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虚假不实广告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厂房设备,预包装食品,办案机关,销售活动,丰德,食品加工,板块,一审判决,营业执照,违法事实
虚假不实广告论文文献综述
高建州,赵俊[1](2019)在《厂房设备不实宣传属于虚假广告吗?》一文中研究指出案 情当事人北京聚丰德商贸有限公司从事预包装食品销售活动,在京东及天猫开设了巴灵猴食品旗舰店,主要经营巴灵猴牌食品。2016年7月8日至2017年7月5日,当事人在巴灵猴食品旗舰店产品页面下方设置了“标准化厂房”和“精挑细选层层把关”两个板块。(本文来源于《中国市场监管报》期刊2019-01-22)
廖丹伶[2](2009)在《两岸虚假不实广告代言人民事法律责任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自由竞争市场体制里,广告是拓展市场力量的一种手段,因此各国政府对于商品广告的规范都有基本的规定,例如中国大陆《广告法》第四、第五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和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方法、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中国台湾地区虽然没有单一的广告法规体系,然对于商品广告的规范多散见于各类法规,例如《广播电视法》第二条规定“广告乃指广播、电视或播放录影内容为推广宣传商品、观念或服务”;《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条“事业不得在商品或其广告上,或以其他使公众得知之方法,对于商品之价格、数量、品质、内容.等为虚伪不实或引人错误之表示或表征”;《消费者保护法》第二十条“企业经营者应确保广告内容之真实,其对消费者所负之义务不得低于广告之内容”;《医疗法》第八十四条规定“非医疗机构不得为医疗广告”;其他诸如《药事法》、《化妆品卫生管理条例》、《食品卫生管理法》等等。然而随着广告手法的不断创新,光只是单纯被动地展示商品特性的宣传方式已经不能满足商品推广的效应。为了加强消费者对商品的互动,吸引消费者的目光,刺激消费者的购买欲望,近年来企业或广告主多半选择花大钱聘请名人或明星为商品代言宣传,冀望以名人或明星的知名度与影响力为商品提供更强而有力的宣传。但是越来越多的消费争议显示许多虽然名人或明星多半是以扮演者的角色来推广商品,依照广告商或企业的要求在广告中扮演商品的推销者,但却轻忽了自身的知名度对消费者购买态度的影响力,甚或在经纪公司要求下或金钱私欲满足心理下推销广告商品,完全不管广告内容是否引人误解、真实无欺,因而引发广告代言的消费纠纷,中国大陆与中国台湾地区现实案例几乎对名人或明星缺乏法令规范,故让人不能不去深思,难道为商品代言的名人或明星不用为其宣传的虚假不实广告负上任何民事法律责任吗?因此,本文研究目的如下:一、了解广告代言人在虚假不实广告行为中的角色界定与民事法律地位。二、了解在现行民事法制中广告代言人与虚假不实广告行为所为之规定与规范。叁、比较两岸民事法令对于广告代言人之虚假不实广告行为的司法实践与个案分析,由此找出两岸在法律保护上的不足之处。四、从现行民事法律体制出发提供两岸法令对于建置广告代言人责任制度的建议。(本文来源于《中国政法大学》期刊2009-10-01)
周艳辉[3](2009)在《重塑电视购物诚信迫在眉睫》一文中研究指出时下,只要打开电视,各种电视购物广告铺天盖地。各类产品直销让人眼花缭乱。电视购物被称为继零售、超市之后的“第叁次销售革命”。对于不少消费者来说,足不出户就能买到自己喜爱的商品,是他们梦寐以求的生活方式。电视购物这一形式的出现确实满足了这一需求。然而,随着(本文来源于《消费日报》期刊2009-05-26)
胡新桥本报通讯员,高峰[4](2008)在《分类信息咋成“谎言大全”》一文中研究指出简陋的家电维修部,变成“空调中心”;小小咨询公司号称是可追讨债务、调查婚外情的“全国调查联盟”;近似妄想地承诺“万元投入,年利最低12万以上”;非金融机构却称“空卡可放大2至10倍信用提现”。这种种违规现象,出自分类广告。近日,湖(本文来源于《法制日报》期刊2008-04-28)
虚假不实广告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在自由竞争市场体制里,广告是拓展市场力量的一种手段,因此各国政府对于商品广告的规范都有基本的规定,例如中国大陆《广告法》第四、第五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和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方法、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中国台湾地区虽然没有单一的广告法规体系,然对于商品广告的规范多散见于各类法规,例如《广播电视法》第二条规定“广告乃指广播、电视或播放录影内容为推广宣传商品、观念或服务”;《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条“事业不得在商品或其广告上,或以其他使公众得知之方法,对于商品之价格、数量、品质、内容.等为虚伪不实或引人错误之表示或表征”;《消费者保护法》第二十条“企业经营者应确保广告内容之真实,其对消费者所负之义务不得低于广告之内容”;《医疗法》第八十四条规定“非医疗机构不得为医疗广告”;其他诸如《药事法》、《化妆品卫生管理条例》、《食品卫生管理法》等等。然而随着广告手法的不断创新,光只是单纯被动地展示商品特性的宣传方式已经不能满足商品推广的效应。为了加强消费者对商品的互动,吸引消费者的目光,刺激消费者的购买欲望,近年来企业或广告主多半选择花大钱聘请名人或明星为商品代言宣传,冀望以名人或明星的知名度与影响力为商品提供更强而有力的宣传。但是越来越多的消费争议显示许多虽然名人或明星多半是以扮演者的角色来推广商品,依照广告商或企业的要求在广告中扮演商品的推销者,但却轻忽了自身的知名度对消费者购买态度的影响力,甚或在经纪公司要求下或金钱私欲满足心理下推销广告商品,完全不管广告内容是否引人误解、真实无欺,因而引发广告代言的消费纠纷,中国大陆与中国台湾地区现实案例几乎对名人或明星缺乏法令规范,故让人不能不去深思,难道为商品代言的名人或明星不用为其宣传的虚假不实广告负上任何民事法律责任吗?因此,本文研究目的如下:一、了解广告代言人在虚假不实广告行为中的角色界定与民事法律地位。二、了解在现行民事法制中广告代言人与虚假不实广告行为所为之规定与规范。叁、比较两岸民事法令对于广告代言人之虚假不实广告行为的司法实践与个案分析,由此找出两岸在法律保护上的不足之处。四、从现行民事法律体制出发提供两岸法令对于建置广告代言人责任制度的建议。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虚假不实广告论文参考文献
[1].高建州,赵俊.厂房设备不实宣传属于虚假广告吗?[N].中国市场监管报.2019
[2].廖丹伶.两岸虚假不实广告代言人民事法律责任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09
[3].周艳辉.重塑电视购物诚信迫在眉睫[N].消费日报.2009
[4].胡新桥本报通讯员,高峰.分类信息咋成“谎言大全”[N].法制日报.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