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论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一、浅议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不足与完善(论文文献综述)

刘洋[1](2020)在《我国信访听证制度初探》文中研究说明20世纪90年代随着我国听证制度的发展,听证被引入信访工作。2005年国务院修订颁布的《信访条例》中明确了信访听证制度,随后全国各省市陆续出台了信访听证(暂行)办法,信访听证制度得到了大力的发展。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社会经济和网络科技不断发展,我国信访形势呈现规模更大、形式更灵活、对抗性更强等特点,信访事项处置的难度越来越大,信访工作的规范化、法治化要求越来越高。听证制度作为现代法律制度的重要程序之一,在信访工作中的应用需求不断提高。但是,尽管信访听证已经历二十余年的发展,依然面临应用少、启动难、权威性不足等问题需要解决。本文围绕我国信访听证制度的理论基础、发展历程、存在的问题以及完善路径展开论述,并适当简述借鉴国外的请愿制度,主要分为五章。第一章阐释了信访听证的基本理论。本章从回顾我国信访听证制度的发展历程开始,讨论了信访听证的概念和分类等基本内涵,指出信访听证具有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促进信访决策规范化和监督、引导、教育的现实意义。第二章分析了信访听证的基本原则。本章主要参考行政法学等理论,提出信访听证的法律基础即公正、公开和效率原则、正当程序原则和权力制约原则,指出信访听证应当遵循上述原则科学设计听证程序,充分保障当事人权利,发挥信访听证的实际作用。第三章简单介绍了国外请愿制度,分析了对信访制度及信访制度的借鉴意义。本章从国外的请愿制度出发,简述了英国、德国和俄罗斯的请愿制度特点。国外请愿制度在性质、价值和功能上与我国的信访制度具有较高的相似性,其较突出的社会公益性和政治参与性值得信访制度强化,其相对完善的法律制度体系值得信访听证借鉴。第四章着重讨论了我国信访听证制度存在的问题。本章主要从我国信访听证制度自身和信访听证适用两个层面就我国信访听证制度的问题进行初步分析。我国信访听证制度自身主要存在信访听证法规的统一性不佳、信访听证程序设计的完备性不够、信访听证结论的效力不强等问题;我国信访听证制度适用中主要存在对信访听证重要性认识不高、信访听证的数量不足、信访听证的质量不高、信访听证人员的专业性不强以及对信访听证的监督与保障不力等问题。第五章主要探讨了对完善我国信访听证制度提出对策建议。结合当前各个省市中好的做法,主要从强化立法规制、程序设计、队伍专业化建设和执法监督保障四个大的方面进行论述,提出了应当从提升立法层级、明晰和适当扩大启动条件、完善程序设计、明确听证结论法律效力、规范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员选择和管理、明确法律责任、加强工作衔接和优化配套措施等方面完善信访听证制度。

郭跃[2](2019)在《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行政法的精髓在于行政裁量,对行政裁量治理及其基准的研究一直是行政法学研究的热点和难点。其中学界对行政裁量基准的正当性、技术构造、程序控制、司法审查等方面问题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探讨,取得了一系列研究成果,初步建立起了行政裁量基准的理论框架,并为行政裁量权的治理以及行政裁量基准的制度建设提供了理论基础。然而,纵观行政裁量基准的研究成果,行政裁量基准的研究旨趣和具体实践领域仍局限于行政处罚,使得以行政处罚为例证而建立的行政裁量基准制度的全面性、一般性不断受到质疑。行政行为的差异性构成了行政裁量基准差异性的根源,以行政处罚为典型的依职权行政行为和以行政许可为典型的应申请行政行为的差异性构成了裁量基准差异性。我国现有的裁量基准理论与制度基本上都是以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为例证而建立起来并主要应用于行政处罚裁量的治理,导致了裁量基准一般理论的“一般性”不足并使裁量基准陷入了全面实施的困境,由此形成了对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研究的必要性。行政裁量基准一般理论具有体系化的功能,但是如果仅单一性研究裁量基准一般理论则会产生功能性缺陷。行政许可裁量基准与裁量基准一般理论的互动推动了裁量基准一般理论与制度的创新和改革,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研究为裁量基准理论完善与制度构建提供了路径、有助于提取“中度抽象水准”的研究论题、可以重新审视行政法上行政许可行为的利益分布并为新型行政行为提供注解。对行政许可裁量基准正当性的证成侧重于对制定许可裁量基准权力的来源以及运用的考量,核心是合法性和合理性的基本命题。然而学界仍存在认为裁量基准不具有正当性的观点,认为行政许可裁量基准违背了法律保留原则而不具有合法性,认为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的性质、形成和构造特点使其失去了合理性基础。从一般性证成和具体性证成两条进路来回应对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的质疑。晚近几年行政许可裁量基准大量涌现为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的研究提供了鲜活的对象,通过对五十部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的规范考查,行政许可裁量基准存在较为严重的象征性“立法”问题。然而象征性许可裁量基准并不符合许可裁量基准功能主义的要义,因具有象征性而使许可裁量基准失去了部分规范的功能,并且因执行力不足而损害了许可裁量基准实用主义的功效。克服行政许可裁量基准象征性“立法”缺陷必须回归许可裁量基准的制定目的,充分衡量制定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的必要性,从制定技术上避免对法律文件设定的许可条件的直接复制,才能实现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的制定从形式主义走向实质主义。技术构造是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的灵魂,效力是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的核心。对行政许可裁量基准技术构造的认识是基于行政裁量一元论的总结,同时必须依据行政特许和普通许可的差异来构造许可裁量基准技术的总体面貌,分别建立对许可裁量基准法律要件和法律效果的技术构造。法律要件的构造包括对法定许可条件的细化、对法定许可条件中不确定法律概念的解释、行政许可规范与事实的等置等;法律效果的构造包括对期限、申请材料、程序和许可结果的效果构造。行政许可裁量基准与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具有相同性质和强度的对内效力,这是基于许可裁量基准与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作为行政自治规范共同属性的总结,非因特定情形并履行特定程序而不得逸脱。行政许可裁量基准与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对外效力具有差异性,行政许可裁量基准作为行政机关的审批标准和相对人准备标准具有“二元性”以区别于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主要作为行政机关处罚标准的“一元性”,由此形成了许可裁量基准强于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对外效力。许可裁量基准不仅具有基于平等性原则和行政惯例形成的对相对人间接的对外效力,还因具有“二元性”取得了对相对人直接的对外效力。科学性是行政许可裁量基准制定的核心话语。科学制定许可裁量基准应遵循必要性、合规律性、合法性、合目的性、相对一致性的科学化标准。针对目前存在的对科学制定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的阻滞因素,应参考立法科学化的要求、遵循“自下而上”的科学化的逻辑进路、基准的制定与清理并重的科学化方法、先行制定规制要求后制定许可裁量基准文件的“立法”顺序,才能制定出具有科学性的行政许可裁量基准。行政许可裁量基制定的制度化有利于实现规范体系的统一性,应围绕制定权限和制定程序两方面内容展开。制定行政许可裁量基准作为执法活动的性质从一般性上要求赋予了所有的行政主体享有制定许可裁量基准的权利能力,但是从现实性和可能性上应限制部分主体制定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的行为能力。应建立行政许可裁量基准制定的正当程序,包括公众参与行政许可裁量基准制定、行政许可裁量基准应公开、建立基准制定的听证制度,同时要完善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的变更和废止的程序。《行政诉讼法》将规章以外的行政规则全部排除于司法审查依据或参照的范围之外。应着力于合理性的基础对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的司法审查地位作出科学性判断,笔者倡导将行政许可裁量基准作为司法审查的“参照”。当然必须认识到行政许可裁量基准作为司法审查的“参照”,不同于法律、行政法规作为司法审查的依据,也不同于规章作为司法审查的参照。司法审查“参照”行政许可裁量基准是一种相对性“参照”,即原则性“参照”并建立合法性许可裁量基准的逸脱制度。作为司法审查“参照”的前提是对行政许可裁量基准基准进行审查,包括对是否符合实质性条件和程序性条件两方面的审查。实质性条件的审查要求行政许可裁量基准必须合法和有效;程序性条件的审查要建立以相对人申请为发起条件的许可裁量基准“附带”审查机制、建立“参照”许可裁量基准的说明理由制度、建构不予“参照”许可裁量基准的后续处理程序等。然而建立许可裁量基准可以作为司法审查的“参照”的诉讼地位在目前仍然面临一些法律制度的障碍,为维护法制统一与权威,应对我国《行政诉讼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文件作出适当修订,以适应实践发展的需要。

张莉敏[3](2018)在《从听证制度的适用范围谈我国的行政听证制度》文中指出听证制度的独有优势是保证决策的民主,科学,合理、防患于未然的救济性以及公正,透明的参与机制。然而,听证制度并非源于我国,是舶来品。我国确立听证制度的时间并不是很长,没有系统的立法和制度完善。要实现我国的法治建设和贯彻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需要广大人民群众的广泛参与。而听证制度正是人民参与政治生活的有效途径。但是我们对于听证制度还是比较陌生,它的优势并没有完全发挥出来。正因为如此,本文从听证制度的重要意义、适用范围与完善途径进行说明。

肖晴[4](2014)在《论我国教育行政听证的制度完善》文中研究表明引进西方的听证制度,是我国新时期全面改革的要求。目前,我国已经在行政处罚、政府定价和立法等等领域运用行政听证制度,且分别以法律的形式对其予以明确规定,为实现民主行政和维护公众权益积累了十分有益的经验。近些年来,行政听证制度在行政领域中应用的范围不断拓展,引起学界的越来越广泛的关注。教育行政领域的听证是行政听证的拓展,作为一个新兴事物,其正经历不断发展与完善的过程。从整体上对其进行深入研究,如何使这一制度发挥其应有的制度价值,则是值得深思的一个问题。本文以我国的教育行政听证制度为研究对象,综合运用文献研究法、案例研究法,并辅以比较研究法对其进行了全面的阐述。本文共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教育行政听证制度的具体内容及理论基础的阐述;第二部分对我国教育行政听证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剖析,并归纳了导致问题产生的三点原因;最后,在理清以上问题之后,本文构建了一个比较完备的保护受教育权利相关人合法权益的教育行政听证制度并提出较为具体的措施建议,以期全方位解决法治介入不到位而导致的受教育相关权益受损问题,力求约束教育行政主体管理权力、保护受教育权利相关人正当权益、实现教育行政的民主与法治。

赵琳琳[5](2013)在《论我国的行政听证制度》文中研究表明随着法治社会的不断发展,行政程序立法正逐渐受到世界各国的重视。而作为行政程序立法核心内容的行政听证制度,不仅有力支撑与促进行政程序法的建设与完善,而且其在现实过程中的运用也集中体现了对公民权的保障与尊重。本文从行政听证制度的相关概述着手,通过介绍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立法现状,来深入挖掘行政听证制度存在的问题。结果发现,我国行政听证制度存在适用范围狭窄,缺乏有效的行政听证主持人选拔机制,没有建立明确的笔录效力制度,听证有关人员选拔机制存在不足,信息公开不足,有效监督机制缺位等问题。究其原因发现,这与我国诸多根深蒂固的观念有关:轻程序,重实用;公民的法律维权意识薄弱;“管理行政”理念深入人心。同时,程序对权利的维护作用也挥发不足。鉴于此,本文认为,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完善应该通过利用各种有效手段对其进行层层修正与改进,进而为我国行政听证制度在更有效地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方面提供政策建议。

叶余[6](2013)在《我国行政听证适用范围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行政听证制度在我国发展已经有十几个年头,正是一项法律制度逐渐从幼稚走向成熟,从不足走向完善的大好机会。而行政听证制度的适用范围决定了行政听证制度的广大和深度。本文主要研究的正是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适用范围。针对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适用范围,本文主要从三方面入手进行研究:首先,对我国现行行政听证制度适用范围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主要从具体行政行为的适用范围问题、抽象行政行为的适用范围问题以及行政听证所保护的权利范围三个方面来研究我国现行行政听证制度的适用范围的不足;其次,通过研究各国行政听证适用范围以及其如何决定其行政听证适用范围,从中总结各国决定其行政听证制度的经验;最后,通过借鉴各国制定行政听证适用范围的经验,对我国行政听证制度适用范围问题的改善提出几点建设性的建议。

潘信林,于彪[7](2012)在《完善行政听证提升政府公信力的对策探讨》文中研究表明引言行政听证制度的研究在行政法学界正掀起一股热流。但是,当前国内外对于行政听证制度的研究主要集中在行政听证制度的构建、听证的主要内容、出现的问题和解决对策方面。本文正是在此大背景下,将行政听证制度与政府公信力结合起来,在有利于完善行政听证制度、深化对听证制度的研究的同时,探求提升政府公信力的另一途径。一、行政听证和政府公信力概述(一)行政听证概述1.行政听证的概念解读

潘信林,于彪[8](2012)在《完善行政听证提升政府公信力的对策探讨》文中提出引言行政听证制度的研究在行政法学界正掀起一股热流。但是,当前国内外对于行政听证制度的研究主要集中在行政听证制度的构建、听证的主要内容、出现的问题和解决对策方面。本文正是在此大背景下,将行政听证制度与政府公信力结合起来,在有利于完善行政听证制度、深化对听证制度的研究的同时,探求提升政府公信力的另一途径。

孟珊宇[9](2012)在《我国行政听证制度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行政听证制度奠基于自然正义原则与法律正当程序原则,在西方国家的出现是追求程序正义的自然结果。不少国家在行政程序法等法律规范当中构建了行政听证制度,赋予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的权利。国外行政听证制度相对完善,如美国、德国和日本等国家的行政听证制度主要表现为行政听证的适用范围较大、听证主持人中立性强、听证笔录法律效力高等等。国外完善的行政听证制度有利于保护公民权利,不管在理念层面,还是在制度层面,都存在值得借鉴之处。我国近些年来也在不同的法律领域确立了行政听证制度,如处罚听证、许可听证、价格听证。听证对于规范、约束行政公权力,保障公民权利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具有进步性。当前,我国行政听证制度中的问题同样客观存在,主要表现为:行政听证程序的启动存在随意性;听证的适用范围过于狭窄;听证代表的选取不透明;听证主持人的职权不确定;行政听证笔录效力不明确。这些不足直接导致了行政听证在实践当中无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之所以出现这一现象,是因为在观念层面“重实体、轻程序”、公权大于民权的观念依然存在,导致行政听证应有的限权功能没有得到充分发挥。立法文本层面的不足也是导致行政听证制度未能发挥应有作用的原因之一。我国行政听证立法散见于不同的法律文件中,缺乏整体性和系统性,且行政程序法尚未制定,这一现状同样导致行政听证制度在行政法制实践中效力有限。此外,其他相关制度如信息公开不严、法律监督乏力,也造成了行政听证制度在实践中的局限性。本文就行政听证的启动权、行政听证的适用范围、行政听证主持人的地位与职权、行政听证笔录的效力等角度,探讨了完善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路径与对策,提出如下观点:行政听证启动权配置应适当向行政相对人转移;行政听证的适用范围应逐步扩大;行政听证代表的选取应公开、透明、听证主持人的地位应由法律作出明确规定,应保持听证主持人的中立性,其职权应有所扩大;行政听证笔录的效力应有所加强,使其成为作出行政决定的主要依据。通过这些措施,可以使行政听证制度在我国行政法律制度中的地位不断得到提升,以促进我国依法行政目标的实现。总之,我国在将来行政程序法的创制过程中,应将行政听证制度作为立法重点,并通过法律移植等措施,积极学习、借鉴国外行政听证制度与实践中的做法,立足于正当程序理念,通过加强行政听证,实现对法治政府建设的推动。

冯春[10](2012)在《论我国行政听证制度及其完善》文中研究指明行政听证制度是行政民主推演发展进程中产生的结晶,对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和监督制约行政机关权力有重要意义。这一制度在西方国家发展历史较长,目前已基本形成体系。1996年,我国《行政处罚法》中第一次引入行政听证制度。其后,随着社会主义法治文明的进步,一批涉及行政听证制度的法律法规相继出台,其适用范围日益扩大,对行政机关决策民主性提高的作用不断彰显。但由于行政听证制度在我国刚起步不久,又缺乏对法律程序和规定细则的统一制定和严格执行,发展过程中出现了诸多问题,亟待解决。本文从我国行政听证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入手,通过对原因的挖掘和对西方国家相关问题制度的比较分析,探索目前适合我国实际的完善措施。文章从四个部分论述行政听证制度。第一部分主要阐述了行政听证制度的基础理论。主要界定了行政听证制度的概念,对其理论基础、基本功能、基本原则和价值分析与体现进行了阐释。第二部分主要是指出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剖析其产生的原因,为后文完善建议的提出埋下伏笔。第三部分通过对西方国家行政听证制度进行比较分析,从中总结、提炼出对我国行政听证制度发展有益的启示和借鉴意义,以利解决目前我国行政听证制度存在的各种问题。第四部分是全文的重点,该部分针对前述问题提出了相应的较为新颖的完善措施,以供实践中参考。主要措施包括健全行政听证的公开透明机制,规范听证代表人的产生方式,完善听证主持人任用制度,强化听证记录的法律效力,建立健全听证监督和救济机制以及制定统一的行政听证法律规范。希望通过这一系列有效措施,为我国法治文明的发展以及行政政府的建设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浅议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不足与完善(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浅议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不足与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1)我国信访听证制度初探(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问题的提出
    二、研究文献综述
    三、研究思路
    四、研究方法
第一章 信访听证的内涵及其意义
    第一节 我国信访听证制度发展简况
        一、我国信访听证简要发展历程
        二、我国地方信访听证法律法规发展简述
    第二节 信访听证的基本内涵
        一、信访听证的定义
        二、信访听证的分类
    第三节 信访听证的现实意义
        一、有利于信访工作法治化建设
        二、有利于信访决策规范化的提升
        三、有利于对相关职能部门的有效监督
        四、有利于对信访人的积极引导
        五、有利于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第二章 信访听证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公正、公开与效率原则
        一、公正、公开与效率的含义及其相互关系
        二、公正、公开与效率原则对信访听证的实践价值
    第二节 正当程序原则
        一、正当程序原则的内涵
        二、正当程序原则对信访听证的实践要求
    第三节 权力制约原则
        一、权力制约原则的内涵
        二、权力制约原则对信访听证的实践意义
第三章 国外相关制度简述与借鉴
    第一节 英国、德国和俄罗斯的请愿制度
        一、英国的请愿制度简述
        二、德国的请愿制度简述
        三、俄罗斯的请愿制度简述
    第二节 对国外请愿制度的借鉴
        一、国外请愿制度的特点和价值
        二、国外请愿制度对信访制度及信访听证的借鉴意义
第四章 我国信访听证制度的问题分析
    第一节 我国信访听证制度自身存在的问题
        一、信访听证的适用范围不细
        二、信访听证法规的统一性不够
        三、信访听证程序设计的完备性不足
        四、信访听证结论的效力不强
    第二节 我国信访听证制度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一、对信访听证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二、信访听证的数量不多
        三、信访听证的质量不高
        四、信访听证队伍的专业性不强
        五、对信访听证的监督和保障不力
第五章 完善我国信访听证制度的基本路径
    第一节 强化信访听证的立法规制
        一、提升信访听证的立法层级
        二、明晰信访听证的适用范围
        三、明确信访听证结论的法律效力
    第二节 完善信访听证程序设计
        一、优化信访听证的启动方式
        二、细化信访听证的内部程序
    第三节 强化信访听证队伍的专业化建设
        一、加强对信访听证重要性的宣传教育
        二、规范听证主持人的选择与管理
        三、提升听证评议员的整体素质
        四、完善听证员选择方式
    第四节 强化信访听证的执法监督与保障
        一、明确信访听证的法律责任机制
        二、畅通信访听证与信访终结、行政调解的衔接
        三、优化信访听证的配套措施
结语
参考文献

(2)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导论
    一、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一)选题背景
        (二)研究意义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一)国外研究现状
        (二)国内研究现状
        (三)目前研究存在的主要问题
        (四)研究展望
    三、研究思路和方法
        (一)研究思路
        (二)研究方法
    四、可能的创新
        (一)研究视角的创新
        (二)研究内容的创新
        (三)研究方法的创新
第一章 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研究与裁量基准一般理论的互动
    第一节 具体行为裁量基准与裁量基准一般理论的关系
        一、“个别”与“一般”关系原理
        二、两者可比照性关系原理
    第二节 全面认识裁量基准一般原理的逻辑前提
        一、依职权行为与应申请行为的划分
        二、两者划分意义:全面认识裁量基准的前提
    第三节 裁量基准一般理论的体系性功能及功能性缺陷
        一、裁量基准一般理论的体系化功能
        二、单一性研究裁量基准一般理论的功能性缺陷
    第四节 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研究的可能性贡献
        一、推动裁量基准理论完善与制度构建
        二、重新审视行政法上行政许可行为的利益分布
        三、提取“中度抽象水准”的研究论题
        四、为新型行政行为提供注解
    小结
第二章 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的正当性及象征性“立法”缺陷
    第一节 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的正当性
        一、正当性证成——行政法理论与制度的逻辑前提
        二、对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的质疑
        三、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的一般性证成
        四、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的具体性证成
    第二节 行政许可裁量基准象征性“立法”
        一、引言:象征性立法的缘起与进路
        二、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的制度边界
        三、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的文本评析
        四、行政许可裁量基准象征性“立法”的成因
        五、象征性“立法”对行政许可裁量基准功能的损害
        六、行政许可裁量基准从形式主义走向实质主义面临的障碍
        七、象征性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的规避
    小结
第三章 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的构造和效力
    第一节 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的构造
        一、引言:技术构造是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的灵魂
        二、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的一元论结构
        三、基于差异化而构造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的总体面貌
        四、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的要件裁量的构造技术
        五、行政许可裁量基准效果裁量的构造技术
    第二节 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的效力
        一、基于双维度而研究行政许可裁量基准效力的必要性
        二、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的内部效力
        三、对行政许可裁量基准外部效力的质疑及其缘由
        四、行政许可裁量基准具有外部效力的证成
        五、行政许可裁量基准外部效力的特点
        六、尊敬与惧诫:着力于全面性效力前提下的许可裁量基准研究
    小结
第四章 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的制定
    第一节 行政许可裁量基准制定的核心话语
        一、科学性的寓意
        二、行政许可裁量基准对科学性的诉求
        三、制定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的科学性标准
        四、科学制定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的阻滞因素
        五、科学制定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的实现路径
    第二节 行政许可裁量基准制定权限和程序的完善
        一、正义性:行政许可裁量基准制定的价值取向
        二、行政许可裁量基准制定的制度化
        三、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的制定权限
        四、完善行政许可裁量基准应遵循的正当程序
        五、完善行政许可裁量基准变更和废止的程序
    小结
第五章 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的司法审查
    第一节 法院“参照”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的缘由和解释
        一、法院“参照”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的缘由
        二、法院“参照”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的解释
    第二节 法院“参照”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的实质和结果
        一、法院“参照”的实质是附条件的司法审查依据
        二、法院“参照”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的结果
    第三节 法院“参照”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的条件
        一、法院“参照”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的实质性条件
        二、法院“参照”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的程序性条件
        三、修改与完善“参照”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的法律制度设计
    小结
结语
参考文献
攻读博士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后记

(3)从听证制度的适用范围谈我国的行政听证制度(论文提纲范文)

一、行政听证制度的重要意义
二、行政听证制度的适用范围
    (一) 行政处罚法中的规定
    (二) 价格法中的规定
    (三) 环境法中的规定
    (四) 立法法中的规定
    (五) 行政许可法中的规定
三、行政听证制度的完善
    (一) 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不足
    (二) 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完善
四、小结

(4)论我国教育行政听证的制度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目录
引言
一、 教育行政听证制度的一般理论
    (一) 教育行政听证制度之一般涵义探析
        1. 行政听证及行政听证制度
        2. 教育行政听证及教育行政听证制度
    (二) 教育行政听证制度之理论基础
        1. 民主原则
        2. 法治原则
    (三) 价值追求——教育行政听证制度存在之理由
        1. 终极价值:公民的受教育权
        2. 核心价值:教育行政主体的公共教育价值追求
        3. 一般价值:教育秩序与自由
二、 我国教育行政听证制度的现状及分析
    (一) 我国教育行政听证制度的发展现状
        1. 施行教育行政听证的地区范围较广
        2. 教育行政听证的实行在内容上不断拓展
        3. 教育行政听证在适用事项上从宏观到微观
    (二) 我国教育行政听证制度存在的问题
        1. 教育行政听证制度立法上的不足
        2. 教育行政听证制度实施缺乏相应的保障措施
    (三) 我国教育行政听证制度不完善之原因分析
        1. 我国“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法制观念存在
        2. 当事人维权意识比较薄弱,公众参与的意识与能力低
        3. 相关立法重视程度低
三、 关于我国教育行政听证制度完善的相关对策
    (一) 完善教育行政听证的相关立法
        1. 立法的完善
        2. 在立法的内容上完善教育行政听证制度
    (二) 完善教育行政听证的制度实施保障
        1. 提高公民的权利意识和民主法治意识
        2. 促进传统法制思想观念的转变和教育行政主体职能的转变
        3. 监督和救济途径的完善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在读期间公开发表论文(着)及科研情况

(5)论我国的行政听证制度(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第1章 行政听证制度概述
    1.1 行政听证制度的内涵与理论概述
        1.1.1 行政听证制度的内涵
        1.1.2 行政听证制度的理论概述
    1.2 行政听证的基本原则
    1.3 行政听证的分类
    1.4 行政听证制度的适用范围与标准
第2章 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现状、问题及原因分析
    2.1 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立法现状
        2.1.1 法律层面的行政听证制度的立法概况
        2.1.2 行政法规层面的行政听证制度的立法概况
        2.1.3 规章层面的行政听证制度的立法概况
    2.2 我国行政听证制度存在的问题
        2.2.1 行政听证制度的适用范围狭窄
        2.2.2 缺乏有效的行政听证主持人选拔机制
        2.2.3 没有建立明确的笔录效力制度
        2.2.4 听证相关人员的选拔机制有待完善
        2.2.5 行政听证信息公开不足
        2.2.6 缺失有效的监督制度
    2.3 我国行政听证制度存在问题的原因
        2.3.1 轻程序,重实用的思想观念较重
        2.3.2 公民的法律维权意识薄弱
        2.3.3 “管理行政”理念深入人心
        2.3.4 程序对权利的维护作用有待加强
第3章 完善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方案
    3.1 逐步扩大行政听证制度的法律适用范围
    3.2 完善行政听证主持人选拔机制
        3.2.1 国外听证主持人的选拔
        3.2.2 听证主持人应有的条件
        3.2.3 建立类似于行政法官制的听证主持人选拔制度
    3.3 完善笔录效力制度
    3.4 适当扩大听证参与人员的范围
    3.5 逐步放宽行政听证信息的公开
    3.6 建立有效的监督制度
结语
参考文献

(6)我国行政听证适用范围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引言
第一章 我国行政听证适用范围问题分析
    1.1 具体行政行为的适用范围问题分析
        1.1.1 行政处罚的听证适用范围过窄
        1.1.2 行政许可的听证适用范围不全
    1.2 抽象行政行为的听证适用范围问题分析
        1.2.1 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的听证适用范围问题
        1.2.2 制定地方性行政法规的听证适用范围问题
第二章 各国行政听证适用范围分析
    2.1 各国行政听证适用范围的确定方式
        2.1.1 判例方式
        2.1.2 立法形式
    2.2 各国行政听证适用范围的确定标准
        2.2.1 行为标准
        2.2.2 利益标准
    2.3 各国行政听证适用范围的启示
第三章 完善我国行政听证的适用范围
    3.1 逐步扩展具体行政行为的听证适用范围
        3.1.1 扩展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听证的适用范围
        3.1.2 加入其他具体行政行为至行政听证适用范围
    3.2 适当拓宽抽象行政行为的听证适用范围
    3.3 强化外部环境的支持
结语
参考文献

(9)我国行政听证制度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第1章 绪论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1.2 文献综述
    1.3 研究内容
    1.4 方法与思路
    1.5 创新点
第2章 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现状及其不足
    2.1 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现状
        2.1.1 规范层面
        2.1.2 实践层面
    2.2 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不足
        2.2.1 听证启动存在选择性
        2.2.2 听证适用范围狭窄
        2.2.3 听证代表选取不透明
        2.2.4 主持人地位与权力不明
        2.2.5 听证笔录效力不明确
第3章 我国行政听证制度不完善的成因
    3.1 立法不具体并缺乏操作性
    3.2 政府信息公开不充分
    3.3 程序正义观念缺乏
第4章 完善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对策
    4.1 听证启动应由法律明确规定
    4.2 扩大行政听证的适用范围
    4.3 公平地选择听证代表
    4.4 明确主持人的地位与权限
    4.5 明确听证笔录的法律效力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攻读硕士研究生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10)论我国行政听证制度及其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行政听证制度概述
    (一) 行政听证的概念
    (二) 行政听证的理论基础
        1. 自然公正原则
        2. 正当法律程序原则
        3. 依法行政原则
        4. 人民民主原则
    (三) 行政听证的基本功能
        1. 查清案件事实,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2. 强化监督,制约行政权力
        3. 宣传教育,提高公民参与意识
    (四) 行政听证的基本原则
        1. 公开原则
        2. 公正原则
        3. 案卷排他性原则
        4. 职能分离原则
    (五) 行政听证制度的价值分析与体现
        1. 行政听证制度的价值分析
        2. 行政听证制度价值在我国的主要体现
二、我国行政听证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 我国行政听证制度存在的问题
        1. 听证公开度与透明度不高
        2. 听证代表人遴选机制不完善
        3. 听证主持人中立性不强
        4. 听证笔录效力不明确
        5. 行政听证责任监督和救济不到位
    (二) 我国行政听证制度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1. “重实体、轻程序”的法制观
        2. “重管理、轻服务”的行政法理念
        3. 公民权利主体意识的薄弱
        4. 行政程序统一立法的缺失
三、西方国家行政听证制度的比较分析
    (一) 保证听证公开性的相关制度
    (二) 听证代表的相关制度
    (三) 听证主持人的相关制度
    (四) 听证笔录效力的相关制度
    (五) 听证监督和救济的相关制度
四、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完善
    (一) 健全行政听证的公开透明机制
    (二) 规范听证代表人的产生方式
    (三) 完善听证主持人任用制度
    (四) 强化听证笔录的法律效力
    (五) 建立健全听证监督和救济机制
        1. 完善行政听证的监督机制
        2. 健全违反程序的救济制度
    (六) 制定统一的行政听证法律规范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研究生履历

四、浅议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不足与完善(论文参考文献)

  • [1]我国信访听证制度初探[D]. 刘洋. 南京师范大学, 2020(04)
  • [2]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研究[D]. 郭跃. 东南大学, 2019(01)
  • [3]从听证制度的适用范围谈我国的行政听证制度[J]. 张莉敏. 法制博览, 2018(20)
  • [4]论我国教育行政听证的制度完善[D]. 肖晴. 江西师范大学, 2014(03)
  • [5]论我国的行政听证制度[D]. 赵琳琳. 中央民族大学, 2013(07)
  • [6]我国行政听证适用范围问题研究[D]. 叶余. 西北大学, 2013(S2)
  • [7]完善行政听证提升政府公信力的对策探讨[J]. 潘信林,于彪. 东方行政论坛, 2012(00)
  • [8]完善行政听证提升政府公信力的对策探讨[A]. 潘信林,于彪. 东方行政论坛(第二辑), 2012
  • [9]我国行政听证制度问题研究[D]. 孟珊宇. 湘潭大学, 2012(01)
  • [10]论我国行政听证制度及其完善[D]. 冯春. 大连海事大学, 20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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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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