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证据规则论文-Edward,J.Imwinkelried,王进喜,刘孟尧

联邦证据规则论文-Edward,J.Imwinkelried,王进喜,刘孟尧

导读:本文包含了联邦证据规则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联邦证据规则》,《加州证据法典》,对比,证据法改革

联邦证据规则论文文献综述

Edward,J.Imwinkelried,王进喜,刘孟尧[1](2017)在《中国证据法改革者面临的选择——从《联邦证据规则》与《加州证据法典》之对比中获得的启示》一文中研究指出美国《联邦证据规则》作为英美成文证据法的典范,常常受到我国学者的青睐。但该规则并非可资借鉴的唯一美国模式。生效于1967年的《加州证据法典》被普遍认为在对普通法规则的修正方面获得了成功。其影响不仅限于加州地区,而且美国《联邦证据规则》中许多条款都曾以《加州证据法典》中的相应规定为范本。但在许多情况下,《加州证据法典》与《联邦联邦规则》在调整同一问题的规定之间也存在着明显的差异,它们体现了起草者不同的政策选择。理解这些差异有助于中国证据法改革者做出最契合本国文化和法律价值观的证据性选择。(本文来源于《证据科学》期刊2017年05期)

刘盂尧[2](2017)在《论美国加州证人弹劾规则》一文中研究指出证人弹劾是对抗制诉讼模式下探究证言可信性的一种方式,美国加州围绕证人弹劾构建了系统的规则。其通过颁布《加州证据法典》废除了普通法中的保证规则和旁系事实规则,并通过制定法和判例法确立了一系列证人弹劾的具体技巧。尽管加州法中的大多数规则与美国《联邦证据规则》中的相关规定类似,但是在许多情况下,二者之间在调整同一问题的规定之间也存在着明显的差异。例如,《加州证据法典》绝对禁止通过询问未导致定罪判决的先前不诚实行为弹劾证人,而《联邦证据规则》却允许交叉询问者就证人是否曾有对其不诚实的品性具有证明作用的行为询问该证人,如果证人否认其曾做出这样的行为,则禁止对方律师随后引入“外部证据”以揭露其伪证行为。这些差异的背后不同程度地体现着立法者在特定历史背景下相异的政策选择和价值追求。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关于证言可信性审查的规定不仅不够全面,而且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在我国积极推行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并不断吸收对抗制因素的背景下,证人弹劾规则能够为完善我国证言审查制度提供许多有益的借鉴。加州证人弹劾规则中有别于联邦法的独特设计——特别是当这种设计背后的政策选择和价值取向切合中国刑事诉讼现状时——能够为完善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言审查制度带来一些启示。本文共分为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证人弹劾的两种一般规则——保证规则和旁系事实规则——及其在加州之现状。首先介绍了普通法中的保证规则,包括其历史背景、理论基础、例外情况及其在加州的现状。随后介绍了旁系事实规则,包括普通法中旁系事实规则的基本原理和限度及其在加州的现状。在对两种规则进行介绍之后,又分别与《联邦证据规则》中的相关规定进行了比较。第二部分介绍了加州关于证人诚实品性的弹劾技巧。包括运用声望和意见证据弹劾证人的弹劾技巧、运用未导致定罪判决的先前不端行为弹劾证人的弹劾技巧以及运用刑事定罪判决弹劾证人的弹劾技巧。对每一种弹劾技巧进行介绍之后,又分别与《联邦证据规则》中的相关规定进行了比较。第叁部分介绍了加州关于证人可信性的其他四种弹劾技巧。包括证明存在具体矛盾的弹劾技巧、证明存在偏见的弹劾技巧、证明证人曾作出先前不一致陈述的弹劾技巧以及证明证人存在感知、记忆和叙述能力缺陷的弹劾技巧。对每一种弹劾技巧进行介绍之后,分别与《联邦证据规则》中的相关规定进行了比较。第四部分阐述了加州证人弹劾规则对我国刑事诉讼的启示。首先分析了加州证人弹劾规则同《联邦证据规则》中相关规定间存在差异的原因,其次对我国刑事诉讼中证人证言可信性审查制度进行了分析。最后阐述了加州证人弹劾规则对完善我国证言可信性审查制度的启发,为完善为国证言审查制度提出了两点建议。(本文来源于《中国政法大学》期刊2017-03-01)

Nelson,P.Miller,Curt,A.Benson,Christopher,G.Hastings,王进喜[3](2015)在《《联邦证据规则》的象征主义——被创造者、堕落者和被救赎者》一文中研究指出总的来看,《联邦证据规则》是一个伦理体系,不仅是规范、价值或者文化概念,也是理解世界的一种名符其实的方式。这种方式,与我们关于这个世界实际上应当如何运转—如果不受拘束的话—的最佳理解是相一致的。在每条规则的背后,都是关于律师、委托人、证人、陪审员和法官的性质和性情的假设,以及关于证据本身的性质的假设。这些假设代表的是《联邦证据规则》的制定者的理解,即在一个由被创造者、堕落者和被救赎者所构成的制度中,正义的命令是什么。通过引用《联邦证据规则》全部67条规则,本文探讨了《联邦证据规则》的象征主义这种将它们总成一体的方式,并揭示和评估了我们对那些它们所规制的人员的根本性的共同认识。(本文来源于《证据科学》期刊2015年06期)

Edward,K.Cheng,汪诸豪,王振禹,梁远航[4](2015)在《穿越《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的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美国联邦证据规则可以为他国司法体系的证据法改革提供参考的起点,但其远不是什么理想的模板或蓝图。作为标准的联邦证据规则显然受到了美国司法体系多方面特质—陪审团制度、聚焦口头证人证言、庭审假定—的深度影响。相反,一国的证据法改革者们必须要精细地挑选,要明白虽然美国联邦证据规则里包含了许多概念性的先进理念,但同时也承载了大量不足信的历史元素。只有通过整合美国联邦证据规则中的精华、本国自身法律传统和现代社会科学,证据法改革的努力才会有希望取得突破。(本文来源于《证据科学》期刊2015年05期)

袁博[5](2015)在《简评传闻证据排除规则——兼论2014年美国《联邦证据规则》之重塑》一文中研究指出美国《联邦证据规》是英美法系在证据立法方面的典型代表,蕴含着盎格鲁-撒克逊式的理性,其立法的方式和价值的选择值得探究。立法模式的选择诚然是由一定的社会存在所决定,诸如地缘、人口、环境等因素,然而,法作为上层建筑又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因此,从比较研究的角度来看,2014年美国《联邦证据规》关于传闻证据的最新修改,值得我们进一步的了解。鉴于此,笔者在对传闻证据规则的基本范畴进行较为生动的阐述之后,对2014年12月美国《联邦证据规则》之重塑部分进行了一定的阐释,以期抛砖引玉之效。(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5年23期)

强星星[6](2015)在《美国《联邦证据规则》对我国刑事证据法律的借鉴意义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因刑事诉讼理念差异,美国司法机关在面对价值冲突并进行选择时,优先考虑"程序的正当性"和"无罪推定",如对辛普森案件的处理,严格适用《联邦证据规则》中的关联性证据规则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我国也应当加快刑事证据法律体系建设,尤其应该加快《证据法》的立法进程,在调整诉讼政策和利益时,应以人权保障为核心,努力实现程序正义和公平。(本文来源于《肇庆学院学报》期刊2015年04期)

李昌超[7](2013)在《美国专利侵权诉讼中证据关联性的适用——以美国联邦证据规则为分析文本》一文中研究指出"证据关联性"的界定是保障当事人诉权以及诉讼效率的重要环节。专利侵权诉讼中的证据材料常涉及商业秘密,当事人所持证据材料是否为关联性证据而被令提出,可能侵害当事人商业秘密,所以对证据关联性的判断尤为重要。美国专利侵权诉讼属于联邦法院管辖,原则上以适用联邦证据规则。有关证据关联性的内容主要涉及第401条、第403条及第407条。由独立研究单位所作的重复性实验所生证据是有关联性的。在专利侵权诉讼中经常使用的照片、模型等展示性证据,因其所证事实需经说明,陪审团可能因为展示性证据太具独特性而遭误导相信该争点十分重要,但其实该证据所证事实与本案有关而干扰陪审团的判断,所以在允许展示性证据时,应谨慎考虑。不得以事后修正先前专利侵权活动,证明当事人的过失或产品瑕疵。(本文来源于《中国矿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3年03期)

周影[8](2013)在《对指纹鉴定证据的再思考——以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702条的修订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长久以来,指纹鉴定证据一直被视为权威的科学证据,在诉讼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但近年来,已被承认将近一个世纪的指纹证据却开始遭到挑战,Daubert规则及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702条的修订,赋予了审查判断其证据能力的新标准。要立足于我国的司法实践,吸收借鉴西方先进的理论技术成果,对指纹鉴定证据进行重新认识和思考,使其在诉讼活动中得到更加客观合理的运用。(本文来源于《广东公安科技》期刊2013年02期)

Edward,J.Imwinkelried,王进喜[9](2013)在《逻辑与法律之间的又一个冲突——根据关于专家意见可采性的《联邦证据规则》703对待第二手事实的戈尔迪之结》一文中研究指出2012年6月美国最高法院在Williams v.Illinois案件中,就《联邦证据规则》703的适用形成了"703多数意见"、"Crawford多数意见"和相对多数意见。本案提出的重要问题是,规则703准许的对第二手报告的运用是否构成一个对庭外陈述的合法非传闻运用?如果不是,法院在未来如何适用规则703?本文审视了Williams案件裁决之前规则703的学理状态;描述了Williams案件中各个大法官在规则703问题上的立场;讨论了703多数意见和相对多数意见之间的争议所涉及的利害关系;从逻辑角度和立法解释角度评估了各种立场的优劣。(本文来源于《证据科学》期刊2013年03期)

周影[10](2013)在《对指纹鉴定证据的再思考——以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702条的修订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长久以来,指纹鉴定证据一直被视为权威的科学证据,在诉讼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近年来,已被承认将近一个世纪的指纹证据却开始遭到挑战。Daubert规则及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702条的修订,赋予了审查判断其证据能力的新标准。要立足于我国的司法实践,吸收借鉴西方先进的理论技术成果,对指纹鉴定证据进行重新认识和思考,使其在诉讼活动中得到更加客观合理的运用。(本文来源于《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期刊2013年01期)

联邦证据规则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证人弹劾是对抗制诉讼模式下探究证言可信性的一种方式,美国加州围绕证人弹劾构建了系统的规则。其通过颁布《加州证据法典》废除了普通法中的保证规则和旁系事实规则,并通过制定法和判例法确立了一系列证人弹劾的具体技巧。尽管加州法中的大多数规则与美国《联邦证据规则》中的相关规定类似,但是在许多情况下,二者之间在调整同一问题的规定之间也存在着明显的差异。例如,《加州证据法典》绝对禁止通过询问未导致定罪判决的先前不诚实行为弹劾证人,而《联邦证据规则》却允许交叉询问者就证人是否曾有对其不诚实的品性具有证明作用的行为询问该证人,如果证人否认其曾做出这样的行为,则禁止对方律师随后引入“外部证据”以揭露其伪证行为。这些差异的背后不同程度地体现着立法者在特定历史背景下相异的政策选择和价值追求。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关于证言可信性审查的规定不仅不够全面,而且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在我国积极推行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并不断吸收对抗制因素的背景下,证人弹劾规则能够为完善我国证言审查制度提供许多有益的借鉴。加州证人弹劾规则中有别于联邦法的独特设计——特别是当这种设计背后的政策选择和价值取向切合中国刑事诉讼现状时——能够为完善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言审查制度带来一些启示。本文共分为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证人弹劾的两种一般规则——保证规则和旁系事实规则——及其在加州之现状。首先介绍了普通法中的保证规则,包括其历史背景、理论基础、例外情况及其在加州的现状。随后介绍了旁系事实规则,包括普通法中旁系事实规则的基本原理和限度及其在加州的现状。在对两种规则进行介绍之后,又分别与《联邦证据规则》中的相关规定进行了比较。第二部分介绍了加州关于证人诚实品性的弹劾技巧。包括运用声望和意见证据弹劾证人的弹劾技巧、运用未导致定罪判决的先前不端行为弹劾证人的弹劾技巧以及运用刑事定罪判决弹劾证人的弹劾技巧。对每一种弹劾技巧进行介绍之后,又分别与《联邦证据规则》中的相关规定进行了比较。第叁部分介绍了加州关于证人可信性的其他四种弹劾技巧。包括证明存在具体矛盾的弹劾技巧、证明存在偏见的弹劾技巧、证明证人曾作出先前不一致陈述的弹劾技巧以及证明证人存在感知、记忆和叙述能力缺陷的弹劾技巧。对每一种弹劾技巧进行介绍之后,分别与《联邦证据规则》中的相关规定进行了比较。第四部分阐述了加州证人弹劾规则对我国刑事诉讼的启示。首先分析了加州证人弹劾规则同《联邦证据规则》中相关规定间存在差异的原因,其次对我国刑事诉讼中证人证言可信性审查制度进行了分析。最后阐述了加州证人弹劾规则对完善我国证言可信性审查制度的启发,为完善为国证言审查制度提出了两点建议。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联邦证据规则论文参考文献

[1].Edward,J.Imwinkelried,王进喜,刘孟尧.中国证据法改革者面临的选择——从《联邦证据规则》与《加州证据法典》之对比中获得的启示[J].证据科学.2017

[2].刘盂尧.论美国加州证人弹劾规则[D].中国政法大学.2017

[3].Nelson,P.Miller,Curt,A.Benson,Christopher,G.Hastings,王进喜.《联邦证据规则》的象征主义——被创造者、堕落者和被救赎者[J].证据科学.2015

[4].Edward,K.Cheng,汪诸豪,王振禹,梁远航.穿越《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的思考[J].证据科学.2015

[5].袁博.简评传闻证据排除规则——兼论2014年美国《联邦证据规则》之重塑[J].法制博览.2015

[6].强星星.美国《联邦证据规则》对我国刑事证据法律的借鉴意义探析[J].肇庆学院学报.2015

[7].李昌超.美国专利侵权诉讼中证据关联性的适用——以美国联邦证据规则为分析文本[J].中国矿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

[8].周影.对指纹鉴定证据的再思考——以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702条的修订为视角[J].广东公安科技.2013

[9].Edward,J.Imwinkelried,王进喜.逻辑与法律之间的又一个冲突——根据关于专家意见可采性的《联邦证据规则》703对待第二手事实的戈尔迪之结[J].证据科学.2013

[10].周影.对指纹鉴定证据的再思考——以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702条的修订为视角[J].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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