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审查标准与程序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叁品一械,广告审查,配方食品,医疗器械,管理办法,保健食品,市场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审查程序,具体定义
审查标准与程序论文文献综述
邵甜甜[1](2019)在《“叁品一械”广告审查管理办法第叁次公开征求意见》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报讯( 邵甜甜)10月25日至11月1日,市场监管总局就《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叁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含总则、广告审查标准、广告审查程序、广告发布要求、法律责任、附则等6(本文来源于《中国市场监管报》期刊2019-11-07)
陈雪珍[2](2019)在《澳门特区法院对行政行为的审查方式与标准研究——与香港司法复核程序的比较》一文中研究指出港澳特别行政区成立后,在原有法律体制的基础上,发展出各具特色的行政诉讼制度。两个特区在司法组织与法律渊源、具体诉讼程序与方式等方面都有极大差别。实践中,香港法院通过司法复核申请条件、审查范围和审查标准的调整,实现了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强制约功能,与之相较,澳门特区虽然在法律规定上既确定了广泛的起诉主体,又明确了对规范的审查程序,但总体呈现一种谨慎谦抑的司法哲学。(本文来源于《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期刊2019年06期)
庄志坚[3](2018)在《我国商业秘密禁令制度的审查标准及程序设计》一文中研究指出新民事诉讼法首次规定的禁令制度为商业秘密的保护提供了坚实的法理依据和强有力的工具。但立法对时效性的过分追求,未能很好的实现对当事人间利益的平衡,同时,立法规定的简括使得制度的可操作性面临窘境。为实现制度功效的最大发挥、促进市场良性发展和社会纠纷解决,应再次全面审视商业秘密领域内的禁令制度,在注重实体效益的同时,应充分顾及程序公正;具体方法为改善担保机制、复议程序,建立永久禁令解除机制、禁令申请错误的救济机制、听证程序等诉讼程序,以达致完整的商业秘密禁令制度体系的实现。(本文来源于《成都行政学院学报》期刊2018年04期)
王毓莹,司伟[4](2018)在《程序进路、裁判理念与审查标准——浅议执行异议之诉审理的叁个基点》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几年来,人民法院受理的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上升势头迅猛,已成为当前民事审判的热点。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作为2007年民事诉讼法确立的新类型案件,法律关系复杂,各种权利纠缠冲突,派生案件多,既涉及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又涉及案外人;执行与审判并存,既涉及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权益纠纷,又涉及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行为应否排除的问题;实体与程序交错,既适用物权法、合同法等实体法规范,又与审判程序、执(本文来源于《人民司法(案例)》期刊2018年14期)
唐啸[5](2018)在《程序违法行政行为司法审查标准及处理》一文中研究指出通过对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实施两年中有关程序违法行政行为的317份行政判决书的归纳整理,证实了“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审级、不同地区法院对同一案件或同类案件中相同程序违法行政行为认定及处理不一致”的问题。这一问题的存在历久不变,其主要原因是现有程序违法行政行为司法审查标准混乱不一,且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将“程序违法认定标准”与“程序违法处理标准”相互杂糅,混为一谈的问题。要改变司法实践中对程序违法行政行为认定及处理“因地而异”“因级而别”的现象,需要对司法机关审理程序违法行政行为的总体逻辑进行梳理:首先,需要判定该程序是否属于违反法定程序的范畴。其次,需要对其违法程度进行认定。最后,在认定的基础上选择具体的裁判方式。以“是否严格遵循成文化程序规则标准”和“是否违反行政程序基本制度标准”作为认定程序违法中“法”范围的标准和认定程序违法程度的标准,并根据这两个标准对程序违法行政行为进行准确认定后,再综合考虑程序违法行政行为“是否对原告权利产生实际影响”、“是否具有无需撤销的情形”、“撤销该违法行为是否影响公共利益”,从而对程序违法行政行为进行正确的处理。在已有程序违法行政行为处理体系下,完善程序违法行政行为的多元责任承担方式,在确认违法判决的基础上责令被诉行政机关采取补救措施或赔礼道歉,人民法院亦可通过司法建议的方式建议行政机关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从而促使行政主体在行为时按照行政程序规定依法行政。(本文来源于《湖南师范大学》期刊2018-05-01)
焦明君,鲁昌松[6](2017)在《微瑕的程序正义——行政程序轻微违法司法审查标准之构建》一文中研究指出正是程序决定了法治与恣意的人治之间的基本区别。——[美]威廉·道格拉斯引言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以强化依法行政为旨要,赋予人民法院对行政权的行使更为直接和全面的监督职能。新法亮点之一是行政案诉讼的判决方式得到完善,新增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本文来源于《深化司法改革与行政审判实践研究(下)——全国法院第28届学术讨论会获奖论文集》期刊2017-05-15)
张祺炜,金保阳[7](2017)在《无效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标准与程序规则》一文中研究指出新行政诉讼法以立法形式确立了确认无效判决。但是,新法对确认无效之诉在诉讼结构中的地位、提起程序、诉判关系等方面存在明显不足,更加显着的问题是,不具资格、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这一不确定概念缺乏认定标准,不仅导致相对人权利难以得到有效保护,也使法院在确认无效判决的适用上存在地方性差异。本文提出无效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标准包括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没有事实依据、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行政合同无效等。确认无效诉讼程序规则主要包括起诉期限不受限制,举证责任、诉判关系以是否超过起诉期限为节点存在不同模式。(本文来源于《人民司法(应用)》期刊2017年07期)
王玎[8](2016)在《行政程序违法的司法审查标准》一文中研究指出《行政诉讼法》自1989年实施以来,法院在司法实践中所采用的程序违法审查标准可以归纳为设立该程序规则目的标准等五类。这些标准之下,法院在维护客观法律秩序与保护相对人权益之间充满了困惑与纠结。程序违法审查标准不一的根源在于行政诉讼宏观构造的缺陷。新《行政诉讼法》将"轻微+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作为撤销程序违法行政行为的标准。该标准的确立,在主观诉讼与客观诉讼之间找到了恰当的平衡点,具有进步意义。但该标准并未考虑到授益性行政行为的面相,疏忽了原告请求法院履行行政职责和请求确认行政机关授予行政许可超期违法的情形,为新《行政诉讼法》对程序违法审查标准的确立留下了遗憾。对行政程序违法的审查,除了"轻微+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标准之外,还应考虑"程序违法行为是否有利于相对人"标准。如果违反法定程序的授益性行政行为产生了有利于原告的后果,且该法律后果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第叁人合法权益,那么法院不应作出不利于原告的判决。(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学报》期刊2016年05期)
殷玉凡[9](2015)在《论程序违法司法审查的本质标准——程序权利》一文中研究指出司法实践中,法院对程序违法的审查存在着违反法定程序和程序瑕疵两个标准,而这分别产生不同的裁判结果,但这两个标准并不清晰。2014年新修订《行政诉讼法》第74条规定"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的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标准可以视为对程序瑕疵的一个界定。但是,这一界定依然模糊。本文通过回溯现代行政程序的核心价值,提出以程序权利标准区分违反法定程序与程序瑕疵,以期实现程序正义、司法权威与公民权利保护的有机统一。(本文来源于《法大研究生》期刊2015年02期)
王芳,康恒武[10](2015)在《谈劳动人事仲裁程序对诉争权利审查的逻辑标准》一文中研究指出仲裁作为处理劳动人事争议纠纷的法定程序,对诉争权利审查的尺度范围,直接决定着其定纷止争的功效。理论上讲,审查的尺度越大,范围越广,其功效越强。正因如此,有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者在追求功效目标的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从主观愿望出发,人为扩大功效而忽略仲裁运行实践基础的倾向。功效强大固然很好,但任何事物的作用都会有一个度的界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程序也概莫能外。可以说,法定的运行机制和规则,决定了其功效的最大理论空间,这(本文来源于《中国劳动》期刊2015年17期)
审查标准与程序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港澳特别行政区成立后,在原有法律体制的基础上,发展出各具特色的行政诉讼制度。两个特区在司法组织与法律渊源、具体诉讼程序与方式等方面都有极大差别。实践中,香港法院通过司法复核申请条件、审查范围和审查标准的调整,实现了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强制约功能,与之相较,澳门特区虽然在法律规定上既确定了广泛的起诉主体,又明确了对规范的审查程序,但总体呈现一种谨慎谦抑的司法哲学。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审查标准与程序论文参考文献
[1].邵甜甜.“叁品一械”广告审查管理办法第叁次公开征求意见[N].中国市场监管报.2019
[2].陈雪珍.澳门特区法院对行政行为的审查方式与标准研究——与香港司法复核程序的比较[J].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9
[3].庄志坚.我国商业秘密禁令制度的审查标准及程序设计[J].成都行政学院学报.2018
[4].王毓莹,司伟.程序进路、裁判理念与审查标准——浅议执行异议之诉审理的叁个基点[J].人民司法(案例).2018
[5].唐啸.程序违法行政行为司法审查标准及处理[D].湖南师范大学.2018
[6].焦明君,鲁昌松.微瑕的程序正义——行政程序轻微违法司法审查标准之构建[C].深化司法改革与行政审判实践研究(下)——全国法院第28届学术讨论会获奖论文集.2017
[7].张祺炜,金保阳.无效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标准与程序规则[J].人民司法(应用).2017
[8].王玎.行政程序违法的司法审查标准[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6
[9].殷玉凡.论程序违法司法审查的本质标准——程序权利[J].法大研究生.2015
[10].王芳,康恒武.谈劳动人事仲裁程序对诉争权利审查的逻辑标准[J].中国劳动.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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