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的违宪审查制度论文-李雷

日本的违宪审查制度论文-李雷

导读:本文包含了日本的违宪审查制度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新安保法案》,和平宪法,宪法精神,违宪审查

日本的违宪审查制度论文文献综述

李雷[1](2017)在《《新安保法案》违宪的法理解读——兼论对日本违宪审查制度的反思》一文中研究指出安倍政府罔顾民意强行通过《新安保法案》,引发了在野党和民众的广泛抗议,护宪人士普遍认为《新安保法案》违反宪法精神,制定和通过程序存在宪法争议,将提起违宪诉讼。纵观日本违宪审查的理论与实践,最高法院对宪法诉讼长期以来采取谨慎消极立场,恐难以通过司法途径确认法案违宪。面对违反宪法如此明显的《新安保法案》却不能通过宪法诉讼认定其违宪,引发各界对违宪审查制度的反思。有必要通过对《新安保法案》的法理解读,来阐明其违宪的具体表现,如法案内容违反日本宪法的民主主义精神、和平主义精神,法案通过程序涉嫌违宪,以国会中的多数派架空国民中的多数派等等,进而反思日本违宪审查制度中的司法消极主义和宪法判断回避对宪法诉讼产生的不利影响,为护宪力量今后更好的采取措施维护和平宪法提出建议。(本文来源于《河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7年04期)

龙国龙[2](2013)在《日本违宪审查制度对特别权力关系中的人权保障》一文中研究指出特别权力关系,是国家和公民之间的一种特殊关系,其给予了行政主体相当大的自由裁量权,并且通过内部规范来限制基本权利,在内部寻求救济。我国尊重和保障人权,而这些特别权力关系中的人受到侵害的情形却常常容易被人忽视。这与保障人权的相关配套机制不健全有着极大的关系。如今在我国,围绕着违宪审查制度,这一人权救济机制的设立及其模式还存在着种种争论,很多学者都对发达国家,比如说美国的司法审查模式、法国的宪政院模式等进行了详细的探讨,对于一衣带水的日本,其违宪审查模式,特别是其中对特别权力关系中的人权保障问题更是很少有人提及。因此,本文通过对日本违宪审查的案例进行归类分析,结合涉及公务员、被关押者、高校学生的相关案例,找出在保障这些特殊主体的基本人权的方法、理论等,并结合我国案例,试图给我国提供一定的借鉴和参考。(本文来源于《华中科技大学》期刊2013-05-01)

蒲方合[3](2010)在《日本与韩国违宪审查制度的比较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韩国的违宪审查机关经过多次变更,1988年确立了宪法法院的违宪审查权。在日本,由最高法院及其下级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日本实行附随性违宪审查制度,韩国宪法法院对法律实行具体审查,提请宪法审查的方式与日本不同。日本法院主要审查法令的合宪性,韩国宪法法院违宪审查权行使的范围比日本法院违宪审查权行使的范围宽。日本法院对法令的违宪裁决仅具有个别效力,韩国宪法法院对法律的违宪裁决具有普遍的拘束力。(本文来源于《黄河科技大学学报》期刊2010年06期)

高桥和之,张荣红,高琳[4](2010)在《日本违宪审查制度的特征和问题——亚洲各国宪法的比较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一、比较研究的意义政治必须遵循一定的规则这一事实,暂且不论其是否被明确地意识到,它存在于所有的社会中。宪法这一"企划"的渊源也正在于此。不过,近代立宪主义所构想的"宪法"虽然保留了这一渊源性质,但同时在许多方面也显示出它本身所具有的突出特征。第一,宪法被明确地认为是一种人为制定的规则,即宪法是人制定的规则。第二,宪法被赋予了明确的目的。既然意识到要"制定"宪法,那么对其目的的认识也是理所当然的事情。问题是该目的的内容是什么。众所周知宪法的目的在于自然权的保障。自然权、自(本文来源于《中国宪法年刊》期刊2010年00期)

王广辉,杨盛达[5](2010)在《中国、日本违宪审查制度的比较》一文中研究指出一、问题的提出亚洲目前有51个国家和地区,其中38个国家与地区在宪法文本中明确规定了违宪审查制度,比例是74.5%。另外13个国家缺乏这方面的规定。这个比例是世界上五大洲中最低的。亚洲的比例因为分开计算中国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而有所增加。如果不算上这些地区,那么违宪审查的覆盖率大体上为73%。(本文来源于《中国宪法年刊》期刊2010年00期)

陈强[6](2010)在《《日本违宪审查制度》评介》一文中研究指出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我国经济和政治改革的不断推进,学术界的研究也出现了很多新变化,就法学界而言,宪政问题的研究明显增多,特别是关于违宪审查的研究成为法学界研究的热点之一。由于违宪审查是美国最高法院在英国普通法传统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一项宪法制度,在2(本文来源于《高校社科动态》期刊2010年02期)

徐公红[7](2009)在《论日本的违宪审查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以日本的违宪审查制度为研究对象,系统的介绍和分析了日本违宪审查制度的历史沿革、体制及特征、理论分析以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革思路。本文共分四章。第一章主要分析了日本违宪审查制度的历史沿革。在该部分里,先追溯了《明治宪法》产生的历史背景和特点,及日本明治宪法中是否存在违宪审查的争议,影响违宪审查制度确立的因素,为理解二战后基于《日本国宪法》而建立起来的违宪审查制度提供了必要的制度背景和前提。接着,探讨了在《日本国宪法》制定的过程中,违宪审查制度是如何被写入了宪法以及怎样被写入宪法,在这个过程中,又存在着哪些争论。第二、叁章中,系统的介绍了日本违宪审查的基本制度及理论分析,包括违宪审查的制度依据,违宪审查的主体,违宪审查的对象,违宪审查的具体程序,违宪审查的判断方法、原则和效力等等。在上述两章中,着重介绍了日本违宪审查的几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注重从日本各级法院在违宪审查中所做出的典型判例出发,来分析日本法院在进行违宪审查过程中司法消极主义的成因,通过对回避宪法判断、进行合宪限定解释以及做出违宪判决等具体的违宪审查方法的介绍,详细的说明了日本法院在进行违宪审查时如何基于宪法的规定,在尊重国会和内阁的宪法职权基础上,来实施违宪审查的。在最后一章中,分析了日本违宪审查制度在具体运作中所存在的主要问题,如司法审查的消极主义。并针对所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具体的改革思路。并在此基础上,结合日本违宪审查的理论和实践,有针对性的提出了健全和完善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若干建议。(本文来源于《山东大学》期刊2009-03-09)

赵立新[8](2006)在《多元法律文化下的日本违宪审查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日本违宪审查制是"二战"后移植美国法的产物,在实际运行中深受欧洲大陆宪法学以及日本传统文化的影响,从而使日本的违宪审查制显示了自己独有的特点。违宪审查制度在日本的确立及运行体现了多元法律文化的影响。本文试图通过对日本违宪审查制的确立及运行特点的分析,从一个侧面展现多元法律文化对日本法制的(本文来源于《外国法制史研究》期刊2006年00期)

莫纪宏[9](2007)在《日本违宪审查制度的演变和发展》一文中研究指出日本违宪审查制度的演变(一)违宪判断的轨迹日本在实行违宪审查制度以来已经过了五十多年的时间,其间日本最高法院在审理普通案件上诉审的过程中作出了不少宪法解释及宪法审判。根据1995年日本最高法院公布的宪法判例集记载,这五十多年间,刑事案件的宪法判例约有700件、民事案件的宪法判例大约有150件(包括行政案件)。其中,最高法院作出有关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本身或(本文来源于《宪政与行政法治评论》期刊2007年00期)

裘索[10](2006)在《日本违宪审查制度的形成、发展及其对中国的启示》一文中研究指出二战后,日本在美国占领当局的主导下,制定了《日本国宪法》。基于“叁权分立”原则、人权保障、限制国会和内阁权力以及《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的理论,新《宪法》导入了美国式的普通法院违宪审查制度,基于此,日本违宪审查制度的功能自然是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和解决国家机关权限争议,维护法制统一。但由于日本政府对《明治宪法》的修改本身持抵制态度,不愿意触及天皇“总揽统治权”的原则,即使在美军占领当局的压力下,日本政府被迫制定修改宪法草案时,也对违宪审查制度持抵制态度。新《宪法》生效后,日本政府又设法将法院的违宪审查权集中到最高法院,企图通过控制最高法院法官的人选来控制法院违宪审查权的行使,这对战后日本法院在违宪审查问题上长期奉行“司法消极主义”,产生深远影响。在警察预备队违宪案件中,日本最高法院通过判例的方式确定了日本违宪审查制度的性质,认为日本违宪审查制度是美国式的附随性审查,而不具有抽象审查的属性;即《日本国宪法》第76条中的“司法权”只处理涉及具体权利义务争议的的案件,只有在涉及具体权利义务发生争议的具体的案件中,法院才对争议的法律、命令和规则等国家行为的合宪性作出判断,审查的效力仅及于个案;在没有具体争议发生的情形下,法院不对抽象性文件的合宪性作出判断。在司法附随审查之下,司法权和违宪审查权之间的关系是,司法权的发动是违宪审查权的前提,违宪审查权必须在司法权范围内行使。此外最高法院还在判例中确认了下级法院的违宪审查权,其中最高法院是判断国家行为是否合宪的终审法院,一切宪法问题由最高法院最终判断。在具体程序上,日本违宪审查程序和普通诉讼制度结合在一起,法院在普通诉讼中具体处理当事人提出的宪法争议。日本法院违宪审查的对象原则上是“一切法律、命令、规则和处分”,但受到最高法院“附随审查”判例的制约,违宪审查需以司法权的发动为前提,因此不属于司法权范围的事项,自然不属于违宪审查的对象。在具体的权利义务争议的案件中,违宪审查的对象受诉讼要件,诸如事件性、当事人适格、诉的利益等程序性因素的制约;法院对违宪审查对象的实体判断中,基于司法权性质、法院的地位等政策考量,对具有重大关系之高度政治性的国家行为,除明显违反宪法而无效的情形外,不予审查。此外,对于《日本国宪法》的效力、旧《宪法》下颁布的法律是否违反旧《宪法》,法院也不予审查。基于叁权之间相互尊重、民主主义和违宪审查责任重大等原因,违宪审查权慎重行使思想在日本司法界的支配地位;在违宪审查慎重思想的指引下,日本法院在运用违宪审查权做出宪法判断时,形成了具有日本特点的具体违宪审查理论,主要有宪法判断回避原则,统治行为论、合宪限定解释论、立法裁量论、利益衡量法、公共福祉论等;具体的违宪判断方法上,区分国家抽象行为违宪和国家具体行为违宪;国家抽象行为违宪中,又有法令本身违宪和法令适用违宪之分。从《日本国宪法》生效五十余年来,日本违宪审查制度在人权保障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日本国法院,尤其是最高法院在违宪审查方面,长期奉行极端司法消极主义政策,影响日本违宪审查制度功能的充分发挥。导致日本法院长期极端司法消极主义的原因主要是人事制度的因素,例如,自民党长期执政,把持最高法院法官的任命权,倾向任命有司法消极主义的人担任最高法院法官;最高法院拥有司法行政权,掌握着下级法院法官的升迁命运,使得下级法院法官在对待违宪审查问题上不得不顾及最高法院的脸色;大量民、刑事案件对法官产生的重大压力,使之无暇顾及宪法问题的判断。另外日本虽实行叁权分立,但《日本国宪法》中“国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国会是政治生活中心,影响力远远超过最高法院,这使得最高法院在判断国会的法律是否违宪时更加慎重等等。为了改变法院极端的司法消极主义政策,学界有两种主张,设立德国式的宪法法院和在现行体制内改革,日本政府现实的做法是采取后一种方式。虽然违宪审查制度的理论依据和功能上,我国和日本类似,即公民基本权利保障和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但基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和民主集中制原则,和日本不同,我国实行“国家权力机关审查制”,即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违宪审查权;在具体的审查方式上既有主动审查,也有被动审查。我国虽有法律“事前审查”的实践,但仍属于立法的一个环节,法律的“事后审查”是通过法律的修改和废止程序来实现的。基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地位,笔者认为法律的合宪性问题不是我国违宪审查的主要问题。我国现行《宪法》虽确立了违宪审查制度,但长期以来,我国具体的违宪审查程序却迟迟没有建立;尽管2000年全国人大通过的《立法法》明确了全国人大常委会违宪审查的基本程序,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如对法律之下的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程序上存在受理公民提请审查建议裁量过宽、专门委员会的审查有代替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之嫌疑、没有明确审查后的规范性文件的效力以及审查程序不透明、不公开等问题。基于以上因素,虽然我国违宪审查制度已经建立起来,但在实际中尚未有效运作起来,没有充分发挥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和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功能。为了改变我国违宪审查制度运作效率低下的状况,充分发挥其功能,笔者认为应立足于在现有的体制内完善我国违宪审查制度;原因在于现有违宪审查制度基本上适合我国政治制度,为保持《宪法》稳定,修改《宪法》改变现行制度不具有现实性。尽管我国违宪审查制度和日本违宪审查制度在制度基础、审查的模式和方式、制度运作中的问题等诸多方面有所不同,但在制度运作的过程中,都会涉及制度功能的有效发挥以及具体审查的标准等技术性问题,日本在这些方面的经验和教训值得我国借鉴。我国和日本违宪审查制度功能的发挥都有赖于完备和透明的程序以及精于宪法裁判,特别是有拥有宪法意识的人员。借鉴日本在此方面的经验,为保障审查结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进一步增强违宪审查程序的透明性,完善公开、公正的审查程序是必要的;宪法争议的判断不单单是技术判断的问题,更涉及价值判断,这就需要拥有宪法理念和宪法价值的专业人士参与违宪审查的具体审议工作。另外,日本法院具体的审查技术手段也有可供我国借鉴的地方,诸如以《宪法》条文精神作为实质审查标准、区分违宪行为和违法行为的界限,慎重对待违宪问题;区分国家行为的抽象违宪和具体违宪等。在违宪审查的学术研究方面,我国学者应当借鉴日本学者在对违宪审查技术方面的深入研究,以求对违宪审查实践有所促进,形成实务和学术的互动,推动违宪审查制度的运作;在违宪审查的比较研究上,日本学者强烈的本国问题意识,对外国制度研究不仅仅停留在制度表层,而且深入制度背后运作基础进行研究,以图对解决本国问题有所启示的做法也值得我国学界借鉴。(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学院》期刊2006-09-01)

日本的违宪审查制度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特别权力关系,是国家和公民之间的一种特殊关系,其给予了行政主体相当大的自由裁量权,并且通过内部规范来限制基本权利,在内部寻求救济。我国尊重和保障人权,而这些特别权力关系中的人受到侵害的情形却常常容易被人忽视。这与保障人权的相关配套机制不健全有着极大的关系。如今在我国,围绕着违宪审查制度,这一人权救济机制的设立及其模式还存在着种种争论,很多学者都对发达国家,比如说美国的司法审查模式、法国的宪政院模式等进行了详细的探讨,对于一衣带水的日本,其违宪审查模式,特别是其中对特别权力关系中的人权保障问题更是很少有人提及。因此,本文通过对日本违宪审查的案例进行归类分析,结合涉及公务员、被关押者、高校学生的相关案例,找出在保障这些特殊主体的基本人权的方法、理论等,并结合我国案例,试图给我国提供一定的借鉴和参考。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日本的违宪审查制度论文参考文献

[1].李雷.《新安保法案》违宪的法理解读——兼论对日本违宪审查制度的反思[J].河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

[2].龙国龙.日本违宪审查制度对特别权力关系中的人权保障[D].华中科技大学.2013

[3].蒲方合.日本与韩国违宪审查制度的比较研究[J].黄河科技大学学报.2010

[4].高桥和之,张荣红,高琳.日本违宪审查制度的特征和问题——亚洲各国宪法的比较研究[J].中国宪法年刊.2010

[5].王广辉,杨盛达.中国、日本违宪审查制度的比较[J].中国宪法年刊.2010

[6].陈强.《日本违宪审查制度》评介[J].高校社科动态.2010

[7].徐公红.论日本的违宪审查制度[D].山东大学.2009

[8].赵立新.多元法律文化下的日本违宪审查制度[J].外国法制史研究.2006

[9].莫纪宏.日本违宪审查制度的演变和发展[J].宪政与行政法治评论.2007

[10].裘索.日本违宪审查制度的形成、发展及其对中国的启示[D].华东政法学院.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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