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被害人同意论文-王永茜

刑事被害人同意论文-王永茜

导读:本文包含了刑事被害人同意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被害人同意,自主决定,知情同意,专断医疗

刑事被害人同意论文文献综述

王永茜[1](2019)在《被害人同意理论在医事领域刑事违法行为认定中的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在现代医患关系中,患者的自主决定权与知情同意权受到重视。在刑法上,患者同意属于被害人同意理论在医疗领域的具体适用。刑法在多大程度上重视患者同意,不仅关系到医疗行为是否构成正当的业务行为,而且关系到专断医疗是否具有刑事违法性。在刑法上,患者的自主原则可以作为医疗行为的正当化事由;在医学上,患者的自主原则不能取代医生行善原则成为最高的医学准贝1则。明确违反了损害原则、父权主义保护规范和公法强制规范的患者同意在原则上无效;在无法取得患者同意的情况下,强制治疗、紧急治疗和专断治疗等保护了患者最大利益的治疗行为不具有刑事违法性;在非法行医案件中,即使行为人在非法行医时得到了患者同意,也不能阻却其犯罪的成立。(本文来源于《政治与法律》期刊2019年03期)

王新鹭[2](2016)在《刑事被害人同意的体系定位及成立条件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被害人同意是法益主体拥有自己可以支配的利益,当别人侵害这部分利益时,其表示的允诺或者同意的行为。被害人同意在犯罪论体系中的定位一直被德国刑法学界所争论,主要有“二元论”和“一元论”两种观点。“二元论”的观点认为应当依据案件类型的不同,将被害人同意区分为被害人合意和被害人承诺,后者主要包括对故意伤害和毁坏财产的同意,它阻却违法性,前者则包括除被害人承诺之外的其他案件类型,它阻却构成要件该当性;“一元论”者认为所有的被害人同意都阻却构成要件该当性,不需要区分案件类型。“二元论”和“一元论”不仅在体系定位上观点不同,双方对被害人同意成立条件的具体内容上,也是有一定差别的。受德国刑法学界的深刻影响,我国学者近年来也开始关注这个问题,但是研究论文远远不够丰富。因此,研究被害人同意在叁阶层犯罪论体系中的地位,以及被害人同意的成立条件的具体内容以及与此密切相关的被害人同意作为出罪事由的具体界限,并用相关的法理基础来探讨几类被害人同意案件的成立条件,具有重要的意义。关于被害人同意、被害人承诺与被害人合意的语义界定,通过对国内外该术语用法的梳理,“同意”指的是对有权支配的法益,个人有权允许他人对这部分法益进行刑法上的侵害,它是一个广义的概念,“承诺”专指发挥阻却违法性功能的狭义同意,而“合意”则是指阻却构成要件该当性的同意。“被害人同意”包含了“被害人承诺”和“被害人合意”。通过对国内外现有学术资料的归纳整理,可以看出,“一元论”主张被害人同意是阻却构成要件该当性的事由。“一元论”的观点值得肯定,但有必要进行限定,即毁坏财物、故意伤害轻伤和其他案件类型的被害人同意都是阻却构成要件该当性的,但故意伤害致人重伤和死亡的被害人同意既不能阻却构成要件该当性,也不能阻却违法性,此时的被害人同意只能作为酌定量刑情节来加以考虑。得同意而杀人的行为当然会受到刑事处罚。被害人同意正当化的原理是连接被害人同意的体系地位与成立条件的关键部分,个人自由说能使被害人同意正当化,入有处分自己法益的自由,具有明显的合理性,但是需要有一定的限制,即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自由权,即人对自己的生命和重伤没有处分的自由,对轻伤和其他法益有处分的自由。刑事被害人同意的体系定位影响着其成立条件构建的原理,也影响着其成立条件的具体内容。被害人同意的成立条件包括同意的法益范围、同意能力、同意对象、主观真意、同意认识、同意时间、行为不得超出同意的范围等七个条件。医疗行为和体育竞技行为在被害人同意问题上有其特殊性,经探讨确定两种正当行为可以用被害人同意来解决,当然,其正当化根据和成立条件各不相同。(本文来源于《山东大学》期刊2016-05-20)

徐亦璟[3](2012)在《被害人同意之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被害人同意的故意伤害是在被害人向行为人承诺的情况下,由行为人对被害人实施的故意伤害。笔者认为,这种伤害行为不仅侵犯个人法益还有可能侵犯社会法益。在被害人同意的情况下,若被害人有权处分的法益被侵害,则可因被害人的同意而阻却违法;若危及社会法益这种被害人无权处分的公共利益时,才符合对行为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合理性。(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经济(中旬)》期刊2012年06期)

冯建功[4](2007)在《被害人同意的损害行为的刑事责任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本论文除引言和结语之外,共分叁章。第一章从定义与种类两个方面分析了被害人同意的损害行为的概念。首先,就定义而言,论文认为被害人同意的损害行为主要是指事前基于被害人同意而实施的损害被害人权益的行为。其次,就种类而言,论文认为被害人同意的损害行为主要包括实在的被害人同意的损害行为与推定的被害人同意的损害行为,有罪的被害人同意的损害行为与无罪的被害人同意的损害行为等。第二章在对被害人同意的损害行为承担刑事责任之范围的学说进行述评的基础上,就被害人同意的损害行为承担刑事责任之范围进行了抉择,从而对被害人同意的损害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进行研究。首先,论文认为关于被害人同意的损害行为承担刑事责任之范围,即对被害人同意的损害行为应否追究刑事责任,否定说、肯定说、怀疑说、混合说均不足取,只有区分说值得采用。其次,对被害人同意的损害行为应否追究刑事责任,不能一概而论,对不符合犯罪构成的被害人同意的损害行为,特别是对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或者合法的被害人同意的损害行为,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对符合犯罪构成的被害人同意的损害行为,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第叁章论述有罪的被害人同意的损害行为的刑事责任追究,分别对有罪的被害人同意的损害行为的刑事责任追究的原则和内容进行了探讨。首先,论文认为对有罪的被害人同意的损害行为追究刑事责任时必须严格遵守罪刑法定原则、罪刑平等原则和罪刑均衡原则。其次,论文认为有罪的被害人同意的损害行为之刑事责任追究的内容主要有犯罪认定与刑罚适用两个方面。(本文来源于《湘潭大学》期刊2007-05-01)

刑事被害人同意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被害人同意是法益主体拥有自己可以支配的利益,当别人侵害这部分利益时,其表示的允诺或者同意的行为。被害人同意在犯罪论体系中的定位一直被德国刑法学界所争论,主要有“二元论”和“一元论”两种观点。“二元论”的观点认为应当依据案件类型的不同,将被害人同意区分为被害人合意和被害人承诺,后者主要包括对故意伤害和毁坏财产的同意,它阻却违法性,前者则包括除被害人承诺之外的其他案件类型,它阻却构成要件该当性;“一元论”者认为所有的被害人同意都阻却构成要件该当性,不需要区分案件类型。“二元论”和“一元论”不仅在体系定位上观点不同,双方对被害人同意成立条件的具体内容上,也是有一定差别的。受德国刑法学界的深刻影响,我国学者近年来也开始关注这个问题,但是研究论文远远不够丰富。因此,研究被害人同意在叁阶层犯罪论体系中的地位,以及被害人同意的成立条件的具体内容以及与此密切相关的被害人同意作为出罪事由的具体界限,并用相关的法理基础来探讨几类被害人同意案件的成立条件,具有重要的意义。关于被害人同意、被害人承诺与被害人合意的语义界定,通过对国内外该术语用法的梳理,“同意”指的是对有权支配的法益,个人有权允许他人对这部分法益进行刑法上的侵害,它是一个广义的概念,“承诺”专指发挥阻却违法性功能的狭义同意,而“合意”则是指阻却构成要件该当性的同意。“被害人同意”包含了“被害人承诺”和“被害人合意”。通过对国内外现有学术资料的归纳整理,可以看出,“一元论”主张被害人同意是阻却构成要件该当性的事由。“一元论”的观点值得肯定,但有必要进行限定,即毁坏财物、故意伤害轻伤和其他案件类型的被害人同意都是阻却构成要件该当性的,但故意伤害致人重伤和死亡的被害人同意既不能阻却构成要件该当性,也不能阻却违法性,此时的被害人同意只能作为酌定量刑情节来加以考虑。得同意而杀人的行为当然会受到刑事处罚。被害人同意正当化的原理是连接被害人同意的体系地位与成立条件的关键部分,个人自由说能使被害人同意正当化,入有处分自己法益的自由,具有明显的合理性,但是需要有一定的限制,即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自由权,即人对自己的生命和重伤没有处分的自由,对轻伤和其他法益有处分的自由。刑事被害人同意的体系定位影响着其成立条件构建的原理,也影响着其成立条件的具体内容。被害人同意的成立条件包括同意的法益范围、同意能力、同意对象、主观真意、同意认识、同意时间、行为不得超出同意的范围等七个条件。医疗行为和体育竞技行为在被害人同意问题上有其特殊性,经探讨确定两种正当行为可以用被害人同意来解决,当然,其正当化根据和成立条件各不相同。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刑事被害人同意论文参考文献

[1].王永茜.被害人同意理论在医事领域刑事违法行为认定中的适用[J].政治与法律.2019

[2].王新鹭.刑事被害人同意的体系定位及成立条件研究[D].山东大学.2016

[3].徐亦璟.被害人同意之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探析[J].法制与经济(中旬).2012

[4].冯建功.被害人同意的损害行为的刑事责任研究[D].湘潭大学.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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