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类型化划分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环境侵权,类型化,责任制度,责任比例
类型化划分论文文献综述
王华忠[1](2016)在《共同环境侵权责任划分体系的平面化架构——基于共同侵权理论的类型化借鉴》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借鉴传统共同侵权的法定分类对共同环境侵权行为进行归类,并对其内部责任划分制度进行分析后,总结出共同环境侵权责任划分制度的运用位阶,形成统一的共同环境侵权责任划分体系。(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6年10期)
龙凤钊[2](2015)在《行政诉讼新类型化的划分与体系》一文中研究指出行政诉讼新类型化是适应行政行为合作化、行政争议扩大化和行政诉权多元化的一种类型划分与体系调整,目的在于使得行政诉讼类型制度成为一个开放统一、广覆盖、强兼容的系统,这就涉及如何整合一般类型与特殊类型,以及类型化的一般性与特殊性问题,其本质是类型划分的标准、层次与体系的问题。具体而言,必须从类型化的构成要件来分析,并用系统的观点来整合,在微观处见机理,在宏观中见功用,由此阐释什么是新型的行政诉讼类型制度。(本文来源于《朝阳法律评论》期刊2015年01期)
张东平,赵宁[3](2014)在《民间融资的立法规制梯度及刑事法边界——以类型化的融资风险等级划分为依托》一文中研究指出不特定融资主体难以实现信息对称,且公众投资利益易受损害,故公众性是界定非法集资性质的本体要件。以公众融资方式与用途的不同组合来分辨融资行为的类型化差异,是解析融资风险构成的切入点。目前,民间融资的刑事立法主要偏向对不特定融资行为的规制,但应区别对待:资本经营性融资实有刑法干预的必要,而生产经营性融资应交由刑法前置性规范调整。尽管融资风险可控性等级识别并非绝对,但仍可为风险本位下划清非法集资的入罪边界提供参照。控制融资风险的关键是实现资本风险经营结构与融资类型、方式、规模相适应,而立足于风险本位的非法集资刑事规制才具备正当性基础。(本文来源于《政治与法律》期刊2014年04期)
石珍[4](2012)在《行政职权撤销的法律规制》一文中研究指出对国民信赖利益加以保护的程度,因被撤销之行政行为的种类、性质、对象等而有所差异。但是,大部分学者仅简单地以授益行为与负担行为的二分法为起点,对行政职权撤销行为展开论述。即便有学者意识到了撤销复效行政行为的复杂性,也曾在授益行政、负担行政与复效行政叁分的基础上对行政职权撤销行为作出了不同层面的法律约束,这些论述对法律约束内容的描述亦过于粗糙。故本文试图在以前的研究基础上,从目的考量、利益衡量、程序抑制、时间拘束以及行为对象限制等方面详细论述规制行政职权撤销行为应考量的因素,试图建构起我国对行政职权撤销行为的规范体系。同时,本文采取了案例分析的方法,个案性地分析行政职权撤销之时需要考量的各种因素,为我国行政法学的法治实践提供了鲜活的素材。具体而言,本文的主要内容如下:第一部分,本文简要描述了行政职权撤销的基本理论。本文将行政职权撤销与行政行为撤销、行政行为的废除、行政行为的废止、行政争讼撤销、行政行为无效等概念进行对比,厘清了行政职权撤销的概念。然后,本文从行政职权撤销的法律性质、构成要件、法律后果等角度详细分析了行政职权撤销的基本内涵。第二部分,本文从实质法治与机动的瑕疵理论两个方面详细阐释规制行政职权撤销的理论变迁,通过法安理论、信赖保护原则等角度描述了行政职权撤销的法理基础。第叁部分,本文在区分授益行政、负担行政与复效行政的基础之上,从目的考量、利益衡量、程序抑制、时间拘束以及行为对象限制等方面详细论述规制行政职权撤销行为应考量的因素。本文认为撤销负担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之上,且正视当事人可能遭受的利益损害,平衡相关公益与私益。撤销授益行政行为需遵循以下规则:第一,符合且能达成正当目的,遵守正当程序;第二,权衡各种利益价值,仅在受益人之信赖利益明显低于公共利益时,才予以撤销;第叁,在法定的除斥期间内行使撤销权;第四,违法行政行为可以治愈或转换的、所授利益已经消耗的且难以恢复的或其他机关决定拘束的,一般不予撤销;第五,对于具持续效力的行政行为,一般仅向后撤销其违法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而撤销复效行政行为则应考量以下因素:第一,考量行政机关所采取的撤销手段能否达到所预期的目的以及该撤销措施与预期目的之间是否处于合理且适度的关系;第二,全面考察可能对相对人、第叁人、社会公众造成的影响,在无涉公共利益的情况下优先保护无过错方的利益,而在关乎公共利益之时综合衡量各种利益的大小;第叁,借助正当程序制度,使得各利益相关人能有效进行博弈与互动;第四,在法定的除斥期间内行使撤销权;第五,违法行政行为受法院生效裁判约束的、遭受不利之当事人认可该行为效果的或受益人已穷尽了被授予的利益且难以恢复的,一般不予撤销;第六,对于具持续效力的行政行为,一般仅向后撤销其违法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2-03-15)
熊洋[5](2011)在《论民事诉讼中任意的当事人变更——适法性探讨与类型化划分》一文中研究指出任意的当事人变更,也称"意定当事人更换",是指在诉讼中存在非适格当事人时,通过当事人的申请,法院依一定的程序使适格当事人取代非适格当事人参加诉讼的一种活动。与法定的当事人变更是基于法律的明确规定不同,任意的当事人变更更多的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我国现行民诉法并无该制度的明确规定,学界关于此问题的探讨亦不多。经过仔细阅读,笔者发现,理论界关于任意的当事人变更的研究至少存在以下两方面的问题:其一,基本上都是纯理论研究,缺乏实证考察;其二,未对任意的当事人变更作细致的类型化划分,要不就是彻底地否定,要不就是无条件地接受。面对复杂的实践,立法的回避是不是最佳的选择?理论的彻底否定或无条件认可,是不是研究该问题的唯一途径?带着这些问题,笔者从司法公开示范法院在近叁年所公布的案例中(本文来源于《探索社会主义司法规律与完善民商事法律制度研究——全国法院第23届学术讨论会获奖论文集(上)》期刊2011-12-26)
类型化划分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行政诉讼新类型化是适应行政行为合作化、行政争议扩大化和行政诉权多元化的一种类型划分与体系调整,目的在于使得行政诉讼类型制度成为一个开放统一、广覆盖、强兼容的系统,这就涉及如何整合一般类型与特殊类型,以及类型化的一般性与特殊性问题,其本质是类型划分的标准、层次与体系的问题。具体而言,必须从类型化的构成要件来分析,并用系统的观点来整合,在微观处见机理,在宏观中见功用,由此阐释什么是新型的行政诉讼类型制度。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类型化划分论文参考文献
[1].王华忠.共同环境侵权责任划分体系的平面化架构——基于共同侵权理论的类型化借鉴[J].法制与社会.2016
[2].龙凤钊.行政诉讼新类型化的划分与体系[J].朝阳法律评论.2015
[3].张东平,赵宁.民间融资的立法规制梯度及刑事法边界——以类型化的融资风险等级划分为依托[J].政治与法律.2014
[4].石珍.行政职权撤销的法律规制[D].西南政法大学.2012
[5].熊洋.论民事诉讼中任意的当事人变更——适法性探讨与类型化划分[C].探索社会主义司法规律与完善民商事法律制度研究——全国法院第23届学术讨论会获奖论文集(上).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