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担保收益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担保贷款,土地收益权,扶持对象,贷前调查,政府担保,资金短缺问题,反担保,抵押物,家庭农场,质押
担保收益论文文献综述
杜清华[1](2019)在《抵押土地收益权 获创业担保贷款》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报讯( 杜清华)“有了这笔贷款,我有信心将家庭农场做大做强。”近日,桦甸市金沙镇恒达玉米种植家庭农场经营者李长江,从市就业服务局获得6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返乡创业的劲儿更足了。这也是我市首次以土地收益权为抵押物发放创业担保贷款。创业担保贷款(本文来源于《江城日报》期刊2019-06-26)
赵申豪[2](2018)在《土地收益权质押:一个虚幻的担保》一文中研究指出为缓解融资困境,各地都在探索农村金融的新模式,吉林省开展的"土地收益权质押"就是其中之一。它是指在不改变现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和土地农业用途的前提下,以土地的未来收益作为担保财产,为农户贷款提供担保的模式,该模式有"利于融资"与"避免失地"的双重优势。然而,通过仔细分析可以发现,吉林模式中的"土地收益权质押"名不副实,其实质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让与担保,存在诸多的法律弊端。而由于土地与公路等公共基础设施在"自动产生收益"这一属性上存在区别,所以无法通过借鉴"公路收费权质押"的制度经验来构建土地收益权质押。此外,利用土地未来的经营收益质押贷款的思路也不可行,理由是:经营收益由土地价值与劳动价值共同构成,而劳动价值无法登记,从而不具有优先效力;而且这种方式使得清偿能力取决于债务人自身,不符合特别担保之属性。在尚未放活经营权之前,以土地承租权担保贷款的构想较为可行,但须建立配套的登记制度。(本文来源于《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8年06期)
李衍珺[3](2018)在《基于买方担保订单融资的收益共享契约协调问题》一文中研究指出中小企业是我国经济发展中占据重要地位的企业实体,由于自身缺陷和金融机构较高的贷款门槛,中小企业时常发生融资困难的问题。因此,许多以中小企业作为供应商的供应链系统面临着由于资金问题而中断的危机。大型零售商为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采取了各种途径以缓解供应商的资金短缺问题,其中,买方担保订单融资就是近年来开始出现在市场上的一种新型融资手段。在买方担保订单融资中,当供应商面临资金困境、无法完成零售商的订单时,信誉良好的零售商为其供应商担保,以采购订单为基础,向金融机构申请买方担保订单融资。金融机构在进行综合考察后,以订单总额为上限,按照一定比例向供应商发放融资款项。供应商收到融资款后组织生产并向零售商发货,零售商在需求实现后销售货物,并向供应商支付货款。货款并非直接由零售商支付给供应商,而是由零售商支付给金融机构,金融机构从中扣除贷款的本金和利息之后,将余款支付给供应商。若货款不足以偿还融资款的本息,零售商则按约定的担保份额承担金融机构部分贷款损失(以下简称“担保支出”)。然而,在买方担保订单融资的过程中,供应链各个参与者往往出于各自目的进行决策,由此产生的决策结果并非供应链整体利润最大化。所以,在买方担保订单融资的基础上进行供应链协调就显得非常重要。本文选取了供应链协调契约中较为广泛应用的收益共享契约,在这种契约下,零售商需要在销售收入实现后,根据契约约定,与供应商分享一定份额的销售收入。以往研究表明,在不考虑资金约束的供应链系统中,收益共享契约能够有效协调供应链,最大化供应链整体的收益。但是,当考虑到资金约束时,在采用买方担保订单融资后,收益共享契约是否仍然能够协调供应链,目前研究尚少。本文旨在探索上述情况下供应链协调的条件,丰富供应链金融和供应链契约的研究,为采用买方担保订单融资的企业提供借鉴。本文的创新之处主要在于:1)在目前通过模型研究买方担保订单融资的文献十分有限的情况下,本文研究了这一新型融资方式。此外,已有文献主要关注零售商的采购决策,而本文主要讨论供应链的协调问题;2)在买方担保订单融资的参数设定方面,放弃了文献中对于金融机构贷款比例为订单总额100%的假设,设定贷款比例为O-100%之间的一个参数,对于买方担保订单融资的假设更贴近实际;3)在收益共享契约方面,考虑了供应链资金受限的情况,探讨了新型融资方式与收益共享契约的适应性。最终,通过本文的研究,发现的主要结论有:1)在大多数情况下,基于买方担保订单融资的收益共享契约能够有效协调供应链。但是,当供应商自有资本稍大,零售商未实际承担担保支出时,收益共享契约就无法有效协调供应链系统。2)在传统的收益共享契约中,达成协调时,零售商仍然能够自由制定产品价格。而在基于买方担保订单融资的情况下,达成协调时,产品价格就被内生于模型当中。尽管买方担保订单融资牺牲了零售商制定产品售价的自由,但却缓解了供应链资金短缺,促进了供应链的协调。3)当零售商实际承担了担保支出时,担保份额与批发价格负相关,与产品价格正相关,即零售商将担保支出在供应商和消费者处获得补偿;当零售商未实际承担担保支出时,担保份额与批发价格和产品价格无关,零售商留存收益份额与批发价格正相关,与产品价格无关。(本文来源于《北京外国语大学》期刊2018-05-23)
廖菲菲[4](2017)在《银行不动产收益权质押担保法律风险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银行借鉴早期《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九十七条规定的公路、桥梁、隧道、渡口不动产收益权质押的模式,在实践中,探索创新了非农村电网电费收费权质押、水费收费权质押、景区门票收费权质押、污水处理经营权质押、电视台频道经营权质押、客运线路班线经营权质押、商铺租赁权质押、物业经营权质押等多种非典型权利质押方式。这些质押的权利都依托于不动产,有些是特许经营的、有的不需特许经营,笔者将其统称为不动产收益权,并认为其性质更贴近一般债权。银行界普遍认为不动产收益权质押是一种低成本、高效率的担保方式,不动产收益权质押贷款更是呈现出发展速度快、单笔金额高、业务占比大的特点。笔者通过对我国物权法实施前、实施后以及近几年来政府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关于不动产收益权质押的规定进行梳理,同时结合司法审判案例和银行实践操作案例,认为在现有法律环境下,不动产收益权质押还存在缺乏有效法律依据、登记公示中的不足和质权实现难度大、担保效果不如预期的法律风险和问题。为了更好的解决我国关于不动产收益权质押立法上的不足和实践中存在的法律风险,笔者选取了德国、美国和台湾地区的不动产收益权质押制度进行了比较分析。在借鉴考察的基础上,建议一方面在法律层面,通过立法解释明确应收账款的概念、灵活运用权利质押兜底条款、有条件的放开流质条款以拓宽质权的实现方式,并对人民银行现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制度进行细化和完善;另一方面,银行应当充分发挥其自身风险专营的特点,有所侧重的从不动产收益权质押融资办理的前中后阶段加强风险监管。(本文来源于《云南大学》期刊2017-12-01)
胡致臻[5](2017)在《PPP项目政府最低收益担保与超额收益分配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政府投资需求的不断加大,PPP项目作为缓解政府财政压力,进行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融资模式和管理模式孕育而生。PPP项目投资数额大、运营时间长、未来收益不确定等特点。为了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并保障项目的顺利实施,政府会对项目提供最低收益担保与投资者共同分担项目风险。但在实践中由于缺乏经验和相关研究等诸多原因,使得PPP项目在运营过程中存在两类问题:一是政府提供的最低收益担保额度过高,没有充分调动社会资本运营管理的积极性;二是项目超额收益分配比例的确定缺乏科学性。针对两类问题,本文采用实物期权的理论,通过B-S模型,研究发现特许经营项目收益的漂移率较高,政府特许权协议中实则蕴含着很多的期权价值,弥补了传统研究方法的不足。通过期权博弈理论建立讨价还价博弈模型,运用VaR函数,对政府和投资者的风险偏好进行量化。确定不同的风险偏好下所对应的最低担保需求量。考虑到政府能够在项目效益较好的情况下参与项目超额收益分配,技术实力和管理能力较强的投资者的资本金收益率较高。因此可以适当给予不高于社会边际成本而与投资者实力相应的特许价格。最终将需求指标和价格指标相结合,确定项目的政府最低收益担保。超额收益分配是以收益的分享与风险的分担相对应为原则。没有考虑当项目实际需求越来越接近社会需求饱和点时投资者所需付出的努力是成倍增加的。当达到收益支出的平衡点时,投资者会放弃继续努力。如果政府想要进一步增加项目的社会效益,应该通过激励和惩罚来打破这个平衡。基于政府的互惠偏好,建立阶梯式超额收益分配方法。(本文来源于《华东交通大学》期刊2017-06-30)
李昂[6](2017)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收益担保法律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设立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是世界各国为解决日趋严重的人口老龄化问题,实现老有所养的通行做法。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进入市场进行投资以实现养老金的保值增值,是老龄人口剧增、通货膨胀严重的现实形势下,老年人口共享改革开放成果、提高生活水平的必然选择。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的安全与否,不仅关系到广大离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还关系到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构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收益担保法律制度可以从微观的角度保障基金的资金安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收益担保是通过分散性投资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资金拆分为小块,并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每一笔投资入手,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的收益(包括本金与最低收益)进行担保。养老金在基金投资过程中面临较大的风险,其中包括市场风险、利率风险、通货膨胀风险、管理风险等具体风险。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收益担保法律制度,有利于控制基金投资风险,避免因投资决策失误、投资对象选择错误、投资操作不合理造成的投资风险;有利于扩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范围,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有利于良好市场环境的形成,完善基金投资监管体系;有利于在养老金入市不断被质疑的情况下,缓解民众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的紧张情绪。2011年南京市政府对保障房的投资建设调动社保基金参与,利用商业银行做投资担保就是最好的例证。美国的企业年金制度建立了由政策性担保公司担保的法律制度。智利、新加坡在个人账户的基础上建立了收益担保法律制度,其本质是由政府进行隐性或显性的收益担保。对我国政府来讲,向全体国民提供高额的养老保障,不仅影响经济运行的效率,而且对财政来说,也是巨大的负担。政府作为基本养老保险资金安全的兜底责任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损失会成为政府财政的风险。设立专门的中央担保基金公司,并扩大保证情况下的担保方选择范围,将政府责任分散,可以降低政府在养老保险基金投资上面临的压力。在借鉴其他国家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担保法律制度的基础上,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收益担保法律制度,应从以下五个方面着手:一是要建立能为政府分担责任而承担担保角色的主体,有必要成立中央担保基金公司进行运作,承担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担保的相关事务。二是在选择担保方式时应该慎重考虑。保证情况下的担保方式因其设立成本低廉,设立程序简便以及提供担保而不限制物的效能发挥等优点成为最适宜的担保方式。叁是对担保对象进行区分,风险较低的投资国债、银行存款等投资无需担保,风险较高的投资基础设施建设与资本市场等投资情况需要进行担保。四是担保流程需符合法律规定。五是对担保合同进行规范,避免因合同不规范引起的损失。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收益的担保法律制度,不仅有其必要性,且在理论上实践上都切实可行。构建该制度对提高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性,保障投资收益,维护社会稳定,实现可持续发展等都有显着作用。(本文来源于《西南大学》期刊2017-05-22)
项立岭[7](2017)在《信用再担保体系中主体的收益与风险分担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中小企业在中国经济的发展中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然而在现实中却面临融资难融资贵的困境。为了缓解该现状,信用担保、信用再担保相继开始出现。然而随着信用再担保在我国的发展,出现了许多问题,其中比较突出的问题之一便是再担保体系中主体的收益与风险分担存在不均等的现象。本文正是在此背景下展开的,希望通过对信用再担保体系中主体的收益与风险分担的研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再担保体系更好的发展。本文主要研究内容如下:首先阐述了信用再担保相关的理论基础以及相关概念的界定。然后,分析了我国信用再担保体系中主体收益与风险分担的现状。接着,在对再担保体系中主体收益影响因素研究的基础上,构建了再担保体系中主体的收益模型。通过收益模型的分析得出了影响经济主体收益的关键因素,然后通过控制变量法,分别研究了随着关键影响因素的变化,经济主体收益变化的情况。然后,在经济主体收益模型分析的基础上,构建了“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协作银行”叁方之间的演化博弈模型。在分析叁者在不同策略组合下各自成本和收益的基础上,研究了叁者的博弈关系,对演化博弈模型进行求解确立各方行为策略选择趋于稳定状态的条件。最后,根据前文的研究提出改善信用再担保体系中主体收益和风险分担的对策和建议。本文主要得到以下结论:(1)再担保体系中主体的收益与风险不对等,其中信用放大倍数、信用担保资金、银行存款利率、代偿率、反担保物变现后占代偿金额的比例、风险分担比例是影响协作银行、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收益与风险的关键因素。(2)在其他条件不变的前提下,随着风险分担比例的变化,信用再担保经济主体——协作银行、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会作出不同的策略选择。而每一个主体在作出自己策略选择的时候,所能够承担的风险比例都有一个临界点。此外,通过改变部分参数,可以促使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和协作银行的策略选择的改变。(3)有效地降低年平均代偿率、提高反担保物变现后占代偿金额的比例、实施合理的风险分担机制、适当地提高信用放大倍数和银行存款利率,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改善再担保体系中主体的收益与风险分担。(本文来源于《江苏大学》期刊2017-05-01)
刘襄楠,刘杰[8](2016)在《土地承包收益权担保的合法路径》一文中研究指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很难进行流转,为了能够使农民的财产权发挥最大经济价值,国家进行试点改革,其根本目标是让农民能够最大限度地利用农地资源,为农业的发展提供资金支持。尽管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部分试点地区暂停相关禁止性法律规定的实施,但是其他大部分地区仍然需依法落实《物权法》、《担保法》等禁止农户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之外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规定。本文拟揭示实践中的法律风险,进而构造适法而又合理的制度路径,进而为农村金融改革提供制度支持。(本文来源于《山西青年》期刊2016年19期)
王生祥[9](2016)在《收益权担保物权法律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收益权是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独立分化所形成的一项财产权利和一种新的财富形式。当前,以收益权设定担保物权的融资活动蓬勃发展,但与此相关的法学理论研究不足、立法规范欠缺,导致其处于一种无序和不确定的状态。本文以问题为导向,以收益权的内涵、外延、性质为起点,进一步分析收益权设立担保物权的可行性,最终落脚于提出完善收益权担保物权立法的建议。本文由叁部分组成,即引言、正文和结语,正文共叁章,第一章提出理论和实践中存在的叁个主要问题;第二章基于第一章提出的问题,首先就收益权的概念、性质进行了分析和阐明,并从具有财产性、可转让性、独立和特定性以及可公示性四个方面分析认为收益权具备设定担保物权条件和可行性,同时认为由于收益权类型差异,基于目前的立法体系,在具体类型选择上应当分别实行抵押和质押的担保方式;第叁章从立法路径、立法体例和立法体系等方面提出了完善收益权担保物权的立法建议,即在立法路径上应当对收益权抵质押单独规定,而非纳入应收账款质押,并采取形式主义的立法体例以及层级化的立法体系。(本文来源于《兰州大学》期刊2016-10-01)
张素丽[10](2016)在《土地承包收益权融资担保的法律性质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法律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加以限制,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之一的土地承包收益权,其在被用来担保的时候也应该被限制。然而土地承包收益权可以视作农业经营主体的未来收益,应将其归属与"应收账款"。这样一来,土地承包收益权担保就可以以应收账款质权论处,具有法律效益。当下,我国很多地区都推出了土地收益保证贷款,运用土地承包收益权来作为担保和抵押,这在法律层面存在一定风险,应遵从应收账款质权的有关法律要求,对其进行重新梳理。(本文来源于《农业经济》期刊2016年09期)
担保收益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为缓解融资困境,各地都在探索农村金融的新模式,吉林省开展的"土地收益权质押"就是其中之一。它是指在不改变现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和土地农业用途的前提下,以土地的未来收益作为担保财产,为农户贷款提供担保的模式,该模式有"利于融资"与"避免失地"的双重优势。然而,通过仔细分析可以发现,吉林模式中的"土地收益权质押"名不副实,其实质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让与担保,存在诸多的法律弊端。而由于土地与公路等公共基础设施在"自动产生收益"这一属性上存在区别,所以无法通过借鉴"公路收费权质押"的制度经验来构建土地收益权质押。此外,利用土地未来的经营收益质押贷款的思路也不可行,理由是:经营收益由土地价值与劳动价值共同构成,而劳动价值无法登记,从而不具有优先效力;而且这种方式使得清偿能力取决于债务人自身,不符合特别担保之属性。在尚未放活经营权之前,以土地承租权担保贷款的构想较为可行,但须建立配套的登记制度。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担保收益论文参考文献
[1].杜清华.抵押土地收益权获创业担保贷款[N].江城日报.2019
[2].赵申豪.土地收益权质押:一个虚幻的担保[J].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
[3].李衍珺.基于买方担保订单融资的收益共享契约协调问题[D].北京外国语大学.2018
[4].廖菲菲.银行不动产收益权质押担保法律风险研究[D].云南大学.2017
[5].胡致臻.PPP项目政府最低收益担保与超额收益分配研究[D].华东交通大学.2017
[6].李昂.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收益担保法律制度研究[D].西南大学.2017
[7].项立岭.信用再担保体系中主体的收益与风险分担研究[D].江苏大学.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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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王生祥.收益权担保物权法律问题研究[D].兰州大学.2016
[10].张素丽.土地承包收益权融资担保的法律性质探析[J].农业经济.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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