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安乐死论文-杨云清

积极安乐死论文-杨云清

导读:本文包含了积极安乐死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积极安乐死,阻却违法事由,受嘱托杀人,帮助他人自杀

积极安乐死论文文献综述

杨云清[1](2019)在《从立法角度看末期病人积极安乐死之合法化》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21世纪人权观念逐步发展成熟,人们开始逐渐正视死亡话题。为了顺应社会发展需要,安乐死也成为一个重大的社会议题。目前,安乐死能否合法化主要涉及两个争议:一是人们在临终前是否可以选择安乐死作为自身死亡的方式。二是能否将这种选择的权利合法化。本文将从研究目的开始谈起,侧重从立法角度研究我国将积极安乐死合法化的可能性,并在最后提出一些对立法的建议。(本文来源于《法律与生活》期刊2019年10期)

李勤娟[2](2015)在《浅谈积极安乐死立法》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社会发展,一部分特殊人群对积极安乐死的需求日益强烈,由于我国传统文化和人口发展的特殊国情,积极安乐死立法还亟需完善。本文以介绍积极安乐死立法现状作为切入点,解读立法争议点,提出关于推进安乐死立法的建议。通过研究,希望得到社会的关注,从而推进安乐死立法进程。(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5年24期)

何毅,蔡炜,蒋俊强[3](2014)在《“积极安乐死”合法性分析及试点构想》一文中研究指出安乐死涉及诸多学科领域,是极其复杂而敏感的话题。目前,我国"消极安乐死"已被默许,但"积极安乐死"由于"条件不成熟"而未获法律认可。文章在阐述我国安乐死现状并从法理视角分析安乐死合法化的基础上,提出在条件相对成熟的地区试点开展"积极安乐死"的构想,重点从严格对象、确保自愿、完善程序、加强管理等方面提出了意见和建议,以期为立法机构提供借鉴和参考。(本文来源于《医学与法学》期刊2014年01期)

庞玉柱,张倩[4](2013)在《积极安乐死的非罪化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安乐死是受到当今世界普遍关注的焦点问题。随着人类文明的进步与发展,越来越多的人能够乐观、坦然的面对死亡。面对我国安乐死案例的增多以及世界范围内的安乐死运动,我国学界对安乐死是否构成犯罪展开了激烈的争论。本文着重研究积极安乐死,主要从犯罪的本质特征上分析积极安乐死的非罪化,并通过与刑法上的故意杀人罪的比较,深入论证积极安乐死的非罪化。(本文来源于《科技视界》期刊2013年23期)

任建建[5](2013)在《积极安乐死问题的刑法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生存或者死亡,这不仅是一个问题,而且是一个法律问题。自一个人来到世界上,死亡就是不可避免的。而当一个人终于无法忍受生的痛苦,准备慷慨赴死时,他是否真的有死的权利和自由,这也是个问题。安乐死自从英国兴起以来,迅速蔓延到了全世界,关于人能不能够选择安乐死的争论也就此起彼伏。而积极的安乐死作为安乐死中最为典型的一种,作为濒死之人选择他人结束自己生命的形式,其合法性一直备受质疑。尽管如此,积极安乐死仍然在世界各地或明或暗的发生着,因此,积极安乐死问题值得我们注意和重视。1986年6月,中国陕西汉中发生的王明成、蒲连升故意杀人案是中国第一起安乐死事件。此案经过六年审理,最终最高人民法院对王、蒲的行为不作为犯罪处理。但随后,2008年6月初,43岁的湖北黄石农民程鹏为其妻柯珍英实施安乐死案,2011年5月30日,邓明建为母亲实施安乐死案,当事人都被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且都被处以刑罚。一时间众说纷纭。刑法学界也展开了激烈的争论,却无法就积极安乐死的定性达成共识。立法含糊不清,司法实践裁判不一,严重损害了法律的权威和尊严,也必然对社会的稳定造成一定的影响。本文分为5个部分,大约20000字,主要内容为:第一部分为案由,即重庆陈洪为母亲实施安乐死案。第二部分为案件事实,本部分主要就案件的基本事实作了介绍。第叁部分为争议焦点和分歧意见,本部分主要指出控辩双方争论的焦点,比如陈洪的行为构不构成犯罪,应不应该对其处罚。第四部分为分析与讨论,此部分是整篇论文的主体部分,其内容包括:一、安乐死的概念的厘清。安乐死的概念,积极安乐死的概念和特征,积极安乐死与消极安乐死、积极安乐死与故意杀人罪的不同。二、对陈洪安乐死母亲行为的定性分析。陈洪安乐死母亲是一种故意杀人行为,被害人承诺理论不能成为免责事由,陈洪的行为与我国的传统文化、道德伦理相违背。叁、对陈洪行为的量刑考量。陈洪的行为是一种自首行为,陈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大,陈洪行为的人身危险性小,量刑中应考虑民意的作用。第五部分为研究结论。此部分主要包括对案件进行总结,然后提出应该对积极安乐死实行法律上的非犯罪化,并积极建构了积极安乐死的制度设计和实施途径。(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3-03-15)

李钟[6](2011)在《积极安乐死行为的非犯罪化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人类文明的进步与发展,越来越多的人能够乐观、坦然的面对死亡。为让患有不可治愈的绝症、濒临死亡且处于持久的难以忍受的极度身体痛苦的患者,能死得更加安宁和有尊严,因此安乐死的问题就应运而生。然而,安乐死的问题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它涉及法学、医学、社会学、伦理学等多学科知识,倍受社会各界的关注,是当今社会的焦点与热点问题。由于其问题的复杂性,至今在学术界与理论界没有形成一致的共识。而立法的缺失,对于特定的安乐死案例,在司法领域确实存在一定问题,对刑法的正面形象形成一定的冲击和挑战。我国是一个幅员辽阔、人口众多的国家,在大量的地区和大量的人群中,或明或暗的出现了各种各样积极和消极安乐死的现象,使之成为了法学界不可回避的问题。文章主要是对积极安乐死问题进行探讨与研究,从其概念和特征入手,与消极安乐死进行比较分析。通过理论观点和现实案例分析积极安乐死的犯罪化处置,分析其原因与争议。探讨和研究积极安乐死的非犯罪化,运用刑法理论分析非犯罪化的主要理由,对积极安乐死非犯罪化的立法途径和司法途径进行探索,并对积极安乐死非犯罪化的实施行为进行严格规范和限制,力争为规范和解决现实生活中不断涌现的安乐死问题,做出一些有益的尝试。(本文来源于《湘潭大学》期刊2011-05-01)

吴奇飞,冯霞[7](2001)在《论积极安乐死立法的必要性》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我国 ,尽管积极安乐死在学术界存在大量争论 ,但在现实中却真实地存在 ,且其数量可能远远超过了我们的估计 ,应该通过立法使严格条件下的积极安乐死合法化 ,从而避免积极安乐死在民间的滥用 ,而且这项立法工作有必要立即开展。(本文来源于《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01年04期)

积极安乐死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随着社会发展,一部分特殊人群对积极安乐死的需求日益强烈,由于我国传统文化和人口发展的特殊国情,积极安乐死立法还亟需完善。本文以介绍积极安乐死立法现状作为切入点,解读立法争议点,提出关于推进安乐死立法的建议。通过研究,希望得到社会的关注,从而推进安乐死立法进程。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积极安乐死论文参考文献

[1].杨云清.从立法角度看末期病人积极安乐死之合法化[J].法律与生活.2019

[2].李勤娟.浅谈积极安乐死立法[J].法制博览.2015

[3].何毅,蔡炜,蒋俊强.“积极安乐死”合法性分析及试点构想[J].医学与法学.2014

[4].庞玉柱,张倩.积极安乐死的非罪化研究[J].科技视界.2013

[5].任建建.积极安乐死问题的刑法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3

[6].李钟.积极安乐死行为的非犯罪化研究[D].湘潭大学.2011

[7].吴奇飞,冯霞.论积极安乐死立法的必要性[J].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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