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歧视论文-刘孔中

无歧视论文-刘孔中

导读:本文包含了无歧视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标准必要专利,公平合理无歧视许可,专利法,反垄断

无歧视论文文献综述

刘孔中[1](2019)在《论标准必要专利公平合理无歧视许可的亚洲标准》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第四次工业革命的兴起,将涌现越来越多的新标准和标准必要专利,这使得标准必要专利公平合理无歧视(fair, reasonable and non-discriminatory, FRAND)许可的问题变得更为复杂。值得探讨的是,作为标准的接受者而非制定者的主要亚洲经济体的FRAND许可标准有无趋于一致或歧异之处?一些跨国经营、从事专利许可的企业集团对中国竞争法主管机关所作的承诺可否延伸至亚洲之外具有约束力?如何消解不同法律标准之间的冲突?基于以下的原因,主张至少在亚洲地区须确立对标准必要专利的FRAND许可的事前监管机制:已经有巨大的市场失灵、标准必要专利相当于垄断或联合垄断、事实标准超越法律标准、私主体的标准制订组织取代国家职能;并提出专利法和竞争法的改革建议,主张不同法律标准的冲突不应通过一套标准来解决,应经由同理心思考和国家间对各自选择的相互尊重来解决;最后以破除知识产权法与竞争法交叉领域中一些似是而非的论述作结。(本文来源于《知识产权》期刊2019年11期)

王颖[2](2019)在《“无歧视”面试机器人上岗》一文中研究指出使用机器人为候选人提供面试,面试者不受管理者和招聘人员的任何无意识偏见影响。这种偏见包括基于性别、种族、声音、教育、外表等而产生的歧视。如果可以选择,你更喜欢被真人面试还是机器人面试?据报道,瑞典市政府使用机器人“天盖”(Tengai)面(本文来源于《中国妇女报》期刊2019-09-17)

谢宜霖[3](2018)在《标准必要专利“公平、合理、无歧视”许可费率计算方法探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标准化进程的进一步加深,专利标准化已成为当今全球化发展的重要课题。专利被纳入技术标准后即成为“标准必要专利”,而标准的强制性往往导致专利权人和专利使用者双方谈判地位的不平等,标准制定组织为防止专利权人借机索取过高许可费,要求欲将其技术纳入标准的专利权人作出“公平,合理,无歧视(Fair,Reasonable,and No Discrimination)”即FRAND许可的保证,以期通过该承诺避免专利许可矛盾的发生。但是由于标准化组织对FRAND原则的具体内涵并未进行明确规定,使得FRAND原则仍处于模糊不确定的状态,难以达到预期效果。近年欧美国家专利领域的大案要案多与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的计算有关,我国也出现越来越多的此类案件。对于许可使用费的额度,专利权利人和专利使用者在许可谈判中往往对于专利价值无法达成统一意见,从而进入诉讼渠道,选择由司法力量来判定许可使用费。而这类案件由于标的额巨大,案情复杂,一旦败诉将使当事人企业损失惨重,受到了广泛关注。各国法院在裁决此类案件过程中表现出不同的态度和方法。本论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和第二章以美国微软诉摩托罗拉案和中国华为诉IDC案为切入点,拟对现存司法裁判典型案例中已有的关于确定标准必要专利“公平、合理、无歧视”许可使用费的厘定原则,参考指标,计算方法进行梳理。第叁章在前两章介绍的基础上,对比分析了中美案件在计算方法、思路和举证情况方面的不同,提出我国法院审判此类案件的不足之处和美国法院审判此类案件的可供借鉴之处,并对我国专利法司法解释二中对于标准必要专利许可条件的新规定加以评述,以探寻在我国现有法律框架下解决此类纠纷可适用的具体原则和方法。第四章结合世界范围内此类案件的最新判例,对FRAND原则的内涵进行了解读,归纳出厘定FRAND费率应秉持的原则;分析各国审判实践中出现的各类参考指标,计算方法的利弊短长,在适用中应当具备的条件和注意的问题,以期对今后涉及标准必要专利FRAND许可费纠纷解决提供参考。(本文来源于《深圳大学》期刊2018-06-30)

何荣华[4](2018)在《标准必要专利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原则即公平、合理、无歧视,英文字母缩写为FRAND。在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案件的司法裁量中,FRAND原则的具体适用是一个新出现的重要问题。在技术专利化,专利标准化,标准全球化背景下,FRAND原则的司法适用不再是仅存于发达国家的个别现象,而是普遍存在于世界多国的共同问题。美国微软诉摩托罗拉案、欧洲华为诉中兴案是几年前发生的典型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案件,中国华为诉IDC案和印度爱立信诉小米案的发生,标志着FRAND许可纠纷案件已经从以美国、欧洲为代表的等发达国家或地区逐渐蔓延至以中国和印度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这些案件的引起了世界各国产业界、司法界、学术界对标准必要专利FRAND原则司法适用问题的广泛关注。专利具有私权属性,专利权的赋予有利于激励发明创造,保护发明人利益,对于促进技术创新和进步具有积极作用;技术标准化有利于提高生产效率,便于规模化生产,对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提高社会公共福祉具有重大作用。为协调专利私权和标准公共之间的矛盾和冲突,既能保证技术标准的制定和推广实施,又可保护进入技术标准的专利权,技术标准组织在其知识产权政策中确立了 FRAND原则。遗憾的是,标准组织没有具体诠释FRAND原则的内涵。我国专利法第四次修改草案及《关于滥用知识产权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均规定了 FRAND原则,但相关条款同样不够具体,缺乏可操作性。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常因标准必要专利权人与标准实施者对FRAND原则的不同理解而引发。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此类纠纷,需要诠释FRAND原则的内涵,明确FRAND原则的法律属性,并在此基础上确定合理的标准必要专利许可使用费,决定禁令救济规则的适用。我国以华为诉IDC案为代表的标准必要专利FRAND许可纠纷案件的司法裁判,同样存在并需要解决前述问题。因此,研究FRAND原则在司法裁量中的具体适用问题,有助于在顺应国际大环境的背景下完善我国专利法,为我国标准必要专利FRAND许可纠纷案件的司法裁量提供统一的裁判规则,比如明确的禁令救济规则适用条件,适当的标准必要专利FRAND许可使用费计算方法。本文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对司法裁量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案件过程中FRAND原则的具体适用问题进行了系统深入的研究,试图建构一个适合于我国并符合国际规则的解决方案,促进此类案件的更好裁决和我国相关专利制度的完善,指引我国企业参与全球产业竞争,实现我国的企业利益和国家利益。本文分为六章。第一章标准必要专利中的FRAND原则概述。本章通过界定标准、专利的基本含义,分析了技术标准的公共属性及专利的私权属性;通过聚焦科技创新发展环境下的技术密集型产业,分析了专利进入技术标准的必要和必然;指出FRAND原则的内涵具有模糊性,标准组织规定FRAND原则是为了防止标准必要专利权人拒绝许可具有不可替代属性的必要专利,促进技术标准的推广实施;最后介绍了各大标准组织的FRAND原则声明文本以及部分国家的法律对FRAND原则的具体规定。第二章FRAND原则的历史演变。FRAND原则的产生和发展过程,与美国法院签发的、要求专利权人在合理非歧视条款基础上,向所有专利实施申请人授予专利许可的判决令联系密切。本章梳理了专利许可FRAND承诺在被技术标准组织采用之前,就已经具有的漫长而又丰富的历史。多年来,美国司法部门一直在积极寻求合理的专利许可使用费,法院多年以来作出的判决及同意令,逐渐明晰了作为补救措施的统一合理专利许可费的标准格式。可以说,美国专利同意令的发展变化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标准必要专利中FRAND原则的前世今生,今天标准必要专利权人作出的FRAND许可承诺,不仅继受了历史上反托拉斯案件裁决中以统一合理许可费为主要内容的同意令及判决令,而且结合标准必要专利的特色,有了新的发展和变化。第叁章FRAND原则的正当性论证。任何在历史洪流中不被淘汰的法律规则或原则,都具有正当性,标准必要专利中的FRAND原则也不例外。本章聚焦于FRAND原则的垄断规制、创新激励及利益平衡价值。FRAND原则最初出现于反托拉斯案中的专利许可同意令,是国家通过强制力维持健康市场竞争环境的手段。可以说,垄断规制是标准必要专利中FRAND原则的产生动因;创新激励是标准标准必要专利中FRAND原则的内在要求;公益维护是标准必要专利中FRAND原则的外在目标;利益平衡是标准必要专利中FRAND原则的终极目标。当然,FRAND原则的运行始终伴随着利益平衡,相关主体在技术标准的制定及推广实施中对FRAND义务的较好履行,需要担负利益平衡之重任,遵循利益平衡之理念,坚持利益平衡之原则。第四章境外标准必要专利FRAND许可纠纷案件的司法裁量。实践中,标准必要专利权人与技术标准实施者常因为专利FRAND许可使用费产生争议。本章梳理了发生在美国、欧盟及其成员德国与英国、日本、印度等境外法院和政府机构裁决的在国际上产生重大影响的标准必要专利FRAND许可纠纷案件,分析了这些典型案件及其司法判决结果的特点,特别关注了其中的热点问题,认为美国确定标准必要专利FRAND许可使用费的方法,欧洲适用禁令救济规则的条件值得我国学习借鉴。第五章我国标准必要专利FRAND许可纠纷案件的司法裁量。中国法院自2013年审理华为诉IDC案之后,又受理了大量的标准必要专利FRAND许可纠纷案件。本章通过对发生在我国的标准必要专利FRAND许可纠纷案件的梳理,发现我国法院多采用比较方法确定涉案标准必要专利FRAND许可使用费,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已经对违反FRAND原则的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实施过反垄断审查。同时,梳理我国法院正在审理的标准必要专利FRAND许可纠纷案件,发现两个问题值得引起关注和重视:一是我国企业在国际技术标准市场中的竞争能力相对较弱,尽管我国部分企业参与国际国内相关诉讼取得了一定成绩,我国少数企业也已经拥有国际标准必要专利;二是曾经出现在发达国家和地区的NPE提起诉讼,以及将标准必要专利FRAND许可诉讼作为商业策略等现象已经在我国出现。第六章我国司法裁判中FRAND原则适用的完善。FRAND原则在全球各地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的司法裁量中被普遍适用,具体标准虽有差别,但无疑发挥了重要作用。国际贸易需要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突破国家地域限制,在世界范围内建立相对统一的规则,以便传播、交流。中国作为标准必要专利FRAND许可纠纷诉讼的新战场,有必要认真对待并妥善解决此类纠纷中的问题。本章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在充分考量我国企业及国家利益的前提下,诠释了 FRAND原则的内涵,分析了 FRAND原则的法律性质及效力,回答了我国在标准必要专利FRAND许可使用费的确定,禁令救济规则的适用,以及违反FRAND义务的反垄断审查中面临的问题,作为对我国法院及反垄断执法机构解决标准必要专利FRAND许可纠纷的建议。(本文来源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期刊2018-05-01)

龚茂华[5](2017)在《标准必要专利许可中“合理无歧视原则”司法适用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科技强国、科技兴国”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战略手段,但发展道路上我国依然存在技术创新不足、知识产权管理不规范等诸多问题。“标准化”一直是国际社会的一个热门话题,技术标准的公共性、通用性与专利技术的专有性、垄断性是标准化推进过程中一对基本矛盾,为缓解这一矛盾,国际标准化组织制定了一系列专利政策,其中最为核心的是专利许可政策。各标准化组织制定的专利许可政策有合理无歧视许可、免费许可、固定价格许可、交叉许可等等,在这些标准化组织制定的许可政策中,合理无歧视原则①最初由ISO(国际标准化组织)为限制标准必要专利的权限范围维护技术市场的公平稳定确立。多年的实践,因其语义模糊性而时常被诟病,但这并不影响其在各国的适用以及对标准化市场的重要影响。在我国,合理无歧视原则多适用于行政机关进行反垄断调查,如对微软收购诺基亚的调查、对高通的反垄断调查和高额罚款。对于合理无歧视原则的司法适用,我国在理论论证、对于许可费率的影响因素考量以及相关配套制度的建设方面都存在不足。在技术标准发展较为成熟的国家由于“合理无歧视原则”存在时间较长,这些国家对该原则的适用已有较为丰富的经验和实践。本文旨在对这些经验进行借鉴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对我国对合理无歧视原则的司法适用予以研究。(本文来源于《云南大学》期刊2017-05-01)

李星寰[6](2016)在《专利许可中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的司法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我国对专利技术进行标准化控制的过程中,我国的专利管理变得更加公平合理、无歧视,能够非常有效地平衡专利权人和标准实施者之间的利益。在新的发展背景下,越来越多的企业认识到了专利许可的重要性,并有效加入到行业技术标准规范之中,从而极大地增加了专利许可谈判问题,而在专利许可谈判过程中,往往会存在一系列的问题,其中一些谈判并没有有效践行公平合理无歧视的原则,造成相关权利人利益受到侵害,因此,本文就对专利许可中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的司法适用问题进行探讨。(本文来源于《“决策论坛——管理科学与经营决策学术研讨会”论文集(下)》期刊2016-09-03)

Anne,Layne-Farrar,Koren,W.Wong-Ervin,崔毅,侯磊,杨晨[7](2015)在《计算“公平、合理、无歧视”专利许可费损失办法》一文中研究指出一、滥用市场力量导致专利劫持和专利许可费迭加的可能性(一)反垄断的主要关注点:在许可费率问题上滥用市场力量绝大多数针对标准必要专利权人的反垄断诉讼核心问题是:标准必要专利权人滥用市场力量,而这种市场力量源于专利被纳入标准。这些具体指控主要包括专利劫持和专利许可费迭加。专利劫持是指这样一个问题,即标准必要专利权人承诺将根据"公平、合理、无歧视"条款进行专利许可,但是在专利被纳入标准之(本文来源于《竞争政策研究》期刊2015年03期)

陈雪玲[8](2015)在《无歧视,实现教育的公平》一文中研究指出早在春秋战国时期,我国着名的大思想家、教育家孔子就提出了"有教无类"的教育思想。这质朴无华的语言饱含一种最普通而又是最深刻的情感和期待——公平,即学生需要教育的公平和公平的教育。随着现代教育的发展,追求教育民主和教育公平的理念更是深植于现代学生的头脑之中,并直接影响着学生的身心发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明确指出:"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基础。因此,(本文来源于《中华少年》期刊2015年24期)

高喜田[9](2015)在《“唯女子与小人为难养也”考辨——兼论孔子并无歧视妇女意》一文中研究指出孔子"唯女子与小人为难养也"一语,其实际语义是:"女子跟小人相处是很困难的"。"与"的介词性质是正确理解孔子原意的关键;孔子不曾受到过女性的伤害,不具备歧视妇女的生活经验和心理意识;从前后语境看,孔子对妇女非但没有歧视之意,反倒深具关怀之情。孔子对女人并无偏见,历来加给孔子"歧视妇女"的冤案,可以休矣。(本文来源于《天津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5年04期)

罗娇[10](2015)在《论标准必要专利诉讼的“公平、合理、无歧视”许可——内涵、费率与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公平、合理、无歧视"许可,又称FRAND许可,是标准必要专利权人不得拒绝许可,且许可费率不得高于该专利被纳入标准之前、有替代技术与之相竞争时的许可费率;对没有竞争关系的产品,可以适用不同的许可费率。许可费率的计算,既要确保专利权人继续参与标准的制定,又要确保标准实施者能够使用该标准。在司法适用上,应在标准必要专利侵权诉讼中慎用停止侵害责任和诉前行为保全等;在未来的立法或司法解释中,应解决FRAND许可与强制许可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之间的关系及程序衔接问题,明确违反FRAND许可承诺应承担的责任。(本文来源于《法学家》期刊2015年03期)

无歧视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使用机器人为候选人提供面试,面试者不受管理者和招聘人员的任何无意识偏见影响。这种偏见包括基于性别、种族、声音、教育、外表等而产生的歧视。如果可以选择,你更喜欢被真人面试还是机器人面试?据报道,瑞典市政府使用机器人“天盖”(Tengai)面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无歧视论文参考文献

[1].刘孔中.论标准必要专利公平合理无歧视许可的亚洲标准[J].知识产权.2019

[2].王颖.“无歧视”面试机器人上岗[N].中国妇女报.2019

[3].谢宜霖.标准必要专利“公平、合理、无歧视”许可费率计算方法探究[D].深圳大学.2018

[4].何荣华.标准必要专利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研究[D].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18

[5].龚茂华.标准必要专利许可中“合理无歧视原则”司法适用研究[D].云南大学.2017

[6].李星寰.专利许可中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的司法适用[C].“决策论坛——管理科学与经营决策学术研讨会”论文集(下).2016

[7].Anne,Layne-Farrar,Koren,W.Wong-Ervin,崔毅,侯磊,杨晨.计算“公平、合理、无歧视”专利许可费损失办法[J].竞争政策研究.2015

[8].陈雪玲.无歧视,实现教育的公平[J].中华少年.2015

[9].高喜田.“唯女子与小人为难养也”考辨——兼论孔子并无歧视妇女意[J].天津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

[10].罗娇.论标准必要专利诉讼的“公平、合理、无歧视”许可——内涵、费率与适用[J].法学家.2015

标签:;  ;  ;  ;  

无歧视论文-刘孔中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