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构造论文-于润芝

过失构造论文-于润芝

导读:本文包含了过失构造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过失不作为犯,注意义务,作为义务,结果回避可能性

过失构造论文文献综述

于润芝[1](2019)在《现代社会下过失不作为犯构造——基于注意义务与作为义务关系》一文中研究指出行为人以不作为的形式过失地实现了法益侵害结果,属于过失不作为犯。当过失不作为犯成为问题的场合,同样定位于构成要件及违法性阶层中的注意义务与作为义务之间的关系必须明确。不能将注意义务消解于作为义务,更不能将作为义务消解于注意义务,若不对作为义务发生根据进行独立检讨,容易出现将违反所有相关注意义务的人均以过失犯处罚的现象。因此,应通过弄清作为义务发生根据,确立负有防止结果发生义务的保证人范围,从而划定适格责任主体的框架,通过弄清结果回避义务,确立如何防止结果的实行行为样态,从而在上述框架中判断责任主体是否违反了注意义务的具体内容。二者共同限定过失犯的处罚。(本文来源于《四川警察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5期)

李泽华[2](2019)在《理论构造与实践演进:过失危险犯的发展综述》一文中研究指出风险社会理论的诞生,引发人文社科界以"风险规避和预防"为导向的研究进路,刑法学界的回应同样积极而热烈。过失危险理论作为刑法应对风险社会的最前沿立法形式,与我国传统过失理论存在抵触,因此学派分立,争鸣较大。为厘清各学说的主张以及勾勒出过失危险理论的整体性架构体系,应以风险社会理论为研究背景,以学界20年以来争论为研究资料,以刑事政策、规范刑法学以及解释论为研究方法,着重分析过失危险理论的概念、成立要件、立法实例,并作出体系化反思。(本文来源于《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5期)

钟诗敏[3](2018)在《过失犯的构造》一文中研究指出过失犯罪虽然在传统刑法学理上受到的重视不如故意犯罪,但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新技术的应用带来的风险增加,可能导致的过失犯罪的数量也激增,交通事故的数量和死亡人数一直居高不下。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交通运输部2017年12月19日联合发布的《2017年道路交通运输安全发展报告》,目前,中国道路交通事故年死亡人数仍高居世界第二位。每年交通运输事故总量仍居高位,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分别占全国重特大事故总量的70%和80%;过失犯罪也逐渐引起刑法学者的注意和讨论。受到德日刑法学说的影响,我国学者对过失犯的构造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结果避免义务、结果避免可能性、客观归责理论和被允许的风险,实际上就是在讨论过失犯的实行行为。本文先对德日过失犯构造学说的演变进行简单说明,然后对我国学者对过失犯构造的争议点进行讨论。最后结合我国刑法中关于过失犯的规定,得出笔者对过失犯构造的看法。(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8年23期)

桥爪隆,王昭武[4](2016)在《过失犯的构造》一文中研究指出修正的旧过失论从客观上限制过失犯的实行行为性,要求过失犯的实行行为是具有实质的危险性的行为。在这种实质的危险性被现实化而发生了结果的场合,就满足了过失犯的客观成立要件。在此基础上,还需要进一步探讨过失犯的责任要件,以对构成要件该当事实存在预见可能性为必要。具体而言,要成立过失犯,首先,必须违反了结果避免义务,这就要求存在结果避免可能性;其次,还必须对于犯罪事实存在预见可能性,自然,虽要求对具体的被害客体存在预见可能性,但这种预见可能性是以某种程度的概括的、抽象的形式来判断。(本文来源于《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期刊2016年01期)

王焕婷[5](2015)在《德日过失犯构造探究及过失实行行为在不法论上的展开》一文中研究指出过失实行行为在德日国家所依赖的犯罪论体系中呈现"百家争鸣"之态势,其间差异的根源在于目的行为论倡导者所主张的主观不法决定客观不法与客观不法决定主观不法的理论之争。中国不法理论的缺失和德日阶层式犯罪论体系的借鉴,使得不法内部之争成为刑法理论一个不可回避的课题。对于过失实行行为的认定应发挥作为主观不法要素的结果预见可能性对于客观归责的限制功能及在犯罪认定时的优先考察性。结果回避义务与客观归责理论实际上是认定过失实行行为标准的一体两面。(本文来源于《净月学刊》期刊2015年03期)

尚连杰[6](2014)在《先合同说明义务违反视角下的缔约过失与瑕疵担保关系论——德国法的启示与中国法的构造》一文中研究指出在缔约过程中,一方当事人违反先合同说明义务时,往往存在缔约过失责任与瑕疵担保责任两种救济路径,二者关系的厘清成为归责的前提。在德国旧债法中,对瑕疵的界定相对较窄。当故意违反说明义务时,缔约过失责任与瑕疵担保责任之间存在请求权竞合抑或选择竞合,而在过失的情形,瑕疵担保责任应优先适用。在权利瑕疵和瑕疵结果损害的情况下,并不存在瑕疵担保责任的优先。在德国新债法中,瑕疵的含义更为广泛。当故意违反说明义务时,理论上存在两种对立的处理方案,未有定论。瑕疵担保责任的优势蔓延到权利瑕疵与瑕疵结果损害的情形。就我国法而言,在解释论的背景下,当说明义务人为故意时,应确定两种责任存在请求权竞合或者选择竞合的可能性。对瑕疵应作广义理解,以弥补缔约过失责任在规制过失违反说明义务上的先天不足。对于权利瑕疵与瑕疵结果损害,除了故意情形之外,应坚持瑕疵担保责任的优先适用。(本文来源于《政治与法律》期刊2014年11期)

李洁,谭堃[7](2014)在《论我国过失共同正犯的规范前提——以《刑法》第25条第2款的规范构造为中心》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过失共同正犯的理论与实务都是以《刑法》明确否定过失共同正犯的成立为前提的。在此前提下,既不利于实践问题的解决,也不利于过失共同正犯理论自身的发展,因此有重新审视的必要。通过言语行为理论可以发现,《刑法》第25条第2款的规范构造既是行为规范也是制裁规范。作为行为规范,该条所禁止的是引起法益侵害结果的过失共同犯罪行为。而作为制裁规范即是要对违反行为规范的行为作出评价。因此,法官在依照该制裁规范裁判案件时,是以过失共同犯罪行为为评价对象的。在具体定罪量刑之前,需要确定是否成立过失共同犯罪,进而将结果归责于各行为人,这就为过失共同正犯的解释论展开提供了规范前提。(本文来源于《北方法学》期刊2014年04期)

郑永宽[8](2013)在《论侵权过失判定标准的构造与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过失客观归责以信赖原则为其基础,所以过失系依附载信赖价值的合理人标准来判定。依拟制之合理人,使其处于与行为相同的情境,结合过失的法律构造,通过法官心理机制在确认合理人可合理预见损害风险的基础上,再判断合理人通常会实施什么行为以回避损害,以此作为合理人的"当为",并与行为人之"实为"相对照,从而判定过失之有无。该判定模式中,合理人的具体型构最为重要,因为这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行为人的合理注意标准。(本文来源于《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期刊2013年02期)

郑泽善[9](2012)在《过失犯的构造及预见可能性》一文中研究指出传统过失论将过失犯的处罚根据求之于稍加注意就应预见到危害结果的发生,由于疏忽或过于自信而未能预见,导致危害结果发生这一点上。因此,这种学说认为,欠缺结果发生预见义务的心理状态便是过失犯特有的本质要素。新过失论是在旧过失论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理论,这种观点认为,过失不仅是责任要素,而且还是违法要素;不是所有的不注意都能成为过失责任的原因,必须是违法的,即为社会所不允许的不注意才能成为过失责任的原因。过失的根据,不在于过失这种心理事实,而在于行为人违反结果回避义务。根据这种学说,作为客观注意义务的内容应当考虑的是结果回避义务,预见可能性不过是其理论前提而已。(本文来源于《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2年02期)

郑世创[10](2011)在《过失犯构造问题检讨》一文中研究指出一引言过失犯之理论,亦可视为故意犯理论之另一侧面。盖故意与过失之定义,学说上不论采何种见解,总归无法回避如何区分二者之问题。对此,代表性意见为:过失非故意之减轻形式,系与故意有质上区别之罪过形态。刑法学界多循其逻辑,于是故意与过失之概念形同水火,乃至故意犯与过失犯体系泾渭分明。虽然,双方皆为刑法处(本文来源于《刑事法评论》期刊2011年01期)

过失构造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风险社会理论的诞生,引发人文社科界以"风险规避和预防"为导向的研究进路,刑法学界的回应同样积极而热烈。过失危险理论作为刑法应对风险社会的最前沿立法形式,与我国传统过失理论存在抵触,因此学派分立,争鸣较大。为厘清各学说的主张以及勾勒出过失危险理论的整体性架构体系,应以风险社会理论为研究背景,以学界20年以来争论为研究资料,以刑事政策、规范刑法学以及解释论为研究方法,着重分析过失危险理论的概念、成立要件、立法实例,并作出体系化反思。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过失构造论文参考文献

[1].于润芝.现代社会下过失不作为犯构造——基于注意义务与作为义务关系[J].四川警察学院学报.2019

[2].李泽华.理论构造与实践演进:过失危险犯的发展综述[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9

[3].钟诗敏.过失犯的构造[J].法制博览.2018

[4].桥爪隆,王昭武.过失犯的构造[J].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2016

[5].王焕婷.德日过失犯构造探究及过失实行行为在不法论上的展开[J].净月学刊.2015

[6].尚连杰.先合同说明义务违反视角下的缔约过失与瑕疵担保关系论——德国法的启示与中国法的构造[J].政治与法律.2014

[7].李洁,谭堃.论我国过失共同正犯的规范前提——以《刑法》第25条第2款的规范构造为中心[J].北方法学.2014

[8].郑永宽.论侵权过失判定标准的构造与适用[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3

[9].郑泽善.过失犯的构造及预见可能性[J].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

[10].郑世创.过失犯构造问题检讨[J].刑事法评论.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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