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软件许可中论文-彭新桥

计算机软件许可中论文-彭新桥

导读:本文包含了计算机软件许可中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计算机软件许可使用合同,数量承诺,合同性质,违约责任

计算机软件许可中论文文献综述

彭新桥[1](2016)在《计算机软件许可使用合同中“数量承诺”条款性质的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计算机软件许可使用合同中常见约定被许可方保底销售最低数量的软件,不论被许可方是否完成该"数量承诺"条款,均需向许可方支付该数量对应的软件许可费。认定该"数量承诺"条款的性质,应当综合考察语言文字本身含义、合同条款的完整程度、合同关系的性质、订立该合同条款的目的和标的物属性等方面,与普通的商业包销合同区别开来。同时还应对合同实际履行状况进行全面考量,合理判定许可方和被许可方的责任范围。(本文来源于《电子知识产权》期刊2016年04期)

唐艳[2](2013)在《中美计算机软件许可协议的法律属性比较》一文中研究指出美国软件开发商私人造法下的软件许可协议,试图排除首次销售原则的适用、实现区别定价、限制自身责任、扩大着作权侵权责任的范围,而在美国司法实践中,法官对软件许可协议的法律属性采用了所有权权能判断法、经济现实判断法、叁部检测法等判断方式,值得我们借鉴。因与美国法律制度存在差异,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软件许可协议的法律属性因是否存在物质载体、是否只涉及软件运行以及软件分发模式的不同而不同,而其不同的法律属性也将导致在首次销售原则的适用、侵权责任的产生上不同的后果模式。(本文来源于《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13年05期)

尹书华[3](2012)在《计算机软件许可交易法律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计算机硬件工业的发展,计算机硬件成本一降再降,最终趋近日常消费水平。计算机走进千家万户,成为一件日常家用电器。然而计算机硬件并不像其他家用电器那样以自身的硬件设备直接服务于人类,计算机要靠软件的支持才能为人所用。因此,计算机的普及,同时带动了计算机软件产业的迅猛发展。计算机软件产业作为一种高新科技产业,其具有较高的经济价值,对经济发展助力极大,且计算机软件产业具有低能耗,无污染等高新产业的特点,对我国经济发展模式的转型具有重要意义。国务院也在2011年末和2012年初连续下文“鼓励支持”发展计算机软件产业。软件产业的高速发展带来了很多法律问题,引起了学者的广泛关注,我国也加快了有关软件的立法,在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等领域内取得了一些突破。但不容忽视的是,目前对软件产业相关法律问题的认识程度还存在不足,在立法中还存在规定不够具体,权利义务设置不够明晰等问题。本文拟就计算机软件产业中的交易行为的法律性质、特点、权利义务的配置以及相应的法律规制等方面进行论证和研究,从而对完善我国计算机软件法律提出自己的建议。本文主要由四部分构成:第一部分:计算机软件交易的特点以及法律性质。通过对计算机软件交易的特点和法律性质的分析和论证,确定计算机软件大众市场交易的性质为协议许可行为,并进一步指出计算机软件大众市场交易中的法律问题的核心——计算机软件交易中的权利义务配置之失衡正是根源于软件的许可协议交易模式。第二部分:以比较分析的方法,分析国外在应对计算机软件交易法律问题中的调整经验和立法经验,在分析中,主要以美国为主。因为计算机软件产业的发展中,美国在立法保护和规制中都处于全球领先地位,而世界其他国家的关于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的保护,以及限制,基本上都受到了美国的影响。美国应对计算机软件交易法律问题,主要是从调整计算机软件许可协议的效力入手。美国对软件许可协议的认可经历了曲折的过程,从单纯的否定发展到二分法,再到成文法确定软件许可协议的交易形式,反思了美国立法司法时实践的不足,分析了美国第一部专门规制计算机软件交易的法律夭折的原因。此外,欧盟和其他国家也都对计算机软件许可协议交易模式做出了相应的调整。第叁部分:直面我国对计算机软件交易法律问题的应对现状,并对未来的调整提出建议。通过对我国现行法律的分析,指出我国在调整计算机软件交易方面的法律存在缺失,并分析了我国“软件许可协议第一案”,从司法实践剖析我国对软件许可交易模式的现实调整,最后,对我国未来的立法提出建议。本部分主要总结了我国立法的不足,以及美国模式的经验,然后提出我国在立法规制方面的建议。结语:计算机软件交易的法律问题根源在于计算机软件交易的形式,即软件的拆封许可协议模式。因此在认识和调整计算机软件交易法律问题时,要牢牢把握住软件许可协议。我国立法调整软件交易将会是随着软件产业发展而不断发展的过程,对软件交易的立法调整始终要注重各方权利义务配置的公正。要保证这种公平就必须从软件许可协议入手,对协议的生效要件和内容进行调整。(本文来源于《广西师范大学》期刊2012-03-01)

张敏,韩文蕾[4](2011)在《计算机软件许可合同中禁止逆向工程条款的法律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对软件进行逆向工程是推动软件业创新发展的一个重要手段,但是许多软件着作权人通过软件许可合同限制逆向工程行为,因此引发了大量新颖的法律问题。针对我国计算机软件许可合同中大量出现的禁止逆向工程条款,在进行国际比较的基础上,应用知识产权法和合同法等基本法学理论对这一问题进行了具体分析,认为应当完善我国关于限制性条款和格式合同的具体规定来解决禁止逆向工程条款的合法性问题。(本文来源于《科学管理研究》期刊2011年05期)

刘颖,苏耀华,孙志煜[5](2008)在《论计算机软件许可中的电子自助——以美国《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第815条和第816条为中心》一文中研究指出1999年,美国《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确立了计算机信息交易中的电子自助法律制度,并对其实施要件及限制作了详细规定。电子自助法律制度对平衡计算机软件许可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有重大意义。作为一种新型的自助行为,就救济成本和救济效率而言,电子自助具有公力救济所没有的优势。我国应从权利内容、实施限制、实施程序等方面来构建我国的电子自助法律制度。(本文来源于《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期刊2008年06期)

苏耀华[6](2008)在《论计算机软件许可中的电子自助法律问题》一文中研究指出为解决计算机软件许可中不同于传统合同领域的违约救济难题,协调软件许可协议双方的利益关系,具有示范法性质的美国《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UCITA)首先于1999年确立了电子自助法律制度。但由于电子自助法律制度的复杂性,其历来都是学界所广泛争议的焦点问题之一。故此本文主要以美国UCITA为研究蓝本展开关于电子自助法律制度的探讨:第一,以我国的现实案例作为引导,提出了电子自助法律制度所引发的实现过当、合理利用限制以及捆绑垄断等方面的现实挑战。第二,以软件许可中电子自助的私力救济属性为探讨视角,分析了电子自助作为一种私力救济的优劣势及其合理定位,从而明晰了上述现实挑战的深层次原因以及对电子自助进行法律规制的基本思路。第叁,对美国UCITA(2000)中关于电子自助的基本界定、权利内容、行使条件、实施限制以及UCITA(2002)中所反映的规制转变等方面的立法规定进行了分析和评述,尤其是对电子自助的实施限制进行了重点关注。第四,在指出了我国关于电子自助法律制度缺陷的基础上,首先从宏观层面勾勒出我国构建电子自助法律制度的总体设想,然后在微观层面围绕立法框架而规定我国电子自助法律制度的具体内容,并对前文所论及的电子自助所引发的现实挑战作出法律规制回应。(本文来源于《暨南大学》期刊2008-04-23)

杨海峰[7](2008)在《计算机软件许可中的担保法律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是关于计算机软件许可中的担保法律问题研究的论文,通过对美国UCITA关于担保部分的逐条分析解读,得出能够启示我国建立相关制度的指导性理论及实践经验,全文共分为四大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对美国UCITA中计算机软件许可中的担保法律问题进行研究的必要性,并对计算机信息和信息权、信息权担保进行了初步界定。第二部分详细阐述了美国UCITA中计算机软件许可中担保的概念,分类,内容和效力等问题。提出了是否将所有权担保归为默示担保类中、交易基础是否应成为担保产生的要件、归责原则的确定、第叁方受益人是否有必要设立等重要问题,这些也是我们借鉴该制度首先要面临的问题,不容忽视。第叁部分阐述我国类似计算机软件许可中担保制度的几个法律规定的缺陷和不足,提出怎样补足的建议。第四部分结语分析了在我国建立相似制度的现状,最终建议在合同法中加入类似制度,对我国计算机软件许可事业的大规模发展起到应有的积极作用。(本文来源于《暨南大学》期刊2008-04-01)

王同军[8](2004)在《计算机软件许可使用之法律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包括序言、其他五章和一个小结。 序言从IT业、信息产品和计算机软件的关系入手,指出计算机软件是信息产品的重要一种,必将随着TT业的发展而日显重要。计算机及其软件是信息产业的核心产业,因此可知未来IT业的竞争将集中在软件领域的竞争。IT业各巨头对软件业的角逐,必将使软件许可证贸易的竞争更加激烈。因此对软件许可使用合同的研究便具有了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对于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的研究近年来成为了知识产权法学界的一个热点问题。有关于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的相关着作不断问世。但对于有关计算机软件许可使用的相关论着还比较少见,特别是在国际贸易中的软件许可动辄涉及上亿美元的交易,对其中的法律问题进行有针对性的梳理和研究实有必要。 第一章简要介绍计算机的概念、特点和分类。对于软件产品,不同的人对其划分的标准不同,有的大同小异,有的小同大异。不管是从标准化程度,发行方式上来分,从应用表现形式上来论,还是从内在功能、应用范围,版权保护方式来探讨,我们不能说哪种更科学些,更有说服力,这主要是因为各自看问题的角度不同,或者说是从不同的角度去阐述自己的论点,从而更加合理地较清晰地表达自己的主题。问题的关键在于不同的分类可使我们视野更加开阔一些,从而使我们认识到同一问题可从不同的角度去切入,分类越细,表明对问题研究的越深入,就越有可能获得更大的突破。 第二章试析计算机使用许可合同的特征及法律特性,对该合同在理论上和实务中的性质和作用进行了探讨。从理论上说,软件许可使用的种类有独占许可、独家许可、普通许可及法定许可和强制许可。 在签订软件使用许可合同时,需要着重考虑的问题有:软件使用许可的方式、有关反向工程的约定、源代码的接触机制、拆封式使用许可证等。许可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许可被许可方在约定的地域范围、使用期限内使用软件。许可方应当保证其对该软件享有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应当保证被许可方按照合同的约定使用软件不会损害第叁人的合法权益。许可方还应当保守在订立、履行软件使用许可合同的过程中知悉的对方的商业秘密。被许可方应当在合同约定的地域范围、使用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使用方式使用软件。未经许可方同意,被许可方不得将软件(本文来源于《中国政法大学》期刊2004-12-01)

计算机软件许可中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美国软件开发商私人造法下的软件许可协议,试图排除首次销售原则的适用、实现区别定价、限制自身责任、扩大着作权侵权责任的范围,而在美国司法实践中,法官对软件许可协议的法律属性采用了所有权权能判断法、经济现实判断法、叁部检测法等判断方式,值得我们借鉴。因与美国法律制度存在差异,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软件许可协议的法律属性因是否存在物质载体、是否只涉及软件运行以及软件分发模式的不同而不同,而其不同的法律属性也将导致在首次销售原则的适用、侵权责任的产生上不同的后果模式。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计算机软件许可中论文参考文献

[1].彭新桥.计算机软件许可使用合同中“数量承诺”条款性质的认定[J].电子知识产权.2016

[2].唐艳.中美计算机软件许可协议的法律属性比较[J].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

[3].尹书华.计算机软件许可交易法律问题研究[D].广西师范大学.2012

[4].张敏,韩文蕾.计算机软件许可合同中禁止逆向工程条款的法律研究[J].科学管理研究.2011

[5].刘颖,苏耀华,孙志煜.论计算机软件许可中的电子自助——以美国《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第815条和第816条为中心[J].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8

[6].苏耀华.论计算机软件许可中的电子自助法律问题[D].暨南大学.2008

[7].杨海峰.计算机软件许可中的担保法律问题研究[D].暨南大学.2008

[8].王同军.计算机软件许可使用之法律问题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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