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望的启示

声望的启示

一、“威望”号启示录(论文文献综述)

马金星[1](2016)在《论海事安全调查国际立法发展趋势及启示》文中提出海事安全调查是改进海上航行安全的重要措施。在偏重属地管辖影响下,海事安全调查中的沿海国管辖与船旗国管辖存在失衡现象,IMO海事安全调查国际规则及其修正案生效实施,加速了海事安全调查国际立法统一化进程,扩大了参与海事安全调查的国家范围,强化了海事安全调查中船旗国义务和对海员人权的保护。中国海事安全调查国内法机制与国际立法不相契合,是由行政组织模式国别差异及国际话语权旁落造成的,但基于条约必须信守原则,中国有义务依据SOLAS公约的规定修订国内立法,区分责任调查与安全调查,解决国内立法中的纵向冲突,调整调查内容和遵循的原则,组建半独立型海事安全调查机构,强化相关领域国际合作。

马金星[2](2015)在《海上交通安全维护中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提出海上交通是国家交通运输大动脉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一国的经济、军事和政治影响巨大。本文从问题意识出发,以海上交通安全维护的实现为逻辑主线,以海上交通安全维护的构成为铺陈序位,研究海上交通工具及其人员安全维护、海上通航环境安全维护及海上交通安全调查中涉及的法律问题。论文包括五章内容:第一章海上交通安全维护涉及的基础问题研究。本章在界定海上交通安全基础上,指出影响海上交通安全的因素,分析海上交通安全维护的范畴,透视海上交通安全维护与国家海上安全权益维护间的逻辑联系,提炼维护海上交通安全的理论基础。第二章剖析海上交通工具及其人员安全维护中的法律问题。本章以海上交通工具及其人员安全维护惯常机制为切入点,指出该机制在因应海上安全威胁因素变化及国家海洋利益拓展过程中发生的演变,针对演变过程中出现的沿海国海上执法中对船舶及船员使用武力、专属经济区遇难人员搜救和他国管辖海域内军事船舶护航现象,研究海上执法中对船舶及船员使用武力行为的属性及限制,结合相关国际公约,讨论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搜救遇难人员的义务来源和行为性质,以及进入他国专属经济区内搜救遇难人员的行为限制。分析军事船舶护航行为的法律属性,阐明军事船舶进入他国管辖海域护航的实现路径。第三章研究海上通航环境安全维护中的法律问题。本章在阐述海上通航环境安全维护常态化路径基础上,指出海上通航环境安全维护路径嬗变的表现及原因,针对海上通航环境安全维护中的嬗变行为,讨论领海外适用船舶定线制行为的法律属性,以及由此带来的现实问题,分析在领海外适用船舶定线制面临的法律平衡。在分析专属经济区残骸清除问题时,就“受影响国”专属经济区残骸清除行为属性问题,以及专属经济区划界争议区域残骸清除问题,进行讨论分析。针对争议海域通航环境安全维护国家管辖权冲突问题,分析冲突的原因及表现,探讨协调争议海域内通航环境安全维护国家管辖权协调的基础及路径。第四章研究海上交通安全调查中的法律问题。本章从海上交通安全调查与海上交通安全维护的要素关联入手,指出海上交通安全调查与海上交通事故、海事调查的关系,阐释海上交通安全调查在维护海上交通安全中的效用,梳理主要国家海上交通安全调查组织模式类型,在对各组织模式对比分析基础上,提出海上交通安全调查组织模式的演进方向。研究海上交通安全调查国家管辖,探讨海上交通安全调查中属地管辖出现的偏移与船旗国管辖的回归。针对海上交通安全调查中被扣船舶及船员问题,指出虽然迅速释放程序不是针对调查中被扣船舶及船员专门设计的救济手段,但却具有救济被扣船舶与船员的实际效用,在此基础上分析速释放程序申请主体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速释放程序申请主体范围的建议。第五章研究我国海上交通安全维护法律路径。本章结合我国海上交通安全维护中的问题,提出修正我国海上交通安全维护法律路径的思路,并立足于我国国内法和相关国际公约的规定,从海上交通工具及其人员安全维护、海上通航环境安全维护及海上交通安全调查三方面,提出改进我国海上交通安全维护法律路径的具体建议。

葛军[3](2013)在《缅怀万霞》文中研究表明《"威望"号启示录》——这是我约外交学院国际法系教授、博士万霞老师为《世界知识》(2003年第1期)撰写的第一篇文章。2002年11月13日,"威望"号油轮遭遇强风暴,船体断裂,导致燃料油泄漏污染海域,引发人们对国际运输的思考。《世界知识》急于约请国际法专家对石油运输安全问题做一番梳理。情急之下,我请求时任外交学院副院长曲星帮忙,由此结识了年轻的万霞老师。

陈夏[4](2012)在《我国海上油污损害赔偿统一立法研究》文中提出海上油污不仅造成巨大的物质财富损失,还会对海洋生物资源和生态系统造成严重破坏。因此,建立起一套完善的海上油污损害赔偿制度,以保障油污受害人得到及时、充分、有效的损害赔偿显得尤其重要。然而,我国目前海上油污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不健全,致使海上油污事故的损害赔偿难以得到令人满意的结果。其中,最为明显的就是我国目前仅就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做了相对完善的规定,对其他形式海上油污损害赔偿事项的规定极其有限,极大影响了海上油污损害赔偿案件的解决。本文即在分析各种海上油污的基础上,探讨我国海上油污损害赔偿的统一立法,以建立起统一但有区别的海上油污损害赔偿制度。全文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阐述了三种不同来源的海上油污事故: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造成的海上油污;海洋工程建设项目造成的海上油污及陆地污染源造成的海上油污。通过对各种来源海上油污的比较分析,指出其存在的相似之处及各自的区别,为探讨海上油污损害赔偿统一立法奠定基础;第二部分就我国目前海上油污损害赔偿现有立法进行了简单梳理,并在此基础上指出我国目前立法存在的问题,说明海上油污损害赔偿统一立法的必要性;第三部分论述了海上油污损害赔偿的国际立法以及美国1990年油污法的立法背景及价值理念、主要制度,指出其对我国海上油污损害赔偿统一立法的启示。第四部分就我国海上油污损害赔偿统一立法的构建提出建议。首先对统一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分析论证,其次指出我国目前进行海上油污损害赔偿统一立法在实践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并提出对策,再次指出统一立法应遵循的原则,最后就统一立法的各项具体制度的构建,如适用范围、责任主体、赔偿范围、归责原则等提出建议。

梁伟平[5](2010)在《我国海上溢油生态损害预防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生态损害”这一新型损害,改变了传统法学仅将环境作为损害结果发生的中介物的做法,使法学上的“损害”范畴从对传统法益的损害扩大到对人类共享的生存发展的根本利益——生态利益的损害,丰富了法学上“损害”的概念,为法学理论研究和法律制度建设提供了一个新颖、独特而又充满意义的重要课题。海洋是全球生命支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海洋生态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基础。随着人们征服自然能力的逐步增强,享受海洋带来的种种物质和精神利益的同时,对海洋生态环境的损害也像恶魔一样吞噬着人类自身的生存空间,给人类的生存和可持续发展带来了长远、深重的危害。由于人类在船舶运输、海上石油开发和港口装卸油类作业中未采取充分的预防措施,溢油事故频发,海上溢油造成了严重的海洋生态损害,表现为海洋生态系统的结构和功能的严重改变,海洋的资源价值和生态服务价值的严重减损。海上溢油造成的“生态损害”已经成为威胁海洋生态安全的主要原因之一。然而,我国海上溢油生态损害预防法律制度的现状不容乐观:关于海上溢油的一系列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并未明确保护人类海洋生态利益的立法目标;有些法律规定比较抽象,操作性不强;有些领域的法律规定不完善,如强制保险和油污基金方面的法律规定不健全;有些法律规定虽然比较完备,但执行力度不够。在我国目前的海上溢油预防法律制度下,海上溢油虽然对海洋环境造成了严重损害,但海上溢油生态损害往往得不到充分的补偿,不利于海洋环境的恢复和养护。目前,我国有关海上溢油生态损害防治的科学技术发展迅速,可持续发展和预防原则在环境法中开始得到贯彻,这为海洋环境保护提供了技术和理论基础。以生态利益的法律保护为基点,将海上石油运输、海上石油开发和输送等活动对海洋生态环境的影响纳入法律的有效规制、构建海上溢油生态损害预防法律制度成为海洋环境保护立法的迫切任务。本文以生态文明思想作为我国海上溢油生态损害预防法律制度的立法指导思想,以综合生态系统管理理念作为我国海上溢油生态损害预防法律制度的立法理念,结合我国目前的海上溢油污染形势以及海上溢油预防立法现状,从海上溢油生态损害风险预防法律制度,海上石油生产、运输清洁作业法律制度以及海上溢油应急处理法律制度三方面构建我国海上溢油生态损害预防法律制度。首先,海上溢油生态损害风险预防法律制度在海上溢油生态损害的预防立法中具有突出的重要性,是预防海上溢油生态损害、维护海洋生态利益的第一道防线。构建海上溢油生态损害风险预防法律制度,需要完善我国海域监视监测法律制度,在海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引入替代方案评价制度,完善强制性油污保险法律制度。其次,海上石油生产、运输清洁作业法律制度可以将预防海洋生态损害的成本内化于从事海上作业的主体的成本之中,是防止海上溢油生态损害、实现海洋可持续发展目标的重要中间环节。构建我国海上石油生产、运输清洁作业法律制度,需要完善我国海上含油污水排放收费制度,制定海洋石油产业清洁生产标准,完善海上石油开发清洁生产激励机制,构建海上清洁作业合力机制。再次,海上溢油应急处理法律制度是对海上溢油事故发生后的应急救援工作所做的规范性要求,是尽可能地防止或减弱海上溢油生态损害的最后一道防线。构建海上溢油应急处理法律制度需要建立国家溢油应急指挥体系,建立油污基金制度,规范专业清污公司的管理,完善港口溢油应急能力标准建设。在海上溢油生态损害预防法律制度的构建中,本文始终坚持生态文明的立法指导思想和综合生态系统管理的立法理念,强调在法律规制下激发海上活动中人的自觉与自律,强调人与自然环境的相互依存、相互促进、共处共融。以海上溢油造成的生态损害为着眼点,注重生态利益的法律保护,努力建立健全与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特点和海洋环境保护管理决策相适应的环境法规、政策、标准和技术体系。

杨永勤[6](2006)在《海上油污损害法律防控机制研究》文中提出海上油污不仅造成巨大的物质财富损失,并且会对海洋生物资源和生态系统造成严重破坏。目前国际上关于海上油污预防与控制的法律体系基本形成,但我国相关立法尚不完善,在溢油事故频发的情况下,油污损害赔偿数额低、强制保险制度缺位、法律适用状况混乱等因素,暴露出我国防控油污损害能力的薄弱。本文从借鉴国际经验与模式的角度出发,着力探讨如何构建我国海上油污防控机制的基本框架。 从考察“Torry Canyon”、“Amoco Cardiz”和“Exxon Valdez”三起重大典型的溢油事故入手,本文分析了国际上关于海上油污预防和控制法律体系的形成、演变,并介绍了目前国际上运行的三种主要模式,即国际公约体系模式、国内立法模式及国内国际两套法律机制并存模式。本文还探讨了海上油污损害法律防控机制的国际立法及其发展趋势,指出了目前国际立法上更注重从技术角度减少油污、对于海上油污适用范围、损害赔偿范围在逐渐扩大、油污损害赔偿责任限额也在不断提高、同时享受责任限制的条件趋于严格等。鉴于美国的《1990油污法》、英国的《1995商船航运法》以及加拿大的航运法修正案、海上污染赔偿基金在海上油污防控规定方面均具有一定特色及借鉴意义,本文对此予以了较为详尽的介绍。本文还重点探讨了我国加入《责任公约》1992议定书和《基金公约》1992议定书的利弊。指出我国加入《责任公约》1992议定书的有利之处在于,可使油污损害受害人获得更多的赔偿,并且便于有效实施我国海域的环境保护权,还可以进一步鼓励采取事先预防措施,但同时不应忽视加入后存在的负面影响,如油轮船东责任加大、强制保险带来运营成本提高等。对于《基金公约》1992议定书,本文所持观点是,由于《基金公约》体系与《责任公约》体系一起组成了较为完善的赔偿体制,并且有成熟的解决油污索赔的经验,如果加入《基金公约》体系,会获得良好的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因此在时机成熟的情况下加入《基金公约》体系是明智之举。但本文同时认为,加入《基金公约》1992议定书后,巨大的可摊款石油量将使我国石油运输受益者承担巨大的摊款额,并且我国可从基金获偿的损害赔偿受到船舶吨位大小的限制,而目前我国清污能力差,索赔不充分,在

田世成[7](2004)在《中国船级社应对港口国控制的策略与措施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重大海事事故频繁发生,对海上人命安全和海洋环境造成了严重危害和污染,这些重大的海事事故引起了国际海事组织(IMO)和各港口当局的高度重视。自1982年巴黎备忘录港口国控制组织成立开始,港口国控制组织逐渐发展而遍布全球。港口国控制(PSC)被公认为是消除低标准船舶、保证海上人命安全和保护海洋环境的有效手段,其主旨在于将不符合标准的船舶淘汰出航运市场。 伴随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和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加快,我国航运业也得到了空前的发展,同时也面临着愈来愈严格的全球港口国控制的问题。中国船级社(CCS)是我国唯一从事船舶入级的检验机构,如何改善和降低CCS级船舶滞留率,进而从根本上解决所面临的港口国控制问题,藉以提升在国际海事界的声誉,抓住机遇实现跨越式发展,是中国船级社目前所面临的重要课题。 本文主要通过研究全球港口国控制的机制和给中国船级社带来的影响,剖析中国船级社在港口国控制方面所面临的问题,并结合CCS级船队和中国船公司自身的实际情况,在收集了近几年CCS级船舶在各主要港口国控制组织中的PSC检查滞留率等最新数据和资料的基础上,进行分类整理分析,得出有价值的各项参考数据,并对CCS未来5年的滞留率进行了预测。在分析、研判和预测的基础上,根据中国船级社自身发展的需要,结合中国船公司和中国旗船舶的具体情况,全方面、多层次地提出符合中国船级社自身特点的应对策略和措施。 论文最后对全球港口国控制未来的发展趋势进行了预测,而且还提出了港口国控制未来的研究建议。 本文的结论对中国船级社面对港口国控制起到了很好的建设性参考作用。同时,对我国海事航运相关单位也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万霞[8](2003)在《“威望”号启示录》文中提出“我们处在21世纪,却有着19世纪的管理体系”。抛开暴风雨、台风、海啸等自然因素,人们发现在海难背后还隐藏着更深的人为因素。

二、“威望”号启示录(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威望”号启示录(论文提纲范文)

(1)论海事安全调查国际立法发展趋势及启示(论文提纲范文)

一、海事安全调查国际立法发展趋势
    (一)海事安全调查的国际公约
    (二)海事安全调查国际公约的特点
    (三)对海事安全调查国际立法的评析
二、我国海事安全调查机制及立法现状的评估
    (一)我国海事安全调查立法现状
    (二)海事安全调查国内立法与国际公约不契合的表现
    (三)海事安全调查国内立法与国际立法不契合的分析
三、我国海事安全调查法制改革的具体策略
    (一)我国海事安全调查法制改革的法理基础
    (二)修订海事安全调查相关国内立法
    (三)组建半独立型海事安全调查组织模式
    (四)强化海事安全调查国际合作
四、结语

(2)海上交通安全维护中的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引言
第1章 海上交通安全维护所涉及的基础问题研究
    1.1 海上交通安全及其影响因素
        1.1.1 海上交通安全的界定
        1.1.2 影响海上交通安全的因素
    1.2 海上交通安全维护的维度
        1.2.1 海上交通安全维护的内涵
        1.2.2 海上交通安全维护的外延
        1.2.3 海上交通安全维护的特征
    1.3 海上交通安全维护与国家海上安全权益
        1.3.1 国家海上安全权益的涵义
        1.3.2 海上交通安全维护与国家海上安全权益的关系
        1.3.3 海上交通安全维护在实现国家海上安全权益中的作用
    1.4 维护海上交通安全的理论基础
        1.4.1 维护海上交通安全的海洋自由论基础
        1.4.2 维护海上交通安全的海权论基础
第2章 海上交通工具及其人员安全维护中的法律问题研究
    2.1 海上交通工具及其人员安全维护惯常机制及其演进
        2.1.1 海上交通工具及其人员安全维护的惯常机制
        2.1.2 海上交通工具及其人员安全维护惯常机制的演进方向
        2.1.3 海上交通工具及其人员安全维护惯常机制的演进原因
    2.2 沿海国海上执法中对船舶及船员使用武力的法律问题
        2.2.1 海上执法中对船舶及船员使用武力行为的属性
        2.2.2 海上执法中对船舶及船员使用武力的改进需求
        2.2.3 海上执法中对船舶及船员使用武力的限制要件
    2.3 沿海国专属经济区内遇难人员搜救的法律问题
        2.3.1 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搜救遇难人员的义务来源
        2.3.2 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搜救遇难人员的行为性质
        2.3.3 进入他国专属经济区内搜救遇难人员的行为限制
    2.4 他国管辖海域内军事船舶护航的法律问题
        2.4.1 军事船舶护航行为的法律属性
        2.4.2 军事船舶护航中沿海国让与的内容问题
        2.4.3 军事船舶护航中沿海国让与的实现路径
第3章 海上通航环境安全维护中的法律问题研究
    3.1 海上通航环境安全维护常态化路径及其嬗变
        3.1.1 海上通航环境安全维护中的常态化路径
        3.1.2 海上通航环境安全维护路径嬗变的表现
        3.1.3 海上通航环境安全维护路径嬗变的原因
    3.2 领海外适用船舶定线制的法律问题
        3.2.1 领海外适用船舶定线制行为的法律属性
        3.2.2 领海外适用船舶定线制面对的现实问题
        3.2.3 领海外适用船舶定线制遵循的基本路径
    3.3 专属经济区残骸清除中的法律问题
        3.3.1 专属经济区残骸清除行为的法律属性
        3.3.2 专属经济区残骸清除存在的潜在问题
        3.3.3 专属经济区残骸清除国家管辖的法律平衡
    3.4 争议海域通航环境安全维护国家管辖权问题
        3.4.1 争议海域通航环境安全维护国家管辖权冲突的原因
        3.4.2 争议海域通航环境安全维护国家管辖权冲突的表现
        3.4.3 争议海域通航环境安全维护国家管辖权协调的基础
        3.4.4 争议海域通航环境安全维护国家管辖权协调的路径
第4章 海上交通安全调查中的法律问题研究
    4.1 海上交通安全调查与海上交通安全维护的要素关联
        4.1.1 海上交通安全调查与海上交通事故
        4.1.2 海上交通安全调查与海事调查
        4.1.3 海上交通安全调查的安全维护效用
    4.2 海上交通安全调查组织模式问题
        4.2.1 海上交通安全调查组织模式结构
        4.2.2 海上交通安全调查组织模式对比分析
        4.2.3 海上交通安全调查组织模式演进方向
    4.3 海上交通安全调查国家管辖问题
        4.3.1 海上交通安全调查中国家管辖权分配
        4.3.2 海上交通安全调查中沿海国管辖的偏移
        4.3.3 海上交通安全调查中船旗国管辖的回归
    4.4 海上交通安全调查中被扣船舶及船员迅速释放问题
        4.4.1 迅速释放程序在救济被扣船舶与船员中的适用性
        4.4.2 被扣船舶及船员释放程序的国内法与国际法形态比较
        4.4.3 船旗国授权自然人或法人参与迅速释放程序的理论检讨
        4.4.4 迅速释放程序申请国范围的改进
第5章 我国海上交通安全维护法律路径研究
    5.1 我国海上交通安全维护中面临的问题及思路修正
        5.1.1 我国海上交通安全维护面临的问题
        5.1.2 我国海上交通安全维护的思路改进
    5.2. 我国海上交通工具及其人员安全维护法律路径的调整
        5.2.1 赋予海上交通安全执法机构使用武力的权限
        5.2.2 推进海上遇难人员搜寻救助立法
        5.2.3 改进国际航行船舶保安立法管理
    5.3 我国海上通航环境安全维护法律路径的修正
        5.3.1 在国内法中借鉴IMO船舶定线制
        5.3.2 修正专属经济区残骸清除国内法
        5.3.3 协调争议海域通航环境安全维护行为
    5.4 我国海上交通安全调查法律路径的改进
        5.4.1 修订海上交通安全调查相关立法
        5.4.2 组建海上交通安全独立调查机构
        5.4.3 强化海上交通安全调查国际合作
结论
参考文献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论文
致谢
作者简介

(4)我国海上油污损害赔偿统一立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引言
第1章 海上油污的来源及比较分析
    1.1 海上油污的来源
        1.1.1 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造成的海上油污
        1.1.2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造成的海上油污
        1.1.3 陆地污染源造成的海上油污
    1.2 各种来源海上油污的比较分析
        1.2.1 各种来源海上油污的相似性
        1.2.2 各种来源海上油污的差异性
第2章 我国海上油污损害赔偿现有立法及问题
    2.1 我国海上油污损害赔偿现有立法
    2.2 我国海上油污损害赔偿现有立法存在的问题
        2.2.1 立法分散且缺乏体系
        2.2.2 各种来源海上油污损害赔偿立法发展不平衡
第3章 国际公约和美国海上油污立法研究与启示
    3.1 国际公约
    3.2 美国1990油污法
        3.2.1 美国1990油污法的立法背景及价值理念
        3.2.2 美国1990油污法的主要制度
    3.3 国际公约和美国1990油污法对我国海上油污损害赔偿立法的启示
        3.3.1 以健全的法律制度应对海上油污损害赔偿是国际立法的发展趋势#18
        3.3.2 美国1990油污法有助于解决各类海上油污损害赔偿问题
        3.3.3 统一立法是完善我国海上油污损害赔偿立法的恰当选择
第4章 我国海上油污损害赔偿统一立法的构建
    4.1 我国海上油污损害赔偿统一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4.1.1 我国海上油污损害赔偿统一立法的必要性
        4.1.2 我国海上油污损害赔偿统一立法的可行性
    4.2 现阶段我国海上油污损害赔偿统一立法可能面临的问题
        4.2.1 我国现行海上执法模式对统一立法的影响
        4.2.2 利益关系人对海上油污损害赔偿统一立法的影响
        4.2.3 立法技术对海上油污损害赔偿统一立法的影响
    4.3 我国海上油污损害赔偿统一立法构建的原则
        4.3.1 从实际出发的原则
        4.3.2 总结经验与科学预见相结合的原则
        4.3.3 统一但有区别的原则
    4.4 我国海上油污损害赔偿统一立法的具体制度构建
        4.4.1 适用范围
        4.4.2 责任主体
        4.4.3 归责原则与免责事项
        4.4.4 损害赔偿范围
        4.4.5 责任限制制度
        4.4.6 强制保险或财务担保与直接诉讼制度
        4.4.7 基金制度
结论
参考文献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论文
致谢

(5)我国海上溢油生态损害预防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ABSTRACT
导论
一、海上溢油生态损害概述
    (一) 生态损害的概念
    (二) 海上溢油生态损害的内涵
        1. 海上溢油生态损害的概念
        2. 海上溢油造成的海洋生态损害
二、构建我国海上溢油生态损害预防法律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 构建我国海上溢油生态损害预防法律制度的必要性
    (二) 构建我国海上溢油生态损害预防法律制度的可行性
三、构建我国海上溢油生态损害法律制度的指导思想和理念
    (一) 以生态文明为指导思想
    (二) 以综合生态系统管理为立法理念
四、构建我国海上溢油生态损害预防法律制度的立法建议
    (一) 构建海上溢油生态损害风险预防法律制度
    (二) 构建海上石油生产、运输清洁作业法律制度
    (三) 构建海上溢油应急处理法律制度
结语
注释
参考文献
致谢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

(6)海上油污损害法律防控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论文独创性声明
论文使用授权声明
摘要
ABSTRACT
第一章 引言
第二章 海上油污的产生及其危害
    第一节 海上油污的概念及其特征
    第二节 海上油污的来源
    第三节 海上油污的危害
第三章 我国海上油污现状和立法现状
    第一节 我国海上石油运输及油污现状
    第二节 我国现有相关国内立法
    第三节 海上油污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完善我国海上油污损害赔偿相关立法的必要性
    第一节 溢油事故频发,应急体系薄弱,亟待立法规范
    第二节 现有强制保险制度的缺位阻碍有效防控油污损害
    第三节 油污损害赔偿数额需要提高
    第四节 法律适用状况混乱,有待完善相关立法
第五章 海上油污损害国际法律防控模式
    第一节 三起典型的重大油污事故
    第二节 国际防控法律体系的演变
    第三节 国际现有三种法律防控模式
第六章 海上油污损害法律防控机制的立法发展
    第一节 国际立法的历史发展
    第二节 相关国家的立法动向
第七章 国际法律防控体系对我国立法的影响
    第一节 国际法律防控体系基本原则的借鉴意义
    第二节 我国与《责任公约》1992年议定书
    第三节 我国与《基金公约》1992年议定书
第八章 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海上油污损害赔偿机制
    第一节 我国防控油污损害法律机制的立法宗旨
        一 可持续性发展战略的延续
        二 谁漏油谁负责
    第二节 我国海上油污损害赔偿机制应坚持的基本原则
        一 严格责任制原则
        二 赔偿责任限制原则
        三 强制保险原则
        四 货主分摊油污损害原则
第九章 建立我国海上油污损害防控机制的基本框架
    第一节 框架性的立法和专项立法相结合
    第二节 预防制度与赔偿制度,责任制度与基金制度相结合
    第三节 制定我国海上油污损害赔偿机制需要注意的一些问题
        一 关于损害赔偿的范围
        二 关于油污强制保险
        三 关于责任限额
        四 关于油污损害赔偿基金
参考文献

(7)中国船级社应对港口国控制的策略与措施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第1章 绪论
    1.1 选题的背景与意义
    1.2 主要内容
第2章 全球港口国控制的概况
    2.1 港口国控制
    2.2 港口国控制的目的和作用
    2.3 港口国控制检查的有关定义和一般程序
    2.4 港口国控制的历史和发展趋势
第3章 港口国控制对中国船级社的影响
    3.1 中国船级社
    3.2 港口国控制与中国船级社的关系
    3.3 港口国控制对中国船级社的影响
第4章 中国船级社在港口国控制方面的现状和存在问题的分析
    4.1 中国船级社在港口国控制方面的现状
        4.1.1 CCS级船舶总体状况分析
        4.1.2 CCS级船舶在港口国控制方面的现状
    4.2 中国船级社在港口国控制方面面临的主要问题
        4.2.1 外部环境存在问题的分析
        4.2.2 自身内部存在问题的分析
第5章 中国船级社的应对策略与措施
    5.1 应确定符合自身发展需要的目标
        5.1.1 理性看待港口国控制问题
        5.1.2 CCS级船舶PSC滞留率的预测
        5.1.3 确定合理的PSC滞留目标
    5.2 建立一个高效符合自身发展需要的检验管理模式
        5.2.1 建立适应中国航运公司和中国旗船舶状况的检验管理模式
        5.2.2 建立迅速准确的信息网络平台
        5.2.3 有针对性地加强验船师培训
        5.2.4 加强对CCS船队状况适时分析及时清除低标准船舶
    5.3 营造一个海事安全文化氛围
    5.4 拓展国际活动空间加强影响力
        5.4.1 适当增加国外检验网点的设置规模
        5.4.2 加强与各港口国控制组织的交流
    5.5 对未来港口国控制有关的研究建议
第6章 结论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
致谢
参考文献
附录1

四、“威望”号启示录(论文参考文献)

  • [1]论海事安全调查国际立法发展趋势及启示[J]. 马金星. 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6(05)
  • [2]海上交通安全维护中的法律问题研究[D]. 马金星. 大连海事大学, 2015(12)
  • [3]缅怀万霞[J]. 葛军. 世界知识, 2013(15)
  • [4]我国海上油污损害赔偿统一立法研究[D]. 陈夏. 大连海事大学, 2012(10)
  • [5]我国海上溢油生态损害预防法律制度研究[D]. 梁伟平. 山东师范大学, 2010(03)
  • [6]海上油污损害法律防控机制研究[D]. 杨永勤. 上海海事大学, 2006(03)
  • [7]中国船级社应对港口国控制的策略与措施研究[D]. 田世成. 大连海事大学, 2004(08)
  • [8]“威望”号启示录[J]. 万霞. 世界知识, 20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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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望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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