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权制度论文-记者,吴向正

行权制度论文-记者,吴向正

导读:本文包含了行权制度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制度优势,人大常委会,效能,习近平,议案建议,工作报告,政治建设,质量报告,履职能力,始终

行权制度论文文献综述

,吴向正[1](2020)在《发挥人大制度优势 提高履职行权效能 为加快“两个高水平”建设提供法治保障》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报杭州电(吴向正)昨天下午,列席省十叁届人大叁次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余红艺在参加宁波代表团全体会议时表示,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紧扣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任务和高水平推进省域治理现代(本文来源于《宁波日报》期刊2020-01-15)

李智[2](2019)在《我国持股行权法律制度的构建》一文中研究指出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是资本市场有序运行的关键,持股行权作为具有中国特色的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已经经过了两年多的实践探索。实践证明,投服中心开展持股行权有利于保护投资者权益。然而,随着实践的深入开展,持股行权逐渐暴露出投服中心行使权利不充分、行权对象范围狭窄和持股行权缺乏有效监管的问题。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在于我国现阶段的持股行权缺乏法律支持,完备的持股行权法律制度尚未构建成型。因此,为解决当前持股行权面临的问题,为持股行权实践提供法律依据和法律支持,持股行权法律制度的构建势在必行。故本文从持股行权理论入手,通过分析我国持股行权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在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相关投资者权益保护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提出构建持股行权法律制度的对策建议,以期推进我国持股行权的深入开展。本文共分为五个章节进行论述。第一章为绪论,阐述了本文的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对国内外关于持股行权机制以及相关投资者权益保护问题的理论研究进行了简要说明,明确了本文的思路与主要研究内容。第二章对持股行权的基本理论进行简要论述。将持股行权置于投资者权益保护的整体框架之下进行了重新界定。分析了持股行权的基本特征和功能作用。阐述了开展持股行权的理论依据,为下文进行的持股行权提供理论支撑。第叁章首先对我国持股行权现状进行阐述,阐述了持股行权主体投服中心的角色定位和法律性质以及现阶段持股行权的持股样态、行权事由和不同类型的行权方式。然后从持股行权现状中总结提炼出现阶段持股行权面临的投服中心行使权利不充分、行权对象范围狭窄和持股行权缺乏有效监管等主要问题,并分析了出现问题的原因在于持股行权法律制度的缺失,为后文提出对策做准备。第四章对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相似投资者保护机制进行考察研究,分析了不同投资者保护模式的利弊,总结其成功经验为解决我国当前持股行权面临的诸多问题提供借鉴思路。第五章尝试构建持股行权法律制度来解决我国现阶段持股行权面临的问题。在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投资者权益保护成功经验的基础之上,结合我国持股行权现状,认为持股行权法律制度的构建要对投服中心的特殊股东身份进行法律确认。要将持股行权对象范围扩展至新叁板挂牌公司。还要加强持股行权监管,完善规范持股行权具体程序。并对通过《公司法》、《证券法》以及相关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多层次法律体系构建持股行权制度和持股行权制度的主要内容设计提出了建议。(本文来源于《河北大学》期刊2019-06-01)

黄桃桃[3](2019)在《投服中心持股行权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投服中心)是证监会牵头设立的帮助证券投资者维权的公司制的公益性法人单位。部分上市公司的大股东或者董、监、高专断横行、以形式合规隐藏违法之实等问题层出不穷,而且此类问题大多属于上市公司自我管理的范畴,有关部门和大众群体一般无法直接参与其中。再加上证券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如内幕交易、虚假陈述)愈演愈烈,不仅上市公司的治理面临一系列难题,中小股东的权益也不断遭受严重损害。持股行权制度使投服中心可以凭借股东身份对我国所有上市公司行使股东权利(比如在各种说明会和股东大会上行使质询权、表决权,向法院提起诉讼等),以此发挥投服中心公益性效用,即为中小股东提供无偿维权服务,推动上市公司规范治理。从选择性试点到全面试点,投服中心持股行权制度实施了近叁年,在示范行权、推动维权、监督公司治理等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但与此同时,其存在的缺陷也日渐明显。投服中心虽然是公司形式的法人单位,但其在持股行权制度中的角色定位并不明确。因为由证监会发起设立,并受其直接领导,投服中心的存在和运作与政府机构十分相像。但投服中心在持股行权时依靠的是市场化的股东身份,并非公权力,这又与普通股东相类似。事实上,在持股行权制度中,相较于普通股东,投服中心仅持有每家上市公司100股,且一般不会再对股票进行买卖,因为其并非出于投资获利的目的而持有股票,而是为了获得股东资格,行使股东权利。同时,设立投服中心的目的就是公益性地帮助投资者行权和维权,推进上市公司治理。所以,投服中心是特殊的普通股东,即公益股东。投服中心作为持股行权这一重要的创新性制度的执行主体,《证券法》对其主体资格并未明确承认。并且其行权依据仅仅只有证监会批准的试点方案和内部行权制度,也无明确的法律法规的支撑。仅持有最低要求数量(100股)的股份,投服中心在行权时难免人微言轻,现在又无法定的行权资格和行权依据,这导致投服中心在持股行权过程中屡次遭受上市公司的质疑和误解。因此,需要在《公司法》上给出公益股东的相关规定,并在《证券法》上明确投服中心在证券领域内公益性维权的主体资格,使其“名正言顺”地持股行权。作为专为维护中小股东权益、促进上市公司规范治理而成立的公益性机构,在专业知识和组织能力方面,投服中心远高于中小股东。但因为持股数量和时间的限制,投服中心仅能行使普通股东享有的权利。实际能力和权限的不对等,使得投服中心的功能优势被白白浪费。因此,在法律承认投服中心持股行权主体资格的前提下,按照我国台湾地区投保中心的有关规定有选择地赋予投服中心无持股比例和持股时间限制的股东权利十分必要。另外,因为投服中心的公益性质,在其利用诉讼方式维护中小股东权益时,还应当对其诉讼费用给予减免。实践中,投服中心持股行权制度的适用范围较窄。从适用对象来说,仅包括在上交所和深交所上市的公司,而不包括其他商事主体。从服务内容来说,投服中心设立的最主要目标是帮助中小股东行权和维权,投服中心持股行权的具体措施也仅限于对上市公司提出质询、建议、公开发声或者提起诉讼。建议将新叁板挂牌公司纳入投服中心持股行权制度的适用范围。因受政府机构的直接领导,投服中心在人员的独立性方面存在缺陷是必然的。另外,因为公益性质,仅靠国家财政支持运作的投服中心也无法向其工作人员和合作的律师、专家等人员支付与其专业知识和高强度工作相匹配的市场化薪酬。因此,根据证券市场环境,加快投服中心社会化转型非常重要。同时,针对薪酬不对等的问题,建议对外聘工作人员给予表彰或者相应优先权等其他方式的激励以弥补金钱落差。(本文来源于《安徽大学》期刊2019-05-01)

陈洁[4](2018)在《投服中心公益股东权的配置及制度建构——以“持股行权”为研究框架》一文中研究指出投服中心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专门为保护投资者权益而普遍性持有上市公司股票并行使股东权利的公益机构。本文在阐述投服中心的持股特色及其公益股东角色定位的基础上,从投服中心持股行权的运作机制、现实样态以及域外经验探究公益股东权利配置的基本构造及内在机理,并提出有助于满足投服中心特殊股权配置需求的制度建构思路,以期为投服中心持股行权的合法性、正当性和适度性提供判断依据,也为进一步完善持股行权机制、推进我国资本市场投资者权益保护提供建议参考。(本文来源于《投资者》期刊2018年01期)

刘慧[5](2017)在《持股行权制度需进一步完善顶层设计》一文中研究指出股海沉浮的你是不是曾经对上市公司的“任性”行为无可奈何?无处发声?持股行权制度的确立,正在改变中国资本市场的投资者保护制度。持股行权是指投资者服务中心公益性持有股票、基金、债券和期货等品种,以投资者身份,行使表决、提案、建议、质询等权利,推动各(本文来源于《经济参考报》期刊2017-11-10)

陈苏,陈洁[6](2017)在《投服中心持股行权:理念创新与制度集成》一文中研究指出在以投资者群体为市场主体参照的意义上,投资者权利保护系统可以分为他为机制和自为机制两种。前者如证券监管机构、市场非营利组织保护投资者权益的措施与实施,后者如投资者自己或委托他人行使或维护权利的措施及行为。两者相较,我国当前投资者权利保护的自为机制显然处于(本文来源于《上海证券报》期刊2017-01-04)

陈苏,陈洁[7](2016)在《投服中心持股行权:理念创新与制度集成》一文中研究指出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简称“投服中心”)自2014 年底成立以来就积极为中小投资者自主维权提供教育、法律、信息、技术等服务。其中制度创新最为明显、实施效果最为显着的措施,就是投服中心通过购买并持续持有上市公司、挂牌公司股份的方式(数量上通常为一手)来获(本文来源于《证券日报》期刊2016-12-31)

马婧妤[8](2016)在《证监会投保局:牢记使命 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一文中研究指出编者按:投资者是资本市场最重要的主体,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与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回顾2016年证券期货监管工作,可以发现,证监会紧扣投资者需求,围绕知情权、参与权、收益权、求偿权等各项基本权利,在投保制度建设、投资者教育、权益救济(本文来源于《上海证券报》期刊2016-12-22)

危浪平[9](2016)在《危浪平:推进律师执业保障制度改革,需要处理好赋权与规范行权的关系》一文中研究指出一方面,赋权是执业保障改革的关键。第一,落实叁大诉讼法、律师法等法律赋予律师的各项诉讼权利,严格落实律师在诉讼中会见、阅卷、收集证据和发问、举证、质证、辩论等方面的权利,保障律师依法行使辩护权、代理权。第二,完善便利律师行使权利的各项机制,方便律师进入法院、办理立案、会见、阅卷、参与庭审、申请执行等事务。例如前段时间出台的法庭规则即已赋予律师与出庭履职检察人员安检同等对待;有的(本文来源于《中国司法》期刊2016年08期)

胡谦[10](2015)在《严格依法履职行权 扎实推进制度建设》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报讯 10月27日,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召开“叁严叁实”专题教育第叁次集中学习研讨会。市人大常委会主任赵丽莎要求,要深刻领会中央、省、市有关文件和指示精神,严格依法履职行权,扎实推进制度建设,以专题教育的实效推进人大工作再上新台阶。 市人(本文来源于《邵阳日报》期刊2015-10-28)

行权制度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是资本市场有序运行的关键,持股行权作为具有中国特色的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已经经过了两年多的实践探索。实践证明,投服中心开展持股行权有利于保护投资者权益。然而,随着实践的深入开展,持股行权逐渐暴露出投服中心行使权利不充分、行权对象范围狭窄和持股行权缺乏有效监管的问题。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在于我国现阶段的持股行权缺乏法律支持,完备的持股行权法律制度尚未构建成型。因此,为解决当前持股行权面临的问题,为持股行权实践提供法律依据和法律支持,持股行权法律制度的构建势在必行。故本文从持股行权理论入手,通过分析我国持股行权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在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相关投资者权益保护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提出构建持股行权法律制度的对策建议,以期推进我国持股行权的深入开展。本文共分为五个章节进行论述。第一章为绪论,阐述了本文的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对国内外关于持股行权机制以及相关投资者权益保护问题的理论研究进行了简要说明,明确了本文的思路与主要研究内容。第二章对持股行权的基本理论进行简要论述。将持股行权置于投资者权益保护的整体框架之下进行了重新界定。分析了持股行权的基本特征和功能作用。阐述了开展持股行权的理论依据,为下文进行的持股行权提供理论支撑。第叁章首先对我国持股行权现状进行阐述,阐述了持股行权主体投服中心的角色定位和法律性质以及现阶段持股行权的持股样态、行权事由和不同类型的行权方式。然后从持股行权现状中总结提炼出现阶段持股行权面临的投服中心行使权利不充分、行权对象范围狭窄和持股行权缺乏有效监管等主要问题,并分析了出现问题的原因在于持股行权法律制度的缺失,为后文提出对策做准备。第四章对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相似投资者保护机制进行考察研究,分析了不同投资者保护模式的利弊,总结其成功经验为解决我国当前持股行权面临的诸多问题提供借鉴思路。第五章尝试构建持股行权法律制度来解决我国现阶段持股行权面临的问题。在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投资者权益保护成功经验的基础之上,结合我国持股行权现状,认为持股行权法律制度的构建要对投服中心的特殊股东身份进行法律确认。要将持股行权对象范围扩展至新叁板挂牌公司。还要加强持股行权监管,完善规范持股行权具体程序。并对通过《公司法》、《证券法》以及相关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多层次法律体系构建持股行权制度和持股行权制度的主要内容设计提出了建议。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行权制度论文参考文献

[1].,吴向正.发挥人大制度优势提高履职行权效能为加快“两个高水平”建设提供法治保障[N].宁波日报.2020

[2].李智.我国持股行权法律制度的构建[D].河北大学.2019

[3].黄桃桃.投服中心持股行权制度研究[D].安徽大学.2019

[4].陈洁.投服中心公益股东权的配置及制度建构——以“持股行权”为研究框架[J].投资者.2018

[5].刘慧.持股行权制度需进一步完善顶层设计[N].经济参考报.2017

[6].陈苏,陈洁.投服中心持股行权:理念创新与制度集成[N].上海证券报.2017

[7].陈苏,陈洁.投服中心持股行权:理念创新与制度集成[N].证券日报.2016

[8].马婧妤.证监会投保局:牢记使命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N].上海证券报.2016

[9].危浪平.危浪平:推进律师执业保障制度改革,需要处理好赋权与规范行权的关系[J].中国司法.2016

[10].胡谦.严格依法履职行权扎实推进制度建设[N].邵阳日报.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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