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未成年被告人判处罚金刑有违法理(论文文献综述)
鲍新则[1](2019)在《论刑事违法性》文中认为刑事违法性与社会危害性是一对相辅相成的概念,自苏俄刑法将这两个概念传入我国以来,都给予了其积极的评价意义,两者均为成立犯罪而作出了各自的贡献。刑事违法性与所谓的积极的罪刑法定原则如出一辙,都强调定罪量刑须有法律的明文规定,但这显然是不言而喻的。社会危害性在我国刑法理论的发展过程中被视为是一个“坏孩子”,学界名流尝试以法益概念替代之,但法益概念的尴尬之处恰恰在于其位于犯罪构成理论之外却成为了排除犯罪体系之外的一个要素。刑法理论受到刑法典的制约,这也是罪刑法定原则的表面含义,我国《刑法》第13条“但书”规定将社会危害性视为排除犯罪的考虑因素,这是一个不容忽视和回避的事实。罪刑法定原则的根本精神是不定罪、不处罚,而刑事违法性在这一方面与罪刑法定原则遥相呼应,与此同时受二次性违法性理念的观照,刑事违法性也具备否定性的评价意义,即不定罪、不处罚的内在含义,只是刑事违法性是法内排除事由,而社会危害性是法外排除事由,进而刑事违法性又与刑法解释休戚与共,从而贯彻了整个刑法理论的框架和结构。现代刑法理论继承和发展了近代刑法理论的诸多理念、制度和技术,李斯特对形式违法和实质违法的划分也在某种程度上为现代刑法奠定了基础,苏俄刑法继承了形式违法的观念,却没有兼顾刑事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之间的紧张关系。近年来,德日刑法理论已在我国刑法学界生根发芽,茁壮成长,呈现出一派欣欣向荣之势,罔顾域外理论的成果随意牵强附会或者不管三七二一而囫囵吞枣均是极端的治学态度。四书中有“极高明而道中庸”、亦有“叩其两端而竭焉”,这些看似传统而保守的治学态度却不失为当代刑法的突围方式,本文在秉承刑事违法性以刑法典定罪量刑为准绳的基础上,更进一步提出刑事违法性有法内通过刑法解释排除犯罪的功能,而这一定位其来有自,传承了罪刑法定原则的根本精神在于不定罪、不处罚,看似矛盾的两种功能实则凸显了刑事违法性的否定性潜质,换言之,这是一个动态且发展的概念。诚然,这方面借鉴了大陆法系实质违法性的概念,但刑事违法性不同于大陆法系先形式后实质的人为幻想,而是入罪与出罪交织在一起,最后还须有赖专业司法人员的判断而得出结论,刑事违法性为其专业判断提供了一条路径和方法。第一章阐述了刑事违法性的发展史,这一概念源于《苏俄刑法典》有关犯罪的概念,刑事违法性不难理解是认定犯罪的准绳,但如此一来极易与犯罪构成理论相混淆,其实犯罪概念和犯罪构成理论是从不同视角审视犯罪行为,共同构筑了刑法学理论的基石。大陆法系国家三阶层体系在某种意义上就是犯罪概念的代名词,这是一个认定犯罪的过程,而我国继承了苏维埃时期对于犯罪概念的定义,就法典而言是立法者的角度,就法的属性而言是统治阶层对法的认识,犯罪构成是司法者如何适用法典的思维方式,并且犯罪构成是一个理论产物。刑事违法性理论贯通了罪刑法定原则与犯罪论体系之间的联系,我国古代虽然有以法治罪的传统,但最高统治者显然可以法外开恩或法外施刑,这都是对法治极大的破坏和颠覆。重刑主义是我国古代刑罚的主旋律,不仅刑罚的数目繁多,执行刑罚的手段也颇为残忍,汉代统治者也意识到了这一问题的严重性,但在汉文帝废除肉刑的同时无疑加重了身体刑的刑罚量,从而导致“外有轻刑之名,内实杀人”,于此《春秋决狱》就是为减轻刑罚而对律例作出的解释。但历来认为《春秋决狱》混淆了道德和法律之间的界限,徒法不足以自行的观念却又深入人心,因此古代社会之“礼”在某种程度上就相当于现代社会之“法”,只是“法”的前提是人人平等,而“礼”却公开宣扬人之间的不平等,即宗法等级血缘。因此,我国古代社会没有罪刑法定原则滋生的土壤,依法治罪只是罪刑法定原则的表面含义,其根本精神在于不定罪、不处罚,比附原则只是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没有法律依据如何适用法律裁决案件的特殊情形,比附原则也为类推解释埋下了恶果,即法无明文规定未必不是犯罪。苏俄的刑事违法性显然止步于其表面含义,在法律地位上也无法与社会危害性相抗衡,后者是犯罪的本质特征,但大陆法系国家对违法性概念的探究拓宽了其外延,在司法上也恪守了刑法是治理社会痼疾的最后一道防线。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一书中提出了“不法”概念,并且认为只有犯罪才是真正的“不法”,此后大陆法系国家始终纠缠于“不法”和“违法”的殊同而论着迭出,但解释的效果却并不尽如人意,现今“违法”已是“不法”的下属概念而普遍得到学界的认同,除此以外并不能在内容上严格区分两者的差别。黑格尔的“不法观”在哲学层面并不是侧重于认定犯罪行为,而是进一步阐释对犯罪人适用刑罚的合理性。黑格尔和康德在刑罚上均主张报应论思想,只是黑格尔在康德等量报应的基础上提出了等价报应的观念,并且对犯罪人适用刑罚是对其自由意志的尊重,因为行为人在实施犯罪之际已然知晓一旦行迹败露便会受到法律的审判和制裁,而具有自由意志的行为人已经接受了将来可能面临的惩罚。现代刑法学大家李斯特受黑格尔法哲学观念的影响,在刑法上确立了形式违法性和实质违法性这一对概念,但两者是相辅相成的关系,而不是何者为第一性现象和本质的联系。此后,耶赛克继承并发扬了李斯特对违法性的认识,但其指出违法性是一个无法得到证实的概念,因为它的用意是排除构成要件符合性,只有借助于违法性家族的具体阻却事由才能充分彰显违法性对阻却成立犯罪的作用。当代刑法学家罗克辛不仅创立了客观归责体系,其大有取代三阶层之势,而且进一步细化了有责性的属性,融刑事政策于犯罪论之中,从而形成了一个庞大的理论大厦。我国在研习大陆法系犯罪论体系之时最难理解的部分便是有关违法性的内容,这对于我国现有的犯罪构成理论是一个陌生的概念。刑事违法性是苏俄刑法的产物,而违法性是大陆法系国家提出的概念,鲜有学者讨论两者之间的联系和区别,均在各自语言体系下形成了一套独立的制度,貌似井水不犯河水,但偏偏我国既有苏俄刑法的历史传统,又有学习法治先进国家的雄心壮志,这就成为一个绕不过去的坎而不得不坦然面对的理论难题。“法益”概念原先是取代犯罪客体的外来名词,如今又成为了违法性的本质之一,与之相对的是“规范”概念对维护秩序的优先性,与此同时诞生了诸多针锋相对的概念,行为无价值和结果无价值,主观主义和客观主义等。我国对违法性概念继受和发展的同时也伴随着上述概念和理论在我国刑法学界由陌生走向成熟,甚至引发了所谓的学派之争。但总的来说,我国刑法对刑事违法性概念本身欠缺深入的理解和发挥,对大陆法系的违法性概念也一知半解甚至以偏概全,不是东风压倒西风,就是后者取代前者,鉴往知来不失为了解这两个概念的探究路径,至于孰优孰劣还受到我国现有刑法典的制约。第二章从我国《刑法》第13条犯罪概念的定义出发总结出犯罪的三大特征,即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传统教科书认为社会危害性是犯罪概念的本质特征,刑事违法性是犯罪的法律特征,及至应受刑罚惩罚性则语焉不详。随后又有观点认为,应该对犯罪概念采取二分法,即立法上强调社会危害性,而司法上推崇刑事违法性,至此应受刑罚惩罚性仍旧是可有可无的概念。殊不知,刑法区别于他法的关键之处恰恰在于应受刑罚惩罚性,因为刑罚由犯罪所触发,同时是惩处犯罪的手段和方法。刑法在适用过程中存在动态的平衡,严格划分立法和司法固然有利于认清刑法的样态,但这又何尝不是先入为主的征兆,理论与实践也是在静态层面上渐行渐远。刑事违法性是连接社会危害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的桥梁,在入罪方面应以刑事违法性为判断标准,准确适用刑法条文,反复论证犯罪行为和各罪构成要件之间的匹配程度,即使符合构成要件的犯罪行为还有《刑法》第13条“但书”的关照,如若社会危害性较小不妨不以犯罪论处,即使社会危害性相当还可以进一步考察是否有动用刑罚的必要,如此一来也将《刑法》第37条纳入其中,从而体现了慎用刑罚的现代法治精神。于此,必须理清这三个概念彼此之间的联系和区别,改变原先对社会危害性随意出入人罪的偏见,重新发现或者说唤醒应受刑罚惩罚性应有的价值,不然行政处罚与刑罚有诸多重合之处,两者之间又何来“质”的区别。此外,刑事违法性与各罪构成要件之间又有诸多联系,大陆法系在这方面不乏新的创建和新的理论贡献,这些理论和观点应该引起我国刑法学界的注意和回应。法律语言固然有其特殊性,即所谓的法言法语,但这些语言归根结底还是日常语言的组成部分,法律脱离概念显然也无法构成体系,因此界定相关刑法概念与其适用范围是当务之急,但这其中不能忽视人对法律的创造和理解。我国现有的犯罪构成与大陆法系的构成要件并非从内涵到外延完全一致的概念,所以有必要重新界定两者的适用范围和所要表达的意义和效果。概言之,犯罪构成是刑法总则特有的概念,它不是对具体罪名的拆分而是在一般意义上人如何认识和理解犯罪的路径与方法,至于构成要件则是一个刑法分则所独有的概念,在构成要件之前必须加上前置定语,即某罪的构成要件不然无法为人所理解和适用,每个个罪构成要件之间也略有差别,甚至还有经学理上增添的隐性要素,但这些内容的增删还是为了贯彻立法上刑法谦抑性的精神,严格控制刑法的适用范围,避免伤及无辜。刑事违法性是构成要件的先导,与其打造无懈可击的犯罪论体系,不妨深入考察构成要件的属性和功能。在观念上明确刑事违法性是判断刑事犯罪的唯一准绳,社会危害性不应凌驾于刑事违法性而扩张适用刑法,以此起到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应受刑罚惩罚性才是刑法真正的底色,只有刑罚具备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权限,甚至在一定条件下剥夺他人生命,它的严厉性正是体现在对人自由和生命的处罚,而这两方面是人之为人的基础和前提,唯有充分认识应受刑罚惩罚性的内涵,刑法是社会治理的最后一道防线等倡导刑法应当宽容的精神才不至于流于形式,成为司法上呐喊的旗号而背地里依然坚信治乱世、用重典的惯性思维。因为实证主义已经表明“杀人立威”、“重刑治吏”法律效果有限,反倒在无意间传播了强权政治的意识形态,开启了法律虚无主义的思潮。在实践上坚持犯罪构成是理论构造,不同司法机关判断同一犯罪行为的出发点略有差异,但这其中理应兼顾刑事政策、排除犯罪事由等因素考量,重视刑事违法性所具有的法内出罪机制和社会危害性所特有的法外出罪机制,同时必须秉持刑法理论受到刑法典的制约,在司法上不宜以其他国家所设立的条款随意评价在我国领域内发生的犯罪行为,如若司法上的结论明显违背绝大多数人的常识,专业司法人员也认为该条款显失公正,这一现象足以引起立法机关的注意而启动修法程序,除此之外,任何一个犯罪行为的直接依据应是我国刑法典的明文规定,这也是刑事违法性积极的一面,限制或避免法外施刑。然而,大陆法系对违法性的研究对我国刑事违法性理论的发展具有重大的借鉴意义,即不断探究实质违法性的出罪可能性方案。刑事违法性还有法内出罪的可能性,其与罪刑法定原则的根本精神是一脉相承的。换言之,刑事违法性也有消极的一面,在这方面大陆法系的违法性理论相较于我国刑事违法性的单一功能更为精致和深入。第三章按图索骥、探赜索隐对“非法”、“”违反……规定”进行了分门别类的梳理,两者在某些方面具有相同的含义,“非法”的言外之意即存在合法的情形或其他例外情形,“违反……规定”旨在揭示其违反的前置性规定,这也体现了刑法的二次性违法性特征。换言之,刑事违法性具有滞后性的特征。“非法”一词还有客观和主观之分,客观的非法行为其侧重点依然在于对构成要件的理解和运用,而主观的非法心理又依赖于客观行为而作出推测,因此只要行为人明示其行为之合法性便自然抵消行为的非法属性。现实世界并非非黑即白,生活中常常存在所谓的灰色地带。法律的漏洞或真空状态并不能掩饰这类行为的轨迹而使执法者熟视无睹,有些时候必须以现有法律对此作出相应的评价,但不能无的放矢,为了惩罚而扩大刑法的适用范围,从而随意解释刑法,这也是“非法”一词潜在的提示作用。“违反……规定”的初衷旨在提示刑法的前置性法律规范,但由于刑法典过于笼统的表达方式致使司法人员无法明确得知具体的前置性规定,现实中反而疏忽了对前置性规定的检视从而不排除出于他法而入于刑法的情形,原本起到限制作用的立法语言在实践中却无法操作和执行,这也进一步导致刑法的诸多理念止步于理论而不敢奢望对实践有所裨益。从刑法上而言,任何犯罪都是法定的,但自然犯和法定犯的分类方式已经深入人心,自然犯着重于伦理道德方面的犯罪行为,法定犯又称为行政犯,该类犯罪全面贯彻了刑法的二次性违法性理论,即存在与刑法相对的行政违法或违规行为。但加罗法洛强调自然犯罪的利他情感是从惩罚的必要性以及生物研究的角度所作的分类,他是实证派犯罪学的集大成者,龙勃罗梭过度专注于犯罪人的生理特征,菲利极度重视社会环境对犯罪人潜移默化的影响。加罗法洛综合了前人的实证结论辅之以犯罪是对人类情感的侵害而非对权利的破坏,因此针对非自然犯罪只能堵不能疏。自然犯只能与非自然犯相对,而行政犯又得力于德国学者对“行政刑法”这一概念的开拓,商品经济的崛起又催生了“经济犯”在当代刑法学研究中的热度,社会分类的细化势必导致刑法外延不断扩大从而诞生诸多新型领域的犯罪类型,眼下人工智能犯罪即如是。违法要素以人为参照对象亦有主观和客观之分,主观违法要素派生出目的犯、倾向犯和表现犯。目的犯根据日本学者的研究成果又可以分为断绝的结果犯和短缩的二行为犯,但无论如何辨析这类犯罪的行为方式终究需要考察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如若缺乏这类特定的犯罪目的则不能构成相应的犯罪。同时有些目的也是此罪与彼罪的关捩点。违法要素的关键在于欠缺这些要素则不构成犯罪,因此在司法上必须正视这些限制犯罪成立的要素,不能因为这些要素难以得到有效的证明而人为地降低了证明标准或者截短了构成要件,从中也不难发现违法要素并非是固定不变的静态条件,但它的动态发展也不是刑法可以恣意解释的缘由,刑法应当立足于严格解释,该规定赫然记录于法国刑法典之中。至于倾向犯和表现犯实无区分之必要,倾向犯主要是指猥亵类犯罪,表现犯专指与证人作证有关的犯罪,与其研究这两个神秘且鲜为人知的概念,不如直接单刀直入研究其项下的具体罪名,毕竟这两类犯罪尚无宏观研究之必要,而且这一分类与域外刑法典的罪名设置息息相关,盲目照搬国外的研究成果只会自寻烦恼甚至于穷尽本国刑法典而牵强附会,世界的眼光其最终的落脚点是中国的问题。客观违法要素是一个普遍散见于刑法典却没有得到理论足够重视的现实问题,这些要素不仅直接影响犯罪的成立,而且间接影响量刑之轻重。陈兴良教授早年提出了罪量要素,主要是指数额和情节,即这两个要素应当被视为成为犯罪不可或缺的条件,但国外立法定性,司法定量的论调引起了国内学者高度的关注,认为立法上的罪量要素是不得已之举,更有甚者认为唯有驱逐这些条件才能与法治发达国家等量齐观。罪量是司法上不容忽视的实在问题,罪量也是刑罚与行政处罚之间等量级的博弈,不同的立法模式导致对罪量因素的不同理解,国外立法例之轻罪在某种程度上均由我国行政处罚所替代,《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为数不少犯罪的表现方式与《刑法》如出一辙,而两者最本质的区别在于处罚的效果不同,由此产生了不同的社会评价和法律后果。以往的研究着重于对情节和数额的具体适用问题而忽视了这两要素影响犯罪成立的特殊地位,如果以违法性为切入点则不难发现没有达到罪量要求的行为同样不应当作为犯罪处理,或者不能对此适用加重处罚的条款,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刑法的张力,减少刑罚总量。第四章对大陆法系有关违法性概念的诸多理论进行了逐一的辨析,取其精华,去其糟粕,我国现有犯罪论体系没有客观违法性滋生的土壤,保安处分不是我国刑罚体系的组成部分,主观违法性强调行为附属于人的主体性特征,即行为是主体的产物,脱离主体则没有行为存在的空间,但法律上的主体概念本应指具体、实在的个人,但由于我国承认单位犯罪的主体属性又赋予了主体一定程度上抽象的意义。形式和实质是对违法性功能的具体阐释,这对我国刑事违法性理论的构建具有重大意义,形式和实质的不同定位分别构筑了刑事违法性的观念、制度和技术,在观念上定罪量刑以法律明文规定为准,反之,没有法律规定不得定罪量刑。在制度上存在法内排除犯罪事由,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最为典型,在技术上有主客观违法要素,从构成要件的角度视之是成立犯罪的条件,但从刑事违法性的角度来看,没有这些要素断然不构成犯罪。二次性违法性理论也体现了刑事违法性在理论上掣肘刑法扩张适用的现实司法环境,这些理论均揭示了刑法自身的否定性能量和消极作用,如何在司法上将刑法与前置性法律规范的匹配适用落到实处是未来刑事司法的努力方向之一。大陆法系犯罪论体系与我国犯罪构成理论最大的分歧在于违法性,而这一差异体现了对违法性的认识,我国的刑事违法性暗含了适用刑法的积极作用,而大陆法系的违法性却彰显了刑法自身的否定性能力,这也是我国刑事违法性概念不曾包含的内容和外延。但大陆法系违法性理论却又自相矛盾,因为它的内容仰仗于违法阻却事由,并且将其一并置于犯罪论体系之内,而我国的排除犯罪事由在结构上位于犯罪构成理论之外,这一里一外便生发出大陆法系阶层论之逻辑性、位阶性等诸多优点。违法性理论在大陆法系国家不啻为阻却违法事由的代名词,显然各国有关阻却违法事由的构成要件大同小异,只是在处罚结果方面相去甚远,然而他国的理论得益于他国刑法典的特殊规定,我国刑法典没有与此相关的法律依据。此外,各国不同的诉讼模式又在一定程度上深化了违法性理论的隔阂,阻却违法事由是一套独立的制度设计,它必须可以在诉讼上得到证成,并且明确由谁证明,证明到何种程度,不能证明的法律后果是什么。第五章是有关刑事违法性理论的实践展开,首先肯定了这一理论的积极作用在于确立了定罪量刑的准绳和标尺;其次重申了该理论与罪刑法定原则一脉相承,充分阐释了不定罪、不处罚才是罪刑法定原则的根本精神。再次强调了“但书”规定不具有刑事违法性,而免予刑事处罚具有刑事违法性;最后归纳为自由刑才是刑罚的根本体现。刑罚的直接依据来源于对刑事违法性的判断,否定与肯定之间存有内在的转化关系,从否定犯罪到否定之否定而肯定犯罪的成立经历了刑事违法性理论的实践展开,这相比于大陆法系从肯定到否定再到肯定的路程具有更加深刻的意义。换言之,从否定到肯定才真正体现了罪刑法定原则的根本精神,并且这一肯定其来有自,也与诉讼上排除一切合理怀疑之后而符合各罪构成要件的证明标准休戚相关,这一理论不仅贯通了刑法自身的体系架构,并且触类旁通媾和了刑法与刑事诉讼法之间的鸿沟。重新检视“但书”规定在我国刑法理论和实践的意义,明确“但书”规定也是一类独特的出罪事由,它既有法内依据同时兼有法外考量因素,这也突出了刑法明确性与灵活性之间的适度性空间。综上所述,刑事违法性具有一体两面的作用,但否定作用更甚于肯定作用,它往上承接罪刑法定原则的根本精神,向下开启犯罪的本质特征在于应受刑罚惩罚性,以此区别于行政处罚,而不只流于意识形态上两者存在“质”的差别却又欲言又止“质”在何处。刑事违法性理论的内容主要涵盖法内出罪事由、类罪中的主客观违法要素以及“非法”和“违反……规定”的罪状表述,它的外延既与刑法的前置性法规相匹配,又在程序上为刑事诉讼活动指明方向,因此准确重识刑事违法性理论的价值也是本文的意义之所在,于此刑事违法性的概念由于存在动态发展的特点,唯有借鉴罪刑法定原则的表达,具体指欠缺刑事违法要素的行为不应当作为犯罪处理,以及无法排除违法要素的行为以各罪的构成要件为准,且严格解释构成要件要素。
陈丹[2](2018)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指导下的附加刑研究》文中认为附加刑具有独特的预防犯罪功能、补充主刑不足的功能、防止刑罚过剩的功能以及实现刑罚经济性的功能,因而是我国刑罚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研究附加刑对于完善我国刑罚体系至关重要。刑事政策是刑法的灵魂与核心,附加刑作为刑法一部分要接受刑事政策的指导。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附加刑的设置、适用和执行都要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基本要求。附加刑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贯彻有两方面的体现,一是具体附加刑刑种的制定、适用和执行要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基本要求,二是附加刑整体的设置也要有利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实现。附加刑中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贯彻并不容易。就具体附加刑刑种而言,纵向上需要在立法、司法与执行三个方面,横向上需要在适用范围、适用方式、数额(刑期)等多方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基本精神。附加刑在纵向上和横向上只有部分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都不算真正贯彻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只有纵向横向都实现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基本要求,才算真正贯彻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因此需要对具体附加刑刑种从纵向和横向进行全面审视,找出其中违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地方,然后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为指导进行完善。附加刑整体上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贯彻很大程度上依赖于附加刑刑种设置。推进附加刑整体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贯彻需要进一步丰富我国附加刑种类。除了导论外,本文共有五章,各章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附加刑”。本章的主要目的在于确立本文的研究视角和框定本文的研究对象。本章分为三节。第一节对刑事政策的概念、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概念、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点以及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定位进行了概括性梳理。指明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刑事政策”概念不同于西方国家的刑事政策概念。第二节对附加刑概念的起源、我国附加刑的概念、国外附加刑种类以及我国附加刑种类进行了梳理。我国目前只有罚金刑、没收财产刑和剥夺政治权利刑三种附加刑种类。第三节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附加刑的关系进行了梳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附加刑的关系可分为一般关系和特殊关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附加刑的关系遵循政策与法律的关系、刑事政策与刑法的关系以及刑事政策与刑罚的关系。附加刑对于实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宽”、“严”、“济”等各方面都有积极的意义。第二章“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指导下的罚金刑”。本章分为三节。第一节对我国罚金刑的历史演变进行了梳理。我国罚金刑最早起源于原始社会时期的“赎刑”,后经过奴隶社会、封建社会、革命战争时期、建国初期、1979年刑法、1997年刑法等多个阶段的演变,最终形成了目前我国刑法中的规定。第二节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为视角对我国罚金刑进行了审视,找出其中存在的问题。我国罚金刑违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地方主要表现为:罚金适用方式中存在“该宽没宽”、“不该严而严”现象;罚金数额中存在“宽严失衡”现象;罚金执行中存在“该宽没宽”、“该严没严”现象。第三节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为指导提出完善我国罚金刑的建议。这些完善建议包括:增加单处罚金立法规定,提高单处罚金司法适用,改革“必并制”罚金为“得并制”罚金;借鉴美国经验构建一个具有普遍适用性、灵活性与稳定性兼具的罚金数额标准;从罚金裁量阶段和罚金执行阶段充实罚金“从严”执行制度,改革罚金“从宽”执行制度。第三章“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指导下的没收财产刑”。本章分为三节。第一节对我国没收财产刑的历史演变进行了梳理。我国没收财产刑经历了奴隶社会、封建社会、革命战争时期、建国初期、1979年刑法以及1997年刑法等多个发展阶段的演变,最终形成了当前的规定。从历史角度来看,我国没收财产刑发挥着比罚金刑更大的打击和预防犯罪的作用。第二节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为视角对我国没收财产刑进行了审视,找出其中存在的问题。我国没收财产刑违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地方主要表现为:没收财产刑适用方式中存在“明严实宽”、“宽严失衡”现象;没收财产刑适用范围存在立法规定“严”,司法适用“宽”现象;没收财产刑裁量中存在“明严实宽”,“宽严失衡”现象;当前没收财产刑与罚金刑轻重关系定位下存在“宽严失衡”现象。第三节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为指导提出完善我国没收财产刑的建议。这些完善建议包括:理性审视没收财产刑与罚金刑轻重关系;将“必并制”没收财产刑适用方式改为没收财产刑与罚金刑选处适用方式;缩小没收财产刑适用范围;采用“先调查,后裁量”的没收财产刑裁量程序。第四章“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指导下的剥夺政治权利刑”。本章分为三节。第一节对我国剥夺政治权利刑的历史演变进行了梳理。剥夺政治权利刑是民主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我国剥夺政治权利经历了从仅作为刑罚方法到同时作为专政措施和刑罚方法再到作为刑罚方法同时具有浓厚政治色彩的历史演变。第二节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为视角对我国剥夺政治权利刑进行了审视,找出其中存在的问题。我国剥夺政治权利刑违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地方主要表现为:可以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范围存在“宽严不统一”、“宽严失衡”现象;剥夺政治权利刑刑期存在“宽严不统一”、“宽严失衡”现象;剥夺政治权利执行中存在“不该严而严”现象。第三节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为指导提出完善我国剥夺政治权利刑的建议。这些完善建议包括:将剥夺政治权利刑的适用范围统一在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中;将剥夺政治权利刑的刑期细化为5个量刑档次;明确剥夺政治权利刑的执行重点,采取多种更加宽松的执行措施,构建剥夺政治权利刑执行保障制度和执行激励机制。第五章“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指导下附加刑种类之扩展”。本章分为两节。第一节对我国附加刑种类扩展的必要性进行了探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宽”、“严”两个方面都对进一步丰富我国附加刑种类提出了需求。第二节对如何扩展我国附加刑种类进行了具体构想。主要包括:明确当前我国刑法中存在的不具有附加刑之名,却发挥着附加刑作用的处罚措施的附加刑地位,涉及驱逐出境、职业禁止、禁止令;增加以犯罪单位为适用对象的附加刑,包括没收财产刑、剥夺名誉称号、限制业务范围;梳理了对完善我国附加刑具有价值的荣誉类型,复兴我国历史上曾经存在过的以剥夺荣誉为内容的附加刑,主要是指剥夺军衔;对我国历史上存在的部分附加刑以及其他国家存在的附加刑对于丰富当前我国附加刑体系的价值进行了评价,主要涉及剥夺军人政治荣誉和剥夺亲权两种。
张凯[3](2018)在《中国大陆地区社区矫正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社区矫正制度是刑罚轻缓化、社会化的产物,蕴含着人道、理性、民主等时代价值。推进社区矫正制度是我国刑事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举措,是国家治理能力与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表现。2003年,社区矫正制度在中国大陆地区拉开了帷幕,并经过了试点、扩大试点、试行、全面推行的阶段性发展轨迹,其法律制度初步确立,工作机制逐步完善,工作队伍日渐强化,社会参与不断提高,刑事政策效果逐渐显现。然而,囿于指导理念偏颇、配套制度欠缺以及保障条件匮乏等客观因素,我国社区矫正制度运行中仍面临适用与执行的双重困境。社区矫正制度本土化已逾十五年,及时梳理并正视其发展阻碍,寻找破解路径是理论界与实务部门应当承载的时代使命。本研究以中国社区矫正制度发展的客观现实为根据,以社区矫正法的制定为契机,以刑事一体化、刑罚人道化与行刑社会化为理论基础,运用比较分析与实证分析的方法,揭示社区矫正制度发展的现实困境,深入剖析制约其深化进步的复杂因素,从指导理念、制度完善与保障条件的不同层面探讨其改革路径,为构建中国特色的社区矫正制度提供素材与思路。本研究除引言和结语外,正文部分共分为五章。第一章,社区矫正制度运行的现实困境。旨在从社区矫正的适用与执行两个角度分析我国社区矫正制度运行中面临的现实困境。实事求是地讲,随着社区矫正制度的勃兴,监狱矫正与社区矫正成为我国刑罚执行体系的“两大支柱”,但目前监禁刑仍占据主导地位,假释犯、未成年犯所占比例偏低是社区矫正制度适用的突出问题。同时,社区矫正制度执行过程中面临着工作制度差异化、执法活动低效化、社会参与低能化、矫正措施粗放化以及特殊对象简单化等现实阻碍,急需改善。第二章,社区矫正制度困境的原因分析,旨在从指导理念、配套制度与保障条件三个角度解析社区矫正制度实践困境的原因所在。具体而言,在指导理念层面,刑事一体化理念贯彻不深入导致监禁矫正与社区矫正互动的受阻,刑事司法机关之间协作的失调;刑罚人道化理念推广不到位造成重罪重刑的刑罚结构,监管理念的刑位理念以及社会公众的报应心态;行刑社会化理念渗透不全面致使社会组织介入的不充分,社会成员参与的不积极,形成社会参与低能化的窘境。在配套制度层面,假释制度设置的局限、特殊主体矫正制度的漏洞以及社区矫正自身评估制度的不完善,制约了社区矫正规模的扩张,影响了社区矫正工作的效率以及矫正措施精细化、科学化水平的提升。在保障条件层面,社区矫正专门立法的缺失导致社会调查、考核奖惩等工作制度差异化,以及特殊类型社区服刑人员简单化处置,诸如,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矫正的区分不够,流动型社区服刑人员矫正的制度不力与外国籍社区服刑人员矫正的方法不多等;同时,社区矫正执法者警察身份尚未明确,造成收监难、组织追查难与常规管理难等执法活动低能化;社区矫正工作队伍专业不强且力量不足酿成监督管理、教育矫正等矫正措施粗放化;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等相关部门的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流于形式,导致非监禁刑适用率低,执法效率降低,监禁矫正与社区矫正协作不力等弊端。第三章,社区矫正制度改革的理念纠偏,旨在围绕促进社区矫正制度发展,刑事一体化理念、刑罚人道化理念以及行刑社会化理念如何贯彻与推广。刑事一体化理念强调内外协调、机制顺畅。据此,我们应当构建“监狱——社区”一体化的矫正模式,加强监禁矫正与社区矫正之间的互动协作,同时,加快社区矫正信息化平台建设有利于刑事司法机关之间的横向沟通,也有助于司法行政系统的纵向联系,这也是一体化理念的题中之义。人道主义是社区矫正制度孕育及发展的根基,立法、司法与执法层面都应当予以推广。刑事立法的人道化,要求推动轻罪制度的建立以及刑罚结构趋轻,为社区矫正的适用创造空间;刑事司法的人道化,要求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扩大未成年犯适用非监禁刑的比率;刑事执法的人道化,要求执法者转变执法理念,从“刑本位”向“人本位”过渡。社区矫正是行刑社会化的重要体现。借助社会资源与力量参与是社区矫正的本质特征。鼓励社会组织、社会公众积极参与社区矫正制度的具体路径包括,培育社会力量参与环境氛围,扶持民办社会组织建设发展,设计社会力量参与激励政策,拓宽社会力量参与经费渠道,等等。第四章,社区矫正制度改革的完善建议,旨在从假释制度的修缮、轻罪制度的建立、特殊对象矫正制度的健全以及评估制度的构建等方面,探索社区矫正发展的路径。首先,主张完善并扩大假释制度的适用。假释率低限制社区矫正进步,也增加监狱矫正工作的压力,因此,转变“重减刑、轻假释”的偏差观念,通过完善假释条件,扩大假释对象,摈弃相关限制制度的方式,真正发挥假释制度应有的刑事政策功能;其次,主张建立轻罪制度,为社区矫正制度适用拓展空间。犯罪圈的扩大,劳动教养制度的废止以及社区矫正制度的勃兴,为轻罪制度的建立提供了契机。轻罪制度的建立要求与之相应的轻罚体系。进一步讲,轻罚体系为社区矫正制度的发展创造条件。再次,主张建立专门化的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矫正制度,完善统一化的流动型社区服刑人员矫正制度以及设置特殊化的外国籍社区服刑人员矫正制度,以解决特殊类型社区服刑人员矫正工作无从指导或效果不佳的障碍。此外,针对监管措施粗放化,侧重控制的现象,主张建立定量式的风险评估与效果评估制度,以提高社区矫正措施的精细化水平,进而提升矫正工作的科学化程度。第五章,社区矫正制度改革的保障跟进,旨在从立法、提高工作队伍专业化水平、搭建刑事司法机关的协同配合的层面,探讨促进社区矫正进步的条件。社区矫正立法应当重点解决社区矫正的性质,执法者的警察身份,以解决执法活动低效化的现实难题,并规范社会调查制度、考核奖惩制度,以保障刑罚执行的统一性与公正性。提高司法行政机关执法者的专业化水平,注重社会工作者的职业发展以及匹配社会志愿者的合适岗位能够为社区矫正制度的发展提供组织保障与智力支持;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等刑事司法机关的协作配合能够为社区矫正制度的高效执行与顺畅运行提供外在保障。
肖姗姗[4](2018)在《中国特色未成年人司法体系的构建》文中研究指明近年来,与未成年人相关的议题均受到了理论界与实务界的高度关注,如虐待儿童、未成年人监护权事宜、未成年人犯罪等。从现行的研究来看,多从刑事法领域予以探讨,缺乏对未成年人司法的体系性探索。文章从体系构建的角度入手,在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未成年人权利保护的双重理念下,构建以刑事为主导,兼顾民事、行政的中国特色未成年人司法体系。文章共分为六章。第一章为我国未成年人司法的概述。我国自古以来便有“恤幼”的传统,现今已经开启了专门立法的进程,如颁发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以未成年人为主体的专门法。然而,通过比较分析发现,相比体系性、全面性、实用性为主导特征的世界三大未成年人司法体系而言,我国未成年人司法存在立法分散、缺乏系统性、附属于传统成人司法、缺乏独立性、受理范围狭窄,缺乏全面性、以刑事处罚为主,缺乏健全的保护处遇体系等问题。可喜的是,一体化为我国未成年人司法体系的构建提供了至关重要的研究视角。一体化指导下的未成年人司法体系,不仅涉及未成年人实体法规定,还应当包括程序法、组织法与执行法的规定;不仅涉及未成年人为行为人的案件,还应当对未成年人为被害人的案件予以处理;不仅涉及刑事法领域,还应当涉及民事法与行政法领域。第二章主要通过比较分析国内外未成年人司法的思想理念,探讨我国未成年人司法基本理念的选择。“国家亲权”理念促进了西方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形成,“儿童利益最大化”思想推动了其进一步发展。从“国家亲权”理论来看,它起始于英格兰,与封建土地制度密切相关,从开始对未成年人监护案件的适用扩大到现今诸多领域的适用,“国家亲权”成为了西方国家司法活动的重要根基。从“儿童利益最大化”来看,虽然其存在概念模糊性的问题,但这一理念逐渐得到了国际认可,并成为了国际社会、诸多国家和地区未成年人司法的一项基本准则。从我国的历史传统和现行发展来看,显然不能将“国家亲权”、“儿童利益最大化”这两大舶来品照搬到我国的未成年人司法中,但两者为我国未成年人司法理念的选择提供了重要参考。就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而言,必须坚持社会利益与未成年人利益双向保护的立场,不仅需要对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予以规制,同时也需要对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予以保护。因此,中国特色的未成年人司法体系应当选择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与未成年人权权利保护并重的基本价值理念。第三章主要介绍未成年人司法的适用范围。未成年人司法构建的前提在于对适用对象的厘清。虽然“少年”概念和“未成年人”概念经常被混淆使用,但从我国近年来颁布的法律规定来看,“未成年人”这一概念更具有中国特色,能为我国的司法制度所用。然而,“少年”概念在某些领域仍可保留使用,如从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创始发展至今的“少年法庭”、比较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未成年人司法中的相关“少年”概念。同时,结合我国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将十八周岁以下的所有公民归于未成年人的范畴。未成年人司法体系建立的另一个前提在于对管辖行为的厘清。文章根据调研和案例分析,认为应当对未成年人的行为予以类别区分。从一般预防入手,结合我国未成年人的抽烟酗酒、校园欺凌、旷课逃学、夜不归宿、离家出走、不良交往、不良触网等现状,对未成年人的典型不良行为予以规制;从临界预防入手,取消传统的严重不良行为规定,对我国未成年人的寻衅滋事,扰乱治安行为、涉赌行为、涉毒行为以及性交易行为等触法行为予以规制;从特殊预防入手,结合我国《刑法》的规定,对未成年人的严重暴力犯罪行为,如暴力犯罪、财产性犯罪以及性犯罪等行为予以重点规制。第四章为我国未成年人司法组织的体系性构建。十九大的召开,宣布着我国已经步入社会主义建设新时期。在新的阶段,我国诸多方面面临着新的矛盾、困难与挑战,如未成年人司法组织。我国的少年法院、未检部门、未成年人警务部门和司法社工都已经成为了未成年人司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这些部门经历数年的发展后取得的成效仍不容乐观。经过三十余年发展的未成年人审判组织——少年法庭,出现了价值理念落后、区域发展不平衡、组织形态不一、专业化队伍缺乏等问题。我国在第一个少年法庭成立之后,开始寻求公安机关内部设置专门机构或专职人员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相关探索。然而,这种专门化、专职化的探索并未形成特有制度。作为未成年人司法体系的一部分,我国未成年人警务制度成为了司法体系构建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因此,应当在法律上明确未成年人警务的地位,并在县级公安机关设置未成年警察机构,在地市级公安机关无需设置未成年人警察机构,并进一步对未成年人警察的职能予以调整。作为对未成年人案件进行审查、起诉,以及对相关司法程序进行法律程序的监督的机关,未成年人检察机关是未成年人司法活动中至关重要的一部分。然而,我国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出现了未成年人保护理念并不清晰,缺乏明确性、稳定性、职能范围过于狭窄、名称混乱,缺乏统一性、专业化队伍落后等现象。基于借鉴比较与现实考量,文章提出对未成年人检察机制予以调整和重构,主要从统一称谓、规定层级设置、调整职能范围、加强检察队伍专业化建设入手,构建我国特色的未成年人检察机制。除此之外,我们也应当认识到社会工作在未年成人司法活动中的重要性。社会工作者在未成年人司法活动中具有角色优势,他们在基本价值理念与未成年人司法理念相契合,具备承接未成年人审判、检察、侦查等司法人员延伸工作的能力,也符合符合未成年人司法工作的特殊要求。毋庸置疑,社会工作与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未成年人权利保护密切相关。因此,在我国特色成年人司法体系的构建过程中,应当加大政府购买社工服务项目,将其运用到未成年人司法工作中。第五章为中国特色未成年人案件审理制度的探索。未成年人与成年人的身心发展不同,诉讼程序中案件的审理也不尽相同,对待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行政案件、民事案件的审理,应当区别于成年人案件的审理。因此,我国在未成年人案件的审理时,应当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兼顾保护的依据,并以全面调查与迅速简易为基本原则性指导。同时,应当注重对不公开审理、合适成年人到场以及社会调查等相关制度的建立与完善。从而,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理程序、未成年人民事权益保护案件审理程序、未成年人行政司法保护案件的审理程序入手,探索中国特色未成年人案件审理的体系性构建。第六章为中国特色未成年人保护处遇机制的构建。从未成年人权利保护、犯罪预防的角度出发,文章此部分主要探讨对未成年被害人的保护、触法未成年人的保护处分以及犯罪未成年人的刑事处罚机制。在中国特色未成年人司法体系的构建中,未成年人被害救助的研究成为了必不可少的一部分,探讨对这一特殊主体的救助制度,是基于未成年人利益保护避免未成年人遭受“第二次伤害”的需要,也是基于被害人恶逆变的考量对未成年被害人予以犯罪预防的需要。未成年被害人救助制度的构建主要从被害补偿、司法援助、被害社会援助入手,同时倡导家庭、学校、社会共同致力于被害预防机制的构建。对于触法未成年人的保护处分机制而言,这是我国未成年人司法中的薄弱环节,现行的收容教养、收容教育和强制性戒毒等保护处分措施的实际功效显得十分苍白。因此,在中国特色未成年人司法体系的构建过程中,应当对触法未成年人适用多样化的社区性保护处分措施,重视中间性保护处分措施的运用,并对我国的工读学校予以改革。当然,对触法未成年人的保护处分措施也应当设置从调查——决定——审理与裁判——执行的严格程序规定。对待犯罪未成年人的刑罚适用而言,当前的主流观念为禁止死刑、限制自由刑、鼓励非刑罚处罚为基本适用原则。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已经明文禁止死刑的适用,但是对于自由刑和非刑罚处罚措施来看,仍有待进一步调整。基于犯罪预防和权利保护的需要,文章认为除禁止适用死刑外,无期徒刑、没收财产、政治权利的剥夺也应当禁止适用于未成年犯罪人,未成年犯罪人拘役、管制、有期徒刑、罚金刑的适用应当予以特殊化规定。就未成年人刑罚的执行而言,应当从监禁执刑和社区矫正入手,加大对未成年人的帮教力度,对未成年人进行及时有效的帮助和矫治,帮助其早日回归社会。
夏艳[5](2016)在《未成年人犯罪非监禁刑适用的实证分析与展望——以S市A区人民法院2011-2015年审判实践为样本》文中研究说明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日益突出,如何有效预防、遏制未成年人犯罪,构建符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犯罪特征,且利于未成年犯改造的刑罚体系显得尤为重要。历经多年实践,监禁刑的种种弊端逐渐显露,我们愈发倡导对未成年人扩大适用非监禁刑,使其能够在社会化的大环境中接受教育和矫正。但是,由于少年司法理念偏差、立法缺陷、制度不足等原因,未成年罪犯非监禁刑的适用依旧存在诸多不完善。为此,以S市A区人民法院20112015年审判实践为样本,通过实证分析未成年人犯罪非监禁刑适用的基本情况、存在问题及原因,并对进一步完善未成年人犯罪非监禁刑适用提出建议和对策,可以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刘凯[6](2014)在《罚金刑若干问题研究》文中提出罚金刑在我国《刑法》中属于附加刑,但是罚金刑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却是适用较多的刑罚种类。我国罚金刑的适用存在着执行难的问题,已经是众所周知的事实。如何化解罚金刑执行难的问题,使得法院判处的刑罚能够得到正确的执行,理论上需要积极的应对。导论部分对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的罚金刑适用和执行难问题,从整体上进行了概括,明确了罚金刑适用与执行等问题的研究意义。本文对罚金刑问题的研究,并不是体系性的。而是以罚金刑中存在的若干问题为研究对象,进行问题式的研究为主要特征。但是,罚金刑作为一种刑罚种类,对其执行制度展开研究必然要以刑罚基本理论为基础和指导。报应刑论与目的刑论趋于调和的并合主义是现代刑法理论的主流。我国刑法立法以及理论也不例外。而刑罚理论之中,又以基于什么样的根据而对犯罪人处以刑罚的刑罚正当化根据或者刑罚的目的最为根本。因此,问题式的研究又是以刑罚并合主义的现代目的为指导而展开的。第一章罚金刑基本理论阐释对罚金刑本身的一些基本理论问题先行予以明确。从罚金刑在中外刑法上的历史沿革出发,发现其作为一种刑罚所具有的意义与价值。罚金刑作为一种财产刑,具有非监禁的性质,因此,其有避免短期自由刑的弊端,促进刑罚轻缓化,以及有利于犯罪人改造等方面的优点。罚金刑的设立目的、以及其在改造犯罪人方面的积极作用,应当在罚金刑执行制度的构建中予以贯彻。第二章和第三章对我国罚金刑执行裁量机制和执行机制原则与构想的完善分别进行了阐释。在罚金刑裁量机制的完善中,不论是立法机关还是司法机关应当重视罚金刑的替代功能,而不是一味地强调罚金刑的惩罚功能。我国目前的刑事立法中,大量运用罚金刑的并科制,这样以来,罚金刑更显附加性的意味,其依附在其他刑种之中,罚金刑的刑罚价值以及效果大打折扣。我国应当考虑在罚金刑的立法中扩大罚金刑适用范围,这样就会给罚金刑的裁量留下更为广阔的适用空间。在罚金刑的裁量机制中,对于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调查也是非常有必要的,这样能够在关于罚金刑的裁量中充分考虑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避免罚金刑裁量的倚高,给罚金刑的执行带来隐患。总之,罚金刑裁量机制是罚金刑执行的前提,合理的罚金刑判决会为罚金刑执行奠定良好的基础。罚金刑执行机制的完善首先应当明确罚金刑的执行原则,罚金刑的执行原则是罚金刑执行机制完善应当遵循的根本。本文在第三章首先对罚金刑原则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介绍,并列举了罚金刑的不同原则:如合法执行原则、合理执行原则、自主缴纳和强制执行相结合原则以及罚金刑的个别化执行原则。其次,本文选取执行机制中我国目前在立法中并未予以明确的问题进行了探讨。第一,罚金刑的财产保全制度能够有效抑制被执行人转移财产,保障执行机关的顺利执行;第二,罚金刑执行标的应当进一步明确。最后,本文对日额罚金制着重进行了介绍和分析。日额罚金制在国外的刑事立法中对于缓解罚金刑执行的弊端有着较好的现实效果。虽然日额罚金制的适用较为复杂,也需要一系列的配置制度予以保障,但是我们不应否定该种制度的优势。我国目前虽然并未建立和推广该种罚金刑的执行方式,但是在现有的一次性缴纳无法改善罚金刑执行困境的时候,有必要打开视野,从执行方式入手寻找罚金刑执行的完善路径。第四章探讨的是罚金刑缓期制度的问题。罚金刑缓期执行制度是指,对判处罚金的罪犯,在其具备一定条件的前提下,在一定期间暂缓罚金刑的执行,缓刑期内没有发生法定撤销缓刑的事由,则不再执行原判罚金的一种刑罚制度。罚金刑缓期执行制度在外国存在相关的立法例。而且罚金刑缓刑制度存在多方面的价值。罚金刑是一种刑罚轻缓化之下产生的刑罚种类,缓刑制度的适用实际上也有利于刑罚轻缓化的达成。而罚金刑缓刑制度,其是对一种轻缓化的刑罚种类所进行的一种轻缓化的执行方式,因此,罚金刑缓刑制度在价值取向上仍然是刑罚轻缓化的具体体现。所以罚金刑缓刑制度符合刑罚轻缓化的价值追求,符合当前世界刑罚制度发展的总体趋势。而且,罚金刑缓刑制度与我国刑罚的目的相契合,不仅具有使得罪犯能够感受到刑罚的惩罚功能,有利于对罪犯自身的教育与改造,从而达到特殊预防的目的。而且能够维护刑罚的严厉性与严肃性,使得社会一般人有感于刑罚的惩罚性质而不敢实施犯罪行为,进而达到一般预防的目的。此外,罚金刑缓刑制度对于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的罚金刑执行难、罚金刑由亲属代为缴纳等问题具有积极的消解作用。对于罚金刑缓刑制度,理论上存在肯定说与否定说的不同见解,但是,基于罚金刑缓刑制度存在的优点,应当考虑予以构建。我国构建罚金刑缓刑制度的路径选择,应当考虑到当前的立法规定现状,在对现有法律规定进行最小规模的变动的前提下,来设置我国的罚金刑缓刑制度。对此,将罚金刑设置为主刑,而需要对《刑法》规定有罚金刑的大多数条款进行全面的修正的方法并不妥当。较为稳妥、可行的方法是废止《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使得附加刑也能够适用缓刑制度,进而为罚金刑作为附加刑而适用缓刑制度扫清障碍。在增设罚金刑缓刑制度之后,还需要具体完善其下位规则。例如,在缓刑考验期、罚金刑缓刑的考验内容、罚金刑缓刑的撤销等具体制度构建时,应当考虑到罚金刑自身所具有的特征来进行。而不能完全适用与自由刑的缓期执行制度完全相同的方式,来执行罚金刑的缓期执行。本文第五章为罚金刑易科制度的介绍和分析。首先对罚金刑易科制度进行了基础理论的诠释。并且详尽了介绍了国外立法罚金刑易科制度的不同模式。其次,我国对于罚金刑易科制度存在较大争议,可见罚金刑易科制度在我国面临巨大的阻力。本文支持肯定说的观点,并对否定说的主张进行了回应。第三,本章对罚金刑与短期自由刑进行了相近的比较,并认为罚金刑易科自由刑具有合理性。最后,本章还对我国确立罚金刑易科制度进行了模式选择,相对来说,罚金刑易科短期自由刑更为符合我国刑罚的特点,并能够对我国罚金刑执行的完善起到推动作用。第六章探讨的是未成年人罚金刑适用与执行的问题。未成年人罚金刑的适用与执行的问题,不仅在我国,在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刑事司法实践中也是存在的。就我国而言,未成年人在适用罚金刑的范围上较为广泛。在立法方面,就未成年人罚金刑适用的主体范围来看,《刑法》并没有进行相应的限制。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不论是有自己财产的未成年人,还是没有自己财产的未成年人,都存在适用罚金刑的可能。而就可以对未成年人判处的罪名来看,由于已满十六周岁的行为人可以构成刑法分则规定的所有犯罪,所以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能够判处罚金刑的犯罪,就都符合适用罚金刑的条件。在司法方面,未成年人被判处罚金刑的比例也不在少数,由此引发未成年人罚金刑适用与执行的问题大量存在。由于未成年人一般不具有自己的独立财产,所以就不具有执行罚金刑的受刑能力。实践中往往由未成年人亲属代为缴纳罚金或者产生刑罚空判现象,这不仅不利于刑罚目的的实现,也有违罪责自负原则。完善未成年人罚金刑的适用与执行制度,解决未成年人罚金刑适用与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应当从立法与司法两方面入手。要根本解决未成年人罚金刑适用与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则需要我国立法作出相应的调整,借鉴他国立法例,应当考虑设置未成年人适用刑罚的专门规定,而不是与成年人采用相同的刑罚适用规则。而在立法尚未进行调整的情况下,也应当在现行立法之下,完善未成年人罚金刑的适用。理论上就未成年人适用罚金刑存在肯定说与否定说的不同见解,但是两种观点难免失之片面。一方面,基于未成年人往往不具有独立财产的特点,不能全面肯定罚金刑的适用。另一方面,基于罚金刑自身所具有的优点,不能一概否认对未成年适用罚金刑。而应当根据未成年人自身的情况,进行分类别的限制适用。即结合未成年人是否具有独立的财产,以及应当判处罚金刑的方式,进行是否判处罚金刑的具体判断。
王志祥,韩雪[7](2012)在《未成年犯罚金刑裁量问题探析》文中研究指明对未成年犯可以适用罚金刑,但应当以罪刑法定原则为基础,限制未成年犯适用罚金刑的范围。在未成年犯罚金刑裁量的过程中,在确定能够对未成年犯适用罚金刑之后,还需要结合我国刑法规定的罚金的不同适用方式对未成年犯适用罚金刑的裁量问题加以具体分析。在确定未成年犯罚金的数额时,应当比照成年犯罚金数额的确定方法予以确定,并在此基础上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杨跃进,许婧[8](2012)在《关于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附加刑问题的探讨》文中研究指明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关于未成年人能否适用附加刑这一问题存在很多争议。对罚金刑,有可以适用、不可以适用和暂时中止执行三种观点。笔者认为,对未成年人适用罚金刑除考虑犯罪情节外,还要综合考虑未成年犯的实际履行能力,建议修法明确对未成年犯罪人可以视其经济能力选择适用。对没收财产刑,有人主张不宜适用,笔者认为应严格控制。对剥夺政治权利刑,从世界范围来看一般不适用。笔者认为,在我国除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和依法被判处无期徒刑外,也不宜适用。对驱逐出境刑,对外籍未成年犯的适用,根据其犯罪性质、情节及犯罪人等情况,结合国际关系和斗争需要等来决定。
杨跃进,许婧[9](2012)在《关于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附加刑问题的探讨》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刑法并没有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禁止适用附加刑,所以,在我国附加刑中的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都可适用于未成年人犯罪。未成年人犯罪与成年人犯罪相比,有许多不同的特点,人民法院在附加刑的适用上,必须对二者有所区别。即使都适用相同种类的附加刑,也要比照成年犯依法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真正做到依法处罚,罚当其罪并努力追求取得教育、感化、挽救的良好效果,力争实现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熊谋林[10](2012)在《罚金刑应用实证研究》文中认为当前,我国刑事司法建设处于从传统到现代的制度转型时期,法制规范建构应当立足于我国的传统文化和定性定量的犯罪认知体系。在全球法律文化交流日益频繁的今天,正确认知两大法系和前苏联刑法与我国刑法的差异,是当前刑事法规范研究的重要任务。犯罪和刑罚体系的建构不可忽略既定环境下的规范意识和社会控制体系,更不可能一蹴而就。如何在域内外法律辨析基础上进行法律移植和规范借鉴,这是我国刑事法建设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一门必修课。否则,我国的制定法规范难以与我国的法制体系相契合。过去30年,我国刑事法学界的通说认为罚金刑是刑罚轻缓化和刑罚文明的表现,外国刑事司法实践中的罚金刑正在被扩大适用,罚金刑作为刑事制裁措施高比例应用于犯罪控制。由于我国79年刑法未广泛规定罚金刑,受选科罚金刑影响,当时我国刑事司法中的罚金刑适用比率并不太高。在外国刑事司法的罚金适用率数据影响下,我国多数学者从1985年开始一直认为我国应当提高罚金刑适用率和扩大其适用范围。在此背景之下,我国1997年刑法以并处罚金方式进行了扩大立法,以至于刑法分则中近1/3的罪名有罚金刑条款,并且对常态型财产犯罪均规定了并处罚金。然而,新刑法修订后,罚金刑在刑事司法中出现了非常严重的难以执行问题。从2000年最高法院颁布司法解释制定罚金刑执行规范开始,近10年来我国刑事司法的罚金刑难以执行局面不但没有被解决,罚金刑执行率反而越来越低。全国范围内,各基层法院和高级法院均毫无例外地出现高比例的罚金刑不能执行的现状。为什么外国刑事司法中普遍适用的罚金刑,在移入到我国刑事司法后,就出现如此严重南橘北枳的规范不适问题?是我国刑事司法中的罚金刑适用过于频繁,还是罚金刑与我国的刑事违法体系不相协调?是罚金刑判罚数额过高超过被告人的财产支付能力,还是罚金适用于本不应该适用的犯罪人和罪名?罚金刑应用于刑事司法实践,是出于刑罚体系的不得已选择,还是着眼于刑罚文明的征表?这些问题都属于重大刑法基本理论问题。因此,重新认识外国刑事司法中的罚金刑,并探索我国罚金刑难以执行的根源,从而为我国的罚金刑改革献策是本文的核心任务。本文第一章通过文献综述,介绍了我国理论界30年来罚金刑研究的近况,笔者欲在本部分说明的问题是:(1)我国的罚金刑研究是怎么得出结论的,是充分分析外国刑事司法中的罚金刑,还是理论推测;(2)由谁提出,并因何原因广泛应用于司法实践;(3)过去30年中国刑法学界罚金刑研究的理论走向是什么,以及这种走向发生的原因是什么?针对上述三个问题,笔者得出的结论如下:(1)主张扩大罚金刑立法的依据不充分,我国对外国罚金刑的认识起源于两位法学前辈客观而全方位介绍外国罚金刑主要适用于轻微违法和交通违法等行政犯,后来的多数研究成果忽略这一关键问题,并此基础上主观而片面性地提倡我国应扩大罚金刑。外国罚金现状直接取材于4位外国学者对外国罚金适用的零星介绍,缺乏对外国罚金刑的系统实证考查。(2)我国对外国罚金刑的司法适用情况存在一定误解,外国的罚金适用数据距离我国的立法已经相距甚远,我国的罚金研究无法与外国的真实司法环境适时跟进。(3)忽略外国刑事司法中的罚金适用对象,未细致而准确地对罚金刑适用对象进行研究,外国刑事司法中的罚金刑适用对象至少有交通违法和轻微违法两大块在我国已经为非刑事违法。(4)理论研究的自相矛盾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多数研究者在1997年以前大力主张扩大罚金刑适用范围和增加罚金刑适用力度,2000年后又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资源去研究和确立司法对策以解决扩大罚金刑所产生的执行难问题。本文第二章通过对我国三个基层法院2010年的刑事判决书进行统计,以及全国范围内16个地区的考察,了解我国的罚金量刑和执行情况。在本部分第一节中,文章主要回答如下几个问题:(1)我国的罚金整体适用率水平如何,以及具体犯罪中的罚金适用情况;(2)罚金主要适用于什么罪名,以及何种违法类型;(3)罚金主要适用对象是什么,是自然人犯罪,还是单位犯罪;(4)罚金的适用模式是什么,是单处罚金,还是并处罚金;(5)罚金判罚数额如何;(6)被判处罚金的犯罪人财产支付能力如何。本部分第二节主要调查并分析我国的罚金执行状况,全国范围内罚金案件的欠缴或不支付情况是本节的中心。针对上述几个问题,本文的回答如下:(1)我国三个基层法院罚金整体适用水平达63.8%(1000个犯罪人中有638个被罚金),全国16个地区法院的平均罚金适用率达56.9%(1000个犯罪人中有569个犯罪人被判处罚金),财产犯罪罚金适用率接近100%;(2)罚金主要适用于财产犯罪,三个基层法院平均达80.7%(1000个罚金案件中有807个是财产犯罪);(3)罚金主要适用于自然人犯罪(98.5%),单位犯罪罚金仅占极少数部分(1.5%);(4)罚金主要通过并处罚金方式(96.9%),单处罚金占非常少数部分(3.1%);(5)罚金刑数额较高,且需要数月工资支付;(6)罚金案件主要适用于低学历犯罪人,财产支付能力不足;(7)罚金案件不能支付的现象非常严重,全国范围内的调查显示,超过71.5%的罚金案件不能执行。本文第三章通过对34个国家或地区的犯罪统计进行分析,研究外国刑事司法中的罚金案件适用情况。在本部分第一节中,文章主要回答如下几个问题:(1)外国刑事法中的罚金适用趋势如何;(2)罚金主要适用于何种罪名及违法类型;(3)外国罚金的判罚数额如何;(4)外国罚金判罚的刑事诉讼程序是什么。针对上述问题,本文给出的答案是:(1)外国刑事司法中的罚金刑自从上世纪70年代开始己呈明显下降趋势;(2)罚金案件主要适用于轻微违法,以及交通违法等行政犯案件(超过3/5);(3)罚金判罚数额较低,罚金仅需被告人数天工资;(4)罚金案件主要通过非诉讼的简易程序判处。本部分第二节主要通过对外国刑事违法体系进行分级,也即,对包含轻微违法的整体违法体系和排除轻微违法后的实质违法体系进行不同层次的分析,并进而介绍不同违法体系的罚金案件适用水平差异。因此,文章主要回答如下几个问题:(1)各违法体系的罚金适用率水平如何;(2)各违法体系中的罚金适用对象如何;(3)罚金适用模式如何。本文给出的答案是:(1)整体违法体系下部分国家因轻微违法案件的影响而普遍适用罚金,但部分国家的罚金刑出现非常明显的低水平现象(低于10%),实质违法体系中各国的罚金刑适用都出现明显的低水平现象(普遍低于20%);(2)罚金案件在整体违法体系中主要适用于交通违法,实质违法中财产犯罪很少适用罚金(约10%);(3)罚金案件主要通过单处罚金方式适用于刑事违法(超过4/5),并处罚金案件仅占极少部分(最低3.9%)。在综合比较中外刑事司法中的罚金刑适用现状后,文章基于中外罚金的适用模式和对象的重要区别,本文第四部分提出核心观点——限制适用罚金刑,尤其是财产犯罪罚金刑应当慎用。因此,本部分以独立成节的方式欲回答如下问题:(1)西方社会的罚金刑具备什么功能;(2)中国刑法中的罚金刑应当关注的现实问题是什么;(3)中国罚金刑执行难的根源是什么;(4)解决罚金刑执行难的可行方案是什么。系统分析前述各部分后,本文给出的答案是:(1)外国刑事司法中的罚金刑具有教育和预防功能,违法体系调节功能,效率保障功能,犯罪体系调节功能;(2)我国刑事司法中的罚金刑必须立足于我国刑事司法中的现状,注意刑法规范的适应性,司法程序适应性,司法观念适应性;(3)基于上述分析,可以发现我国的罚金执行难根源在于,无选择适用可能的并处罚金刑,盲目信赖罚金刑,罚金数额过于确定而缺乏裁量权,罚金数额过高被告人难以承受,罚金案件集中于生存型财产犯罪;(4)改革罚金刑的可行方案应当是降低罚金数额限制,判处与犯罪人支付能力相适应的罚金数额,以及改必须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型模式为可选择适用罚金的“可以”型模式。由于罚金刑超过80%适用于财产犯罪,且为并处罚金,本文认为我国的罚金刑执行难最可行的解决办法是控制对财产犯罪适用罚金。基于低学历财产犯罪人存在明显的支付能力缺陷,高数额的罚金刑与自由刑的并处必然导致大量罚金不能支付。因此,建立与我国刑事法相适应的刑事制裁体系的前提是,正确认识外国刑事罚金刑所对应的特定违法体系,认识罚金刑的扩大适用并非世界性趋势,以及不同国家将罚金刑作为刑事制裁措施的立法背景。回顾摘要,本文认为,只有正确重新定位外国刑事法中的罚金刑,才有可能建立与中国立法和司法相适应的罚金适用体系,我国的罚金刑立法和司法特色建设也才具有意义。已有研究对罚金刑的理论探讨非常丰富,本文注重实证性研究,因此在理论分析上着墨不多,尤其是犯罪体系和犯罪概念的分析并未详细展开,这需要未来做更多更进一步的研究。
二、对未成年被告人判处罚金刑有违法理(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对未成年被告人判处罚金刑有违法理(论文提纲范文)
(1)论刑事违法性(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刑事违法性的发展史 |
第一节 刑事违法性概念的滥觞 |
一、刑事违法性:一个概念的提出 |
二、刑事违法性:一个空洞的法治符号 |
三、中国古代对罪刑法定原则的阙如 |
第二节 违法性概念的起源和流变 |
一、黑格尔的不法观 |
二、违法性的扩张史 |
第三节 我国对违法性概念的继受和发展 |
一、域外刑法理论对我国的影响 |
二、法益侵害的违法性本质观 |
三、规范违反的违法性本质观 |
第二章 刑事违法性外部关系论 |
第一节 刑事违法性与社会危害性的关系 |
一、立法的考察 |
二、司法的考察 |
三、社会危害性不应凌驾于刑事违法性之上 |
第二节 刑事违法性与应受惩罚性的关系 |
一、应受刑罚惩罚性是犯罪的本质属性 |
二、罪刑关系 |
三、可罚的违法性没有抵消刑事违法性 |
第三节 刑事违法性与犯罪构成的关系 |
一、犯罪构成的属性 |
二、犯罪论体系的多样性 |
三、犯罪构成是确立刑事违法性的判断依据 |
第三章 刑法分则中的违法要素 |
第一节 “非法”一词与刑事违法性的关系 |
第二节 “违反……规定”与刑事违法性的关系 |
一、《刑法》第96条规定 |
二、刑法典中的“规定” |
三、犯罪分类对刑事违法性的影响 |
第三节 其他违法性要素与刑事违法性的关系 |
一、主观要素 |
二、客观要素 |
三、检视罪量要素的存废 |
第四章 对违法性及其相关概念的批判 |
第一节 违法性没有主客之分 |
一、客观违法性是理论之需 |
二、形式和实质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 |
三、主观违法性是司法实务必须考量的因素 |
第二节 二次性违法性理论的有限性 |
一、二次性违法性理论的出罪功能 |
二、二次性违法理论立足于违法的相对性 |
三、二次性违法理论的前置性法规 |
第三节 违法性和阻却违法事由之间的鸿沟 |
一、阻却违法事由具有独立性 |
二、诉讼模式决定违法性的证明责任 |
三、违法性理论是阻却违法事由的存在根据 |
第五章 刑事违法性的实践展开 |
第一节 我国刑事违法性与大陆法系违法性的殊同 |
一、规范与价值的矛盾 |
二、内容受到形式的限制 |
第二节 刑事违法性是成立犯罪的标准 |
一、刑事司法的依据是刑事违法性 |
二、刑事违法性和罪刑法定原则相辅相成 |
三、出罪事由不具有刑事违法性 |
第三节 “但书”规定不具有刑事违法性 |
一、“但书”出罪的事由 |
二、“但书”的出罪机制 |
三、“但书”与超法规阻却事由的关系 |
第四节 免予刑事处罚具有刑事违法性 |
一、刑事责任源于刑事违法性 |
二、反观非刑处置的联想 |
三、自由刑是刑事违法性的主要表现形式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科研成果 |
后记 |
(2)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指导下的附加刑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关于本选题的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
第一章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附加刑 |
第一节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附加刑概说 |
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概说 |
二、附加刑概说 |
第二节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附加刑的关系 |
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附加刑的一般关系 |
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附加刑的特殊关系 |
第二章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指导下的罚金刑 |
第一节 我国罚金刑的历史演变 |
一、我国古代时期的罚金刑 |
二、革命战争时期的罚金刑 |
三、新中国成立后的罚金刑 |
四、1979年刑法颁布后的罚金刑 |
五、1997年刑法颁布后的罚金刑 |
第二节 我国罚金刑存在的问题 |
一、我国罚金适用方式存在的问题 |
二、我国罚金“量”存在的问题 |
三、我国罚金执行存在的问题 |
第三节 我国罚金刑之完善 |
一、我国罚金适用方式之完善 |
二、我国罚金数额标准之完善 |
三、我国罚金执行措施之完善 |
第三章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指导下的没收财产刑 |
第一节 我国没收财产刑的历史演变 |
一、我国古代时期的没收财产刑 |
二、革命战争时期的没收财产刑 |
三、新中国成立后的没收财产刑 |
四、1979年刑法颁布后的没收财产刑 |
五、1997年刑法颁布后的没收财产刑 |
第二节 我国没收财产刑存在的问题 |
一、我国没收财产刑适用方式存在的问题 |
二、我国没收财产刑适用范围存在的问题 |
三、我国没收财产刑裁量中存在的问题 |
四、我国没收财产刑与罚金刑轻重关系定位中存在的问题 |
第三节 我国没收财产刑之完善 |
一、我国没收财产刑与罚金刑轻重关系再审视 |
二、我国没收财产刑适用方式之完善 |
三、我国没收财产刑适用范围之完善 |
四、我国没收财产刑裁量之完善 |
第四章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指导下的剥夺政治权利刑 |
第一节 我国剥夺政治权利刑的历史回顾 |
一、晚清与民国时期的剥夺政治权利 |
二、革命战争时期的剥夺政治权利 |
三、新中国成立后的剥夺政治权利 |
四、1979年刑法颁布后的剥夺政治权利 |
五、1997年刑法颁布后的剥夺政治权利 |
第二节 我国剥夺政治权刑存在的问题 |
一、我国剥夺政治权利刑适用范围存在的问题 |
二、我国剥夺政治权利刑刑期存在的问题 |
三、我国剥夺政治权利执行存在的问题 |
第三节 我国剥夺政治权利刑之完善 |
一、我国剥夺政治权利刑适用范围之完善 |
二、我国剥夺政治权利刑刑期之完善 |
三、我国剥夺政治权利刑执行措施之完善 |
第五章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指导下附加刑种类之扩展 |
第一节 扩展我国附加刑种类的必要性 |
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之“严”与附加刑种类的扩展 |
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之“宽”与附加刑种类的扩展 |
第二节 扩展我国附加刑种类之具体构想 |
一、明确驱逐出境的附加刑地位 |
二、职业禁止上升为附加刑之设想 |
三、禁止令上升为附加刑之设想 |
四、单位犯罪附加刑之扩展 |
五、关于剥夺荣誉的思考 |
六、关于剥夺亲权的思考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后记 |
(3)中国大陆地区社区矫正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abstract 引言 第一章 社区矫正制度运行的现实困境 |
第一节 社区矫正制度的适用困境 |
一、监禁为主的格局尚未扭转 |
二、假释制度的适用比率不高 |
三、未成年犯适用非监禁刑低 |
第二节 社区矫正制度的执行困境 |
一、工作制度差异化 |
二、执法活动低能化 |
三、社会参与低效化 |
四、矫正措施粗放化 |
五、特殊对象简单化 第二章 社区矫正制度困境的原因分析 |
第一节 社区矫正制度的指导理念偏颇 |
一、刑事一体化理念贯彻不深入 |
二、刑罚人道化理念推广不到位 |
三、行刑社会化理念渗透不全面 |
第二节 社区矫正制度的配套制度欠缺 |
一、假释制度适用的阻碍重重 |
二、特殊主体矫正制度不健全 |
三、社区矫正评估制度不完善 |
第三节 社区矫正制度的保障条件匮乏 |
一、规范社区矫正的专门立法缺失 |
二、工作队伍专业不强且力量不足 |
三、主要相关部门的参与流于形式 第三章 社区矫正制度改革的理念纠偏 |
第一节 “监狱—社区”一体化理念的贯彻 |
一、“监狱—社区”一体化的理论依据 |
二、“监狱—社区”一体化的先行探索 |
三、“监狱—社区”一体化的功能分析 |
四、“监狱—社区”一体化的实现路径 |
五、“监狱—社区”一体化的外在保障 |
第二节 刑罚人道化理念的推广 |
一、人道化理念是社区矫正根基 |
二、推进刑罚结构向轻缓化发展 |
三、未成年犯扩大非监禁的适用 |
四、监管理念向“人本位”转型 |
第三节 行刑社会化理念的渗透 |
一、培育社会力量参与的外部环境 |
二、扶持民办社会组织的建设发展 |
三、设计鼓励社会力量的良性政策 |
四、拓宽社会力量参与的经费渠道 |
五、探索社会力量参与的教育矫正 第四章 社区矫正制度改革的完善建议 |
第一节 完善并扩大适用假释制度 |
一、树立假释制度优先的理念 |
二、完善假释制度的适用条件 |
三、扩大假释制度的适用对象 |
四、摈弃限制假释的相关制度 |
第二节 发展轻罪制度的必要与作用 |
一、建立轻罪制度的必要性 |
二、轻罪制度助推社区矫正 |
第三节 健全特殊主体的矫正制度 |
一、建立专门化的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矫正制度 |
二、完善统一化的流动型社区服刑人员矫正制度 |
三、设置特殊化的外国籍社区服刑人员矫正制度 |
第四节 推进社区矫正的评估制度 |
一、探索定量式的风险评估 |
二、强调定量化的效果评估 第五章 社区矫正制度改革的保障跟进 |
第一节 加快社区矫正法的立法进程 |
一、社区矫正立法相关问题的争议焦点 |
二、社区矫正立法需要解决的关键议题 |
三、社区矫正立法需要规范的工作制度 |
第二节 提高社区矫正工作者专业化 |
一、提高制度执法者的专业能力 |
二、注重社会工作者的职业发展 |
三、匹配社会志愿者的合适岗位 |
第三节 搭建刑事司法机关的协同配合 |
一、明确分工负责、密切协作的工作机制 |
二、人民法院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主要职责 |
三、公安机关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主要职责 |
四、监狱机关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主要职责 结语 参考文献 附录 后记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4)中国特色未成年人司法体系的构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我国需要研究的问题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及述评 |
三、研究方法与创新之处 |
第一章 未成年人司法的概述 |
第一节 中国未成年人司法的发展与现状 |
一、中国对未成年人特殊规定的历史沿革 |
二、中国未成年人司法的现状 |
第二节 中国未成年人司法的发展困境 |
一、未成年人法律规定缺乏体系性 |
二、未成年人司法缺乏独立性 |
三、未成年人案件的受理缺乏全面性 |
四、未成年人保护处遇体系缺乏健全性 |
第三节 未成年人司法在全球的发展及特征 |
一、世界三大未成年人司法模式的发展 |
二、现代未成年人司法的三大特征 |
第四节 中国未成年人司法的路径选择—体系化 |
一、体系化作为我国未成年人司法的研究方法 |
二、中国未成年人司法体系化的基本构想 |
第二章 体系化未成年人司法的思想理念 |
第一节 未成年人司法产生的基础——“国家亲权”理论 |
一、国家亲权的起源 |
二、国家亲权在美国未成年人司法中的延伸 |
三、国家亲权的基础:家长主义 |
第二节 国际未成年人司法原则——儿童利益最大化理论 |
一、“儿童利益最大化”的沿革与发展 |
二、儿童利益最大化在发展中的困境与应对 |
第三节 中国特色未成年人司法理念的选择 |
一、中国未成年人司法理念的评析 |
二、中国未成年人司法理念的选择 |
三、中国未成年人司法理念的实质要求 |
第三章 中国未成年人司法体系的适用范围 |
第一节 法律适用的主体 |
一、“未成年人”概念的选择 |
二、未成年人年龄范围的界定 |
第二节 法律适用的侵害行为 |
一、我国现行未成年人行为的法律规制 |
二、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 |
三、未成年人的触法行为 |
四、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 |
第三节 法律适用的被害案件 |
一、当前我国未成年人被侵害的主要特征 |
二、未成年人被侵害的主要情形 |
第四章 中国特色未成年人司法组织的体系性构建 |
第一节 少年法院的构建 |
一、中国少年法庭的起源与发展 |
二、中国少年法院创建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
三、中国特色少年法院的基本构思 |
第二节 未成年人警务机制的构建 |
一、域外未成年人警务制度 |
二、公安机关在未成年人司法中的作用及职责 |
三、中国未成年人警务机制建立的必要性分析 |
四、中国构建未成年人警务制度的设想 |
第三节 中国未成年人检察制度的构建 |
一、中国未成年人检察制度的发展与困境 |
二、中国未成年人检察工作调整与重构的可能性 |
三、中国特色未成年人检察机制的构建 |
第四节 未成年人司法社工机制的创建 |
一、社工在未成年人司法中的角色优势 |
二、社区工作与未成年人犯罪 |
三、社工与未成年人保护 |
四、政府购买社工服务项目 |
第五章 中国特色未成年人案件的审理机制 |
第一节 未成年人案件审理的基本原则 |
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兼顾保护原则 |
二、全面调查原则 |
三、迅速简易原则 |
第二节 未成年人案件审理的特殊制度 |
一、不公开审理制度 |
二、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 |
三、社会调查制度 |
第三节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理的基本程序 |
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侦查 |
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查起诉 |
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判 |
第四节 未成年人民事权益保护案件的审理 |
一、中国关于未成年人民事权益保护案件的现行规定 |
二、中国当前未成年人民事保护案件审判机制的缺陷 |
三、中国特色未成年人民事案件审判制度的构建 |
第五节 未成年人行政司法保护案件的程序性探索 |
一、中国未成年人行政案件审判的基本情况 |
二、中国未成年人行政审判的现状 |
三、中国特色未成年人行政审判机制的构建 |
第六章 中国特色未成年人保护处遇机制的构建 |
第一节 未成年人被害救助制度的构建 |
一、未成年人被害救助的概念及基本理念 |
二、未成年人被害救助机制的构建 |
三、未成年人被害预防机制 |
第二节 触法未成年人的保护处分 |
一、未成年人保护处分的界定 |
二、未成年人保护处分实践与问题 |
三、中国特色未成年人保护处分的完善 |
第三节 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处罚 |
一、未成年人刑事处罚的基本理念 |
二、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处罚的适用 |
三、未成年犯罪人的矫正机制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未成年人犯罪非监禁刑适用的实证分析与展望——以S市A区人民法院2011-2015年审判实践为样本(论文提纲范文)
一、实践考察:当前未成年人犯罪非监禁刑适用情况分析 |
(一)从总体态势看,非监禁刑适用比例略有攀升、但仍以监禁刑为主 |
(二)从适用刑种看,缓刑占据主导地位、管制与罚金刑适用极少 |
(三)从适用罪名看,犯罪类型固定、罪名集中 |
(四)从适用对象看,本地户籍适用比例明显高于外地户籍 |
二、价值追问:未成年人适用非监禁刑的意义 |
(一)非监禁刑更具刑罚适宜性 |
(二)非监禁刑有助于未成年犯罪人改造和回归社会 |
(三)非监禁刑可有效利用社会资源参与对未成年犯的教育矫治 |
三、现状反思:未成年人适用非监禁刑中存在的问题 |
(一)非监禁刑适用比例低且不均衡 |
(二)适用非监禁刑存在户籍歧视现象 |
(三)社区矫正帮教管理体制有待完善 |
四、原因分析:制约未成年人适用非监禁刑的因素透视 |
(一)重刑主义思想根深蒂固 |
(二)没有对未成年人适用非监禁刑进行专门规定 |
(三)公安、检察机关强制措施的负面影响 |
(四)法院内部审批程序比较严格 |
五、未来展望:完善未成年人非监禁刑适用的若干建议 |
(一)转变刑罚理念,重视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 |
1. 重刑观转变为宽严相济观。 |
2. 惩罚观转变为预防观。 |
3. 报应观转变为修复观。 |
(二)完善刑事立法,扩大非监禁刑适用的选择面 |
1. 放宽、细化非监禁刑的适用标准。 |
2. 增设适合未成年人的非监禁刑。 |
3. 实行罚金刑易科制度。 |
(三)规范刑事司法,保证非监禁刑的公正适用 |
1. 建立非监禁刑适用保证制度。 |
2. 简化内部审批手续。 |
3. 改革审前羁押制度。 |
(四)加强考察矫正,优化非监禁刑执行体系 |
1. 建立专门矫正机构。 |
2. 培养高素质矫正队伍。 |
3. 探索多样化矫正模式。 |
4. 落实非户籍未成年犯的监管。 |
结语 |
(6)罚金刑若干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导论 |
一、 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 |
二、 研究现状 |
三、 论文的基本框架 |
四、 研究方法 |
第一章 罚金刑基本理论阐释 |
第一节 中外罚金刑立法沿革的梳理与评析 |
一、 西方国家罚金刑的立法演变 |
二、 我国罚金刑的历史演变 |
第二节 罚金刑的价值与意义 |
一、 罚金刑的价值 |
二、 罚金刑的意义 |
第三节 我国罚金刑适用的现状 |
一、 罚金刑适用与执行中存在的具体问题 |
二、 罚金刑适用与执行问题存在的原因 |
第二章 我国罚金刑裁量机制的完善 |
第一节 我国罚金刑裁量机制概述 |
一、 罚金刑裁量机制与罚金刑执行机制的关系 |
二、 我国罚金刑裁量的立法现状梳理 |
第二节 构建合理的罚金刑裁量机制 |
一、 增强罚金刑的替代功能 |
二、 应充分考虑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
第三节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我国罚金刑执行机制完善的原则与构想 |
第一节 罚金刑执行应遵循的原则 |
一、 合法执行原则 |
二、 合理执行原则 |
三、 自动缴纳为主,强制执行为辅的原则 |
四、 个别化执行原则 |
第二节 构建合理的罚金刑执行机制 |
一、 构建执行前财产保全制度 |
二、 明确罚金刑的执行标的 |
三、 合理选择执行方式以日额罚金制为例 |
第三节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罚金刑缓期执行制度 |
第一节 罚金刑缓期执行制度的立法例及其价值 |
一、 域外罚金刑缓期执行制度的立法例 |
二、 罚金刑缓期执行制度的价值 |
第二节 我国罚金刑缓期执行制度完善的基本思路 |
一、 我国现行立法下不存在罚金刑缓刑适用的空间 |
二、 罚金刑缓期执行制度的理论争议 |
三、 构建罚金刑缓期执行制度的路径 |
第三节 构建罚金刑缓期执行制度的具体设想 |
一、 增设罚金刑的缓刑适用 |
二、 完善罚金刑缓刑考验制度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罚金刑易科执行制度 |
第一节 罚金刑易科制度概述 |
一、 罚金刑易科制度的概念 |
二、 大陆法系中罚金刑易科制度的立法例列举 |
三、 我国罚金刑易科制度的立法变迁 |
第二节 我国对于罚金刑易科制度适用的争议 |
一、 否定说与肯定说的对立 |
二、 肯定说的优势 |
第三节 罚金刑易科制度的理论基础 |
一、 罚金刑与自由刑在刑罚本质上具有同一性 |
二、 罚金刑与自由刑在刑罚价值上具有同一性 |
三、 罚金刑和自由刑在刑罚目的上具有同一性 |
第四节 我国罚金刑易科制度的构建 |
一、 构建我国罚金刑易科制度的理论聚讼 |
二、 我国罚金刑易科制度的应然设计 |
第五节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未成年人的罚金刑适用问题 |
第一节 我国未成年人罚金刑适用的现状 |
一、 我国立法中未成年人适用罚金刑的范围 |
二、 未成年人犯罪现状与未成年人罚金刑适用 |
第二节 未成年人罚金刑适用面临的困境 |
一、 未成年人缺乏执行罚金刑的受刑能力 |
二、 违反刑法罪责自负原则 |
三、 未成年人罚金刑空判现象严重 |
四、 不利于刑罚目的的实现 |
第三节 完善未成年人罚金刑适用的建议 |
一、 未成年人罚金刑适用的立法完善 |
二、 现行《刑法》之下未成年人罚金刑的适用完善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7)未成年犯罚金刑裁量问题探析(论文提纲范文)
一、对未成年犯是否能够适用罚金刑 |
二、不同罚金适用方式下未成年犯适用罚金刑的裁量 |
(一) 选科罚金制中未成年犯适用罚金刑的裁量 |
(二) 并科罚金制中未成年犯适用罚金刑的裁量 |
(三) 复合罚金制中未成年犯适用罚金刑的裁量 |
(四) 与罚金刑选择并处的没收财产刑中未成年犯适用罚金刑的裁量 |
三、对未成年犯罚金数额的确定 |
(8)关于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附加刑问题的探讨(论文提纲范文)
一、关于罚金刑的适用问题 |
二、关于没收财产刑的适用问题 |
三、关于剥夺政治权利刑罚的适用问题 |
四、关于驱逐出境刑罚的适用问题 |
(9)关于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附加刑问题的探讨(论文提纲范文)
一、关于罚金刑的问题 |
二、关于没收财产刑的问题 |
三、关于剥夺政治权利刑罚的问题 |
四、关于驱逐出境刑罚的问题 |
(10)罚金刑应用实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论文摘要 |
Abstract |
序言 |
1. 回顾:罚金刑研究综述(1979-2010) |
引言 |
1.1 研究初读(1979—19890 |
1.1.1 1979年-1981年:客观介绍罚金刑 |
1.1.2 1981年-1984年:进一步印证 |
1.1.3 1985年-1989年:主张扩大罚金刑 |
1.1.4 小结 |
1.2 纵贯研究(1979—2010):罚金刑扩大与问题 |
1.2.1 研究方法考证:主观抽象论证 |
1.2.1.1 术语 |
1.2.1.2 文献结果 |
1.2.2 研究与刑事政策关系考(1979-2010):提倡扩大罚金刑 |
1.2.2.1 对79刑法研究(1979-1997) |
1.2.2.2 对97刑法研究(1997-2010) |
1.2.3 问题与解决思路(1998-2010):反思罚金刑 |
1.2.3.1 困境:罚金执行难 |
1.2.3.2 解决执行问题:措施建构 |
1.2.4 小结 |
2. 现实:中国罚金刑现状(2001-2010) |
引言 |
2.1 罚金刑量刑统计(2010) |
2.1.1 研究方法 |
2.1.1.1 资料 |
2.1.1.2 数据 |
2.1.1.3 术语 |
2.1.2. 研究发现 |
2.1.2.1 罚金适用模式 |
2.1.2.2 罚金案件适用对象 |
2.1.2.3 罚金数额及其影响因素 |
2.1.3 讨论与评析 |
2.1.3.1 罚金适用率水平较高 |
2.1.3.2 罚金刑功能未实现 |
2.1.4 小结 |
2.2 罚金刑执行现状(2001-2010) |
2.2.1 研究方法 |
2.2.1.1 数据 |
2.2.1.2 术语 |
2.2.2. 调查发现 |
2.2.2.1 罚金适用 |
2.2.2.2 罚金执行 |
2.2.3 罚金执行分析 |
2.2.4 小结 |
3. 比较:外国罚金量刑现状(1945-2010) |
引言 |
3.1 外国刑事法中的罚金刑趋势 |
3.1.1 研究方法 |
3.1.1.1 资料 |
3.1.1.2 数据 |
3.1.1.3 案件 |
3.1.1.4 术语 |
3.1.2 研究发现 |
3.1.2.1 罚金适用率 |
3.1.2.2 交通违法 |
3.1.2.3 现代违法类型与罚金 |
3.1.2.4 审理方式 |
3.1.2.5 罚金数额 |
3.1.3 小结 |
3.2 刑事违法体系与罚金刑 |
3.2.1 研究方法 |
3.2.1.1 资料 |
3.2.1.2 数据 |
3.2.2 研究发现 |
3.2.2.1 整体刑事违法体系 |
3.2.2.2 刑事实质犯罪 |
3.2.2.3 罚金量刑模式 |
3.2.3 小结 |
4. 方案:限制适用罚金刑 |
引言 |
4.1 西方法律体系下的罚金刑 |
4.1.1 教育和预防功能 |
4.1.2 违法体系调节功能 |
4.1.3 效率保障功能 |
4.1.4 平衡犯罪体系 |
4.1.5 小结 |
4.2 中国国情下的罚金刑 |
4.2.1 规范适应性 |
4.2.2 司法程序适应性 |
4.2.3 司法观念适应性 |
4.2.4 小结 |
4.3 中国罚金刑执行难根源 |
4.3.1 并科罚金 |
4.3.2 信赖罚金刑 |
4.3.3 罚金数额确定 |
4.3.4 被告人难以承受 |
4.3.5 集中在财产犯罪 |
4.3.6 小结 |
4.4 解决罚金执行难的可行方案 |
4.4.1 控制罚金数额 |
4.4.2 改变罚金刑适用模式 |
4.4.3 小结 |
总结 |
参考文献 |
中文文献 |
专着类 |
论文类 |
报告类 |
网络类 |
法规类 |
外文文献 |
专着类 |
论文类 |
报告类 |
法典类 |
附录 (其他资料和数据) |
附录1:2010年三个基层法院罚金数额分布表 |
附录2:法学核心期刊罚金刑研究文献列表 |
致谢 |
在校期间科研主要成果列表 |
四、对未成年被告人判处罚金刑有违法理(论文参考文献)
- [1]论刑事违法性[D]. 鲍新则.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2]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指导下的附加刑研究[D]. 陈丹.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8(04)
- [3]中国大陆地区社区矫正制度研究[D]. 张凯. 西南政法大学, 2018(02)
- [4]中国特色未成年人司法体系的构建[D]. 肖姗姗.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8(08)
- [5]未成年人犯罪非监禁刑适用的实证分析与展望——以S市A区人民法院2011-2015年审判实践为样本[J]. 夏艳. 青少年犯罪问题, 201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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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未成年犯罚金刑裁量问题探析[J]. 王志祥,韩雪.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 2012(06)
- [8]关于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附加刑问题的探讨[J]. 杨跃进,许婧. 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 2012(09)
- [9]关于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附加刑问题的探讨[J]. 杨跃进,许婧.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12(05)
- [10]罚金刑应用实证研究[D]. 熊谋林. 西南财经大学, 201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