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死刑废除论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论犯罪与刑罚》,罪刑法定,罪刑相称,刑罚宽和
死刑废除论论文文献综述
袁荃[1](2019)在《评《论犯罪与刑罚》——兼死刑废除与否的中国式解读》一文中研究指出主体上来看,本文章是对切萨雷·贝卡利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所阐述的关于罪刑法定、罪刑相称、禁止刑讯、刑法宽和以及效果最佳等方面的内容思想进行的较为全面的解读,以及对于作者写作该书背景的简单介绍,与此同时穿插一些关于笔者对于该书的用词、文笔、内涵、写作手法等方面的个人之感,并最终在对古今司法与立法的考量的基础上得出一些在笔者看来较为有借鉴意义的结论。(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9年31期)
刘朔邑[2](2019)在《贝卡里亚死刑废除论的再审视》一文中研究指出贝卡里亚被誉为"欧洲刑法之父",其主张的死刑废除论历来争议不断。近年来,废止死刑的呼声愈发高涨。在此背景下,对贝卡里亚死刑废除理论进行再审视,剖析其理论层面的不足和内容层面的缺陷,正视其产生的现实影响,将对正确看待死刑存废问题有所启发。(本文来源于《文化学刊》期刊2019年09期)
陈志珂[3](2019)在《复仇型犯罪视角下中国死刑废除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基于人道主义的考量,国内外要求废除死刑制度的呼声高涨,死刑制度的废除成为发展趋势。但与此同时,当前我国因仇恨引发的复仇型犯罪严重影响着社会的稳定和发展。中国作为当今世界上仍保留死刑的国家之一,从国情以及传统复仇文化和道德观念来综合分析中国死刑废除的现实性与可能性,可提供一定启示。(本文来源于《时代报告》期刊2019年03期)
王长胜[4](2018)在《论我国经济犯罪死刑废除的变迁》一文中研究指出二十一世纪的现代文明社会里,死刑的存在显得有些格格不入,在国际上废除死刑的声音愈来愈广泛,在我国也有逐年增多的趋势,我国应当结合当前国情世情,对死刑的适用进行严格限制,并逐步废除死刑罪名。笔者个人坚持彻底废除死刑的观点,认为客观上废除死刑不可能一蹴而就,但可以尝试在经济犯罪领域内率先废除死刑。我国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后,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人民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得到全面改善提高,随之而来还有经济犯罪的易发多发,经济犯罪社会危害大,智能化、复杂化特征越来越明显。狭义的经济犯罪概念仅指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最符合刑法的精神。经济犯罪属于贪利型犯罪,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往往不计后果,死刑刑罚难以对其产生预防效果;通过刑罚其他手段及结合相应的民事、行政等方面的措施,能有效控制和防范经济犯罪,这样不仅能节约司法资源,而且更加有利于市场经济发展;经济犯罪与暴力犯罪相比主观恶性较小,适用死刑不符合刑法谦抑性和罪刑相适应原则;国际上公认死刑作为剥夺生命的极性只在罪行极其严重时才能适用,而非在经济犯罪中适用;我国在经济犯罪保留死刑有损国际社会上的形象,也不利于国际间司法协助的开展。显然经济犯罪死刑存废与否,并非还停留在“是什么”、“为什么”价值判断层面,而是“怎么做”的司法实践问题。我国若废除经济犯罪的死刑罪名,可以考虑从完善经济犯罪的刑罚配置和完善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方面的相关综合措施两方面入手:一是用无期徒刑替代死刑,同时提高财产刑的适用,考虑增设新的资格刑;二是针对经济犯罪特征和规律,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方面着手,构建完整的经济犯罪防治机制。我国正在全面依法治国的征程上全力以赴,并慢慢接近废除死刑的目标,经济犯罪死刑的彻底废除离我们越来越近。相信不久将来我国会通过刑法修正案,以自由刑、财产刑和资格刑叁者相结合的方式替代经济犯罪的死刑;刑罚只是一种预防犯罪的后置手段,防治经济犯罪的关键是良好的社会秩序,我国要以建立良好的社会秩序为目标,多管齐下,多策并举,为我国经济发展创造一个优良的法治环境。(本文来源于《山东大学》期刊2018-03-16)
秦华峥[5](2018)在《贪污受贿罪死刑废除正当性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死刑存废向来是我国刑法学界争论的热点话题,继《刑法修正案(八)》废除了13种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后,《刑法修正案(九)》又废除了9种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掀起了我国死刑废除的浪潮。但值得我们关注的是,《刑法修正案(九)》虽然对贪污受贿罪的刑罚有所修改,增加了终身监禁制度,却依然保留了死刑。贪污受贿罪主要是由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的贪利性犯罪,属于典型的非暴力犯罪,对其设置死刑在特定时期可以发挥一定作用,但从长远看来是不合理的,一方面将生命价值与经济价值对等违背了人权主义和刑法谦抑精神,另一方面贪污受贿罪死刑的成本投入远大于其效益产出,违背了刑法成本理论。本文总共分以下四个部分,正文大约40000余字,其主要内容概括如下:论文第一部分是贪污受贿罪死刑的概述,包括其历史沿革、由来及学界观点之争。我国贪污受贿罪死刑的确立经历了长时间的发展完善,死刑的主要目的是威慑和预防,在设置之初确实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伴随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刑罚体系的完善,死刑弊端逐渐显露,学界关于贪污受贿罪死刑的存废之争也越来越多,笔者认为我国现阶段已经具备各项条件,贪污受贿罪死刑废除是大势所趋。论文第二部分是从刑法理论和我国签署的国际公约来论述贪污受贿罪死刑废除的正当性,包括五个方面。一是刑法的内在精神和原则,废除死刑符合刑法的谦抑性、自足性精神和罪刑相适应原则;二是我国的刑事政策和死刑政策,废除死刑是“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严格限制死刑”的死刑政策的题中之意;叁是我国和谐社会的刑法观,废除死刑是构建和谐法律体系的一部分;四是从人权主义理论着手,废除死刑是尊重和保障人权在刑法上的体现;最后从我国签署的国际条约来谈,废除死刑有利于推动国际间司法合作。论文第叁部分是实证分析,围绕收集数据、分析数据、得出结论的主线展开,同样包含五个方面。一是贪污受贿罪设置死刑的效果并不明显;二是终身监禁制度适用后效果良好,可以作为死刑的替代措施适用;叁是民意对死刑存废的片面性,需要进行正确引导;四是贪污受贿罪死刑导致国际间引渡困难,犯罪分子外逃,国家资产流失严重;五是两个刑法修正案废除了一系列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可以参照进行贪污受贿罪死刑废除。论文第四部分是结合经济学原理,对贪污受贿罪死刑进行刑法成本效益分析。首先对刑法成本理论进行阐述,然后分析死刑的成本和效益,得出贪污受贿罪刑罚量投入远超出刑法效益产出的结论。最后通过论述经济价值和生命价值是否等价以及死刑成本和死刑效益是否对等两个问题,来论证贪污受贿罪死刑废除符合刑法成本理论的要求。综上所述,无论是从理论、实证,或是成本效益角度进行分析,贪污受贿罪死刑在现阶段都表现出了一定的弊端,已经成为法治建设进程中的一个障碍。在各项条件都已经日趋成熟的条件下,笔者认为应当把贪污受贿罪死刑废除提上日程。(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8-03-14)
熊建明[6](2016)在《重读《论犯罪和刑罚》——从考察贝卡利亚与死刑废除理念间关联性切入》一文中研究指出对《论犯罪和刑罚》中刑罚与死刑章节的细致和现代解读表明:宜把此书视为主题是犯罪和刑罚的时政性评论文集,而非学术性论着;贝卡利亚并未在终极意义上倡导废除死刑。他反对由来已久的死刑滥用和放肆,这是此书阐述的死刑主题,只是稍微延伸性地将反对语义扩张至废除死刑。这种扩张,归根结底还是为了其设想的以终身服苦役替代死刑的改良理念而服务的,即死刑在根本上不符合刑罚目的。因此,其死刑废除理念并未具有相对独立的理论源泉,也没有获得过全面的论证支持。贝氏赞成保留但改进死刑。贝氏之废除死刑,仅仅是为了证明其替代性刑罚设计之理性、优良、符合普遍性功利原则。考察贝氏与死刑废除理念间的关联性,必须意识到死刑废除之于贝氏,具有的强烈时政性与个体性心理因素。(本文来源于《中山大学法律评论》期刊2016年04期)
王向丽[7](2017)在《论毒品犯罪中特情引诱案件的死刑废除》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人权保护理念的不断深入和发展,死刑的存废在刑事司法中首先受到了广泛的关注并引发激烈的争议,在刑法修正案九生效之后仍然还保留有46个死刑罪名。对于毒品类犯罪的死刑存废一直是学者们争论的一个重要议题。虽然对于在毒品类案件中的死刑存废一时难以达成共识,但是在争议过程中即或主张死刑保留的学者也意识到刑事司法应该加强人权的保护,在不能笼统的废除毒品类案件死刑时,必须严格控制并减少死刑的适用。而特情引诱的毒品犯罪案件,虽然其表面上与其他一般毒品犯罪案件并无明显区别,但是在法理和司法实践中,均明显有别于普通的毒品犯罪案件。特情引诱的毒品犯罪案件,既存在法理及法律上的合法性争议的问题;也存在刑事审判中对于该情节难以查清事实的问题;更严重的是对于该情节的法律评价实际裁判时无法具体准确的掌握,最终导致杀了有理,不杀也有理,完全处在一种无序且非科学的运用状态,无法体现法律的公平、正义。因此,笔者拟从死刑存废的大背景出发,结合毒品犯罪的特殊性,并着重探析特情引诱的毒品犯罪案件在法理及司法实践中的特殊性,最终论证在现阶段针对特情引诱的毒品犯罪案件废除死刑的必要性及具体操作方法与手段,以期对毒品类案件司法审判的科学公正构建抒一己之见。(本文来源于《云南大学》期刊2017-12-01)
时延安[8](2017)在《死刑、宪法与国家学说——论死刑废除的理论路径选择》一文中研究指出目前国内学界有关废除死刑的主要论述可以归纳为"文明抵触说"、"人权抵触说"和"宪法抵触说"。这些学说对废除死刑提出了有益的论证,但却难以形成有说服力的主张。从我国的国家性质、社会制度及国家职能出发,应当认为,死刑是不符合我国宪法以及主流政治学说所确定的国家性质和职能理论的。从现时社会发展水平看,死刑的存在不符合我国国家和社会建设的基本要求。有关死刑废除的"国家性质及职能抵触说"的提出,符合社会主义国家实现"每个人的自由发展"的基本理念,也有利于明确人民民主专政社会主义国家中公民与国家的关系。(本文来源于《环球法律评论》期刊2017年06期)
李志明[9](2017)在《死刑废除趋势下的终身监禁刑适用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越来越多的国家已经废除死刑或者正在讨论废除死刑,死刑废除已然成为当今世界的趋势。1997年生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1997年刑法”)总计规定了68个死刑罪名,之后的《刑法修正案(八)》、《刑法修正案(九)》分别废除了13个、9个死刑罪名,从而使我国可以判处死刑的犯罪从68个降为46个,可谓成果显着。但是,我们应该清晰地看到,我国保留的死刑罪名仍然繁多,有的死刑罪名经常适用,有的偶尔适用,有的从不适用,情况不一。在当前背景下,讨论死刑废除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迫切的。在死刑废除过程中,是否需要新的刑罚制度替代死刑废除后产生的空缺,是本文着重讨论的焦点。而终身监禁是判处罪犯长久的自由刑,既避免了判处和执行死刑,保障罪犯的人权;又通过对罪犯的终身监禁和改造,起到对社会大众的警示作用。而且,从国外的实践经验看,终身监禁刑取代死刑,可以达到同样的惩罚效果,不会放纵犯罪。该制度兼备刑罚的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功能,是一项有必要认真考虑和借鉴的制度。本文分为叁大部分。第一部分讨论了死刑废除的趋势。所谓死刑废除,根据学者通说,是指从立法上和司法上减少或限制死刑的适用和执行,直至彻底废除死刑。死刑废除符合古典刑法学派的观点,兼顾了刑罚的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功能,是保障人权的需要,并且符合国际公约的规定和倡议。另外,欧美等主要发达国家逐渐废除死刑的现状,也给我国的人权保障和死刑废除工作带来了现实的压力。我国死刑制度改革包括以下叁大方面:死刑核准权的下发和收回,刑法修正案对死刑罪名的废除,立法和司法实践中进一步扩大禁止死刑适用对象的范围。自1980年至2007年,死刑核准权由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两级法院行使的期限长达27年,这固然是社会形势和我国司法国情的需要,但是,不可否认的是,死刑核准权下放,产生了诸多问题。例如,各法院死刑复核的标准不统一,死刑核准案件明显增多,冤假错案率明显偏高等。死刑核准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体现了我国在死刑问题上审慎处理的原则。2011年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废除了13个死刑罪名,2015年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废除了9个死刑罪名。通过对具体废除的死刑罪名分析,可以看出,我国的死刑废除工作正在逐步的深入开展,由经济性犯罪扩展到非经济性犯罪;由非暴力性犯罪扩展到暴力性犯罪,这说明死刑废除在我国逐渐成为一种趋势,且正在被官方和民众所接受。我国在实践中进一步扩大禁止死刑适用对象的范围。根据1997年刑法及《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对于怀孕的妇女、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对于年满75周岁的老年人限制使用死刑。文章认为,死刑废除是国际刑法发展的大方向,我国死刑废止的进程已经开始,并且会不断的向前推进,直到彻底废除死刑。第二部分围绕终身监禁刑在死刑废除后的地位展开论述。终身监禁,顾名思义,就是对罪犯永久监禁,直到其死亡为止。从世界各国规定看,终身监禁有相对和绝对之分。英国和美国,采用绝对终身监禁。考虑到现实的种种情况,终身监禁制度又包括相对终身监禁,指罪犯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时,可以减刑、假释或者被赦免,从而提前出狱的刑罚措施。瑞士、丹麦等欧洲国家是采用相对终身监禁刑的代表国家,在这些国家被判处终身监禁的服刑人员有机会提前出狱,但是这些国家均对终身监禁的假释做出了一些限制,以保障行刑的公平。根据具体情形,综合考虑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罪犯的主观恶性、再犯罪可能性及其人身危险性等,相应的判处绝对或者相对的终身监禁刑。对于可以被判处死刑的犯罪,由于其社会危害性大,罪犯人身危险性大,对被害人的创伤大,而且被判处死刑的案件其社会影响面也大,基于上述原因,在死刑废除之后,罪犯不被判处死刑,那么,应当被判处何种刑罚,就是一个需要迫切解决的问题。我国现行刑法规定了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至于死缓,暂不讨论。因为,假设死刑废除,那么,死缓作为死刑的一种执行方式,自然一起被废除,因而没有对死缓讨论的必要。根据现行刑法及其修正案的规定,有期徒刑数罪并罚,最高刑期25年,执行期间,罪犯可以减刑、假释,存在实际执行的刑期较短的问题,此种刑罚程度与死刑相比较太轻。至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服刑人员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13年,存在同样的服刑年限过短问题。而终身监禁刑,长久剥夺罪犯的人身自由,罪犯被羁押,可以防止其人身危险性;长时间羁押,其刑罚程度虽然比不上死刑,但是长久剥夺人身自由也是非常痛苦的,其刑罚程度较之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与死刑最接近。被判处终身监禁的,原则上关押终生。个别减刑或者假释的,最低服刑期限需要由法律明确规定。另外,高铭暄教授在《略论中国刑法中的死刑替代措施》中主张的叁种方式中的严格无期徒刑就非常接近终身监禁制度。文章认为,终身监禁制度可以作为死刑的替代措施,在死刑废除过程中意义巨大,而且这也被国际上死刑废除的实践所证明。因而,我国有必要借鉴此一制度,并应用于死刑废除的实践中。第叁部分讨论了死刑废除后终身监禁刑的适用问题。我国死刑罪名现在保留了46个,应该针对不同罪名的特点,根据其所属领域,有无暴力性成分,在司法实践中经常适用与否,逐一分析各个罪名在废除死刑后的刑罚配置。文章认为,在废除死刑后,有两种情况:废除死刑,用其下一档刑罚处理,不需要增设终身监禁刑;废除死刑,同时增设终身监禁刑。这需要刑法总则、分则的系统立法。总则规定终身监禁制度,明晰其概念、实施条件、减刑假释、赦免的情形等。分则根据具体情形针对目前保留死刑的46个罪名逐一处理。总之,死刑废除是一个比较复杂的工程,它要考虑到经济、社会、法制、民众接受度等方方面面的问题,因而,在死刑废除过程中,讨论终身监禁刑的地位和意义,将我国目前保留的死刑或者废止,或者废止后增设终身监禁刑,既能够推进死刑废除工作,又不放纵犯罪;既取得良好的法治效果,又能够赢得民众的理解支持。希望在不久的将来,在中国全体法律人的共同努力下,死刑废除工作能够逐步落实,从而将延续数千年的残酷之刑罚真正之禁止。若如是,实人民之幸,亦法治之幸。(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7-10-12)
王君侠[10](2017)在《贪污贿赂犯罪死刑废除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社会的变迁发展,废除死刑越来越成为主流趋势。目前,大多数国家只是保留暴力性犯罪死刑,而贪污贿赂犯罪属于非暴力性犯罪死刑理应得到废除。我国也有部分学者提出了死刑废除理论,为废除死刑提供理论基础。同时非暴力性犯罪在法律方面、人权方面都显现出了适用死刑的不正当性,基于这些原因,阶段性废除贪污贿赂犯罪死刑适用,发挥死缓作用,以终身监禁制度部分替代死刑适用为日后我国死刑的废止奠定基础。(本文来源于《现代交际》期刊2017年16期)
死刑废除论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贝卡里亚被誉为"欧洲刑法之父",其主张的死刑废除论历来争议不断。近年来,废止死刑的呼声愈发高涨。在此背景下,对贝卡里亚死刑废除理论进行再审视,剖析其理论层面的不足和内容层面的缺陷,正视其产生的现实影响,将对正确看待死刑存废问题有所启发。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死刑废除论论文参考文献
[1].袁荃.评《论犯罪与刑罚》——兼死刑废除与否的中国式解读[J].法制与社会.2019
[2].刘朔邑.贝卡里亚死刑废除论的再审视[J].文化学刊.2019
[3].陈志珂.复仇型犯罪视角下中国死刑废除问题研究[J].时代报告.2019
[4].王长胜.论我国经济犯罪死刑废除的变迁[D].山东大学.2018
[5].秦华峥.贪污受贿罪死刑废除正当性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8
[6].熊建明.重读《论犯罪和刑罚》——从考察贝卡利亚与死刑废除理念间关联性切入[J].中山大学法律评论.2016
[7].王向丽.论毒品犯罪中特情引诱案件的死刑废除[D].云南大学.2017
[8].时延安.死刑、宪法与国家学说——论死刑废除的理论路径选择[J].环球法律评论.2017
[9].李志明.死刑废除趋势下的终身监禁刑适用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7
[10].王君侠.贪污贿赂犯罪死刑废除研究[J].现代交际.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