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证券监管论文-贾君怡

国际证券监管论文-贾君怡

导读:本文包含了国际证券监管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证券融资交易,回购,逆回购,折扣系数

国际证券监管论文文献综述

贾君怡[1](2018)在《国际证券融资交易宏观审慎监管改革与启示》一文中研究指出2007~2009年国际性金融危机期间,回购与逆回购、证券借贷、保证金融资等证券融资交易表现出顺周期效应并产生了系统性影响。为此,国际组织将证券融资交易作为五大影子银行领域之一,在加强宏观审慎监管方面开展了大量工作,成果包括定性和定量标准相结合的折扣系数监管框架、证券融资交易逆周期监管等。其中,折扣系数定量标准是国际影子银行监管框架中关于证券融资交易的核心监管要求,已纳入《巴塞尔III:后危机改革的最终方案》。本文全面梳理了国际证券融资交易宏观审慎监管框架,并结合我国相关业务发展情况提出政策建议。(本文来源于《证券市场导报》期刊2018年09期)

涂晟[2](2017)在《论国际证券监管中的相互认可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全球金融一体化的发展,证券活动的国际化与金融监管的属地化之间的矛盾日益尖锐。国际证券监管相互认可制度的构建即为解决途径之一,并广泛运用在跨境证券发行、服务和交易等各监管领域,为数众多。本文拟对该制度进行系统性的研究。导论部分阐述论文的研究背景和意义、研究范围、研究内容和方法以及论文的创新点,系统梳理和分析与证券监管相互认可制度相关的国内外文献,从而总结现有研究成果的可取之处和不足之处,并由此出发建立整篇文章的框架,为下一步的研究提供有力的基础支撑。第一章介绍了国际证券监管相互认可的内涵及制度优势。本章先对证券监管与国际证券监管相关概念进行了梳理,认为证券监管的内涵包括监管标准和监管执行两方面,而国际证券监管的核心问题在于管辖权的分配。两者在范围上都是调整证券发行行为、证券服务行为和证券交易行为的,并以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证券市场有效性及防范系统性风险为目的的。在此基础上,便可对国际证券监管相互认可制度的内涵及制度体系找到一个分析的起点,本文认为,证券监管相互认可的内涵是一个包含了监管制度及监管执行“等效”的动态概念,并通过制度安排使得相互认可各方国家的管辖权得以合理分配,其是包含了互惠性、母国控制性、限制性原则的正式的法律制度。虽然称谓不同,但世界范围内现行的监管等效制度、单一护照制度及替代合规制度都包含了上述原则,并可认为是相互认可的制度规范。除此之外,相互认可制度体系还包含了相应的规则和决策程序。相互认可制度在解决各国证券监管的管辖权冲突中有着独特的优势,为了更清楚的说明,本文将相互认可与其他五种管辖权冲突的解决途径进行了比较,如监管竞争、监管合作、监管趋同、监管协调和监管统一化,发现相互认可制度比监管合作、监管趋同等软法性质的协调措施,对各方参与国更具有拘束力;而相比监管协调和一体化的方式,则更有制度上的灵活性。因此,各国从主权成本和缔约成本两方面的权衡,最终形成了相当数量的多边证券监管相互认可及双边证券监管相互认可的制度安排。第二章主要论述了国际证券监管相互认可中的不确定性及制度保障。不确定性能否得以解决,决定了相互认可制度是否能构建及维持,并影响着参与国的退出决策。而且,不确定性受到参与国数量及信息对称程度的影响。首先,在证券监管相互认可的构建阶段中,不确定性表现为参与各方的信息不对称,对此,在欧盟多边相互认可制度中主要是依据“兰氏立法程序”,并对各国监管标准进行最低限度协调来解决的;而在双边相互认可制度中,主要是通过“等效认定”的规则及程序实施的,并且在实践中更加重视相互认可各方的信息共享、司法协助和监管合作等,以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其次,在证券监管相互认可的制度维持阶段,不确定性主要表现为执行问题导致的“监管套利”和“囚徒困境”。对此,多边相互认可制度和双边相互认可制度亦存在区别,欧盟主要通过监管机构及欧盟法院保障实施,而美加及美澳双边相互认可主要通过定期复查及期间限定的方式予以解决。最后,本章通过英国公投脱欧的例子,来说明相互认可退出中的不确定性影响,以及在欧盟的制度安排下,如何缓减英国退出给欧盟金融市场一体化及各方市场参与者带来的冲击。第叁章主要论述了跨境发行监管的相互认可制度,并主要以发行的信息披露监管为例。跨境证券发行监管的管辖权冲突日益频发,问题的根源在于由于地域的原因跨境证券信息不对称更为严重;而且,各国组织法与行为法之间的界限日益模糊,本应该由母国调整的组织法问题,却被东道国以行为法进行了规制。应对上述问题,美加之间进行了mjds,即发行信息披露监管的双边相互认可,但该制度有其特殊的环境和设立基础,而且美加对该相互认可制度的适格标准即管辖权安排都进行了大量限制,导致该制度的影响力和实际运用都不甚广泛。欧盟成员国间经过多次指令的修改和变更,成立了一套完善的跨境发行信息披露的相互认可制度,其对母国与东道国之间的管辖权进行了较为清晰的界定,并对相互认可的信息披露的内容进行了详细的列举。然而,由于制度规则依然存有模糊之处,各国在某些事项上的管辖权还是存在着一定的冲突;而且最低限度协调也不利益各国监管竞争发挥优势,导致中小企业融资成本加剧,各类证券市场的上市门槛提高。因此,本章最后认为,相对于降低发行人跨境发行的监管成本来说,让投资者可以自由准入其他成员国各类资本市场进行自由投资,将更有利于欧盟金融市场一体化的发展。第四章主要论述了跨境证券服务监管的相互认可制度,并主要以投资银行为例来展开的。跨境证券服务业包括投资公司、基金公司、投资咨询公司、证券交易所等金融服务机构的跨境设立和跨境经营。世界范围内建立了各领域的跨境证券服务监管相互认可制度,既有欧盟多边的证券集合投资企业及证券交易所的多边监管互认安排,也有美-澳及澳-新的双边相互认可安排。但上述制度均是以投资银行跨境服务的相互认可制度为出发点进行的延伸,这源于投资银行是金融服务业的主力和桥梁,并存在着巨大的负外部性;而且欧盟《金融工具市场指令》的诞生,开启了以投资银行为主的金融服务相互认可制度的一个新的里程碑。投资银行的母国监管范围主要包括资本充足率监管、组织标准监管、利益冲突监管等;东道国不能随意限制另一成员国投资银行的准入自由。不可否认,《金融工具市场指令》为推进欧盟金融服务市场一体化做出了卓越的贡献。但其也存在着较大的不足,例如相互认可协调规则模糊,不能东道国设置的监管壁垒,并可能导致各国“逐底竞争”的出现;而且部分监管规则是政治妥协的产物,在有效性上大打折扣。特别是国际金融危机之后,对投资银行的相互认可制度产生了加大的冲击,在原有相互认可体系下相安无事的各国利益再次波澜迭起,在在新的资本充足率规则和影子银行监管规则中都不能就具体规则达成共识。这种情况下,也许只有借鉴欧盟银行监管的单一监管机制改革,才能进行有效的协调和监管。第五章,主要论述了跨境证券交易监管中的相互认可制度,并以跨境金融衍生品交易及系统性风险防范为切入点。金融危机后,防范衍生品引发系统性风险的措施很快集中在建立强制的中央对手方清算制度,但是,缺乏统一的国际金融监管体系是构建这一制度的障碍。依赖于动机互异的国内监管机构必将导致监管套利和各国监管的“逐底竞争”。然而,试图通过国际组织的多边协商,或主要大国的域外管辖来促成监管统一。都无力应对管辖权冲突,并且全球适用单一监管方式引发的系统性风险的可能将远远高于监管的多样性。因此,强制清算并非防范系统性风险的万能药方,衍生品监管应采用鼓励多种方式并存的灵活性监管结构来实现系统性风险防范目标。本文认为,在相互认可的路径下进行国际衍生品监管,不仅有利于促进创新、实现有效监管,积累监管的成功经验和失败教训;还能保持监管多样化所具备的阻止风险蔓延的防火墙功能,从而避免一国监管失败引发全球金融系统的崩盘。结论部分对相互认可制度的进行了整体评价,并对未来进一步研究提出了展望。通过研究,本文认为国际证券监管相互认可制度是一个完整的国际制度体系,不仅有着独特的制度优势,并且与其他国际协调制度密不可分;国际证券监管相互认可制度对于不确定性问题的解决,是从规则标准到程序标准的发展过程,以强制性手段保障了国际证券管辖权的配置问题;各类国际证券监管相互认可制度是在实践中还存在诸多问题,更多的发挥了促进资本市场开放的作用。因此,在未来的研究中,可以进一步对国际证券监管相互认可制度中的代理问题及责任问题,及发展中国家对证券监管相互认可制度的适用问题深入下去。(本文来源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期刊2017-06-01)

马其家,涂晟[3](2015)在《论国际证券监管中的相互认可机制及我国国际板的借鉴》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将在上海适时推出证券市场的国际板,因此,证券监管机构需要合理借鉴发达资本市场国家的相互认可机制,以处理我国监管机构和第一上市地对企业的监管冲突问题。相比其他的监管协调措施,相互认可机制有着独特的优势,同时,为了保障这一机制的有效实施,监管者也必须处理事前的"不确定性"和事后执行的"囚徒困境"两个问题。欧盟成员国之间的超国家机构,以及美国和加拿大之间的"多管辖区披露制度"(MJDS),分别从多边和双边两个互认体系对上述问题进行了有效的解决。在我国证券市场国际板引入以上两种相互认可机制之前,还需要对其所依赖的运行环境进行仔细分析,并由此得出一些可行的具体方案,如可以与欧美国家实行单方面的认可,与东盟国家建立一个超国家机构进行统一协调,并积极推进与我国香港、我国台地区湾证券监管的相互认可机制。(本文来源于《厦门大学法律评论》期刊2015年02期)

肖奎,程宝库[4](2015)在《后金融危机时代国际证券监管的路径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国际证券监管碎片化是2008年的全球性金融危机产生的根本原因。因为国际证券监管碎片化导致各国证券监管的朝底竞争,各国证券监管和执法的代沟,免费搭车和旁观者效应问题,从而诱发金融危机。集中化国际证券监管体制能够有效消除这些问题。因此,在后金融危机时代,只有实现国际证券监管集中化,才能有力地防止或减少未来的金融危机。国际证券监管集中化的实现路径包括赋予国际证监会组织更大的权力,建立集中化的全球性证券监管者。(本文来源于《现代管理科学》期刊2015年09期)

唐应茂[5](2014)在《“向中国标准看齐”?——后金融危机时代的国际证券监管竞争》一文中研究指出一、引言本文希望讨论中国加入国际证券监管竞争是否会降低全球的证券监管门槛,从而降低全球公司治理水平。从理论层面来讲,20世纪90年代后期,在美国州与州的公司法竞争是否带来更好的公司治理的讨论基础上,美国学者罗伯塔·罗玛诺教授(Roberta Romano)提出了国际证券监管竞争(本文来源于《交大法学》期刊2014年02期)

刘慧娟[6](2014)在《国际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监管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境外企业为了实现其融资,扩大自身品牌知名度和加强资本渗透的目的在中国A股发行上市。这些境外企业在A股上市后,因其“境外”性质将被划分为“国际板”。由于设立国际板属于新生事物,加之在这方面我国立法尚属空白,其必将对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带来一系列问题。如何构建国际板信息披露的监管制度就是其中面临的问题之一。本文是拟在研究欧美等国家国际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监管制度的基础上,结合我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监管制度的现状,探讨我国国际板信息披露监管制度的建立问题。本文首先对文章的研究背景、选题依据、研究意义和文章涉及的相关概念做简要阐述,为文章的写作做好工作;然后,对国外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国际信息披露监管协调机制进行研究;最后,对如何构建我国证券市场国际板信息披露监管制度等问题提出相关建议。具体本文将分为七个部分对论题进行论述:第一章,导论。主要对本文的研究背景、研究意义,以及研究方法等做简要阐述,为文章的写作做铺垫。第二章,国际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基本问题概述。本章主要是对论题涉及到的相关概念做简要说明,包括证券法上信息的界定、证券市场国际化的原因、信息披露制度的基本问题、监管的相关问题等。第叁章,国际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的监管模式。本章主要分析竞争监管与竞争监管的优缺点,在此基础上对为什么选择统一监管等问题进行了阐述。第四章,世界主要国家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内容的监管规定。本章主要通过对世界主要国家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世界主要国家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的主要内容,世界主要国家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的语言选择等问题作了阐述。第五章,国际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监管协调机制。本章主要是通过对美国加拿大协调机制、欧盟的协调机制、国际证券会组织(IOSCO)、美国国内机制并对各机制在信息披露方面的差异性进行分析。第六章,中国证券市场国际板信息披露制度的构建和中国证券市场国际板信息披露监管协调机制的构建模式。这两章,回归到我国市场国际板证券信息披露制度的研究,对如何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国际板信息披露监管体系提出策略性建议和具体可行性措施。第七章,主要阐述了我国国际板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构建模式。在关于我国国际板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构建模式选择的思考方面主要从中国与东盟各国国际板构建的模式,台湾、澳门、香港的公司到上海上市模式以及中国与发达国家国际板构建的具体模式思考方面进行设计。第八章,结论。本章作为文章的结尾,主要是对本文内容进行总结,重申本文的理论与现实意义。通过本文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不断建立和完善我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监管制度,吸引和接收优秀的跨国公司在我国进行上市和发行证券,不仅是加快我国国家化程度的需要,也是完善我国资本市场,推进我国证券交易市场发展和进步的重要动力,对我国而言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本文来源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期刊2014-06-01)

王琼娇[7](2013)在《国际证券监管的双边合作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不断深入,促进了资本要素在世界范围内自由流动和优化配置。在此背景下,发达国家逐步放松对金融市场的管制,发展中国家逐步开放本国证券市场,证券市场国际化成为了世界金融市场发展的必然趋势。证券市场的国际化在促进金融发展和经济繁荣的同时,也引起金融风险的国际传递、跨境证券信息的不对称和国际证券违法犯罪行为的增加,给各国的证券监管带来了严峻挑战。因此,如何加强国际证券监管的合作,限制和避免证券国际化带来的消极影响是世界各国和地区共同面临的问题。各国和地区主要采取了双边合作、区域性合作和全球性合作叁种证券监管合作模式,其中,双边合作模式因方式灵活多样、内容涵盖丰富等特点,成为国际证券监管合作中最基础、最重要的模式。为此,笔者选择国际证券监管的双边合作作为本文的研究对象,通过对世界各国主要采用的叁种双边合作方式进行简析,并对比美国的监管合作实践经验,试图结合中国国际证券监管双边合作的现状,提出完善中国国双边合作的具体建议,从而加强中国同其他国家及地区的证券监管双边合作,保障中国证券市场的平稳开放和繁荣发展。全文约叁万五千字,除引言和致谢外,共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对国际证券监管双边合作进行了概述。首先介绍了证券市场国际化的产生,由于其带来的消极影响,各国和地区有必要进行国际证券监管合作。其次概述了国际证券监管合作的必要性及合作的叁种模式。最后,笔者确定了本文研究对象,即国际证券监管双边合作这一最基础、最常见的合作模式,并分析了双边合作须达到的目标。第二部分从法学和经济学两个角度剖析了国际证券监管合作的相关理论,该基本理论同样适用于国际证券监管双边合作,该部分的理论分析对本文的研究具有重要意义。第叁部分、第四部分和第五部分对世界各国和地区主要采用的国际证券监管双边合作的叁种方式,即双边谅解备忘录、司法互助协定和多法域信息披露制度进行简析,分析在其合作中所存在的问题,并通过对比美国证券监管双边合作的实践经验得出小结,为后文完善中国国际证券监管的双边合作提供了借鉴。第六部分提出完善中国国际证券监管双边合作的建议。本部分首先阐述了中国证券监管双边合作的现状,对中国当前所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从完善合作法律法规、提高合作有效性、拓宽合作方式和借鉴合作理论经验四个方面提出完善中国国际证券监管双边合作的具体建议。(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3-03-20)

陶枫,王晓廷[8](2012)在《国际证券监管执法问题研究——以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证券市场的不断扩大发展,证券监管问题也随之变得颇为重要。一般来而言,目前的监管机构主要通过叁种途径对证券市场的主要活动来进行监管,分别是信息披露要求、证券业监督以及对违反证券法行为的执法行动。其中,证券执法可谓是最重要的环节之一,在一定意义上也可以说是证券监管的核心。(本文来源于《中国外资》期刊2012年12期)

王璐[9](2012)在《统一监管标准 创新金融产品》一文中研究指出第37届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年会日前在北京闭幕。据了解,这是该组织首次在我国内地举办年会。本届年会主要分两个部分:IOSCO内部工作会议和公开论坛。其中,在公开论坛部分,来自各国证券监管机构的代表们就跨境风险的监控、交易所的合并和发展问题、新兴市(本文来源于《金融时报》期刊2012-05-19)

林泰,郑利红[10](2011)在《国际证监会组织的作用与局限——基于国际证券监管合作的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具有"跨国监管网"的一般特征,在国际证券监管合作中体现出高效性和专业性的优势。IOSCO的性质也决定了它的局限,如国际监管合作中的分配问题、执行问题、国内限制问题等。我国应该采取审慎的态度参与IOSCO活动,利用其优势,避免其局限,通过多种途径加强国际证券监管合作。(本文来源于《经济与管理》期刊2011年01期)

国际证券监管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随着全球金融一体化的发展,证券活动的国际化与金融监管的属地化之间的矛盾日益尖锐。国际证券监管相互认可制度的构建即为解决途径之一,并广泛运用在跨境证券发行、服务和交易等各监管领域,为数众多。本文拟对该制度进行系统性的研究。导论部分阐述论文的研究背景和意义、研究范围、研究内容和方法以及论文的创新点,系统梳理和分析与证券监管相互认可制度相关的国内外文献,从而总结现有研究成果的可取之处和不足之处,并由此出发建立整篇文章的框架,为下一步的研究提供有力的基础支撑。第一章介绍了国际证券监管相互认可的内涵及制度优势。本章先对证券监管与国际证券监管相关概念进行了梳理,认为证券监管的内涵包括监管标准和监管执行两方面,而国际证券监管的核心问题在于管辖权的分配。两者在范围上都是调整证券发行行为、证券服务行为和证券交易行为的,并以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证券市场有效性及防范系统性风险为目的的。在此基础上,便可对国际证券监管相互认可制度的内涵及制度体系找到一个分析的起点,本文认为,证券监管相互认可的内涵是一个包含了监管制度及监管执行“等效”的动态概念,并通过制度安排使得相互认可各方国家的管辖权得以合理分配,其是包含了互惠性、母国控制性、限制性原则的正式的法律制度。虽然称谓不同,但世界范围内现行的监管等效制度、单一护照制度及替代合规制度都包含了上述原则,并可认为是相互认可的制度规范。除此之外,相互认可制度体系还包含了相应的规则和决策程序。相互认可制度在解决各国证券监管的管辖权冲突中有着独特的优势,为了更清楚的说明,本文将相互认可与其他五种管辖权冲突的解决途径进行了比较,如监管竞争、监管合作、监管趋同、监管协调和监管统一化,发现相互认可制度比监管合作、监管趋同等软法性质的协调措施,对各方参与国更具有拘束力;而相比监管协调和一体化的方式,则更有制度上的灵活性。因此,各国从主权成本和缔约成本两方面的权衡,最终形成了相当数量的多边证券监管相互认可及双边证券监管相互认可的制度安排。第二章主要论述了国际证券监管相互认可中的不确定性及制度保障。不确定性能否得以解决,决定了相互认可制度是否能构建及维持,并影响着参与国的退出决策。而且,不确定性受到参与国数量及信息对称程度的影响。首先,在证券监管相互认可的构建阶段中,不确定性表现为参与各方的信息不对称,对此,在欧盟多边相互认可制度中主要是依据“兰氏立法程序”,并对各国监管标准进行最低限度协调来解决的;而在双边相互认可制度中,主要是通过“等效认定”的规则及程序实施的,并且在实践中更加重视相互认可各方的信息共享、司法协助和监管合作等,以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其次,在证券监管相互认可的制度维持阶段,不确定性主要表现为执行问题导致的“监管套利”和“囚徒困境”。对此,多边相互认可制度和双边相互认可制度亦存在区别,欧盟主要通过监管机构及欧盟法院保障实施,而美加及美澳双边相互认可主要通过定期复查及期间限定的方式予以解决。最后,本章通过英国公投脱欧的例子,来说明相互认可退出中的不确定性影响,以及在欧盟的制度安排下,如何缓减英国退出给欧盟金融市场一体化及各方市场参与者带来的冲击。第叁章主要论述了跨境发行监管的相互认可制度,并主要以发行的信息披露监管为例。跨境证券发行监管的管辖权冲突日益频发,问题的根源在于由于地域的原因跨境证券信息不对称更为严重;而且,各国组织法与行为法之间的界限日益模糊,本应该由母国调整的组织法问题,却被东道国以行为法进行了规制。应对上述问题,美加之间进行了mjds,即发行信息披露监管的双边相互认可,但该制度有其特殊的环境和设立基础,而且美加对该相互认可制度的适格标准即管辖权安排都进行了大量限制,导致该制度的影响力和实际运用都不甚广泛。欧盟成员国间经过多次指令的修改和变更,成立了一套完善的跨境发行信息披露的相互认可制度,其对母国与东道国之间的管辖权进行了较为清晰的界定,并对相互认可的信息披露的内容进行了详细的列举。然而,由于制度规则依然存有模糊之处,各国在某些事项上的管辖权还是存在着一定的冲突;而且最低限度协调也不利益各国监管竞争发挥优势,导致中小企业融资成本加剧,各类证券市场的上市门槛提高。因此,本章最后认为,相对于降低发行人跨境发行的监管成本来说,让投资者可以自由准入其他成员国各类资本市场进行自由投资,将更有利于欧盟金融市场一体化的发展。第四章主要论述了跨境证券服务监管的相互认可制度,并主要以投资银行为例来展开的。跨境证券服务业包括投资公司、基金公司、投资咨询公司、证券交易所等金融服务机构的跨境设立和跨境经营。世界范围内建立了各领域的跨境证券服务监管相互认可制度,既有欧盟多边的证券集合投资企业及证券交易所的多边监管互认安排,也有美-澳及澳-新的双边相互认可安排。但上述制度均是以投资银行跨境服务的相互认可制度为出发点进行的延伸,这源于投资银行是金融服务业的主力和桥梁,并存在着巨大的负外部性;而且欧盟《金融工具市场指令》的诞生,开启了以投资银行为主的金融服务相互认可制度的一个新的里程碑。投资银行的母国监管范围主要包括资本充足率监管、组织标准监管、利益冲突监管等;东道国不能随意限制另一成员国投资银行的准入自由。不可否认,《金融工具市场指令》为推进欧盟金融服务市场一体化做出了卓越的贡献。但其也存在着较大的不足,例如相互认可协调规则模糊,不能东道国设置的监管壁垒,并可能导致各国“逐底竞争”的出现;而且部分监管规则是政治妥协的产物,在有效性上大打折扣。特别是国际金融危机之后,对投资银行的相互认可制度产生了加大的冲击,在原有相互认可体系下相安无事的各国利益再次波澜迭起,在在新的资本充足率规则和影子银行监管规则中都不能就具体规则达成共识。这种情况下,也许只有借鉴欧盟银行监管的单一监管机制改革,才能进行有效的协调和监管。第五章,主要论述了跨境证券交易监管中的相互认可制度,并以跨境金融衍生品交易及系统性风险防范为切入点。金融危机后,防范衍生品引发系统性风险的措施很快集中在建立强制的中央对手方清算制度,但是,缺乏统一的国际金融监管体系是构建这一制度的障碍。依赖于动机互异的国内监管机构必将导致监管套利和各国监管的“逐底竞争”。然而,试图通过国际组织的多边协商,或主要大国的域外管辖来促成监管统一。都无力应对管辖权冲突,并且全球适用单一监管方式引发的系统性风险的可能将远远高于监管的多样性。因此,强制清算并非防范系统性风险的万能药方,衍生品监管应采用鼓励多种方式并存的灵活性监管结构来实现系统性风险防范目标。本文认为,在相互认可的路径下进行国际衍生品监管,不仅有利于促进创新、实现有效监管,积累监管的成功经验和失败教训;还能保持监管多样化所具备的阻止风险蔓延的防火墙功能,从而避免一国监管失败引发全球金融系统的崩盘。结论部分对相互认可制度的进行了整体评价,并对未来进一步研究提出了展望。通过研究,本文认为国际证券监管相互认可制度是一个完整的国际制度体系,不仅有着独特的制度优势,并且与其他国际协调制度密不可分;国际证券监管相互认可制度对于不确定性问题的解决,是从规则标准到程序标准的发展过程,以强制性手段保障了国际证券管辖权的配置问题;各类国际证券监管相互认可制度是在实践中还存在诸多问题,更多的发挥了促进资本市场开放的作用。因此,在未来的研究中,可以进一步对国际证券监管相互认可制度中的代理问题及责任问题,及发展中国家对证券监管相互认可制度的适用问题深入下去。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国际证券监管论文参考文献

[1].贾君怡.国际证券融资交易宏观审慎监管改革与启示[J].证券市场导报.2018

[2].涂晟.论国际证券监管中的相互认可制度[D].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17

[3].马其家,涂晟.论国际证券监管中的相互认可机制及我国国际板的借鉴[J].厦门大学法律评论.2015

[4].肖奎,程宝库.后金融危机时代国际证券监管的路径研究[J].现代管理科学.2015

[5].唐应茂.“向中国标准看齐”?——后金融危机时代的国际证券监管竞争[J].交大法学.2014

[6].刘慧娟.国际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监管制度研究[D].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14

[7].王琼娇.国际证券监管的双边合作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3

[8].陶枫,王晓廷.国际证券监管执法问题研究——以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为视角[J].中国外资.2012

[9].王璐.统一监管标准创新金融产品[N].金融时报.2012

[10].林泰,郑利红.国际证监会组织的作用与局限——基于国际证券监管合作的视角[J].经济与管理.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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