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抢劫加重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游仙区,有期徒刑,暴力威胁,抢劫案件,从重处罚,盗窃罪,持枪抢劫,入户抢劫,绵阳市,刑罚
抢劫加重论文文献综述
王建,张倏越,赵银熙[1](2019)在《抢240元获刑11年 判太重?》一文中研究指出男子黄某趁被害人贾某某正在睡觉,在其家中大肆翻找财物。贾某某醒来发现后,黄某用手卡住其脖子不让其喊叫,最终抢得现金240元……这是2018年11月12日,发生在绵阳市游仙区魏城镇的一起入室抢劫案件。绵阳市游仙区法院审理此案时认为,被告人黄某以非(本文来源于《四川法治报》期刊2019-06-13)
黄倩[2](2019)在《转化型抢劫加重情节认定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抢劫犯罪属于侵犯财产罪中常见多发的刑事案件类型,它与其他财产犯罪之间存在着内在联系,这就意味着它与其他财产犯罪之间可能发生转化,该种情形就是目前作为刑法解释论中的“宠儿”和司法适用中的难题——转化型抢劫。当前理论界对于转化型抢劫的性质和构成要件等相关法律理论问题已然有大规模的讨论,但是却鲜有人关注转化型抢劫加重情节认定问题,即当盗窃、诈骗、抢夺罪(1)转化为抢劫罪时,是否适用或者应当如何适用刑法第263条抢劫罪中的八项加重情节,即选择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法定刑档次量刑,否则,应当选择叁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定刑档次量刑,这种法律责任上的重大差别理应引起重视。转化型抢劫加重情节未成为关注焦点且研究尚不深入,分歧颇大,部分结论难以苟同。对于抢劫罪的研究其八种加重情节是重点研究对象,而对于转化型抢劫学界研究集中在构成要件理论方面,仅对“入户抢劫”、“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作了重点研究,即便部分学者在其文章中对其他情节进行了研究也往往只是一语带过,并未深入阐述转化型抢劫适用或者不适用该加重情节的法理;实务界虽有解决转化型抢劫加重情节认定问题的现实需要但也仅作了初步探讨。自转化型抢劫粗犷式“诞生”以来,最高人民法院为解决司法实践中抢劫罪和转化型抢劫的适用问题先后有针对性地出台了叁个司法解释:《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两抢意见》)、《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但滞后性毕竟是法律的固有特性,现代社会的高速发展也使问题层出不穷、应接不暇,为了更好地厘清理论,为司法实践提供指导,转化型抢劫的情节认定问题亟需研究解决。本文共约4万字,主要从以下四个部分探讨转化型抢劫加重情节认定问题:第一部分是论述构成要件,同时介绍了关于转化型抢劫各构成要件的相关争论点,提出笔者自己的观点,为后文加重情节的认定奠定理论基础。比如论证了转化型抢劫的实行行为包括叁个前提行为和在叁大目的基础上的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行为,实质上否定了转化型抢劫是纯正身份犯的观点。后面会看到,这两种观点的不同在加重情节的认定上会有不同结论。第二部分探讨转化型抢劫加重情节的认定思路。首先确立了转化型抢劫能够适用抢劫罪加重情节这个前提;然后指出了要坚持禁止重复评价原则与全面评价原则的协调适用,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和同类解释原则的指导适用;最后提出了根据转化型抢劫的基本特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原则。第叁部分是不区分前提行为或特殊目的具体类型进行加重情节的认定。具体而言,论述了入户抢劫、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多次抢劫、抢劫致人重伤、死亡、冒充军警人员抢劫几种情节。这些情节的特点是,无论前提行为是盗窃、诈骗还是抢夺,特殊目的是隐匿赃物、抗拒抓捕还是毁灭罪证,只要其他条件相同,其加重情节的认定结论是一致的。第四部分是是区分前提行为或特殊目的具体类型进行的加重情节认定。主要论述了抢劫数额巨大、持枪抢劫、抢劫军用特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质的转化型抢劫适用。这些加重情节的适用特点是,其认定结论与前提行为或特殊目的的具体情形相关。(本文来源于《四川师范大学》期刊2019-03-30)
申婉玉[3](2018)在《浅论事后抢劫罪加重情节的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事后抢劫罪应当依照刑法第263条普通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但我国刑法第263条的规定不仅包括普通抢劫罪的基本犯罪构成和法定刑,还包括八种导致法定刑升格的情形。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行为人的行为在构成事后抢劫的同时又符合加重情节规定的情形,对此是否应当适用加重情形的问题理论上并无详细讨论,而实践中虽然采取默认的态度承认事后抢劫罪可以适用抢劫罪的加重情形,但对于为何能够适用以及具体如何适用往往含糊其辞,对同类案件的量刑也大相径庭。抢劫罪的基本法定刑是"叁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加重的法定刑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事后抢劫罪是否适用加重情形会导致量刑上的巨大区别。因此,厘清事后抢劫罪是否适用抢劫罪的加重情形、如果可以适用应当如何适用的问题对于司法实践中事后抢劫罪的正确量刑有重大意义。(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8年16期)
赵拥军,周涛[4](2017)在《转化型抢劫罪及其加重情节的司法认定规则考量》一文中研究指出转化型抢劫罪及其加重情节的司法认定,应当以其严重侵犯他人财产权利及人身权利这一法益侵害的后果为标准。在具体的定罪及其法定刑升格的认定中应当慎重,特别是对于入户盗窃等情节而言,如果仅因为一些实际危害程度一般的(转化型)抢劫罪发生在户内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等原因,就一律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则刑罚畸重,违背罪刑均衡的刑法基本原则。通过对转化型抢劫罪基础罪名、转化型抢劫中的暴力或暴力威胁的手段程度、使用目的以及关联性等进行具体考量,并在罪刑法定、罪刑均衡等原则下对"户"等要素的界定进行利益保护平衡的双重性考量与禁止重复评价等规则的考量,对转化型抢劫罪及其加重情节进行妥当的司法认定。(本文来源于《经济刑法》期刊2017年00期)
韩笑[5](2017)在《转化型抢劫罪加重情节中“入户抢劫”的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通过对典型案例的分析,对转化型抢劫罪加重情节中"入户抢劫"的认定方面的问题展开研究,对存在的相关争议问题进行分析讨论,并提出自己的观点,以便对今后的司法实践提供参考。(本文来源于《纳税》期刊2017年30期)
刘云阁,苏清涛[6](2016)在《是否适用抢劫罪的加重情节》一文中研究指出基本案情2013年2月26日凌晨2时,张某砸破了安阳市人民大道的一家粗布门市的玻璃橱窗,将该店内的3700余元现金盗走。2013年3月9日19时20分许,张某携带一把水果刀和一把用迷彩上衣缠裹的砍刀窜入该门市伺机抢劫。张某假装武警来该(本文来源于《河南法制报》期刊2016-05-16)
翟非[7](2014)在《抢劫罪加重情节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刑法》第263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构成抢劫罪。我国刑事立法对抢劫罪设计了较为严厉的刑罚制度,同时,还对构成抢劫罪的加重犯情节进行了立法规范,以打击犯罪,保护法益。立法虽然日趋完善,但始终无法涵盖司法实践的复杂性。特别是对抢劫罪的八种加重处罚情节,在理论和实践中都应当深入探索,逐步形成更为科学合理的认识、理解和适用。本文以抢劫罪加重情节为研究对象,分别梳理了八种情节认定和适用中需要注意的问题,并对部分理论争议较大的问题进行了观点论证。第一部分是抢劫罪的定义和加重情节处罚简述。厘清抢劫罪侵犯双重法益之事实,明确抢劫罪的多发性和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并梳理了我国刑事立法对抢劫罪八种加重情节的处罚规定和处罚依据。第二部分是对抢劫罪加重情节的理解。对“入户抢劫”,认为“户”的范围应根据该场所的私密程度、专属性、封闭性、日常用途、发挥的功能、对主体的作用等性质综合考量;“入户抢劫”必须是以犯罪为目的非法入户为前提;“入户转化型抢劫”的暴力或暴力相威胁的转化行为应当发生在户内。对“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认为一是要强调交通工具的“公共性”,以排除私人的、特定人的和小型出租等;二是抢劫行为是在公共交通工具上而非行为人在交通工具上;叁是对行为针对正在运营的交通工具和运营中被拦截的交通工具。对“抢劫金融机构”,认为对金融机构抢劫重罚是对金融秩序稳定的保护和对此类案件频发的严厉打击,并认为金融机构应从其功能特性上进行认定理解。对“多次抢劫或抢劫数额巨大”,认为“多次”是指非概括故意且相对独立的叁次以上抢劫行为,构成犯罪但不要求既遂;“巨额”以实际获取的数额计算,为实现犯罪而抢劫的车辆应累计,信用卡以消费使用的数额论。对“抢劫致人重伤、死亡”,认为属于既可过失也可故意的结果加重犯。对“冒充军警人员抢劫”,认为军警人员和非军警人员以军警人员身份抢劫,或假借执行任务却实施暴力、暴力相威胁的,应认定为该加重情节。对“持枪抢劫”,认为枪支应按国家相关规定,不得任意扩张解释,且客观上实际持有,并为被害人所知。对“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认为对军用物资或抢险、救灾、救济物资应准确解释,且行为人要对抢劫物资有主观判断和认识。第叁部分是对抢劫罪加重情节未遂的理解。认为抢劫罪的加重犯和基本犯之间相互联系,又相对分离。对结果加重犯之结果存在故意之可能时,基本犯和加重犯可以分别具有既遂和未遂状态。但本罪中“抢劫数额巨大”和“抢劫致人重伤”因其基本行为中包含该两种结果的概括故意,所以,该两种结果是加重犯成立要件而非既遂要件。(本文来源于《云南大学》期刊2014-11-01)
邓珊[8](2014)在《抢劫罪加重构成犯既遂与未遂的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刑法第263条详细列举了抢劫罪的8种加重构成条件,并适用较基本抢劫罪构成更重的刑罚。理论上一般认为除抢劫致人重伤、死亡之情形属结果加重犯外,其余7种均属情节加重犯,也有学者认定多次抢劫或抢劫数额巨大的既不属于结果加重构成,也不属于情节加重构成,而应属特定的数额加重构成犯,其中"多次抢劫"属于犯罪物数额加重构成犯,"抢劫数额巨大"属犯罪结果数额加重构成犯。笔者试图分析几种加重构成犯既未遂问题,以期能更好地适用于司法实践。(本文来源于《科技致富向导》期刊2014年30期)
袁博,荣学磊[9](2014)在《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在转化型抢劫罪加重情节适用中的指导规则》一文中研究指出一、基本案情案例一:赵某入户盗窃,未取得财物,后被受害人发现,赵某为抗拒抓捕使用暴力,致使他人受轻微伤。问题:赵某行为是否构成"入户抢劫"?案例二:钱某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诈骗活动,取得数额较小财物后被被他人识破,为抗拒抓捕,钱某使用暴力,但未导致人员伤亡。问题:钱某行为是否构成"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案例叁:孙某潜入某文物馆盗窃珍贵文物后,被银行保卫人员发现,为抗拒抓捕,孙某实施暴力致他人轻伤。问题:孙某行为是否构成"抢劫数额巨大"?二、分歧意见以上叁例都是现实中发生过或者很可能发生的典型案例,但是对于此类转化型抢劫罪加重情节适用(本文来源于《中国检察官》期刊2014年16期)
张常青[10](2014)在《抢劫犯罪中结果加重的实行过限——析郭某某、王某、陈某某、李某某共同抢劫案》一文中研究指出刑法明确规定,判定某一某一具体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依据是犯罪构成,行为只有构成犯罪根据刑法规定才能对犯罪行为人定罪量刑。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有些犯罪事实很难界定似是而非。本文所研究的共同抢劫犯罪关于结果加重的认定在实践中非常复杂。刑法具体法律规定及法律原则是我们理清迷雾,公正定罪量刑的唯一依据。(本文来源于《赤子(中旬)》期刊2014年14期)
抢劫加重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抢劫犯罪属于侵犯财产罪中常见多发的刑事案件类型,它与其他财产犯罪之间存在着内在联系,这就意味着它与其他财产犯罪之间可能发生转化,该种情形就是目前作为刑法解释论中的“宠儿”和司法适用中的难题——转化型抢劫。当前理论界对于转化型抢劫的性质和构成要件等相关法律理论问题已然有大规模的讨论,但是却鲜有人关注转化型抢劫加重情节认定问题,即当盗窃、诈骗、抢夺罪(1)转化为抢劫罪时,是否适用或者应当如何适用刑法第263条抢劫罪中的八项加重情节,即选择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法定刑档次量刑,否则,应当选择叁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定刑档次量刑,这种法律责任上的重大差别理应引起重视。转化型抢劫加重情节未成为关注焦点且研究尚不深入,分歧颇大,部分结论难以苟同。对于抢劫罪的研究其八种加重情节是重点研究对象,而对于转化型抢劫学界研究集中在构成要件理论方面,仅对“入户抢劫”、“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作了重点研究,即便部分学者在其文章中对其他情节进行了研究也往往只是一语带过,并未深入阐述转化型抢劫适用或者不适用该加重情节的法理;实务界虽有解决转化型抢劫加重情节认定问题的现实需要但也仅作了初步探讨。自转化型抢劫粗犷式“诞生”以来,最高人民法院为解决司法实践中抢劫罪和转化型抢劫的适用问题先后有针对性地出台了叁个司法解释:《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两抢意见》)、《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但滞后性毕竟是法律的固有特性,现代社会的高速发展也使问题层出不穷、应接不暇,为了更好地厘清理论,为司法实践提供指导,转化型抢劫的情节认定问题亟需研究解决。本文共约4万字,主要从以下四个部分探讨转化型抢劫加重情节认定问题:第一部分是论述构成要件,同时介绍了关于转化型抢劫各构成要件的相关争论点,提出笔者自己的观点,为后文加重情节的认定奠定理论基础。比如论证了转化型抢劫的实行行为包括叁个前提行为和在叁大目的基础上的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行为,实质上否定了转化型抢劫是纯正身份犯的观点。后面会看到,这两种观点的不同在加重情节的认定上会有不同结论。第二部分探讨转化型抢劫加重情节的认定思路。首先确立了转化型抢劫能够适用抢劫罪加重情节这个前提;然后指出了要坚持禁止重复评价原则与全面评价原则的协调适用,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和同类解释原则的指导适用;最后提出了根据转化型抢劫的基本特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原则。第叁部分是不区分前提行为或特殊目的具体类型进行加重情节的认定。具体而言,论述了入户抢劫、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多次抢劫、抢劫致人重伤、死亡、冒充军警人员抢劫几种情节。这些情节的特点是,无论前提行为是盗窃、诈骗还是抢夺,特殊目的是隐匿赃物、抗拒抓捕还是毁灭罪证,只要其他条件相同,其加重情节的认定结论是一致的。第四部分是是区分前提行为或特殊目的具体类型进行的加重情节认定。主要论述了抢劫数额巨大、持枪抢劫、抢劫军用特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质的转化型抢劫适用。这些加重情节的适用特点是,其认定结论与前提行为或特殊目的的具体情形相关。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抢劫加重论文参考文献
[1].王建,张倏越,赵银熙.抢240元获刑11年判太重?[N].四川法治报.2019
[2].黄倩.转化型抢劫加重情节认定问题研究[D].四川师范大学.2019
[3].申婉玉.浅论事后抢劫罪加重情节的适用[J].法制博览.2018
[4].赵拥军,周涛.转化型抢劫罪及其加重情节的司法认定规则考量[J].经济刑法.2017
[5].韩笑.转化型抢劫罪加重情节中“入户抢劫”的认定[J].纳税.2017
[6].刘云阁,苏清涛.是否适用抢劫罪的加重情节[N].河南法制报.2016
[7].翟非.抢劫罪加重情节研究[D].云南大学.2014
[8].邓珊.抢劫罪加重构成犯既遂与未遂的认定[J].科技致富向导.2014
[9].袁博,荣学磊.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在转化型抢劫罪加重情节适用中的指导规则[J].中国检察官.2014
[10].张常青.抢劫犯罪中结果加重的实行过限——析郭某某、王某、陈某某、李某某共同抢劫案[J].赤子(中旬).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