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占有权利推定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占有,占有制度,权利推定,效力
占有权利推定论文文献综述
邵振录[1](2016)在《浅析占有的权利推定效力》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法律上占有就是指对特定的物实施的事实上的管领和控制,从产生之初就担负着维护财产状态功能。我国的占有制度主要是借鉴《德国民法典》,将其内容精要化,体现我国特色社会主义性质的实际情况的同时规避了很多方向问题,导致在很多定义、性质上都定性模糊。在2007年颁行的《物权法》中将占有作为一编专门规定,仅有5个条文,但对最重要的占有效力问题,几乎没有任何规定,使得占有制度所发挥的作用,微乎其微。纵观各国以及一些地区对占有权利推定的立法和人们日常生活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可以断定这一制度的完善有着重要意义。本文在论述占有制度的基础上,主要探讨占有的权利推定效力问题,同时提出一些建议。(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6年36期)
张秋月[2](2013)在《论占有权利推定效力对不动产的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法律上占有就是指对特定的物实施的事实上的管领和控制,占有这一制度从产生之初就担负着维护财产状态功能。作为一项法则,占有推定指的是根据法律法规中有关经验规则的条文规则,在法律程序中允许诉讼参与人或者法律裁判者依据既有的事实状态的占有推出占有主体对占有客体的权利为合法的权利,不过法律基于对占有背后真实权利人利益的考虑,在诉讼过程中许可当事人通过证据的提出,来否认占有的这一推定效力。占有权利推定效力的渊源可追溯至日耳曼法中有关占有是所有权的外在表彰的规定。占有的客体包括动产和不动产,这点无论是在学术界还是实务界都已没有疑惑,但一谈到到占有权利推定效力的适用范围,可谓是争论不止,尤其是对于不动产是否适用占有的权利推定效力更是众说纷纭的问题。近些年来登记制度的不断发展和完善,使得在不动产领域自然地存在两种不同的表征物权状态的方式。现实中占有权利推定效力已经难以避免的会受到强大的登记公信力的影响,但既存的占有必然会发生一定的法律效力,并且考虑到我国土地辽阔、具体情况复杂,以及大量农村产权未登记等国情现状,登记薄上所记载的权利人有可能不是不动产的真实的权利人。如此引发的思考就是占有的这种权利推定效力能否与登记共存于不动产之上,以及二者效力发生冲突时,哪种效力优先的问题。本文首先指出了不动产上是否适用占有的权利推定效力的立法上和理论学说上的争议以及我国立法上的历次变迁,在此基础上得出争论的焦点主要围绕占有制度的价值发挥,不动产上占有权利推定与登记效力的关系这两点。接着文章从占有权利推定效力的基本理论引入,在占有权利推定效力的发展历史中得出法律设定占有权利推定效力的必要性和意义主要是基于节约交易成本,维护交易安全和秩序的考虑。在此基础上,文章对占有权利推定的适用内容和效力展开了分析,认为占有的权利推定效力主要体现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以及具体适用主体和场合问题,而且法律对占有权利推定效力的在适用主体客体以及范围方面都有所限制。接着文章从公信力物权信息成本节约功能以及公信力对合理信赖的保护的作用出发,分析了登记公信力承认的基础和必要性。结合不动产上占有的权利推定与登记制度的关系,得出在我国不动产原则上不适用占有的权利推定效力,但是涉及到我国特殊的具体情况,在某些不动产上还是有占有的权利推定效力适用的空间的。最后针对我国物权法中占有权利推定效力规定的原因分析,提出在我国现有体制下完善占有权利推定效力的建议。但文章认为伴随着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确立和逐步的完善,占有权利推定效力在不动产上的效用已或终将为登记制度所全面取代。(本文来源于《郑州大学》期刊2013-05-01)
喻磊[3](2013)在《论善意取得中占有的权利推定效力》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主要研究动产占有的权利推定效力。以此为基础,探讨善意取得制度要件的合理性,研究动产占有权利推定效力在善意取得中的运用问题。本文主要分为叁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是寻找占有权利推定效力的理论基础;第二部分则研究善意取得中占有权利推定效力的构成要件;第叁部分则研究占有权利推定效力在善意取得中的运用。第一部分从历史的角度来考察占有权利推定效力的产生,发现占有的权利推定效力产生之初时,是为了保护占有背后的本权,以达维护社会和平秩序之目的。后来因为交易安全保护的需要,出现了对公信力的保护与善意取得制度。同时因为占有作为一种法定的物权公示方式本身具有的特点,占有的权利推定效力充当了公信力的载体,从而被运用于善意取得制度之中。因此,善意取得中动产占有的权利推定效力也具有了维护交易安全的功能。判断善意取得中的占有能否生权利推定效力,则必须考虑公信力的构建,信赖是否合理等因素。至此占有的权利权利推定效力不再单纯是证据法上的举证责任问题,从此就打上了主观判断的烙印。第二部分主要研究善意取得中占有权利推定效力的内涵。从“推定”含义本身出发,探讨推定的视角、推定的前提、推定的主观要件。笔者认为,善意取得中的权利推定应当是受让人站在任何普遍第叁人的视角,尽到一个普遍第叁人应尽的调查及注意义务,方可进行权利推定。但是权利推定效力适用的前提是处分人的处分权与占有的外观事实不相符合,且受让人只能是基于处分人的占有事实对处分人的处分权进行推定。善意取得中的善意要件是否能够进行推定不能一概而论。善意应当包含“不知或不是因重大过失而不知”,对于受让人“不知”的主观心态应当适用推定,而“无重大过失”则不宜进行推定。我国《物权法》第106条规定并不明确。本文第叁部分是研究占有权利推定效力在善意取得中的运用。从理论上讲,只要处分人能够构造出公信力,受让人形成了合理信赖,可以被推定的权利范围就应当包括所有权、动产质权和留置权,但无论如何不包括动产抵押权。我国《物权法》对此依然含糊其辞,只是言明他物权的善意取得可以参照适用所有权的规定。对于占有脱离物的善意取得问题,《物权法》第107条规定更是令人费解,让人感觉有点东施效颦:没有统一规定占有脱离物的处理原则,对除遗失物外的其他脱离物,立法不置可否;没有规定货币和无记名债券的例外处理;对于所有权人的选择权表述上居然用“或者”一词,使得所有人具有的双重选择并行不悖。笔者倾向认为,占有脱离物在理论上将也应当适用善意取得,但在具体规定上可以灵活变通。对于权利推定效力的运用中,稍微复杂的问题就是临界点问题。笔者认为,在处分人即将交付动产于受让人时,自认为是所有权人的第叁人即使就标的物争议向法院起诉,如果没有法院的保全措施,又没有实质性证据证明自己的所有权,受让人依然可以受让交付,进而善意取得。本文第四部分主要是集中探讨我国现行《物权法》第106、107条规定之缺陷,并结合占有权利推定效力相关理论给出一些适当的立法、司法建议。(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3-03-19)
赵双[4](2012)在《完善我国占有权利推定的法律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占有权利推定是在没有相反证据证明的前提下,根据占有人的占有事实,推定其为有权占有,所以法律对其给予保护,适当地运用占有推定有利于维护交易安全,提高经济效率,对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安宁与和平有重要作用。(本文来源于《长春教育学院学报》期刊2012年02期)
金秋桦[5](2011)在《浅析占有的权利推定》一文中研究指出依据证据法的原则,任何人为了自己的利益主张事实存在的,需负举证责任。但对于占有,各国法律规定了一些事实推定,免除占有人的举证责任。首先是推定占有人是以所有的意思或者为自己而占有;其次,在占有前后两个时期,有占有证据的,推定其为继续占有。一、占有的权利推定的概念所谓推定,就是指依据已知的事实,对未知的事实所进行的推断和确定。占有的权利的推定实际上是法律上的推定而非事实推(本文来源于《改革与开放》期刊2011年22期)
庄加园,李昊[6](2011)在《论动产占有的权利推定效力——以《德国民法典》第1006条为借鉴》一文中研究指出动产占有的推定效力更多地涉及占有人权利的证明责任与主张责任。由于权利推定的内容是权利或法律关系的状态,在实际上难以被推翻,因此德国通说舍弃了《德国民法典》第1006条的文义解释,而将该规范理解为法律上的事实推定。但若受益于推定效力的占有人对于占有取得原因保持沉默,势必会给推定相对人带来驳斥的困难,德国学说为保证诉讼当事人在占有推定情况下,依然享有同等的攻击防御机会,提出种种学说来修正这种对于推定相对人不利的诉讼状态。(本文来源于《清华法学》期刊2011年03期)
叶辉华[7](2011)在《刍议占有的权利推定》一文中研究指出占有是物权法的一个基础理论,物权的归属与利用都与其密切而不可分。占有的权利推定规则在实践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不仅作为一个诉讼规范而明晰物权的归属,更主要是保护在市场交易过程中善意方的合法利益。(本文来源于《社科纵横(新理论版)》期刊2011年01期)
姜宇[8](2010)在《我国占有的权利推定的立法设计》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法律尚未规定占有的权利推定问题,本文简要从法学、经济学、人们生活习惯角度阐述规定这一制度的必要性,并从该制度适用的物的范围、权利的范围、人的范围、效力的范围等四个方面提出规定占有的权利推定制度的立法建议。(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0年36期)
陈秋丹,张贝贝[9](2010)在《浅析占有的权利推定效力》一文中研究指出占有作为动产的公示方式,在物权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占有的权利推定效力包含了推定占有人享有"合法"占有权,并且在一定条件下占有人还享有所有权。(本文来源于《商品与质量》期刊2010年SA期)
朱纪文[10](2008)在《论占有权利推定制度的缺失与救济》一文中研究指出占有作为动产物权的公示方式,其公信力决定了占有权利推定制度存在的价值在于维护物权秩序。我国《物权法》规定了动产物权以占有和交付作为公示方式,却没有设立占有权利推定制度,这不利于物权秩序的构建。为了能够使《物权法》发挥应有的社会功能,应当在程序法上通过举证责任的分配来弥补因占有权利推定制度的缺失而对物权秩序造成的消极影响。(本文来源于《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08年04期)
占有权利推定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在法律上占有就是指对特定的物实施的事实上的管领和控制,占有这一制度从产生之初就担负着维护财产状态功能。作为一项法则,占有推定指的是根据法律法规中有关经验规则的条文规则,在法律程序中允许诉讼参与人或者法律裁判者依据既有的事实状态的占有推出占有主体对占有客体的权利为合法的权利,不过法律基于对占有背后真实权利人利益的考虑,在诉讼过程中许可当事人通过证据的提出,来否认占有的这一推定效力。占有权利推定效力的渊源可追溯至日耳曼法中有关占有是所有权的外在表彰的规定。占有的客体包括动产和不动产,这点无论是在学术界还是实务界都已没有疑惑,但一谈到到占有权利推定效力的适用范围,可谓是争论不止,尤其是对于不动产是否适用占有的权利推定效力更是众说纷纭的问题。近些年来登记制度的不断发展和完善,使得在不动产领域自然地存在两种不同的表征物权状态的方式。现实中占有权利推定效力已经难以避免的会受到强大的登记公信力的影响,但既存的占有必然会发生一定的法律效力,并且考虑到我国土地辽阔、具体情况复杂,以及大量农村产权未登记等国情现状,登记薄上所记载的权利人有可能不是不动产的真实的权利人。如此引发的思考就是占有的这种权利推定效力能否与登记共存于不动产之上,以及二者效力发生冲突时,哪种效力优先的问题。本文首先指出了不动产上是否适用占有的权利推定效力的立法上和理论学说上的争议以及我国立法上的历次变迁,在此基础上得出争论的焦点主要围绕占有制度的价值发挥,不动产上占有权利推定与登记效力的关系这两点。接着文章从占有权利推定效力的基本理论引入,在占有权利推定效力的发展历史中得出法律设定占有权利推定效力的必要性和意义主要是基于节约交易成本,维护交易安全和秩序的考虑。在此基础上,文章对占有权利推定的适用内容和效力展开了分析,认为占有的权利推定效力主要体现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以及具体适用主体和场合问题,而且法律对占有权利推定效力的在适用主体客体以及范围方面都有所限制。接着文章从公信力物权信息成本节约功能以及公信力对合理信赖的保护的作用出发,分析了登记公信力承认的基础和必要性。结合不动产上占有的权利推定与登记制度的关系,得出在我国不动产原则上不适用占有的权利推定效力,但是涉及到我国特殊的具体情况,在某些不动产上还是有占有的权利推定效力适用的空间的。最后针对我国物权法中占有权利推定效力规定的原因分析,提出在我国现有体制下完善占有权利推定效力的建议。但文章认为伴随着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确立和逐步的完善,占有权利推定效力在不动产上的效用已或终将为登记制度所全面取代。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占有权利推定论文参考文献
[1].邵振录.浅析占有的权利推定效力[J].法制与社会.2016
[2].张秋月.论占有权利推定效力对不动产的适用[D].郑州大学.2013
[3].喻磊.论善意取得中占有的权利推定效力[D].西南政法大学.2013
[4].赵双.完善我国占有权利推定的法律思考[J].长春教育学院学报.2012
[5].金秋桦.浅析占有的权利推定[J].改革与开放.2011
[6].庄加园,李昊.论动产占有的权利推定效力——以《德国民法典》第1006条为借鉴[J].清华法学.2011
[7].叶辉华.刍议占有的权利推定[J].社科纵横(新理论版).2011
[8].姜宇.我国占有的权利推定的立法设计[J].法制与社会.2010
[9].陈秋丹,张贝贝.浅析占有的权利推定效力[J].商品与质量.2010
[10].朱纪文.论占有权利推定制度的缺失与救济[J].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