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护令制度论文-宋庆德

人身保护令制度论文-宋庆德

导读:本文包含了人身保护令制度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人身安全保护令,家庭暴力,人身保护令的实施

人身保护令制度论文文献综述

宋庆德[1](2019)在《关于家暴防治中人身保护令制度问题的完善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家庭暴力造成的恶性事件一直都有发生,据了解,女性受害人在众多的家庭暴力事件里占的比例最大,因此,为了预防和控制家庭暴力我国出台了相关专门的法律规定《反家庭暴力法》。在颁发的这些措施和政策里面,人身保护令制度是预防和控制家庭暴力最有力的一项制度。本文首先通过对比概述我国现行的一些人身保护令实施问题的实施情况;其次分析阐述关于防治家暴中人身保护令立法和实践上的问题和不足;最后总结提出进一步的改善建议。(本文来源于《河北农机》期刊2019年10期)

王克芳[2](2019)在《人身保护令执行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2016年《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人身保护令制度正式以立法的形式被确立。人身保护令是人民法院为家庭暴力受害者签发的、通过禁止或要求加害人实施一定行为来保障其人身安全的一种命令。迄今为止人身保护令制度已经运行了叁年,全国各地法院相继发出了多份人身保护令的裁定,在预防家庭暴力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作为人身保护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人身保护令的执行被视为发挥人身保护令有效性的关键环节。但是《反家庭暴力法》对人身保护令执行制度规定的十分粗陋,仅仅对执行措施、执行机构以及违反人身保护令的处罚进行了简单的规定,关于执行的其他制度并未提及。人身保护令具有其特殊性,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民事执行的相关制度是否适用于人身保护令的执行需要我们去思考。本文共分为四个章节进行论述:本文第一章对人身保护令的概念及性质、我国民事执行制度以及人身保护令的执行进行了概述,将人身保护令定位为一种独立的法律制度,属于法院作出的一种司法救济。并且将民事执行制度中的相关内容与人身保护令的执行相结合,探讨其在执行人身保护令的过程中,民事执行制度的相关内容是否适用于保护令的执行中。本文第二章分析了我国人身保护令执行的现状,探讨了执行人身保护令时仍然存在的问题。本文第叁章对域外人身保护令执行制度进行考察,以此来提出对我国的借鉴意义。笔者主要以美国及我国台湾地区为考察对象,考察了美国及我国台湾地区执行人身保护令的机构、执行方式以及相关的执行制度。本文第四章对美国及我国台湾地区民事保护令进行简要评价之后,落脚点在我国人身保护令执行的完善。笔者认为要使人身保护令能够得到有效执行,一是要增加专门的执行立法;二是要明确执行机构的责任;叁是要健全执行监督机制;四是要将违反人身保护令的行为纳入《刑法》的范畴。(本文来源于《甘肃政法学院》期刊2019-04-01)

葛云飞[3](2019)在《人身保护令核发制度的实证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自人身保护令制度施行,为众多家暴受害者提供了帮助。但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众多疑难,如人身保护令核发数量少、家暴举证难、核发标准不统一,导致相同案件由不同法官办理可能产生完全相反的结果。为深入探讨人身保护令核发方面存在的问题与如何改善,本文通过实证研究的方式发现问题与原因,并通过国内外相关法律的比较研究,有针对性的提出完善建议。正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简要论述人身保护令制度的起源发展,说明人身保护令成为各国保护受暴妇女免遭家暴最有效的法律措施。并阐述我国人身保护令制度的发展与成效,指出我国家暴受害者占比较大,且人身保护令核发情况不尽人意的现状。第二部分,主要围绕人身保护令的调查情况与统计分析。针对205份裁判文书,针对核发情况、申请事由、当事人情况、证据种类等通过图表等方式统计相关数据。并根据统计情况指出存在的问题同时加以分析,如人身保护令核发少,暂时保护令几乎被架空,人身保护令证据规则不明晰、核发标准不统一,法院存在对撤回人身保护令申请审核不够严谨等问题。第叁部分,介绍域外人身保护令核发制度的相关规定,并进行可移植性分析。美国与我国台湾地区关于人身保护令核发制度较为详尽,且在司法实践中取得较好的效果,对我国大陆地区有很好的借鉴意义。针对其家暴概念、人身保护令分类、审理与核发进行介绍,并通过分析,说明其部分法律规定及司法经验具有借鉴意义与可移植性。第四部分,提出完善人身保护令核发制度的具体建议。一是明晰人身保护令的立法目的与概念,解决家暴认定难题,如互殴情形的认定、精神伤害的认定等。二是厘清通常保护令与暂时保护令的关系,区分并扩大二者的救济范围,如增加未成年子女暂时监护权救济、经济性救济等。并且通过规定“申请通常保护令时,准予同时申请暂时保护令;申请暂时保护令的,即视为申请人已提出通常保护令的申请”来完善两者程序上的衔接。叁是完善人身保护令证据规则与核发要件。首先,可通过建立家暴验伤中心、将未成年人证言纳入调查取证范围,必要时采纳受虐妇女综合症专家证言等解决举证难题。其次,采用人身保护令区分证明标准。即通常保护令采用“优势证据规则”,而暂时保护令则采用“释明”原则。再次,借鉴域外关于人身保护令核发的主、客观要件作为参考。即主观上受暴人要产生合理恐惧,客观上存在现实的威胁,在司法裁判中对法官起到一定指引作用。四是在审理存在未成年人的人身保护令案件时应坚持未成年利益最大化为原则,应以准予核发为常态,慎重驳回人身保护令的申请。同时应核发特殊保护令,如核发暂时监护令、支付抚养费令等。五是针对撤回保护令申请的案件,应加强对撤回申请的审查,通过运用家庭危险评估量表,树立“不禁止反言”、“禁止调解、和解”等原则。(本文来源于《南京师范大学》期刊2019-02-01)

朱宁宁[4](2018)在《完善反家暴立法对分手暴力说“不”》一文中研究指出娱乐圈的放大镜作用,这次体现在了家暴上。先是男艺人蒋劲夫的外籍女友中浦悠花晒出多张脸部、身体淤青照。随后,蒋劲夫发文承认对女友施暴并道歉,称自己“这一个月一直在忏悔和悔恨中度过”,然后于11月28日在日本投案自首。几天后,12月2日,网上又曝出(本文来源于《法制日报》期刊2018-12-11)

詹慧[5](2018)在《《反家庭暴力法》中的人身保护令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反家庭暴力法》的颁布和实施,标志着人身保护令制度得到了立法确认。从此,我国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法律救济从事后延伸到了事前,家庭暴力也不再是公权力无法干涉的“家务事”。可以说,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在立法上的确立对于家庭暴力的防治和受害人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本文通过梳理家庭暴力和人身保护令等基础性概念、介绍美国及我国台湾地区反家庭暴力相关法律法规中人身保护令的规定、总结现行立法实施两年多以来出现的问题,从而为完善《反家庭暴力法》中人身保护令制度提出了建议。除第一章引言与第六章结论外,本文共分以下四个章节论述。第二章对家庭暴力及人身保护令制度进行了简要介绍。首先对家庭暴力的概念做了界定,进而分析了家庭暴力的不同种类及其特征,然后追溯了人身保护令的由来和发展,并对其概念和性质作了简要分析,最后,阐释了人身保护令在反家庭暴力中的独特价值功能。第叁章在介绍美国及我国台湾地区反家庭暴力相关立法中的人身保护令制度的基础上,分析人身保护令规定的共性以及对完善我国人身保护令制度的启示。本文选取美国及我国台湾地区,从人身保护令制度的申请、种类、救济措施、违反的责任承担等方面,对其现行规定作了详细介绍,进而总结出人身保护令立法的先进经验。第四章首先梳理了我国现行关于人身保护令的规定,然后通过典型的司法案例分析实践的情况,最后指出现行立法的不足。第五章针对上一章指出的不足,试图从实体、程序和配套制度叁个方面对我国反家庭暴力人身保护令制度的完善提出了建议。(本文来源于《北方工业大学》期刊2018-05-30)

陈金阳[6](2018)在《我国人身保护令制度相关理论问题探讨》一文中研究指出家庭暴力在世界范围内受到广泛的关注,近几年来,我国家庭暴力事件不断发生,并且越来越严重,因此,家庭暴力成为了我们应该迫切解决的问题。我国首部《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为防治家暴提供了有力切实的法律依据和保障,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成为防治家暴不可缺少的一项制度。笔者从我国首部《反家庭暴力法》入手,点出该部法律中人身安全保护令在反对家庭暴力中的相关理论问题,并作出相关探讨。(本文来源于《东西南北》期刊2018年08期)

王海燕[7](2017)在《我国反家庭暴力法之人身保护令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的颁布实施,对于遏制家庭暴力这一社会陋习,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健康和谐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该法在立法过程中充分借鉴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等相关国家地区的有益经验,特别是引入了人身保护令制度,使这一令状独立成章,不依附于其它民事诉讼存在,对于保护家庭暴力案件中受害方的权益不受侵害发挥了非常积极的作用。但从全国各地基层法院司法实践运用来看,这一制度还是存在着一些问题,比如在证据规则及证据采纳方面规定不明,保护令状的种类过于单一,无法适应纷繁复杂的家庭暴力案件,法院、公安机关等在人身保护令的执行阶段权责不明,对于人身保护令的责任承担方面也规定地过于笼统,且未引入刑事保护令制度等等。基于上述考虑,本文较为详细地探讨了一些改进和完善的措施建议,希望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不断深入推进,人身保护令制度能够在司法实践中切实发挥其作用,预防和减少家庭暴力案件,不断净化社会环境,让整个社会远离家庭暴力。(本文来源于《兰州大学》期刊2017-10-01)

黄慧敏[8](2017)在《我国人身保护令制度之审思》一文中研究指出人身保护令制度是我国家庭暴力防治制度中的后起之秀,本文通过对《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一周年人身保护令制度的执行现状进行数据分析,发现人身保护令制度的实施并不能使家庭暴力事件的数量大幅减少,且存在保护令执行率低下的现象。本文从婚姻家庭立法的角度分析我国人身保护令收效不高的原因,最后得出人身保护令立法应该回归家庭本位的结论。(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7年19期)

张琳琳[9](2017)在《美国联邦人身保护令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人身保护令(Habeas corpus)是由法院签发,将被羁押者带到法庭审查羁押行为的合法性,是普通法古老的权利令状。在普通法国家人身保护令被誉为“大自由令状”。虽然是一种古老的令状,但是人身保护令并没有随着时间的流逝而成为法律化石。直到今天,不仅是在英美法国家,而且在世界上绝大多数追求民主和法治的国家都确立了这一制度,人身保护令仍然是自由的使者。1992年联合国人权委员会也曾作出决议,号召世界各国普遍采用这一制度。本文主要选取19世纪60年代为时间节点,介绍联邦人身保护令在之后的发展中所面临的各种挑战。既包括立法、司法方面的,也包括行政权力所作出的回应,更是体现出各种权力之间的博弈。第一部分是对美国联邦人身保护令基本的介绍。首先介绍了人身保护令这一古老的制度起源于英国,然后随着海外殖民传播到美国。其次介绍了其思想基础,主要有自由主义思想和正当法律程序理念。最后简要介绍了美国联邦人身保护令的适用,包括对象、申请的方式和法院的处理结果等,以及简要说明其在发展过程中面临很多挑战。第二部分是19世纪60年代后对美国联邦人身保护令的中止,主要集中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前。包括南北战争时期林肯中止人身保护令以及第二次世界大战时期夏威夷中止人身保护令。这两次都是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停止其使用,也是这段期间内仅有的两次。林肯中止人身保护令时,虽遭到坦尼大法官的反对,但是总体来说,为了战争的胜利行政权力居于更重要的位置。但是在战争结束以后的米丽根案件中,法院又开始重新发挥其作用,作出与梅丽曼案件不同的判决,维护司法秩序。第叁部分介绍了通过立法以及判例的形式对美国联邦人身保护令的限制。主要分为叁个阶段。第一阶段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到1976年之前,这是联邦人身保护令的大发展时期,因此对其限制较少,主要集中在程序缺陷规则,包括穷尽救济规则和狭义的程序缺陷规则。穷尽救济规则,是指申请人没有用尽所在州的救济措施,向联邦法院提起人身保护令请求时不能得到支持。狭义的程序性缺陷,是指当州法院清楚地审查其申诉并明确表示其判决依据程序性条款时,联邦法院将不能审查根据州法律程序上违约的权利要求。最后也介绍了这一时期影响其发展的主要因素。这一阶段主要处于沃伦法院时期,在声势浩大的民权运动和自由主义思潮的影响下,法院也采取更为开明的态度,致力于维护公民权利,使联邦人身保护令获得了极大的发展。但是到后期也受到了很多的批评,主要有泛滥、缺乏终局性和摩擦。第二个阶段是1976年之后到“9·11”事件前,首先介绍了叁个案件,都以判例的形式在一定范围内缩小了联邦人身保护令的适用。斯通诉鲍威尔案,使如果已经被州法院提供了完整和公平的主张第四修正案的机会的申请人,无法再以非法搜查和扣押为由提出联邦人身保护令申请。温赖特诉塞克斯,如果申请人没有在州的审判中提出“同时期反对规则”,则不能以其米兰达权利受损为由申请联邦人身保护令。萨姆纳诉玛塔案,使联邦人身保护令的申请人在某些情况下负担特定的证明责任。其次是里根政府的改革建议。有学者认为如果将其应用到州刑事犯罪的起诉中,将会对联邦宪法的实施造成巨大的影响,刑事司法系统的结构也会受到改变。但是最终并没有获得通过。再次是1966年《反恐和有效死刑执行法》,其一系列规定令州囚犯获得联邦人身保护令救济而重获自由的希望变得愈加渺茫。最后,介绍这一阶段主要是处于伦奎斯特法院时期,在政治右倾化的影响下,法院也开始转向保守主义,对公民的权利持收缩的态度。所以逐渐限制联邦人身保护令的发展,逐渐缩小其适用范围。第叁个阶段是“9·11事件”以后,在反恐的背景下,首先是哈姆迪诉拉姆斯菲尔德案,强调了本国公民在反恐战争中也可以作为“敌方战斗人员”对待。虽然不能与美国宪法所规定的权利相当,但是法院也提出应该为囚犯们提供律师帮助,提供军事司法途径,当事人也有权利获得程序性的保障。在拉苏尔诉布什案中,最高法院裁决在境外的美军基地被监禁的外国人同样拥有向美国法院申请联邦人身保护令的权利,这是在人身保护令的发展中的经典案例。这个案件的裁决引起政府的不满,在社会上也有很多质疑,体现了法院在维护人权方面所作出的努力。最后一部分是2006年通过了《美国军事委员会法案》,是政府在不满法院判决的情况下,极力推动国会通过制定法案的形式来抵消法院的判决。这些都是因为“9·11事件”以后,维护国家安全的呼声日益高涨,受到反恐的压力,法院在平衡反恐和维护人权方面与政府的博弈。最后,在文章的结语部分,指出虽然联邦人身保护令在发展过程中有过灰暗时期,但是其核心价值一直是受到肯定的。联邦人身保护令发展的过程也体现了以司法和行政权力为主的,包括立法权叁者之间的博弈。(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7-06-09)

鲁瀚阳[10](2016)在《试论人身保护令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适用——以实际案例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被规定于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第四章,该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法律颁布时间较短,因此,此类案件的法律适用及认定标准均尚未形成统一的审理意见。与此同时,基于家庭暴力侵害健康权案件的社会影响恶劣、公众关注度高、人身依附性强的特点,此类案件的审理较于其他民事案件应更为严肃、谨慎,以维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使每个公民都远离家庭暴力的阴霾。(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6年36期)

人身保护令制度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2016年《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人身保护令制度正式以立法的形式被确立。人身保护令是人民法院为家庭暴力受害者签发的、通过禁止或要求加害人实施一定行为来保障其人身安全的一种命令。迄今为止人身保护令制度已经运行了叁年,全国各地法院相继发出了多份人身保护令的裁定,在预防家庭暴力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作为人身保护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人身保护令的执行被视为发挥人身保护令有效性的关键环节。但是《反家庭暴力法》对人身保护令执行制度规定的十分粗陋,仅仅对执行措施、执行机构以及违反人身保护令的处罚进行了简单的规定,关于执行的其他制度并未提及。人身保护令具有其特殊性,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民事执行的相关制度是否适用于人身保护令的执行需要我们去思考。本文共分为四个章节进行论述:本文第一章对人身保护令的概念及性质、我国民事执行制度以及人身保护令的执行进行了概述,将人身保护令定位为一种独立的法律制度,属于法院作出的一种司法救济。并且将民事执行制度中的相关内容与人身保护令的执行相结合,探讨其在执行人身保护令的过程中,民事执行制度的相关内容是否适用于保护令的执行中。本文第二章分析了我国人身保护令执行的现状,探讨了执行人身保护令时仍然存在的问题。本文第叁章对域外人身保护令执行制度进行考察,以此来提出对我国的借鉴意义。笔者主要以美国及我国台湾地区为考察对象,考察了美国及我国台湾地区执行人身保护令的机构、执行方式以及相关的执行制度。本文第四章对美国及我国台湾地区民事保护令进行简要评价之后,落脚点在我国人身保护令执行的完善。笔者认为要使人身保护令能够得到有效执行,一是要增加专门的执行立法;二是要明确执行机构的责任;叁是要健全执行监督机制;四是要将违反人身保护令的行为纳入《刑法》的范畴。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人身保护令制度论文参考文献

[1].宋庆德.关于家暴防治中人身保护令制度问题的完善研究[J].河北农机.2019

[2].王克芳.人身保护令执行制度研究[D].甘肃政法学院.2019

[3].葛云飞.人身保护令核发制度的实证研究[D].南京师范大学.2019

[4].朱宁宁.完善反家暴立法对分手暴力说“不”[N].法制日报.2018

[5].詹慧.《反家庭暴力法》中的人身保护令制度研究[D].北方工业大学.2018

[6].陈金阳.我国人身保护令制度相关理论问题探讨[J].东西南北.2018

[7].王海燕.我国反家庭暴力法之人身保护令制度研究[D].兰州大学.2017

[8].黄慧敏.我国人身保护令制度之审思[J].法制与社会.2017

[9].张琳琳.美国联邦人身保护令制度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7

[10].鲁瀚阳.试论人身保护令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适用——以实际案例为视角[J].法制与社会.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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