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果框架论文-杨真,张倩

因果框架论文-杨真,张倩

导读:本文包含了因果框架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教育期望,家庭消费,预防性储蓄,倾向得分匹配

因果框架论文文献综述

杨真,张倩[1](2019)在《教育期望视角下的子女教育与家庭消费——基于反事实框架的因果推断》一文中研究指出使用中国家庭追踪调查数据和倾向得分匹配方法,考虑了子女教育对家庭消费的挤入效应和挤出效应,研究了父辈教育期望对家庭消费的净影响。结果表明:子女教育对家庭消费的挤出效应大于挤入效应,最终降低家庭消费;而且教育期望越高,消费降幅越大;与城市和一孩家庭相比,农村和多孩高教育期望家庭消费降幅更大。上述结论在不同的稳健性检验下同样成立。我国家庭教育期望不断提高,农村家庭教育期望与城市日益趋同,多孩家庭也可能增加,因此应逐步优化健全人才选拔机制、规范校外教育服务市场,以稳定家庭教育消费预期,从而削弱家庭预防性储蓄动机,进一步释放居民消费潜力。(本文来源于《经济问题》期刊2019年07期)

刘玉洁[2](2018)在《WTO框架下反倾销案件因果关系认定及对中国的影响》一文中研究指出对于WTO框架下反倾销案件因果关系问题的讨论,在中国入世前后曾是学界关注的重点,但如今中国已经入世17年,这一问题似乎已是“时过境迁”。但随着2016年中国“市场经济地位”问题的热议,中国在WTO反倾销案件中的应对又重新引起学界的关注。和“市场经济地位”不同,因果关系的认定中,中国并不是问题的焦点,但作为倾销构成的叁大要件之一,同样影响着中国最终倾销责任的承担。因此,笔者认为,与其在市场经济地位这个问题上缠斗不休,不如积极寻求其他可行之道,而因果关系恰恰是笔者认为的具有很大操作空间的部分。此外,从2017年下半年至今,美国新任总统特朗普的贸易保护主义政策在全球范围内大行其道,针对中国的贸易保护主义调查频发,特别是反倾销调查,必须引起中国足够的重视。而因果关系的认定,自多哈回合谈判陷入僵局以来,一直停滞不前,面对目前国际局势的新变化,中国必须重新关注反倾销问题,而因果关系是中国未来可以在反倾销案件上重点发挥作用的内容。首先,单从法条规定本身来看,GATT1994第6条和《反倾销协定》第3.5条只是说明了倾销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需要具备联系,而这种联系的证明依赖调查当局自身的分析。至于这种联系是怎样一种联系,紧密度的要求有多高,其他因素是否会影响这种联系……条文并没有做任何说明。尽管WTO对于该条文也给出了自己的解释,但仍未回答上述问题。其次,对于因果关系问题的讨论,学界主要有两大争议:一是《反倾销协定》第3.5条规定的因果关系究竟是一般因果关系还是主要因果关系;二是对其他因素的非归因性排除究竟应该采用怎样的标准。对于第一个争议,无论是从文本内容还是从WTO几轮回合谈判的过程来看,都无法将其认定为严格意义上的主要因果关系标准;但若将其视为一般因果关系,目前的立法又要求调查当局排除其他因素的影响,这又不符合一般因果关系的定义。而从案件裁判角度考虑,目前WTO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对此形成了较为统一的意见,即调查当局必须证明倾销和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且其他因素不会打破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链。此时就涉及到第二个争议点——非归因性。目前条文和案例裁决均未明确说明非归因性认定的具体方法,只是要求调查当局能够履行第3.5条的义务即可,具体方法则由调查当局自行确定。这种个案裁量的方法固然是“建设性模糊”理论背景的产物,实践中也确实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从DSU长效发展和提高裁判案件效率的角度来看,终究不是长久之道,缺乏统一的标准,使得DSB的裁决结果欠缺统一性和公信力。再次,通过分析不同的案例我们发现,目前对于因果关系的认定,DSB的裁决呈现出不同的类型,有的是避重就轻,通过将案件中涉及到的两个重要的相关因素认定为本身就不属于需要排除的因素,进而实现非归因性的判定;有的从根本上否定存在倾销及损害后果,也就不必去认定二者的因果关系;有的则是通过程序审查回避实质性的判定;当然也有的直接明确“不得以任何重要方式对损害结果造成重要影响,即使造成影响,也不得打破因果链”,正式为DSB审理该类案件提供了范本。总体而言,WTO采用了一种折中的认定标准,体现了国际规则制定中的博弈结果。一方面,其并未像主要因果关系那样具体确定倾销行为在损害结果形成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另一方面,也考察了其他因素的影响,并未仅仅依据建立倾销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就直接认定倾销行为的成立进而采取反倾销措施。至于非归因性的问题,笔者个人认为,非归因性问题的认定才是因果关系认定的核心,对这一问题需要进行深入的分析。首先,在WTO层面通过新一轮回合谈判确定具体标准,在当前国际背景下并不具有实践性,但其可以通过官方解释确定这一认定标准:继续延续目前的个案裁定原则,将具体认定方法交给各国自行确定,这符合实践发展的需求,也不会对现行体系造成太大冲击,可以提高各成员方的接受度。其次,WTO可以制定官方解释,一是明确“已知因素”的认定标准,即调查当局并没有使相关因素成为“已知”的义务,相关利益方应在申诉方将案件提交调查当局后、调查当局正式立案审查前使得这些因素成为“已知”,逾期提交的已知因素不仅无法获得调查当局的认可,也不会在之后案件提交到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时被认可。二是确定专家组和上诉机构认定该非归因性方法是否恰当的标准。WTO官方解释应规定非归因性判定义务成为强制性义务,即只要调查当局认为倾销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具备因果关系,就必须进行非归因性分析,以排除其他因素的影响,这种排除并非要确定倾销行为的影响程度,而旨在说明其他因素并未切断这种因果关系链,且不会在后期反倾销措施采取过程中给被申诉方造成额外的负担,承担更多的反倾销税。至于具体认定方法,则由各当事国自行确定,专家组和上诉机构仅针对双方就这一认定方法的争议进行个案裁决。至于对中国的影响,笔者个人认为:中国首先应重视因果关系的认定,从目前国内立法和商务部的裁决案例来看,国内立法过于简单,甚至尚未将因果关系的认定单独划出一部分加以说明,而是将其和损害判定混在一起规定,难以适应实践发展的需要;具体案件的裁决报告分析相对较为粗糙,难以获得各方的认可。因此,中国在未来的发展过程中,应该重视反倾销案件因果关系的认定:鉴于一般因果关系和主要因果关系在中国作为申诉方和应诉方时的影响不同,笔者也分别进行了分析——从目前的发展情况来看,主要因果关系对中国似乎更加有利,可以避免其他国家以及DSU对中国频频发起反倾销调查以及征收反倾销税;但是就未来中国需要不断主动发起反倾销调查的趋势而言,一般因果关系未尝不是中国未来在反倾销案件裁决中可以着重关注的途径。当然,中国也应该不断完善立法,建立完备的反倾销调查规则,特别是在因果关系认定上,与其在市场经济地位的问题上缠斗不休,不如开辟新的方向;对于非归因性的具体方法,中国可以尝试通过规范性文件的方式,对不同行业、不同产品分门别类地确定具体标准,既可以提高该标准的可操作性,又可以灵活高效的处理相关行业和企业在具体案件裁决中的问题;此外,商务部作为贸易救济的调查当局,也应该不断提升自身能力,努力撰写出结构完整、内容充实、说理清晰、逻辑严谨的裁决报告,增强报告的说服力和权威性,降低案件被诉至DSB的概率;最后,中国可以尝试在双边及区域贸易协定中推广自身的因果关系认定标准,体现自身的利益诉求。(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8-04-13)

[3](2018)在《“计算社会科学新进展:大数据分析框架下的因果推论”学术报告》一文中研究指出1月18日上午,中央编译局当代马克思主义研究部举办2018年第2期学术沙龙。清华大学社会科学学院政治学系孟天广副教授作了题为"计算社会科学新进展:大数据分析框架下的因果推论"的学术报告。在报告中,孟天广副教授介绍了大数据诞生的时代背景、讨论维度、特征与常用数据类型,并围绕大数据和社会科学相结合的主题阐释了计算社会科学的内涵、方法论、使用路径及对该方法的不同评价。报告为如何运用前沿方法(本文来源于《经济社会体制比较》期刊2018年02期)

蒋建忠[4](2018)在《“反事实”框架与政治学因果推论》一文中研究指出政治学研究的主要任务是从纷繁复杂的政治现象中发现事物之间普遍性的因果关联。"反事实"和因果机制是揭示因果关系的两条主要路径。"反事实"框架因其逻辑简约清晰更受学界的推崇。本文呈现了"反事实"因果推论的原理,剖析了该方法在政治学研究中存在的局限。在此基础上,从"反事实"框架出发,分别阐述了个案、小N案例和大N案例研究中如何通过匹配从而"控制"干扰变量来帮助研究者探索因果性结论的具体技术。这些技术主要包括对照案例、质性比较分析和倾向值匹配。最后指出了"反事实"因果推论的未来发展方向。"反事实"框架不仅是因果推论的方法论工具,更是进行因果探索必须坚持的理念。(本文来源于《北大政治学评论》期刊2018年01期)

赵彬,刘宏强,周中良,阮铖巍,高智敏[5](2016)在《基于因果关系的作战试验设计启发式框架》一文中研究指出针对当前装备试验的不足,提出开展作战试验的需求;对作战试验理论的国内外研究现状进行全面的分析;从"试验"的概念出发,提出了"作战试验"的科学内涵,得到了作战试验的"因果关系"逻辑框架,给出了作战试验设计的四个要求。然后从试验假设与检验、组成部分与干扰因素深入研究了作战试验的逻辑。最后,通过分析干扰因素对四个试验要求的影响,得出了作战试验设计启发式框架。(本文来源于《第四届中国指挥控制大会论文集》期刊2016-07-04)

朱利鲁,李智[6](2015)在《问题框架中问题领域因果行为的形式化验证》一文中研究指出为问题框架中问题渐变所依赖的问题领域因果行为的确立提出一种形式化验证方法。为了对问题渐变过程中事件间的因果关系提供可验证的证据支持,简化问题表征的复杂度,进而提高计算机领域软件规约的可靠性,采纳了一种基于NuSMV语言的符号模型检验的形式化验证方法。该验证方法采用UML状态机表示问题领域内部状态变化的有限结构空间,用CTL公式描述问题域内状态之间的可达性性质,通过遍历有限结构状态机来检验CTL公式的正确性,筛选出具有因果关系的外部共享事件,为问题渐变提供有效的技术支持。(本文来源于《计算机科学》期刊2015年12期)

汪蓓蓓[7](2015)在《表因类因果连词“因为”“由于”“既然”的定位框架及方法论意义》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从语义、句法、语用、认知四个层面,运用语义语法理论,语篇衔接理论,认知理论等,通过替换分析,对比分析,数据统计等手段,对表因类因果连词“因为”“由于”“既然”进行系统性的定位框架研究,并探讨本研究在方法论上的意义。本文主要包括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从语义的角度,分析并比较表因类因果连词“因为”“由于”“既然”在已然性,方向性及理据性叁个方面表现出来的特点。第二部分,从句法的角度,考察表因类因果连词“因为”“由于”“既然”在匹配方式,搭配对象及适用句类上的特点,并比较异同,分析叁者的互补分布情况。第叁部分,从语用的角度,分析并比较表因类因果连词“因为”“由于”“既然”在情感倾向,语体差异及衔接功能叁个方面表现出来的特点。其中,重点分析“既然”的情感倾向,分为呼吁、表态、无奈及不满四类。第四部分,从认知的角度,讨论表因类因果连词“因为”“由于”“既然”的主观性差异,指出“既然”的主观性最强,“因为”其次,“由于”最弱。第五部分,从通过框架定位意义和功能,通过类聚比较发现异同,通过句内和句外双重视角观察使用规律,通过多源语料库比较验证规律的可靠性,以及通过吸收最新研究成果整合定位框架的完整性等方面,探讨本研究的方法论意义。(本文来源于《暨南大学》期刊2015-05-16)

朱利鲁[8](2015)在《问题框架理论中领域因果行为形式化验证的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随着计算机产业的快速发展,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规模不断扩大,复杂程度不断提高,一部分软件产品在研发过程中由于经费,人力等原因造成工程进度滞后,软件质量无法满足设计要求,逐渐脱离前期需求标准。从软件工程的角度看,决定软件项目成败与否的主要原因是需求,需求分析工作的好坏对最终软件产品的质量具有重要意义。尤其在安全攸关(Safety-Critical)的重大科研项目当中,前期的需求分析直接影响项目的研发进度和开发质量,需求失败或是需求工作的不完整不仅会延缓工程进度,更可能会对整个项目造成不可预估的损失。因此在实际项目开发过程中,我们应该正视需求分析对整个系统的作用,保证需求分析工作的完整性。作为一种需求分析方法,问题框架理论强调现实世界对软件系统的作用,通过构建上下文图、问题图,运用领域间的问题渐变等方法将用户需求推演变换,实现用户需求到软件规约的平滑变换。然而,目前基于问题框架方法的建模及问题渐变的实现主要依赖于需求分析员的直觉和经验,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需求分析的严谨性和可跟踪性,特别是在分析安全攸关软件系统的需求时,问题模型中起关键作用的领域如果出现期望的状态不可达或非良构等问题,所导出的软件规约的正确性无法保证,缺少形式化证据的支持和论证。因此,问题模型中领域间迁移关系的形式化验证对业务系统特别是安全攸关系统的软件规约的获取和处理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际应用价值。模型检验技术作为一种形式化验证方法与其它验证技术或者方法相比有很多优点,最重要的就是其高度自动化,可对有限状态结构空间进行自动化的系统校验,并对系统规约描述进行改进。作为模型检验的一个分支,符号模型检验方法不但继承了模型检验高度自动化的特点,同时一定程度上避免了状态爆炸问题,处理问题的规模也可以随之增大。该验证方法用一系列的布尔表达式来表示系统所满足的所有状态及状态间的迁移关系,布尔表达式则以压缩的方式存储在有序二叉判定图OBDD (Ordered Binary Decision Diagram)中。本文基于问题框架和符号模型验证理论,提出一套对关键问题领域模型内状态迁移关系的验证方法,隐式映射出了外部共享现象和内部状态变化事件的对应规则,从而确定该领域外部共享现象之间具有的因果关系,为问题渐变的实现提供可靠的保障。同时,论文将问题框架理论和符号模型验证方法相结合,通过模型校验确定因果关系进而为问题渐变提供变换的形式化依据;定义了Kripke结构和UML状态机子集一对一的映射规则,将UML状态机转换为形式化验证工具的输入语言,通过验证可达性性质确定迁移路径,筛选出具有因果关系的事件,支持问题渐变。(本文来源于《广西师范大学》期刊2015-04-01)

张丽[9](2014)在《试论《醒世姻缘传》因果报应叙事框架的功能》一文中研究指出因果报应是《醒世姻缘传》独特的叙事结构框架,本文从因果报应在我国历史认知上独有的教化作用,强化儒家道义教化功能,以及勾连小说情节、拓展小说表现时空等方面,分析了因果报应叙事框架对的小说的积极作用。(本文来源于《牡丹江教育学院学报》期刊2014年02期)

蒋丽,雷勇[10](2012)在《因果框架下的历史反思——《隋唐演义》中的“再世姻缘”及其意义》一文中研究指出隋炀帝与朱贵儿、唐明皇与杨玉环的"再世姻缘"是《隋唐演义》中的一个重要"关目",对这个因果框架的认识直接影响到了对此书价值的评判。作者借用这个故事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全书的结构,小说以"再世因缘"为线索,将从隋炀帝到唐玄宗近二百年的史事连接起来,艺术地再现了隋、唐两朝兴衰的历史,使全书成为一个有机的整体,增强了小说的完整性。这种安排确定了作品的取材原则和范畴,奠定了全书的审美基调,增强了小说的艺术性。将隋炀帝、唐玄宗联系在一起,蕴含了总结历史经验教训的创作动机,体现了作者对国家兴亡这个敏感问题的宏观思考。(本文来源于《明清小说研究》期刊2012年03期)

因果框架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对于WTO框架下反倾销案件因果关系问题的讨论,在中国入世前后曾是学界关注的重点,但如今中国已经入世17年,这一问题似乎已是“时过境迁”。但随着2016年中国“市场经济地位”问题的热议,中国在WTO反倾销案件中的应对又重新引起学界的关注。和“市场经济地位”不同,因果关系的认定中,中国并不是问题的焦点,但作为倾销构成的叁大要件之一,同样影响着中国最终倾销责任的承担。因此,笔者认为,与其在市场经济地位这个问题上缠斗不休,不如积极寻求其他可行之道,而因果关系恰恰是笔者认为的具有很大操作空间的部分。此外,从2017年下半年至今,美国新任总统特朗普的贸易保护主义政策在全球范围内大行其道,针对中国的贸易保护主义调查频发,特别是反倾销调查,必须引起中国足够的重视。而因果关系的认定,自多哈回合谈判陷入僵局以来,一直停滞不前,面对目前国际局势的新变化,中国必须重新关注反倾销问题,而因果关系是中国未来可以在反倾销案件上重点发挥作用的内容。首先,单从法条规定本身来看,GATT1994第6条和《反倾销协定》第3.5条只是说明了倾销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需要具备联系,而这种联系的证明依赖调查当局自身的分析。至于这种联系是怎样一种联系,紧密度的要求有多高,其他因素是否会影响这种联系……条文并没有做任何说明。尽管WTO对于该条文也给出了自己的解释,但仍未回答上述问题。其次,对于因果关系问题的讨论,学界主要有两大争议:一是《反倾销协定》第3.5条规定的因果关系究竟是一般因果关系还是主要因果关系;二是对其他因素的非归因性排除究竟应该采用怎样的标准。对于第一个争议,无论是从文本内容还是从WTO几轮回合谈判的过程来看,都无法将其认定为严格意义上的主要因果关系标准;但若将其视为一般因果关系,目前的立法又要求调查当局排除其他因素的影响,这又不符合一般因果关系的定义。而从案件裁判角度考虑,目前WTO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对此形成了较为统一的意见,即调查当局必须证明倾销和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且其他因素不会打破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链。此时就涉及到第二个争议点——非归因性。目前条文和案例裁决均未明确说明非归因性认定的具体方法,只是要求调查当局能够履行第3.5条的义务即可,具体方法则由调查当局自行确定。这种个案裁量的方法固然是“建设性模糊”理论背景的产物,实践中也确实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从DSU长效发展和提高裁判案件效率的角度来看,终究不是长久之道,缺乏统一的标准,使得DSB的裁决结果欠缺统一性和公信力。再次,通过分析不同的案例我们发现,目前对于因果关系的认定,DSB的裁决呈现出不同的类型,有的是避重就轻,通过将案件中涉及到的两个重要的相关因素认定为本身就不属于需要排除的因素,进而实现非归因性的判定;有的从根本上否定存在倾销及损害后果,也就不必去认定二者的因果关系;有的则是通过程序审查回避实质性的判定;当然也有的直接明确“不得以任何重要方式对损害结果造成重要影响,即使造成影响,也不得打破因果链”,正式为DSB审理该类案件提供了范本。总体而言,WTO采用了一种折中的认定标准,体现了国际规则制定中的博弈结果。一方面,其并未像主要因果关系那样具体确定倾销行为在损害结果形成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另一方面,也考察了其他因素的影响,并未仅仅依据建立倾销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就直接认定倾销行为的成立进而采取反倾销措施。至于非归因性的问题,笔者个人认为,非归因性问题的认定才是因果关系认定的核心,对这一问题需要进行深入的分析。首先,在WTO层面通过新一轮回合谈判确定具体标准,在当前国际背景下并不具有实践性,但其可以通过官方解释确定这一认定标准:继续延续目前的个案裁定原则,将具体认定方法交给各国自行确定,这符合实践发展的需求,也不会对现行体系造成太大冲击,可以提高各成员方的接受度。其次,WTO可以制定官方解释,一是明确“已知因素”的认定标准,即调查当局并没有使相关因素成为“已知”的义务,相关利益方应在申诉方将案件提交调查当局后、调查当局正式立案审查前使得这些因素成为“已知”,逾期提交的已知因素不仅无法获得调查当局的认可,也不会在之后案件提交到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时被认可。二是确定专家组和上诉机构认定该非归因性方法是否恰当的标准。WTO官方解释应规定非归因性判定义务成为强制性义务,即只要调查当局认为倾销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具备因果关系,就必须进行非归因性分析,以排除其他因素的影响,这种排除并非要确定倾销行为的影响程度,而旨在说明其他因素并未切断这种因果关系链,且不会在后期反倾销措施采取过程中给被申诉方造成额外的负担,承担更多的反倾销税。至于具体认定方法,则由各当事国自行确定,专家组和上诉机构仅针对双方就这一认定方法的争议进行个案裁决。至于对中国的影响,笔者个人认为:中国首先应重视因果关系的认定,从目前国内立法和商务部的裁决案例来看,国内立法过于简单,甚至尚未将因果关系的认定单独划出一部分加以说明,而是将其和损害判定混在一起规定,难以适应实践发展的需要;具体案件的裁决报告分析相对较为粗糙,难以获得各方的认可。因此,中国在未来的发展过程中,应该重视反倾销案件因果关系的认定:鉴于一般因果关系和主要因果关系在中国作为申诉方和应诉方时的影响不同,笔者也分别进行了分析——从目前的发展情况来看,主要因果关系对中国似乎更加有利,可以避免其他国家以及DSU对中国频频发起反倾销调查以及征收反倾销税;但是就未来中国需要不断主动发起反倾销调查的趋势而言,一般因果关系未尝不是中国未来在反倾销案件裁决中可以着重关注的途径。当然,中国也应该不断完善立法,建立完备的反倾销调查规则,特别是在因果关系认定上,与其在市场经济地位的问题上缠斗不休,不如开辟新的方向;对于非归因性的具体方法,中国可以尝试通过规范性文件的方式,对不同行业、不同产品分门别类地确定具体标准,既可以提高该标准的可操作性,又可以灵活高效的处理相关行业和企业在具体案件裁决中的问题;此外,商务部作为贸易救济的调查当局,也应该不断提升自身能力,努力撰写出结构完整、内容充实、说理清晰、逻辑严谨的裁决报告,增强报告的说服力和权威性,降低案件被诉至DSB的概率;最后,中国可以尝试在双边及区域贸易协定中推广自身的因果关系认定标准,体现自身的利益诉求。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因果框架论文参考文献

[1].杨真,张倩.教育期望视角下的子女教育与家庭消费——基于反事实框架的因果推断[J].经济问题.2019

[2].刘玉洁.WTO框架下反倾销案件因果关系认定及对中国的影响[D].华东政法大学.2018

[3]..“计算社会科学新进展:大数据分析框架下的因果推论”学术报告[J].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18

[4].蒋建忠.“反事实”框架与政治学因果推论[J].北大政治学评论.2018

[5].赵彬,刘宏强,周中良,阮铖巍,高智敏.基于因果关系的作战试验设计启发式框架[C].第四届中国指挥控制大会论文集.2016

[6].朱利鲁,李智.问题框架中问题领域因果行为的形式化验证[J].计算机科学.2015

[7].汪蓓蓓.表因类因果连词“因为”“由于”“既然”的定位框架及方法论意义[D].暨南大学.2015

[8].朱利鲁.问题框架理论中领域因果行为形式化验证的研究[D].广西师范大学.2015

[9].张丽.试论《醒世姻缘传》因果报应叙事框架的功能[J].牡丹江教育学院学报.2014

[10].蒋丽,雷勇.因果框架下的历史反思——《隋唐演义》中的“再世姻缘”及其意义[J].明清小说研究.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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