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标的物毁损灭失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特定物,物之毁损或者灭失,民事执行
标的物毁损灭失论文文献综述
杜崇[1](2019)在《特定标的物毁损或灭失之执行问题研究——兼评《民诉法司法解释》第494条》一文中研究指出交付特定标的物的权源是复杂的,主要在于其所依据的请求权基础追求的价值目标有所差别,分为追求物的完整利益和物的价值利益两种情况,两种利益的损害赔偿方法是不同的。该物毁损或者灭失时必须根据其权源的不同选择不同的损害赔偿方法。毁损或者灭失发生的时点以及可归责原因等因素也将影响程序的选择。解决特定标的物毁损或者灭失的执行问题需要在区分交付特定物权源的基础上选择适当的损害赔偿方法,并结合毁损或者灭失的时点、可归责原因等因素寻找方案。(本文来源于《河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5期)
张鹤扬[2](2019)在《试论买卖合同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一文中研究指出当前关于标的物损毁、灭失等风险问题承担方面最常用的两种立法有:所有权主义以及交付主义。目前我国关于这个方面的立法存在不完善的地方,笔者对此专门针对论买卖合同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展开分析,文章中首先介绍了关于买卖合同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的立法例,然后介绍了我国民法关于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负担的处理原则及其分析,最后介绍了确定风险责任负担的依据。(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9年05期)
左金鹤[3](2017)在《融资租赁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与合同解除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融资租赁是集融资与融物为一体的新型融资手段,在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加快商品流通、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近年来,我国融资租赁业发展迅速,但因融资租赁的标的物价值较大,在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过程中也伴随着较大风险,特别是在标的物意外毁损灭失的情况下。最新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对此规定了两种处理方式,一种是适用风险负担规则,由承租人承担风险;一种是赋予双方当事人合同解除权,但法律对于这两种处理方式在适用中可能会面临的问题规定仍不完善。本文借助法律解释的方法,对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分析解读,指出其中缺失并试图给出完善建议。除绪论部分以外,正文包括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阐述融资租赁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规则,首先,介绍我国与比较法上对此的规定,以及我国融资租赁业务实践中的作法;其次,通过分析融资租赁中租金的特殊性,指出此租金为融资的对价,不同于租赁关系中租金为使用租赁物的对价,并通过分析融资租赁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说明在融资租赁标的物毁损灭失后承租人应当继续支付租金以及负担标的物毁损灭火的风险。第二部分阐述融资租赁标的物毁损灭失情况下的合同解除制度及其与风险负担规则在适用中的关系。这部分通过对《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第11条、第15条以及《合同法》第97条的分析,说明解除权的行使条件及其法律效果,并通过对《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第7条的分析与合同解除制度目的的探究,指明在承租人要求解除合同而出租人要求适用风险负担规则时,应当优先适用合同解除制度。第叁部分主要基于前两部分的阐述与说明指出风险负担规则与合同解除制度在适用中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在适用风险负担规则后承租人破产或拒不支付租金时出租人权利无法得到保障;风险负担规则适用时间范围过窄;承租人无要求适用风险负担规则的权利;在适用合同解除制度时替代物的确定以及解除权的行使期限等问题;在当事人对标的物投保时保险利益是否对补偿义务产生影响。第四部分主要对前文提出的问题进行分析解答并提出立法建议:法律赋予承租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权利即要求适用风险负担规则的权利,并赋予出租人要求承租人提供担保的权利;将风险负担规则的适用范围从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扩大到租赁物“交付”后;明确替代物应能够确保在租赁期间的正常使用;明确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对保险利益做出分配。(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7-03-09)
全香兰[4](2006)在《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负担的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所谓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而造成标的物毁损灭失。规制此种风险应由谁承担的制度就是合同法上的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负担制度。风险的分配主要根据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但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规定而发生纠纷时,就需要法律规定来解决这些问题。风险负担规则主要是适用于买卖合同,但其他合同中也产生,是合同法的共性问题。笔者通过对各国风险负担规则与立法的分析,总结出了民法公平原则下的叁项立法原则,即意思自治原则、惩罚性原则、利益与风险相一致原则,以及此原则背后的司法理念——公平原则。并将此原则运用到具体合同当中,分析了特殊合同在实践中怎样分配风险。这不仅使在法律规制风险负担规则时有一个标准,而且试图通过风险负担规则使合同法分则有一个共性问题,使合同法更加体系化、规范化。 本文第一章介绍了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及风险负担的概念,风险负担的特征以及与违约责任的区别与联系,明晰了相关概念,为后面的论述进行了铺垫。又介绍了有关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负担制度方面的各国立法,各国主要有两种立法,即与所有权移转相统一的立法例与相分离的立法例。笔者根据各国立法的介绍进一步分析了所有权移转与标的物移转是两种法律制度,两者之间并没有必然联系,因此物权变动模式与标的物风险负担规定也没有必然联系,不能混为一谈。 第二章在第一章中分析的基础上进一步分析了两种学说的利弊,指出交付主义是根据“占有者承担风险”、“实际控制”标准的体现,从中总结出标的物风险负担制度的立法指导思想——意思自治原则、惩罚性原则、利益与风险相一致原则。将合同区分为移转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与不移转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前者根据利益与风险的分析,认为应适(本文来源于《延边大学》期刊2006-05-22)
白鹤[5](2005)在《买卖合同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转移》一文中研究指出买卖合同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转移最终涉及到买卖双方当事人的根本利益,而为国内外立法所重视。本文基于对买卖合同上风险的内涵的界定,试对国内外买卖合同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转移时间的确定和违约对风险转移的影响作以分析探讨,并将之与有关合同的风险转移做了简单比较。之后,认为:我国与世界上多数国家,在优先适用当事人协议的原则下,一般是采交付主义来确定买卖合同的风险转移时间的。在不同的情况下,违约可阻止风险的转移,也可不阻止风险的转移。就风险转移问题,我国立法在交付地点的区分、路货买卖等细节方面还有待完善。以期借此文的研讨,能对实践有所裨益。(本文来源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期刊2005-10-01)
曲桂玲[6](2004)在《试论买卖合同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一文中研究指出关于买卖合同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问题 ,世界上具有代表性的主要有两种立法例 ,一种是采所有权主义 ,一种是采交付主义。笔者赞同第一种。我国关于此问题的有关法律规定既有其合理性也有其不当之处。风险负担的处理原则应与自身立法中的物权变动的模式相一致 ,即应以所有权主义为主 ,对于分期付款买卖这种特殊买卖方式 ,则应仿效按份共有的权利与风险负担的原则处理 ,彰显民法的公平理念。(本文来源于《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学报》期刊2004年04期)
马凤玲[7](2002)在《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所有权的移转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一文中研究指出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所有权的移转和标的物的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问题 ,涉及到买卖合同当事人最根本利益。我国民事立法就标的物所有权的移转与标的物的毁损、灭失风险负担的移转 ,在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相一致 ,统一于物的交付。(本文来源于《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02年03期)
周红[8](2001)在《买卖合同标的物交付前毁损灭失风险应由出卖人承担》一文中研究指出2000年5月 6日,周某与某物资贸易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达成一项口头协议:中心将一辆美国产彩虹牌轿车出售给周某,周某支付给中心人民币价款29万元及保险费8000元,由中心协助周某(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01-03-23)
朱名彬[9](2001)在《买卖合同中当事人约定了交货地点,标的物交付给承运人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谁承担?》一文中研究指出编辑同志: 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同时,该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本文来源于《人民司法》期刊2001年02期)
王轶[10](1999)在《论买卖合同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一文中研究指出合同风险制度是合同法的中心问题之一。买卖合同中的风险分配问题,在买卖法中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文章力图通过讨论物权变动模式与买卖合同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之间的关系,揭示物权变动模式对此类风险的转移或分配立法设计的影响。论文结合大陆法系各个国家和地区的民事立法上有代表性的叁种物权变动模式:即债权意思主义模式、物权形式主义模式、债权形式主义模式,以及英美法系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移转的规则,分别考察了将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与标的物所有权归属相关联的立法例以及将动产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与标的物所有权的归属相脱离,从而使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的转换与标的物所有权的移转相分离的立法例。并以此为认识前提,阐释了我国民事立法上的相关规定。(本文来源于《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1999年04期)
标的物毁损灭失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当前关于标的物损毁、灭失等风险问题承担方面最常用的两种立法有:所有权主义以及交付主义。目前我国关于这个方面的立法存在不完善的地方,笔者对此专门针对论买卖合同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展开分析,文章中首先介绍了关于买卖合同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的立法例,然后介绍了我国民法关于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负担的处理原则及其分析,最后介绍了确定风险责任负担的依据。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标的物毁损灭失论文参考文献
[1].杜崇.特定标的物毁损或灭失之执行问题研究——兼评《民诉法司法解释》第494条[J].河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
[2].张鹤扬.试论买卖合同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J].法制与社会.2019
[3].左金鹤.融资租赁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与合同解除问题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7
[4].全香兰.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负担的分析[D].延边大学.2006
[5].白鹤.买卖合同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转移[D].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05
[6].曲桂玲.试论买卖合同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J].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学报.2004
[7].马凤玲.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所有权的移转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
[8].周红.买卖合同标的物交付前毁损灭失风险应由出卖人承担[N].人民法院报.2001
[9].朱名彬.买卖合同中当事人约定了交货地点,标的物交付给承运人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谁承担?[J].人民司法.2001
[10].王轶.论买卖合同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J].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