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论文-王晶

不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论文-王晶

导读:本文包含了不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不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公信力,借名处分

不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论文文献综述

王晶[1](2019)在《不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争议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不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制度是根据物权善意取得制度引申而来的,但在构成要件上又有所不同,相较于物权善意取得制度需要登记、第叁人善意、无权处分行为以及支付合理对价来讲,不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制度因抵押合同的单务、无偿的特点而不要求支付合理对价或履行合同义务。从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借名抵押、冒名抵押、登记名义共有人抵押来看,借名抵押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时抵押行为无效,在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时有可能适用抵押权善意取得制度;冒名抵押为无权代理,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登记名义共有人抵押属于无权处分,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本文来源于《甘肃广播电视大学学报》期刊2019年05期)

孔岳东[2](2019)在《论不动产抵押权之善意取得》一文中研究指出抵押担保乃“担保之王”,是所有担保中最具保障能力的担保形式。我国的不动产登记管理制度尚存在着诸多缺失,不动产抵押登记与真实情况不符的情形时有发生。虽然《物权法》第106条规定的善意取得制度为抵押权登记名实不符问题的解决提供了一种渠道,但《物权法》也只是对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做了相当粗疏的规定。不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制度有其存在的正当法理基础和现实必要,这一制度的应用也有其必然的合理性与实际的可行性。不动产抵押权之善意取得要想正确的应用须具备法定的构成要件,此等要件事实在实践中极易发生争议。不动产抵押权之善意取得以抵押人无处分权为前提条件,当不动产抵押权构成善意取得时,在保障抵押权人之合法权益的同时,对于抵押物之所有权人的权益保障也应当给予适当的救济。(本文来源于《烟台大学》期刊2019-06-02)

周郁生[3](2019)在《不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制度之探讨——以其在银行贷款业务中的应用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文章通过司法实践案例,主要对不动产刑民交叉一类的纠纷案件中交叉的法律关系进行厘清。主要从司法案例问题的提出,法律关系、法律依据的厘清,借款合同关系的效力认定,层层剥离,到最终得出主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情况下,金融机构(银行)构成善意取得的前提也不复存在的结论。实践证明,虽然我国《物权法》对善意取得制度有所突破,第106条规定了动产、不动产及其他物权统一的善意取得制度,但规定过于笼统,司法实践中容易引起争议,故其构成要件应予以进一步明确。(本文来源于《青年与社会》期刊2019年04期)

罗丽婷[4](2018)在《关于主债权瑕疵情况下的不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的探讨》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物权法》第106条是对物权善意取得的相关规定,106条针对的是物权的处分权存在瑕疵时受让人对抵押权是否可以善意取得的相关规定,并未针对债权出现瑕疵时,存在于债权之上的抵押权该如何处理作出有效的规定。根据从属性原理,债权与设立在债权之上的抵押权据有从属关系,即当主债权不复存在时,因主债权而设立的抵押权也就不复存在。这种情形并不能很好的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并且有损于法律的严谨性。当主债权存在瑕疵时受让人是否可以对抵押权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在学理与实务当中存在着一定的争议。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文章主要从重构从属性原则的效力方式以及不动产登记簿关于债权的相关登记这两个方面进行探讨主债权瑕疵引发的不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本文来源于《广东蚕业》期刊2018年08期)

李亿朝,汪颖[5](2017)在《善意取得不动产抵押权的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案情]谢某与戴某于婚前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房屋并登记在谢某一人名下。2006年8月,二人书面约定该房屋为双方共有,并进行了公证,但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2015年2月,为偿还个人债务、筹集炒股资金等,谢某瞒着戴某以房屋装修为由向某银行申请贷款60(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7-12-27)

冯玲[6](2017)在《论不动产抵押权的善意取得》一文中研究指出抵押作为一种重要的担保方式,在实际生活中运用十分广泛,其中的不动产抵押更有“担保之王”之称。本文以不动产抵押权设立时的善意取得为研究对象,在探究不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之正当性基础上,展开对其具体适用规则之讨论。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关于不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基础问题的相关探析,即是研究不动产抵押权能否善意取得的问题。对这一问题的肯定回答是后文探讨不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具体构成要件的逻辑基础和前提。此部分内容以善意取得制度概述及其适用范围的扩张为研究基础,进而从法律规定和理论依据上寻求不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的正当性。其中,本文对我国现行有关立法进行了反思,并着重阐述了我国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下不动产登记簿具有的推定力和公信力。第二部分和第叁部分是在第一部分的研究基础上对不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之具体构成要件的深入剖析。第二部分的研究对象为不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的主观要件。这部分内容涉及不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中的善意解读以及善意判断。本文认为,在进行善意判断时,有必要区分动产抵押权和不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中的善意。同时,由于一般民事主体与商事主体在履行合理注意义务时的条件、程序等不同,应当区分不同主体对不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的善意,而赋予商事主体更多的合理注意义务。最后,该部分还涉及对善意判断时点的描述。根据我国有关立法,不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中的善意判断时点为完成不动产所有权登记之时。而本文在论述该板块时,进行了延伸思考:即完成不动产抵押权登记之后到实现抵押权的时间段里同样存在善意判断的问题。本文在第叁部分重点对不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的客观要件展开讨论,其中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第一个方面的内容是关于合理对价要件的研究。本文在阐述合理对价要件的一般理论基础上,从抵押权的从属性、抵押权和所有权的区别等方面探讨了该要件在不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中的非必要性。另一个方面的内容是对合同效力问题展开的讨论。本文通过分析所涉合同效力对不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可能产生的影响,重点剖析了善意取得中的无权处分行为效力,并进而认为有必要将合同有效纳入不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中。第四部分为结论部分,是对前面叁部分中笔者观点的汇总。本文在此部分提出了法院在具体适用不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时应当注意的叁点问题:即合理把握不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中的善意;认定不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时可以不考虑合理对价;将合同有效明确为不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的考量因素。同时,本文在文章结尾处结合我国当前《民法典》的编纂背景,提出了完善物权编中善意取得制度的些许拙见。(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7-03-09)

熊海波[7](2015)在《论不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之构成要件》一文中研究指出不动产抵押权之善意取得的前提是善意第叁人与无处分权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不动产登记错误且无异议登记。第叁人基于对不动产登记薄信息的信赖,在依法需要登记的情况下已经登记、无须登记已经交付的情况下成立不动产抵押权之善意取得。不动产抵押权之善意取得不存在合理对价问题。(本文来源于《铜陵学院学报》期刊2015年05期)

张桂花,王端炜[8](2014)在《不动产抵押权适用善意取得》一文中研究指出【案情】 2006年2月,某银行南通市港闸支行与陆某签订了购房借款合同一份,约定港闸支行向陆某提供贷款35万元,借款期限为240个月。合同签订后,港闸支行按约发放贷款。从2009年2月起至今,陆某未能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另查明,陆某与石女士原系夫(本文来源于《江苏法制报》期刊2014-10-28)

崔新为[9](2013)在《不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构成要件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抵押权素有“担保之王”的称号。而在实际生活中,抵押权多半是不动产抵押。但是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并不完善,仍然存在着诸如登记制度不统一多机构管理等多种弊病。这就造成了不动产抵押的登记记载于实际情况不符。面对这种情况就需要适用《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一、叁款。但我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对于不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的使用要件是否能原封不动的适用于不动产抵押权仍存疑问。为了进一步明确不动产抵押权的善意取得制度适用要件,笔者首先研究了不动产抵押权与动产抵押权之间在登记程序、权利外观、善意标准等方面的异同。需要指出的是,本次对比研究中的动产仅限于物权给予特殊规定的动产而非任何动产。通过研究,明确了登记对于特殊动产与不动产之间的巨大意义。可以说这就是造成特殊动产与不动产在权利外观、善意标准等方面巨大差异的本质原因。为不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展开奠定了基础。随后,笔者依照不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的主观要件、客观要件以及已经办理了登记的顺序展开了讨论。所谓不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中的主观要件即指“善意”要件。可以说善意因素是不动产抵押权之登记表征与实际情况不符时而受到法律保护的根本原因之所在。而善意因素经历了由主观善意到客观善意的演变过程。在不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中也基本继承了这种趋势以客观标准为基础。同时笔者认为这种“客观”是有限度的并非一成不变的。在司法实践之中应当具体考量。而不动产抵押权的客观要件是指的“合理对价”要件。该要件可以说是最具有“中国特色”的要件。因为在德国、瑞士等具有类似于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国家中都没有要求“合理对价”,实际上我们不仅要求存在“合理对价”还要求“支付了”合理对价。笔者在本章中讨论了合理对价的一般理论,并以此为基础进一步探讨了不动产抵押权这种附属于债权的价值权的“对价”,并研究了在这其中何谓“合理”。但不得不承认,在司法实践之中不动产抵押权的“合理对价”是没有实际意义的。最后,笔者对不动产登记程序进行了研究。其中对不动产登记薄的法律效力、不动产物权善意取得中登记的适用范围、不动产登记判断时点叁个部分做了比较详细的论述。纵观全文,不动产抵押权的善意取得就是在公信力的保护之下,对于因善意而信赖错误登记的第叁人予以保护的制度。但这种保护无疑需要以完整、真实的登记制度以及强大的公信力作为前提条件,否则会使得不动产登记薄丧失公信力。如果这种情况变得频繁必将最终推翻不动产登记薄之公信力,从而使得不动产登记薄论为废纸。因而笔者在结论部分对于我国的登记制度以及不动产他物权善意取得中的“合理价格”要素提出了自己的一些建议。(本文来源于《南京大学》期刊2013-04-19)

覃顺从,韦启勇[10](2012)在《浅析不动产抵押权的善意取得》一文中研究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以来,对于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物权制度,健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起到了重要作用。然而,当前在实践中却存在一些问题,比如不动产抵押权的善意取得方面,在实际审判过程中就存在一定的困扰。本文从一则真实的案例出发,结合自身的经验和体会,阐述我国不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一些自己对于完善不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的浅显看法。(本文来源于《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12年06期)

不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抵押担保乃“担保之王”,是所有担保中最具保障能力的担保形式。我国的不动产登记管理制度尚存在着诸多缺失,不动产抵押登记与真实情况不符的情形时有发生。虽然《物权法》第106条规定的善意取得制度为抵押权登记名实不符问题的解决提供了一种渠道,但《物权法》也只是对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做了相当粗疏的规定。不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制度有其存在的正当法理基础和现实必要,这一制度的应用也有其必然的合理性与实际的可行性。不动产抵押权之善意取得要想正确的应用须具备法定的构成要件,此等要件事实在实践中极易发生争议。不动产抵押权之善意取得以抵押人无处分权为前提条件,当不动产抵押权构成善意取得时,在保障抵押权人之合法权益的同时,对于抵押物之所有权人的权益保障也应当给予适当的救济。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不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论文参考文献

[1].王晶.不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争议问题研究[J].甘肃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9

[2].孔岳东.论不动产抵押权之善意取得[D].烟台大学.2019

[3].周郁生.不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制度之探讨——以其在银行贷款业务中的应用为例[J].青年与社会.2019

[4].罗丽婷.关于主债权瑕疵情况下的不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的探讨[J].广东蚕业.2018

[5].李亿朝,汪颖.善意取得不动产抵押权的认定[N].人民法院报.2017

[6].冯玲.论不动产抵押权的善意取得[D].西南政法大学.2017

[7].熊海波.论不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之构成要件[J].铜陵学院学报.2015

[8].张桂花,王端炜.不动产抵押权适用善意取得[N].江苏法制报.2014

[9].崔新为.不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构成要件研究[D].南京大学.2013

[10].覃顺从,韦启勇.浅析不动产抵押权的善意取得[J].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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