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新颖性宽限期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新颖性,现有技术,宽限期,专利申请人
新颖性宽限期论文文献综述
冯俊华,王天华[1](2019)在《不丧失新颖性的宽限期的案例详解》一文中研究指出专利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了不丧失新颖性的公开的叁种情形,本文结合具体案例对不丧失新颖性的宽限期进行了详细解读,并对专利申请人给出了相关建议。(本文来源于《中国科技信息》期刊2019年10期)
朱泽亮,王宏军[2](2019)在《论新颖性宽限期制度效力缺陷及其克服》一文中研究指出知识产权制度对发明创造新颖性的保护措施多种多样,主要包括有先用权制度、优先权制度和宽限期制度。基于推动学术交流、解决快速公开科研成果与专利新颖性原则的矛盾等多重目的的需要,创新型国家纷纷构建对于几种特殊方式的公开在法定期间内不丧失新颖性的制度,通称为新颖性宽限期制度(以下简称"宽限期制度")。目前学界已经从宽限期的适用范围、保护期限等方面相应指出宽限期制度存在的缺陷,并提出了随着专利制度的一体化,我国应当扩大宽限期的保护范围、增加宽限期制度的保护期限等建议,究其根本都是为了构建特殊公开者与社会公共利益的新平衡。但根本问题在(本文来源于《河南科技》期刊2019年06期)
殷其亮,王薇[3](2018)在《浅谈专利审查过程中新颖性宽限期的理解与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叁)项规定了专利申请过程中他人未经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申请人可以提出"不丧失新颖性"的宽限期,虽然《专利法实施细则》和《专利审查指南》对提出新颖性宽限期请求的时机和证明材料等内容进行了规定,但并未对"得知"和"他人未经同意的泄露"等概念做出详细的说明或解读,而两者正是新颖性宽限期审查的重点和难点,直接决定能够接受申请人的新颖性宽限期请求、影响权利要求的新颖性和创造性。本文尝试通过具体案例的审查思路和审查过程对相关问题进行探讨,为新颖性宽限期的审查提供参考和借鉴。(本文来源于《中国发明与专利》期刊2018年S1期)
孙家丽,朱雪冬,欧阳平[4](2018)在《试论他人泄露不适用新颖性宽限期的特殊情形》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专利法》规定在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发明创造内容的,该专利申请不丧失新颖性。如果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提交专利申请并导致发明创造内容公开的,申请人是否仍然可以享有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呢?目前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此没有明确规定。本文结合审查工作中遇到的实际案例,就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提出专利申请并导致发明创造内容公开是否适用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的规定进行探讨。(本文来源于《中国发明与专利》期刊2018年09期)
朱泽亮,王宏军[5](2018)在《论新颖性宽限期制度效力缺陷及其克服》一文中研究指出为解决快速公开科研成果的需要与专利新颖性原则的矛盾,新颖性宽限期制度应运而生,并被创新型国家所广泛确立。作为产权私有化背景下鼓励传播创新的制度体现,其法律效力强弱影响着宽限期制度乃至整个知识产权制度所倡导的价值目标能否良好实现。但该制度的效力本身存在缺陷,即赋予宽限期制度在法定期间内保持新颖性的法律效力并不足以使其新颖性不受损害。为此,借鉴美国临时专利申请制度在宽限期制度内引入专利临时申请以适当增强宽限期制度效力,不仅能够矫正制度缺陷,而且为构建相关冲突利益平衡提供了一种新的现实可行的路径。(本文来源于《中国发明与专利》期刊2018年05期)
耿萍,温丽萍,何苗[6](2017)在《研发阶段的试验、试用如何获得新颖性宽限期保护?》一文中研究指出(上接2017年6月7日第13版)第叁,公开情况不确定的试验或试用。对于能够在非公开场合或者在特定人的范围内进行的试验或试用,如果研发者在研发之前做了恰当的保密措施,比如,与合作者签订了明确的保密协议,并选定了非特定人不能够接触的地方进行试验或(本文来源于《中国知识产权报》期刊2017-06-14)
耿萍,温丽萍,何苗[7](2017)在《研发阶段的试验、试用如何获得新颖性宽限期保护?》一文中研究指出研发阶段的试验、试用是指在发明创造开发阶段为了获得技术方案而进行的试验以及在发明创造的成型阶段为了验证发明效果而进行的试用,是新技术研发成型过程中必不可少的步骤,可以是申请人自行进行的,也可以是委托他人进行的。研发过程中的试验和试用公开是我国专利审查,尤(本文来源于《中国知识产权报》期刊2017-06-07)
崔英,关健[8](2016)在《由路虎专利被无效案探讨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问题》一文中研究指出近期关于路虎揽胜极光和江铃陆风X7两个外观设计专利诉讼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该案涉及的主要法律为《专利法》第24条关于不丧失新颖性的法律条款。本文从具体案情介绍、案例分析和应对策略、关于不丧失新颖性的详细解读、对专利申请人的相关建议等4个方面对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的要求和运用提出一些建议。(本文来源于《专利代理》期刊2016年04期)
徐楠楠,陈嘉威,刘谦[9](2015)在《从泰根塞专家组报告看新颖性宽限期制度的国际趋势》一文中研究指出由欧洲专利局(EP0),以及丹麦、法国、德国、日本、英国、美国等专利局局长及代表组成的泰根塞专家组即是近年来旨在推动各国专利法协调中的一支重要力量和国际合作平台。新颖性宽限期制度被泰根塞专家组确定为各国专利法需要协调的关键议题,由所有泰根塞小组的代表团负责在各自的管辖范围内,以填写联合调查问卷,举办区域性会议或公听会的方式,征询利害关系人对新颖性宽限期等制度的意见。本文编译了近年来泰根塞报告中与新颖性宽限期相关的部分内容,并以2014年4月8日公布的"泰根塞使用者咨询最终汇总报告"为主,介绍了泰根塞专家组对美、日、欧等国家/地区关于新颖性宽限期调查的总结和分析,通过比较各国家/地区使用者意见的异同,清楚呈现整个调查结果,为各国家/地区专利制度的协调统一提供参考。(本文来源于《中国发明与专利》期刊2015年09期)
董凌冰[10](2015)在《新颖性宽限期制度及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新颖性宽限期制度作为现有技术的例外指是在判断发明创造是否具有新颖性时而给予申请人的发明创造因特殊情况而导致的公开一定的免疫期,申请人在宽限期内提出专利申请的其发明将不被认为丧失了新颖性。我国的新颖性宽限期制度采用的是狭义宽限期制度,仅对自申请日前6个月内的在因首次展出、首次发表以及他人违背申请人意愿而泄露其内容这叁种特殊情形所造成的公开给予宽限期保护。而在2001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提出的《实体专利法约》第一份草案中对新颖性宽限期所作的规定采用的是12个月的广义宽限期以及绝对新颖性标准,这与我国的新颖性宽限期制度规定有着很大的差别。而这份草案代表着全球的新颖性宽限期制度一体化进程中的国际协调的新趋势,我国专利行政部门及发明人对此应该如何应对,如何把握申请专利的时机,以及是否应该对我国专利法作出相应修改,这都是需要我们进行深入研究的问题。本文通过了解新颖性宽限期制度的渊源和制度背景,确定了研究新颖性宽限期制度的意义和在新颖性判断过程中的价值,然后通过大量阅读文献资料,介绍了我国和在世界上具有代表性的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新颖性宽限期制度的相关规定,对世界上各国关于新颖性宽限期制度规定存在的主要类型进行了归纳,并对国际新颖性宽限期制度的发展趋势进行了比较总结,主要包括:(1)美国对新颖性宽限期制度的规定及近期修改;(2)日本的新颖性宽限期制度及其近期修改;(3)欧洲专利公约对新颖性宽限期的规定及发展;(4)中国的新颖性宽限期制度及我国企业和发明人在运用新颖宽限期制度时所的存在问题。通过上述的研究,对全球各国的新颖性宽限期制度的发展趋势进行了展望,同时对我国的新颖性宽限期制度的修改提出了几点意见,主要包括:(1)对保护范围的修改,主要指增加在发明试验或评估过程中可能造成的公开;(2)修改宽限期制度的保护期限,将6个月的狭义的宽限期改为12个月的广义宽限期;对我国企业和发明人利用我国现有《专利法》中对新颖性宽限期的规定保护自己的发明创造提供建议和借鉴。(本文来源于《湘潭大学》期刊2015-05-31)
新颖性宽限期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知识产权制度对发明创造新颖性的保护措施多种多样,主要包括有先用权制度、优先权制度和宽限期制度。基于推动学术交流、解决快速公开科研成果与专利新颖性原则的矛盾等多重目的的需要,创新型国家纷纷构建对于几种特殊方式的公开在法定期间内不丧失新颖性的制度,通称为新颖性宽限期制度(以下简称"宽限期制度")。目前学界已经从宽限期的适用范围、保护期限等方面相应指出宽限期制度存在的缺陷,并提出了随着专利制度的一体化,我国应当扩大宽限期的保护范围、增加宽限期制度的保护期限等建议,究其根本都是为了构建特殊公开者与社会公共利益的新平衡。但根本问题在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新颖性宽限期论文参考文献
[1].冯俊华,王天华.不丧失新颖性的宽限期的案例详解[J].中国科技信息.2019
[2].朱泽亮,王宏军.论新颖性宽限期制度效力缺陷及其克服[J].河南科技.2019
[3].殷其亮,王薇.浅谈专利审查过程中新颖性宽限期的理解与适用[J].中国发明与专利.2018
[4].孙家丽,朱雪冬,欧阳平.试论他人泄露不适用新颖性宽限期的特殊情形[J].中国发明与专利.2018
[5].朱泽亮,王宏军.论新颖性宽限期制度效力缺陷及其克服[J].中国发明与专利.2018
[6].耿萍,温丽萍,何苗.研发阶段的试验、试用如何获得新颖性宽限期保护?[N].中国知识产权报.2017
[7].耿萍,温丽萍,何苗.研发阶段的试验、试用如何获得新颖性宽限期保护?[N].中国知识产权报.2017
[8].崔英,关健.由路虎专利被无效案探讨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问题[J].专利代理.2016
[9].徐楠楠,陈嘉威,刘谦.从泰根塞专家组报告看新颖性宽限期制度的国际趋势[J].中国发明与专利.2015
[10].董凌冰.新颖性宽限期制度及完善[D].湘潭大学.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