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财产调查论文-康颖妮

执行财产调查论文-康颖妮

导读:本文包含了执行财产调查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民事执行,财产调查方式,完善路径

执行财产调查论文文献综述

康颖妮[1](2019)在《我国民事执行财产调查方式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查明被执行人有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是执行案件能否执行到位的决定性因素之一。因而丰富民事执行财产的调查方式,并使其富有可操作性,显得尤为重要。尽管我国法律及司法解释对执行财产调查方式进行了规定,但由于条款过于简单宽泛,导致其缺乏可操作性,适用效果不太理想。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实施了《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这是目前对执行财产调查方式最为全面的规范性文件,对于实质性地解决“执行难”问题具有重要意义,该司法解释将审计执行、悬赏公告执行这两种财产调查方式,从辅助性财产调查措施提升到与申请执行人提供线索、被申请人主动申报、法院依职权调查同样的高度。文章以《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为研究视角,通过分析从法院实地调研所取得的数据,可以发现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使用率占绝大部分,其他四种财产调查方式很少使用,法院难以负荷高强度的财产调查工作。由此可见,五种民事执行财产调查方式存在以下问题:申请执行人的执行调查权利的缺失、被执行人财产报告制度的法律威慑力不足、法院的财产调查配置与查控技术不够完善、审计执行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以及悬赏公告制度并未深入推进。因此,可以通过强化当事人的民事执行财产调查权、提高对拒不配合财产调查的被执行人的惩罚力度、优化法院的网络查控系统以及适当分流执行财产调查权、科学合理设计审计执行财产调查方式以及细化悬赏广告的相关规定等方式提高我国民事执行财产调查方式的可操作性与实效性。(本文来源于《湘潭大学》期刊2019-05-28)

王志鹏,袁心[2](2019)在《民事执行中构建财产调查令制度的必要性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法院执行难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孟祥曾表示,执行难的表现形式有多种多样,总体上可以归纳为"四大难题",一是查人找物难,二是应对规避执行难,叁是财产变现难,四是有效管理难。由此可见,无法准确查询、获知被执行人的详细财产信息和财产线索,是造成法院执行难的一个重要原因。在民事执行中构建财产调查令制度正是为了帮助法院解决查人找物这一难题,提高法院执行工作的效率,推动法院解决执行难工作的开展。(本文来源于《齐齐哈尔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期刊2019年01期)

王通[3](2018)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财产调查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长期以来,债务人欠债不还,不守信用,规避、抗拒执行成为一种社会顽疾。尤其是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等法律文书生效后,70%以上的债务人不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严重破坏“诚信守约”的社会风尚。为破解执行难问题,有效惩戒失信人,最高院不断出台相关措施和文件,2017年,最高院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试图通过建立失信被执行人的信用惩戒制度,加大对规避执行行为的打击力度,以法律途径督促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的出台也是为了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加快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制,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此外,最高人民法院联合中央文明办、公安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工商总局、中国银监会、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铁路总公司八部门于2018年1月16日会签《“构建诚信、惩戒失信”备忘录》,拉开了第一轮联合惩戒失信被执行人的序幕。目前,我国在立法方面已经规定了一些监督与惩戒被执行人的制度和措施,司法实践中有关机关也积极探索和践行查明被执行人财产,但我国被执行人财产查明制度仍然存在诸多问题,有待完善。例如,执行立法不够完善,缺少统一的强制执行法、现有制度与措施仍需完善、社会协助执行机制不健全、重审轻执的传统理念依旧存在以及社会诚信意识缺失等。因此,有必要从我国目前的立法和司法实践现状出发,具体分析阻碍我国被执行人财产查明制度完善的障碍,同时借鉴和参考域外相关先进立法和制度理念,制定相应的完善措施。在司法实践中,执行案件按其执行标的不同分为对财产与对行为的执行两大类,而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对财产的执行多数可以替换对行为的执行。因此,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成为民事执行的关键所在。然而,由于长期受“重实体,轻程序”的影响,执行财产调查制度未受到应有的重视,其理论研究严重不足,立法也相当滞后。基于此,有必要对民事执行财产调查制度进行分析研究。从立法与实践、社会外部制约与被执行人自我道德约束等多个角度出发,完善我国的被执行人财产查明制度,对被执行人进行监督与惩戒,保护对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彰显司法权威,维护司法公信力。(本文来源于《上海师范大学》期刊2018-12-20)

郝绍彬[4](2018)在《探索多途径调查被执行人财产》一文中研究指出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法院判决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这是以刑事自诉制裁被执行人的实质要件,实际上就是由申请执行人来证实被执行人有财产或财产利益可供执行,故采取多种方式获取财产线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是追究被执行人拒执罪的关键所(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8-07-15)

王传辉[5](2017)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有财产类案件调查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作为执行案件的重要结案方式之一,为执行积案畅通了出口。在司法实践中,存在部分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虽有财产,但由于某种特定原因,其财产在一定的时间内无法处置或不宜处置,最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这类终本程序中被执行人有财产类案件,数量虽然不大,但严重影响当事人的权益,有必要对其展开调查研究,以进一步规范执行行为,最大限度实现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本文由引言、正文和结语组成。正文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对终本程序中被执行人有财产类案件做出概念界定。第二部分,对重庆法院五年来终本程序中有财产类案件运行态势进行分析,总结提炼了有财产类终本案件的五个特点。第叁部分,结合重庆法院实际和相关案例,对终本程序中有财产案件的叁大情形,即被执行人的财产未能实际控制、被执行人财产虽已控制但目前无法处置、被执行人的财产存在处置不能或不宜处置,进行了剖析。第四部分,从宏观和微观层面,对终本程序中有财产类案件的成因进行了探析。第五部分,对终结本次执行制度进行了整体检视,分析了这项制度是如何不断演变的,在现实中的积极意义,阐述了这项制度存在的自身理论缺陷和在实践中面临的困境。第六部分,对如何完善终本程序中有财产类案件,从控制案件产生源头、规范案件措施、加强案件监管、完善管理体系等方面,提出针对性对策思考。(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7-09-17)

唐学兵[6](2017)在《构建以被执行人报告为核心的执行财产调查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执行难一直是困扰我国民事执行的一大顽疾。从司法环境来看,执行难是一个社会层面的综合问题。但如果将目光投向民事执行制度本身,则不难发现执行难也可以化繁为简地归因于被执行人财产信息的缺失。执行财产调查路径,主要包括申请执行人提供线索、被执行人报告和法院依职权(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7-06-21)

[7](2017)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一文中研究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7年1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2017年2月28日(2017年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8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法释[2017]8号为规范民事执行财产调查,维护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执行实践,制定本规定。第一条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应当提供(本文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公报》期刊2017年03期)

山西省晋中市人民检察院课题组[8](2017)在《职务犯财产刑执行情况调查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财产刑执行检察工作的指导意见》第二条规定,"财产刑执行",是指人民法院执行罚金刑、没收财产刑以及执行生效刑事裁判确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活动,包括人民法院执行责令退赔、处置赃款赃物、没收供犯罪所用本人财物以及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相关事项的活动。职务犯罪适用"财产刑执行"的情形较多,可实际执行效果如其他罪犯一样,并不尽如人意。在当前对腐败"持续保持高压态势,力度不减、节奏不变"的形势下,很有必要思考职务犯(本文来源于《检察调研与指导》期刊2017年02期)

田永刚,张远雪[9](2017)在《大连市中院出台悬赏执行和委托律师财产调查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报讯(田永刚 张远雪) 近日,从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为破解执行财产难查这一长期困扰法院执行工作深入推进的老大难问题,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司法文件规定,结合大连市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出台了《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实行悬赏执行制度的规定(试行(本文来源于《民主与法制时报》期刊2017-03-21)

王军忠,石朕[10](2017)在《市法院出台悬赏执行和委托律师财产调查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报讯(王军忠 石朕)昨日,从市法院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从即日起,举报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真实并且系合法取得,举报的财产经依法处分已经变现,举报人就可以从执行款中领取一定数额的悬赏金。同时,律师经申请人申请,可以持法院签发的委托律师调查令对被执行人可(本文来源于《大连日报》期刊2017-03-11)

执行财产调查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法院执行难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孟祥曾表示,执行难的表现形式有多种多样,总体上可以归纳为"四大难题",一是查人找物难,二是应对规避执行难,叁是财产变现难,四是有效管理难。由此可见,无法准确查询、获知被执行人的详细财产信息和财产线索,是造成法院执行难的一个重要原因。在民事执行中构建财产调查令制度正是为了帮助法院解决查人找物这一难题,提高法院执行工作的效率,推动法院解决执行难工作的开展。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执行财产调查论文参考文献

[1].康颖妮.我国民事执行财产调查方式研究[D].湘潭大学.2019

[2].王志鹏,袁心.民事执行中构建财产调查令制度的必要性分析[J].齐齐哈尔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9

[3].王通.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财产调查制度研究[D].上海师范大学.2018

[4].郝绍彬.探索多途径调查被执行人财产[N].人民法院报.2018

[5].王传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有财产类案件调查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7

[6].唐学兵.构建以被执行人报告为核心的执行财产调查制度[N].人民法院报.2017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J].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公报.2017

[8].山西省晋中市人民检察院课题组.职务犯财产刑执行情况调查分析[J].检察调研与指导.2017

[9].田永刚,张远雪.大连市中院出台悬赏执行和委托律师财产调查制度[N].民主与法制时报.2017

[10].王军忠,石朕.市法院出台悬赏执行和委托律师财产调查制度[N].大连日报.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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