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对象论文-殷建凯

审理对象论文-殷建凯

导读:本文包含了审理对象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审理对象,界定,行政诉讼构造

审理对象论文文献综述

殷建凯[1](2016)在《论行政诉讼审理对象——从行政诉讼构造的角度》一文中研究指出行政诉讼的审理对象,解决的是行政案件进入法院之后法院到底应该审什么的问题,它决定了整个诉讼活动的安排。本文从行政诉讼审理对象的界定和其与行政诉讼构造的关系入手,结合外国主观诉讼、客观诉讼有关行政诉讼审理对象的规定,提出目前我国行政诉讼审理对象的现状,并试图针对这些问题给出一些或许具有可尝试性的建议。(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6年10期)

刘飞,杨凯[2](2014)在《善听、善断审理对象申辩》一文中研究指出充分听取审理对象本人申辩,正确认定违纪事实和性质,弄清案件发生的主客观原因,准确界定审理对象的责任,对避免冤假错案、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均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基层办案实践中,不少审理对象不敢辩解,个别审理人员不能深刻理解听取审理对象的申(本文来源于《中国纪检监察报》期刊2014-12-02)

郝振江[3](2012)在《德日非讼程序审理对象介评》一文中研究指出非讼程序审理对象相当广泛,既包括无争议的非讼事件,也包括存在争议的真正诉讼事件。这些事件多以公益性强、继续性事实或法律关系、法官裁量性、需迅速处理、具有形成作用为主要特点。就审理界限而言,德、日最终虽然都接受了形式界限说,将其委诸于立法者的政策,但受各国整体法制环境影响具体表现并不相同。我国民事程序法应注重非讼程序多重功能的发挥,如此既能避免诸多事件转化为纠纷后再以诉讼程序解决,又能解决大量不适应诉讼程序解决的争议。(本文来源于《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期刊2012年05期)

张学辉[4](2011)在《行政诉讼的审理对象》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设立行政诉讼制度已有很多年了,但是对于行政诉讼审什么,即行政诉讼以什么为审理对象?很多法院的法官并没有在意识深处真正确立行政诉讼审查被告行政行为合法性这个制度设立的价值取向,以潜意识中官本位即定思维模式来审理行政诉讼案件,将对被告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演变成审查原告有无违法行为,偏离行政诉讼作为行政权司法监督的宗旨。(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1年31期)

金薇[5](2008)在《重构行政诉讼的审理对象》一文中研究指出行政诉讼审理对象论是行政诉讼法学的一个基础性范畴,它不仅关系着行政诉讼理论的构建,影响着行政诉讼制度的设计,而且指引着行政诉讼实践。对审理对象问题进行详细深入地研究,对行政诉讼理论体系的完善,以及行政诉讼实践的发展都有重要意义。本文认为“行政诉讼的审理对象,就是在行政诉讼过程中法官审理和裁判的对象,是人民法院审判权运作的客体,包括相对人与行政主体所争议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要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与判决的所有与案件相关的事项,其实质就是进入诉讼程序的行政争议。”行政诉讼审理对象作为行政诉讼构造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行政诉讼目的的一个重要手段,其确定必须符合实现行政诉讼目的的要求。可以说,行政诉讼目的决定了行政诉讼的审理对象。我国立法关于行政诉讼的审理对象规定得并不明确,实践中经历了从审理原告行为的合法性,到原告行为与被告行为一起审查,再到审理被告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发展过程。我国《行政诉讼法》将行政诉讼目的确定为保障司法权、监督行政权与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在这样的目的指引下,我国行政诉讼的审理对象确定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整个诉讼程序都围绕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展开。这样确定审理对象有着深刻的社会背景,也基本符合当时行政诉讼目的的要求。笔者认为,行政诉讼制度的叁重身份决定了行政诉讼目的具有多重性。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叁个目的依层次高低排列,分别是解决行政争议、监督行政权和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其中,解决行政争议是基础性目的。行政管理过程中可能发生的行政争议,依其原因可以分为因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引起的争议、因案件基础事实引起的行政争议和因行政法律关系本身引起的行政争议。其中,因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争议又可分为因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争议、因抽象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争议和因其他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争议,各种行为引起的争议又可分为因合法性引起的行政争议以及因合理性引起的行政争议。因此,因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引起的争议只是各种行政争议中的一部分。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为审理对象能很好地监督行政主体依法行政,进而达到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的目的,却并不能很好地解决各种行政争议;而以行政争议为行政诉讼的审理对象,不仅能很好地实现我国行政诉讼的叁重目的,更有利于合理借鉴德国、我国台湾地区等国家和地区的行政诉讼制度;有利于充分考虑相对人提起诉讼的目的,尊重相对人的行政诉权;有利于适应行政争议以及诉讼类型多样化的要求,扩大我国行政诉讼制度解决问题的能力。文章最后在前文分析的基础上,对《行政诉讼法》的修改提出一些自己的意见,建议以行政争议为核心概念,对现行行政诉讼制度进行修改。将行政诉讼目的改为依法解决行政争议、监督依法行政和保护相对人权益;将行政诉讼的审理对象改为行政争议;将相对人的诉权和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修改为:相对人与行政主体之间发生行政争议,都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丰富行政诉讼类型,以行政争议的性质为标准对行政诉讼类型进行划分。(本文来源于《中国政法大学》期刊2008-03-01)

李金刚[6](2005)在《房地产登记行政诉讼审理对象的再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一、案由的改变:对审理对象的准确把握 房地产登记机关进行房地产登记类行政案件的案由,司法实践中经历了一个转变过程,即由原先的“颁发房地产权证”改变为现在的“房地产登记”。这一貌似不起眼(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05-04-06)

李玉敏,陈志力,蔡靖[7](2003)在《行政承诺案件的性质及审理对象》一文中研究指出行政承诺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组织通过公开的方式对社会作出许诺,相对人完成了其在承诺中指定的行为后给予一定奖励的行政行为。举例来说,某市政府为了治理社会上各行政事业单位乱收费的现象,在报纸上公开承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乱收费行为进行举报,举报一经查证属实的,由政府给予奖励20000元;再比如,某市工商局为了加大对制假、造假行为的打击力度,在媒体上承诺,凡提供造假线索经查证属实的,按罚(本文来源于《法律适用》期刊2003年12期)

李红[8](2003)在《民事再审案件的审理对象》一文中研究指出对民事再审案件的审理对象的认识,应当从引起再审的主体不同进行分类考虑,对不同类型的再审案件其审理对象就有所不同。民事审判监督程序按引起再审主体的性质不同,可以分为两类:一是依职权再审,一是当事人申请的再审,现分述如下:   依职权的再审   法(本文来源于《江苏经济报》期刊2003-10-15)

黄旭能,李忠强[9](2002)在《论民事再审案件的审理对象》一文中研究指出审理对象是人民法院审判权运作的客体。明确了审理对象可使审判权的运作不偏离诉讼的轨道。审理对象的实质是从法院的角度对争议权利义务关系的判断。在民事再审案件中应按提起再审的途径在权利属性上的区别予以区分。依职权再审的民事案件审理对象是原判确定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 ,申请再审的民事案件审理对象应是当事人争议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本文来源于《河北法学》期刊2002年02期)

刘田玉[10](2001)在《简论公诉案件的审理对象和范围——关于綦江虹桥案的诉讼法理》一文中研究指出刑事公诉案件的审理对象包括犯罪事实与行为、触犯的罪名和应判处的刑罚。只有在犯罪事实方面 ,法官的审查范围受检察官指控的限制。而触犯的罪名以及应受到的刑罚 ,都属于法律问题 ,由法官自主判断 ,不受控诉范围的约束。但法官应就案件中的“法律问题”进行适当的释明或指示。(本文来源于《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期刊2001年01期)

审理对象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充分听取审理对象本人申辩,正确认定违纪事实和性质,弄清案件发生的主客观原因,准确界定审理对象的责任,对避免冤假错案、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均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基层办案实践中,不少审理对象不敢辩解,个别审理人员不能深刻理解听取审理对象的申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审理对象论文参考文献

[1].殷建凯.论行政诉讼审理对象——从行政诉讼构造的角度[J].法制与社会.2016

[2].刘飞,杨凯.善听、善断审理对象申辩[N].中国纪检监察报.2014

[3].郝振江.德日非讼程序审理对象介评[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2

[4].张学辉.行政诉讼的审理对象[J].法制与社会.2011

[5].金薇.重构行政诉讼的审理对象[D].中国政法大学.2008

[6].李金刚.房地产登记行政诉讼审理对象的再思考[N].人民法院报.2005

[7].李玉敏,陈志力,蔡靖.行政承诺案件的性质及审理对象[J].法律适用.2003

[8].李红.民事再审案件的审理对象[N].江苏经济报.2003

[9].黄旭能,李忠强.论民事再审案件的审理对象[J].河北法学.2002

[10].刘田玉.简论公诉案件的审理对象和范围——关于綦江虹桥案的诉讼法理[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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