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永佃制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按份共有,集体永佃制,股份制
永佃制论文文献综述
王艳西[1](2018)在《集体永佃制:理论基础、制度内涵与实现途径》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效率"和"公平"相互作用下,我国农村土地制度依次经历了"农民私有""共有共用"和"共有私用"叁个阶段。但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主要内容的"共有私用"导致农民集体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无法有效实现,同时也制约了农村土地利用效率的提高。在追求"效率"过程中,"共有私用"已事实上演变为"按份共有"。但"按份共有"与集体所有制法理上存在冲突。为平衡这一冲突并贯彻落实"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基本政策精神,我们提出应实行集体永佃制:集体经济组织享有土地集体所有权,现有的农户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合并为永佃权;通过集体收益的二次分配实现"公平",而土地经营权的市场化流转则有利于实现"效率"。为更好实现集体所有权,应逐渐构建农民集体成员市场化进出机制以及兼顾集体经济发展与农民财产性收益增加的收益分配机制,还要积极探索集体永佃制下以股份制为基础、以集体经济组织为主体的土地经营模式:农户土地托管制、土地股份合作制、土地混合股份制以及农户土地回购制。(本文来源于《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8年05期)
程泽时[2](2017)在《交换分享与分配裁判:清代苗疆永佃制》一文中研究指出清代苗疆永佃制,有着不同于内地的发展逻辑和历史脉络。它既是苗疆官府"分配裁判"的产物,又是清朝统治者的制民恒产的治国方略、寓汉防苗的治边策略,以及满人、苗人共享的族群团体土地所有权观念,汉民的交换分享的市场意识相互碰撞和调和的产物。永佃制中的"市场悖论",也预示其被改造的命运。(本文来源于《民间法》期刊2017年02期)
陈豪[3](2018)在《永佃制演变过程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永佃制是在封建土地私有制,土地所有权相对集中条件下,私有地主和佃户基于长久经营避免交易的不稳定,演变来的特殊租佃关系:所有权和耕种权分置,这种土地的产权结构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土地所有者和佃户之间的矛盾,在永佃制下,土地所有者获得稳定持久的收益,减少了收益波动的风险;土地的实际经营者,获得了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土地,激发了佃户对土地人力物力的投资,提高了土地的产出效率;各个封建王朝的土地制度有所差异,但自宋朝以来土地私有化,激发了土地的大规模兼并,土地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立,为永佃制的产生、演变和最终形成创造了客观条件,虽然永佃制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土地所有者和佃户之间的关系,但封建土地制度,阻碍了社会进步,最终当封建制度土崩瓦解时,在封建土地制度基础上演变而来的永佃制也走到了历史的尽头,一些学者运用制度经济学理论研究永佃制的演变过程,研究其对于封建制度的互动作用,得出结论:永佃制来源于封建土地所有制,也必然随着封建土地制度的瓦解,分崩离析;部分学者研究认为:永佃制下,佃农实际缴纳的地租比普通租佃制度下的地租低,得出结论在一定基础上永佃制促进了土地专业化分工,提高了土地产量,同时减轻了佃农实际缴纳的地租,认为永佃制缓和了地主和佃户之间的紧张关系;另一部分学者认为研究永佃制,对现阶段我们的土地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权、土地经营权之间的权利关系有一定借鉴作用,并基于现阶段的土地制度中集体所有权与承包权的关系,提出承包权是一种准所有权或用益物权,提出将农民承包权长久化,保证经营者的土地流转权,可以激活我国农村土地市场。笔者认为永佃制是一次专业分工细化导致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在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过程中,如何约束经营者行为使得经营者,从而建立高效有序的土地流转市场,提高土地的实际经营者对土地进行投资,避免由于交易的不确定性,打消投资者的积极性,站在土地承包权经营权分置,经营权流转的今天,重新审视永佃制的演变过程,并从中找到有益的启示,本文从以下叁个视角来阐述永佃制:视角一、土地私有化和租佃关系对永佃制演变的影响,土地的大规模私有化从宋朝开始,佃农不得不依靠租佃地主土地维持生计,地主也要依靠佃户耕种土地,获得地租收入,土地私有化和大规模兼并促进了租佃关系进一步发生变革,从而为永佃制的产生创造了条件;视角二、人地关系为永佃制的演化提供动力:在以江南为代表的发达农业地区,劳动力充足,普通租佃面临地主频繁换佃的的风险,由此佃农愿意支付对价购买永佃权,从而保证稳定的耕种权;对于由于战乱造成的荒地,人口稀少,为吸引佃农开荒,土地主允诺佃农可以在所开垦的土地上永久耕种下去,以招揽佃农开垦荒地。视角叁、佃农和地主博弈并最终形成永佃制的过程中,乡例、习俗和制度法律等外部因素确保了永佃制的演进有一个客观的环境,尽管封建王朝代更迭,但永佃制在以江南为代表的发达农村地区的演变是连续的原因是乡例和习俗约束着佃农和地主之间的行为。(本文来源于《云南财经大学》期刊2018-06-05)
张明,慈鸿飞[4](2016)在《二十世纪四十年代皖南永佃制租佃及经营机制考察——以歙县唐模村为中心》一文中研究指出二十世纪四十年代,唐模村的永佃制是优于普通租佃制的租佃制度,其运行机制:一是永佃制下主佃之间的双向永佃租佃使唐模村的租佃形式比普通租佃更加灵活,并形成低永佃租率;二是永佃制在赋予佃农佃权的前提下促进了经营地权的流转;叁是双层地权的运作使地权租佃成本降低,促进了零碎地块的整合以及劳动力和地权的优化配置。(本文来源于《中国农史》期刊2016年03期)
张少筠,慈鸿飞[5](2015)在《政权变迁与永佃制的发展——以民国至新中国建立初期的福建省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民国时期福建政权的不断更替对永佃制造成了程度不同的影响:民初军阀混战使得永佃制的发展有所迟滞;红军和十九路军分田期间,永佃制出现了短暂的衰落;之后又因为原有永佃关系的恢复和国民政府推行永佃权而得到重新发展。中共土改时在承认农民田皮权的基础上归并皮骨,永佃制在福建最终消失。民国至新中国建立初期,福建永佃制经历了持续发展→发展迟滞→短暂衰落→恢复发展→彻底消失这样一种演变过程。(本文来源于《中国农史》期刊2015年06期)
程泽时[6](2015)在《交换分享与分配裁判:清代苗疆永佃制》一文中研究指出清代苗疆永佃制,有着不同于内地的发展逻辑和历史脉络。它既是苗疆官府"分配裁判",逐步制度化、规范化的产物,又是清朝统治者的制民恒产的治国方略、寓汉防苗的政治策略,以及满人、苗人共享的族群团体本位的地权观念,汉民的交换分享的市场意识相互碰撞、博弈和调和的产物。苗疆永佃制中的"市场悖论",也预示其奔被改造的命运。(本文来源于《中国优秀传统法文化与国家治理学术研讨会暨庆祝研究院(所/中心)成立叁十周年论文集(上)(下)》期刊2015-10-31)
盛洪[7](2014)在《永佃制的经济性质》一文中研究指出从永佃制的起源就可以看出,永佃权不仅是永久承佃的权利,还包含了部分的土地产权。因而永佃权本身具有独立的市场价值,并且可以不经田主的同意而交易。永佃权(或称田面权)与田主的权利(或称田底权)成为分割同一块土地的两种权利。不过这种两种权利承担的权利和义务并不一样。田底权所有者要更多地与政府打交道,而田面权所有者权则更侧重于农业操作。这种产权的分割又起到了发挥行使产权行为的比较优势的作用。当地租为固定时,永佃农的投入收益全部归他自己,所以他有动力改进地力和土地上的设施。这样一来,永佃农与田主之间的产权边界就会朝着扩大永佃农权利的方向移动。由于永佃农是实际控制土地及其产出的人,所以在产权行使过程中,永佃农占有优势,这使得地租的实收率长期下降。永佃制的这些特性与当下的农村土地制度比较接近,而进一步的改革,则应是朝着更为纯粹的永佃制迈进。(本文来源于《制度经济学研究》期刊2014年04期)
徐建生,刘克祥[8](2014)在《热河蒙地永佃制下的土地经营和佃农生计》一文中研究指出热河蒙地永佃制下的地权和佃权分离彻底,佃权的买卖、流动相当自由,但佃权的占有和使用基本一致。随着佃权的不断集中,雇工或雇工性耪青经营,成为永佃农土地经营的重要模式。这是热河蒙地永佃制及其经营模式的显着特点。日伪统治时期,这种经营模式基本延续下来,但由于日本帝国主义疯狂侵略和残酷劫夺,特别是推出强迫种植鸦片、高额征收"禁烟特税"的毒害政策,蒙汉和各族人民的心身惨遭戕害,农业生产被破坏,大小永佃农入不敷出,急剧均贫化,最终永佃农和蒙人地主都被推到了饥饿和死亡线上。(本文来源于《中国经济史研究》期刊2014年04期)
张亮,杨清望[9](2014)在《民国时期永佃制的结构与功能新探》一文中研究指出永佃制发展至民国时期,既有对传统制度的继承,又有结构和功能上的新变化。民国时期的永佃制主要经历了两个阶段的演变。民国北京政府时期的永佃制形成了较为稳定的永佃习惯和永佃权法律制度的二元性结构,并实现了不同地权享有者之间利益的平衡,同时提高了土地的经济效益并加快了其资本化的进程。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永佃制二元结构中的矛盾开始不断扩展并导致永佃制的没落,该制度相应地也改变了地权的流转方式和土地收入分配格局。而考察民国时期永佃制的变迁,可以从地权流转和土地收益的公平分配两个方面对当下中国农村地权制度的改革提供有益借鉴。(本文来源于《学术界》期刊2014年12期)
郭爱民[10](2013)在《徽学文化在土地制度上的体现——评张明《民国时期皖南永佃制实证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当下的中国,对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行改革的条件渐趋成熟。作为学者,我们研究的中国土地改革方案应该既要使农民摆脱生存的后顾之忧,又要符合中国土地自身的发展规律。最佳的农地产权制度,须具备以下特征:一要符合国情,具有可行性;二要赋予生产者明晰的产权,调动其生产积极性;叁要具有最佳的生产要素配置机制。(本文来源于《中国农史》期刊2013年06期)
永佃制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清代苗疆永佃制,有着不同于内地的发展逻辑和历史脉络。它既是苗疆官府"分配裁判"的产物,又是清朝统治者的制民恒产的治国方略、寓汉防苗的治边策略,以及满人、苗人共享的族群团体土地所有权观念,汉民的交换分享的市场意识相互碰撞和调和的产物。永佃制中的"市场悖论",也预示其被改造的命运。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永佃制论文参考文献
[1].王艳西.集体永佃制:理论基础、制度内涵与实现途径[J].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
[2].程泽时.交换分享与分配裁判:清代苗疆永佃制[J].民间法.2017
[3].陈豪.永佃制演变过程研究[D].云南财经大学.2018
[4].张明,慈鸿飞.二十世纪四十年代皖南永佃制租佃及经营机制考察——以歙县唐模村为中心[J].中国农史.2016
[5].张少筠,慈鸿飞.政权变迁与永佃制的发展——以民国至新中国建立初期的福建省为例[J].中国农史.2015
[6].程泽时.交换分享与分配裁判:清代苗疆永佃制[C].中国优秀传统法文化与国家治理学术研讨会暨庆祝研究院(所/中心)成立叁十周年论文集(上)(下).2015
[7].盛洪.永佃制的经济性质[J].制度经济学研究.2014
[8].徐建生,刘克祥.热河蒙地永佃制下的土地经营和佃农生计[J].中国经济史研究.2014
[9].张亮,杨清望.民国时期永佃制的结构与功能新探[J].学术界.2014
[10].郭爱民.徽学文化在土地制度上的体现——评张明《民国时期皖南永佃制实证研究》[J].中国农史.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