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巴黎公社中的民主政治制度研究

关于巴黎公社中的民主政治制度研究

(三峡大学,湖北宜昌443000)

摘要:巴黎公社是历史上第一个无产阶级政权,它是社会主义民主的先声。马克思认为巴黎公社是历史上伟大的创举,他给予巴黎公社高度的评价,并且十分重视巴黎公社的实践经验,他认为巴黎公社的胜利对于工人阶级及广大人民群众的解放斗争具有深刻的意义与价值。巴黎公社的人民普选公职人员制度是实现人民民主的根本途径,赋予人民监督权是保证民主的根本举措,而议政合一则是实现人民当家做主的根本制度保证。研究巴黎公社的民主精神对于我们当代中国构建社会主义新型民主框架具有启示价值,特别是在确保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建设为人民服务的公仆型政府,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在法律面前的平等地位具有十分重要现实意义与价值。

关键词:巴黎公社;民主;政治制度;启示

1871年3月18日,法国巴黎的无产阶级与广大人民群众共同建立了历史上第一个无产阶级政权,即巴黎公社。巴黎公社首次进行了真正的无产阶级民主的尝试,真正打碎了旧的国家机器。马克思高度评价到:巴黎公社“给共和国奠定了真正的民主制度基础。”[1]从马克思坚定的语气中可以看出,巴黎公社是社会主义民主的先声。除此之外,巴黎公社对于人类历史还具有另外一个十分重要的价值,那就是在无产阶级民主实践方面进行了伟大的尝试。在《法兰西内战》中马克思对巴黎公社的民主制度进行了较为详细的总结与论述。

一、实行人民普选公职人员

巴黎公社民主制度之中最令人瞩目的就是实行人民普选公职人员制度。巴黎公社成立之后,他首先废除了资产阶级官僚授职制,将为人民服务的人选举出來担任公职人员。对此,马克思、恩格斯明确地指出了它与资产阶级议会制本质的区别。马克思说道:“普选权之前一直都被滥用,又或者是被当作以议会方式批准神圣国家政权的工具,它对于统治阶级而言只是一种统治的手段,是一种玩物。人民每隔几年时间行使一次,用来批准议会制的阶级统治;但现在,普选权已被应用于它的真正目的:由各公社选举它们的行政和创制法律的公职人员。”[2]马克思提到的“滥用”、“工具”、“玩物”充分表明了对资本主义统治下的普选流于形式或用作他途的不满。而“真正的目的”一词则表明了巴黎公社的普选权是真正的民主,鲜明的对比出巴黎公社的选举与资产阶级选举的本质区别,显示出巴黎公社选举的真实性和彻底性。巴黎公社的普遍选举制度使得生活在底层的民众有了选举权,有了表达真实诉求的权利。选举出来的公务人员具有代表性,能够表达人民的心声、维护人民的利益。也正是因此,公社得到了农民、手工业者、小资产阶级等中产阶级的支持与拥护。他们都紧密的团结在公社的旗帜下。

二、赋予人民监督权

巴黎公社实行全民选举制度,由人民普选出政府与公仆。为了有效的监督,防止普选出来的人民政府与公仆滥用权力,变成人民的“主人”,必须赋予人民有效的监督权。选民选出来的代表受到“权限委托书”的约束。代表的权利只能以维护公共利益的方式行使,如果有人在权限范围之外滥用权利随时会被罢免。当然,人民的监督是以政务公开为前提的。政务公开、透明,人民对公共权利具有知情权是巴黎公社的基本特点。而资产阶级剥夺了人们的知情权,拒绝接受监督,从而使得权利具有神秘性。这与巴黎公社的民主监督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公社随时随地向人民公开与报告工作,其内容十分广泛。包括各种经费情况(公共支出,公职人员的工资明细,公共税款)、国家治理活动中的决策言行等。公社采取内外部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多方面、多途径的保证人们的权利。

(一)公社内部的监督

巴黎公社实行“议行合一”的制度,即工作机关监管行政与立法。公社的最高权力机关公社委员会由5人组成,每年必须有1人离职。这就是从制度上进行的最有力的监督。而最高权力机关公社委员会有权监督其他公职人员、其他部门,如出现不称职行为随时会被撤换。并且公社成立之后改组了执行委员会,改组后的执行委员会是由九个专门委员会选出各自的代表,代表们领导各委员会的工作。于此同时,专门委员会检查和监督代表们的工作,每天向社会汇报代表的相关情况。但是对于代表们的决定、执行权,他们绝不干预,绝不会妨碍代表们履行职权,而只发挥其检查作用。由此,公社监督、了解执行委员会的活动,保持其最高权力机关的特权。

(二)公社外部的监督

巴黎公社重视人民群众的监督。目的就是人民行使主权,管理国家。但事实上不可能所有的人都直接管理国家。通过选举出信任的代表来管理国家事务,群众进行监督。所以监督权是人民的重要权利。公职人员除了涉密的成员外,其信息必须公布在《公社报》上,以便群众更好的监督。通过人民群众自下而上的监督。在完善内部监督、制衡的基础之上,公社使人民群众充分发挥出自上而下的监督力量。并且公社委员要参加公社会议、讨论提案、进行表决,贯彻落实公社的法令与决议,使其快速有效的运用到基层中去,检查执行的结果。因此,所有的公社委员活动就经常在群众们的监督指导下,“不断受到舆论的检查督促和批评。”[3]

三、“议政合一”的制度

在现代社会中,很多国家在政治机构设置上采用的都是三权分立的原则。三大权力机关是平等的,并且独立行使职权、相互制衡。而“议行合一”则完全不同。“议行合一”指议会与行政机关合而为一,拥有最高的权力,而司法则成为了其下属的一个部门。而“议行合一”制度与三权分立相对比有以下特征:议会和行政机关合一;职权合一,即法律制定权和执行权是同属于同一机关;公职人员合一,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同时兼任议会的议员;“公社是一个实干式机构,它既是立法机关又是行政机关。”[4]公社委员会的公职人员都有着两种身份:他们既是行政人员又是议员;是法律的制定者与法律的执行者。此外,公社还组织全国各地以巴黎为典范设立公社组织,并组成全国统一的国家政权。巴黎公社颁布法令:公社自治组织渗透到村落与社区,公社体制是地方自治与全国自治的统一,而且是民族自治与民族统一的制度保证。

通过对巴黎公社的民主制度(人民普选公职人员、赋予人民监督权、议政合一制度)的分析、探索与研究,明确地说明了巴黎公社民主的实质就是人民当家作主。巴黎公社真正做到了人民当家做主,人民拥有对公职人员的任免权与监督权,这也是民主本质的体现和人民掌权的关键。巴黎公社制度启示我们,打破三权分立的权力结构是解决代议制民主危机的真正出路,建立人民真正掌权的民主政府是民心所向。具体来讲,就是在人民普选的基础之上成立最高委员会,由其监督下属的机构及其公职人员的工作,并提出意见、纠正错误、及时问责。全体公职人员必须定期报告工作,包括最高委员会在内,一同接受人民的监督。人民可以公开提出意见和建议,由最高委员会及时处理和反馈。公职人员必须代表民意,为人民负责,及时纠正错误公共的决策,使不称职的公职人员能够得到及时处理和撤换。

巴黎公社是超越资本主义形式民主的真正民主。我国的民主建设是对巴黎公社民主的继承与发扬。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网络的发展,人们的权利意识越来越强,民主参与积极性有所提高。这时我们学习巴黎公社的民主制度对我国的制度建设具有深刻的意义。在新形势新背景下,我们应利用网络的新技术增强权利的透明性与公开性,以利于人民群众的监督。

参考文献

[1][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101-102、141页

[3]罗新璋编译:《巴黎公社公告集》,上海人民出版社1978年版,第23页.

[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5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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