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淫乱罪论文-周云扬

聚众淫乱罪论文-周云扬

导读:本文包含了聚众淫乱罪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聚众淫乱罪,非犯罪化,犯罪化

聚众淫乱罪论文文献综述

周云扬[1](2019)在《论聚众淫乱罪的犯罪化与非犯罪化》一文中研究指出当今时代,对于解决聚众淫乱罪的犯罪化与否始终相持没有定论。按照法律规定,该罪的犯罪形成特色将其区分为秘密型与公然型。依据法理剖析聚众淫乱罪的两种情况来看,则要考虑其是否符合法规经济性、宽容性、补充性。综合看来,秘密性质的聚众淫乱行径可以按照非犯罪型管理,而公然性质的聚众淫乱行径理应按照犯罪性质管理。(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12期)

王琦[2](2017)在《聚众淫乱罪的保护法益及处罚限定》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刑法体现了法益侵害原理的立场,刑法不是强制推行道德规范的手段。聚众淫乱罪的保护法益应当是性行为非公开化的公共秩序。只有当聚众淫乱行为以公开的方式实施,才使非自愿参加或观看的人产生不良心理感受,侵害了性行为非公开化的公共秩序,才能认定为聚众淫乱罪。"公开性"应当是聚众淫乱罪的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以多人的淫乱行为"是否容易地被不经意的、无辜的他人看到"作为实质的认定标准。(本文来源于《刑法论丛》期刊2017年04期)

邹凌云[3](2017)在《论聚众淫乱罪的刑事立法——以无被害人犯罪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无被害人犯罪一直是法学界备受关注的热点问题。其中包括聚众淫乱罪。本文将立足于无被害人犯罪的相关理论,从聚众淫乱罪的刑事立法规定与司法现状出发,从法益保护、自由主义以及刑法谦抑性角度进行聚众淫乱罪的刑事立法分析。(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7年24期)

张博阳[4](2017)在《聚众淫乱罪客观要件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聚众淫乱罪自97年刑法规定以来,一直受到诸多学者的广泛关注,学界对其立法、适用、存废等存有争议。聚众淫乱罪是指叁人及其以上的参加者聚集在一起进行淫乱活动的行为。聚众淫乱罪客观要件包括客体和客观方面。客体为公共秩序,即人们在工作、生产和社会生活中为维护公共利益所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客观方面表现为聚集男女多人集体进行淫乱的行为。“聚众”是指叁人以上,淫乱是指不受任何限制或者约束肆意寻求性满足的性行为。聚众淫乱行为与聚众裸聊、嫖娼、换妻、猥亵等行为有着一定的联系和区别,但这些行为有的不符合公然性特征,有的不符合淫乱的特征,因此都不应认定聚众淫乱罪。聚众淫乱罪客观方面立法存在如下缺陷:没有规定公然性淫乱作为犯罪的前提条件;将“淫乱”一词用在刑法条文中不够恰当;没有规定““情节严重”。应当对客观方面进行完善:区分聚众淫乱的公然性和私密性,将私密性聚众淫乱出罪,将公然性作为聚众淫乱的前提条件;将“淫乱”修改为“性行为”;将“情节严重”作为构罪条件。情节严重的情形可以解释为:参与人数多(至少是叁人);在人流量较多的公开场合进行性行为;造成参加者身体心理上的损害。(本文来源于《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期刊2017-06-01)

王自强[5](2017)在《论聚众淫乱罪存废》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几年各地频现聚众淫乱行为,从而引发了学者们对聚众淫乱罪的存废之争。废除该罪者多认为聚众性行为是一种自由权利,该行为应该由道德进行规制而不应由法律进行调整。本文通过从法理学的角度分析道德与法律的关系,论证了目前我国刑法中的聚众淫乱罪保留的必要性。(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7年07期)

周明新[6](2016)在《聚众淫乱罪疑难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聚众淫乱罪,是97刑法新加的罪名,这项法律当初就是因为流氓罪被删除而添加的,这项罪名的主要作用就是纠正社会不良之风,随着2010年南京马尧海交换妻子性行为案件以及李银河呼吁聚众淫乱罪取消的出现,《刑法》第叁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聚众淫乱罪得到人们的广泛热议,多人性行为活动出现,从法律的角度来看,相关立法机构需要重新认定聚众淫乱罪,笔者指出,聚众淫乱罪作为一种典型的无被害人犯罪,无被害人犯罪在我国规定的数量少,中国法律中并没有将吸毒以及堕胎看做是犯罪行为,但是聚众淫乱罪与上述两种行为有着一些相同,其没有受害人,但是却被当成为犯罪行为,从无被害人犯罪的角度出发,讨论其存废是有一定意义的。文章首先是从无被害人犯罪为出发点对聚众淫乱罪进行重新的思考,聚众淫乱具有私密性的特点,是个人权利以及人们自由的选择,而采取何种性行为是人们的自由,如果通过法律予以禁止,那么就会违反法律,使得刑法谦抑性受到损害。聚众淫乱罪我们可以看做是侵犯了公共场所秩序,其对象并不是道德,同时也不是社交规则。从上述方面来看,聚众淫乱罪有需要修改的必要,如果是私密的行动,那么就没有必要判罚犯罪,如果是公开进行,那么就触犯了法律,需要区别对待。其次是本罪和其他罪名的区分,第一种是聚众裸聊,困难点:一是聚众式裸聊能不能构成淫乱,二是聚众场所是否涵盖了网络;第二种是聚众嫖宿,法益侵害和秘密性是非常难以认定的。第叁种是群宿群奸行为,非常难判定侵害本罪的法益。最后聚众淫乱罪立法情况,结合发达国家的立法及判例,同时考虑中国刑法情况,探讨了聚众淫乱罪的立法缺陷,改变刑法典第301条第1款规定,将秘密性聚众淫乱排除在法律范围之内,但是只需要做出部分修改,也就是第2款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这项不会变动,同时还会实施限制,只有年满18周岁才可以。此种改变是为了适应时代发展要求。(本文来源于《沈阳师范大学》期刊2016-10-31)

谢永泽[7](2016)在《聚众淫乱罪的存废论》一文中研究指出1997年刑法将聚众淫乱罪单独罗列出来,因其科学的立法,实践中很少人违反该规定。直到2010年5月20日,江苏南京市秦淮区法院对马尧海聚众淫乱案进行公开宣判,马尧海等成为因犯聚众淫乱罪被科以刑罚处罚的首批人员。一石激起千层浪,聚众淫乱罪“肯定说”、“否定说”、“折中说”的学者各持已见,争论的十分激烈。一波未平一波又起,近几年,社会在进步,经济在发展,新问题层出不穷,再次引起了学者们对聚众淫乱罪的关注。本文从刑法学原理、犯罪学原理、社会发展现实需要、传统文化等角度进行深入地分析,反驳聚众淫乱罪“否定说”、“折中说”的观点,赞同聚众淫乱罪“肯定说”的观点。首先,本文介绍了聚众淫乱罪的历史由来,罗列出聚众淫乱罪“肯定说”、“否定说”、“折中说”的观点。其次,本文反驳聚众淫乱罪“否定说”的观点,得出“否定说”观点价值缺失的结论。再者,反驳聚众淫乱罪“折中说”的观点,得出“折中说”观点价值缺失的结论。最后,从立法政策、中国传统性文化思想、社会现实需要的角度出发,分析聚众淫乱罪“肯定说”的合理性与必要性,得出“肯定说”观点的正当性。(本文来源于《广西大学》期刊2016-06-01)

曾欢[8](2016)在《论聚众淫乱罪之废除》一文中研究指出聚众淫乱罪是我国在97年取消流氓罪的基础上新增设的一个罪名。本罪自设立之初就存在学者们的诸多争议,尤其在最近几年发生几起影响较大的聚众淫乱案件,引起了学界和实务界的激烈讨论,也使得这一罪名是存与废再次成为社会热点话题。聚众淫乱罪作为我国特定时期的产物,其当时设立的主要目的在于维护社会秩序,因此该罪规定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一章当中。在当时该罪名是符合我国国情和法律传统的,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公民权利意识的提高,该罪也逐渐突显出许多不合理之处,一方面,法条的设计过于扩大公权力的范围而缩小甚至忽略了个人权利的存在,有违刑法的谦抑性要求,而且与无被害人非犯罪化原则相左,更与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不相协调。另一方面,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观念的变化,公众对性权利的保护要求也越来越高,世界上多数国家法律体系中都没有设置聚众淫乱罪这一罪名,而是把淫乱行为划分为公然型淫乱行为和私密型淫乱行为,并且只对公然进行的淫乱行为进行制裁,对私密进行的淫乱行为则加以保护,因此该罪的存在也与性权利保护有冲突之嫌。这些都为我国废除聚众淫乱罪提供了理论和实践支撑。因此,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应该从立法上废除聚众淫乱罪,对私密型的聚众淫乱行为要实行非犯罪化;对公然型的聚众淫乱行为,应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加以处罚,无需刑法介入;对于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的,可以将其归入猥亵儿童罪当中。(本文来源于《南昌大学》期刊2016-05-28)

周晓霞[9](2016)在《支付费用之聚众性行为的定性问题——聚众淫乱罪抑或卖淫嫖娼行为》一文中研究指出由于刑法对聚众淫乱罪规定的较为简单,再加上司法实践经验匮乏,亟需明晰罪与非罪的界限。聚众淫乱罪的立法宗旨是保护已被公众认同的社会公共性道德和性风俗习惯。秘密进行的性聚会一旦同时具备聚众、淫乱和公然叁要素就可能侵害聚众淫乱罪所要保护的法益。以支付性服务费用为对价不能当然成为规避聚众淫乱罪的理由。(本文来源于《中国检察官》期刊2016年10期)

枟桢[10](2016)在《对无被害人犯罪非犯罪化问题的思考——以聚众淫乱罪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随着被害人权利保障视角的刑法学研究的逐步深入,基于自由与秩序、法律规范与伦理道德的关联性分析也得以快速跟进。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在推动着国家能动司法以保障公民权利的同时,也为无被害人犯罪非犯罪化提供了政策依据和现实可能。本文从无被害人犯罪的基本特征入手,详细介绍了其价值取向,通过多视角论证了聚众淫乱非犯罪化的合理性,并严格设定了聚众淫乱非犯罪化的限制范围。同时,从无被害人犯罪的范畴,重点探讨了聚众淫乱罪,以期为社会公众认识此类犯罪提供新的思路和视角。(本文来源于《行政与法》期刊2016年03期)

聚众淫乱罪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我国刑法体现了法益侵害原理的立场,刑法不是强制推行道德规范的手段。聚众淫乱罪的保护法益应当是性行为非公开化的公共秩序。只有当聚众淫乱行为以公开的方式实施,才使非自愿参加或观看的人产生不良心理感受,侵害了性行为非公开化的公共秩序,才能认定为聚众淫乱罪。"公开性"应当是聚众淫乱罪的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以多人的淫乱行为"是否容易地被不经意的、无辜的他人看到"作为实质的认定标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聚众淫乱罪论文参考文献

[1].周云扬.论聚众淫乱罪的犯罪化与非犯罪化[J].法制博览.2019

[2].王琦.聚众淫乱罪的保护法益及处罚限定[J].刑法论丛.2017

[3].邹凌云.论聚众淫乱罪的刑事立法——以无被害人犯罪为视角[J].法制与社会.2017

[4].张博阳.聚众淫乱罪客观要件研究[D].中南林业科技大学.2017

[5].王自强.论聚众淫乱罪存废[J].法制博览.2017

[6].周明新.聚众淫乱罪疑难问题研究[D].沈阳师范大学.2016

[7].谢永泽.聚众淫乱罪的存废论[D].广西大学.2016

[8].曾欢.论聚众淫乱罪之废除[D].南昌大学.2016

[9].周晓霞.支付费用之聚众性行为的定性问题——聚众淫乱罪抑或卖淫嫖娼行为[J].中国检察官.2016

[10].枟桢.对无被害人犯罪非犯罪化问题的思考——以聚众淫乱罪为视角[J].行政与法.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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