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适用豁免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高级管理人员,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
适用豁免论文文献综述
胡宇驰[1](2019)在《论企业高管的劳动法地位——以高管是否应当豁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并没有对劳动者进行分层立法,劳动者并不因为其在企业中的职位不同而受到区别对待,但是司法实务对这一点却大有突破,高管的身份在相当程度上影响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结果,而学界赞同高管豁免适用或者区别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观点亦占主流。应当认为,高管地位的特殊性并不是其区别适用劳动合同法的充分理由,与其将高管剔除劳动合同法的主体范围,修改劳动合同法不合理制度设计的路径更为可取。(本文来源于《成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6期)
高鹏芳[2](2019)在《政府信息公开中个人隐私豁免条款的适用路径》一文中研究指出政府信息公开中对个人隐私豁免条款的适用实质上是对公民知情权和隐私权保护的平衡。然而,无论是个人隐私还是公共利益,两个概念都具有模糊性,各国司法实践中在适用个人隐私豁免条款时基于文化传统、社会主流价值观的影响等因素会秉持不同的立场。我国行政和司法实践中对个人隐私豁免条款的适用表现出行政消极不作为、司法尺度不统一等问题。本文试图寻找一条适用个人隐私豁免条款的路径,对可以纳入考量范围的相关问题遵循"依法主动公开的信息(法定公开事项)——申请人资格——权利人意愿及行为——社会对个人隐私的一般认知——利益衡量"这一路径进行逐一检视,从而得出最能准确适用个人隐私豁免条款的结论。(本文来源于《民商法争鸣》期刊2019年02期)
祝佳瑶[3](2019)在《善意救助者责任豁免条款适用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四条有关善意救助者责任豁免的规定被称为"好人法"。"好人法"的出台是对社会道德的重建,保障了善意救助者的权益,让做好事不再有后顾之忧。然而,"好人法"只做出了粗略的规定,在实践中必然会引发一系列问题。为了更好地发挥这一条款的作用,司法人员应当在判定救助行为时加强对受助者的保护、区分救助者的善意与过错以及从客观标准来判断紧急救助行为的合理性。(本文来源于《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3期)
郑环明[4](2018)在《美国联邦政府信息公开豁免:制度演变及其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民主法治建设和科学技术发展的日益推进,政府信息公开的价值和意义正在被前所未有地凸显出来。至今世界上已有超过七十余个国家制定了自己的政府信息公开法律以规范这一领域的立法工作,其中美国的立法实践被公认是最为成熟值得借鉴的模板。由于政府信息的数量浩如烟海,因而哪些信息可以豁免不予公开自然成了制度设计的重点和难点。本文拟在探讨美国联邦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体系的基础上,详细阐述若干典型豁免条款,并结合重要司法判例深入分析相关制度的设计初衷和内在逻辑,旨在树立对美国联邦政府信息公开豁免制度较为客观准确的认识,以期对完善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有所裨益。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阐释了政府信息公开豁免的基本理论,通过界定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理论基础以及豁免制度的主要概念和基本原则,为全文展开分析、论证建立逻辑根基。第二部分细致梳理了美国联邦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体系与豁免条款的主要情况,勾勒出相关法律制度的发展脉络和规范模式,为深入研究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的框架和视角。第叁部分着重探讨了美国联邦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叁个层次豁免条款的具体情况,先对九项豁免条款进行分类讨论,再在各类别中挑选典型的条款并结合司法判例详细剖析论述。第四部分实证考察了美国联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最新情况,从整体到局部进行了描述与分析,最后落脚在豁免条款的适用情况上,进而归纳出该项制度运行状况的主要特点。第五部分尝试探寻了美国联邦政府信息公开豁免制度对于我国相应制度建设的启示和意义,并提出在不同制度的背景下我国发展和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思路和方向。(本文来源于《上海交通大学》期刊2018-05-30)
王一森[5](2018)在《论国家豁免在人身侵权领域适用的例外》一文中研究指出国家豁免是指一国及其财产免受他国法院的司法管辖的权利,这是国际法上的一项重要原则,对于维护国家主权具有重要意义。国家豁免是一项被各国普遍接受的国际习惯,但是关于豁免的范围却始终存在较多的争议。论文以人身侵权案件作为切入点,深入探讨由于他国国家侵权行为导致的人身损害是否可以由相关法院受理并审判的问题,对于解决各国司法实践中的管辖权难点,更好地平衡国家及个人利益,具有深远的现实意义。论文重点运用实例分析的研究方法,比较研究了大量与国家豁免和侵权领域国家豁免例外相关的国内外资料,同时结合概念及文献分析,对国家豁免在人身侵权领域的豁免问题进行深入的探讨和研究。论文首先从国家豁免及其例外的基本理论入手,阐述国家豁免的涵义及其发展进程,对比豁免例外在理论和实践中的不同,总结得出国家豁免例外的涵义及其法律依据;其次提出人身侵权领域国家豁免例外的理论出发点,即限制国家主权和保护基本人权,同时对相关国内立法和国际立法进行论述及比较分析;最后重点针对目前国家侵权行为范围不明确、外交领域侵权行为国家豁免例外的适用与外交豁免制度存在部分冲突、侵权行为地与领土联系适用规则不统一的问题,提出了包括明确人身侵权领域国家豁免问题的适用范围、合理排除外交领域的侵权行为豁免、明确侵权行为地与领土联系的对策,以此解决国家豁免例外中的人身侵权问题,并就完善人身侵权领域国家豁免例外国内国外立法提出相应的建议。论文提出设立具有国际性质的人权法院作为受害者最终救济途径,同时提出把酷刑作为人身侵权国家豁免例外的内容作为创新点,以此来更好地保护人权。(本文来源于《沈阳工业大学》期刊2018-05-23)
朱亚明[6](2018)在《论人大代表司法豁免权的合理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当前社会谈及公共管理,最为引人注目的便是司法行政管理领域。在现代法治国家里,核心思想是司法公正,落实执行是行政管理。当代司法豁免权的确立,从根本来看是有利于保证司法独立,维护司法公正。司法豁免权制度古而有之,区别无非就是发展程度及存在形式不一样。从国际环境看,域外国家对司法豁免制度研究起步更早,对司法豁免制度的认知更为广泛,该思想被各国、甚至国际条约和规则所广泛接受,但是由于各个国家的历史渊源、现实国情不同,在对司法豁免权的具体规定上也有所不同,但就目前来看,绝大多数法治国家基本都已确立比较完善的议员司法豁免制度。议员司法豁免权的确立,使得各层级议员在执行公务期间不必顾虑其他外在因素的影响,只服从法律规定及职业操守,从而充分发挥职能,依法独立公正的行使议员各项代表权利,真正实现公正和独立的法治效果。同样,我国人大代表司法豁免制度的确立和发展,是在“人民主权论”的基础上,随着社会主义新中国成立,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而形成的。因此,我国人大代表司法豁免制度的设定既符合当前国际法治大趋势的潮流需要,也是我国法治建设根本目标——独立、公正——实现的保障。通过对域外议员司法豁免权及国内人大代表司法豁免权的设定模式进行横向对比,可以发现域外议员司法豁免权跟我国人大代表司法豁免权的设定是一种求同存异的状态。其中在设定实质、设定模式和设定目的等方面两者均基本相同或相近,但我国人大代表司法豁免权的确立、发展相对域外议员司法豁免权在设定范围及审查形式等方面同样存在较大出入,尤其对于国际上普遍承认的、域外国家普遍适用的议员司法豁免权合理适用的权限范围,我国法律没有作任何细致明确的规定。除开我国经济形势的飞速发展与我国法律建设的严重滞后的冲突原因之外,我国当前“叁权合一”的权力架构的方式、起步较晚且内容分散的法条设定以及比例失调、层次参差的人大人员配置,亦使得我国仅仅在《宪法》中对人大代表司法豁免权以原则性话语概括。因此,尽管实质上赋予了人大代表司法豁免权一定的基础框架,以上的规定也只是作了模糊和概括性的内容规定,具体落实形式并没有域外法治国家设定的与议员豁免权相适应的系统配套措施。因此,在我国人大代表司法豁免权的适用方面容易出现适用限制缺失,人大代表的司法豁免权经常被用作违法行为的“挡箭牌”或“护身符”,从而导致人大代表“特享豁免”及“豁免免罪”的情况不时发生,进而使得人民群众和人大代表之间的矛盾逐渐加剧,亦使公安、司法机关正常开展的司法行政管理工作面临尴尬的境地,甚至于只能束手无策。因此,从根本上杜绝人大代表司法豁免权的非合理适用,保障公安、司法机关等行政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开展工作,显得尤为迫切。这既是我国法治建设的根本目标,也是我国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在认可域外议员司法豁免权成熟研究体系的同时,明确因国情政体相异,我国人大代表司法豁免制度不足和改革的方向、举措分析不能简单复制生搬硬套国外议员制度模式,应当具备社会主义特色,符合当前政体国情,具有实际操作性。所以,我国人大代表司法豁免权的完备应该以立法层面、程序设定为开端,为人大代表的司法豁免权设定适用范围和适用程序,并在适用过程中加强内部监督的情况下,进一步通过推广监察机构、引进外部媒体监督,促进该项权力的合理适用。此外,人大代表司法豁免权的执行、追溯方面必须明确提供相应救济途径,给予对应法律责任的追究,从而创造适宜我国人大代表司法豁免制度生长的土壤,构建和完善人大代表的司法豁免制度,确保我国人大代表制度最大程度的发挥为民发声功效的根本行政职能。(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8-05-20)
王瀚[7](2018)在《美国反托拉斯法域外适用的国家豁免——以维生素C案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以近期的美国维生素C案为线索,结合美国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2017年1月发布的《反托拉斯国际执法与合作指南》,对美国反托拉斯法域外适用的例外,即国家豁免,进行讨论。反托拉斯法域外效力的冲突,对国际礼让原则提出了新的要求,并促使其不断发展。中国应加强同美国反托拉斯机构的协调与合作,为国际贸易活动营造一个更好的外部环境。(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8年13期)
李潇[8](2018)在《论国家官员外国刑事管辖豁免在国际罪行下的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国家官员的外国刑事管辖豁免是指官员享有的不受另一国法官和法院刑事管辖的保护。该规则根植于国家豁免这一古老的国际法原则,已经逐步发展成为了国际习惯法的一部分。尽管这一传统国际法上的基本理论已为国际社会普遍接受,但其适用和发展并不是畅通无阻的。随着人权法的发展,要求惩治严重违反国际法的国际罪行的呼声日益高涨。为了防止出现犯罪人逃脱惩罚的情况,国际社会开始强调对犯有国际罪行的所有人追究个人刑事责任,即使是一国的国家官员也不能例外。这一发展趋势使得国际社会不得不重新审视传统国际法上官员豁免的适用问题,该豁免在国际罪行下能否适用成为了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随着纽伦堡军事法庭和远东军事法庭等一系列国际法庭的建立,“官方身份无关性”原则逐渐走入国际法,国家官员的刑事豁免权无法在国际性法庭适用己是大势所趋。但是犯有国际罪行的国家官员能否在一国国内秩序援引豁免则是另一个问题。官员外国豁免背后“平等者间无管辖”的价值基础和惩治国际罪行的价值追求背后所反映的其实是主权和人权两大价值的博弈,各国实践和理论的不统一都为国家官员外国刑事管辖豁免在国际罪行下的适用留下了很多争议。本文将对该问题的现有争议进行梳理总结,并以此为基础提出自己的见解和主张。除前言和结论外,本文将分以下四个部分展开讨论:第一章从国际法上的两个经典案例切入,指出现有实践在处理国家官员外国刑事管辖豁免能否在国际罪行下适用的问题时存在两种截然相反的意见。随后对国际法委员会关于该问题的研究现状进行了简单介绍,指出各国代表在这一问题上的立场不一。从而引出了官员外国刑事豁免能否在国际罪行下适用仍然存在很大争议这一问题。第二章介绍了官员外国刑事管辖豁免的基本概念,对“国家官员”这一豁免主体进行了界定,并将本文的研究范围限定在了官员外国刑事豁免中,指出官员刑事豁免能否在国际罪行下适用应区分国家管辖豁免和国际管辖豁免讨论。此外,还介绍了国家官员豁免权的基本分类,并对属人豁免和属事豁免适用的主体、范围进行了探讨,为后文分析豁免例外的争议研究奠定基础。第叁章分析了官员外国刑事豁免存在国际罪行例外的情况,认为属人豁免在国外法院的适用不受国际罪行的影响,而属事豁免在国际罪行下能否在国外法院援引则存在争议。造成这种争议的原因主要包括四种:一是认为国际罪行不属于可以享有豁免的官方行为,二是认为惩治国际罪行的强行法性质应优于豁免规则的适用,叁是普遍管辖权对豁免规则发出的挑战,四是人权法理论对豁免规则产生了冲击。第四章在对引发争议的焦点进行反思的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和意见,认为行为的违法性与否并不影响官员行为的官方性,同时豁免规则作为程序法规则与惩治国际罪行的强行法规则并不冲突,也不必然导致有罪不罚这样违背人权保护价值的结果。相反,若草率适用普遍管辖权排除官员豁免,不仅不利于国际关系稳定,还很可能为以人权为借口的政治滥诉提供可趁之机,因此国家官员的外国刑事管辖豁免在国际罪行下的适用不应存在任何例外。(本文来源于《北京外国语大学》期刊2018-03-20)
吴志诚[9](2017)在《我国财产保险业横向垄断协议适用反垄断豁免制度探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保险业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随着保险经营主体不断增多,行业竞争日趋激烈,尤其是财产保险业,以价格为焦点的恶性竞争在所难免,市场乱象频发。为维持市场秩序,保险监管机构曾对保险价格严格管控,并要求地方保险行业协会组织实施行业自律,规范当地市场竞争。由于行业缺乏反垄断意识,行业自律演变成为限制竞争,划分市场等反竞争行为,甚至由此达成保险经营者之间的横向垄断协议,成为反垄断执法机构严厉打击的对象。本文从财产保险业横向垄断协议形成的动因和存在的意义入手,通过浙江财产保险业反垄断调查和处罚的典型案例,结合反垄断法的基本原则和现行法律制度,从我国保险业发展的阶段性、产业政策和竞争政策、财产保险的特殊性等多个维度去深入探讨财产保险业横向垄断协议适用于《反垄断法》豁免规制的问题。并详细研究了美、欧、日等发达国家财产保险业豁免适用反垄断法的发展历程,为我国财产保险业适用反垄断豁免提供经验借鉴。本文最后为财产保险业提出了技术豁免,执法过渡期豁免等特殊豁免形式及制度安排等具体建议,希望能为保险业的改革发展略尽绵力。(本文来源于《暨南大学》期刊2017-11-04)
徐子麟[10](2017)在《我国烟草行业的反垄断法豁免制度适用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从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在全国逐步推行以“统一领导,垂直管理,专卖专营”为典型特征的国家烟草专卖制度。这种专卖制度的本质是一种典型的国家垄断,是国家以国有独资企业的形式对烟草种植、生产、销售、运输实行完全的独占和统管。烟草专卖制度在叁十多年的实践中取得了极大成就,但所滋生的垄断弊端和消费者福利减损已经证明现阶段烟草专卖的效果与理论上的预期存在较大差距。《反垄断法》第七条和《烟草专卖法》虽然赋予了烟草行业合法的国家垄断经营权,但并不等于烟草行业中的任何垄断行为都可以超脱于反垄断法而“逍遥法外”。烟草行业独家垄断的市场地位,是法定的市场结构垄断,反垄断法反对的是垄断行为,并非垄断的市场结构,垄断结构合法,但垄断行为不一定合法。因此,作为反垄断法豁免的合法垄断应是相对的,即使对于国家垄断经营的烟草行业,法律也只是允许其垄断状态的豁免,而不允许其垄断地位的滥用。基于此,本文从反垄断法豁免制度的一般理论与我国烟草行业的发展现状出发,厘清了“豁免”与“适用除外”的概念,通过对反垄断法豁免制度的主要功能、价值目标的分析来揭示反垄断法豁免制度的意义,明确提出作为国家垄断的烟草行业适用反垄断法豁免制度的必要性和关键性。以《反垄断法》第七条和《烟草专卖法》的衔接作为切入点,将对豁免制度的研究从“应该如何”逐渐深入到“如何实施”。在烟草行业国家合法垄断的大背景下,我国在制定和实施反垄断法及其配套规则时,有必要构建出一套与烟草行业发展现状相配套的反垄断法豁免规则。对烟草行业的具体垄断行为应采取哪种豁免方式?是否豁免?应以什么原则为依据?认定豁免的权力属性是什么?如何协调相关机构的权责?……这些都成为我们亟待解决的问题。科学、合理的规则可以使烟草行业适用豁免的有序机制得以定向运作,严格遵循规则做出的豁免认定也更具社会公信力,从而为我国烟草行业的持续稳定发展注入新的动力。除引言外,本文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反垄断法豁免制度与我国烟草专卖制度的一般理论。本部分主要分析我国反垄断法豁免制度的一般原理;厘清“豁免”与“适用除外”的概念辨析,从而奠定制度分析的概念起点;对我国《反垄断法》第七条进行法解释学分析,以透过法条探究背后的立法深意。对我国烟草专营专卖的现状进行分析,明确专卖的本质是国家垄断。第二部分:我国烟草行业垄断问题特殊性分析。本部分首先厘清垄断结构与垄断行为的关系,明确反垄断法的主要规制对象为垄断行为而非划归市场结构范畴的垄断结构;其次,对烟草专卖实践中滋生的各类具体垄断行为进分析;最后,界定相关市场是反垄断执法的前提,结合烟草行业特殊性,对烟草行业的相关商品市场和地域市场进行分析。第叁部分:我国烟草行业适用反垄断法豁免的规则构建。本部分是全文的重点,主要从烟草行业适用豁免的方式选择、认定原则借鉴、认定权限设置等叁个层面构建科学、合理的程序规则,从而使得烟草行业适用豁免的有序机制得以定向运作,更具公信力。第四部分:我国烟草行业反垄断法豁免规则的具体运行。“徒法不足以自行”,本部分在构建完整的烟草行业适用反垄断法豁免规则之下,进一步研究该规则的具体运行步骤。主要有两个层面:一是豁免的启动、审查与裁决;二是豁免检举人权利的救济。(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7-03-09)
适用豁免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政府信息公开中对个人隐私豁免条款的适用实质上是对公民知情权和隐私权保护的平衡。然而,无论是个人隐私还是公共利益,两个概念都具有模糊性,各国司法实践中在适用个人隐私豁免条款时基于文化传统、社会主流价值观的影响等因素会秉持不同的立场。我国行政和司法实践中对个人隐私豁免条款的适用表现出行政消极不作为、司法尺度不统一等问题。本文试图寻找一条适用个人隐私豁免条款的路径,对可以纳入考量范围的相关问题遵循"依法主动公开的信息(法定公开事项)——申请人资格——权利人意愿及行为——社会对个人隐私的一般认知——利益衡量"这一路径进行逐一检视,从而得出最能准确适用个人隐私豁免条款的结论。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适用豁免论文参考文献
[1].胡宇驰.论企业高管的劳动法地位——以高管是否应当豁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为视角[J].成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
[2].高鹏芳.政府信息公开中个人隐私豁免条款的适用路径[J].民商法争鸣.2019
[3].祝佳瑶.善意救助者责任豁免条款适用研究[J].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学报.2019
[4].郑环明.美国联邦政府信息公开豁免:制度演变及其适用[D].上海交通大学.2018
[5].王一森.论国家豁免在人身侵权领域适用的例外[D].沈阳工业大学.2018
[6].朱亚明.论人大代表司法豁免权的合理适用[D].华东政法大学.2018
[7].王瀚.美国反托拉斯法域外适用的国家豁免——以维生素C案为视角[J].法制博览.2018
[8].李潇.论国家官员外国刑事管辖豁免在国际罪行下的适用[D].北京外国语大学.2018
[9].吴志诚.我国财产保险业横向垄断协议适用反垄断豁免制度探究[D].暨南大学.2017
[10].徐子麟.我国烟草行业的反垄断法豁免制度适用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