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司法规则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电商平台,利益保护,利益层次结构,利益衡量
司法规则论文文献综述
毛海波,梁春霞[1](2019)在《网络食品交易纠纷中当事人利益衡量的司法规则探讨——以《电子商务法》为切入》一文中研究指出法学乃衡平之学,"互联网+"框架之下的食品交易责任承担必然涉及行业保护与消费者权益等多方主体利益保护的矛盾。在《电子商务法》视域下,法院应分析当事人具体利益、群体利益、制度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利益层次结构,反思各方主体利益保护维度,在法律适用中进行利益选择,并从立法衡平、程序正义、个案到类案的规范总结、配套评估监督机制建立等四个方面对法官主观恣意的利益衡量予以约束,从而构建利益衡量的思维程式裁判规则,实现各方主体利益平衡与司法公平正义,为打造一流营商环境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本文来源于《《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19年第13卷 总第13卷)——上海市法学会互联网司法研究小组论文集》期刊2019-11-01)
黄京平[2](2019)在《罪刑法定与司法规则和刑事政策》一文中研究指出今天听了高铭暄教授的演讲,于我而言,作为高老师的学生,就是又回到了教室,回到了课堂。下面的发言,实际上也是老师讲完课以后的课堂讨论。高老师在讲刑法基本原则,特别是在讲罪刑法定原则的时候,有这么几句话,我认真做了记录。他在讲到刑法与刑事政策的关系时提到,刑事政策介入不当,适得其反;同时他还特别提到,刑法的适用,不完全是刑法典的纯粹演绎,有刑事政策导入的理由,刑法原则作为立法精神,在功能导向上与政策的立意是不谋而合的。类似这样的论述,包括一些展开性的论述,还有很多。我想围绕高老师刚才说的这个观点,结合(本文来源于《中国检察官》期刊2019年13期)
侯进令[3](2019)在《商标反向混淆案件司法规则的法律经济学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通过分析我国司法机关对反向混淆案件的裁判现状,发现司法机关在处理反向混淆案件时与传统正向混淆基本一致,均采用"赔偿+禁止使用"的救济方式,这导致了有限的社会资源无效率利用。本文对反向混淆商标权人救济方式提出异议,认为司法机关的裁判模式在保障公平正义的同时应兼顾社会资源的有效分配。经"Boxed Pig Game"博弈理论分析论证,本文认为,允许侵权者继续使用"争讼商标",才是使商标权人利益最大化的最优方案。(本文来源于《中国物价》期刊2019年04期)
任慧超,沈洋洋[4](2017)在《司法规则制定权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司法规则是最高审判机关在司法过程中所创制的实体性规则和程序性规则的合称。从世界范围内看,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最高法院都有这种司法规则制定权,但是表现形式各不一样,范围也有区别。本文试图探讨司法规则制定权,提出问题,并对司法规则制定权制度完善进行研究。(本文来源于《吉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期刊2017年05期)
魏永征[5](2015)在《准确而完整地介绍外国司法规则——张金玺《美国公共诽谤法研究》序》一文中研究指出自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1964年对《纽约时报》上诉警官沙利文(Sullivan)案的判决在1991年被介绍到中国以后,似乎还没有第二个外国司法判例如此集中地引起传播学界和业界关注。人们探讨在中国是否可以和如何借鉴沙利文案判决原则、借以加强言论自由保护的各种方式,"公众人物"成为一个流行词语从学术文章(本文来源于《新闻》期刊2015年10期)
孔德峰,林平[6](2015)在《当代担保物权类型构造与司法规则——访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刘保玉教授》一文中研究指出担保物权的种类究竟有哪些或者应规定哪些,学界存在不同意见,《物权法》的颁布并未消弭上述争议。当今时代,我们究竟需要什么样的物的担保方式?将来立法应如何再作完善?《物权法》中关于担保物权的规则设计,是否尽为合理?这些问题仍有进行深入推敲和讨论的必要。为此,本刊邀请刘保玉教授为读者就上述问题进行深入解读。(本文来源于《人民法治》期刊2015年09期)
徐慧[7](2015)在《新《环境保护法》实施以来全国立案15件公益诉讼案》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报讯 新《环境保护法》实施以来,全国共有15件公益诉讼案件予以立案。由环境保护部政策法规司、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上海财经大学、上海政法学院主办,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和上海政法学院经济法学院联合承办的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2015年年会暨2015年全国(本文来源于《上海法治报》期刊2015-07-20)
刘树德[8](2015)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规则的供给模式——兼论案例指导制度的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司法规则是法院裁判案件的具体依据。从成文法和判例法的运作机理来看,可以将司法规则的供给路径提炼为"权力输出型"和"权威生成型"两种理想类型。我国目前存在的司法解释与指导性案例并存的二元司法规则供给体制,均属于"权力输出型"。立足于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和"法解释时代"来临的背景,有必要在重构现有法解释体制过程中进一步改革和完善现行案例指导制度,将其改造为"权威生成型"的判例制度。(本文来源于《清华法学》期刊2015年04期)
张洪亮[9](2015)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规则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规则在当今中国司法审判实务以及司法制度研究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然而,从国内学界已有的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规则的研究中,我们根本无法明晰,什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规则有哪些外在表现形式?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规则是否具有宪法规范、法律规范、法治理论上的正当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规则是否具有现实层面、经济层面、程序层面的合理性?如果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规则既不具备正当性,又不具备合理性,又是什么因素促使其在司法审判过程中具有普遍的裁判约束力?而这些问题正是本文试图解决的问题。透过这些问题,我们不仅能够把握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规则的前世今生;而且能够更深刻的把握司法权的真实状态,司法权与立法权的真实关联,以及我国的法治发展现状以及法治发展未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规则具备双重意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规则的第一重意蕴指,最高人民法院依照法律授权,直接制定的调整人民法院司法行政事务管理、人民法院诉讼程序、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工作叁方面的成文规范。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规则的第二重意蕴,即最高人民法院在没有法律授权的情况下,所作出的具备假定条件、行为模式、法律后果叁要素的裁判规范;这些裁判规范要么变更既有法律对各法律主体权利义务的规定,要么在既有法律之外,在各法律主体之间创设新的权利义务。它与司法规则的第一重意蕴主要区别在于,第一重意蕴的司法规则有明确的法律授权;而第二重意蕴的司法规则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此外,第一重意蕴的司法规则主要涉及人民法院的内部行政管理和诉讼程序;而第二重意蕴的司法规则主要涉及法律主体间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规则的第一重意蕴具备正当性,其不仅符合“授权立法”的法学理论;而且每一项司法规则都有《法院组织法》、《法官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明确授权。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规则的第二重意蕴不具备正当性,其制定权没有宪法、法律依据,不具备法律规范上的正当性;又不符合法律解释的场合、功能和目的,不具备法律解释理论上的正当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规则的第一重意蕴具备合理性,其有利于人民法院内部的行政管理有规可依、人民法院诉讼程序规则更加完备、最高人民司法解释的制定程序更加合理。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规则的第二重意蕴不具备合理性,其不符合现实合理性、经济合理性和程序合理性。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规则的第二重意蕴不具备正当性与合理性。但是,当人民法院面对纠纷,选择裁判规范时,往往将司法规则作为优先于法律的选择。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规则的第二重意蕴是各级法院为履行审判职能,在裁判规范大量缺乏的情形下的必然选择。科层制的法院体系以及立法机构、中国共产党的默许又为司法规则第二重意蕴的产生提供了丰富的外部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规则的双重意蕴从制度层面彰显了司法权的双重属性。司法规则的第一重意蕴彰显了司法权的中央事权属性。司法规则的第一重意蕴涵盖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司法行政事务、诉讼流程、司法解释等通行于全国法院系统的规则,为进一步克服司法地方化现象,实现司法权的中央事权属性铺就制度基础。司法规则的第二重意蕴彰显了司法权的判断属性。然而,司法规则的第二重意蕴却充当着法律规则的制定者,其突破司法权的判断属性,在既有法律权利、义务体系之外,为纠纷主体创制了新的权利、义务规则。为加强和规范司法规则,统一法律适用标准,一方面,加强对现行有效的司法规则的全面清理,建立司法规则清理工作常态化机制;另一方面,规范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规则制定工作。(本文来源于《山东大学》期刊2015-03-13)
许晓娟,彭志刚[10](2013)在《医疗侵权责任的类型化司法规则探析——以《侵权责任法》第58条第一款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侵权责任法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的规定主要变化在于对举证责任倒置,但是,仅有这个规定仍然存在很多问题。因此,在立法和现实的需求之间存在缺口的情况下,应积极地寻求司法解决的路径,即通过建立类型化司法判断规则对医疗侵权责任处理规定加以补强。构建与我国侵权责任法相适应的本身过失认定规则和不言自明认定规则既可以有效地弥补立法之不足,也能避免司法权的擅断。(本文来源于《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期刊2013年08期)
司法规则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今天听了高铭暄教授的演讲,于我而言,作为高老师的学生,就是又回到了教室,回到了课堂。下面的发言,实际上也是老师讲完课以后的课堂讨论。高老师在讲刑法基本原则,特别是在讲罪刑法定原则的时候,有这么几句话,我认真做了记录。他在讲到刑法与刑事政策的关系时提到,刑事政策介入不当,适得其反;同时他还特别提到,刑法的适用,不完全是刑法典的纯粹演绎,有刑事政策导入的理由,刑法原则作为立法精神,在功能导向上与政策的立意是不谋而合的。类似这样的论述,包括一些展开性的论述,还有很多。我想围绕高老师刚才说的这个观点,结合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司法规则论文参考文献
[1].毛海波,梁春霞.网络食品交易纠纷中当事人利益衡量的司法规则探讨——以《电子商务法》为切入[C].《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19年第13卷总第13卷)——上海市法学会互联网司法研究小组论文集.2019
[2].黄京平.罪刑法定与司法规则和刑事政策[J].中国检察官.2019
[3].侯进令.商标反向混淆案件司法规则的法律经济学分析[J].中国物价.2019
[4].任慧超,沈洋洋.司法规则制定权制度研究[J].吉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7
[5].魏永征.准确而完整地介绍外国司法规则——张金玺《美国公共诽谤法研究》序[J].新闻.2015
[6].孔德峰,林平.当代担保物权类型构造与司法规则——访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刘保玉教授[J].人民法治.2015
[7].徐慧.新《环境保护法》实施以来全国立案15件公益诉讼案[N].上海法治报.2015
[8].刘树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规则的供给模式——兼论案例指导制度的完善[J].清华法学.2015
[9].张洪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规则研究[D].山东大学.2015
[10].许晓娟,彭志刚.医疗侵权责任的类型化司法规则探析——以《侵权责任法》第58条第一款为视角[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