性 |
1.2.2 以利益交换为本质的控辩合意 |
1.2.3 以权利自治为内容的被追诉人程序选择权 |
1.2.4 扩张与制约相均衡的追诉主体裁量权 |
1.2.5 围绕诚信而展开的法律救济 |
1.3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相关概念比较 |
1.3.1 认罪认罚从宽与坦白从宽:坦白从宽的法治化体现 |
1.3.2 认罪认罚从宽与辩诉交易:有限吸收与异向发展 |
1.3.3 认罪认罚从宽与协商性司法:协商性司法的本土化表达 |
1.3.4 认罪认罚从宽与传统刑事司法模式:对传统的修补与依赖 |
1.4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价值 |
1.4.1 独立的内在价值:民主、宽容与和谐 |
1.4.2 外在的功能价值:恢复、治理与效率 |
1.5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风险 |
1.5.1 实体方面的风险:虚假认罪及同罪异罚 |
1.5.2 程序方面的风险:口供依赖及架空裁判 |
1.5.3 刑事政策方面的风险:投机主义及突破法律 |
2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现实合理性 |
2.1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对传统法律文化的继承与扬弃 |
2.1.1 “无讼”思想与“息诉”之术 |
2.1.2 “和合而同”的契约观 |
2.2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对宪法及法律原则的遵循与完善 |
2.2.1 宪法原则: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
2.2.2 刑法原则:罪刑法定与罪刑均衡 |
2.2.3 刑事诉讼法原则:不得强迫自证其罪与无罪推定 |
2.2.4 证据法原则:证据裁判 |
2.3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对刑事政策的溯源与发展 |
2.3.1 观念影响:刑事政策的本原概念及在我国的特殊发展 |
2.3.2 直接来源:我国基本刑事政策的演化 |
2.3.3 价值引导:刑事政策法治化 |
2.4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对社会治理的回应与推动 |
2.4.1 宏观视域:社会转型与社会治理 |
2.4.2 中观层面:刑事法治与回应型法 |
2.4.3 微观驱动:控辩交互与诉讼经济 |
2.5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对司法实践的总结与规范 |
2.5.1 司法改革的合理延续 |
2.5.2 “严打”与宽缓的相得益彰 |
2.5.3 对隐性规则的正视与规制 |
2.6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对域外制度的选择与借鉴 |
3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论正当性 |
3.1 方法论基础:系统认识论及系统方法论 |
3.2 伦理学基础 |
3.2.1 人本思想 |
3.2.2 宽恕理论 |
3.3 政治学基础:国家与社会关系理论 |
3.4 犯罪学基础 |
3.4.1 犯罪原因的复杂与刑罚功能的局限 |
3.4.2 犯罪治理理论 |
3.5 刑法学基础 |
3.5.1 人身危险性理论 |
3.5.2 合并主义刑罚观 |
3.6 刑事诉讼法学基础 |
3.6.1 刑事诉讼目的理论 |
3.6.2 程序分流理论 |
3.7 刑事政策学基础 |
3.7.1 刑事政策的合法性 |
3.7.2 新社会防卫思想 |
4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运行机理 |
4.1 从横向的犯罪分类到纵向的犯罪分层 |
4.1.1 犯罪分层之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现实必要性 |
4.1.2 犯罪分层的具体路径 |
4.2 从“管道式”的程序流转到多元化的程序分流 |
4.2.1 侦查阶段的微罪处分 |
4.2.2 审查起诉阶段的酌定不起诉 |
4.2.3 审判阶段的繁简分流 |
4.3 从模糊化证明要求到证明要求的层级化 |
4.3.1 证明标准争论之误区 |
4.3.2 层级化证明要求的正当性理由 |
4.3.3 层级化证明要求的实现进路 |
4.4 从平面化的刑罚构造到层次化的刑罚体系 |
4.4.1 平面化刑罚构造的制约 |
4.4.2 层次化刑罚体系的构建 |
4.5 以增加权利供给为主要内容的运行保障 |
4.5.1 刑事和解制度的适应性调整 |
4.5.2 证据开示制度的全面确立 |
4.5.3 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系统性协调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学研究成果 |
致谢 |
(6)刑事速裁程序改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三、主要创新点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刑事速裁程序概论 |
第一节 刑事速裁程序的概念界定 |
一、刑事速裁程序的内涵 |
二、刑事速裁程序与相关概念之辨析 |
第二节 刑事速裁程序的历史沿革 |
一、刑事速裁程序的思想缘起与现实背景 |
二、刑事速裁程序在英美法系的产生与发展 |
三、刑事速裁程序在大陆法系的产生与发展 |
四、两种历史脉络的比较与启示 |
第三节 刑事速裁程序的主要特征 |
一、适用范围的有限性 |
二、办案方式的简略化 |
三、公诉机关的主导性 |
四、诉讼环节的简捷性 |
五、诉讼结果的轻缓化 |
第二章 刑事速裁程序的基本理论 |
第一节 刑事速裁程序的理论基础 |
一、刑事速裁程序的法社会学基础 |
二、刑事速裁程序的法经济学基础 |
三、刑事速裁程序的刑法学基础 |
四、刑事速裁程序的诉讼法学基础 |
第二节 刑事速裁程序的价值基础 |
一、刑事速裁程序的公正价值 |
二、刑事速裁程序的效率价值 |
三、刑事速裁程序的实用价值 |
四、刑事速裁程序的自由价值 |
第三节 刑事速裁程序的改革理念 |
一、轻微犯罪案件处理的司法需求 |
二、司法权力运行规律的应有之义 |
三、刑事司法观念更新的客观要求 |
四、庭审实质化改革下的逻辑推演 |
第三章 刑事速裁程序的比较考察 |
第一节 英美法系的刑事速裁程序 |
一、美国:以控辩协商为适用重心的速裁程序 |
二、英国:以正当性为建构原则的速裁程序 |
第二节 大陆法系的刑事速裁程序 |
一、德国:以公权力为启动核心的速裁程序 |
二、日本:以精密监督为建构主旨的速裁程序 |
三、意大利:以分流与多层为指导的速裁程序 |
四、法国:以检察官权力为中枢的速裁程序 |
第三节 刑事速裁程序的立法启示 |
一、程序适用: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 |
二、程序建构:种类与范围应当明确地界定 |
三、程序选择:发挥法官和检察官的裁量权 |
四、程序救济:被告人有限上诉机制的思考 |
第四章 我国刑事速裁程序的制度规范 |
第一节 我国刑事速裁程序的制度渊源 |
一、我国轻罪案件快速办理的近代立法 |
二、新中国“速决程序”的规定 |
三、我国刑事简易程序的立法规定 |
四、我国的刑事和解与不起诉决定 |
五、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处理的规范性文件 |
第二节 我国刑事速裁程序的产生背景 |
一、刑法圈的拓展:轻罪案件的激增 |
二、程序的正当化:司法资源的挤占 |
三、“简者不简”:简易程序的功能不足 |
四、员额制改革:“案多人少”的困境 |
第三节 我国刑事速裁程序的立法分析 |
一、核心:2018 年《刑事诉讼法》的规范诠释 |
二、辅助:认罪认罚从宽及值班律师的规定解读 |
三、检讨:现有立法亟待完善的问题 |
第五章 我国刑事速裁程序的实践探讨 |
第一节 我国刑事速裁程序的试点效果 |
一、试点地区的总体成效:基于大数据的统计分析 |
二、试点代表城市的实践情况:基于实地调研的结构分析 |
第二节 各地刑事速裁程序的对比分析 |
一、各地司法实践的相同之处 |
二、各地司法实践的不同之处 |
三、各地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的问题 |
四、我国司法实践与域外刑事速裁程序的比较分析 |
第三节 刑事速裁实践探讨中的理论争鸣 |
一、审判中心改革与速裁程序的冲突 |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速裁程序的融合 |
三、简易程序与速裁程序的衔接 |
第六章 我国刑事速裁程序的改革完善 |
第一节 我国刑事速裁程序改革的指导理念 |
一、确立刑事速裁程序的基本原则 |
二、明确刑事速裁程序的功能定位 |
第二节 我国刑事速裁程序完善的具体方案 |
一、细化刑事速裁程序的适用标准 |
二、增设刑事速裁程序书面审方式 |
三、完善刑事速裁程序的证明标准 |
四、调整刑事速裁程序的流程管理 |
第三节 我国刑事速裁程序运行的配套措施 |
一、构建独立认罪审查程序 |
二、完善法援值班律师制度 |
三、优化认罪量刑减让机制 |
四、建设专门速裁工作队伍 |
五、完善社区矫正工作机制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比较法视角下的刑事速裁程序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引言 |
第一章 刑事速裁程序概述 |
第一节 刑事速裁程序的内涵 |
第二节 刑事速裁程序运行状况的成效 |
第三节 刑事速裁程序运行中的问题 |
第二章 刑事速裁程序与域外相关制度的比较 |
第一节 刑事速裁程序与美国辩诉交易制度 |
第二节 刑事速裁程序与德国处罚令程序 |
第三节 刑事速裁程序与意大利认罪协商程序 |
第四节 域外制度对我国刑事速裁程序的启示 |
第三章 刑事速裁程序与相关程序的比较 |
第一节 刑事速裁程序与简易程序 |
第二节 刑事速裁程序与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 |
第三节 刑事速裁程序与刑事和解制度 |
第四章 完善刑事速裁程序的建议 |
第一节 明确刑事速裁程序的适用范围 |
第二节 贯彻落实值班律师制度 |
第三节 加强侦查与检察机关的联动协调 |
第四节 有效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刑事速裁案件庭审程序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刑事速裁案件庭审程序的特征及功能预设 |
(一)刑事速裁案件庭审程序的特征 |
(二)刑事速裁案件庭审程序的功能预设 |
二、刑事速裁案件庭审程序的运行状况 |
(一)刑事速裁案件的庭审方式 |
(二)刑事速裁案件的庭审流程 |
(三)刑事速裁案件庭审程序存在的问题 |
三、改进刑事速裁案件庭审程序的建议 |
(一)加强权利义务告知 |
(二)强化认罪自愿性审查 |
(三)改进值班律师制度 |
(四)完善程序回转机制 |
参考文献 |
(9)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引出 |
二、研究现状 |
三、选题意义及创新点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概述 |
第一节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概念厘定 |
一、认罪、认罚、从宽的释义 |
二、认罪、认罚、从宽的关系 |
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概念 |
第二节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性质 |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体法性质 |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程序法性质 |
第三节 认罪认罚从宽思想的源流 |
一、认罪认罚从宽思想之“源” |
二、认罪认罚从宽思想之“流” |
第二章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论基础与价值选择 |
第一节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体法基础 |
一、人身危险性理论 |
二、刑罚谦抑性理论 |
三、刑罚效益理论 |
第二节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程序法理论基础 |
一、程序主体性理论 |
二、协商性司法理念 |
三、恢复性司法理念 |
第三节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价值选择 |
一、司法效率相对优先 |
二、恪守司法公正底限 |
第三章 有罪答辩从宽处理的域外考察 |
第一节 有罪答辩—辩诉交易的域外考察 |
一、定罪及量刑从宽交易 |
二、定罪从宽交易 |
三、量刑从宽交易 |
第二节 有罪答辩程序简化的域外考察 |
一、有罪答辩审前程序简化 |
二、有罪答辩审判程序简化 |
三、有罪答辩刑事和解程序 |
第三节 域外有罪答辩从宽处理的比较 |
一、域外有罪答辩从宽处理的相似性 |
二、域外有罪答辩从宽处理的差异性 |
三、域外有罪答辩从宽处理的启示 |
第四章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立法现状与实践探索 |
第一节 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立法现状 |
一、全国性法律文件的立法现状 |
二、地方性法律文件的立法现状 |
第二节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践模式探索 |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杭州模式探索 |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西安模式探索 |
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郑州模式探索 |
第五章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问题及其成因分析 |
第一节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存在的问题 |
一、人案矛盾仍然存在 |
二、认罪形式化现象普遍 |
三、刑事和解功效不佳 |
四、量刑从宽幅度混乱 |
第二节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问题的成因分析 |
一、审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薄弱 |
二、控辩协商制度尚未确立 |
三、审判简化程序规制不明晰 |
四、刑事和解制度存在缺陷 |
五、缺乏统一量刑机制 |
第六章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完善 |
第一节 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基本思路 |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立法方式 |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框架重构 |
第二节 完善认罪认罚实体从宽路径 |
一、设置认罪认罚评估机制 |
二、精确量刑从宽等级 |
第三节 完善认罪认罚程序简化路径 |
一、完善审前简化制度 |
二、构建控辩协商制度 |
三、优化审判简化程序 |
四、健全刑事和解程序 |
第四节 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保障机制 |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预防性保障 |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救济性保障 |
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职业惩戒措施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学术成果 |
致谢 |
(10)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参与主体之角色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的缘起 |
1.1.1 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 |
1.1.2 制度设计的争议与困惑 |
1.2 选题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1 国外文献综述 |
1.3.2 国内文献综述 |
1.4 本文研究框架、方法与创新 |
1.4.1 本文的研究框架 |
1.4.2 本文的研究方法 |
1.4.3 本文的研究创新 |
第2章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参与主体的理想角色 |
2.1 协商性司法及其中国模式 |
2.1.1 协商性司法的本质与特征 |
2.1.2 协商机制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程序创新 |
2.2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参与主体的角色转变 |
2.2.1 角色期望对角色职能的影响 |
2.2.2 主体角色定位的基本要求 |
2.2.3 参与主体角色定位的转变 |
第3章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主体角色的文本解读 |
3.1 认罪认罚从宽的制度框架 |
3.2 参与主体的规范角色 |
3.3 参与主体规范角色的特征 |
第4章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主体角色的实证考察 |
4.1 考察样本及其实践基本情况 |
4.2 制度运行中的主体角色偏差 |
4.2.1 侦查机关的消极应对 |
4.2.2 控辩双方的力量失衡 |
4.2.3 值班律师的功能受限 |
4.2.4 控审双方的排异反应 |
4.2.5 被害人的角色困境 |
4.3 主体角色偏差的原因 |
4.3.1 制度改革中的“路径依赖” |
4.3.2 参与主体的“个人倾向”和趋利避害本性 |
4.3.3 制度设计的保守与与制度准备的不足 |
4.4 主体角色偏差的潜在危害 |
第5章 协商制度参与主体角色的比较法考察 |
5.1 放任模式中主体角色的考察 |
5.1.1 放任模式中参与主体之角色 |
5.1.2 放任模式中的角色偏差及其化解 |
5.2 限制模式中主体角色的考察 |
5.2.1 德国协商制度参与主体之角色考察 |
5.2.2 法国庭前认罪程序参与主体之角色考察 |
5.2.3 台湾地区认罪协商程序参与主体之角色考察 |
5.3 协商制度主体角色比较考察的总结与启示 |
5.3.1 域外协商制度的角色特征 |
5.3.2 协商制度主体角色比较考察的启示 |
第6章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主体角色的纠偏与调适 |
6.1 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主体角色的路径选择 |
6.2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参与主体司法理念的更新 |
6.3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主体角色的具体形塑 |
6.3.1 调动侦查人员的参与积极性 |
6.3.2 赋予被告人对等协商权利 |
6.3.3 完善检察官的协商裁量权 |
6.3.4 明晰值班律师的辩护人定位 |
6.3.5 规范法官的司法审查职权 |
6.3.6 合理调整被害人的参与度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四、刑事简易程序与被告人诉讼权利保障(论文参考文献)
- [1]刑事诉讼速裁程序运行研究[D]. 李懿. 广西师范大学, 2021(11)
- [2]刑事速裁程序研究[D]. 任向楠. 河北大学, 2020(08)
- [3]刑事被告人庭前认罪答辩制度研究[D]. 马骐轩. 西北师范大学, 2020(01)
- [4]刑事简易程序问题研究 ——以公诉案件为视角[D]. 李丹阳. 郑州大学, 2020(03)
- [5]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D]. 白宇.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19(05)
- [6]刑事速裁程序改革研究[D]. 陆海.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9(08)
- [7]比较法视角下的刑事速裁程序研究[D]. 曲峻莹. 甘肃政法学院, 2019(01)
- [8]刑事速裁案件庭审程序研究[D]. 姜漫.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9]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D]. 柴苗苗.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8(04)
- [10]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参与主体之角色研究[D]. 曾亚. 湖南大学, 201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