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共同抵押权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共同抵押,抵押权人,抵押合同,抵押权实现
共同抵押权论文文献综述
王夏[1](2016)在《论共同抵押权的实现——以相关案例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共同抵押中产生多个抵押权,在债务人到期不能偿还债务时,抵押权人要实现抵押权应该按照一定的原则和顺序。这样才能更好的兼顾各方利益,实现民法的公平原则。(本文来源于《商》期刊2016年23期)
郭若昕[2](2015)在《共同抵押权的实现机制》一文中研究指出共同抵押权也叫做总括抵押权或聚合抵押权,是指为担保同一个债权而在数项不动产、动产或权利上设定的抵押权。共同抵押权一方面通过将多项财产的交换价值加以积累,以便更有效地确保债权的清偿;另一方面可以分散抵押物的危险。单一的抵押物难保不出现一些情况导致其价值发生改变。如果单一的抵押物出现损坏、灭失或其他情况导致其价值减少时候。而共同抵押能够分散风险,保障债权受清偿的力度,共同抵押权提供多个抵押物来共同担保同一债权。共同抵押是抵押制度中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主要的民法国家对此都有较为详细的规定。但是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并没有共同抵押这一制度的规定。涉及该权利实现的相关规定又存在着逻辑问题,使得实践中法院在适用这些规定时也存在不统一、不合理之处。本论文主要分为四个章节论述共同抵押权的实现机制。首先综述重要大陆法系国家共同抵押权的规定状况以及理论研究情况,并介绍我国学术界对于共同抵押权制度的研究发展状况。对比可知,我国对于共同抵押制度的研究并不充分。对于该项制度研究比较详细的有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其次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和适用方面说明我国在共同抵押权实现上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叁个方面:一是我国现有条文自身逻辑矛盾,二是缺乏与其他抵押权之间关系的规定,第叁是在实践中关于共同抵押权的实现存在着很多问题。要解决这些问题,就要根据国内外理论与法条规定情况总结出普通共同抵押权的实现机制,主要包括共同抵押人承担份额和物上保证人、后次序抵押人的相关权利。分情况确定共同抵押人应该承担的金额,同时赋予物上保证人、后次序抵押人代位权和追偿权。最后论述特殊抵押权的相关问题。综上,得出结论我国民法应明文规定共同抵押权,并理顺现有条文中的逻辑问题,完善相关规定以指导实践。(本文来源于《清华大学》期刊2015-06-01)
郭明瑞[3](2012)在《关于共同抵押权的若干问题》一文中研究指出共同抵押权是为共同担保同一债权而于数项不同财产上设定的抵押权。共同抵押不应包括法定一并抵押。共同抵押权担保的债权虽为一个但抵押权的标的为数个独立财产。共同抵押可分为按份共同抵押和连带共同抵押,但原则上不包括按份共同抵押。共同抵押的抵押人可以为同一人,也可为不同的人;共同抵押的设立也不以一次同时设立为必要。共同抵押的各标的物可为不动产也可为动产,各抵押财产上抵押权是否设立依一般抵押权的设立规则确定,不以登记为共同抵押必要。共同抵押设立时未约定数抵押财产执行顺序时,抵押权人得自由选择是先就某抵押财产行使抵押权还是就全部抵押财产行使抵押权。共同抵押权人对于共同抵押的数项财产同时实现抵押权时,同时受各抵押财产的价金分配,此时各抵押财产按照其价额的比例分担所担保的债权额,不发生他抵押人或后顺序抵押权人的求偿权行使。共同抵押权人仅就共同抵押财产的某一或某几项财产实行抵押权并受偿其全部债权时,由于各抵押财产异时分配其担保的债权额,若数抵押财产不为同一人所有或者存在后次序抵押权,则发生他抵押人或者后顺序抵押权人的求偿权行使问题。共同抵押的抵押人既有债务人又有物上保证人时,物上保证人不能享有先诉抗辩权,但为保障物上保证人的利益,物上保证人得主张债务人优先负担。共同抵押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担保的,物上保证人在抵押权人放弃的利益范围内不再承担担保责任。(本文来源于《北方法学》期刊2012年01期)
秦瑜[4](2010)在《共同抵押权纠纷解决机制》一文中研究指出当下,在许多银行的大额贷款担保业务中,共同抵押被普遍采用,即指为共同担保同一债权,在数个抵押物上设立抵押权,如甲、乙以分属于自己的商办楼和产品设定共同抵押向丙担保债权,后甲又以商办楼设定另一抵押权向丁担保债权。当丙之债权清偿期届满而未受清偿时,如丙先就甲的财产商办楼行使抵押权,以其全部价值使债权得以实现,则丁的抵押权无法实现。在共同抵押实现过程中可能涉及四个方面的利益:每一,抵押权人的利益;第二,物上保证人的利益;第叁,后次序抵押权人的利益;第四,第叁取得人的利益。从上述案例可知,与一般抵押权相比,共同抵押具有更为复杂的法律关系,共同抵押法律关系中存在着难以避免的权利冲突,需要特殊的法律规定来指引共同抵押权的行使。尽管我国《担保法》第叁十四条第二款、《担保法解释》第七十一条第二款和第七十五条以及《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对此有所涉及,但在司法实践中,共同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时如何平衡共同抵押法律关系中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在法律规则层面仍然存在诸多模糊不清的问题。本文结合前文所述案例,对共同抵押权的一般行使规则及其实现方式作一阐释。(本文来源于《中国审判》期刊2010年12期)
马天禄[5](2008)在《共同抵押权实现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共同抵押亦称总括抵押,是指为担保同一债权而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标的物上设定的抵押。共同抵押权的实现应当首先明确共同抵押权是复数抵押权的性质、共同抵押成立和公示以及共同抵押实现的方式等问题;其次确立共同抵押权实现的原则,即自由选择权保障主义,以利于确保抵押权人的债权得以完全的清偿;最后以分配主义兼采分割主义对各种特殊情况亦须加以限制调整,创制后次序抵押权人和物上保证人的各种求偿权,从而兼顾共同抵押权人和后次序抵押权人、物上保证人的利益。共同抵押制度的实践意义在于对抵押物的折抵次序等有关共同抵押权实现方面。如果在共同抵押权实现时对抵押物上的后次序抵押权人及物上保证人利益的保护不充足,将导致共同抵押制度无法发挥其应有功能。共同抵押首先是一种特殊的担保制度,当然具有担保制度的普遍特性,就是担保债权的实现,当债务逾期没有得到偿还时,保证抵押权人的利益不会因此受损。因此首先应该使抵押权人的权利得到最完全的保护,在此前提之下也需要兼顾共同抵押物上的后次序抵押权人和物上保证人的利益,当然在衡量这些利益时应尽量使标的物发挥其最大的交换价值,得以融资而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这是解决共同抵押中权利冲突问题的基本原则,不能以牺牲抵押权人的利益为代价来换取整个制度的衡平。(本文来源于《吉林大学》期刊2008-10-01)
符波[6](2008)在《论共同抵押权》一文中研究指出共同抵押权制度是一项非常重要的特殊抵押权制度,在现代经济生活起看非常重要的作用。德国、日本、瑞士、韩国、我国台湾地区等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民法典对共同抵押权制度都有明文规定。反观我国大陆地区,立法没有规定,而相关司法解释又存在诸多不足。我国目前对共同抵押权制度研究,主要问题集中在对共同抵押权的效力等核心问题上,缺乏全面深入的研究,理论上没有形成统一意见;而且大多数理论研究对共同抵押权的司法实践关注不够,缺乏可操作性的具体建议和措施。由此,一方面需要对共同抵押权制度进行深入的研究,促进立法上的完善;另一方面,在共同抵押权制度构建之前,需要对现有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解析和整合,提出合理的司法建议,以支持现阶段对相关民事案件的司法裁判。本文拟从民法适用的角度对共同抵押权制度进行解析和构建。首先运用比较分析、案例分析等多种分析方法分析共同抵押权的概念等基本问题和共同抵押权的效力等核心问题,接着从民法适用的角度对我国各种民法法源进行解析与整合并归结出司法建议,最后在此基础上提出立法建议、尝试初步构建我国的共同抵押权制度。全文除引言外,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概述共同抵押权。首先,界定和阐述共同抵押权的概念,并在此基础上归纳出其特征;通过与几个相近的概念的比较,进一步认识共同抵押权。其次,对有关共同抵押权的性质的观点进行介绍,然后提出自己的观点并加以论述。最后,介绍共同抵押的类型,进一步了解共同抵押权。第二部分,阐述和分析共同抵押权的效力。通过比较分析和案例分析等综合方法对各种立法例和相关理论进行全面深入分析并进行整合,从而能够全面而细微地把握共同抵押权的实现与处分等效力问题。第叁部分,全面深入解析共同抵押权的民法适用。尝试从民法适用的角度对共同抵押权进行解析,在解析各种民法法源的基础上,归结出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下对共同抵押权的民法适用规则。其中,不乏笔者独特的思考。第四部分,在前面叁部分内容的基础上,尝试构建我国共同抵押权制度。通过学习和借鉴学者建议稿的相应内容,大胆提出自己独立的立法建议,为将来立法提供参考。(本文来源于《西南大学》期刊2008-06-30)
符波[7](2008)在《共同抵押权的民法适用规则》一文中研究指出共同抵押权制度是一项非常重要的特殊抵押制度,在现代经济生活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等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民法典对共同抵押权制度都有明文规定。反观我国,立法未有规定,而相关司法解释又存在诸多不足之处,这给共同抵押权的民法适用带来诸多不便。在共同抵押权制度构建之前,需要对现有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解析和整合,归结出相应的民法适用规则,提出合理的司法建议,以支持现阶段的司法实务需要。(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08年12期)
刘峥[8](2001)在《共同抵押权的一般行使规则及实现方式》一文中研究指出共同抵押,又称总括抵押、聚合抵押,是指为担保同一项债权而在两项以上财产上所设的抵押。自我国担保法颁行以来,有学者认为该法第叁十四条第二款“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各项财产一并抵押”即为我国担保制度中的共同抵押条(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01-05-31)
共同抵押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共同抵押权也叫做总括抵押权或聚合抵押权,是指为担保同一个债权而在数项不动产、动产或权利上设定的抵押权。共同抵押权一方面通过将多项财产的交换价值加以积累,以便更有效地确保债权的清偿;另一方面可以分散抵押物的危险。单一的抵押物难保不出现一些情况导致其价值发生改变。如果单一的抵押物出现损坏、灭失或其他情况导致其价值减少时候。而共同抵押能够分散风险,保障债权受清偿的力度,共同抵押权提供多个抵押物来共同担保同一债权。共同抵押是抵押制度中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主要的民法国家对此都有较为详细的规定。但是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并没有共同抵押这一制度的规定。涉及该权利实现的相关规定又存在着逻辑问题,使得实践中法院在适用这些规定时也存在不统一、不合理之处。本论文主要分为四个章节论述共同抵押权的实现机制。首先综述重要大陆法系国家共同抵押权的规定状况以及理论研究情况,并介绍我国学术界对于共同抵押权制度的研究发展状况。对比可知,我国对于共同抵押制度的研究并不充分。对于该项制度研究比较详细的有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其次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和适用方面说明我国在共同抵押权实现上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叁个方面:一是我国现有条文自身逻辑矛盾,二是缺乏与其他抵押权之间关系的规定,第叁是在实践中关于共同抵押权的实现存在着很多问题。要解决这些问题,就要根据国内外理论与法条规定情况总结出普通共同抵押权的实现机制,主要包括共同抵押人承担份额和物上保证人、后次序抵押人的相关权利。分情况确定共同抵押人应该承担的金额,同时赋予物上保证人、后次序抵押人代位权和追偿权。最后论述特殊抵押权的相关问题。综上,得出结论我国民法应明文规定共同抵押权,并理顺现有条文中的逻辑问题,完善相关规定以指导实践。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共同抵押权论文参考文献
[1].王夏.论共同抵押权的实现——以相关案例为视角[J].商.2016
[2].郭若昕.共同抵押权的实现机制[D].清华大学.2015
[3].郭明瑞.关于共同抵押权的若干问题[J].北方法学.2012
[4].秦瑜.共同抵押权纠纷解决机制[J].中国审判.2010
[5].马天禄.共同抵押权实现研究[D].吉林大学.2008
[6].符波.论共同抵押权[D].西南大学.2008
[7].符波.共同抵押权的民法适用规则[J].法制与社会.2008
[8].刘峥.共同抵押权的一般行使规则及实现方式[N].人民法院报.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