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富最大化理论论文-曹致玮

财富最大化理论论文-曹致玮

导读:本文包含了财富最大化理论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波斯纳,功利主义,财富最大化,经济分析法学

财富最大化理论论文文献综述

曹致玮[1](2019)在《论波斯纳“财富最大化”理论渊源》一文中研究指出《正义/司法的经济学》是波斯纳财富最大化理论的起点,波斯纳基于自己的知识框架,分析了社会主要制度,即政治构成以及主要的经济和社会安排,并将经济分析应用于法律,提出了着名的"财富最大化理论"。在《正义/司法的经济学》中,波斯纳通过对非市场行为的经济分析形成了他的法经济理论,这种理论的形成与发展与边沁对布莱克斯东理论的批判密不可分。波斯纳通过论述边沁对布莱克斯东的厌恶来解释边沁的理论,随后,就对其进行了批判,进而为自己的"财富最大化理论"提供了正当性的基础。(本文来源于《现代交际》期刊2019年13期)

刘荣荣[2](2018)在《波斯纳财富最大化理论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波斯纳是20世纪最杰出的法经济学家之一,他的一生都致力于法经济学问题的研究。波斯纳在继承科斯“成本费用”的基础上,发展其财富最大化理论,不仅引起了研究方法的改变,而且对学界产生了重大的影响。他所写的《法律的经济分析》,将法律的经济分析的方法适用到法律的各个领域,引发了很多的巨大的讨论,招致了很多的批判,但是与此同时也使法经济学的方法得到广泛的应用。波斯纳对财富最大化理论的论述采用了多个维度,修正了新古典经济学的相关理论,更具有先进性。但是波斯纳对财富、效率的片面性的追求也是现实存在的,显得不那么容易被法学界所接受。对波斯纳理论的评价呈现两极的特点,但是我认为争论理论的“优越性”太过于绝对,最重要的是认识问题,通过阅读波斯纳对该理论的论述可以获取一种分析法律问题的新角度和方法。同时财富最大化理论也是动态发展的,在很多学者的批判之下,间接地促进了法律经济分析方法的研究和理论的不断修正。本文主要包括以下叁个部分:第一部分,论述波斯纳财富最大化理论的渊源。渊源是最大化理论形成的历史和理论背景,是论述的基础。财富最大化的理论最早可以追溯到制度经济学,在芝加哥学派的努力下进一步发展。而波斯纳是芝加哥学派中最具有代表性的人物,同时贝克尔和科斯对他影响最大。在财富最大化理论形成的初期,遭至了与功利主义相同的批判。为了与功利主义做出区分,他主要的方式是加强对“财富”、“效率”、“市场”的论述,目的是为了构建财富最大化理论的伦理学基础。第二部分,财富最大化理论的完善。财富最大化理论以古典经济学为依托,波斯纳引入了行为经济学的相关理论。在行为经济学与法经济学的碰撞之下,波斯纳主要从“理性预设和自利性”、“效用最大化”、“稳定偏好”、“充分的信息处理能力”四个维度,完善和发展了财富最大化理论。第叁部分,论述了在财富最大化理论的角度之下波斯纳对法律解释的理解。该部分涉及到波斯纳对法律客观性的结构以及对于法律解释的运用问题。波斯纳提出了要用科学的方法去进行法律解释,要“超越法律”,要“祛魅”。在论述到法律解释时,波斯纳提到成文法和普通法的区别。在“超越法律”中,提出了“向前看”与“向后看”的方法,即采用财富最大化的理论将公平、正义等抽象量化为具体的“财富”。在“祛魅”中提到了“借助科学的方法解决道德的两难问题”。(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8-03-13)

李海英,毕晓方,李双海[3](2017)在《现代企业“股东财富最大化”理财目标解构:基于契约理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具体准确地描述和解析理财目标对财务管理理论和实务发展均具有重要意义。目前对于什么是合理的理财目标,仍存在多种理论观点,尤其是很多人对"股东财富最大化"理财目标仍存在诸多的误解。本文首先依据企业契约理论,按照经济学的分析逻辑,在分析企业参与者投入要素特性的基础上,按照"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尽量对应的原则,解析了"股东财富最大化"理财目标选择的经济学必然性,以及该理财目标与法律等相关制度环境的逻辑一致性。其次,将该目标放入企业制度变迁过程中,探讨企业制度变迁的冲击以及目标本身的修正和适用性。最后,分析了在当前制度环境下,与其他理财目标相比,"股东财富最大化"理财目标的合理性。(本文来源于《财务研究》期刊2017年02期)

杨亚辉[4](2012)在《波斯纳财富最大化理论的局限性及评价》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对波斯纳学说研究已呈现出一些成果,其中对波斯纳的财富最大化理论,不少学者提出了质疑。文章首先对波斯纳财富最多化理论的局限性分别进行了阐述,其次列举了中外法学家对波斯纳财富最大化理论的争议。对该理论批判性的意见和质疑发人深思,同时本文也提出了波斯纳财富最大化理论的可取之处。(本文来源于《改革与开放》期刊2012年10期)

陈长明[5](2012)在《波斯纳“财富最大化”理论对我国的启示》一文中研究指出法律经济学是法学和经济学的交叉学科,波斯纳作为法律经济学的集大成者提出了“财富最大化”理论,作为20世纪70年代以来最为杰出的法律经济学家之一,波斯纳不仅拥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更难能可贵的是其还拥有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波斯纳在法院工作的经历使其理论不再只是简单的理论,更多反映出法学在实然社会中的状态,波斯法律经济学正是其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结晶,研究其理论的最终目的是为指导社会司法的实践。我国司法建设叁十多年来面临不少挑战,而波斯纳的法律经济学则为我们提供了独特的经济分析视角,去研究解决改革开放的市场经济中的司法困境,这是一种值得研究的课题。探析波斯纳法律经济学的理论来源,主要通过分析其提出的“财富最大化理论”,全面理解法律经济学的精髓,在批判中去伪存真,提炼出有益于当前我国法治建设的优秀成果。文章探析波斯纳法律经济学形成的各种条件,从最初的功利主义法学派的理论中闪出的经济因素的火花,再到制度经济学的发展为法律经济学的发展创造了制度上的技术支撑,直到以科斯为代表的新制度经济学的出现,革命性的提出了交易--成本的理论,为波斯纳财富最大化理论的提出提供了极大的方便。“财富最大化”原则上是指,将权利初始授予给那些可能最珍视这些权利的人,从而使交易成本最小化。可见,财富最大化理论所追求的是能够使资源利用达到最佳效果,它强调的是法律应保障人们对利益的追求,使法律有利于社会资源有效的配置,而法律的作用在于为实现这种资源的最佳配置提供制度性保障,使资源能够在最珍视者那里实现财富利益的最大化。波斯纳的财富最大化理论突破了传统法学家研究的藩篱,提出用成本--效益的经济分析方法研究法律问题的新视野,但他仅仅从经济学的路径去论证财富最大化理论的合理性,而忽略政治学、社会学、历史学等对法律价值多样性的现实存在。从而使波斯纳财富最大化理论招致的批判也就不可避免,财富最大化理论固然有其自身的缺陷以及所面临现实社会所出现的危机,但这并不能掩盖财富最大化理论的优势和价值。尤其在具体法律制度中的实践更加能够证明财富最大化理论有其独特的存在价值,我国的法治建设还不完善,更应怀着开放的心态,批判的接受波斯纳财富最大化理论中的优秀品质,期待能够汲取波斯纳法律经济学的精髓,为市场济环境下的中国法治建设提供些许启迪。(本文来源于《西南大学》期刊2012-04-20)

苏炳林[6](2011)在《法律的经济学分析之基石:波斯纳的财富最大化理论》一文中研究指出自20世纪70年代,波斯纳发表其着作《法律的经济分析》以来,经济学分析方法在法学界影响越来越大,其开阔了法学的思维视野,为法学的研究提供了崭新的思路。但与此同时,关于法律的经济学分析之争议也愈演愈烈,特别是针对波斯纳的财富最大化理论。如此,重新检视波斯纳的财富最大化理论对于理解法律的经济学分析便有了深刻的意义。波斯纳的财富最大化理论承载了法律的经济学分析的价值,奠定了法律的经济分析的基础,很多学者都倾心研究,并作出了很多的贡献。经过这些学者多年的刻苦专研,取得了诸多研究成果,但对相关问题的研究尚有许多争议及不足之处,特别是对波斯纳财富最大化理论的评论问题,不同的学者给出了截然相反的回答,波斯纳的财富最大化理论是如何贯彻到其整个法律的经济分析中去的,又应该怎么样来评价这一理论始终是绕不过去而又至今为止依然争议不断的。本文的写作就是为了回答这些问题除引言和结语外,本文分为四个部分:本文的第一部分:波斯纳之前的法律分析方法的局限。这是一个前提性的描述,正是因为以前的法律分析方法存在缺陷,法律的经济分析才得以可能,波斯纳的财富最大化理论才有立足之地。这一部分分为两个部分,首先是对法律的经济学分析之前传统法律分析方法的局限,分别介绍了传统叁大法学流派存在的局限性,引出对法律的经济分析的探讨。第二部分则通过检视以往的法律的经济分析存在的局限,而转入到对以财富最大化理论为追求的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之中。本文的第二部分:波斯纳的财富最大化理论。这一部分通过论述财富最大化的理论基础以及它的含义刻画什么是财富最大化理论,在此基础上回答了波斯纳的财富最大化理论是如何克服以往的法律的经济分析的局限的。通过这样的论述,有助于加强对财富最大化的理解以及理解其在法律的经济分析之中的重要性,为下文具体论述财富最大化作为法律的经济分析之基石做铺垫。本文的第叁部分:财富最大化理论:法律的经济分析之基石。这一部分紧紧围绕着财富最大化的这一重要地位展开。通过论述法律的经济分析是如何围绕着财富最大化理论展开的,而明白财富最大化理论在整个法律的经济分析中的地位,又通过其取得的成果展示了财富最大化理论是如何为法律的经济分析做出贡献的。本文的第四部分:对财富最大化理论批判的批判及辩护。财富最大化理论广遭批评,被很多人质疑。这一部分从叁方面做出了回应。首先是对财富最大化理论一般的简单批判做出回应,接下来重点回答了财富最大化与功利主义之间的差异,并分析了波斯纳与科斯之间的异同。通过以上的分析,更进一步了解财富最大化理论,划清与某些标签的联系,为财富最大化理论辩护到底。(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1-03-31)

刘昌胜,汤湘希[7](2010)在《会计信息产权配置理论:财富最大化假说》一文中研究指出会计信息产权配置应包含两个部分,即会计信息产权配置制度与配置属性,其目标应为合约各方的财富最大化。合约各方为实现自身财富最大化的努力,导致了会计信息属性配置的变动,并导致了合约方数量和地理距离的变化,从而产生了内生的交易费用约束。这一约束最优化的财富最大化假说,能将相关研究整合到一个统一的分析框架中,并能为制度变迁与会计信息属性配置的均衡量变动提供一个内在逻辑一致的理论解释。(本文来源于《管理世界》期刊2010年01期)

王妤[8](2009)在《评析波斯纳财富最大化理论》一文中研究指出查理德.A.波斯纳是20世纪70年代以来最为杰出的法律经济学家之一。他将人们从相互自愿的交易中各自获得利益的简明经济理论和与经济效率有关的市场经济原理应用于法律制度和法学理论研究,为法律经济学的研究奠定了理论基础,从而对法学一般理论的发展作出贡献。作为经济分析法学在当代的集大成者,波斯纳运用“科斯定理”来解释所有的法律现象。他运用经济学来解释非市场行为的路径就是将其视为虚拟的市场行为,然后运用“科斯定理”来重新界定法律的权利义务配置。他把经济分析法学作为一种规范性的理论,并指出其规范性目标就是要追求法律制度的效率,以实现社会的财富最大化。即社会资源的有限性要求将权利分配给最珍惜这个权利的人,只有如此社会福利才能得到最大程度的增长。社会财富的增长是如此值得期待,因而衡量一项法律制度的唯一标准就是这项法律制度能否实现以最低的成本达致最大的经济效果。为了研究波斯纳的法学思想,本文从财富最大化理论的进路出发,以此探寻出更多有益的启发。本文第一部分首先集中分析波斯纳的财富最大化观。效率、效用、最大化等经济学概念不仅可以用来讨论法律领域中非常特殊的问题,而且为法律的运行提供了一种可以达到的目的。波斯纳对财富最大化的思考一直没有停止,他试图突破传统功利主义的束缚,为法律确立一个更为广泛的效率体系,实现资源的最优化配置。第二部分主要以中外法学家对财富最大化理论的评价,来体现财富最大化理论所存在的利弊。本文最后一部分是财富最大化理论与我国法治改革相结合的一点思考,包括财富最大化理论对我国法制建设的借鉴意义以及它存在的局限性,希望能够为推进适合我国国情的效率化进路抛砖引玉,找到法治建设的有效进路之一。(本文来源于《重庆大学》期刊2009-04-01)

王烨[9](2008)在《波斯纳的“财富最大化”理论述评》一文中研究指出经济分析法学是法学和经济学的交叉学科,作为经济分析法学在当代的集大成者,波斯纳借助“科斯定理”提出了“财富最大化”理论,即社会资源的有限性要求将权利分配给最珍惜这个权利的人,只有如此社会福利才能得到最大程度的增长。社会财富的增长是如此值得期待,因而衡量一项法律制度的唯一标准就是这项法律制度能否实现以最低的成本达致最大的经济效果。基于对市场行为的信任,波斯纳将“财富最大化”理论广泛运用到对法律现象的解释和法律制度的重构当中,法律的多重价值被效率价值全面替代了。经济分析的方法粉碎了传统法学理论的价值基础,“财富最大化”理论也因此遭到广泛的批评。为了维护自己的理论,波斯纳从多角度证明自己理论的合理性。“财富最大化”理论是波斯纳的实用主义法学观、古典自由主义经济观和功利主义方法论的具体体现,是法律的效率价值的重要体现,它的存在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将它的解释能力肆意扩大也会造成负面效果,即社会达尔文倾向的出现、法律的稳定性和权威性的消失、自由市场的条件下对“市场失灵”的放任。本文认为应辩证地看待“财富最大化”理论的合理性与局限性,利用好其对经济发展的促进意义,同时又将它的消极影响降到最低。为了实现“财富”价值与其他社会价值的共存,解决该理论在道德上的可指摘性,笔者尝试对“财富最大化”理论的逻辑起点、适用范围、价值基础做一些改动与限制。(本文来源于《南京师范大学》期刊2008-06-30)

王斌[10](2008)在《论波斯纳法律经济分析的理论基础》一文中研究指出经济分析是波斯纳在研究法律时最常用的方法。为了给这种方法奠定一个坚实的基础,同时也为了避免人们把法律的经济分析和功利主义联系在一起,波斯纳提出了“财富最大化”理论,并试图论证财富最大化可以为法律的经济分析提供一个坚实的伦理学基础。本文以波斯纳的法经济学思想为出发点,着重分析他的财富最大化理论。文章重点在于分析波斯纳财富最大化理论的来龙去脉,以及他如何在批判功利主义的基础上确立起财富最大化理论,并利用财富最大化来论证法律的正当性。波斯纳在《法律的经济分析》中,初步提出了财富最大化理论,而财富最大化理论成熟的标志是《司法/正义的经济学》的出版。在系统阐述财富最大化理论的过程中,波斯纳对功利主义存在的弊端进行了批判。批判主要集中在效用度量的困难性和功利主义原则的抽象性这两个方面。波斯纳批判功利主义的目的是为了避免人们把法律的经济分析认为是功利主义的,这是其一;其二,波斯纳试图用“财富最大化”来代替功利主义的“效用最大化”,以建立自己财富最大化理论。“财富最大化”是指将行为目的内容严格限制在以自愿支付为基础的货币数量之上,法律约束和保证下个体行为的主要目的是实现拥有货币量的最大化,进而实现社会总货币量的最大化。财富最大化理论与波斯纳的效率观之间存在密切的关系。波斯纳所持的是卡尔多-希克斯意义上的效率观。这种效率观的核心内容是:如果资源配置的改变使一些人的财富增加而同时使另外一些人的财富减少,那么只要增加的财富超过减少的财富,就可以认为这种改变使社会财富总体实现了增值,这种改变就是有效率的。可见,卡尔多-希克斯意义上的效率观意味着社会总体财富的增值,而效率的最大化必然会导致社会财富的最大化。波斯纳通过“财富”与“效用”的比较最终确立了财富最大化理论。这种理论强调法律应顺应人对利益的追求,强调法律应有利于社会资源配置的效率,从而促进社会财富的增加;如果权利赋予的成本过高抑制效率,那么权利就应该赋予最珍视它的人手中。传统法学理论认为,法律的首要价值标准是正义,法律是正义的化身,正义是法律存在的基础。波斯纳赋予了正义第二种含义——效率,而效率的最大化就是财富的最大化,那么财富最大化就确立了评判法律正当与否的基础地位。波斯纳通过两方面的论证来强化这种观点。一是财富最大化与分配正义和校正正义具有兼容性;二是普通法追求效率具有现实性。但是,波斯纳却把财富最大化作为评判法律正当与否的惟一标准,这使得波斯纳陷入了与功利主义相似的窘困境地。法律价值具有多元化特征,在不同的情况和场合下,需要对不同的价值进行取舍。但是,没有哪一个价值能够适用任何情况和场合,而财富最大化只不过是众多法律价值中的一个。所以,财富最大化至多只能是法律之所以正当的基础之一,而不是惟一基础。这种单面向的思维直接导致了波斯纳基础主义努力的失败。波斯纳的财富最大化理论为传统法学家研究法律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但是,他单单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论证财富最大化理论,却忽视了法律与政治学、社会学、历史学等学科同样具有紧密的联系。波斯纳为法律研究打开了一个新的视角却关闭了其它所有的视角。虽然,财富最大化理论具有自身独特的优势,但是窄化的视角使它又被关进经济学的“囚笼”。同时,财富最大化理论与功利主义存在着明显的不同,并且在某些方面,财富最大化理论比功利主义更具有优势。无论二者之间谁更有伦理学上的优势,谁更能为法经济学提供一个坚实的伦理学基础,但是二者之间的差异是很明显的。所以,不能简单认为,财富最大化理论是另一种形式的功利主义。经济分析法学崛起于美国,而美国属于典型的英美法系国家。英美法系具有以判例法为主、承认法官造法的鲜明特征。英美法系的法官可以依据一些基本原理和基本原则制定新法和修改旧法。这样财富最大化理论指导法官审判就成为可能。但是,中国属于大陆法系国家,而大陆法系以制定法为主、拒绝法官造法的鲜明特征制约了财富最大化理论在我国的适用。同时,我国目前面临的问题是如何在保证效率的前提下,实现社会的公平,而财富最大化理论以效率为惟一视角来关照社会,排斥其它价值在国家政策和法律制度方面的评判和指导作用。这种窄化的思维方式很容易造成对个人权利的忽视,导致对社会公平的背离,最终会造成社会秩序处于一种矛盾的、不稳定的状态。所以,至少从现阶段来看,财富最大化理论还不能在我国适用。本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章介绍波斯纳法经济学思想的起源以及使用经济分析方法的原因;第二章将首先对“财富最大化”这一术语进行界定,随后将系统阐述波斯纳是如何通过批判功利主义建立自己的财富最大化理论,并对财富最大化理论相对于功利主义的优势进行论述;第叁章主要论述财富最大化与法律正当性之间的关系。本章将围绕波斯纳如何证明法律正当性的基础是财富最大化这一问题进行阐述,并对财富最大化作为正当性基础的可能性进行探索性的思辨:财富最大化理论能否为法律的正当性提供足够牢固的哲学基础?不符合财富最大化的法律是否正当?第四章对波斯纳的财富最大化理论进行了简要评述,并对财富最大化理论的价值与缺陷进行了评析。笔者认为,凡是符合财富最大化原则的法律,都是正当的法律并不具有完全的说服力。但是,把财富最大化简单地等同于功利主义也是不可取的;第五章对财富最大化理论在中国的适应性问题进行探讨。笔者认为,从现阶段来看,财富最大化理论还不能在中国适用。虽然波斯纳的财富最大化理论最终不能为法律的经济分析提供一个坚实的伦理学基础。同时,把财富最大化作为评判法律正当与否的惟一标准也太过绝对化。但是,我们不得不承认财富最大化理论在某些方面的解释力确实比功利主义要强。虽然,财富最大化理论在某些方面是不完善的,但是波斯纳对法律根源探求的态度与精神,充分展现了一名学者对科学的尊重和对知识探求的渴望。(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08-04-01)

财富最大化理论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波斯纳是20世纪最杰出的法经济学家之一,他的一生都致力于法经济学问题的研究。波斯纳在继承科斯“成本费用”的基础上,发展其财富最大化理论,不仅引起了研究方法的改变,而且对学界产生了重大的影响。他所写的《法律的经济分析》,将法律的经济分析的方法适用到法律的各个领域,引发了很多的巨大的讨论,招致了很多的批判,但是与此同时也使法经济学的方法得到广泛的应用。波斯纳对财富最大化理论的论述采用了多个维度,修正了新古典经济学的相关理论,更具有先进性。但是波斯纳对财富、效率的片面性的追求也是现实存在的,显得不那么容易被法学界所接受。对波斯纳理论的评价呈现两极的特点,但是我认为争论理论的“优越性”太过于绝对,最重要的是认识问题,通过阅读波斯纳对该理论的论述可以获取一种分析法律问题的新角度和方法。同时财富最大化理论也是动态发展的,在很多学者的批判之下,间接地促进了法律经济分析方法的研究和理论的不断修正。本文主要包括以下叁个部分:第一部分,论述波斯纳财富最大化理论的渊源。渊源是最大化理论形成的历史和理论背景,是论述的基础。财富最大化的理论最早可以追溯到制度经济学,在芝加哥学派的努力下进一步发展。而波斯纳是芝加哥学派中最具有代表性的人物,同时贝克尔和科斯对他影响最大。在财富最大化理论形成的初期,遭至了与功利主义相同的批判。为了与功利主义做出区分,他主要的方式是加强对“财富”、“效率”、“市场”的论述,目的是为了构建财富最大化理论的伦理学基础。第二部分,财富最大化理论的完善。财富最大化理论以古典经济学为依托,波斯纳引入了行为经济学的相关理论。在行为经济学与法经济学的碰撞之下,波斯纳主要从“理性预设和自利性”、“效用最大化”、“稳定偏好”、“充分的信息处理能力”四个维度,完善和发展了财富最大化理论。第叁部分,论述了在财富最大化理论的角度之下波斯纳对法律解释的理解。该部分涉及到波斯纳对法律客观性的结构以及对于法律解释的运用问题。波斯纳提出了要用科学的方法去进行法律解释,要“超越法律”,要“祛魅”。在论述到法律解释时,波斯纳提到成文法和普通法的区别。在“超越法律”中,提出了“向前看”与“向后看”的方法,即采用财富最大化的理论将公平、正义等抽象量化为具体的“财富”。在“祛魅”中提到了“借助科学的方法解决道德的两难问题”。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财富最大化理论论文参考文献

[1].曹致玮.论波斯纳“财富最大化”理论渊源[J].现代交际.2019

[2].刘荣荣.波斯纳财富最大化理论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8

[3].李海英,毕晓方,李双海.现代企业“股东财富最大化”理财目标解构:基于契约理论视角[J].财务研究.2017

[4].杨亚辉.波斯纳财富最大化理论的局限性及评价[J].改革与开放.2012

[5].陈长明.波斯纳“财富最大化”理论对我国的启示[D].西南大学.2012

[6].苏炳林.法律的经济学分析之基石:波斯纳的财富最大化理论[D].西南政法大学.2011

[7].刘昌胜,汤湘希.会计信息产权配置理论:财富最大化假说[J].管理世界.2010

[8].王妤.评析波斯纳财富最大化理论[D].重庆大学.2009

[9].王烨.波斯纳的“财富最大化”理论述评[D].南京师范大学.2008

[10].王斌.论波斯纳法律经济分析的理论基础[D].西南政法大学.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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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最大化理论论文-曹致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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