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环境争端论文-刘媛媛,张晓进

国际环境争端论文-刘媛媛,张晓进

导读:本文包含了国际环境争端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一带一路”倡议,国际环境争端,国际司法仲裁

国际环境争端论文文献综述

刘媛媛,张晓进[1](2018)在《“一带一路”倡议下的国际环境争端解决机制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和各国对于环境问题的日益重视,国际环境争端已成为当今国际争端中的一个重要内容。近年来,"一带一路"倡议为我国带来了大量的境外投资项目和经济利益,但是在投资和项目建设过程中也产生了许多国际环境争端。本文从"一带一路"倡议的国际环境争端出发,寻求解决机制,首先简要介绍了国际环境争端及其传统的解决方式,然后切入主题,详细阐述了"一带一路"倡议下解决国际环境争端的叁种主要方式,进而说明我国对国际环境争端解决机制的两种主要选择,最后得出结论。对于"一带一路"国际环境争端解决机制的构建,需要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共同协作,构建新型争端解决机制,并结合国内司法机制,形成预防与解决相结合、双边与多边联动的符合新时代国际法治要求的争端解决机制。(本文来源于《国别和区域研究》期刊2018年02期)

胡小芬[2](2018)在《国际法院解决国际环境争端评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全球化时代国际环境争端日益增多,成为国际社会重要的不稳定因素。国际法院作为国际社会主要的司法机构,在解决国际环境争端、维护世界秩序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然而,受诸多因素影响,国际法院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影响力,常常陷入被动状态。通过分析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典型案例可知,国际法院存在管辖权受国家保留权的限制、主权国家不执行国际法院判决、国际法院审理不公正、司法效率低下等问题,而上述问题与国际社会解决环境争端的多种方式与司法机构的多样选择、"主权至上"原则下国际司法手段的有限性、大国政治博弈对司法公正性的影响以及国际法院自身的司法程序与效率问题等原因相关。应加强主权国家对法院的信任与利用,增强国际法院的执行力与公正性,提高国际法院解决环境争端的司法效率,以增强国际法院解决国际环境争端的效用。(本文来源于《湖北警官学院学报》期刊2018年05期)

秦天宝,侯芳[3](2018)在《国际环境争端解决机制的新进展》一文中研究指出国际环境争端解决机制基本上遵循着从无到有,从争端解决到争端避免的规律。1993年国际法院为了解决匈牙利和斯洛伐克之间"加布奇科沃-大毛罗斯水坝案",专门设立了由7名法官组成的环境事务厅,可以说确立了国际环境争端解决机制的雏形。争端解决机制:谈判、协商、调停、调解、仲裁和司法解决,都是基于争端出现之后的问题应对之策。国际环境争端本就是国(本文来源于《人民法治》期刊2018年04期)

黄炎[4](2011)在《国际环境法领域借鉴WTO争端解决机制之法律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WTO作为一个成熟的国际组织给国际环境法领域带来的启示是,如何将国际环境保护的法律规范形成一个内部协调统一的体系。本文从WTO条约体系和DSB争端解决机制两个角度分析WTO框架给国际环境法带来的启示。(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1年35期)

谭宇生[5](2011)在《国际环境争端与跨国公司的国际责任》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经济与科技的迅猛发展,国际环境争端日渐复杂,牵涉到各个层面的利益。当代许多国际环境争端往往都与国际投资贸易相关,由于跨国公司或在国际投资贸易领域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而研究国际环境争端很难回避跨国公司在其中的相关作用和影响。目前调整跨国公司行为的文件缺少一种实施机制,为此,以"污染者付费原则"为基础构建跨国公司的国际责任机制是一种值得探讨的做法。(本文来源于《江苏商论》期刊2011年09期)

毛晶晶[6](2010)在《国际法院在处理国际环境争端中的不足及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国际法院在解决国际环境争端中仍存在不足之处,通过适当扩大诉讼主体的范围,充分发挥特别分庭的灵活作用,加强国际法院的诉讼管辖权,增强国际法院的公正性等完善措施来加强国际法院的作用,从而为国际环境争端的解决作出更大的贡献。(本文来源于《知识经济》期刊2010年19期)

朱鹏飞[7](2009)在《国际环境争端解决机制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从国际公法的视角,对国际环境争端解决机制进行研究。国际环境争端是一种特定类型的国际争端,与之相对应,国际环境争端解决机制也发展出了自身的特色,这体现在新的争端解决方式的出现和各种争端解决方式的新发展。文章对国际环境争端解决机制的发展态势进行了研究并总结了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为中国应采取的立场提供了建议。全文共分为八个部分:导言部分首先明确了国际环境争端的概念和特点。国际环境争端是指在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就地球环境问题产生的争论、分歧或冲突。它具有叁个特点:第一,常带来严重后果,极易损害整个全球环境;第二,具有很强的科学技术性;第叁,可能导致不可逆转的损害。然后说明了本文的研究意义和研究方法。第一章对国际环境法的产生和发展、兴盛的原因、国际环境争端解决机制的产生和发展、基本原则与基本方法等进行了分析和讨论。国际环境法兴盛的原因是:主权观念的转变、人类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和国际社会的组织化。国际环境争端解决机制的发展是从无到有,再到复杂化,并在20世纪80年代逐渐形成了自己的特点。和平解决争端原则和有效解决争端原则是国际环境争端解决机制的两项基本原则。国际环境争端解决的基本方法是:外交方法、法律方法、通过国际组织解决的方法、预防和避免的方法。第二章对国际环境条约中具有预防争端功能的不遵守情事程序的产生原因、性质、特点、与其他近似国际制度的比较、与传统争端解决制度的关系、具体制度、实践等问题进行了分析和讨论。不遵守情事程序的产生原因是:第一,国际环境义务常常具有非相对性;第二,国际环境义务不履行常常带来巨大的和不可逆转的损害后果;第叁,对于国际环境条约,缺少技术和财政能力是不遵守的主要原因。不遵守情事程序兼具争端避免与争端解决的功能。不遵守情事程序具有预防性、多边性和非对抗性的特点。与国际军控条约核查制度和世界贸易组织贸易政策评审机制相比,它是这类制度中比较独特的一种,它形成了一个比较完善的体系,从如何发现不遵守到如何处理不遵守,都有比较详尽的规定。它与传统争端解决制度之间的关系,仍然需要国际环境立法进一步予以明确。不遵守情事程序的具体制度包括四方面:法律形式上,它一般以缔约方会议决定的方式建立起来。机构设置上,它一般设立履行委员会,由履行委员会管理和监督议定书的遵守。程序的启动上,可以由一个或多个缔约国针对其他缔约国发起、由秘书处发起、由不遵守的缔约国自己发起等。应对不履行的措施主要包括帮助性措施和惩罚性措施。不遵守情事程序处理过一些案件:俄罗斯不遵守案件、库克群岛不遵守案件和阿根廷不遵守案件是比较典型的几个案例。第叁章对运用谈判和协商、斡旋和调停、调查和调解等外交方法解决国际环境争端进行了分析。谈判和协商不仅能够解决争端,还可以起到预防争端的作用,一般是当事国在争端解决过程中最先尝试的方法,两者在实践中一般不加区分。谈判和协商的实质一般是各方放弃一些自己的利益,换取对方在其他方面的让步,从而得到更为重要的利益。谈判和协商能够充分尊重国家主权,是很有弹性的方法。它们的缺点是效率可能比较低下、可能损害力量较弱一方的利益。由于国家对环境主权的重视,并且谈判和协商具有预防争端的功能,它们在国际环境争端解决机制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一些环境条约规定缔约国必须首先采取谈判或协商的方式解决争端,并设定了时间限制。斡旋和调停,在实践中一般也不做严格区分。斡旋或调停者通常是国家、国际组织或国际着名人士。它们可以成为当事国之间沟通的桥梁并促成他们的谈判和协商。斡旋和调停的局限性在于:有些争端中不容易找到合适的斡旋或调停者、可能造成不公正的现象、不能解决所有的争端、可能久拖不决。国际环境争端有通过调停解决的实例。理论上这两种方式也有适用的价值。但是国际环境条约中规定这两种方法的不多。调查,其性质是一种独立的争端解决方式。调查制度的发展包括:调查的范围进一步的扩大,出现了常设的调查委员会,出现了强制调查。调查针对事实争端非常有效。由于其功能可能被其他争端解决方法所覆盖,其适用受到限制。调查在国际环境争端解决机制中的地位不高。1997年《国际水道非航行利用法律公约》规定了比较具体且带有一定强制性的调查制度。调解是指争端当事国通过建立常设或者临时的调解委员会,对争端进行调查,提出报告和建议,促使当事国达成协议解决争端。调解是国际环境争端解决机制中比较重要的方式。国际环境争端解决机制中,强制调解比较盛行、调解开始与其他争端解决方式有机结合在一起、调解的规定比较具体。第四章对运用国际仲裁和国际司法等法律方法解决国际环境争端进行了分析。近代国际仲裁起源于1794年杰伊条约,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取得重大发展,现已成为解决国际争端最重要的方法之一。国际仲裁是指国家之间发生争端时,当事国同意将争端提交给它们自己选任的仲裁者进行裁决,并且承认裁决的结果对它们具有法律拘束力的一种争端解决方式。国际仲裁协定是当事国自愿把它们之间的争端交付仲裁解决的共同意思表示。仲裁协定中一般会约定仲裁庭的组成、仲裁解决的争端、仲裁适用的实体规则、仲裁的程序等重要问题。国际仲裁裁决对当事国具有法律拘束力,其法律拘束力来源于主权国家的合意。国际仲裁对国际争端的解决、国际法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在国际环境法中,它也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解决了一些重要的国际环境争端。由于它比较灵活、比较公正、可以秘密进行,有利于国际环境争端的解决,在国际环境争端解决机制中处于重要地位。国际环境条约中,仲裁规定大多带有不同程度的强制性,仲裁庭多由叁人组成,适用的实体规则一般为国际法及相应的国际环境条约,仲裁庭大多有权制定仲裁的程序,裁决具有法律拘束力。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了叁种形式的仲裁。1993年《北美环境合作协议》的仲裁具有强制性。国际司法解决起源于国际联盟常设国际法院,后被联合国国际法院代替。冷战结束后,越来越多的常设性国际司法机构出现了。国际司法解决是指在争端当事国同意的基础上,将争端提交给常设的国际司法机构,由其适用国际法做出具有法律拘束力的裁决。它是非常有效的争端解决方式,有力的促进了国际法的发展。在国际环境争端解决机制中,国际法院和国际海洋法法庭是两个最重要的国际司法机构。国际法院审理过两件典型国际环境争端:瑙鲁含磷土地案和盖巴斯科夫-拉基玛洛工程案。1993年,国际法院建立了常设环境事务分庭。国际海洋法法庭受理过南方金枪鱼案和箭鱼案。该法庭的法官是海洋法专家;法庭具有采取临时措施的权力;在海底争端方面,海底争端分庭的管辖强制性较显着,由于这些原因,未来法庭在解决海洋环境争端方面潜力巨大。第五章对国际组织解决国际环境争端进行了分析。由于两次世界大战的影响、科学技术的发展和人类活动范围的扩大,出现了国际社会组织化的现象。它推动了国际立法的发展、促进了国际司法以及国际争端的解决、加强了国际事务的管理。联合国安理会、大会、秘书处以及区域组织如美洲国家组织、非洲统一组织及非洲联盟等在国际争端解决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国际环境条约中,明确规定由国际组织解决争端的只有1977年《禁止为军事目的或其他敌对目的利用改变环境的技术的公约》。但是,当国际环境条约关于争端解决的规定不能解决争端时,国际组织可以出面解决争端。因此,在国际环境争端解决机制中,国际组织解决争端是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有机组成部分。第六章对国际环境争端解决机制的发展态势和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和讨论。国际环境争端解决机制呈现这样的发展态势:传统的争端解决制度仍起重要作用;强制性加大、出现不同形式的强制程序;各种争端解决方法之间的联系加强;不遵守情事程序的出现;开始出现执行程序。但是它仍然存在两个问题:碎片化和软弱性。第七章对中国的相关立场及其调整进行了评议。中国对国际环境争端解决的现行立场是:主张争端的和平解决、重视外交方法、逐渐重视法律方法。中国采取现行立场的原因是:出于对国家主权的珍视和保护、国际法一度是所谓“文明国家”之间的法律、受到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但是这样的立场不利于国际环境争端的解决、不利于世界环境的保护。因此应作这样的调整:外交方法和法律方法并重、加强对预防方法的研究和运用。(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09-03-30)

董玲,丁国庆[8](2008)在《试论国际环境争端解决机制的不遵守程序之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与传统的争端解决程序相比,"不遵守情事程序"无疑是一崭新的争端解决程序,该程序旨在成为一个非对抗性、采取调解方式以及合作的机制,其目的是鼓励并协助不履行义务的缔约方充分遵守《议定书》而不是对抗与报复。建立一个协助并鼓励各缔约方遵守协定、而不带有指控和对抗性质的制度,将是国际环境法学界人士所要努力实现的目标。(本文来源于《山东纺织经济》期刊2008年03期)

董少君,张吉辉[9](2008)在《强制性国际环境争端解决方式介评》一文中研究指出在解决国际环境争端方式中,往往是政治方法为主,法律方法为辅。传统的法律解决国际争端的方式有仲裁与诉讼两种,二者都是强制性解决国际环境争端的方式,并且之间的优劣性与可操作性一直是我们争论的焦点,也是学界所面临的课题。(本文来源于《山东纺织经济》期刊2008年03期)

陈叶兰[10](2007)在《关于完善国际环境争端解决机制的几点建议》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国际环境争端的日益频繁,目前国际环境法中解决国际环境争端的机制已经明显落后,对如何完善国际环境争端的解决机制,学界研究非常有限。本文从叁个方面提出了完善国际环境争端解决机制的建议,即建立和健全国际环境合作组织、成立国际环境责任基金组织和完善国际环境诉讼体制。(本文来源于《科技信息(学术研究)》期刊2007年31期)

国际环境争端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全球化时代国际环境争端日益增多,成为国际社会重要的不稳定因素。国际法院作为国际社会主要的司法机构,在解决国际环境争端、维护世界秩序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然而,受诸多因素影响,国际法院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影响力,常常陷入被动状态。通过分析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典型案例可知,国际法院存在管辖权受国家保留权的限制、主权国家不执行国际法院判决、国际法院审理不公正、司法效率低下等问题,而上述问题与国际社会解决环境争端的多种方式与司法机构的多样选择、"主权至上"原则下国际司法手段的有限性、大国政治博弈对司法公正性的影响以及国际法院自身的司法程序与效率问题等原因相关。应加强主权国家对法院的信任与利用,增强国际法院的执行力与公正性,提高国际法院解决环境争端的司法效率,以增强国际法院解决国际环境争端的效用。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国际环境争端论文参考文献

[1].刘媛媛,张晓进.“一带一路”倡议下的国际环境争端解决机制研究[J].国别和区域研究.2018

[2].胡小芬.国际法院解决国际环境争端评析[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8

[3].秦天宝,侯芳.国际环境争端解决机制的新进展[J].人民法治.2018

[4].黄炎.国际环境法领域借鉴WTO争端解决机制之法律思考[J].法制与社会.2011

[5].谭宇生.国际环境争端与跨国公司的国际责任[J].江苏商论.2011

[6].毛晶晶.国际法院在处理国际环境争端中的不足及完善[J].知识经济.2010

[7].朱鹏飞.国际环境争端解决机制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09

[8].董玲,丁国庆.试论国际环境争端解决机制的不遵守程序之完善[J].山东纺织经济.2008

[9].董少君,张吉辉.强制性国际环境争端解决方式介评[J].山东纺织经济.2008

[10].陈叶兰.关于完善国际环境争端解决机制的几点建议[J].科技信息(学术研究).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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