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方允诺论文-杨海静

单方允诺论文-杨海静

导读:本文包含了单方允诺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证券市场,公开承诺,单方允诺,信号传递效应

单方允诺论文文献综述

杨海静[1](2018)在《单方允诺视角下的证券市场公开承诺》一文中研究指出广泛存在于证券市场的公开承诺发端于我国证券市场建立之初,大量出现于股权分置改革期间,并一直沿用至今。现行法律在宽泛的意义上使用"承诺"一词,存在着性质不清、构成要件不明等问题。对公开承诺的法律调整,一方面,要尊重现行制度和规范,凡是能够纳入现行规范体系的,要立足现行制度来解决,保持规则的一致性,避免承诺滥用;另一方面,要尊重国内证券市场实践,对现行制度无法容纳的承诺类型,要厘清其性质,明确其责任。证券市场公开承诺应当严格限定在对公众之单方允诺的范畴内,通过对承诺的意思表示、作出主体、相对人信赖等要件的剖析,可以将现有承诺中不符合对公众之单方允诺要件的事项甄别出来,将其回归至法定义务、合同义务、前瞻性信息等既有法律制度之中,唯此方能溯本清源、实现承诺之立法价值。为了确立证券市场对公众之单方允诺的法律效力,一是要在民事基本法的法律行为部分一般性地明确单方允诺的法律地位;二是要对《证券法修订草案》139条作进一步改进,将该条中的"承诺"修改为"单方允诺",并确立单方允诺之债不履行的责任。(本文来源于《南方金融》期刊2018年07期)

钟易扬[2](2017)在《单方允诺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单方允诺是民法中债之发生的原因之一,英美法系对价理论和允诺禁反言原则下的允诺合同和无偿性允诺、大陆法系中德国民法典、意大利民法典、法国民法典中的规定均肯定了单方允诺之债。在我国,现行有关单方允诺的立法付之阙如,而学界观点纷纭繁杂,莫衷一是,且司法实践频现同案异判。因此,本文将单方允诺制度作为研究对象,旨在理清相关理论纷争,完善我国的债法体系,改善司法现状。文章总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单方允诺的基本理论,包括单方允诺的内涵和外延;第二部分是对单方允诺进行规范上的分析,包括英美法中单诺合同和无偿性允诺的具体规定、大陆法系比较完备的《德国民法典》和《意大利民法典》具体条款的分析以及对现行我国现行法中单方允诺规定欠缺的列举;第叁部分是对单方允诺进行实证分析,阐述目前司法现状中主要存在单方允诺法律性质界定不清和损害赔偿范围不够完善的问题;第四部分欲构筑比较完善的单方允诺制度,在债法分则的“债之发生原因”一章应增设具体条款,应包括明确其法律地位、定义、单方允诺的具体类型、成立规则、赔偿范围和竞合问题。(本文来源于《广州大学》期刊2017-06-01)

危先平,危雅芸[3](2017)在《悬赏征集作品的广告应认定为单方允诺》一文中研究指出[案情]2015年11月24日上午9时41分26秒,被告某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在该市旅游网对外发布《十万重金征集罗汉岩古今绝对启事》,就上联“蜡烛峰,峰上生枫,蜂作巢,风吹枫叶闭蜂门”向全国征集下联,并委托中国楹联学会对联文化研究院进行评审工作。原(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7-03-23)

江孟燕[4](2015)在《“假一罚十”为合同要约还是单方允诺?》一文中研究指出对于"假一罚十"究竟是合同要约还是单方允诺一直存在争议。在实践中,若认定"假一罚十"为合同要约,商家则会利用违约金约定过高而主张撤销合同,以此来逃避十倍的赔偿责任。因而,将"假一罚十"认定为单方允诺更为合理。一是因为"假一罚十"本身符合单方允诺的特征;二是更好的平衡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叁是"假一罚十"与合同之间是属于相互独立的关系。"假一罚十"是商家的单方允诺,属于单方法律行为,它以买卖合同为生效条件,属于附条件的单方法律行为。(本文来源于《现代经济信息》期刊2015年09期)

徐涤宇,黄美玲[5](2013)在《单方允诺的效力根据》一文中研究指出现代学者将罗马法各种类型的单方允诺想象为契约,但这些单方允诺的效力事实上并非来自合意,而是宗教形式主义和类型强制的结果。中世纪,教会法依赎罪戒律普遍地承认单方允诺的效力,但其强制力仅在教会法中被执行。自然法学派要求受诺人的"接受"作为允诺产生法律约束力的前提,契约范式自此形成,单方允诺被置于契约模式予以重构。普通法传统不关注意思表示的双方性结构,只要有充分的对价,一个允诺也可被强制执行。单方允诺制度应摆脱合意主义的约束,成为一种与合同并列的债之发生模式。在中国未来的民法典编纂中,应系统构建单方允诺制度。(本文来源于《中国社会科学》期刊2013年04期)

赵志娟[6](2011)在《浅析单方允诺的法律性质》一文中研究指出一直以来,学界对单方允诺的性质众说纷纭,以主张"契约说"和"单独行为说"者居多。由于性质不明确,在司法实践中适用法律法规时存在着一定的难度。从反面论证,通过揭示"契约说"和"折中说"的不足之处,从而认定单方允诺的性质应采"单独行为说"。(本文来源于《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学报(社科版)》期刊2011年05期)

龚甜[7](2010)在《论第叁人单方允诺构成的债务加入》一文中研究指出法学理论上,并存的债务承担,又称债务加入,指第叁人加入到原有债权债务关系中与原债务人一起共同对债权人清偿债务的一种债务承担方式。司法实践中,债务加入被界定为第叁人单方允诺或与债权人、债务人协议偿还债务人的债务并且不免除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债务承担方式。两者之间的区别在于是否认可第叁人单方允诺的债务加入。第叁人单方允诺的债务加入,指第叁人在没有与债权人或债务人达成债务加入合同情况下,单方允诺向债权人偿还债务人的债务,不免除债务人履行清偿债务义务的一种债务承担方式。我国认可第叁人单方允诺的债务加入主要是出于保护债权人利益、方便法院进行证据认定等需要,将民法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第叁人单方允诺行为亦可构成债务加入后,使债务加入脱离并存的债务承担合同而存在,加强第叁人承诺代为清偿的法律约束力,也回避了并存的债务承担合同有因性与无因性的争论。认可第叁人单方允诺的债务加入,即认可债务加入的第4种类型。该种类型的债务加入又可分为:并存的债务加入合同未成立和存的债务加入合同无效两种情况。第叁人单方允诺的债务加入亦可采口头、书面、实际履行等多种形式,属于不要式民事行为。第叁人单方允诺代债务人清偿要发生法律效力需要具有以下条件:1、原债务有效存在;2、原债务可以转让;3、不改变原债务的内容;4、第叁人单方允诺行为发生法律效力。债务加入本身的性质属于不真正连带债务,故第叁人与债务人的内部关系依两者之间基础关系来处理。第叁人单方允诺加入债务并向债权人清偿后,第叁人一般可得按不当得利之债向债务人追偿,而特殊情况下,债务加入亦成立无因管理,第叁人可按无因管理之债追偿。(本文来源于《苏州大学》期刊2010-09-01)

赵振士[8](2010)在《单方允诺法律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的研究主题是“单方允诺法律制度”,主要论证了行为人对他人所为给付之意思表示的单方法律行为是否可以产生债之关系,即单方允诺是否可与与合同、侵权、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缔约过失并列作为立法上的债之发生原因之一。通过比较研究和实证分析,笔者认为,以立法的方式确认单方允诺系意定之债的发生原因之一确有必要,并进一步确立了这一制度得以发生法律效力的构成要件。将单方允诺作为债的发生原因之一意义重大,一方面,这弥补了既有法律之漏洞,将现实中诸多单方允诺之现实纳入单方允诺法律制度的解释范畴;另一方面,又为合同法松绑,打破了意定之债只有合同之债这一种形式的狭隘认识,化解了只能以合同法来保护诸多单方允诺情形下的利益的问题。最后笔者对我国债法引入单方允诺制度的立法方式提出了简单的建议,期望能给立法提供参考。本文除引言和结论外,共有五章,其内容简单介绍如下:第一章:从实际案例出发,指出在实务中有诸多合同法无法解决的单方允诺现象存在,这些允诺的效力无法纳入合同法的“要约—承诺”模式予以分析,因此,单方允诺的问题并非法律解释的问题,而是立法选择的问题。单方允诺是单方法律行为之一种,但不是要约,亦不同于单务合同,在比较了这几个类似概念之后,笔者为单方允诺做出了初步定义。第二章:通过对英美法系国家关于单方允诺立法经验的介绍,分析了英美法系对于这一问题的处理方式。英美法系通过合同法中的约因理论和允诺禁反言原则,合理地解释了单方允诺得以产生合同法之拘束力的原因。这种特有处理方式并非大陆法系所能借鉴的,但是大陆法系国家可以吸取其立法精神。第叁章:通过对大陆法系各主要国家关于单方允诺立法规定的比较研究,指出单方允诺确系各国立法规定的债之发生原因之一,各国或作概括式法律规定,或作例举式法律规定,将单方允诺视为产生债之关系的法律原因。立法方式的不同并非对单方允诺是否为债之发生原因这一基本问题存在异议,只不过是立法技术和司法考量的结果而已。第四章:在前两章比较研究的基础之上,结合苏格兰这一大陆法系地区对单方允诺的法律规定,得出了单方允诺有效须具备的两个构成要件:单方允诺须为单方法律行为;单方允诺须以一定方式作出,或者虽不符合一定方式,但若单方允诺须使对方产生信赖且该信赖是允诺人所预见到的,而且允诺人违反允诺对受允诺人造成的损失是重大的,则该允诺也可以强制执行。第五章:审视我国关于债之发生原因的法律规定,指出其不足之处,并提出相应的立法建议。着重分析了单方允诺和缔约过失制度以及合同制度两种类似制度的契合问题,并建议我国应采取概括加列举式的立法模式来对单方允诺法律制度予以规定。(本文来源于《中国政法大学》期刊2010-04-01)

金可为,崔岩双[9](2001)在《单方允诺初探》一文中研究指出单方允诺是一个陌生的法律术语,其功能、作用很少引起学者注意。笔者以为将单方允诺定位为一种附停止条件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把它与合同、侵权、不当得利、缔约过失和无因管理相提并论,作为引起债发生的原因之一,很是合理,且现实中也亟需这种制度来规范民事主体的行为。(本文来源于《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01年02期)

龙飞[10](2001)在《对一起政府单方允诺招商奖励行政案件的评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基本案情1 993年 ,荣成市人民政府及荣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 )为发展经济分别颁布实施了《投资指南》和《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规定对该市 (区 )引进国内外资金及项目的团体或个人进行奖励。《投资指南》第 5章第 4项规定(本文来源于《行政法学研究》期刊2001年02期)

单方允诺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单方允诺是民法中债之发生的原因之一,英美法系对价理论和允诺禁反言原则下的允诺合同和无偿性允诺、大陆法系中德国民法典、意大利民法典、法国民法典中的规定均肯定了单方允诺之债。在我国,现行有关单方允诺的立法付之阙如,而学界观点纷纭繁杂,莫衷一是,且司法实践频现同案异判。因此,本文将单方允诺制度作为研究对象,旨在理清相关理论纷争,完善我国的债法体系,改善司法现状。文章总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单方允诺的基本理论,包括单方允诺的内涵和外延;第二部分是对单方允诺进行规范上的分析,包括英美法中单诺合同和无偿性允诺的具体规定、大陆法系比较完备的《德国民法典》和《意大利民法典》具体条款的分析以及对现行我国现行法中单方允诺规定欠缺的列举;第叁部分是对单方允诺进行实证分析,阐述目前司法现状中主要存在单方允诺法律性质界定不清和损害赔偿范围不够完善的问题;第四部分欲构筑比较完善的单方允诺制度,在债法分则的“债之发生原因”一章应增设具体条款,应包括明确其法律地位、定义、单方允诺的具体类型、成立规则、赔偿范围和竞合问题。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单方允诺论文参考文献

[1].杨海静.单方允诺视角下的证券市场公开承诺[J].南方金融.2018

[2].钟易扬.单方允诺制度研究[D].广州大学.2017

[3].危先平,危雅芸.悬赏征集作品的广告应认定为单方允诺[N].人民法院报.2017

[4].江孟燕.“假一罚十”为合同要约还是单方允诺?[J].现代经济信息.2015

[5].徐涤宇,黄美玲.单方允诺的效力根据[J].中国社会科学.2013

[6].赵志娟.浅析单方允诺的法律性质[J].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学报(社科版).2011

[7].龚甜.论第叁人单方允诺构成的债务加入[D].苏州大学.2010

[8].赵振士.单方允诺法律制度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10

[9].金可为,崔岩双.单方允诺初探[J].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

[10].龙飞.对一起政府单方允诺招商奖励行政案件的评析[J].行政法学研究.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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