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果主义论证论文-韦志明,余继田

后果主义论证论文-韦志明,余继田

导读:本文包含了后果主义论证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司法裁决,后果主义论证,实用主义

后果主义论证论文文献综述

韦志明,余继田[1](2013)在《影响性案件中的后果主义论证》一文中研究指出后果主义论证是一种实用主义司法哲学,主张通过预测判决可能产生的某种后果来检校判决的妥当性与可接受性的一种论证进路。在当下一些影响性案件的审理中已经隐藏着后果主义论证思路。后果主义论证的证成需要遵循叁个条件:法官凭法感觉或者社会反响来感悟后果主义论证是否必要;可能产生的系统性后果是启动后果主义论证的基础性理由;合法性前提是后果主义论证的合法性保障。后果主义论证并非是完美的终局性论证方法,但它对于解决当下影响性案件中出现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冲突提供了一种新的论证进路与方法。(本文来源于《法律方法》期刊2013年02期)

贾凌昌,胡伯项[2](2011)在《胡克规则后果主义的设计与论证》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当代道德行为评价模式中,胡克规则后果主义的设计和论证有叁个因素:一是对行动后果主义的福利评价模式进行了概念与过程的批判,提出了评价行为的福利公平模式;二是阐述了规则后果主义实现公正善的分配论据;叁是主张善的实现最终落实在人们能否将外在法则内化为自身的主观准则,形成善之美德。(本文来源于《道德与文明》期刊2011年04期)

张庆彦[3](2010)在《后果主义视角下的法律论证理论》一文中研究指出后果主义法律论证理论是法律论证以及法律逻辑学中一个新兴的研究领域。后果主义法律论证理论用一种向前看的眼光,根据判决的可能后果,深入理解一个案件涉及的诸多具体利益,并要求法官在可能导致的多个竞争利益中进行选择,根据不同选择带来的不同后果进行价值评价,最终作出一个合乎情理的决定。目的在于帮助法官面对疑难案件时,应该立足社会现实的需要,通过考虑作出某一选择所导致的各种可能后果,来考量选择是否具有正当性,从而实现司法为民这一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基本理念。实质上后果主义法律论证理论从判决可能导致的各种后果出发,为法官提供了一种实用裁判方法,从一个全新的角度,探寻更加合理,更具实践意义的理论进路,以期满足法官在现实审判中的需求。第一部分从哲学、法律、逻辑及社会背景等四个方面探讨法律论证理论兴起的渊源。首先,实践哲学的兴起促使哲学家们更加关注人类行为正当性的思考,在这种背景下,法律的道德性重新引起人们的思考,实践理性也进入法学研究的视野;其次,概念法学的日渐式微,法官获得了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这样法官就必须论证判决理由的正当性与可接受性;再次非形式逻辑的兴起为法律论证理论提供了理论支撑;最后,随着社会公众权利意识日益加强,对司法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司法判决能够被双方乃至社会公众所接受,就必须进行充分的论证。第二部分通过考察不同学者的后果法律论证理论的总结,界定了后果主义法律论证的涵义。卡多佐从法社会学的角度,强调以价值判断衡量不同利益可能导致的裁判后果为指导来裁决案件。波斯纳认为法官应该立足于社会的需要,对案件背后隐藏的各种具体利益进行认真分析、调查和评估,并最终做出选择。麦考密克认为法官在裁判案件时尤其对于疑难案件的裁决,判决理由的形成,一般取决于所应该适用的法律规则、原则对社会可能导致的各种后果所进行的选择。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或不同的法官眼中,同一案件事实,其判决理由也可能不尽相同,有时甚至可能得出截然相反的决定。本文通过对比各种不同后果主义法律论证理论,进而阐述了后果主义法律论证就是在法律秩序范围内,法官判决案件应该考虑适用某一法律规范或法律原则,对各种相关社会利益可能产生的潜在影响,以及可能引起的各种可能后果,并在对立的后果中进行考量,以为依据推出正当理由的论证理论。在此基础上,通过对后果的预测和分类进行分析和归纳,认为后果主义论证所趋向的后果,并非是司法裁决的任何后果,而是法律语境和法律职业思维下的后果,即要依据法律目的来预测可能产生的后果,而不能任意选择。而且可欲后果可以分为法律后果与社会后果、长期后果与短期后果、政治后果与法律后果等。最后,本文认为可欲后果的多样性,必然要求一定的标准对预测后果进行评价,也就是在各种利益(如公民自由与国家安全,个人隐私与知情权)之间达成一种平衡。法律原则、利益衡量、情理都可以作为对后果进行评价的标准,尤其是情理之于国人,更具有重要的实践价值。第叁部分,对后果主义法律论证理论进行了反思和批判。如果没有其它相关制度的约束,后果主义法律论证必然会导致司法部门屈服于行政机关的影响和压力,导致司法判决行政化倾向。后果主义论证理论在现实司法实践也缺乏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有效约束,很可能最终走向法律虚无主义的深渊。鉴此,本文的结论是后果主义论证理论还应该遵循正当法律程序以及说明理由制度的约束。法官对不同后果的取舍要说明理由,要实现阳光下判决,杜绝暗箱操作,让当事人输的明白,赢的清楚。后果主义法律论证理论只有得到正当法律程序和说明理由制度的补充,才能真正做出社会满意的判决,实现司法维护社会正义和司法为民的目的。本文选题的实践意义在于:(1)满足法官裁决案件的实际需求,即在疑难案件裁决中,借助后果主义论证法官可以尽快确立案件适用的法律规范,并以此为支点形成正当判决理由;(2)为判决理由公开制度作出有益的探索,以真正实现阳光下的司法正义。本文的研究重点在于后果主义法律论证理论的构建,并结合案例分析方法,论证了该理论在司法实践中的可行性与有益性。其创新点在于,通过对后果主义法律论证理论的界定,并且对后果主义法律论证理论进行了批判和反思,提出只有与正当程序和说明理由制度相结合的后果主义论证理论,才是适合我国司法实践的。(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0-03-01)

杨知文[4](2009)在《司法裁决的后果主义论证》一文中研究指出后果主义论证是法律论证的一种形式,是实现合理的司法裁判和证成裁决结论的重要要素。司法中后果主义论证关注不同裁判方式所带来的可能后果,通过评判不同的后果来选择裁决结论。与一般情境中的后果论不同,司法裁决的后果主义论证主要出现在法官为正当化案件裁判所进行的二次证明中,它是基于可欲后果的证立,这种可欲后果是裁决的逻辑后果或一般后果。(本文来源于《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期刊2009年03期)

杨知文[5](2008)在《法律论证中的后果论》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法律方法论领域,有关司法裁决证立的法律论证理论逐渐兴起并日益取得重要地位。后果主义论证是法律论证中的一种论证形式,是实现司法裁决证明的一个重要要求与检验尺度。本文第一章从研究后果论及其在法律理论中的应用出发说明了后果主义论证的一些基本问题。后果论要求任何行动、规则或策略等的选择都应该考虑其将带来的可能后果。在司法裁判中,后果主义论证模式所关注的是不同判决方式带来的后果如何,它通过考量各种裁判规则和结果可能引发的情势来决定做出哪一种裁决。后果主义论证方法要求法官在对案件做出裁判以及为其判决寻求正当理由时,基于后果的考虑应该成为一种重要的权衡标准。通过某种合理的后果主义论证以支持某项可能的法律命题成为符合实践理性的法律论证所具有的重要特征。第二章主要讨论了后果主义论证在司法裁决证成中的地位。在司法裁决证成活动中,后果主义论证主要出现在对疑难案件的裁判及裁决证立过程中,它为确定演绎性证明的大前提所需要的裁判规则提供证成,是法官为正当化案件裁决结果所进行的二次证明或外部证成中的构成要素;同时,后果评价是在开放的体系中进行法律论证所适用的重要辩因,从后果论出发的论证是理性法律论证所选择的必要论证形式。第叁章探讨了进行后果主义论证应该是基于可欲后果的论证以及这种可欲后果的评判标准问题。司法中的后果主义论证是基于可欲后果的证立,能够作为裁判正当理由的可欲后果不是局限在裁决所导致的偶然后果、未来后果、事实后果和特定后果,而是更高层面上的“司法后果”或一般后果。就可欲后果的评判标准而言,在司法裁判实践中法官经常应考虑诸如宪法问题、正义原则、“常识”、公共利益所要求的“便利”以及论证逻辑的相关性等。在第四章,本文论述了后果主义论证应当如何接受其他论证形式的检验问题。借助后果主义论证来完成的对司法裁决正当化的论证还应当能够接受其他可能论证形式的检验。通过可普遍化性检验、一致性检验和协调性检验等,后果主义论证能够获得更为广泛的正当性支持,具有这些特征的法律论证可以尽可能达到充分。最后,本文认为,对于后果主义论证在法律裁判活动中的应用应当做出辩证地分析。认识后果主义论证的优势和缺陷,有助于我们正确判断后果主义论证的功能和对其进行适当的操作。(本文来源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期刊2008-05-09)

后果主义论证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在当代道德行为评价模式中,胡克规则后果主义的设计和论证有叁个因素:一是对行动后果主义的福利评价模式进行了概念与过程的批判,提出了评价行为的福利公平模式;二是阐述了规则后果主义实现公正善的分配论据;叁是主张善的实现最终落实在人们能否将外在法则内化为自身的主观准则,形成善之美德。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后果主义论证论文参考文献

[1].韦志明,余继田.影响性案件中的后果主义论证[J].法律方法.2013

[2].贾凌昌,胡伯项.胡克规则后果主义的设计与论证[J].道德与文明.2011

[3].张庆彦.后果主义视角下的法律论证理论[D].西南政法大学.2010

[4].杨知文.司法裁决的后果主义论证[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09

[5].杨知文.法律论证中的后果论[D].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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