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黑哨”涉嫌犯罪 司法必须介入(论文文献综述)
魏可心[1](2020)在《国际体育赛事中操纵比赛行为的法律规制》文中认为近年,国际体育赛事中操纵比赛丑闻频发,引起各界关注。经过长期定性之争后,国际社会普遍将其认定为一种国际性犯罪行为。目前新的亟待解决的问题是确定规制该行为的法律依据。联合国、国际刑警组织、国际奥委会等国际组织对这一问题的解释是零散的、未成体系化的,不具有针对性。根据对实践操作的分析及各国际组织对此问题的权威性解释,能用于规制此行为的法律依据可分为国际、国内两个层面。国际层面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三类:反腐败相关的国际条约和打击跨国犯罪行为的国际条约,专门用以打击操纵比赛行为的国际条约,以及被定性为国际体育软法的国际体育组织章程、纪律规范。其中,反腐败相关的国际条约和专门用以打击操纵比赛行为的国际条约,通过缔约国根据条约内容改进国内法实现规制,无法直接适用于具体行为人。国际体育组织章程、纪律规范被认定为国际体育软法,虽可作为法律依据直接对行为人进行处罚,但其适用主体仅限于竞技场上的运动员、裁判等,无法对幕后跨国犯罪团伙进行规制。各国最普遍适用的国内法依据是刑法。除此之外,一些体育业发达的国家,在体育法中设立相关条款作为法律依据。还有极少数国家,因为国内法律体系的特殊性,将刑法及体育法作为共同法律依据。国际体育赛事中的操纵比赛行为具有复杂性、隐蔽性和跨国性特征,加大公权力对其调查、制裁的难度。单靠某一层面的法律依据难以实现有效规制。因此,需要加强国际、国内层面的相互配合,形成体系化的法律依据。
曾海贝[2](2019)在《构建非法操纵体育比赛罪问题研究 ——以完善对“假球”的刑法规制为切入点》文中提出从早期的中国足协副主席谢亚龙到“金哨”陆俊的锒铛入狱,再到当下的国家花样游泳领队俞丽、国家体育总局副局长被提起公诉,中国体坛过去30年虽然取得了非常辉煌的成绩,但各类腐败乱象的争议一直持续不断。体育界高层腐败问题触目惊心,据相关媒体透漏,收受贿赂、操纵比赛、金牌内定等,赛事成了官员“中饱私囊”的“利器”。我国体育运动朝着职业化、市场化发展至今,体育腐败问题就一直困扰着各项体育联赛,在众多体育项目中,足球界的“假球”问题尤为严重。“假球”的盛行无疑会降低我国的竞技体育水平。“假球”包含为了赌球而操控比赛以及收受贿赂而操纵比赛的行为,而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只追究了行为人之间的贿买行为,而没有看到为了赌球而操控比赛其实质是一种诈骗行为,同样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此外,由于特殊国情所致,体育协会与体育俱乐部和一些国家机关及国企之间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因此某些机构中的人员在参与非法操纵体育比赛行为时,对其身份的认定就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鉴于此,文章展开了对非法操纵体育比赛行为刑法适用问题的探讨。论文包括四部分:第一章对“假球”的概念和范围进行界定,以往的研究中,不少人混淆了“假球”、“黑哨”和赌球的关系,文章认为黑哨只是假球的一种手段行为。而赌球一旦涉及操控比赛的行为,也是一种假球。第二章以“假球”行为的法律规制为重点来进行展开,其中第一二节介绍了我国对于假球行为法律规制的发展历程,第三节主要对于我国对假球行为的法律规制的不足之处进行了辨析,我国是以贿赂犯罪定性“假球”案件,有“重反腐,轻打假”之嫌。第三章以“假球”行为法律规制的域外经验及启示为题目,在每一节里展开介绍了如美国、英国、意大利、巴西、德国等体育强国或足球列强对于体育贿赂犯罪或假球行为的治理方式,并提出值得借鉴之处。第四章提出了构建“非法操纵体育比赛罪”,从新设假球罪名的理论基础、具体路径、犯罪构成、刑法的适用四个方面来进行展开。
徐士韦[3](2015)在《体育纠纷及其法律解决机制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提出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中共十八大和十八届四中全会在依法治国要求和精神的基础上,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将“依法治国”方略提到新的历史高度。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全面”明确了中国社会主义事业的各领域的“依法治国”,体育事业作为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体育领域内贯彻实施“依法治本”是在全面建成小康康社会新的历史时期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内涵。同时,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进程对加强体育法制建设提出必然要求,《中华人民公共和国体育法》的颁布和实施更是表明了国家发展体育事业的基本态度,不但规定了各级政府、社会团体、部门和单位在发展体育事业中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也规定了发展体育事业的各项保障条件和法律责任,为依法管理体育和促进体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重要依据,但是随着我国体育事业的不断进步发展和体育改革的不断深入,及近年来体育领域出现了诸多新现象、新问题及错综复杂的争议纠纷,还有一些无视体育法纪、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扰乱体育运动正常秩序的不法行为经常发生。比如2014年中央第十一巡视组向国家体育总局反馈巡视情况时就指出,体育领域的赛事行业不正之风突出,赛事审批和运动员裁判员选拔选派不规范、不公开、不透明;比赛违背公平原则、弄虚作假,破坏赛风赛纪现象比较严重;赛事开发经营混乱,缺少必要的规范和监督;总局直属单位行政、事业、社团、企业四位一体,权力高度集中;干部兼职普遍,利益关系复杂;监管问责力度不够,违纪违法问题突出……。这一系列发展中的问题一方面凸显了我国体育事业发展保障机制的缺失,另一方面更凸显如何通过法律的手段对这些问题进行规制和解决是当前我国体育改革与发展过程中必须解决的课题。但遗憾的是当前我国的体育法制建设仍然相对滞后,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无法可依的局面时常出现,单纯依靠体育行政部门的行政命令显然不能达到科学管理的效果,而且还有可能使得问题更加严重。因此,在当前“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下对我国体育纠纷法律解决机制进行深入研究,无论对于积极推进“依法治体”还是对于践行“依法治国”都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本研究以利益相关者理论、行动者网络理论、社会选择理论、特别权力关系理论、自治理论等理论为指导,采用文献资料、专家访谈、比较研究、案例研究、历史研究法等方法,对体育纠纷的基本理论问题进行了梳理、对国内外体育纠纷解决的实践进行了实证考察、对体育纠纷法律解决机制进行了探索性的建构。通过研究本文最终旨在建构体育纠纷多元化的法律解决机制,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社会发展背景下推进我国体育法治(制)建设。本研究的主要研究结论如下:第一,通过研究提出了体育纠纷及体育纠纷法律解决机制等概念、体育纠纷的构成要素及分类标准、体育纠纷法律解决机制的建构的原则。第二,通过研究得出我国体育纠纷的解决路径单一,主要通过体育组织的内部解决。同时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体育组织内部解决机构设置的不合理、不合法。二是相关体育组织《章程》等对纠纷处理的规定不合法。三是司法机关对体育纠纷的谨慎介入。第三,通过研究得出国外体育纠纷解决实践的参考价值体现在:一是设立专门的体育纠纷解决机构并注重机构独立性和中立性的建设。二是体育纠纷的解决遵循用尽内部资源的原则。三是减少法院对体育不必要的干预,但同时奉行体育纠纷解决的司法最终原则。第四,依据体育调解的主体将体育调解分为体育民间调解、体育行政调解、体育纠纷法院附设调解,并根据每一种体育调解的性质确定所调解体育纠纷的范围。体育调解达成的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的确认从而使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力。第五,通过研究提出体育仲裁适用范围的内涵和条件。在分析体育仲裁可仲裁性的基础上总结出体育仲裁的受案范围。并通过体育仲裁制度建构的法律依据、仲裁机构的设立、体育仲裁协议、体育仲裁监督等方面构建出我国体育仲裁机制。第六,结合体育民事诉讼的内涵,围绕受案范围、法院管辖权、程序申请及监督等方面构建了体育民事诉讼机制;从体育行政诉讼的适用范围、体育行政诉讼的法院管辖权、体育行政诉讼的申请人资格和被申请人身份的确定、体育行政诉讼的申请与受理、体育行政诉讼的审理与执行等方面建构了体育行政诉讼机制;在论证刑法有限介入体育纠纷的必要性及体育纠纷犯罪构成的基础上,从体育刑事诉讼的适用范围、体育犯罪行为的侦查与管辖、体育刑事诉讼案件的程序选择、体育刑事诉讼案件的监督程序等方面建构了体育刑事诉讼机制。第七,在梳理体育行政纠纷相关理论问题的基础上从体育行政调解、体育行政复议、体育行政诉讼、体育行政信访四条进路建构出了体育行政纠纷解决机制。第八,研究最终建构的体育纠纷解决机制在程序上以体育组织的内部解决为先导,以第三方参与主导的体育调解、体育仲裁为侧翼,以体育诉讼机制为后盾的多元体育纠纷法律解决机制。
齐力[4](2015)在《影响我国竞技体育犯罪行为的因素分析》文中指出体育是人们以身体锻炼为目的、自身有意识的一种社会活动,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而不断演化,是人们通过实践活动,满足社会的进步和人们精神生活方面的需要。而竞技体育运动则是双方具有极强竞争意识,达到自我挑战的同时丰富了自身的精神领域,它在体育运动中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原始的竞技运动是人们为了一个共同的目标争取民族利益而积极努力奋斗的结果。而当今的奥林匹克运动会成为全社会万众瞩目的聚焦点,体育精神已经深入到社会各个阶层,人们对胜利者的形象已经成为了追忆,而追忆中饱含了对胜利的期盼。一些自然、质朴、理想、纯净的思想转眼间灰飞烟灭。在比赛中引起矛盾的开端都是以运动员双方发生身体上的摩擦开始的,由于竞技体育运动的违法犯罪行为越来越多,不得不让我们从新的角度看待竞技体育犯罪行为的发生。本文采用了文献资料、案例分析及比较分析法、逻辑分析法等研究方法,结合法律方面相关知识、原理,对我国竞技体育犯罪的行为解释做出更深一步的研究,研究指出与竞技运动有关的所有人员在参加体育运动过程中做出触犯法律且具有严重后果的危害行为,对竞技体育犯罪行为的表现方式进行分类整理,发现这种犯罪行为产生的后果极其恶劣,不仅阻碍了自身的发展,而且严重影响着社会的进步,本文从影响竞技体育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原因及非法律原因中对竞技体育犯罪行为的原因进行了从由表到里得较为明确的分析,把一些行为的产生与生活中发生的事件紧密联系起来,发现出有关体育运动中发生有争议的事件经常发生,对此我国司法部门应介入此事,本文研究出如何预防我国竞技体育犯罪行为的发生,处理犯罪行为的发生都要按照体育法的条文一一对应,要建立健全全面的体育立法,用法治的观念去教育人,普及大众对体育法的认识,让大众行使自己的权利对犯罪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加强对人们的素质素养的培养和品质品德的教育。
王庆国,贾健[5](2014)在《论操纵体育比赛行为的刑法规制》文中提出操纵体育比赛是一种严重的违背体育精神和侵害体育法益的犯罪行为,由于其侵害法益的独特性和严重性,不能为刑法已有规制手段所保护,亟需通过立法方式单独创设的行为类型予以刑法规制。从刑法规范视野出发,选择操纵体育比赛罪比诈骗罪、赌博罪对体育法益的保护更为合理;本罪可归类为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在罪状的表达上,应选择叙明罪状方式;在刑罚设定上,应参照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同时增设资格刑的设置。
王良玉[6](2013)在《转型期中国竞技体育腐败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自1978年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中国社会就一直处于深刻的转型过程中。随着经济、社会的转型和我国竞技体育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竞技体育呈现出举国体制与市场体制并存、举国体制与职业化市场化并行的格局。同时,竞技体育腐败问题也愈加突显,特别是2009年中国足坛掀起的反赌打黑行动及暴露出的严重腐败问题,影响巨大,社会各界反映强烈。竞技体育腐败问题严重违背了公平竞争的体育精神,阻碍了竞技体育事业健康发展,严重损害了我国体育形象,已成为不容回避的现实问题,急需加强研究和治理。由于我国竞技体育腐败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现有的研究非常薄弱或不足,加强对竞技体育腐败问题的研究和探索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本研究立足我国实际,运用文献资料法、问卷调查法、访谈法、数理统计法、案例分析法等研究方法,对转型期我国竞技体育腐败的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了较为系统和深入地研究。主要研究内容和观点如下:首先,以公共权力为视角,在科学界定竞技体育腐败概念的基础上,初步构建竞技体育腐败问题研究的理论框架,确定研究范围和基础。认为,竞技体育腐败是指竞技体育活动中的公共权力行使者利用体育公共权力谋取私利并严重损害体育公共利益的行为。其实质是滥用体育公权力谋取私人利益,本质是体育公共权力的严重异化。其次,对转型期我国竞技体育腐败的现状进行了实证研究。从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分析了转型期我国竞技体育腐败产生的现实原因:市场经济的利益导向使体育价值取向发生变化甚至扭曲、竞技体育从业人员人文精神和体育职业道德缺失是其产生的主观原因;竞技体育管理体制存在缺陷、体育法制建设滞后、权力监督和制约机制不完善、文化的消极影响等是其产生的客观原因。再次,对美国、德国、意大利等国家治理竞技体育腐败的实践进行了研究,调动社会团体力量活化体育管理体制、完善的体育立法、严格的裁判监管机制、设立独立的体育仲裁机构解决体育纠纷、强有力的舆论监督、司法机关及时主动介入、重视体育职业道德教育、全球联手治理竞技体育腐败,是其治理竞技体育腐败的成功经验。最后,在对我国竞技体育腐败治理的现状和存在问题研究分析的基础上,从工作实践的视角出发,提出了转型期我国竞技体育腐败治理的战略目标、治理理念和具体措施:完善竞技体育管理体制;加强体育法制建设;完善权力的监督制约机制;启动体育伦理道德建设工程。
孟嘉怡[7](2013)在《惩治中国足球腐败的法律适用思考》文中指出我国足球运动的“黑假赌”等腐败问题一直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问题。2002年,司法首次介入足球腐败,在查处腐败的过程中查实了一批涉案人员,遗憾的是,最终以裁判员龚建平一人获罪而结束了轰轰烈烈的首次反腐。时隔7年的2009年,原国家足协副主席谢亚龙等腐败案件的发生再次迅速引起了社会的关注,历时3年之久,最终大批高层管理人员、裁判和运动员锒铛入狱,其中数十名相关案犯被绳之以法,这样的司法裁判给急于等待结果的社会公众递交了一份满意的答卷。这样的结果表明我国惩治足球腐败的决心是坚定的,措施是得力的,效果是显着的。如今,轰动一时的足坛反腐行动似乎已随着谢亚龙等人受贿案的判决而尘埃落定,事实上涉及此案的种种法律适用问题的争议余音未绝,因此,研究惩治中国足球腐败的法律适用问题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以惩治中国足球腐败为研究对象,以法律适用为研究视角,运用文献资料法、个案分析法和专家访问法,厘清惩治中国足球腐败法律适用的内涵,分析国内法律适用的相关情况,借鉴国外惩治足球腐败法律适用方面的经验,探讨惩治中国足球腐败法律适用的路径,为中国足球的健康发展尽绵薄之力。通过研究和分析,在惩治中国足球腐败法律适用的问题上,本文建议做到以下几点:1.依法确定检察机关足球反腐的侦查权,旨在强调检查机关的正当性和合法性;2.准确界定惩治足球腐败适用对象和范围,关于适用对象,主要是针对裁判员在受贿罪中是按国家工作人员还是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定罪,适用范围不清则容易导致法律适用的混乱;3.健全立法、强化司法,为我国惩治足球腐败提供健全的法制机制,在足球领域,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吕伟[8](2013)在《体育贿赂犯罪研究》文中提出随着商业化、职业化对体育运动的影响,体育领域内的各种异化现象频现于运动赛场。体育贿赂犯罪是继兴奋剂、赛场暴力、体育歧视问题之后,对体育运动危害最大、影响最深的异化行为。对这一问题进行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价值。本文在充分考察国内外理论研究现状与司法实践的基础上,对体育贿赂犯罪问题进行了系统的分析和探讨,初步形成了体育贿赂犯罪研究的理论体系与基本结构。全文包括引言、正文和附录3个部分。引言部分对选题的背景与意义、国内外的研究动态、研究方法和本文的整体结构进行了说明。正文共分5章内容,具体如下:第一章界定了体育贿赂犯罪的基本内涵。首先,本文对体育贿赂犯罪现象进行历时性的系统梳理,确立了以问题为中心的研究路径。其次,对体育贿赂犯罪概念的构成要素体育和贿赂进行了概念辨析和内涵界定,进而为明确体育贿赂犯罪的概念和内涵奠定了基础。其次,分析体育贿赂犯罪的行为特征,把握该行为的犯罪特点。再次,在体育贿赂犯罪概念和特点的基础上,依据类型化的划分标准,将体育贿赂犯罪分为竞赛型贿赂和非竞赛型贿赂两大类。其中,竞赛型贿赂之下又划分为赌博型贿赂和非赌博型贿赂两种。非竞赛型贿赂之下划分为申办比赛贿赂、竞选管理者贿赂和参赛资格贿赂三种。第二章分析了体育贿赂犯罪的原因。首先,梳理犯罪成因的一般理论,对古典犯罪学派、实证犯罪学派、当代犯罪学派的犯罪原因理论进行分析和比较。其次,以理性选择理论为基础,从微观层面探讨体育贿赂犯罪的成因。体育贿赂犯罪人在作出选择的时候,乃基于成本与收益的考量,当成本-利益>0,行为人选择受贿,当成本-利益<0时,行为人放弃犯罪。最后,当体育贿赂犯罪处于高回报、低风险的时候,贿赂动机就会受到刺激,体育贿赂犯罪就会大量发生;反之,当体育贿赂犯罪处于低回报、高风险的时候,贿赂动机则会被抑制,犯罪就会被控制。第三章研究了体育贿赂犯罪防控机制问题。本章通过对体育贿赂犯罪防控机制的构建,笔者从古典犯罪学派、实证犯罪学派和现代犯罪学派防控理论出发,阐述体育贿赂犯罪的理论依据。基于犯罪多因性成罪因素,提出在刑罚等硬性控制之外,利用各种社会组织的控制手段,与国家硬性的法律防控共同构筑综合性的防控体系。其次,对于体育贿赂犯罪防控机制的构建,主要从两个层面来进行。第一,体育组织防控体系。主要包括构建专职防控机构、制定防控组织规范、实施体育组织教育和进行早期的监督和预警。第二,国家防控体系。主要包括法律制度、行政与司法机构防控、公民社会的监督。最后,体育贿赂犯罪防控的具体措施,主要有以下方式:一、健全体育法制,合理规范体育行政权力。主要可以从体育组织内部法制建设和国家法律体系建设两个方面进行。二、完善体育管理运作机制。三、增大体育贿赂成本,罪刑均衡处罚。四、加大教育力度,培养警示意识和处置能力。第四章说明了体育贿赂犯罪的立法模式。首先,对美国联邦和州两个层而进行归纳和分析。在联邦层面,美国国会制定的联邦体育贿赂法,作为防控体育贿赂犯罪的专门立法,而作为与贿赂犯罪有关的刑事立法,如《海外腐败行为防止法》等立法,则起到了补充适用联邦体育贿赂法的作用。在州层面,现有16个州参照《模范刑法典》制定了与体育贿赂犯罪相关的罪名,主要存在欺诈罪、贿赂罪和赌博罪三种定罪方式。其次,对欧洲各国刑事立法模式的比较分析。本文依据定罪模式的不同,将体育贿赂犯罪的定罪分为刑法典模式、附属刑法模式、单行刑法模式三种。其中,采取刑法典模式的国家,又可以分为三种定罪方式,即贿赂罪立法模式、诈欺和背信罪立法模式和混合成罪立法模式。采取附属刑法立法模式的国家,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在在体育法律中规定贿赂犯罪调整体育贿赂犯罪,例如意大利、葡萄牙。另一种是在体育法律中专门规定体育犯罪的国家,例如塞浦路斯、希腊等国。采取单行刑法立法模式的国家主要是英国。英国通过制定贿赂法令、欺诈法令和赌博法令来规制体育贿赂犯罪,针对不同的体育贿赂犯罪行为,适用不同的法律处罚。最后,对日本、南非和台湾地区的刑事立法模式的比较分析。第五章探讨了我国体育贿赂犯罪的特殊问题。首先,本章以历史为主线,从我国计划经济时期的“让球”到职业化改革后产生的“假球”、“黑哨”和“赌球”,归纳出我国特有的举国体育体制模式下,体育贿赂犯罪现象的生成归因。其次,从犯罪的客观方而和主观方面,阐述和分析体育贿赂犯罪的具体成因。再次,通过对龚建平案与陆俊案的比较分析,笔者就裁判员受贿吹“黑哨”行为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进行了逻辑推理和法律分析。在龚建平案中,由于没有立法依据,裁判员受贿属于当罚而不可罚的行为,因此,依据罪刑法定原则,龚建平收受贿赂不构成犯罪。在陆俊案中,由于《刑法修正案(六)》已将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修改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因此,裁判员可依据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进行定罪处罚。最后,就我国体育贿赂犯罪的完善措施,从体育管理体制的改革、体育贿赂犯罪的规范体系、监督与防控机制,教育措施四个方面进行了构建和分析,以期为完善我国体育贿赂犯罪做理论铺垫。附录部分是对体育贿赂犯罪的刑事立法进行的归类总结,以便于研究的查找和借鉴。
王晓玲[9](2012)在《构建操纵比赛罪的相关问题研究》文中认为2012年中国足坛扫黑反腐案进入审判阶段,面对已经出现的审判结果,民众反应不一,但大多数认为处罚过轻,触及不到中国足坛假赌黑等腐败问题多发的根源,更难以解决这些问题。究其根源是我国体育领域法律并无专门针对类似足坛假赌黑等腐败犯罪问题的规定,现有的关于刑事犯罪的法律条文对于体育领域的犯罪行为的规制并不完善,刑法中没有针对这类犯罪行为的专门规定,目前足坛犯罪行为在现有刑罚体系中无法得到应有惩处。伴随着中国经济实力增强,中国的体育事业取得突飞猛进的发展,同时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对物质利益的追求也越发的强烈,买球卖球、黑哨、假球等足坛腐败现象增多。中国足球只是中国体育领域操纵比赛行为多发的一个典型,其他众多比赛中都存在不同程度的操纵比赛行为,比如,乒乓球、羽毛球的让球假打,篮球比赛的黑哨等。但由于我国法律不完善,不能很好的打击此类行为。本文通过构建操纵比赛罪来规制相关行为,以达到肃清体育环境,利于体育事业发展的目的。首先综述了中国足球领域乱象的惩治分歧,然后借鉴国外成功经验,构建了操纵比赛罪的概念,并阐述了入罪理由、认定标准、刑罚适用等问题,希望对治理体育领域的操纵比赛行为有所帮助。
胡雪霏[10](2012)在《我国竞技体育犯罪若干现象及治理研究》文中提出本文针对竞技体育犯罪行为这一复杂现象进行了多维度研究。在竞技体育犯罪的基本分析中,首先归纳整理了关于竞技体育犯罪概念的各派学说,从犯罪学角度科学界定了竞技体育犯罪的内涵,确定其研究范围,认为竞技体育犯罪包括违反刑法的犯罪行为和具有社会危害性的体育越轨行为;其次,从刑法学和犯罪学两个不同的角度,对竞技体育犯罪的基本特征进行了全面的剖析,以期更好地掌握竞技体育犯罪这一复杂社会法律现象的本质。最后,鉴于竞技体育犯罪的成因是多因素、多层次的复杂系统,从社会学、经济学和法学三个不同的角度对其进行进行了深入的剖析。在对竞技体育犯罪现象、原因进行总体阐释的基础上,对我国竞技体育领域内多发的假球、黑哨行为、竞技体育伤害行为、使用兴奋剂行为以及竞技体育赌博行为等典型犯罪行为的治理分别进行了探讨。在假球、黑哨行为的治理建议中,提出该类犯罪行为的治理不单单需要法律性的防控,还必须强调行业自律,完善行业内部监督与处罚机制的重要性。在竞技体育伤害行为的治理建议中,明确了竞技体育正当化行为不应入罪,强化了此类行为正当化的成立条件,同时,指出此类行为的罪与非罪,必须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在使用兴奋剂行为的治理建议中,强调从法律、教育、技术多方面不断推进我国反兴奋剂工作。首先,加强体育伦理教育,强化舆论监督;其次,完善立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配套,加重处罚;最后,深入相关的科学研究。在竞技体育赌博行为的治理建议中,认为必须对其进行彻底、综合的整治。既要有道德的教化,又要有国家的强制力;既要运用法律的手段,又要结合竞技体育内部监督机制;既要建立各部门独立执法监督的体系,又要兼顾部门之间的联合制约。在对上述行为进行分别论述的过程中,同时借鉴国外对运动员、裁判和各运动组织、俱乐部进行管理的成熟模式和较为完善的法律制度,提出具体的治理建议,试图找到遏制竞技体育犯罪的有效路径,保障我国竞技体育事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
二、“黑哨”涉嫌犯罪 司法必须介入(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黑哨”涉嫌犯罪 司法必须介入(论文提纲范文)
(1)国际体育赛事中操纵比赛行为的法律规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意义 |
(一)选题实际意义 |
(二)选题理论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内容 |
四、创新之处 |
第一章 国际体育赛事中的操纵比赛行为 |
第一节 操纵比赛行为的概念及分类 |
一、国际体育赛事中操纵比赛行为的概念 |
二、国际体育赛事中操纵比赛行为的分类 |
第二节 国际赛事中操纵比赛行为的性质及特征 |
一、操纵比赛行为与体育腐败行为的关系 |
二、国际体育赛事中操纵比赛行为的性质 |
三、国际体育赛事中操纵比赛行为的特征 |
第三节 国际体育赛事中操纵比赛行为的成因及危害 |
一、国际体育赛事中操纵比赛行为的成因 |
二、国际体育赛事中操纵比赛行为的危害 |
第二章 规制国际体育赛事中操纵比赛行为的国际法依据 |
第一节 打击操纵比赛相关的国际条约 |
一、《欧洲委员会操纵体育比赛公约》的背景及优越性 |
二、《欧洲委员会操纵体育比赛公约》的内容和适用 |
三、《欧洲委员会操纵体育比赛公约》适用的局限 |
第二节 反腐败及打击跨国犯罪行为的国际条约 |
一、反腐败相关的国际条约及适用 |
二、打击跨国犯罪的国际条约及适用 |
三、反腐败及打击跨国犯罪的国际条约适用的局限 |
第三节 国际体育组织章程及纪律规范 |
一、国际体育组织章程及纪律规范的概念和性质 |
二、国际体育组织章程及纪律规范适用的问题 |
三、国际体育组织章程及纪律规定适用的优越性及局限 |
第三章 规制国际体育赛事中操纵比赛行为的域内法依据 |
第一节 以刑法为主要法律依据模式及利弊分析 |
一、以现有条款为法律依据 |
二、以新增法令为法律依据 |
三、利弊分析 |
第二节 以体育法为法律依据模式及利弊分析 |
一、巴西规制操纵比赛行为的法律依据 |
二、巴西体育法对操纵比赛行为中的规制 |
三、利弊分析 |
第三节 以体育法与刑法为法律依据模式及利弊分析 |
一、韩国规制操纵比赛行为的法律 |
二、韩国刑法及体育法在规制操纵比赛行为中的适用 |
三、利弊分析 |
第四章 对我国完善操纵比赛行为法律规制的建议 |
第一节 对我国规制操纵比赛行为立法模式的建议 |
一、我国操纵比赛规制立法现状 |
二、新增规制操纵比赛条款为法律依据的必要性 |
三、在刑法中新增操纵比赛行为罪名的设想 |
第二节 在体育法中新增预防措施 |
一、预防措施的种类 |
二、实施预防措施应避免的问题 |
三、将预防措施纳入体育法 |
第三节 加强规制操纵比赛行为的国际合作 |
一、共同打击操纵比赛行为的方式 |
二、共同打击操纵比赛行为的国际合作实践 |
三、我国如何加强国际协调 |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 |
(2)构建非法操纵体育比赛罪问题研究 ——以完善对“假球”的刑法规制为切入点(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非法操纵体育比赛行为概述 |
第一节 “假球”的概念及与黑哨、赌球之间的关系 |
第二节 非法操纵体育比赛行为成因分析 |
第三节 非法操纵体育比赛行为的危害 |
第二章 我国对“假球”行为的法律规制及不足 |
第一节 我国对“假球”行为的定性及法律规制发展历程 |
一、对“假球”行为主体资格认定的第一阶段..受贿罪说 |
二、对“假球”行为主体资格认定的第二阶段——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说 |
第二节 中国足球协会在治理“假球”时存在问题 |
第三节 对现行“假球”行为法律规制的不足之处分析 |
一、立法力度不强 |
二、现行治理方式存在法律漏洞 |
三、司法工作出现新的困难和问题 |
四、“假球”罪名适用仍有争议 |
第三章 “假球”刑法规制的域外经验借鉴 |
第一节 美国对非法操纵体育比赛行为的刑法规制分析 |
一、美国联邦规制操纵比赛犯罪的体育贿赂法 |
二、对“操纵公开竞赛罪”的解读 |
三、美国各州规制操纵比赛犯罪的刑事立法特征分析 |
第二节 意大利对“假球”的刑法规制分析 |
第三节 德国对“假球”的刑法规制分析 |
第四节 域外相关刑法规制的经验及启示 |
第四章 新设非法操纵体育比赛罪 |
第一节 新设非法操纵体育比赛罪的理论基础 |
一、新设非法操纵体育比赛罪具有必要性 |
二、非法操纵体育比赛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 |
三、非法操纵体育比赛行为不具有社会相当性 |
四、设立非法操纵体育比赛罪对预防相关犯罪意义深远 |
五、设立非法操纵体育比赛罪可以完善刑法的评价功能 |
六、设立非法操纵体育比赛罪可以填补法律漏洞 |
第二节 设置非法操纵体育比赛罪的具体路径 |
第三节 非法操纵体育比赛罪的犯罪构成 |
一、犯罪客体 |
二、犯罪主体 |
三、犯罪主观方面 |
四、犯罪客观方面 |
第四节 非法操纵体育比赛罪的刑法适用问题 |
一、非法操纵体育比赛罪的罪数区分 |
二、非法操纵体育比赛罪的共同犯罪问题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体育纠纷及其法律解决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导论——体育纠纷研究的课题与方法 |
1.1 选题的背景 |
1.1.1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求体育领域深入贯彻“依法治体” |
1.1.2 建设体育强国语境下推进我国体育制度化建设的时代需求 |
1.1.3 体育全球化要求建立与国际接轨的体育纠纷解决机制 |
1.2 问题的提出 |
1.3 研究目的和意义 |
1.4 研究的理论基础 |
1.5 研究对象与方法 |
1.6 研究的思路、技术路线、拟解决的关键问题 |
1.7 研究的内容 |
1.8 研究的重难点及创新点 |
1.9 本章小结 |
2 体育纠纷法律解决机制的理论证成 |
2.1 体育纠纷的内涵 |
2.2 体育纠纷的构成要素 |
2.2.1 体育纠纷的主体 |
2.2.2 体育纠纷的客体 |
2.2.3 体育纠纷的行为 |
2.3 体育纠纷的特征 |
2.3.1 体育纠纷主体的确定性 |
2.3.2 体育纠纷过程的动态性 |
2.3.3 体育纠纷的内容是法律法规所调整的“权利和义务”的争议 |
2.3.4 体育纠纷主体间法律地位的不确定性 |
2.3.5 体育纠纷具有较强的专业技术性 |
2.3.6 体育纠纷具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
2.3.7 体育纠纷具有正反两层意义 |
2.3.8 体育纠纷具有极强的社会关注度 |
2.3.9 体育纠纷对解决机制的时效性要求较高 |
2.3.10 体育纠纷的国际性特征 |
2.4 体育纠纷的核心利益主体——基于利益相关者的分析 |
2.4.1 政府体育部门 |
2.4.2 单项体育协会 |
2.4.3 体育俱乐部 |
2.4.4 运动员 |
2.4.5 教练员 |
2.4.6 赞助商 |
2.5 体育纠纷的类型 |
2.6 体育纠纷产生的原因分析 |
2.6.1 经济利益:市场经济环境下体育纠纷产生的重要原因 |
2.6.2 社会原因:社会主体关系的多元化和复杂化 |
2.6.3 社会环境:体育纠纷产生的“大染缸” |
2.6.4 保障缺失:体育法治进程的落后及体育法制的不健全 |
2.6.5 工具载体:体育的政治化 |
2.6.6 分配失衡:体育商业化拉大了从业主体的收入差距 |
2.6.7 理想泯灭:部分体育从业主体道德观念的丧失 |
2.7 体育纠纷的法律解决机制 |
2.7.1 体育纠纷解决 |
2.7.2 体育纠纷法律解决机制 |
2.8 体育纠纷法律解决机制建构的原则 |
2.8.1 体育纠纷法律解决机制建构的用尽内部原则 |
2.8.2 体育纠纷法律解决机制建构的合法性原则 |
2.8.3 体育纠纷法律解决机制建构的效率优先原则 |
2.8.4 体育纠纷法律解决机制建构的司法终局原则 |
2.8.5 体育纠纷法律解决机制建构的成本就低原则 |
2.9 本章小结 |
3 国内外体育纠纷解决的实证考察 |
3.1 国内外重要文献梳理 |
3.1.1 我国体育纠纷研究的总体情况 |
3.1.2 关于体育纠纷基本理论问题的研究 |
3.1.3 关于体育纠纷解决的研究 |
3.1.4 国外相关研究梳理 |
3.2 我国体育纠纷解决的现状与困境 |
3.2.1 我国现行体育纠纷解决途径考察 |
3.2.2 我国体育纠纷解决存在的瓶颈 |
3.3 体育纠纷解决的国外实践考察 |
3.3.1 国际体育仲裁院的体育纠纷解决实践 |
3.3.2 美国体育纠纷的解决实践 |
3.3.3 英国体育纠纷的解决实践 |
3.3.4 加拿大体育纠纷的解决实践 |
3.3.5 国外体育纠纷解决机制的评价 |
3.4 本章小结 |
4 框架与路径:体育调解机制的建构 |
4.1 体育调解的内涵与分类 |
4.2 体育调解的特征 |
4.2.1 自愿:体育调解程序启动的前提 |
4.2.2 中立:调解主体与体育纠纷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
4.2.3 自主:调解过程中体育纠纷当事人的全程参与 |
4.2.4 效力:调解达成的协议具有契约性 |
4.3 体育调解的优势及局限性 |
4.3.1 成本优势:体育调解的成本更加低廉 |
4.3.2 保密优势:体育调解符合特定纠纷当事人保护隐私的心理 |
4.3.3 “和为贵”:体育调解可以维系当事人间的关系,符合我国传统文化思想 |
4.3.4 “迟来的正义非正义”:体育调解解决体育纠纷的灵活与高效 |
4.3.5 自主参与:体育调解当事人的全程参与与调解结果的可执行性较强 |
4.3.6 体育调解的局限性 |
4.4 体育调解机制的建构 |
4.4.1 体育民间调解 |
4.4.2 体育行政调解 |
4.4.3 体育纠纷的法院调解 |
4.4.4 体育纠纷的法院附设调解 |
4.5 体育调解机制间的相互衔接 |
4.5.1 体育民间调解、体育行政调解、体育纠纷的法院附设调解的异同 |
4.5.2 体育民间调解、体育行政调解、体育纠纷的法院附设调解的相互衔接 |
4.6 体育调解与体育诉讼的衔接 |
4.7 本章小结 |
5 框架与路径:体育仲裁机制的建构 |
5.1 体育仲裁的内涵及体育仲裁权的来源 |
5.2 体育仲裁解决体育纠纷的优势分析 |
5.2.1 体育仲裁充分尊重纠纷当事人的自愿 |
5.2.2 体育仲裁可以很好的保护当事人的隐私 |
5.2.3 体育仲裁的专业性和技术性较强,裁决的结果更具说服力和公信力 |
5.2.4 体育仲裁解决体育纠纷的高效与快捷 |
5.2.5 体育仲裁机构的独立性确保了裁决的公正性 |
5.3 体育仲裁适用范围的内涵及条件 |
5.3.1 体育仲裁适用范围的内涵 |
5.3.2 体育仲裁适用范围的条件 |
5.4 竞技体育领域适用体育仲裁的纠纷类型 |
5.5 体育仲裁受案范围的具体适用 |
5.5.1 竞技体育领域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纠纷 |
5.5.2 竞技体育的参赛资格纠纷 |
5.5.3 竞技体育活动中的商事纠纷 |
5.5.4 章程、规则规定的体育争议 |
5.5.5 体育行业协会的纪律处罚引发的争议 |
5.5.6 竞技体育领域的劳动合同争议不属于体育仲裁范畴 |
5.5.7 竞技体育领域的技术争议不属于仲裁的范围 |
5.5.8 体育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不可仲裁 |
5.5.9 竞技体育活动中的刑事纠纷不属于体育仲裁的范畴 |
5.6 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构建 |
5.6.1 我国建立体育仲裁制度的法律依据 |
5.6.2 体育仲裁机构的设立 |
5.6.3 体育仲裁协议 |
5.6.4 体育仲裁的申请及仲裁庭的组成 |
5.6.5 体育仲裁的程序 |
5.6.6 体育仲裁裁决结果的撤销与执行 |
5.6.7 体育仲裁与诉讼的关系衔接 |
5.6.8 体育仲裁协议的效力 |
5.6.9 体育仲裁的监督 |
5.7 本章小结 |
6 框架与路径:体育诉讼机制的建构 |
6.1 体育民事诉讼机制的建构 |
6.1.1 体育民事诉讼的内涵、特征及原则 |
6.1.2 体育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 |
6.1.3 体育民事诉讼的法院管辖及审判员的选择 |
6.1.4 体育民事纠纷的申请 |
6.1.5 体育民事诉讼的程序 |
6.1.6 体育民事诉讼的监督 |
6.1.7 体育民事诉讼判决的执行 |
6.2 体育行政诉讼机制的建构 |
6.2.1 体育行政诉讼的内涵 |
6.2.2 体育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
6.2.3 体育行政诉讼的法院管辖 |
6.2.4 体育行政诉讼申请人资格和被申请人身份的确定 |
6.2.5 体育行政诉讼的申请与受理 |
6.2.6 体育行政诉讼的审理与执行 |
6.3 体育刑事诉讼机制的建构 |
6.3.1 刑法是否应该介入竞技体育纠纷的解决 |
6.3.2 体育纠纷的犯罪构成 |
6.3.3 体育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分析 |
6.3.4 体育刑事诉讼的侦查与管辖 |
6.3.5 体育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程序 |
6.3.6 体育刑事诉讼的监督 |
6.4 本章小结 |
7 框架与路径:体育行政纠纷解决机制的建构 |
7.1 体育行政纠纷的内涵与特征 |
7.1.1 体育行政纠纷的内涵 |
7.1.2 体育行政纠纷的特征 |
7.2 体育行政纠纷产生的原因 |
7.2.1 政府体育部门主导体育的发展 |
7.2.2 经济利益原因 |
7.2.3 体育行政管理体制的惯性 |
7.2.4 法律制度方面的原因 |
7.2.5 行政不作为 |
7.3 体育行政纠纷的分类 |
7.4 我国体育行政纠纷解决的现状 |
7.4.1 体育行政复议——有名无实的体育行政纠纷解决途径 |
7.4.2 体育行政诉讼——徘徊在司法诉讼大门之外的体育行政纠纷解决途径 |
7.4.3 体育组织内部解决——当前我国体育行政纠纷解决的主渠道 |
7.5 体育行政纠纷解决机制的建构 |
7.5.1 体育行政的内涵及体育行政主体 |
7.5.2 体育行政调解 |
7.5.3 体育行政复议 |
7.5.4 体育行政诉讼 |
7.5.5 体育行政信访 |
7.6 体育行政复议与体育行政诉讼的衔接 |
7.6.1 体育行政复议与体育行政诉讼衔接的依据 |
7.6.2 体育行政复议与体育行政诉讼的衔接设置 |
7.7 本章小结 |
8 结论与展望 |
8.1 主要研究结论 |
8.2 未来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件 |
附件1:访谈提纲 |
附件2:主要受访者信息简表 |
致谢 |
就读期间学术情况 |
(4)影响我国竞技体育犯罪行为的因素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前言 |
1.1 选题依据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2 研究对象与方法 |
2.1 研究对象 |
2.2 研究方法 |
2.2.1 文献资料法 |
2.2.2 案例分析法 |
2.2.3 比较分析法 |
2.2.4 逻辑分析法 |
3 研究结果与分析 |
3.1 竞技体育犯罪行为的概述 |
3.1.1 竞技体育犯罪行为的概念 |
3.1.2 竞技体育犯罪行为的特点 |
3.1.3 竞技体育犯罪行为的危害 |
3.2 竞技体育犯罪行为的分类及构成要素 |
3.2.1 我国竞技体育犯罪行为的分类 |
3.2.2 竞技体育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分析 |
3.3 影响竞技体育犯罪行为的原因 |
3.3.1 影响竞技体育犯罪行为的法律原因分析 |
3.3.2 影响竞技体育犯罪行为的非法律原因分析 |
3.4 竞技体育犯罪行为的预防研究 |
3.4.1 竞技体育犯罪行为的法律治理研究 |
3.4.2 竞技体育犯罪行为的社会公众预防 |
4 结论与建议 |
4.1 结论 |
4.2 建议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5)论操纵体育比赛行为的刑法规制(论文提纲范文)
1 操纵体育比赛行为与现有刑法规制 |
1.1操纵体育比赛行为的概念和结构 |
1.2 操纵体育比赛行为现有刑法规制与反思 |
1.2.1 无罪论 |
1.2.2 受贿罪论 |
1.2.3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论 |
1.2.4 诈骗罪论 |
2 操纵体育比赛行为单独入罪的正当化依据 |
2.1 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要求 |
2.2 遵循刑法罪刑责相适应原则 |
2.3 有利于填补法律漏洞 |
2.4 符合刑事责任罪数论要求 |
3 操纵体育比赛罪的规范建构 |
3.1 犯罪构成要件 |
3.2 立法体例选择 |
3.3 法定刑设置 |
4 结束语 |
(6)转型期中国竞技体育腐败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前言 |
1.1 选题依据 |
1.1.1 转型期中国竞技体育腐败现象突出,需加强竞技体育腐败问题研究 |
1.1.2 转型期竞技体育腐败问题的研究逐渐成为我国现阶段研究的热点 |
1.2 选题意义 |
1.2.1 选题的理论意义 |
1.2.2 选题的现实意义 |
1.3 理论基础 |
1.3.1 寻租理论 |
1.3.2 委托-代理理论 |
2 文献综述 |
2.1 关于腐败概念的研究 |
2.2 关于竞技体育腐败的研究 |
2.2.1 竞技体育腐败概念的研究 |
2.2.2 竞技体育腐败危害、成因的研究 |
2.2.3 竞技体育腐败类型和表现形式的研究 |
2.2.4 竞技体育腐败治理的比较研究 |
2.2.5 竞技体育腐败对策的研究 |
2.2.6 关于竞技体育腐败研究的现状述评 |
3 研究对象与方法 |
3.1 研究对象 |
3.2 本文对转型期的时间区段界定 |
3.3 研究方法 |
3.3.1 文献资料法 |
3.3.2 问卷调查法 |
3.3.3 专家访谈法 |
3.3.4 数理统计法 |
3.3.5 案例分析法 |
3.3.6 比较法 |
3.4 研究重点、难点与创新点 |
3.4.1 研究重点 |
3.4.2 研究难点 |
3.4.3 研究创新点 |
4 分析与讨论 |
4.1 竞技体育腐败的理论分析 |
4.1.1 “腐败”概念的界定 |
4.1.2 竞技体育腐败的概念界定与本质特征 |
4.1.3 竞技体育腐败的主体要素分析 |
4.1.4 竞技体育腐败与相关概念的联系与区别 |
4.1.5 竞技体育腐败的类型与表现形式 |
4.2 转型期中国竞技体育腐败的实证分析 |
4.2.1 对竞技体育腐败的了解程度 |
4.2.2 对竞技体育腐败的了解途径 |
4.2.3 对竞技体育腐败行为主体的认知判断 |
4.2.4 对竞技体育腐败程度的认知判断 |
4.2.5 对竞技体育腐败的态度 |
4.2.6 防治竞技体育腐败政策有效性的认知判断 |
4.2.7 对“中国足球腐败的根源在于体制”观点的认可度 |
4.2.8 对竞技体育腐败行为防范难度的认知判断 |
4.2.9 竞技体育腐败行为发生的主体特征 |
4.2.10 竞技体育腐败行为发生的项目特征 |
4.2.11 竞技体育腐败行为发生的时间阶段特征 |
4.2.12 竞技体育腐败行为发生的环节特征 |
4.2.13 小结 |
4.2.14 典型案例分析——足球裁判受贿案 |
4.3 转型期我国竞技体育腐败产生的现实原因分析 |
4.3.1 主观原因 |
4.3.2 客观原因 |
4.4 国外竞技体育腐败治理的经验借鉴 |
4.4.1 调动社会团体力量活化体育管理体制 |
4.4.2 完善的体育立法,压缩腐败滋生的空间 |
4.4.3 严格的裁判监管机制 |
4.4.4 设立独立的体育仲裁机构解决体育纠纷 |
4.4.5 强有力的舆论监督 |
4.4.6 司法机关及时主动介入 |
4.4.7 重视体育职业道德教育 |
4.4.8 全球联手治理竞技体育腐败渐成趋势 |
4.5 转型期我国竞技体育腐败治理的现状与问题分析 |
4.5.1 我国竞技体育腐败治理的基本情况 |
4.5.2 我国竞技体育腐败治理存在的问题 |
4.6 转型期我国治理竞技体育腐败的对策建议 |
4.6.1 转型期竞技体育腐败治理的战略目标 |
4.6.2 转型期竞技体育腐败的治理理念 |
4.6.3 转型期我国治理竞技体育腐败的具体措施 |
5 结论与建议 |
5.1 结论 |
5.2 后续研究建议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 |
个人简历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7)惩治中国足球腐败的法律适用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选题依据 |
1.1 问题的由来 |
1.2 文献综述 |
1.2.1 腐败的概述 |
1.2.2 足球腐败的危害及原因 |
1.2.3 法律适用概述 |
1.2.4 我国惩治中国足球腐败法律适用的现状 |
2. 研究对象与研究方法 |
2.1 研究对象 |
2.2 研究方法 |
2.2.1 文献资料法 |
2.2.2 个案分析法 |
2.2.3 专家访问法 |
3. 惩治中国足球腐败法律适用的内涵 |
3.1 腐败的概说 |
3.1.1 腐败的词源 |
3.1.2 腐败的定义 |
3.2 足球腐败的概说 |
3.2.1 足球腐败的定义和分类 |
3.2.2 足球腐败产生的原因 |
3.2.3 足球腐败的社会危害 |
3.3 惩治足球腐败法律适用的内涵 |
3.3.1 法律适用的一般内涵 |
3.3.2 惩治中国足球腐败法律适用的内涵 |
4. 国内惩治足球腐败法律适用情况分析 |
4.1 惩治中国足球腐败法律适用的成功方面 |
4.1.1 改善管理体制,预防足球腐败 |
4.1.2 提高行业自律,法律治理常态化 |
4.2 惩治中国足球腐败法律适用不足的方面 |
4.2.1 侦查权的主体不当 |
4.2.2 适用对象性质界定不准 |
4.2.3 适用范围界定不清 |
5. 国外惩治足球腐败法律适用经验的借鉴 |
5.1 国际足联的态度 |
5.2 各国在惩治足球腐败法律适用方面的作法 |
5.3 在惩治足球腐败法律适用方面的借鉴 |
5.3.1 预防足球腐败意识强,监管机制健全 |
5.3.2 完善立法,夯实法律适用的基础 |
5.3.3 执法力度大,法律适用严格 |
6. 惩治中国足球腐败法律适用的思考 |
6.1 依法确定检察机关足球反腐的侦查权 |
6.2 准确界定惩治足球腐败适用对象和范围 |
6.3 健全立法、强化司法 |
7.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体育贿赂犯罪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0 引言 |
0.1 选题背景与意义 |
0.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0.3 研究方法 |
1 体育贿赂犯罪概述 |
1.1 体育贿赂犯罪现象的历史考察 |
1.1.1 古希腊体育赛会中的体育贿赂犯罪现象 |
1.1.2 现代体育赛事中的体育贿赂犯罪现象 |
1.2 体育贿赂犯罪的概念界定 |
1.2.1 体育的概念与范围 |
1.2.2 贿赂的概念与范围 |
1.2.3 体育贿赂犯罪的概念 |
1.3 体育贿赂犯罪的特征 |
1.3.1 实施方式的隐蔽性 |
1.3.2 参与主体的多样性 |
1.3.3 涉及范围的广泛性 |
1.3.4 组织形式的集团性 |
1.4 体育贿赂犯罪类型 |
1.4.1 国内外体育贿赂犯罪的分类 |
1.4.2 本文对体育贿赂犯罪的分类 |
本章小结 |
2 体育贿赂犯罪的成因 |
2.1 犯罪成因的理论基础 |
2.1.1 古典学派的犯罪成因观 |
2.1.2 实证犯罪学派的犯罪成因观 |
2.1.3 当代犯罪学的犯罪成因观 |
2.2 体育贿赂犯罪成因的经济分析 |
2.2.1 体育贿赂犯罪的前提假定 |
2.2.2 体育贿赂犯罪的成本与收益 |
2.2.3 体育贿赂犯罪的惩罚概率 |
本章小结 |
3 体育贿赂犯罪防控机制 |
3.1 体育贿赂犯罪防控机制的理论概览 |
3.1.1 犯罪防控的理论勾勒 |
3.1.2 体育贿赂犯罪二元防控理论基础 |
3.2 体育贿赂犯罪防控体系的构建 |
3.2.1 体育行业防控体系 |
3.2.2 国家制度防控体系 |
3.3 体育贿赂犯罪防控的具体措施 |
3.3.1 强化防控意识教育 |
3.3.2 完善体育管理运作机制 |
3.3.3 健全体育法律制度 |
3.3.4 严格防控执法 |
本章小结 |
4 体育贿赂犯罪立法模式比较 |
4.1 美国体育贿赂犯罪立法模式 |
4.1.1 联邦立法模式 |
4.1.2 各州立法模式 |
4.2 欧洲体育贿赂犯罪立法模式 |
4.2.1 刑法典模式 |
4.2.2 单行刑法模式 |
4.2.3 附属刑法模式 |
4.3 其他国家或地区特殊立法模式 |
4.3.1 日本散在型附属刑法模式 |
4.3.2 南非的单行刑法模式 |
4.3.3 我国台湾地区的刑法典模式 |
本章小结 |
5 我国体育贿赂犯罪现实观照 |
5.1 我国体育贿赂犯罪现象的历史勾勒 |
5.1.1 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体育贿赂犯罪现象 |
5.1.2 “三化”改革后的体育贿赂犯罪现象 |
5.2 我国体育贿赂犯罪的成因分析 |
5.2.1 客观成因 |
5.2.2 主观成因 |
5.3 我国体育贿赂犯罪司法实证分析 |
5.3.1 新时期中国体育贿赂犯罪第一案 |
5.3.2 刑事立法修改后体育贿赂犯罪第一案 |
5.4 我国体育贿赂犯罪的治理与完善 |
5.4.1 体育贿赂犯罪的教育措施:预防的意义与内容 |
5.4.2 体育贿赂犯罪的法律规范体系:规则与法律的二元治理 |
5.4.3 体育协会监督与防控机制:犯罪的达摩克利斯之剑 |
5.4.4 体育管理体制:从身份到契约的转变 |
本章小结 |
附录 |
参考文献 |
攻博期间发表的成果目录 |
后记 |
(9)构建操纵比赛罪的相关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论 |
第一章 中国足坛的“假赌黑”问题 |
一、中国足坛的“假球”问题 |
(一)、中国假球问题现状 |
(二)、“假球”的定义 |
(三)、假球的害处 |
二、中国足球的黑哨问题 |
(一)、黑哨的危害 |
(二)、我国对黑哨问题处罚的争论 |
三、中国足球的赌球问题 |
(一)、赌球问题概述 |
(二)、我国目前对赌球问题治理的法律缺陷 |
第二章 国外对假赌黑事件的处理及相关法律经验 |
一、国外对假赌黑事件的治理 |
(一)、国外对“假球”的治理 |
(二)、国外对黑哨的治理 |
(三)、国外对赌球的治理 |
二、国外对假赌黑的法律规制 |
(一)、美国 |
(二)、英国 |
(三)、巴西 |
(四)、德国 |
第三章 设立操纵比赛罪 |
一、设立操纵比赛罪的必要性 |
二、操纵比赛罪的犯罪构成 |
(一)、犯罪客体 |
(二)、犯罪主体 |
(三)、犯罪主观方面 |
(四)、犯罪客观方面 |
三、操纵比赛罪的刑罚设定 |
(一)、为了非法经济利益类 |
(二)、非为了非法经济利益类 |
(三)、兴奋剂问题 |
(四)、虚报运动员个人资料问题 |
(五)、幕后交易问题 |
四、操纵比赛罪的刑罚适用问题 |
(一)、操纵比赛罪的罪数区分 |
(二)、操纵比赛罪的共同犯罪问题 |
(三)、关于赌球问题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10)我国竞技体育犯罪若干现象及治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
1.1.1 研究的目的 |
1.1.2 研究的意义 |
1.2 研究对象及方法 |
1.2.1 研究对象 |
1.2.2 研究方法 |
1.2.3 研究重、难点 |
1.2.4 研究创新点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1 国内外立法现状 |
1.3.2 国内研究现状 |
1.3.3 存在的问题 |
第2章 竞技体育犯罪的基本分析 |
2.1 竞技体育犯罪的概念界说 |
2.1.1 扩大犯罪说 |
2.1.2 等同法定犯罪说 |
2.1.3 包容法定犯罪说 |
2.2 竞技体育犯罪的基本特征 |
2.2.1 竞技体育犯罪特征之刑法学分析 |
2.2.2 竞技体育犯罪特征之犯罪学分析 |
2.3 我国竞技体育犯罪的成因分析 |
2.3.1 我国竞技体育犯罪的成因分析之社会学角度 |
2.3.2 我国竞技体育犯罪的成因分析之经济学角度 |
2.3.3 我国竞技体育犯罪的成因分析之法学角度 |
第3章 假球、黑哨行为 |
3.1 假球、黑哨行为的概述 |
3.1.1 假球、黑哨行为的界定 |
3.1.2 假球、黑哨行为的现状 |
3.2 假球、黑哨行为的危害性 |
3.2.1 违背体育公平竞争原则 |
3.2.2 扰乱正常的比赛秩序 |
3.2.3 严重阻碍我国竞技体育的健康发展 |
3.2.4 败坏社会风气,破坏国家形象 |
3.3 假球、黑哨行为的治理 |
3.3.1 国外对假球、黑哨行为的治理 |
3.3.2 关于我国“假球、黑哨”法律性质的争议 |
3.3.3 我国假球、黑哨行为的治理建议 |
第4章 竞技体育伤害行为 |
4.1 竞技体育伤害行为的概述 |
4.1.1 竞技体育伤害行为的概念 |
4.1.2 竞技体育伤害行为的现状 |
4.2 竞技体育伤害行为的特征和危害性 |
4.2.1 竞技体育伤害行为的特征 |
4.2.2 竞技体育伤害行为的危害性 |
4.3 竞技体育伤害行为的治理 |
4.3.1 关于竞技体育伤害行为正当化的争议 |
4.3.2 竞技体育行为正当化的成立条件 |
4.3.3. 我国竞技体育伤害行为的治理建议 |
第5章 使用兴奋剂行为 |
5.1 使用兴奋剂行为的概述 |
5.1.1 兴奋剂的概念与种类 |
5.1.2 使用兴奋剂行为的现状 |
5.1.3. 关于使用兴奋剂行为的发展趋势 |
5.2 兴奋剂的危害性 |
5.2.1 使用兴奋剂对个体的危害 |
5.2.2 使用兴奋剂对体育的危害 |
5.2.3 使用兴奋剂对社会的危害 |
5.3 使用兴奋剂行为的治理 |
5.3.1 国际社会反兴奋剂的现状 |
5.3.2 关于兴奋剂处罚中“严格责任”的争议 |
5.3.3 我国反兴奋剂斗争的建议 |
第6章 竞技体育赌博行为 |
6.1 竞技体育赌博的概述 |
6.1.1 竞技体育赌博的概念 |
6.1.2 竞技体育赌博的现状 |
6.2 竞技体育赌博的危害性 |
6.2.1 影响社会稳定 |
6.2.2 扰乱市场秩序 |
6.2.3 玷污体育精神 |
6.3 竞技体育赌博的治理 |
6.3.1 我国对竞技体育赌博的法律规制现状 |
6.3.2 竞技体育赌博合法化的探讨 |
6.3.3 我国竞技体育赌博的治理建议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研究成果 |
致谢 |
四、“黑哨”涉嫌犯罪 司法必须介入(论文参考文献)
- [1]国际体育赛事中操纵比赛行为的法律规制[D]. 魏可心. 湖南师范大学, 2020(01)
- [2]构建非法操纵体育比赛罪问题研究 ——以完善对“假球”的刑法规制为切入点[D]. 曾海贝. 上海师范大学, 2019(08)
- [3]体育纠纷及其法律解决机制研究[D]. 徐士韦. 上海体育学院, 2015(07)
- [4]影响我国竞技体育犯罪行为的因素分析[D]. 齐力. 河南师范大学, 2015(02)
- [5]论操纵体育比赛行为的刑法规制[J]. 王庆国,贾健. 首都体育学院学报, 2014(06)
- [6]转型期中国竞技体育腐败问题研究[D]. 王良玉. 北京体育大学, 2013(11)
- [7]惩治中国足球腐败的法律适用思考[D]. 孟嘉怡. 湖南师范大学, 2013(S1)
- [8]体育贿赂犯罪研究[D]. 吕伟. 武汉大学, 2013(07)
- [9]构建操纵比赛罪的相关问题研究[D]. 王晓玲. 山东大学, 2012(02)
- [10]我国竞技体育犯罪若干现象及治理研究[D]. 胡雪霏. 南京师范大学, 20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