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性错误论文-田雨

违法性错误论文-田雨

导读:本文包含了违法性错误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违法性认识错误,知法推定,错误避免可能性,责任主义

违法性错误论文文献综述

田雨[1](2019)在《违法性认识错误避免可能性理论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违法性认识错误问题是一个既存在立法空白,又具有理论争议的问题。它主要探讨的是当行为人出现违法性认识错误时,该错误是否以及如何影响犯罪成立的问题。随着法定犯时代的到来,面对法律复杂化的趋势以及民众正义观念的兴起,“知法推定”无法继续成立,对法律认识错误问题的讨论显得越发必要与紧迫。违法性认识错误避免可能性理论在讨论法律认识错误问题时,一定程度上打破了传统的“违法性认识不要说”与“违法性认识必要说”僵持不下的局面,另辟蹊径,以“违法性认识错误避免可能性”为中间要素实现违法性认识错误对行为人犯罪构成的影响,并给予了充分地论证。对该理论的研究,不论是出于丰富违法性认识错误相关理论的理由,还是为了更好地解决司法实践中的违法性认识错误难题都具有重要的研究价值。本文以违法性认识错误避免可能性理论为研究对象,从四个方面对其进行梳理与探讨,以期丰富避免可能性理论的内容与论证,并为司法实践对该理论的应用提供一些具体的设计与构思。本文在第一部分中交代了避免可能性理论的产生背景,同时明确了违法性认识错误的具体内涵,即特指行为人误以为其违反刑法的行为具有刑事合法性的情况。进而通过对该理论内部的故意说与责任说的意见相左之处予以探讨,推导出该理论的具体内涵:违法性认识错误影响犯罪成立且这种认识的可能性是故意犯与过失犯都需具备的责任要素,无可避免的法律认识错误阻却责任,而能够避免的法律认识错误仅在故意犯的范围内发挥减轻责任的法律效果。第二部分主要论述了违法性认识错误避免可能性的判断标准问题,将其区分为判断违法性认识错误的标准与判断错误不可避免的标准两个层次。前者通过还原行为人认识行为法律性质的过程,将行为人对自身行为合法性形成内心确信确立为判断违法性认识错误在通常情况下存在的标志;后者结合了行为人的主观情况与客观情况,得出只有调动了全部的主观认识能力,并充分利用其可利用的客观附随条件去努力认识行为法律性质的行为人才能认可其法律认识错误无可避免。第叁部分设定了“行为人对行为违法性的认识是否存在客观障碍”一一“行为人对行为违法性的认识是否存在契机”——“行为人对行为违法性的认识是否竭尽全力”叁步骤的判断法律认识错误可否避免的判断路径,为该理论的实际应用提供一种思路。第四部分主要探讨了该理论在我国的具体适用问题,对其与我国刑法体系之间的适配性进行分析,并提出了分阶段循序渐进地引入该理论的具体设想。(本文来源于《山东大学》期刊2019-05-20)

刘美岑[2](2019)在《法定犯的违法性认识错误》一文中研究指出刑法学界对违法性认识错误的讨论之激烈持续已久,由于自然犯的违法性不可能不被行为人所认识,所以本文仅对法定犯的违法性认识错误进行探讨。一直以来,学界大多围绕着违法性认识是故意的要素还是责任的要素,是故意犯罪成立的必要条件还是不影响故意犯罪的成立的话题进行研究与争论。笔者认为,违法性认识错误能够影响法定犯的定罪与量刑,因为违法性认识反映了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的大小。但是违法性认识不是犯罪故意的要素。(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12期)

何娟[3](2019)在《违法性认识错误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刑法中法定犯规定的比重日益上升,违法性认识错误愈发成为刑法中一个关键问题。我国理论界关于违法性认识主要有叁种学说,其中违法性认识可能性是最适应我国情况的理论学说。在违法性认识可能性的基础上,构建违法性认识错误的处断方法是我国目前所必需的。首先,依靠是否存在客观认识机会,行为人是否努力认识的两步走审查规则,判断是否为不可避免的认识错误,然后再根据审查结论确定行为人的法律后果。(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12期)

刘又源[4](2019)在《论违法性认识错误》一文中研究指出目前我国刑法对违法性认识错误问题并没有明文予以规定,所以在实践中的处理主要是依照不知法不免责的传统刑法观念进行定罪处罚。在法律与普通民众的是非道德观念一致的场合下,这种司法实际操作的弊端并不明显。但是,当司法机关墨守成规地套用法条处理案件,与民众的是非道德观念出现偏差甚至大相径庭的时候,司法机关无法以全然令人信服的理由说服民众,就会出现司法处理与社会舆论相对立的情况,导致司法处理出现诸多问题,这反映出了刑事立法上的不足。本文通过对违法性认识错误相关问题进行梳理、分析,比较、借鉴域外国家对于违法性认识错误的立法,结合我国实际,提出了立法完善建议,希望能够解决实践中处理违法性认识错误产生的问题。本文共有四部分:第一部分对违法性认识错误的概念进行探析,介绍了违法性认识错误的类型,并将违法性认识错误与法律错误、事实错误、期待可能性错误等相区分。第二部分分析德国、日本关于违法性认识错误的理论及违法性认识错误在我国刑法的理论定位,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提出违法性认识是故意的构成要素,违法性认识错误阻却故意的主张。第叁部分探讨了违法性认识可能性的判断问题,主张视违法性认识错误是否可以避免而决定其对刑事责任的影响,并以赵春华非法持有枪支案、深圳鹦鹉案为视角,具体分析了违法性认识可能性的认定。第四部分通过对比、分析域外国家关于违法性认识错误的立法情况及处理方式,提出应该将违法性认识错误写入刑法总则的立法建议,以期填补我国刑法未对违法性认识错误予以规定的漏洞,从而对实践中违法性认识错误视情形进行不同情况的处理提供刑法上的依据,以解决不知法不免责的传统刑法观念与责任主义的冲突。(本文来源于《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期刊2019-03-31)

谢阗[5](2019)在《从日本“狸·貉案”谈地笼捕鱼案的违法性错误》一文中研究指出日本"狸·貉案"以被告人未认识到"狸"与"貉"属同一物种而阻却犯罪成立,类似的"鼯鼠·貘玛案"却做出了有罪判决,刑法学界对于两个案件中的错误论问题产生了广泛的争论。我国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地笼捕鱼案亦存在违法性错误问题,可吸取前述两案的司法经验,在当下刑法学界已对"不知法不免责"这一传统观念进行修正的情况下,应当有条件的认为违法性错误可阻却犯罪成立。(本文来源于《中国检察官》期刊2019年02期)

王天凡[6](2018)在《执行错误国家赔偿的违法性认定与瑕疵担保抗辩——海复公司申请大连海事法院错误执行赔偿案评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对于民事执行错误是否导致国家赔偿,应当审查《国家赔偿法》第38条对于"执行错误"所规定的构成要件。在构成要件中的难点与重点即行为的违法性认定,由于法院拍卖的船舶属于特殊动产,应参照特别法律规定执行。法院的司法拍卖应以完整交付结束,非拍卖成交结束。在船舶交接时的状况与展示时状况不符的情况下买受人有权请求扣减相应的价款。但若海事法院未组织评估检验便将拍卖剩余款退还船舶原所有人,导致无法扣减的,可以认为海事法院的行为具有违法性,买受人可以通过国家赔偿诉讼要求拍卖法院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对于强制拍卖中的买受人是否享有物的瑕疵担保请求权问题,不可一概而论,在我国立法未就此作出专门规定之前,强制拍卖至少仍应遵守一些限制性规则。(本文来源于《法律适用(司法案例)》期刊2018年10期)

纪鑫超[7](2018)在《论刑法中的违法性认识错误》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新生事物不断出现,一方面我们的生活变得越来越便捷,另一方面我们所面临的社会风险也不断提高。为了控制社会风险,法律中的罪名也不断增多,这些新增的罪名绝大部分是关于行政犯罪、经济犯罪、环境犯罪、社会治安犯罪等的法定犯,对此储槐植教授曾说“要正式法定犯时代的到来”,诚然如此。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纷繁复杂的法律很多都不为人所认识和了解,结合我国司法实践中出现的相关案例,如“河南农民逮癞蛤蟆案”、“非遗传承人杨风申制造烟花案”、“深圳男子卖家养鹦鹉案”等等,我们不难发现,许多案例都涉及“违法性认识错误”问题。该问题是指案件中的当事人往往对自己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的要求存在不正确的认识,并在这样不正确的认识下实行了自己的行为。由于“不知法不免责”仍是我国司法所坚守的原则,法官在审判时往往对这些案件定罪量刑。虽然这满足了法律上的要求,但是却与普通民众的法感情相矛盾,甚至带来一些消极的社会影响。对此,我们该如何应对?通过对世界上其他国家对于违法性认识错误问题的探究不难发现,许多国家都承认若行为人产生违法性认识错误,在责任承担问题上可对其作减轻或免除的处理,从中我们可以看到“不知法不免责”原则已不再是无条件地适用。很多国家在刑法上对此进行了明文规定“违法性认识错误可以免去或减轻责任”。基于此,虽然每个国家各不相同,但也有着诸多的共性,我国在结合自己社会环境的基础上,应吸收借鉴国外相关规定,从而在我国刑法中对违法性认识错误影响定罪或量刑加以规定,进而在司法实践中加以适用。在明确违法性认识错误对定罪影响的合理性后,本文对与违法性认识错误判断标准相关的理论学说进行论述和探讨以形成合理的判断标准。随后对违法性认识错误与事实认识错误进行辨析。最后在借鉴国外的违法性认识错误对定罪量刑影响的相关学说基础上形成自己的观点:不可避免的违法性认识错误是排除犯罪性事由,即在此情形下行为人不构成犯罪;不可完全避免的违法性认识错误依据其错误程度在量刑上可从轻、减轻,可避免的违法性认识错误按照法律原有规定定罪处罚。综上,本文主要以我国所出现的具有违法性认识错误的经典案例为研究起点,明确争议的焦点,以现有的与违法性认识错误相关学说理论、法律条文和司法判例为研究基础,证明违法性认识错误影响定罪量刑在司法实践中的合理性,建议我国将其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从而缓和国家公共秩序与公民自由之间的紧张关系。(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8-04-27)

晋海,程澄,陈蕾[8](2018)在《环境犯罪案件违法性认识错误问题法律适用实证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违法性认识错误问题,是环境犯罪案件中较为常见的一个问题。218例样本案例分析结果表明,环境犯罪存在违法性认识错误情形的案件多发生于偏远山区,行为人多为农民或无业群众,且文化水平较低。针对行为人提出违法性认识错误之抗辩,28%判决书未予回应。目前司法判决中存在同案不同判、对违法性认识错误界定错误、法律适用不统一的问题。建议在司法实践中,运用叁阶层理论于刑事审判,将违法性认识可能性作为责任认定要素,同时借鉴德日刑法对违法性认识错误作出明文规定,并确立违法性认识错误不可避免性的认定标准。(本文来源于《环境保护》期刊2018年08期)

李灿[9](2018)在《违法性认识错误的规范诠释与实践展开》一文中研究指出违法性认识错误的问题,可谓是刑法中的一个“小问题”,尽管在理论上讨论近20余年,但似乎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理论学说的繁杂无绪,立法上的空白沉默,导致的后果就是司法适用中的无所适从。与国外有明确的立法规定与实践判例不同,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行为人是否具有违法性认识错误的判断基本上予以忽视,一味固守“不知法律不免责”的原则,往往会导致行为人承担不合理的刑罚,也不利于个案的公平正义,违法性认识错误的问题不仅仅是一个外国如何规定,我国也应当如何规定的简单逻辑。违法性认识错误的问题具有普适性的意义,尤其在我国难以出罪的平面的犯罪构成体系下显得尤为重要。我国传统刑法理论关于违法性认识的研究范式,囿于时代的局限而趋于僵化。从历史之维,人性基础,与法治意涵叁个方面重新认识违法性认识具有新的启示。现有的司法案例为我们探讨违法性认识错误的司法判断的具体规则与实践标准提供了鲜活而丰富的素材。违法性认识(可能性)与违法性认识错误是一体两面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构建错误不可避免性的审查步骤与判断标准,能够为法官裁量案件时提供指引,实现司法公正。违法性认识错误的研究对于推动刑法理论研究的转向与培养民众的刑法认同同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文章的第一部分,对违法性认识的理论争议,流变作了一个梳理、界定,从而为下面的讨论划定了范围。违法性认识中的“违法性”与德日体系加以比较,认为在中国语境下违法性应当可以从刑事违法性的角度理解但又不局限于此,违法性认识内容应当是指我国的法律规范,并且包括刑事法律规范,其中“法”的含义应该是抽象意义,整体意义上的法。从违法性认识不要说的立场出发,犯罪故意具有违法性认识可能性即可,应当避免与社会危害性认识在犯罪故意理论的纠缠,在我国刑法理论中直接摒弃政治色彩浓厚的社会危害性认识,直接通过刑事违法性认识予以充实填补即可,因此在责任论视角下探讨违法性认识错不的问题更具有合理性。文章的第二部分是从历史之维,人性基础,与法治意涵叁个角度对违法性认识错误加以重新诠释,从而为违法性认识错误作为减轻行为人的罪责提供理论上的支撑与根据。通过对历史上评价性认识向违法性认识的历史嬗变予以阐释,从而说明违法性认识背后所蕴含的公民权利与国家政权之间的某种博弈,同时认为责任主义下的予以承认违法性认识错误减轻刑法有利于保障人权,也更符合法治国的应有之义。文章的第叁部分通过比较德国日本等国外立法上有关违法性认识错误的规定,并且探讨目前我国刑法学者在理论上提出的对于违法性认识错误判断的观点,违法性认识错误是否具有不可避免性作为判断切入点具有合理性,尝试性提出“客观机会-主观努力”的判断判断路径。文章的第四部分是对可能涉及违法性认识错误的实践中的案例以公共安全、经济刑法、与环境利益叁种类型加以划分,通过比较与考察每个类型各异案件法院判决立场与理由,从法院判决思路与结果的差异中抽象出具有可供操作的一般性经验,从而在形而下的角度为违法性认识错误的不可避免性构建一个相对合理的判断模型框架指引“类型划分-判断指引-法律后果”。此种模型是否合理、有效与便利还需要接受司法实践与刑法理论的双重检验。(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8-04-15)

战昕[10](2018)在《违法性认识错误的刑事责任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一直以来,因为不懂法不能成为抗辩的理由,违法性认识错误不影响犯罪的成立,乃至不影响量刑。但社会情况的不断变化和犯罪类型的复杂化,使犯罪手段层出不穷,相应的法律和刑法认识错误理论也会随之变化,不仅对法律,对人们的认识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果一味坚持不知法不赦的原则,肯定会导致刑法规定和实践脱节,甚至导致难以为我们所接受的不公正审判。在以往的理论研究中,中外学者都对违法性认识错误提出了自己的见解,一些国外法律也提出了自己的措施。在我国法律以及其他规范中,对违法性认识错误还没有相关的规定。当现实中出现违法性认识错误的时候,很容易产生分歧。因此,对违法性认识错误进行研究,不仅有理论方面的意义,更有实用价值。基于对违法性认识错误的对象、范围和程度以及国内外相关学说进行的分析,提出了违法性认识不是故意的内容的看法。并对不可避免的违法性认识错误的认定标准从主观原因、外部环境和注意义务上进行分析。以及在具体表现形式上,从行为人主观判断、法律自身缺陷和基于合理信赖,以列举的方式进行阐述。在客观上为可以不承担责任的违法性认识提供了判断依据。最后在违法性认识在实践中如何应用的问题上,可以参考国外做法,不用改变现有体系,以列举的方式明确规定法律后果。(本文来源于《黑龙江大学》期刊2018-04-15)

违法性错误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刑法学界对违法性认识错误的讨论之激烈持续已久,由于自然犯的违法性不可能不被行为人所认识,所以本文仅对法定犯的违法性认识错误进行探讨。一直以来,学界大多围绕着违法性认识是故意的要素还是责任的要素,是故意犯罪成立的必要条件还是不影响故意犯罪的成立的话题进行研究与争论。笔者认为,违法性认识错误能够影响法定犯的定罪与量刑,因为违法性认识反映了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的大小。但是违法性认识不是犯罪故意的要素。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违法性错误论文参考文献

[1].田雨.违法性认识错误避免可能性理论研究[D].山东大学.2019

[2].刘美岑.法定犯的违法性认识错误[J].法制博览.2019

[3].何娟.违法性认识错误问题研究[J].法制博览.2019

[4].刘又源.论违法性认识错误[D].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19

[5].谢阗.从日本“狸·貉案”谈地笼捕鱼案的违法性错误[J].中国检察官.2019

[6].王天凡.执行错误国家赔偿的违法性认定与瑕疵担保抗辩——海复公司申请大连海事法院错误执行赔偿案评析[J].法律适用(司法案例).2018

[7].纪鑫超.论刑法中的违法性认识错误[D].华东政法大学.2018

[8].晋海,程澄,陈蕾.环境犯罪案件违法性认识错误问题法律适用实证研究[J].环境保护.2018

[9].李灿.违法性认识错误的规范诠释与实践展开[D].华东政法大学.2018

[10].战昕.违法性认识错误的刑事责任认定[D].黑龙江大学.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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