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互惠原则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互惠原则,外国法院,罗宾逊公司,中国法院,美国法院,联邦法院,君合律师事务所,巡回上诉法院,判例法,民事判决
互惠原则论文文献综述
钱颜[1](2019)在《中国判决在美执行须把握互惠原则》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中国企业海外经营的日益深入,中国法院判决在境外承认和执行问题越来越受到我国企业的关注。在日前举办的中美跨国争议解决的新发展研讨会上,君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利华表示,在中美贸易摩擦不断升级的背景下,中国判决在美国的承认和执行问题是走出去企业需要关注的重(本文来源于《中国贸易报》期刊2019-09-03)
刘宁元,闫飞[2](2019)在《中美民事判决承认与执行中的互惠原则》一文中研究指出互惠原则是国际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在外国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领域,互惠原则也是一项重要的国际法依据。然而,由于各国法律制度的差异以及司法体系的不同,互惠关系的认定在具体案件中存在诸多问题。2017年6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裁定,在中国首次承认并执行美国法院民事判决,该案与2011年3月美国法院承认与执行中国法院金钱给付判决的案件一起形成中美之间相互承认民商事金钱给付判决的完整"回合"。尽管如此,中美之间适用互惠原则的司法实践仍然是单边的,现有案例仍然存在诸多疑问有待进一步厘清。(本文来源于《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4期)
唐雨蒙[3](2019)在《“一带一路”背景下我国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司法实践的困境和出路——以互惠原则的适用为核心展开》一文中研究指出引言十九大报告指出:"开放带来进步,封闭必然落后。中国开放的大门不会关闭,只会越开越大。"随着"一带一路"建设的深入推进,我国与沿线国家经贸往来日渐频繁,①相关民商事纠纷也日渐增长,对于希望通过跨国诉讼得到救济的国际贸易者来说,内国对外国判决的承认和执行政策尤为重要。②相对宽松的政策可以促进国际贸易,反之,国际贸易者只能选择在内国重新起诉,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交易成本的上升,商品价格的上升,最终导致贸易交往的减少。我国自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中出(本文来源于《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与刑事审判问题研究——全国法院第30届学术讨论会获奖论文集(下)》期刊2019-06-20)
崔璀[4](2019)在《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互惠原则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互惠原则是当今多数国家在判决承认与执行中所适用的条件之一。然而,由于传统互惠理念中常常深埋着“报复”意念的种子,互惠原则不时会沦为一国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借口和工具,从而违背该原则被引入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制度体系时促进合作共赢的初衷。于是,众多学者对互惠原则的质疑、反对之声此起彼伏,诸多国家也纷纷修改国内法,将其剔除出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制度,互惠原则的地位岌岌可危。20世纪90年代,最先提出“抛弃互惠原则”的美国,却出人意料地将互惠原则重新“召回”,并且提出了制订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国际性公约的倡议。以此为始,互惠原则及其对该原则的存续与适用的研究在国际社会开始回温,并成为学者们热议的论题。实践中,互惠原则不断发展,从互惠关系的认定到互惠原则的适用等等均有了新的内涵。从传统的事实互惠、条约互惠到法律互惠,再到法律互惠的宽松化和推定互惠的衍生,互惠原则在国际司法实践不但没有消失,反而是变得愈加宽松灵活,愈加具有可操作性,成为促进国内判决的全球自由流通的重要因素。在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中,中国一直坚持传统的审慎态度,将互惠原则的适用视为外国判决在我国承认与执行过程中的“安全阀”。然而,随着对外经贸往来的频繁和国家外交圈的不断扩展,民商事领域国际合作需求亦大幅增强,传统保守的互惠态度极大掣肘了中国与各国间法院判决的相互流通,弊端频现。由是观之,转变互惠原则的适用理念,从立法及司法实践层面完善互惠原则的内涵和适用操作,对于促进我国与外国法院判决的自由流通,增进彼此间国际合作刻不容缓。(本文来源于《广西大学》期刊2019-06-01)
刘苗苗[5](2019)在《论我国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互惠原则之存废》一文中研究指出互惠原则作为外国判决承认与执行的重要原则,由来已久,但也面临着越来越多的质疑声。迄今为止,互惠原则已成为中国司法实践中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的障碍,也是法院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的最常见原因。事实上,互惠原则自身具有局限性,再加上越来越多的国家意识到在国际私法中应更多关注私人利益,废除或限制互惠原则的适用渐趋成为国际社会的主流。那么,在中国,是否仍然需要建立互惠原则作为承认和执行判决的先决条件?是否有可能废除互惠原则?在废除后应采取哪些措施?本文试图通过理论和实践分析来回答上述问题。作者以比较法,历史分析法,实证法和归纳法为主要研究方法。基于我国国情和司法现状,分析当前互惠原则在立法和实践中的问题。同时,以国际社会互惠原则立法和司法实践新发展为参照,结合“一带一路”建设要求和《南宁声明》精神,探究该原则的存废问题,并提出相应措施,以期完善我国的外国判决承认与执行制度。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分为四部分:第一章分析“互惠原则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适用现状与困境”。本章将主要采用案例分析方法,分析互惠原则在我国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探究该原则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困境以及产生原因。第二章剖析“互惠原则的立法基础和发展趋势”。本章将追踪互惠原则的立法原意,及其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历史演进,探寻该原则在国际社会的立法和实践的新发展。第叁章探讨“我国废除互惠原则的可能性”。随着中国对外开放程度和“一带一路”建设的不断深入,国家间相互承认法院判决的需求不断增长。本章将通过介绍新的立法背景、废除互惠原则的意义与作用,来分析在中国走废除互惠原则道路的可能性。第四章研究“废除互惠原则后我国应采取的措施”。充分认识、了解、借鉴各国有效的发展实践,以积极心态应对并采取措施有效解决我国在外国判决承认与执行领域面临的困境,是我国建设法治中国、完善国内法治,融入国际社会并缔造有利于国际民商事交往环境的必然要求。立法上的“自我完善”、司法上的“与时俱进”及国际协作上的“积极参与”是打破互惠原则的适用困境、化解外国判决承认与执行难题的根本途径。一方面,在立法上完善外国判决承认与执行的“硬性”法律规定的同时,立法者还应充分发挥“公共秩序保留”的“软性”约束作用。立法者应权衡不同领域案件中国家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占比,在国家利益占比较高的领域,规定互惠例外,发挥互惠原则保护国家利益和司法主权的作用。另一方面在司法实践中试行无条件的先行给惠,积极促成司法协助条约的签署和相关公约的制定,打破僵局、走出困境。(本文来源于《山东大学》期刊2019-05-24)
王靖之[6](2019)在《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中互惠原则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互惠原则在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中的应用是国家利益平衡的结果,随着国际形势的发展和国内政策的变化而调整。在判决的跨界流动中是不是需要保留互惠原则在理论界和实务界有着不同的意见,但目前来说很多国家都选择保持互惠原则的适用。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出台,确保各国之间判决的自由流通变得更加重要。司法实践表明,狭隘的“事实互惠”无疑将给予我国和尚未与我国缔结司法协助协议的“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国际民商事活动带来更大的法律风险。最高人民法院对此提出了要求执行“法律互惠”,用来保障确定的法律环境。但是,我国关于互惠原则的法律规定依然存在立法目标不明确、司法实践认识有误区、证明责任承担主体不明确、缺乏明确的审核标准、互惠例外的范围相对较小的问题。针对此种现状,我国需要完善互惠原则的审查模式、明确互惠原则的举证责任、进行国家利益和私人利益的衡量、积极参与民商事判决承认与执行的双边和多边条约的签订并树立国际礼让理念,让互惠原则成为推动“一带一路”倡议下承认和执行其他国家有关判决的重要工具。(本文来源于《甘肃政法学院》期刊2019-05-01)
王岑[7](2019)在《论我国承认与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中互惠原则适用的困境与解决路径》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我国涉外民商事纠纷出现的频率也在不断拔高,但是,我国的法律系统已经无法满足现阶段对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的需要。我国法院在判定是否承认和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时,首先会审查是否与原判国家之间签订了司法协助条约,其次,审查双方是否存在互惠关系。但是,由于在我国尚没有已生效的涉及互惠原则的多边条约,也没有与重要贸易伙伴国之间的双边司法协助条约,且国内法中的相关规定过于抽象,我国在审查与外国有无互惠关系时仍采用僵化的事实互惠模式。文章主要分析中国当前互惠原则适用模式的发展困境及其成因,深层次梳理互惠原则背后的理论渊源,结合国内外大量案例,从国内立法、国际条约和司法实践指导等层面,探求破解当前互惠原则应用困境的方法。我国应当更加积极参加多边条约的起草、协商与签署,尤其重视《民商事管辖权及判决公约》;同时加快与重要贸易伙伴之间打成双边司法协助条约的进程;在国内法方面,一方面要细化立法,在一定判决领域建立起推定互惠模式,同时,减轻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五味晃案的指导对下级法院的影响,提倡更加积极开放的态度,以促进中外司法交流为重。(本文来源于《吉林大学》期刊2019-05-01)
崔璀[8](2019)在《中国—东盟国家间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的互惠原则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互惠原则作为国际法的重要原则之一,在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适用中仍受到许多国家的青睐。尤其是在两国之间尚未存在承认与执行对方法院判决相关国际性条约的情况下,互惠原则可谓是一份外国法院判决能否得到承认与执行的决定性因素。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制度在中国—东盟的各国中仍存在诸多不足之处,对其的完善也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在此情势下,互惠原则的适用便成了首要考虑的因素。在"一带一路"发展倡议提出之后,中国与东盟各国之间应当以此为契机,在立法与司法实践中发挥互惠原则中的礼让精神,将"一带一路"的合作共赢理念与互惠原则的适用充分结合,积极推动推定互惠的适用发展,进而促进中国与东盟各国之间的法院判决相互流通,也有助于提升各国间的国际合作力度。(本文来源于《中国商论》期刊2019年07期)
王靖之[9](2019)在《“一带一路”倡议下完善我国互惠原则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伴随着我国与"一带一路"倡议沿线国家之间的商业往来日益深入,跨国之间的民商事纠纷案件也愈来愈多,实施互惠原则已经成为了顺应国际民商交往环境的必然要求。面对当前我国互惠原则适用过程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如何更好的完善我国的互惠原则也成为了重点问题。(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11期)
马明飞,蔡斯扬[10](2019)在《我国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中的互惠原则:困境与破解》一文中研究指出互惠原则作为外国判决承认与执行领域的一项基本制度,有其存在的必要性。虽然目前世界范围内取消互惠原则的条件与时机尚未成熟,但对其不当运用会导致报复主义和判决流通不畅,最终阻碍跨国民商事交往的发展,因此各国逐渐对互惠原则进行限制或软化适用。我国在认定互惠关系上长期采用事实互惠方法,形成了判决承认与执行领域的国际合作困局。特殊国情作用下的保守立场、立法定位模糊与条款缺失、司法惯性与协调机制匮乏,是造成我国难以推行宽松化互惠制度的深层原因。立足国内法治环境选择改进互惠原则的适用方式,立法层面上应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体系内对法律规定进行修改,以被申请人承担举证责任为核心定位,并补足其他程序条件设置和例外规定;司法层面上应出台统一的司法解释,并辅之以逐级上报制度、裁判文书说理义务、发布指导性案例;在配套机制方面,应建立外事部门沟通联络制度、外国判决数据系统与国别清单制度,以保障互惠原则软化适用的顺利运行。(本文来源于《政治与法律》期刊2019年03期)
互惠原则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互惠原则是国际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在外国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领域,互惠原则也是一项重要的国际法依据。然而,由于各国法律制度的差异以及司法体系的不同,互惠关系的认定在具体案件中存在诸多问题。2017年6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裁定,在中国首次承认并执行美国法院民事判决,该案与2011年3月美国法院承认与执行中国法院金钱给付判决的案件一起形成中美之间相互承认民商事金钱给付判决的完整"回合"。尽管如此,中美之间适用互惠原则的司法实践仍然是单边的,现有案例仍然存在诸多疑问有待进一步厘清。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互惠原则论文参考文献
[1].钱颜.中国判决在美执行须把握互惠原则[N].中国贸易报.2019
[2].刘宁元,闫飞.中美民事判决承认与执行中的互惠原则[J].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
[3].唐雨蒙.“一带一路”背景下我国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司法实践的困境和出路——以互惠原则的适用为核心展开[C].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与刑事审判问题研究——全国法院第30届学术讨论会获奖论文集(下).2019
[4].崔璀.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互惠原则研究[D].广西大学.2019
[5].刘苗苗.论我国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互惠原则之存废[D].山东大学.2019
[6].王靖之.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中互惠原则研究[D].甘肃政法学院.2019
[7].王岑.论我国承认与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中互惠原则适用的困境与解决路径[D].吉林大学.2019
[8].崔璀.中国—东盟国家间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的互惠原则研究[J].中国商论.2019
[9].王靖之.“一带一路”倡议下完善我国互惠原则研究[J].法制博览.2019
[10].马明飞,蔡斯扬.我国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中的互惠原则:困境与破解[J].政治与法律.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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